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芮[1](2021)在《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以及政府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增加,野生动物的数量较前几年也有所增长。实践中,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野生动物致害案件中受害者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虽然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呈现地域性特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面临的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现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尝试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寻找一个科学依据,从而推动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发展。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现状,将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概述,简要介绍野生动物的相关概念同时结合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进一步说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重要性。本文第二部分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分析当前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通过分析得出当前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主体模糊、补偿标准低和补偿资金不足四方面。本文第三部分通过总结了英国、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经验。如明确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的界限、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义务主体等方面值得我国借鉴。本文第四部分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在汲取国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扩宽补偿范围、明确补偿主体、提高补偿标准和解决补偿资金等具体建议,以构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
李雅婷[2](2020)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的飞速发展让人们之间的交往逐渐密切,从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在特殊纠纷之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法律规定存在不完备之处,案件纠纷难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从表面来看是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予以明确,但从实质分析发现其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差强人意,所以当受害人与流浪动物发生冲突导致受损后,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自行承担风险和后果,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难以寻找。从本质来看,我国在该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存在相互推诿、八龙治水的现象。因此,对这种责任的理论研究、行为归责以及明确受害人获得救济、争取赔偿的途径,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通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总体情况进行概述并分析相关理论基础,从宏观把握。动物范围之广,不是社会上的每一种流浪动物都需要我们着重研究,因此第一步是界定流浪动物的概念、范围,讨论其特征、分类等等。第二部分则在理论基础上,深层次从侵权责任法的法理入手,从责任认定的结构讨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性质,包括责任形成的构成要件、解决问题的责任承担主体等,这是受害人在后续能得到法律救济的基础。第三部分介绍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国内现状和域外情况,通过分析国内立法、司法和实践中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做法,从中学习能够完善我国该领域的相关经验。第四部分则针对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包括立法上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以及司法、执法上救济途径的优化。通过以上研究,希望能够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及为完善我国流浪动物法律救济制度尽一份微薄之力。
熊木棉[3](2020)在《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自推行国家公园试点以来,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趋完整化,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也明显增多。可见,在国家公园体制下,可以实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人类的生产生活区域和国家公园之间,由于存在相邻、交叉或重叠,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公民有保护国家公园野生动物的义务,但是,公民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也应当受保障。通过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能让致害事件中的受损者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目前,我国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并加紧《国家公园法》的立法工作,青海省和湖北省发布了相应的国家公园试点保护条例,为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健全法律依据。但经研究发现,我国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尚需完善。为使受损者更好地得到救济,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划分以下部分开展研究,提出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引言部分是:介绍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在梳理文献后,发现学者们对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如何防控作了一些研究,但多是提出技术防控的建议。故以法学视角对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制度进行研究,是文章的创新点所在。第一部分是: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概述。第一,界定了国家公园的定义,分析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之间的区别。第二,明确了国家公园野生动物的定义及特征。第三,对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的定义及性质进行确定。第四,概述了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通过查阅相关法律以及整理学者的研究成果,归纳出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现状,体现为六个方面:第一,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义务机关;第三,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请求人;第四,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范围;第五,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方式;第六,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程序。第三部分是:提出我国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六个问题:第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第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未获得致害补偿的管理职权;第三,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范围不全面;第四,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损失范围滞后;第五,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式不完善;第六,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程序不完善。第四部分是,通过美国、尼泊尔及印度的补偿实践经验,从中得到完善我国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三个启示:第一,补偿金额应公平合理;第二,补偿程序应高效便民;第三,重视事前预防。第五部分是,提出完善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建议:第一,健全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为补偿义务机关;第三,增列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情形;第四,更新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损失范围;第五,完善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标准及方式;第六,完善国家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程序。
胡兰[4](2020)在《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阶段,流浪动物问题成为我国多数城镇的一个通病,究其根源主要为饲养宠物的家庭日益增多,但与之相配套的宠物登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加之一些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感缺失,从而导致一些宠物脱离了原饲养人、管理人。这些动物在流浪过程中不断繁衍,致使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流浪动物对自然和人文环境造成影响的同时,也会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损,从而产生侵权责任。关于权利的救济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规定单一,《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动物在遗弃、逃逸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发生后,通常难以确定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情况下,法官一般将流浪动物的投喂人、场所管理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务中,投喂人通常被认定为事实饲养人或者无因管理人;场所管理人包括物业公司、其他法人、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等。这些主体已远超出《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范畴,且认定其为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是否合理也存在争议。除此之外,实务中还存在事实饲养人与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合理救济,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同时也不乏一些好意施惠的投喂人承担不合理责任的情形。现阶段,如何保障每位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所需考虑的重要命题。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探究,第一部分从流浪动物的概念、危害、侵权现状等方面入手,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现状进行概述;第二部分通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裁判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得出实务中存在的相关争议;第三部分通过对相关争议进行总结,得出实务中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方面所存在的具体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得出的争议问题从立法,司法等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处理建议,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相关社会救济补偿机制以及规范动物的饲养管理等。希望对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有所帮助的同时,也能为从源头解决我国流浪动物侵权问题提供参考。
龚玲俊[5](2019)在《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护野生动物早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但野生动物给人们带来的侵扰和伤害也不可忽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采取补偿的方式化解受害人的损失,将社会部分群体遭受的损失转移给作为公众代表的政府,既能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又能激励公众持续保护野生动物。但三十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尚待考证,发展和完善方向在哪也当深入考究:第一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考察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实践现状,发现这一制度在司法领域和行政执法领域都运行不顺畅,司法裁判触及不到无法可依的本质缺陷,行政执法力度明显不足,人权保障和野生动物保护功能受阻。第二部分,通过梳理我国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和特点,检查出导致其运行不畅的立法疏漏;通过对域外立法有益经验的考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提供思路。第三部分,深入剖析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比探视我国目前各地正在施行的补偿办法,发现问题主要存在于主体制度、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针对前部分诊察出的具体问题分而提出完善思路。最迫切的是要及时补位地方补偿办法,在完善制度设计时,首先应分配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其次,应明确补偿依据,设计合理的补偿标准,运用保险机制改善政府单独补偿的不足,再次,可通过开展科学狩猎活动、完善生态旅游收费机制等途径解决补偿资金的短缺困境,最后,结合实践需要优化补偿程序。
张晓倩[6](2019)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进步,使得野生动物数量得以增加,但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也随之增多。尽管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因此类事件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但由于实践中的补偿工作未落实到位,使得受害人的权利往往难以获得有效救济。从立法现状而言,国家层面的立法仅用一个简单条文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责任主体和补偿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我国尚缺乏一部专门性的规章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进行约束。地方性补偿办法又存在着立法滞后、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过窄等问题。从理论角度而言,我国学术界对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应当属于何种法律属性尚无形成统一定论,目前主要存在着“侵权责任论”、“行政补助论”和“生态补偿论”这三个主流学说。但本文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属于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上述三种理论并不能完全涵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内容,将其定位于特殊的行政补偿不仅从理论上而言更为合理,并且从实践效果而言还能更好地实现弥补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目的。鉴于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要想优化这一制度就必须明确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责任主体、出资比例、补偿范围及具体条件,建立明晰、公平的补偿标准、优化补偿程序。此外,引入商业保险的赔付模式有助于缓解政府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并极大提高补偿工作的效率和专业性。
杨毅[7](2018)在《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随着动物园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之一,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数量也在不断提升。动物园作为饲养动物的专业机构,虽然对园内饲养的动物进行了一定的管束和驯化,但动物的天然危险性始终大于驯养性,一旦发生动物致害情形,势必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规定较为笼统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衡量标准而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通过分析动物园的适用范围、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和归责原则的适用等问题,以期为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2010年至2017年全国涉及的动物园动物侵权部分案例进行了梳理,就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客观反映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认定不一致、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认定不一致、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致等同案不同判现象及二审需求突出等现实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动物园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涉及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分析了动物园适用范围不明确、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不清晰、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问题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需进一步明确等立法规则中的疏漏和歧义等问题。第三部分在总结前两章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和免责事由体系作为两个关键要素,检视了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现状的关键问题。通过对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归责原则的差异分析,论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欠缺合理性。将免责事由体系细分,将动物园管理职责从基础理论和司法判定标准两个层面进行剖析,并分析了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等免责事由。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所提出的问题,结合现行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的现状与不足,逐条提出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具体建议。通过明确动物园的范围、明确动物园的管理职责标准、明确动物园动物的致害方式及损害赔偿标准、重新设计归责原则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就动物园动物侵权的法条修改作出具体建议,试图从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司法解释及实务配套层面,通过一系列途径探讨并提出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完善的措施与操作建议。
张珂[8](2018)在《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探讨》文中研究说明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案件受到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不仅自然人与法人的财产性权益损失严重,自然人人身安全也受到侵害。然而,我国中央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地方法规缺位,针对性学术研究又存在空白,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事件发生后,受害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还会加剧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由此可知,对于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进行探讨是一件不容小觑的事。本文立足于我国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及权利救济现状,运用文献分析法与跨学科研究法,通过对我国现阶段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整理并分析探讨、梳理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研究现状及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权利救济的学术观点,结合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全面地、综合性地对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进行探讨,总结我国在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权利救济中的不足之处,然后据此从四个方面分别提出相应建议。本文由案例引入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问题,在充分参照法律规定、国际定义与学界通说的基础上,界定“野生动物”以及“自发型致害”的概念范围。结合现行中央与地方法律法规,重点从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的责任主体认定、救济范围、救济途径、救济标准与资金保障四个方面分析现有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权利救济方法存在的问题。针对现存的责任主体认定困难、救济范围狭窄、救济途径不健全、救济标准不明确与救济资金不充足四类问题,分别从从明确责任主体、合理界定救济范围、健全救济途径、明确救济标准与保障资金充足以及健全事前预防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找到应对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问题的救济途径,有效救济公民合法权利。同时,也期待可以通过此次探讨,找寻缓解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之间冲突的途径,实现生态和谐。
田箴堃[9](2018)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文中认为近些年来,我国更加着重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且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自然资源的破坏,因此,我国高度重视对自然资源的维护,并逐步推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然资源得到了较好的恢复与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日益丰富。然而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出现,受害方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但我国对受害方的救济制度却规定笼统、模糊,对其权益的维护极其不利。本文通过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进行分析,对比其与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区别,阐述目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引发出相关的思考;再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救济方式进行阐述,引入、参照近年具体案件,对比目前现存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制度,总结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制。
林晨晖[10](2018)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深入,许多物种种群得到了显着的恢复,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由于人类和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距离较近,野生动物毁坏作物、捕食牲畜等事件频繁发生,甚至偶尔还会出现野生动物攻击人的情况。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已成为动物保护工作顺利推进的阻碍,针对此问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偿,该法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的实施办法交与地方立法完成。时至今日,我国只有部分地区制定了专门的补偿办法,而这些补偿办法的规定又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分析我国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并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以及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列举和比较国内外立法及学术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确定野生动物的概念和范围。论述野生动物致害的概念和特征,说明对野生动物致害进行救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第二部分论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及司法,以及分析各学者补偿责任性质的界定。本文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同时具备行政补偿和生态补偿的特征,其理论基础与生态补偿理论相契合,生态补偿理论可以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提供指导。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现行立法总结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国家立法不足导致的,包括损害补偿责任构成要件不明、各地损害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差异较大、部分地区补偿周期较长、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以及补偿方式单一等。第四部分列举和分析国内外一些对野生动物致害进行救济的实践经验,说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当考虑到成本效益,并且注意对补偿相对人的激励效果,好的补偿制度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有效救济,还应当能确实地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首先,说明构建该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提出几点具体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责任构成要件、尝试设立基金和保险、尝试不同的补偿方式以及增强居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同感等。
二、试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概述 |
第一节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概念辨识 |
一、野生动物概念的法学界定 |
二、野生动物致害的涵义 |
三、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定义 |
第二节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 |
二、生态系统平衡理论 |
第三节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现实必要性 |
一、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 |
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
三、维护社会和平稳定 |
第二章 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现状 |
二、地方层面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补偿范围不明确 |
二、补偿主体模糊不清 |
三、补偿标准低 |
四、补偿资金不足 |
第三章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域外经验之借鉴 |
第一节 相关国家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主要法律制度分析 |
一、美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
二、英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
三、欧盟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域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验借鉴 |
一、明确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的界限 |
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义务主体明确 |
三、经费补偿来源多元化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拓宽损害补偿范围 |
一、拓宽致害野生动物的范围 |
二、拓宽损害补偿的范围 |
第二节 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主体 |
一、中央政府的责任 |
二、地方政府的责任 |
第三节 明确合理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 |
一、适当提高补偿数额 |
二、明确“其他损失”的范围 |
第四节 解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资金问题 |
一、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基金制度 |
二、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概述 |
一.流浪动物的概念以及特征 |
(一)流浪动物的概念及特征 |
(二)流浪动物的范围及分类 |
二、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内涵 |
三、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内涵 |
第二章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 |
一、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
二、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 |
(一)流浪动物实施了侵害行为 |
(二)受害人存在实际的损害结果 |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三、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
(一)原饲养人、管理人 |
(二)新占有人 |
(三)第三人 |
(四)受害人 |
(五)安全保障义务人 |
(六)行政机关 |
四、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 |
(一)法定免责事由 |
(二)约定免责事由 |
五、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
(一)人身损害赔偿 |
(二)财产损害赔偿 |
(三)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章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现状和域外情况 |
一、国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现状和问题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层面 |
(三)实践层面 |
二、域外关于流浪动物的立法和管理情况 |
(一)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 |
(二)流浪动物的管理措施 |
(三)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相关制度 |
第四章 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完善 |
一、从立法角度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
(一)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认定规则 |
(二)完善流浪动物相关立法和法规 |
二、从司法角度明确救济途径 |
三、从社会角度完善对流浪动物的管理 |
(一)协调行政部门加强对流浪动物的管理和执法 |
(二)健全宠物身份登记制度 |
(三)成立流浪动物收容所和基金会 |
(四)健全和推广宠物责任强制保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思路和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3.创新之处 |
一、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概述 |
(一)国家公园的定义及与自然保护区的辨析 |
1.国家公园的定义 |
2.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区别 |
(二)国家公园野生动物的定义 |
1.野生动物的定义 |
2.国家公园野生动物的定义 |
(三)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定义及性质 |
1.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的定义 |
2.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定义 |
3.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性质 |
(四)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 |
1.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内涵 |
2.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现状 |
(一)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相关法律依据 |
1.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 |
2.地方层面的相关规定 |
(二)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义务机关 |
(三)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请求人 |
1.公民 |
2.法人 |
3.其他组织 |
(四)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范围 |
1.承担责任的情形 |
2.损失范围 |
(五)现有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式 |
1.法律规定的补偿方式 |
2.实践中的补偿方式 |
(六)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程序 |
1.申请及调查核实程序 |
2.损失鉴定程序 |
3.公示程序及资金发放程序 |
三、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规定不健全 |
1.法律位阶不高 |
2.较为陈旧 |
3.未实现试点地方的补偿立法全覆盖 |
(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未获得致害补偿的管理职权 |
1.机构改革不深入 |
2.现补偿部门补偿成本高 |
(三)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情形不全面 |
1.未明确紧急避险的情形 |
2.未规定专人放牧补偿情形 |
3.社区自然体验项目受损权利救济不明 |
(四)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损失范围滞后 |
1.补偿的财产损失范围不明确 |
2.缺少对应的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
(五)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式不完善 |
1.未明确补偿标准 |
2.方式单一 |
(六)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各项程序不完善 |
1.调查程序不完整 |
2.劳动力丧失程度鉴定程序不规范 |
3.公示程序不完整 |
四、国外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经验及启示 |
(一)国外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经验 |
1.美国的狼与牲畜冲突的补偿基金 |
2.尼泊尔的国家公园缓冲区补偿计划 |
3.印度反对对濒临灭绝物种报复的补偿 |
(二)国外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对我国的启示 |
1.补偿金额应公平合理 |
2.补偿程序应高效便民 |
3.重视事前预防 |
五、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健全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规定 |
1.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 |
2.修订现有的相关法律的内容 |
3.对国家公园所在地区均应制定补偿办法 |
(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承担补偿责任 |
(三)增列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情形 |
1.列入紧急避险情形 |
2.委托他人放牧应当补偿 |
3.在自然体验项目受损应可申请补偿 |
(四)更新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损失范围 |
(五)完善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及方式 |
1.确立补偿标准 |
2.丰富补偿方式 |
(六)完善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具体程序 |
1.完善调查程序的组织结构及笔录制作 |
2.规范劳动力丧失程度鉴定程序 |
3.完善公示程序的公示内容及期限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流浪动物的界定及其现状 |
一、流浪动物的概念 |
二、我国流浪动物现状 |
(一)我国流浪动物的数量 |
(二)我国流浪动物管理现状 |
(三)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现状 |
第二章 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裁判案例梳理 |
一、裁判案例中侵权责任主体类型化梳理 |
(一)投喂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 |
(二)场所管理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 |
二、事实饲养人与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三、归责原则的适用 |
四、免责事由的类型 |
五、侵权责任的赔偿形式及赔偿范围 |
第三章 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
一、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明确 |
二、事实饲养人与管理人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 |
三、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不明确 |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争议 |
第四章 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制度 |
(一)侵权责任主体规定的完善 |
(二)确定事实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三)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认定标准 |
二、建立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补偿机制 |
三、完善我国动物饲养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实践问题诊断 |
(一)司法救济途径无法弥补制度本身的实质缺漏 |
(二)执法机关的预防致害配套措施功能不明显 |
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立法检视 |
(一)国内立法评析 |
(二)域外立法经验引鉴 |
三、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缺陷探微 |
(一)补偿主体责任分担机制不明确 |
(二)补偿依据不明确 |
(三)补偿标准不合理 |
(四)补偿模式单一 |
(五)补偿资金来源不足 |
(六)补偿程序不完善 |
四、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及时补位地方补偿办法 |
(二)明确补偿主体责任分担机制 |
(三)明确补偿依据 |
(四)设置合理的补偿标准 |
(五)运用保险机制分担致害风险 |
(六)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
(七)完善补偿程序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结构和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与不足 |
2 逻辑起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制度化 |
2.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概念 |
2.1.1 野生动物的概念 |
2.1.2 野生动物致害的概念 |
2.1.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概念 |
2.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化的原因和意义 |
2.2.1 直接动因: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2.2.2 核心动因:有效保护野生动物 |
2.2.3 其他动因: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
3 回顾和梳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立法现状 |
3.1.1 国家层面的立法 |
3.1.2 地方层面的规定 |
3.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的问题和挑战 |
3.2.1 专门性规章缺位 |
3.2.2 地方立法滞后 |
3.2.3 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 |
3.2.4 补偿范围过窄 |
3.2.5 补偿标准过低 |
3.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制度认识上的原因:各级党政部门重视不够 |
3.3.2 制度准备上的原因: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不力 |
3.3.3 制度保障上的原因:地方补偿资金不足 |
4 理论的定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属性 |
4.1 侵权责任论及其批判 |
4.2 行政救助论及其批判 |
4.3 生态补偿论及其批判 |
4.4 应然的选择:特殊的行政补偿 |
5 制度的革新:优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致害补偿的基本原则 |
5.1.1 合法补偿原则 |
5.1.2 公平补偿原则 |
5.1.3 便捷补偿原则 |
5.1.4 补损相称原则 |
5.1.5 因地制宜原则 |
5.2 明确补偿责任的主体及出资比例 |
5.2.1 补偿的责任主体 |
5.2.2 各级政府的出资比例 |
5.3 明晰补偿的范围及具体条件 |
5.3.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范围 |
5.3.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条件 |
5.4 建立明晰、公平的补偿标准 |
5.5 优化补偿程序 |
5.5.1 损害补偿的申请程序 |
5.5.2 损害补偿的实施程序 |
5.5.3 损害补偿的救济途径 |
5.6 推行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7)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的必要性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现状考察 |
一、司法实践典型案例综述 |
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三、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涉及的法律规则梳理 |
(一)我国关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 |
(二)有关法律法规就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规定 |
(三)有关法律法规就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
(四)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赔偿范围方面的标准 |
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动物园适用范围的问题 |
(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三)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界定不清晰 |
(四)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需进一步明确 |
三、小结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两个关键要素检视 |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价值选择 |
(一)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差异分析 |
(二)动物园致人损害侵权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欠缺合理性 |
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 |
(一)关于尽到管理职责 |
(二)关于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三)关于第三人过错 |
(四)关于不可抗力 |
(五)关于合同约定 |
三、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具体建议 |
一、明确动物园的范围 |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明确动物园的管理职责标准 |
四、明确动物园动物致害方式及损害赔偿标准 |
五、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概述 |
一、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案例 |
二、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三章 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责任主体认定 |
二、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范围 |
三、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途径 |
四、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标准与资金保障 |
第四章 野生动物自发性致害救济完善建议 |
一、明确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责任主体 |
二、合理界定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范围 |
三、健全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途径 |
四、明确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救济标准,保障资金充足到位 |
五、健全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事前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件 |
(9)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定义 |
第二节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与动物侵权的辨析 |
第三节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 |
一、现状阐述 |
二、现状引发的思考 |
第二章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
第一节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的概念 |
一、救济的内涵及方式 |
二、救济的原则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二、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内容 |
第三节 现行立法的缺陷 |
一、立法缺乏实质的操作性 |
二、责任主体不明确 |
三、救济范围及标准模糊 |
第四节 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
第三章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具体制度构想 |
一、明确的责任主体 |
二、确切的归责原则 |
三、清晰的救济范围及标准 |
四、相关免责事由 |
第二节 完善相关司法救济制度 |
第三节 建设相关明确的保险及政府预算制度 |
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保险制度 |
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政府预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概述 |
(一)野生动物的界定 |
(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
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责任及其理论基础 |
(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责任之争议 |
(二)对上述观点的评述 |
(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与生态补偿的联系 |
三、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法律依据 |
(二)现行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四、国内外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实践经验 |
(一)全球补偿计划的总体情况 |
(二)事前补偿还是事后补偿——德国的案例 |
(三)芬兰基于保护成效的补偿方案 |
(四)青海囊谦的社区保险基金 |
(五)上述实践对我国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启示 |
五、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建议 |
(一)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二)具体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D]. 王小芮.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研究[D]. 李雅婷. 青岛大学, 2020(02)
- [3]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D]. 熊木棉.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4]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D]. 胡兰.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5]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D]. 龚玲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D]. 张晓倩.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
- [7]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研究[D]. 杨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8]野生动物自发型致害的权利救济探讨[D]. 张珂. 石河子大学, 2018(12)
- [9]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D]. 田箴堃. 甘肃政法学院, 2018(11)
- [10]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D]. 林晨晖.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