一、有网络浏览器足矣(论文文献综述)
高英达[1](2020)在《基于语音交互的移动终端智能助手研究设计》文中指出随着语音交互技术发展的日渐成熟,以语音交互系统为核心的智能产品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其中智能手机的语音助手因其承载平台的特殊性,具有更高的渗透率、更丰富的交互方式和更多的使用场景,在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中仍然会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然而,移动端语音助手并没有充分利用其多交互融合的优势,在一些复杂任务和非天然场景中仍会存在交互逻辑混乱、缺少主动性等问题。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从GUI与VUI结合的角度,研究了语音助手界面设计的原则。本文选择了市面上使用量较高的5款语音助手,基于用户体验五要素,从产品亮点、设计表现、产品作用和交互结合四个维度对语音助手进行分析,以功能型和信息型为维度建立四象限并选取每个象限的典型问题共计14个进行测试,总结当前语音助手局限性,结合人机交互发展的演变,分析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其设计思维与设计规范的变化,总结出13项语音助手设计的影响因子。然后通过专家访谈和用户问卷将因子收敛至8项,并使用AHP分析确定各项因子权重。最后,基于前期研究,结合组件化设计的思维,以基于认知引导、多线程操作、综合信息入口、主动交互、场景化设计、个性化设计、扁平与轻量设计和多模态设计8个影响因子为基础完成了语音助手方案的设计。
高磊[2](2020)在《犯罪成立的行政前置要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王闻祎[3](2019)在《网页篡改检测系统设计与实现》文中提出在互联网时代,信息高速流通。网站成为获取资源的重要平台,同时网站上的信息搜索更成为人们主要的信息获取方式之一。随着我国逐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网站已成为政府与民众交互、提供服务、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展现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窗口。然而,大多数政务网站,尤其是县市级及以下行政单位的门户网站,都缺乏本地网页防篡改系统的支撑,随时面临着被恶意攻击和篡改的风险。网站上的网页被篡改,不但会影响到网站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含有政治攻击和宗教色彩的篡改,还会对政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降低政府公信力。市面上成熟且功能强大的防篡改产品一般都是针对于企业等大型用户,用于政务网站成本太高。因此,设计和实现一个经济适用性和实用性兼备的专门为政务网站设计的篡改检测系统是有必要的。本文以研究政府网站的网页篡改检测为目标,首先对基于网站本地服务器端和远程客户端的网页篡改检测技术的实现方法以及优劣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其次结合政府网站的安全现状,重点研究了对于网页结构的异常篡改检测、政府网站公告栏的篡改检测、新增页面的篡改检测和基于机器学习的暗链攻击检测方法,设计和实现了一种基于反向代理的网页篡改检测系统,提高了政府网站网页篡改检测的准确性以及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网站安全防护的成本。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分析政府网站网页的布局特征和页面变化特征,通过CSS选择器对网页动态更新区域进行定位。并将网页的篡改检测分为结构变化检测、静态区域检测和基于公告列表的内容篡改检测。2、首先实现了网页的整体结构篡改检测,其次针对动态更新的网页公告发布区域,提出了一种准确度较高的篡改检测算法,同时对于公告列表中的新增页面,提出了一种基于Myers’diff算法的层级节点加权算法。3、对于政府网站可能遇到的暗链攻击问题,采用了一种优于传统暗链检测技术的基于机器学习的暗链检测方法,该方法利用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恶意网页分析数据集,通过对暗链相关结构特征、锚文本特征、域名特征和特征扩展来进行特征提取,引入随机森林和XGBoost算法进行分类模型的训练,实现了对被植入暗链的网页进行自动识别和较准确的检测。
杨茂深[4](2019)在《应用级负载分发系统关键技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日益发展,大量的网络数据在互联网上交互,在各个网络节点接收、处理,转发网络流量的过程中,会由于当前路由选择问题,数据请求地址问题,数据关键字问题等原因,造成流量在转发调度的过程中比例失调,即流量发向某些设备偏多,而导致其它设备相对闲置的问题,这种现象被称为流量倾斜现象。而负载均衡技术便是解决这种流量倾斜现象的常用手段,随着负载均衡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与不同领域的技术相结合,业界学者提出了很多高效稳定的模型,使得负载均衡技术逐渐成熟。本文深入研究基于应用层数据特征分析的负载均衡技术。首先,针对负载均衡模型在流量调度中的优化问题与负载节点状态的实时性问题。提出了基于DPI预测的负载均衡方法,通过分析应用层协议样本,确定应用层协议特征并建立回归方程,然后预估流量大小。通过将预估值与动态探测的节点状态相结合,构建了以预测为主的动态负载均衡模型。该模型能够在流量的均衡调度前预测负载节点的状态,从而对节点负载情况进行优化。实验部分通过与经典负载均衡算法作对比,验证了基于DPI预测的负载均衡模型具有稳定高效的负载均衡效果。其次,在更大规模网络中,使用负载均衡设备集群进行流量分发时,存在负载均衡器间流量不均衡导致节点数据倾斜的问题。本文使用图论中的路径计算问题为基础,提出了基于动态探测的负载迁移模型。该模型使用基于Floyd算法的动态路径生成算法构建路径,结合动态路由协议OSPF中hello报文的应用原理,传递并更新负载均衡信息,出现数据倾斜时可以将流量迁移至周边的空闲设备,从而达成负载均衡的目的。实验部分构建分布式Map Reduce模型的结构模拟集群环境,使用指定key值倾斜的数据流进行实验,通过对比连接矩阵法与本文算法的负载效果,验证了该方法可以有效减少负载节点的数据倾斜现象。
张楚[5](2018)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文中提出从共同犯罪的性质,到共同犯罪的成立,到共同犯罪的量刑,共同犯罪理论抽象、复杂,因而被刑法学者喻为“刑法的绝望之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达,网络犯罪逐渐从现实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犯罪,以及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成了网络犯罪的高级形态。早有学术文献对网络犯罪的生成原因、发展方向和预防机制进行过研究,但是这些研究都是从犯罪学的角度进行切入,少有学者从规范刑法学的视角来分析。以网络空间为时代背景或者研究背景,切入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应当如何进行适用和改良,原理背后隐藏的是基本规律,如何改造是规律背后的方法论问题。“基本构造”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原理,符合当下网络时代特色发展趋势,它决定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在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如何划定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确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何划分共犯参与人的作用,确定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大小。文章的基调奠定为“基本构造”,旨在定格原理和方法论后,对其他方面进行展开。论文总共分为七章,大约二十万字。第一章到第三章,主要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相关基本概念,以及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成立范围,以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为最终的研究模型。第四章到第七章,主要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类型化共犯参与人及刑事责任问题。每个章节的内容如下:论文第一章主要了探讨网络空间以及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相关概念问题。本章以网络空间为中心词,比较其他相关虚拟空间的概念及内涵,框定整篇文章探讨的前提。以储存空间、网络社交空间和网络平台空间为视角,界定好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以展开网络空间中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特殊性研究,限定论文论述过程中的网络环境和时代背景,确定共同犯罪在网络空间中异化的时代前提。最后,确立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以侵犯的具体对象,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成立的现象范畴,把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分为“网络信息传播类共同犯罪”、“网络涉财类的共同犯罪”以及“网络秩序破坏类的共同犯罪”三类,以此来讨论有关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等相关问题。论文第二章论述了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原理起点。探讨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对立,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斗争进行了展开探讨。这两个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最基本的问题,也是讨论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基本构造的前提。前一对学说的独立,实质上是共同犯罪性质的对立,旨在研究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可罚性的来源和依据,后一对学说的对立,是指上是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对立,旨在研究共同犯罪,尤其是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由此来讨论在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的范畴现象应当框定在何种范围。在网络空间的背景下,主张共犯独立性,明确以行为人个体为研究起点,将片面共犯理论引入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共犯人之间的行为互动,以共犯之间的联动方式为开展,以行为人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视角。共犯人的量刑机制,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其他共犯人犯罪的加功程度作为量刑参考。论文第三章论述了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基本构造,也是文章展开的内核与精髓。成立要件旨在要件要素的静态组合,基本构造旨在要件要素的动态联动。立足我国刑法通说,鉴于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特殊性,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要素。其中,重点研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以及排除犯罪事由作为展开和交叉的内容进行讨论。讨论主观方面时,以共犯参与人的联络要素、认识要素以及意志要素作为基础,对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片面共犯理论,不作为共犯,监管职责理论进行借鉴,探讨网络空间共犯人的注意义务和回避义务。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对共犯人行为的同向性进行研究、研究网络空间共犯人之间的行为联动机制,以目标的一致性、动机的一致性、注意义务的一致性以及犯罪利益的一致性作为统筹。论文第四章主要以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与正犯的类别划分为研究的起点,以共同犯罪理论中单一制和区别制进行切入,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参与人的分工问题。以共犯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在作用为起点,根据作用的主从关系确定责任划分,落实到不同类型共犯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正犯、实行犯或者主犯,作为分工或者作用两种不同分类方法的交叉原点,对其他狭义共犯的量刑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在论述的过程中,以客观说、主观说、犯罪支配性说都学说作为贯穿,明确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方法:以网络共犯整体的性质,明确参与人中正犯与共犯的划分,根据共犯参与人的参与程度,确定共犯参与人的罪名适用和量刑幅度的选择。论文第五章对网络空间中的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展开了研究。由于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首要分子者控制力量的孱弱性,网络空间的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有逐渐靠拢的趋势。因此,组织者对组织对象的控制强度,决定着组织者对共同犯罪走向的驾驭力和指挥力,进而决定着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组织者对组织对象年龄或者身份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共犯人之间的犯意互动和行为联动。相比有组织犯罪,网络空间的聚合型犯罪具有更强的自发性和慢热性,因此,首要分子的行为方式和控制力度,直接决定着首要分子组织行为法益侵害的程度。根据首要分子对群组管理的规模程度,与其他共犯参与人的协调程度,以及策划犯罪的进展程度,确定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其他积极参加者,根据其发展下线的层级数、提供网络技术的垄断性、以及与首要分子的互动程度来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论文第六章,对网络空间的帮助行为,尤其是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了展开论述。《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将网络监管者和网络技术提供者的责任规定在了不同的法条中,以相同的法定刑来加以描述。文章通过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学理分类,反观帮助行为的性质,以构建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处罚机制。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搭建“消极帮助行为”与“中立帮助行为”的原理基础,结合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分类,探讨网络技术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和防范业务,对正当职业行为和正当业务行为进行辨析,根据技术支持者的身份,确定其结果回避义务的大小。在主观方面,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相关网络犯罪实行者的同向犯意联络,根据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和从业年限、受众者对网络平台的一般印象以及网站以点击量为首的客观数据为参考,反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知晓程度。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独立,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技术手段的原因替代性和网络犯罪的依赖程度,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减免的事由,页面的点击量、浏览量和转发量,可以作为行为客观危害的重要参考。论文第七章对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进行了着重探讨。由于网络空间的广域性和虚拟性,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多以不特定的对象以实施。以网络空间教唆对象的特殊性,对传统教唆行为的理论进行展开修正和改良: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容,界定为犯罪或者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对网络空间的受众具有行为的指向性。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教唆范围,以网络平台的点击量、浏览量和转发量的有效性作为考究,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教唆强度,以教唆者对教唆受众的诱惑程度和心理强制作为考量。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教唆强度、教唆范围和教唆内容三个方面做出综合性评估。在构建量刑机制时,区分独立教唆和共犯教唆两种情形,分别适用量刑规则。网络平台受众,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对网络空间教唆者,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适用情形,应当理解为通过网络空间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教唆,以教唆行为既遂的刑事责任作为比照,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加明[6](2017)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人们从“触网”再到“入网”,活在“网”中央,现在已逐渐发展到“融网”。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在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快捷、方便、高效与舒适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被利用为犯罪的工具,网络空间成为新的犯罪集散地,滥用信息网络传播技术平台严重侵犯他人着作权就是典型例证。在国家推行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战略之当下,面对侵犯他人网络着作权的行为链条如何整合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清晰划出犯罪圈;在网民法观念和规则意识普遍淡薄于传统空间的情形下,应否将以“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相关犯罪的主观要件;在现有刑法框架下,法定犯主体范围和行为类型双双扩大有无正当依据;在特定空间,刑法跟进对着作权的保护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和路径?这都须系统准确作答。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基于市场主体无序竞争、经济人逐利特性、法治重点规制公权力的运行等种种复杂原因,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直是我国大陆区域法律体系中的短板,刑法对着作权的跟进保护更显薄弱。无论是知识产权理论还是刑法理论,对其系统的和具有深度的研究成果极为少见。基此,有必要将研究的眼光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网络空间的侵权事实,通过析疑解难划出行为禁区,通过构筑最后保障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全文共六章,约20万字。第一章,界定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核心、基础和载体,通过简要归纳相关概念及链条,奠定全文讨论的基础。首先,界定网络着作权及特征。在网络空间跟进刑法规制着作权基于三个必要条件,即网络传播技术的运用、网络使用者的增加,互联网空间的形成。没有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不会产生刑法保护网络着作权的问题。其次,梳理着作权由民法保护到刑法保护的历程,剖析法律保护的重要层级,有助于清晰着作权刑法保护与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关联。再次,分析网络着作权与网络作品的关联。由于网络作品是传统作品数字化后的产物或直接网络数字化创作产生的作品,所以,网络着作权是特定空间的着作权,一种特殊的着作权。第二章,考察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进程。首先,从第一层次的《刑法》和《着作权法》,考察在法律层面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基础和开启。1997年刑法第217条设置侵犯着作权罪奠定了刑法保护着作权的基础,2001年修订的《着作权法》开启网络时代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之先河。其次,从第二层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考察在行政法规层面充实侵犯着作权罪构成要件内涵的程度,相关配套行政法规从哪些层面细化了刑法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再次,从第三层次的四个解释文件,考察在司法解释层对上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解释力度。2004年、2005年以及2007年三个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上落实刑法相关规定,2011年《意见》使网络着作权刑法的保护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解释的基础上有所深化。基于前述三个层面(次)的考察,现有刑事立法方式和跟进解释的程度仍不能满足网络时代对着作权保护的要求,为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挑战,刑法应强化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第三章,探究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利益作为一种价值,是人们的诉求和期许。利益平衡是利益各方追求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博弈搏杀的结果,平衡利益是为了解决利益纷争,实现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在社会中无处不在,是一项立法司法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是着作权法的精髓。围绕着作权行使存在的利益,出现利益共享与冲突,冲突下的利益平衡问题决定了刑法介入的时机与程度,着作权的制度设计和发展变化也都是围绕着利益平衡这一基本准则而展开的。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下,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具有整体性和动态性,伴随国家战略的调整而调整。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已由“弱”保护转向“强”保护,强化刑法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是利益平衡后的必然选择。在利益平衡语境下,无论是为了平衡着作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遏制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或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都应当强化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第四章,在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人范围内廓清犯罪主体及类型。任何犯罪都是人的犯罪,因此,研究讨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行为绕不开对犯罪人的考察,在整个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过程中,有三类人参与其中:一是网络信息内容的上传者,这是最有可能成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二是为信息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者;网络服务者不仅为信息网络传播提供硬件服务,还为信息网络传播提供软件服务,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服务,因而可能成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三是接收并最终使用信息的终端使用者。接收并最终使用信息的终端使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成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第五章,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犯罪方式与结果。首先,无行为无犯罪,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是未经允许擅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是刑法规制的对象,所以对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认定,须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前提。其次,传统着作权的刑法保护重在规制复制发行权的正当行使,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重在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当行使。未经允许擅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括直接侵犯网络着作权的实行行为和帮助、引诱和教唆以及后续扩大侵权损害的帮助行为。作品内容提供行为和P2P用户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是典型的实行行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是典型的帮助行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行为、WAP转码侵权行为、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和深度链接的行为既可能是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帮助行为,除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行为之外的侵权行为都是搜索引擎类侵权行为,因而认定究竟是实行行为还是帮助行为,遵循是否替代第三方网站内容作为判断的一般原则,具体从三方面考察判断:一是作品是否需要授权;二是作品是否加工编辑;三是作品是否永久复制。再次,根据量决定质的规律,准确运用刑法第217条划出犯罪边界,刑法第217条主要将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计量犯罪侵害的程度,这一规定具有操作性,但它只能间接反映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偏重于客观危害程度细化的“严重情节”可以弥补立法不足。第六章,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主观要素,讨论着作权刑法保护的一个焦点、热点问题,即着作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保留还是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限制要素。废止论有利于刑法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但犯罪圈的过度扩大可能导致刑法过度保护传统着作权;保留论扩张解释“营利”也不能实现刑法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限制缩小了犯罪圈;折衷论对现实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刑法分别予以不同保护,但出现了一个罪两个犯罪构成的理论难题。从(加)重量刑情节论对侵犯着作权行为的规制,既过度扩大了犯罪圈,还过度加大了刑罚力度。因而需要另辟蹊径,针对现实与网络环境,分别设置特有的主观要件,以实现刑法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结论,设立新罪是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设置刑法第217条之一,“侵犯网络着作权罪是指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文文[7](2016)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如同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一样,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出现是璀璨如星河的人类文明史上浓墨重彩的划时代杰作。从来没有一项技术像计算机一样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如此翻天覆地、史无前例的剧变。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快速迭代更新给计算机插上了“飞翔的翅膀”,带来人类社会空前绝后、影响深远的变革。互联网经济时代,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它把地球连成一个“村落”,也衍生出数字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它便捷了人们的联系和消费,也滋生了犯罪的隐蔽和技术化。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是现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热点。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剧烈变革衍生出更多新型商业模式,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互联网企业为了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下寻求生存之机,竞争愈发残酷,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更多纷繁芜杂、形式多样的表现方式。面对日渐猖獗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面对花样频出的违法行为,面对时而不确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厘清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和适用,明晰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与规则,想清楚究竟以什么的法律设计和逻辑思路处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显得愈来愈必要与迫切。本文以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研究基点,分析了因竞价排名服务和软件干扰等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回归本源,重新确认不正当竞争法的职能定位,探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路径。并以利益平衡为思路,提出参考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录”制度,以法条化作为解决方案。全文共有六章,第一章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概述,第二章研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分析因竞价排名和软件干扰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五章阐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与认定困境,第六章论证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突破。一本文第一部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概述。先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与现状及互联网经济对传统经济的冲击等内容为开篇,继而分析了互联网发展在我国国家战略层面的定位,然后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梳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特点,最后探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频发的原因。二第二章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梳理分类,将其分为可归入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爆发在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有的可归入传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已有的分类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包容性,对于这类行为直接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对应条款,比如:网络上的商业诋毁行为、网络上的虚假宣传行为、网络上的市场混淆行为和网络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这类行为的认定要件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太大差异,只不过是借助了互联网作为平台,因此比较容易判断,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没有太大争议。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发生在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差异很大,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与其对应,因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主要有:因插标和修改搜索框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因热词服务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因Robots协议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因域名冲突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因竞价排名服务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因浏览器或第三方插件屏蔽、快进广告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不一而足。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借助软件实现的。三本章以案例分析为基点,通过大量详实的国内外相关案例重点研究新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最为多发和常见之一的因竞价排名服务引发的争议。从竞价排名服务的来源、发展、法律性质、其可能引发的纠纷类型、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竞价排名客户及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判定及责任界定等方面展开论证分析,最后针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竞价排名服务进行法律规则设计,草拟十四条法律意见。第一节竞价排名概述。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是网络用户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关费用,搜索引擎服务商通过复杂的计算机内部算法得出一种不同于自然搜索结果的排列组合。第二节竞价排名的正反两面性。竞价排名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竞价排名服务的出现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扭亏为盈的机遇。但是,竞价排名服务却也引来一片质疑声,搜索引擎服务商曾因此而遭遇滑铁卢,先是央视的负面报道,近来又有莆田系之争、虚假医疗广告的问责声等,竞价排名服务发展的巅峰时刻却也受到侵权纠纷的困扰。第三节竞价排名的司法裁判态度。国内选取近十件案例,国外选取法国、澳大利亚,及美国等国的类似案件进行研究。阐述因竞价排名服务可能引发的纠纷类型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和侵犯姓名权等,分析各国各案中的裁判逻辑和判决结果。国内案例中,2010年之前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法院倾向于让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竞价排名客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大众搬场”案及“绿岛风”案中即是如此。近几年,情形则反之,如在本文中探讨的慧鱼案、迪亿公司案、“福州友宝电子科技”案、“空铁在线”案及慧聪案中,不管最终竞价排名客户的行为是否被法院认定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百度公司均未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对于竞价排名客户的侵权判定,近几年的司法取向也有变化,之前对于只是设置、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等为搜索关键词,而链接网站不侵权的情形,法院判决竞价排名客户不构成侵权。而在最近的“畅想软件”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在百度推广账号中将原告企业名称及字号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即使在搜索结果中明示是被告公司企业及产品信息,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可责性。国外的情况是,在美国,因竞价排名引发的类似纠纷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结果,例如第九和第十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与第二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意见相反。在欧洲,欧盟法院在LV公司引发的系列案件中对此问题给出了较为统一的司法标准,肯定了竞价排名服务可以适用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免责的条款。在澳大利亚,影响较大的Google与ACCC案,法院最终判决Google公司不构成侵权。第四节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性质,通过对搜索引擎工作原理和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的分析,得出竞价排名服务的本质是互联网广告,它只不过是信息时代因网络通讯技术迅速发展而形成的不同于传统广告的一种新式广告而已。第五节论证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对竞价排名服务的推广链接网站的内容有审查义务,确认其承担的应是一种有限的审查责任。第六节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判定及责任界定,指出对其责任界定应基于竞价排名客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此外,还要看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主动推荐和提供涉及侵权的竞价关键词,以及在收到权利人关于被侵权的通知后,是否采取积极措施断开推广链接等。关于知名商标、知名企业等商业标识等,搜索引擎服务商还应采取额外的必要注意义务,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第七节通过对构建竞价排名避风港规则的必要性和逻辑进路的分析,笔者参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则进行了设计,共拟定条文十四条。四第四部分阐述因软件干扰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研究因浏览器或第三方插件屏蔽、快进广告这一大类型。第一节对此类纠纷的三种主要类型以案例形式展开,第二节以Adblock Plus为例,介绍网络广告拦截技术的发展,第三节分析国内的优酷和猎豹浏览器屏蔽广告案,第四节介绍屏蔽广告类案件在国外的情况,第五节论述广告拦截软件的非正当性,第六节提出改进我国视频网站的现有商业模式,第七节总结司法实践中需重视的几个问题。第一节因软件干扰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可能表现为三种类型:浏览器自带屏蔽广告功能、浏览器自带快进广告功能和直接提供屏蔽他人广告的第三方插件。第二节先从网络广告的主要类型展开,之后以Adblock Plus为例,介绍了网络广告拦截技术的发展。第三节关于优酷和猎豹的浏览器屏蔽广告案,探讨了国内学者支持和质疑该判决的两种观点。第四节关于屏蔽广告类案件在国外的情况。在美国,法院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一个重要考量要素是用户利益。在2009年的Zango,Inc.,v.Kaspersky Lab,Inc.,一案中,第九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认为被告Kaspersky公司屏蔽Zango公司广告的软件可以依据1996年《通信规范法》的避风港条款获得豁免。该节介绍了德国的两个典型案例,其中“电视精灵”屏蔽广告案,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的竞争妨碍行为。在Adblock Plus拦截广告案中,德国法院也没有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解除对其网站广告屏蔽的诉请。从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他们的法院与我国法院的裁判结果相异。第五节通过对消费者、软件开发者和发布者以及视频行业的利益分析,得出广告拦截软件非正当性的结论。第六节以You Tube为例介绍了美国的互联网视频运营模式,提出改进我国的视频网站运营模式,将网络用户利益摆在首位。第七节总结司法实践中需重视的几个问题。五本章阐述现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与认定困境。第一节分析现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列举一般条款的积极作用与局限性,第二节指出除一般条款外,其他需要完善和解决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第一节指出对于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一般条款的弹力性和普适性对于在没有法条具体规定、未类型化之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法律适用与指引。然而,无法消弭的固有弊端使一般条款的适用也存在局限性,它的高度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容易损害竞争秩序,因此需要谨慎适用。第二节指出其他需要完善和解决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侵权取证困难;蔓延速度快,损失结果难量化;现有赔偿制度难以弥补权利人或受害人损失;责任形式相对单一,主要是行政手段,缺乏刑事责任等。六第六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突破,第一节论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节提出回归本源,确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职能定位,看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第三节论证如何以利益平衡为总的指导原则,第四节分析我国是否需要专门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第五节提出法条化的解决方案,第六节对前述第五章第二节探讨的其他需要完善和解决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做了回应。第一节论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节阐明回归本源,重新确认不正当竞争法的职能定位,探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路径。同时,对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消费者利益的内涵、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对抗、消费者诉权等问题予以论述。第三节提出以利益平衡的思路考量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出现利益冲突情形时,多元利益之间要进行有所取舍和侧重的综合衡量。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保护、技术创新的激励、科学创造的进步、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集团利益的博弈、以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升等,都需要进行平衡。利益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各种利益之间此消彼长的取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斟酌衡量,最终达到一种总体上的平衡。第四节对是否需要专门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这一问题,笔者对美国和德国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进行了重点介绍,两国没有专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此外,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鲜有以专门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的。最后指出我国也并非需要专门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第五节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笔者建议以法条化作为解决方案。强化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针对成熟典型可以类型化的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法律修订,或以司法解释,或参考德国的“附录”制度从法律上明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仍需一般条款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第六节对第五章第二节提出的其他需要完善和解决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作出回应。
李强[8](2016)在《我的存储危机》文中提出"没有足够的可用磁盘空间!请删除部分文件以释放磁盘空间,然后再试。"电脑发出警告的时候,我正在收拾我的文件柜。工作年头越来越长,文件柜也越塞越满。虽说每过一段时间就不得不清理一次,把一些确实用不着的销毁掉,但这个活儿真是越来越难干了。有时候即使是片纸只字,也要反复看上几遍,犹豫再三,终于想着要忍痛割爱,都要把纸送进碎纸机里去了,却又突然收住了手,
李敬之[9](2016)在《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整合营销传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整合营销理论(IMC)传入中国,国内营销者积极探索与应用,其由外往内的传播过程以及建立数据库,重视对绩效测量,重视多维度整合等理念深深改变着营销人的思维。尤其是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应用融入大众的生活,网络营销作为一种新兴的营销传播为大众所接受,新媒体也成了企业传播宠儿。线上线下整合营销传播正改变国内企业营销者思维,也促进了软件企业营销的发展。本文从整合营销传播的角度,以思迅软件公司公司新产品为契机,以整合营销传播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天店”内外营销环境分析及SWOT分析。提出了新产品“天店”的整合营销传播策略,包括STP、产品、价格、推广、销售、用户数据库等策略。以此传播策略为基础,把握整合营销传播的五大关键步骤,提出了整合营销传播的目标,整合了有效的营销工具进行思迅软件公司“天店”营销传播实施工作,并对整合营销传播的预算分配与效果评估进行了总结。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天店”整合营销传播的探讨与实施对思迅软件公司企业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促进了思迅软件公司企业全员参与营销,以一致声音面对用户,运用线上线下多种营销传播手段推广“天店”品牌。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更多的小软件企业运用整合营销传播提供有意的参考,帮助企业找到合适的整合营销传播方式。
王春丽[10](2015)在《物流车队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研究表明在最近的这些年中,我国拥有了强大的物流产业链。但是,支撑如此庞大的产业链中的车队管理工作,却要大部分由人工来完成。其中包括车辆的调度问题,车辆的日常保养问题,以及车辆的出行信息,这些信息基本是靠人工记录来完成的。因此导致了信息更新缓慢,信息的发布及接收都存在较大的障碍。因此导致其数据的安全性和实效性没有足够的保障,进而导致的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够流畅,从整体的角度出发,这种管理模式对企业整体的效率存在极大的障碍。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能够准确了解行车和司机状态,能够解决诸多人工解决不了或解决起来较为困难的问题等,对于提高物流企业车辆的运行效率以及节省成本是极其重要的。文章从总体上对系统需求做了明确的分析及理解,从需求分析的角度,说明了物流车队信息系统的功能,分析了使用者的相关业务和使用者的流程。其中本文设计的系统功能包括可以实现日志的管理。系统必须先登记所有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根据下达的车队任务,车队管理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批,并给驾驶员下达明确的派遣指令,实现车辆回收的再次派遣。可以动态的记录所有车辆的状态,方便快捷的安排具体的派车事宜。通过综合查询对这些统计信息进行对比和汇总;行车数据采集部分包括的内容较为复杂,需要专用的设备进行信息采集,通过系统的架构图可以完整的描述出这些相关信息。实践证明,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解决物流企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系统中不仅实现了多模块的管理,还将各模块之间的众多关联建立起来,实现配置合理,易于操作等特点。由此可以使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实现对全部车辆从总体上的管理,能够为整个管理过程提供合理的调配方案,从而可以实现有效降低总体成本,建立客观的优化操作流程说明,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有网络浏览器足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网络浏览器足矣(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语音交互的移动终端智能助手研究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语音交互产品的设计模型及研究 |
1.2.2 语音交互技术的多场景应用研究 |
1.2.3 语音交互产品的评估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意义 |
1.4.1 对语音交互发展的意义 |
1.4.2 对移动端语音助手发展的意义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语音助手竞晶体验与分析 |
2.1 竞品分析前期准备 |
2.1.1 基于用户体验五要素明确分析纬度 |
2.1.2 归纳技能分类与被测问题选择 |
2.2 语音助手体验总结: 设计表现、交互融合与产品作用 |
2.2.1 语音助手的设计框架与界面元素分析 |
2.2.2 语音助手交互逻辑分析 |
2.2.3 语音助手产品作用分析 |
2.3 当前语音助手的局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人机交互演变研究概述及对语音交互发展的思考 |
3.1 交互方式变革 |
3.1.1 人机交互的最初形式-手工业阶段 |
3.1.2 交互命令语言阶段 |
3.1.3 基于键鼠和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阶段 |
3.1.4 基于多点触控技术的触屏交互 |
3.1.5 以语音交互为典型的自然交互阶段 |
3.2 产品形态变革: 设计思维与信息架构 |
3.2.1 PC时代的大屏展示与多线程操作 |
3.2.2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最小屏幕利用率 |
3.2.3 AI过渡时代下思维的突破和结构的优化 |
3.3 设计规范改变: 设计标准与界面元素 |
3.3.1 PC时代的web设计规范 |
3.3.2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设计规范 |
3.3.3 AI过渡时代,语音助手将如何展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语音助手设计原则 |
4.1 语音助手设计原则的因素提取 |
4.1.1 交互层面 |
4.1.2 产品形态层面 |
4.1.3 设计规范层面 |
4.2 前期工作总结与用户访谈 |
4.2.1 访谈目标、用户与内容 |
4.2.2 访谈结果分析与问题梳理 |
4.3 基于问卷调查的用户研究 |
4.3.1 问卷调查内容与设计 |
4.3.2 对问卷收集数据进行信度分析 |
4.3.3 对问卷收集数据进行效度分析 |
4.4 构建语音助手设计的层次化权重模型 |
4.4.1 向上收敛研究因子构建层次化模型 |
4.4.2 致性检验计算模型权重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语音助手设计方案阐述与展示 |
5.1 语音助手设计理念介绍 |
5.2 语音助手的设计规范及组件化 |
5.2.1 语音助手的基础规范 |
5.2.2 界面元素与模块的规范 |
5.3 层次化权重模型在语音助手设计中的应用 |
5.3.1 基于认知引导 |
5.3.2 多线程操作 |
5.3.3 综合性信息入口 |
5.3.4 主动交互 |
5.3.5 场景化设计 |
5.3.6 个性化设计 |
5.3.7 扁平及轻量化设计 |
5.3.8 多模态响应 |
5.4 语音助手设计验证 |
5.4.1 验证指标与任务设计 |
5.4.2 验证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6.1 本文主要工作 |
6.2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用户调研问卷 |
附录2 层次分析调查表 |
附录3 语音助手使用满意度对比调查问卷 |
致谢 |
(3)网页篡改检测系统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网页篡改检测研究现状 |
1.2.2 网页暗链检测研究现状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4 论文组织结构安排 |
第2章 相关技术概述 |
2.1 网页解析技术 |
2.1.1 DOM |
2.1.2 DOM解析 |
2.2 网页变化检测技术 |
2.3 页面变化特征分析 |
2.4 反向代理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网页篡改检测模型设计 |
3.1 政府门户网站研究分析 |
3.1.1 政府网站安全现状 |
3.1.2 政府网站页面特征 |
3.2 网页篡改检测模型设计 |
3.3 结构变化检测模块设计 |
3.4 基于公告列表的篡改检测模块设计 |
3.4.1 动态变化区域定位 |
3.4.2 Myers’diff算法 |
3.4.3 基于Myers’diff算法的网页公告篡改检测 |
3.5 静态区域检测模块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辅助篡改检测模型设计 |
4.1 分类器模型选择 |
4.1.1 随机森林分类算法 |
4.1.2 XGBoost算法 |
4.2 暗链相关特征分析 |
4.2.1 暗链隐藏结构特征 |
4.2.2 暗链锚文本特征 |
4.2.3 暗链域名特征 |
4.2.4 暗链特征扩展 |
4.3 实验流程与结果分析 |
4.3.1 实验设计 |
4.3.2 特征提取 |
4.3.3 数据预处理 |
4.3.4 训练过程与模型选择 |
4.3.5 实验结果与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网页篡改检测系统设计与实现 |
5.1 系统架构 |
5.2 系统功能模块的分析与实现 |
5.2.1 入侵检测模块 |
5.2.2 网页解析模块 |
5.2.3 网页篡改检测模块 |
5.2.4 辅助篡改检测模块 |
5.3 测试与分析 |
5.3.1 搭建实验平台 |
5.3.2 网页篡改检测测试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应用级负载分发系统关键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论文结构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技术 |
2.1 负载均衡技术 |
2.1.1 负载均衡组成 |
2.1.2 负载均衡结构 |
2.1.3 常见的负载均衡产品 |
2.1.4 分布式与云调度中心的负载均衡 |
2.2 特征分析与匹配 |
2.2.1 数据挖掘 |
2.2.2 深度报文检测 |
2.2.3 多模匹配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面向负载节点的负载调度方法 |
3.1 引言 |
3.2 相关工作分析 |
3.2.1 应用层特征分析 |
3.2.2 梯度下降算法 |
3.3 基于应用层特征分析的负载均衡方法 |
3.3.1 基于DPI特征的应用流量预估算法 |
3.3.2 基于内存占用的节点负载评估算法 |
3.3.3 基于动态预测的负载均衡模型 |
3.4 对比实验与实验分析 |
3.4.1 实验方案 |
3.4.2 实验结果与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面向负载均衡器间的负载迁移方法 |
4.1 引言 |
4.2 相关工作分析 |
4.2.1 动态路由协议简述 |
4.2.2 集群式负载均衡网络架构 |
4.3 基于动态路径的集群式负载迁移方法 |
4.3.1 基于FLOYD的迁移路径生成算法 |
4.3.2 基于动态探测的负载迁移模型 |
4.4 对比实验与实验结果分析 |
4.4.1 矩阵连接法简介 |
4.4.2 实验方案 |
4.4.3 实验结果与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时代的立法流变与理论发展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理论流变和发展概述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时代背景及学说分流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及相关概念的法律释义 |
一、储存空间的法律属性及法律保护 |
二、网络社交空间的法律本质及内涵释义 |
三、网络平台空间的法律含义及外延扩展 |
第三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类别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理论的原理起点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性质的原理起点 |
一、共犯从属性学说与独立性学说的对立与统一 |
二、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性质的原理起点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范围的原理起点 |
一、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对立之实质 |
二、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原理起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基本构造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成立机制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及其运用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及其内核 |
一、网络空间中共同犯意之要素组成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联络因素 |
三、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认识因素 |
四、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意志因素 |
第三节 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及其展开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行为的同向性研究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人的行为联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正犯与共犯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与正犯的划分 |
一、共同犯罪共犯人分类概述 |
二、观点导入:单一制与区别制的对立与区别 |
三、现象变异: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正犯化的趋势 |
四、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人分工的研究思路 |
第二节 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实行犯研究 |
一、实行犯的标准划定的学说梳理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标准划定的方法确立 |
三、网络空间实行犯的类别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空间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研究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有组织犯罪概述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有组织犯罪的特点研究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组织犯的认识错误研究 |
第二节 网络空间的聚合型犯罪概述 |
一、网络空间聚合型犯罪的实施过程 |
二、网络空间聚合型犯罪的特点 |
三、聚合类犯罪发起者与共同犯罪组织犯的区别 |
第三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首要分子行为方式和控制强度 |
一、首要分子组织行为类型与方式的学说梳理 |
二、网络空间犯罪首要分子行为强度分析 |
第四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重要参加人的刑事责任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研究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方式和特点 |
一、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概述 |
二、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学理分类 |
三、网络空间中帮助行为的特点 |
第二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性质评析与处罚机制 |
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帮助犯的理论误读 |
二、帮助行为的类型列举与性质评析 |
三、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处罚机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论证原理和理论构建 |
一、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论证原理 |
二、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理论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网络空间共犯中教唆行为研究 |
第一节 教唆行为与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 |
一、法典中“教唆”行为的词义梳理 |
二、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联动机制与成立机制 |
第二节 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涵及展开 |
一、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容探究 |
二、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方式及展开 |
三、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强度研究 |
四、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对象和范围考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适用及改良 |
一、“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适用 |
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理解和适用 |
三、“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适用与改良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6)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与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相关的三个概念 |
一、网络着作权: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核心 |
(一)网络着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网络着作权的产生与演变 |
二、着作权: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基础 |
(一)着作权的民法保护 |
(二)着作权的刑法保护 |
三、网络作品:网络着作权的载体 |
(一)网络作品及主要类型 |
(二)网络作品保护的法律实质 |
第二章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演进 |
一、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开启 |
(一)网络空间侵权现象及特点 |
(二)《着作权法》的跟进规制 |
(三)刑法第217条的具体设置 |
二、行政法规对刑法第217条构成要件的细化 |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
(二)网络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
三、司法解释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化和深化 |
(一)司法解释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化 |
(二)司法性解释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深化 |
第三章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一、利益平衡涵义解析 |
(一)利益与利益冲突 |
(二)法的价值与利益平衡 |
二、网络着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二)传统着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三)网络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转向 |
三、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一)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发展向度 |
四、利益平衡语境下应强化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 |
(一)平衡着作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需要 |
(二)遏制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需求 |
(三)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的要求 |
第四章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及类型 |
一、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 |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非网络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最终用户主体 |
(一)微软诉亚都案引发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思考 |
(二)网络最终用户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条件 |
三、信息提供者(ICP)主体 |
(一)ICP及类型 |
(二)ICP信息内容保证义务 |
(三)ICP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
四、技术服务提供者(ISP)主体 |
(一)ISP及类型 |
(二)ISP的审查义务 |
(三)ISP构成帮助犯 |
(四)ISP正犯化 |
第五章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方式及结果 |
一、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一)国际条约的界定 |
(二)着作权法的界定 |
(三)重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发行行为 |
(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复制发行行为及论争 |
(二)网络环境下的“复制发行”行为 |
三、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实行行为 |
(一)作品内容提供行为 |
(二)P2P用户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 |
(三)视频分享网站直接侵权的行为 |
(四)WAP转码直接侵权的行为 |
四、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帮助行为 |
(一)刑法规制帮助行为原理 |
(二)网页快照帮助行为 |
(三)深度链接帮助行为 |
(四)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行为 |
五、定性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量化要素 |
(一)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数额”和“情节” |
(二)现实与网络环境下共用的“数额”和“情节” |
(三)网络环境下专用的“情节” |
第六章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意志及“以营利为目的” |
一、废止论:犯罪圈过度扩大 |
(一)废止论及评析 |
(二)废止论下着作权刑法保护可能过度 |
二、保留论:犯罪圈限制缩小 |
(一)保留论及评析 |
(二)保留论下网络着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保留论下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不足 |
三、折衷论:传统现实环境与网络环境二元区分与困惑 |
(一)折衷论及评析 |
(二)折衷论下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 |
四、从(加)重量刑情节论:刑法保护的错误选择 |
(一)从(加)重量刑情节论及评析 |
(二)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下着作权刑法保护失度 |
五、另辟蹊径:分设主观要件 |
结论:新罪论: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 |
一、设立新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新设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合理性 |
三、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具体设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现有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的发展与我国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经济对传统经济的冲击 |
第三节 国家战略层面的互联网发展定位 |
第四节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现状 |
第五节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特点 |
第六节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频发原因 |
第二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 |
第一节 可归入传统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
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
三、网络市场混淆行为 |
四、网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第二节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因插标和修改搜索框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因热词服务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三、因Robots协议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
四、因域名冲突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五、因竞价排名服务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六、因浏览器或第三方插件屏蔽、快进广告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
第三章 因竞价排名服务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
第一节 竞价排名概述 |
第二节 竞价排名的正反两面性 |
第三节 竞价排名纠纷的司法裁判 |
一、国内的司法裁判态度 |
二、国外的司法裁判情况 |
第四节 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性质 |
一、搜索引擎工作原理 |
二、关于竞价排名服务是否是广告的不同认识 |
三、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性质 |
第五节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 |
一、2015年新修订《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 |
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 |
三、美国和欧盟的情况 |
第六节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判定及责任界定 |
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与推广客户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 |
二、判断竞价排名客户是否侵权的考量要件 |
第七节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则设计 |
一、构建竞价排名避风港规则的必要性 |
二、竞价排名避风港规则的逻辑进路 |
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则设计 |
第四章 因屏蔽、快进广告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
第一节 屏蔽、快进广告的案件类型 |
一、浏览器自带屏蔽广告功能 |
二、浏览器自带快进广告功能 |
三、直接提供屏蔽他人广告的第三方插件 |
第二节 网络广告拦截技术的发展:以Adblock Plus为例 |
一、网络广告类型 |
二、网络广告拦截技术与拦截产品的发展 |
第三节 关于国内优酷与猎豹浏览器屏蔽广告案 |
一、法院的判决结果 |
二、质疑法院裁判结果的观点 |
三、肯定法院裁判结果的观点 |
第四节 屏蔽广告类案件在国外的情况 |
一、美国的广告屏蔽案件 |
二、德国的广告屏蔽案件 |
第五节 广告屏蔽软件的非正当性论证 |
第六节 改进我国视频网站现有商业模式 |
一、美国视频网站运营模式:以YouTube为例 |
二、改进我国视频网站运营模式 |
第七节 司法实践中需重视的几个问题 |
第五章 现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适用困境 |
第一节 现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发挥的积极作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存在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其他需要完善和解决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 |
一、侵权取证困难 |
二、损失结果难量化 |
三、赔偿制度有弊端 |
四、责任形式相对单一 |
第六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突破 |
第一节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回归探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职能定位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 |
三、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 |
四、消费者因素的考量 |
第三节 利益平衡为总的指导原则 |
第四节 是否需要专门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 |
一、其他国家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状况 |
二、我国是否有必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立法 |
第五节 法条化的解决方案 |
一、以法条化作为解决方案的必要性 |
二、参考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录”制度 |
三、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 |
四、仍需一般条款发挥作用 |
第六节 如何处理其他需要完善和解决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 |
一、厘清适用主体范围 |
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三、严格法律责任制度 |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整合营销传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内POS软件公司行业背景 |
1.1.2 现阶段信息传播的发展 |
1.2 研究的内容和思路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流程 |
1.3 研究的意义 |
第二章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与发展 |
2.1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 |
2.1.1 整合营销传播的概念 |
2.1.2 国内整合营销传播的研究现状 |
2.1.3 整合营销传播(IMC)方法 |
2.2 整合营销传播信息 |
2.2.1 整合营销传播中的品牌形象 |
2.2.2 整合营销传播中的内容诉求 |
2.3 整合营销传播方式 |
2.3.1 传统营销传播方式 |
2.3.2 新媒体营销传播方式 |
第三章 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天店”营销环境分析 |
3.1 思迅软件公司介绍及产品分析 |
3.1.1 思迅软件公司介绍 |
3.1.2 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天店”介绍 |
3.2 思迅软件公司外部营销环境分析 |
3.2.1 宏观环境分析 |
3.2.2 竞争对手分析 |
3.3 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SWOT分析 |
3.4 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传播顾客接触点分析 |
3.5 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利益攸关者分析 |
3.6 国内小微零售企业信息化现状调查分析 |
3.6.1 小微零售企业没用软件系统原因 |
3.6.2 所面临的困惑调查分析 |
3.6.3 信息化需求调研分析 |
第四章 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天店”整合营销传播策略 |
4.1 新产品天店STP选择 |
4.1.1 细分市场及用户价值分析 |
4.1.2 目标市场选择 |
4.1.3 市场定位 |
4.2 新产品天店盈利模式 |
4.2.1 构建云POS平台 |
4.2.2 打造云POS生态圈 |
4.2.3 云POS平台的盈利模式 |
4.3 天店整合营销策略 |
4.3.1 天店品牌策略 |
4.3.2 天店产品策略 |
4.3.3 天店销售促进策略 |
4.3.4 天店整合推广策略 |
4.4 天店整合营销传播效果评估 |
第五章 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整合营销传播实施保障 |
5.1 有效整合公司所有资源 |
5.2 营销传播由推动到互动的工作转变 |
5.3 营销工具中新技术的应用 |
第六章 启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物流车队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相关技术 |
2.1 物联网 |
2.2 开发架构 |
2.2.1 C/S 架构 |
2.2.2 B/S 架构 |
2.2.3 B/S 结构的优势 |
2.3 开发工具 JSP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系统用例及需求分析 |
3.1 用例模型及需求分析 |
3.1.1 总体用例分析 |
3.1.2 系统管理用例分析 |
3.1.3 基本信息管理用例分析 |
3.1.4 车辆调度管理 |
3.2 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系统设计 |
4.1 系统设计原则和目标 |
4.2 总体系统的结构 |
4.3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
4.3.1 系统功能结构 |
4.3.2 系统模块设计 |
4.4 数据库设计 |
4.4.1 数据分析 |
4.4.2 数据库表关系设计 |
4.4.3 详细设计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系统实现 |
5.1 系统开发环境 |
5.1.1 平台 |
5.1.2 开发工具 |
5.1.3 系统实现流程 |
5.2 系统模块实现 |
5.2.1 系统主界面管理模块 |
5.2.2 系统管理模块 |
5.2.3 基础信息管理模块 |
5.2.4 行车数据采集管理模块 |
5.2.5 综合查询管理模块 |
5.2.6 数据库维护管理模块 |
5.3 系统功能测试 |
5.3.1 方法 |
5.3.2 过程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有网络浏览器足矣(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语音交互的移动终端智能助手研究设计[D]. 高英达.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5)
- [2]犯罪成立的行政前置要件研究[D]. 高磊. 东南大学, 2020
- [3]网页篡改检测系统设计与实现[D]. 王闻祎.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3)
- [4]应用级负载分发系统关键技术研究[D]. 杨茂深.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5]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D]. 张楚.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 杨加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7]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文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我的存储危机[J]. 李强. 朔方, 2016(05)
- [9]思迅软件公司新产品整合营销传播研究[D]. 李敬之. 广西大学, 2016(04)
- [10]物流车队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王春丽. 吉林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