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推进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刘慧[1](2022)在《“十三五”时期政府采购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文中指出从"十三五"时期至今的近6年中,政府采购的改革直指体制机制,称为一次具有突破性的变革,它不仅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深化改革的宏观大背景紧密相关,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向好发展。我国政府采购的改革探索从未间断过。但在"十三五"时期至今的近6年中,政府采购的改革直指体制机制,称为一次具有突破性的变革,它不仅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深化改革的宏观大背景紧密相关,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向好发展。以下就改革的背景、成就与特点以及对今后的展望进行分析。
王洁[2](2021)在《广西持续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巩固优化营商环境》文中研究说明全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紧紧围绕深化改革发力,坚持问题导向,"放管服"结合,针对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直击政府采购领域难点、痛点、堵点,勇于创新,力求突破。全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紧紧围绕深化改革发力,坚持问题导向,"放管服"结合,针对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直击政府采购领域难点、痛点、堵点,勇于创新,力求突破,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发挥政策功能,治理突出问题,推动简政放权,提高各方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力促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保护和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
廖赖艳[3](2021)在《央-地关系视角下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影响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度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既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代建设阳光政府,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本文以省级政府为对象,运用量表法、指标法等对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进行量化打分,并结合网络调查、文献调查所收集的相关数据进行定量分析。本文回顾了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成果,在梳理了委托代理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利用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推进采购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一方面有效避免了寻租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同时保证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也趋于公平公开,另一方面不仅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及维护政府公信力有促进作用,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全民参与有效监察是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重要保障。通过对31个省级政府采购地方分网采购项目的评估和调查,运用SPSS统计软件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以此检验央地财政资源转移、税收上缴中央、政府机构改革、营商环境等假设对地方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影响。研究发现,央地财政资源转移、税收上缴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以及营商环境与地区省级透明度有着显着相关性。具体而言,中央向地方财政资源转移越低、税收上缴中央数额越高、政府机构改革越趋于职责化、营商环境越好,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水平越高。由此可见,央地财政资源转移越少,代表地方在经济方面发展较好,影响着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度;税收上缴中央数额越高,地方财政越有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也影响着地方透明度水平;在共同治理中,精简合理的机构设置也尤为重要,政府部门分工细化职责清晰并趋于职责化,也影响着政府采购透明度;国家整体营商环境的塑造与地方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地方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也息息相关,对政府采购透明度也起着重要影响,以上因素多方形成共同合力,为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阳光服务型政府做出贡献,也有利于发挥多元治理主体作用,对完善我国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存在问题进行梳理、结合调查研究以及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程;四是科学界定央地权责,公平配置财政资源;五是优化营商环境。这为加大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推动我国政府采购走向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聂文琪[4](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才宏远[5](2021)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文中指出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2020年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深化改革方案》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结合人民银行实际,
倪学军[6](2021)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 奋力交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高分报表》文中研究指明"十三五"时期,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已基本建成公开公平、行业自律、监督有力、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新格局;"十四五"时期,浙江省财政厅结合浙江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将构建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与浙江省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卢岩[7](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许宏才[8](2020)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明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总体目标、重点任务、根本保证。
黄钢平,韦素梅[9](2020)在《政府采购深化改革还需全方位宽领域纵深推进》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做好新时期的新一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此后,在财政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全国各地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不同区域有着不尽相同的改革路径,各具特点。在中央层面,改革遵循突出
沈光波,刘景新,曹冬喆[10](2020)在《积极构建“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运行机制》文中认为本文从研究政府采购体系运行现状入手,坚持问题导向,实施顶层设计、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云平台,运用大数据,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一张网",积极推进全过程网上运行,简便节约、阳光透明、公正公开,为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供系统支撑。
二、全面推进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面推进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十三五”时期政府采购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五年改革的宏观形势与背景 |
(一)首次把公共领域治理纳入整体任务,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突出问题 |
(二)通过“放管服”改革扫除公共市场培育的体制性障碍 |
1. 保障公共服务,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市场 |
2. 保障公共财政,培育“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 |
(三)推动公共领域市场化,重点扫除透明化障碍 |
二、改革的特征与创新 |
(一)以全面严格的法规打破机制障碍,信息透明度明显提升 |
(二)以“刀刃向内”的精神,约束规范行政权力 |
(三)保障供应商权益,重视政企关系 |
1. 降低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
2. 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 |
(四)更加关注制度顶层设计,解决政府采购根源性问题 |
1. 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层面大大提升 |
2. 开始重视针对政府采购机制的协同改革 |
三、成效与展望 |
(一)成效 |
(二)未来趋势与展望 |
1. 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模式将发生改变 |
2. 政府采购制度将在新的概念下走向统一 |
3. 改革深化和实施的顶层设计和推动的自发力加大 |
4. 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愈加同频同步 |
(3)央-地关系视角下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回顾及假设 |
1.3.1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
1.3.2 关于央地财政资源转移与政府采购透明度 |
1.3.3 关于政府机构改革与政府采购透明度 |
1.3.4 关于营商环境与政府采购透明度 |
1.3.5 小结及假设 |
1.4 研究方法 |
1.4.1 资料收集方法 |
1.4.2 抽样方法 |
1.4.3 资料分析方法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2.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政府采购透明度 |
2.1.2 央地财政资源转移 |
2.1.3 政府机构改革 |
2.1.4 营商环境 |
2.2 政府采购透明度基本原则 |
2.2.1 真实完整性 |
2.2.2 合法规范性 |
2.2.3 及时准确性 |
2.2.4 渠道统一性 |
2.3 相关理论 |
2.3.1 委托代理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公共财政理论 |
2.3.4 理论小结 |
3.我国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发展现状分析 |
3.1 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制度产生与发展 |
3.1.1 探索时期(1995-1998 年) |
3.1.2 初创时期(1998-2003 年) |
3.1.3 发展时期(2003-2014 年) |
3.1.4 深化时期(2014-至今) |
3.2 我国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发展存在问题 |
3.2.1 信息公开不及时 |
3.2.2 信息公开不完整 |
3.2.3 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不力 |
3.3 我国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差异发展原因 |
3.3.1 地方政府主动性不一致 |
3.3.2 地方政府对公开的自由裁决 |
3.3.3 央地政府间财政权责定位不清 |
4.政府采购透明度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4.1 数据与样本 |
4.1.1 数据来源 |
4.1.2 样本特征 |
4.2 主要变量说明 |
4.2.1 因变量 |
4.2.2 自变量 |
4.3 模型说明 |
4.4 分析与发现 |
4.4.1 相关性分析 |
4.4.2 多元回归分析 |
4.5 小结 |
5.提高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政策建议 |
5.1 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 |
5.2 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
5.3 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程 |
5.4 科学界定央地权责,公平配置财政资源 |
5.5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更高质量发展 |
6.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回顾 |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思路 |
改革目标 |
改革思路 |
理顺政府采购主体与各方职责 |
强化问题导向和绩效管理 |
统筹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 |
顺应改革趋势做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 |
(6)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 奋力交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高分报表(论文提纲范文)
一、“十三五”时期浙江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
(一)以物有所值为导向的具有浙江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初步构建 |
(二)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目标成功实现 |
(三)政府采购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效应不断显现 |
(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
(五)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
(六)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初步构建 |
(七)政府采购宣传工作积极开展 |
第一,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 |
第二,采购交易制度管理较为粗放。 |
第三,采购政策传导机制不畅。 |
第四,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履职水平有待提升。 |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
(一)改革的目标 |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理顺政府采购主体与各方职责。 |
第二,强化问题导向与绩效管理。 |
第三,坚持系统规划与分步推进。 |
第四,突出“最多跑一次”改革牵引。 |
第五,统筹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 |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
三、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
(一)分解落实2021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任务 |
(二)持续做大做强政采云平台 |
(三)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长三角一体化 |
(四)发挥政府采购创造性张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
(五)着力打造最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
(六)加强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 |
(七)大力推进政府采购行业自律 |
(八)持续深化党建引领,着力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政府采购铁军 |
(7)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显着提升。 |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为规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
(三)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日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强化,有力支持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
(五)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持续优化,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 |
(六)政府采购开放谈判稳步推进,对外交流不断扩大。 |
二、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 |
(一)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
(二)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 |
(三)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
(四)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
(五)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
(六)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
(七)加快加入GPA进程,构建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新格局。 |
三、扎实推进《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
(二)各级预算部门及单位要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 |
(三)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主动适应职能转型。 |
(四)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
(9)政府采购深化改革还需全方位宽领域纵深推进(论文提纲范文)
新一轮改革进入实质落实阶段 |
四方面典型做法 |
一是出台地方版改革方案 |
二是执行全国统一集采目录 |
三是积极推动采购意向公开 |
四是统一省域电子采购平台 |
改革实践带来的启示 |
(10)积极构建“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运行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政府采购发展现状分析 |
(一)国内政府采购运行体系现状与趋势。 |
(二)辽宁省政府采购运行体系建设现状。 |
1.目前监管模式及运行情况。 |
2.省本级信息化建设情况。 |
3.各地市信息化建设情况。 |
(三)主要问题分析。 |
1.政府采购预算不够细化,与执行政府采购计划金额差距较大。 |
2.采购环节复杂、采购效率不高、社会满意度不高。 |
3.政府采购活动组织不规范,违法违规情形屡屡出现。 |
4.高价采购与低价抢标尴尬并存。 |
5.简政放权,但缺少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具。 |
6.缺乏有效的评估制度。 |
7.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 |
8.评审专家履职不认真、“不专业”。 |
9.采购过程纸质文档材料推挤,无法实现全程无纸化办公。 |
10.各地数据技术标准不统一,资源无法共享互认。 |
11.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电子化改革尚不充分。 |
12.智能化监管水平尚显薄弱。 |
(四)构建“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必要性分析。 |
1.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看,“互联网+政府采购”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载体。 |
2.从改善营商环境的角度看,“互联网+政府采购”是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
3.从落实政策功能的角度看,“互联网+政府采购”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举措。 |
4.从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角度看,“互联网+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迭代升级的必然趋势。 |
5.从完善采购规则和流程的角度看,“互联网+政府采购”是促进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作用提升,推动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式。 |
三、解决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二)设计理念。 |
1.省心。 |
2.省事。 |
3.省钱。 |
4.线上线下结合。 |
(三)发展原则。 |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 |
2.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模式、深度应用。 |
3.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功能、高度融合。 |
4.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安全可控。 |
(四)建设思路。 |
1.战略层面。 |
2.战术层面。 |
3.业务层面。 |
4.数据层面。 |
四、辽宁“互联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建设的具体内容 |
(一)设计架构。 |
1.系统门户层建设。 |
2.业务应用层建设。 |
3.数据资源层建设。 |
4.基础保障层建设。 |
5.安全运维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
(二)主要建设内容。 |
1.“辽宁政府采购网”门户网站及移动端建设。 |
2.政府采购综合服务子系统。 |
3.政府采购综合评价监管子系统建设。 |
4.大数据支撑与分析平台。 |
5.优化网上商城,推行电子化交易。 |
6.建立政采贷,为银企搭桥梁。 |
7.安全和运维支撑体系建设。 |
8.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
(三)建设进度。 |
(四)保障机制。 |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 |
2.强化安全保障,规范日常运行管理。 |
3.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信息化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
4.探索政府采购5G应用,实现服务先行。 |
五、结论 |
四、全面推进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十三五”时期政府采购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 刘慧. 中国政府采购, 2022(01)
- [2]广西持续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巩固优化营商环境[J]. 王洁. 中国政府采购, 2021(09)
- [3]央-地关系视角下省级政府采购透明度影响机制研究[D]. 廖赖艳.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4]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5]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J]. 才宏远. 中国金融, 2021(08)
- [6]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 奋力交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高分报表[J]. 倪学军. 中国政府采购, 2021(01)
- [7]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8]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J]. 许宏才. 中国政府采购, 2020(11)
- [9]政府采购深化改革还需全方位宽领域纵深推进[J]. 黄钢平,韦素梅. 中国招标, 2020(08)
- [10]积极构建“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运行机制[J]. 沈光波,刘景新,曹冬喆. 中国政府采购,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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