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规则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提出的挑战(论文文献综述)
薛荣久,杨凤鸣[1](2021)在《我国入世20周年:作为、效益、挑战与应对》文中指出从1986年到2001年,中国经历了复关到入世的艰辛和漫长的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第143个成员。入世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是我国近代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文章在回顾入世20年历程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入世后作为及产生的巨大效益,分析了入世20年后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我国的对策。
胡枚玲[2](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刘滢泉[3](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4](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贾瑞哲[5](2020)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研发活动的支持,研发补贴成为WTO主要成员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普遍采取的手段。研发补贴政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法性和在实践中的合理性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研发补贴的合法性受到关注。WTO成立之初,各国对研发活动的支持政策受到一定的约束。由于研发补贴具有外溢效应,WTO仅将政府对基础研究、大部分产业研究和一部分竞争前开发活动的援助视为不可诉补贴,单独规定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8.2条“不可诉补贴”条款下。但该类补贴的合法性仅持续了5年,于1999年底到期失效。研发补贴规则制定的缘由、演进与发展历程及到期失效的原因值得探讨。研发补贴作为一种不可诉补贴的探讨集中在GATT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虽然各成员最终认同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也将研发补贴纳入了不可诉补贴清单,但分歧仍然存在。这一历史问题导致了多哈回合谈判前有关不可诉补贴规则的磋商中断。最终,研发补贴甚至不可诉补贴均没有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WTO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也成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僵尸条款”。该条款的失效并不是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造成的,而是由诸多历史性、政治性及谈判性因素导致的。在新一轮WTO改革建议中,不可诉补贴的适用性问题又被重新提及。鉴于WTO争端案例的“准判例”性质,本文研究了涉及研发补贴政策最多的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申诉方与被诉方对有关研发补贴政策的争议点的抗辩及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做出的裁决,本文进一步剖析具体研发补贴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问题,并从案例中得到启示。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分析WTO主要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情况。一方面,美国、欧盟及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在内的WTO主要发达成员都十分重视研发活动,通过拨款、税收等主要的财政手段和少量的金融工具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国内研发补贴。同时,发达成员政策目标、实施主体、补贴手段等制定方面具有策略性。但这些研发补贴政策并不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与多边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性。另一方面,中国也重视研发补贴政策,虽然通报次数少于其他发达成员,但是研发补贴政策数量较多,研发支持强度逐年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产业发展的方向。从中国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来看,研发计划和研发税收政策的占比较大、争议较多,存在潜在被诉的可能性也较大;研发规划作为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虽然没有具体的支持措施,但比较容易成为争端中的不利证据。其次,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值得关注。研发补贴政策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率,从而促进出口。本文利用全球贸易预警(GTA)数据库,建立起动态非均衡面板数据,对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研发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贸易效应,既可以扩大出口,又能够抑制进口,总体上改善一国的贸易状况。研发补贴政策在长期和短期都具有出口促进作用,而抑制进口只体现在短期。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效应更加明显,而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作用不显着。但整体上看,研发补贴的贸易效应较小,并不能大幅度的提高出口或减少进口,产生重大贸易影响。正因为研发补贴有限的正向效应,才导致该类政策的真实存在。但是,研发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十分有限,因而只是属于可诉补贴的范畴,并不是《SCM协定》直接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如果多边贸易规则不能进行有效约束,则会导致各成员政策的滥用。《SCM协定》直接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已经到期失效,而研发补贴政策的普遍性和争议性都对WTO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主要成员针对WTO改革发表了声明、提交了建议,补贴规则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研发补贴规则的分歧依然存在,不同经济体之间政治、经济、贸易、技术、法律鸿沟难以跨越。在此背景下,各国应坚持多边主义,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本文认为,WTO可以考虑重新将研发补贴的纳入不可诉补贴清单,同时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公平待遇;各成员还要推动建立有效的研发补贴通报制度。在政策制定方面,各国应摒弃禁止性的研发补贴政策,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研发补贴政策。中国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新一轮研发补贴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和主张;对内则需要完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的合规性审查制度,注重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策略和技巧;还要正确对待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贸易争端,提前做好应诉准备,建立政策研究和争议储备两大数据库,知己知彼,掌握主动权。
倪甜[6](2020)在《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跨境流动成为一种常态。由于数据流动能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数据成为了21世纪一种宝贵的资源。与此同时,数据的自由流动给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带来了威胁。为此,俄罗斯、欧盟、中国等多个国家和经济体采取了强度不同的数据本地化措施,限制数据完全自由流动。例如,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确立了“本地存储+例外评估”的规制模式。这些措施固然有正当理由,但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外国数据服务商的运营成本,影响数据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数据本地化措施也被认为是一种“数字贸易壁垒”,从而引起了数据本地化措施在国际贸易规则下的讨论。由于WTO规则仍然是目前有效的多边贸易规则,本文尝试从GATS规则下检视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合法性。尽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借助条约解释规则将数字贸易及其规制纳入GATS调整,但是GATS规则本身的滞后性不容忽视。鉴于国际贸易规则正在不断地演化过程中,必须对GATS规则以外的美欧日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确立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予以充分关注。目前,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也是一个巨大挑战。因此,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以国际贸易规则为指引,不仅为成员方普遍采取的数据本地化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的相符性提供研究思路,而且就国际贸易规则对我国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带来的挑战,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以期为实现我国数字贸易的弯道超车提供助力。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据本地化措施与国际贸易争议。目前,各主权国家和经济体普遍采纳数据本地化措施,并将其作为一种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措施。而该措施与国际贸易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即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的基础,而数据本地化措施影响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进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阻碍。同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对“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构成数字贸易壁垒”的立场存在分歧,未来有产生国际贸易争议的可能性。第二部分从WTO的视角下检视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合法性。首先,数据本地化措施受GATS调整。原因在于,数据跨境流动属于服务贸易,并且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影响服务贸易。其次,厘清数据本地化措施可能涉及的数据服务,分析成员方在相应类型的数据服务下普遍作出的“none”这一承诺的含义。最后,如果成员方的数据本地化措施违反了在有关数据服务下作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是否可以以及如何援引例外条款来论证合法性。第三部分探究GATS以外美欧日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由于WTO规则不能完全调整新兴的数字贸易,而美欧日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将数字贸易作为核心议题之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未来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美欧日主导的贸易协定在共享数据流动的商业价值方面达成了契合,因此,共同确立了“原则+例外”和“禁止数据处理设施本地化”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该模式不仅对未来多边贸易体制的数字贸易规则具有撬动作用,而且对各国选择符合本国实际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具有启示意义。第四部分是我国数据本地化措施在国际贸易规则下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一方面,从WTO规则的视角来看,我国面临着两大挑战:第一,对数据本地化立法措施合法性的质疑,我国应该以数据主权进行抗辩,同时,也要灵活援引GATS例外条款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数字贸易争端;第二,对数据本地化立法措辞的质疑,我国应当加强配套措施的合规性,避免国际争议。另一方面,从美欧日主导的RTA达成的数字贸易规则的视角来看,美欧日正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该规则,我国应该拓展FTA中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要采用“原则+例外”的模式推动WTO规则的谈判。
李阳阳[7](2019)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文中指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维护美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工具,在美国现代贸易法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广,报复力度之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欧共体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还曾依据“一般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多次对日本发起调查,并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贸易制裁措施,以维护其国内企业的贸易利益。1991年到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动用过五次“301条款”,最后均以双方的谈判协商收尾。自WTO成立后,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次数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然而,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便重拾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2017年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并且还采取以往对中国未曾使用过的制裁措施。文章主要围绕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及采取制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同时还重点分析当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时,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一是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全方位介绍,包括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及基本程序,还结合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对“301条款”的实施进行探究,明确国会、总统及USTR在“301条款”运行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二是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历史上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进行梳理,其次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的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就中美双方重点关注的“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以及“301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的适用受限制,以指出我国不能任由USTR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最后就2018年美国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进行剖析,对其中的无理指责坚决予以批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法律与政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三是就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进行分析。首先在WTO体制内,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进行分析,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GATT 1994之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以及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其次在WTO体制外,由于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可弥补前者的不足,并且由于美国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所以其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其的限制。四是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应对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不仅应采用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此次加征关税不利影响的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对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防止在与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目前由于WTO规则尚未明确对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所以我国应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约束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内容发起调查。
刘清兰[8](2019)在《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文中指出中美两国自建交开始就一直摩擦不断,但是基于各种利益交织,以及得益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存在,中美双方一直都处于斗而不破,合作与竞争的状态,但自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中美之间的交往开始有了新的转变,迎来了新的挑战。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UCTR就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做法发起“301”调查。2018年3月UCTR公布对华“301”调查报告,指责中国窃取美国商业秘密以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等规定对美国的知识产权造成侵犯,并据此调查结果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这一举动使得中美贸易冲突在新一轮的知识产权争端的影响下愈演愈烈,中美关系进入白热化阶段。中美两国是经济互补性极强的国家,在经济方面呈现出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态,因此,此次中美贸易冲突的爆发将会危及两国的经济利益,制约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两国国民不必要的生活成本增加。同时,中美两国作为全球前两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二者的冲突将会影响现有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和稳定,对整个全球经济链造成冲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朝着更加开放、健康、有序的状态发展,因此,及时止战才能更好的发展全球经济,发展自身经济,造福两国乃至全球民众。
许梦楠[9](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欧盟新通过的(EU)2017/2321号修正案取消了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该修正案确立了以国内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为核心,适用于任何WTO成员国的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当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所在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情形时,不再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转为适用第三国市场或销售成本,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以及未扭曲的国内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成本调整方法在实践中为欧盟频繁使用,尽管近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的裁决结果使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受到了挑战,但是新规则仍然允许欧盟不再使用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的财务记录和成本记录,而是根据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数据构建正常价值,此做法不符合上诉机构于此案的意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WTO成员不应再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适用替代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是欧盟此次的修正案在实质上是替代方法的延续,与WTO规则相矛盾,对此,我国已提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DS516)。我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政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消极态度,要抛弃幻想和期待,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欧盟新出台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做好准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两个层面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进行了概述。在定义方面,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正常价值”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归纳。在计算方法方面,从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和欧盟的新计算方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从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和新规则对比的角度,对新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非市场经济”规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中的主要规定做出分析和评价,再从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数据来源规定,过渡期规定,以及修改的证明责任规定出发评价新规则,最后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探究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分析,揭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惯用做法,即成本调整方法,该方法违反了WTO规则,未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欧盟在本案中认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与新规则下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欧盟的做法不能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也正说明了新规则对WTO反倾销规则的违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政府层面,我国仍应对“市场经济地位”据理力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否定欧盟提出的“严重扭曲”规则,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理性采取贸易反制措施向欧盟施压,以及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在企业层面,应加强对欧盟相关规则的认识,提高应对意识并制定市场战略,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最后在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方面和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司法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
周艳云[10](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二、WTO规则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提出的挑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规则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提出的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入世20周年:作为、效益、挑战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加入WTO接受规则的依据 |
二、入世后我国切实履行承诺 |
(一)完善与WTO接轨的经贸法律体系 |
(二)履行货物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
(三)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
(四)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
(五)履行透明度义务 |
三、恪守WTO规则赢得巨大效益 |
(一)我国政府职能加速转变,运用规则能力提高 |
(二)我国企业在应对竞争中新生 |
(三)成为世界经贸、投资大国 |
(四)成为外汇储备大国,人民币“入篮” |
(五)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
(六)研发能力提高,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
(七)提升国际分工格局 |
(八)理念提升,非物质遗产走向世界 |
(九)自信加强,国际地位提高 |
四、增强在WTO中的作用,加大对世界发展的贡献 |
(一)增强在WTO中的作为 |
1. 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2. 有效维护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地位 |
3. 深度参与贸易政策审议 |
4. 全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 |
5. 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
(二)对世界贡献增多 |
1. 我国对世界经济增长和脱贫的贡献率提升 |
2. 对外贸易发展惠及全球 |
3. 双向投资造福世界各国 |
(三)主动加大对外开放举措 |
1. 共建“一带一路”从倡议到实施 |
2. 主动下调进口关税,扩大进口 |
3. 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规范我国企业海外行为 |
4. 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5. 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
五、入世20年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外部压力增大 |
1. 逆经济全球化动向和舆论出现 |
2. 新冠疫情成为世界变局的最大变数 |
3.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针对打压我国 |
(二)内部压力增大 |
1. 我国经贸发展不平衡 |
2. 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增多 |
3. 与WTO规则深度融合尚存差距 |
4. 国内营商、社会环境存在短板 |
5. WTO研究整体薄弱,办案律师不足 |
六、我国应对挑战之策 |
(一)维护WTO,加大作为 |
1. 珍惜WTO业绩,加强对WTO的信心 |
2. 重视WTO对我国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的作用 |
3. 深度参与WTO改革 |
4. 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
5. 深度关注国际经贸规则的深化 |
6. 扩大话语权 |
(二)尽速从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 |
1. 发现与贸易强国差距 |
2. 贸易支撑点从不平衡转向相对平衡 |
3. 创建我国的商务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三)加强对美国的深入研究 |
1. 美国是对我国入世谈判、入世后发展态势的最密切关注者 |
2. 重视我国与美国在WTO改革中的博弈 |
3. 强化对美国问题的研究 |
4. 讲究研究方法 |
(四)整合研究机制,强化对WTO的研究 |
(2)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3)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5)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WTO框架下规制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研究 |
1.3.2 与不同国家研发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3 研发补贴政策效应有关的相关研究 |
1.3.4 与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相关研究 |
1.3.5 现有文献评述 |
1.4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内容安排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 |
2.1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
2.1.1 补贴的经济学含义及理论基础 |
2.1.2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补贴的概念和分类 |
2.2.2 研发补贴的含义 |
2.2.3 WTO框架的含义 |
第3章 WTO框架下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国际规则 |
3.1 WTO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1 《SCM协定》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2 WTO研发补贴规则的演进 |
3.1.3 WTO研发补贴规则失效的原因分析 |
3.2 与研发补贴政策有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
3.2.1 欧洲空客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2 美国波音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3 案例的启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4.1 WTO主要发达成员实施研发补贴政策的现状分析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英国 |
4.1.4 法国 |
4.1.5 德国 |
4.1.6 西班牙 |
4.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 |
4.2.1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 |
4.2.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5章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5.1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总体情况 |
5.1.1 中国研发补贴通报时间虽短但政策数量多 |
5.1.2 中国的补贴政策与发达成员存在差异性 |
5.1.3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中国研发补贴政策 |
5.2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分析 |
5.2.1 中国对研发活动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
5.2.2 基金拨款和税收优惠是主要手段 |
5.2.3 研发补贴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
5.3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体系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5.3.1 研发规划 |
5.3.2 研发计划 |
5.3.3 研发税收政策 |
5.4 本章小节 |
第6章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的设定 |
6.2 数据选择与变量描述 |
6.2.1 数据选择 |
6.2.2 变量描述 |
6.3 计量分析 |
6.3.1 基准回归: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 |
6.3.2 子样本分析:直接性与间接性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影响 |
6.3.3 拓展分析:研发补贴政策对进口的影响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新一轮研发补贴政策制定及实施的背景 |
7.1.1 研发补贴政策兼具合规性和合理性 |
7.1.2 研发补贴政策实践面临着WTO规则改革 |
7.2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实践的建议 |
7.2.1 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 |
7.2.2 制定和实施合规合理的研发补贴政策 |
7.2.3 中国的应对策略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数据本地化措施与国际贸易争议 |
(一)数据本地化措施的界定 |
(二)全球数据本地措施的实践 |
1.美国:关键行业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 |
2.欧盟:区别对待,注重个人数据保护 |
3.中国:注重网络安全的数据本地化措施 |
4.其他代表性国家:设施本地化和存储本地化 |
(三)数据本地化措施与数字贸易壁垒争议 |
1.数字贸易的基础是跨境数据流动 |
2.数据本地化措施与数字贸易壁垒的可能性 |
3.对数据本地化措施的不同态度 |
二、GATS规则下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合法性 |
(一)数据本地化措施属于GATS调整 |
1.跨境数据流动属于服务贸易 |
2.数据本地化措施影响服务贸易 |
(二)与跨境数据传输有关的数据服务部门 |
(三)数据本地化措施与成员方的具体承诺 |
1.市场准入承诺 |
2.国民待遇承诺 |
(四)数据本地化措施在GATS例外条款下的合法性 |
1.例外条款的适用 |
2.一般例外条款 |
3.安全例外条款 |
三、美欧日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对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规制 |
(一)美欧日主导的RTA中关于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规定 |
1.美国:USMCA |
2.欧盟RTAs中的最新立场 |
3.日本:CPTPP |
(二)美欧日主导的RTA中共(2)同确立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模式 地化规制模式 |
1.跨境数据传输:原则+例外 |
2.禁止数据处理设施本地化 |
四、国际贸易规则下我国数据本地化措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
(一)国际贸易规则下我国数据本地化措施面临的挑战 |
1.对数据本地化立法措施合法性的质疑 |
2.对数据本地化立法措辞的质疑 |
3.美欧日主导的RTA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挑战 |
(二)现行WTO规则下我国的应对策略 |
1.以数据主权进行抗辩 |
2.灵活援引GATS例外条款 |
3.加强配套立法的合规性,避免国际争议 |
(三)美欧日主导的RTA中数字贸易规则下我国的应对策略 |
1.拓展FTA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和广度 |
2.采用“原则+例外”的模式推动WTO规则的谈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对照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
2.1 “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
2.1.1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
2.1.2 “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
2.2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1 “一般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2 “超级301 条款”和“特别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3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301 条款”的实施 |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1991-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梳理 |
3.2 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
3.2.1 从美国“主权至上”的理念分析 |
3.2.2 从联邦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分析 |
3.3 中美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之争 |
3.3.1 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的分歧 |
3.3.2 “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 |
3.3.3 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 |
3.3.4 “301 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适用受限制 |
3.4 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内容剖析 |
3.4.1 “对华301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3.4.2 针对“对华301调查报告”内容的质疑 |
3.4.3 “301调查”暴露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1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争端案”谈起 |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
4.2.1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 |
4.2.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最惠国待遇 |
4.2.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关税减让 |
4.2.4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
4.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一般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3.1 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
4.3.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限制 |
4.3.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措施分析 |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 |
5.1.3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 |
5.2 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1 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2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3 必要时中国企业可在美提起诉讼 |
5.3.1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
5.3.2 诉讼中的应对思路 |
5.4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5.4.1 为扩大开放完善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
5.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5.4.3 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5.4.4 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与问题 |
一、中美双边贸易与投资的现状 |
二、中美货物贸易摩擦 |
三、中美服务贸易摩擦 |
四、中美贸易差额 |
第二节 中美贸易冲突的原因 |
一、中美贸易冲突的经济根源 |
(一)国际经济竞争 |
(二)贸易保护主义 |
二、中美贸易冲突的政治原因 |
(一)特朗普政府“美国利益优先”战略 |
(二)美国国内“精英的美国”与“传统的美国”激烈博弈 |
(三)中期选举 |
三、中美贸易冲突的其他原因 |
(一)国际分工、产业新格局 |
(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
第二章 中美贸易冲突导火索——美国“301”调查 |
第一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背景及发展历程 |
一、立法背景 |
二、发展历程 |
(一)《1974 年贸易法》第301 节 |
(二)《1979 年贸易协定法》 |
(三)《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 |
(四)《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
第二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内容及基本程序 |
一、立法内容 |
(一)“一般301条款” |
(二)“特别301条款” |
(三)“超级301条款” |
二、“301”调查基本程序 |
(一)发起调查 |
(二)磋商 |
(三)贸易代表作出决定 |
(四)实施措施 |
第三节 WTO规则下的“301”调查的合法性研究 |
一、“301”调查行为的本身合法性分析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的违法性分析 |
(一)“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反.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自由贸易原则的违反 |
(三)“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违反 |
第四节 2018 年对华“301”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
一、不公平技术转让 |
二、中国的歧视性许可 |
三、对外投资 |
四、未经授权侵入美国商业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知识产权和敏感技术信息 |
五、中国的其他法律、政策和实践 |
第三章 中美贸易冲突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
第一节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 |
一、1991 美国对华“301”调查 |
二、1994 美国对华“301”调查 |
三、1996 美国对华“301”调查 |
四、2017 年美国对华“301”调查 |
第二节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看中美知识产权冲突 |
一、案情简述 |
(一)双方主张 |
(二)争议焦点 |
二、专家组报告 |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分析 |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 |
二、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修订 |
(一)《专利法》的相关修订 |
(二)《商标法》的相关修订 |
(三)《着作权法》的相关修订 |
三、WTO规则下的2017 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
(一)“市场换技术”政策本身并非强制技术转让,是合同意思自治体现 |
(二)援引TRIPS授予权利的例外规定抗辩 |
(三)中国技术进口规定符合WTO差别待遇原则 |
(四)中国采取反制的国际法依据 |
第四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解决建议 |
第一节 磋商 |
一、合意方式化解纷争保护当事人利益 |
二、磋商程序是对司法程序解决争端的补充 |
第二节 贸易报复 |
一、中止减让关税 |
二、非关税措施 |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二、尝试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第四节 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议》的签订. |
一、加快建立以《外商投资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建设. |
二、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 |
三、逐步取消或放宽外商投资限制,营造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 |
第五节 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避垒 |
一、主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
二、降低金融、通讯、互联网服务市场的门槛,加强网络安全执法和监管 |
三、加快进入WTO《政府采购条例》 |
四、建立中美自由贸易区 |
第六节 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二、加快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设 |
三、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 |
四、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定义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 |
二、“正常价值”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法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
一、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中的新计算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 |
一、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与正常贸易过程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NME) |
三、证明责任规定 |
第二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 |
一、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 |
二、新增的数据来源规定 |
三、修改后的证明责任规定 |
四、新增的过渡期规定 |
第三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原因 |
一、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与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视角下新规则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基本案情和进展概述 |
一、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基本案情 |
二、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在本案中正常价值认定做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1.1 条的违反 |
二、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 条和GATT1994 的违反 |
三、WTO裁决结果未达到成员方的合理预期 |
第三节 WTO规则对新规则的一致性检视 |
一、外部信息的使用 |
二、“合理性”规定 |
三、“正常贸易过程”规定 |
第四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一、我国政府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四、WTO规则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提出的挑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入世20周年:作为、效益、挑战与应对[J]. 薛荣久,杨凤鸣. 国际贸易, 2021(11)
- [2]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3]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5]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D]. 贾瑞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6]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研究[D]. 倪甜. 河南大学, 2020(02)
- [7]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D]. 李阳阳. 西北大学, 2019(04)
- [8]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D]. 刘清兰. 深圳大学, 2019(12)
- [9]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许梦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10]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