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胎儿监护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论文文献综述)
钱俊成[1](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周长友[2](2018)在《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文中研究指明恩格斯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体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则是人类自身的生产。政治学研究长期以来以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为关注重点,较少论及人类自身的生产和价值分配过程。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中国现代节育运动历史文献资料为基础,结合部分田野访谈资料,深入考察分析了现代生殖技术进步对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空间生产和分配的作用和影响,探讨现代国家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育权利和资源的价值分配及其政治逻辑。国家权力的扩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重塑了人们的身体观,同时也扩展了政治价值分配的权力空间,从而使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成为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主要特征。国家权力和科学技术的双重作用不仅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衍生出性别、民族、区域和年龄结构等失衡性权利问题,同时也衍生出配子技术和选择生育等生命和技术伦理问题。这些演变不仅是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产物和结果,也会对未来中国生育政治的权力与权利分配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生育政治的历史过程、运行逻辑、实践后果及时代特征展露无遗。传统社会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人口增长相对缓慢,“广土众民”成为王朝统治者追求的主要政治目标,家庭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成为节育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西方近代节育思想在中国社会的传播不仅带来了生育“价值的颠覆”,而且使部分知识分子将节育运动同提高国民素质和摆脱“东亚病夫”形象的政治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西方医学科学和技术的传入则为在中国社会进行节育实践提供了可能。这促使中国近代节育运动逐渐由观念宣传迈向行动实践,开始在一些沿海大城市零星开展起来,但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产生的影响均非常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育行为迅速从“私域”走向了“公域”,个人身体在技术支持下开始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公共空间,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贯彻国家生育意志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等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生殖医学技术进步带来的身体医疗化现象不仅抛弃了传统医学将人类身体视为一个封闭空间的旧有认知,而且将公民的个人身体内部空间公开地展示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之下。生育行为的政治化和技术化转变使国家政治权力成为节育技术推广和应用的权力保障,生殖技术则为节育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两者紧密协作共同塑造了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面貌。公民个人的身体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作用下成为被规训的后果和对象。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的作用下,公民个人身体不仅成为不断被权力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同时也成为被技术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医疗化的身体不仅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作用下成为了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和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而且逐渐演变形成了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化生育以计划生育政策为主要内容,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被认为是政策实施的两项主要宗旨。国家通过建立人口计划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人口计划工作指标体系实现对人口增长数量的计划约束,同样通过建立优生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优生目标调控方式实现对人口增长质量的计划控制。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通过建立从中央、省、地(市)、县、乡、村的六级计划生育行政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构建了一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繁密计划生育权力和技术网络,形成了对公民个人身体和生育行为进行权力和技术监视的强大力量。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动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强化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力度,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公民个体和家庭在面对强势权力和技术干预时的权利失能化倾向。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化生育不仅是贯彻国家生育调控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需求的主要方式。国家通过建立准生证制度、利益导向制度和基层监控制度等权力监控体系实现了对国家化生育意志的科学调控,同时也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医疗技术监控、避孕药具监控和人口统计监控等方式实现了对人们科学生育行为的国家监控。医疗组织的广泛建立、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医疗技术的普及推广不仅是贯彻国家科学化生育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条件。国家计划生育技术体系的建立不仅为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国家优生优育措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政治权力对公民个体生育权利和技术资源的分配具有规划性、选择性和非均衡性,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非均衡性的生育权利和生育后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节育技术应用中的性别失衡和女性婚姻中的“货币化”倾向等揭示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固有的性别权利失衡问题。各民族之间生育政策的失衡、民族区域之间生育政策的差异和人口增长状况的差别等问题折射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民族权利失衡问题。人口增长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则表明了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人们享有生育权利的失衡问题。人口年龄结构中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的人口在青少年抚养和老年人口赡养负担方面的权利失衡问题。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地区失衡和结构失衡问题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人民享有平等医疗资源的权利失衡问题。在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权力和技术显然会对生育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产生深刻影响。随着现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技术的进步,人类生育日益公共化、国家化、政治化和技术化,由此衍生出诸多的生育问题并引发了激烈的权利之争。随着社会发展及公民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人们更加关注技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约以及人口生产过程中的女性平等、生育平等、生命平等和生育自由等问题,尝试重新思考和确定生育过程中的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技术渗透的限度问题。这导致人们对于今天中国生育权利和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问题,国家人口生产的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本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提出了质疑。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大幅度调整国家人口生产和发展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国家目标和政策的调整并未改变人口生产资源和权利的国家权威性分配的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是生育政治逻辑的继续和体现,只是在不同时期国家权力干预和调控的范围、重点、目标以及手段有所不同而已罢了。
姜璇[3](2007)在《165例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临床分析》文中认为目的探讨以胎儿宫内窘迫为剖宫产的指征,降低新生儿窒息率及围生儿死亡率,为因胎儿宫内窘迫合理掌握剖宫产指征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将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的孕妇165例,按胎儿电子监护,羊水情况分为3组,并与术中所见胎儿窘迫相关因素及新生儿Apgar评分对照。结果Ⅰ组新生儿Apgar评分≤7分发生率为6.45%;Ⅱ组新生儿Apgar评分≤7分发生率为27.27%;Ⅲ组新生儿Apgar评分≤7分发生率为5.71%。从结果看Ⅱ组明显高于Ⅰ、Ⅲ组之和。结论如胎儿异常与羊水污染同时存在,胎儿宫内缺氧发生宫内窘迫明显增高,应及时终止妊娠。单纯胎儿异常或单纯羊水污染应根据有无伴随高危因素等情况,在严密监护和积极处理下决定分娩方式。
潘伟,黄醒华[4](2000)在《全国胎儿监护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姜璇[5](2007)在《165例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临床分析》文中指出目的:探讨以胎儿宫内窘迫为剖宫产的指征,降低新生儿窒息率及围生儿死亡率,为因胎儿宫内窘迫合理掌握剖宫产指征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将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的孕妇165例,按胎儿电子监护、羊水情况分为3组,并与术中所见胎儿窘迫相关因素及新生儿Apgar评分对照。结果:Ⅰ组新生儿Apgar评分≤7分发生率为6.45%;Ⅱ组新生儿Apgar评分≤7分发生率为27.27%;Ⅲ组新生儿Apgar评分≤7分发生率为5.71%。从结果看Ⅱ组明显高于Ⅰ、Ⅲ组之和。结论:如胎儿异常与羊水污染同时存在,胎儿宫内缺氧发生宫内窘迫明显增高,应及时终止妊娠。单纯胎儿异常或单纯羊水污染应根据有无伴随高危因素等情况,在严密监护和积极处理下决定分娩方式。
杨发祥[6](2004)在《当代中国计划生育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计划生育是当代中国历史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开展计划生育历史的研究,对中国人口的现代化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九章。 导言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现状,简单介绍了基本文献资料,交代了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历史渊源。包括中国古代的计划生育思想、近代以来的国内外计划生育思想及活动。 第二至第六章分阶段阐述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发展历程。1949年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大体经历了五个较长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49-1961年),是我国计划生育的提出与论争时期。其中,1949-1953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缺失与提出阶段;1954-1957年,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与初步开展阶段;1958-1961年,计划生育步入发展的歧路阶段。第二阶段(1962-1970年),是我国计划生育的再起与停顿时期。1962-1965年,是计划生育的提出及其在部分市、县的试点阶段;1966-1970年,计划生育陷于停顿阶段。第三阶段(1971-1978年),是计划生育的勃兴与普及时期。以[71]51号文件的发表为标志,中国计划生育进入实质性的发展时期。第四阶段(1979-1991年),是计划生育的开拓与发展时期。1979-1984年,是计划生育的深入开展和政策调适阶段。1985-1991年,是计划生育规范化与制度化时期。第五阶段(1992年以来),是计划生育的新形势和新探索时期。1992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我国步入体制转型时期,计划生育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迎接新的挑战,进行新的调适,逐步摸索出了一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机制,成功地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 第七章主要阐述了计划生育在运作实践中相关政策、运作机制及实际效果的地方差异,城乡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之间、军事单位与非军事单位之间、涉外婚姻与本土婚姻之间等呈现出多层次特征。我国计划生育今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仍在农村和流动人口上,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在本章中,还阐述了我国计划生育的法制化道路。包括“计划生育”被写入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律中,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等。 第八章主要阐述计划生育的推行带来的社会变迁,包括计划生育对妇女、儿童、老人及家庭规模、功能和结构类型的影响,计划生育与我国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人口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关系,计划生育与城乡生育观念的转变以及新型生育文化的生长等。 第九章主要阐述计划生育的国际比较、中外交往及国际评价,从而更好地认识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实施效果与国际环境。 结语主要阐述了中国计划生育的跨世纪回顾与反思,包括中国计划生育的发展轨迹、计划生育的特点与影响、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等,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律和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趋势进行了战略性前瞻与预测。
蔡汉钟[7](1995)在《全国妇产科第六届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文中指出全国妇产科第六届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部分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全国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高征)及卵巢癌学术研讨会于1994年11月17日至20日在深圳市召开,会议人选论文688篇,有关妊高征专题论文509篇。会议特邀了宋鸿钊、凌萝达、张惜阴、郎景和等教授到...
刘卫华,李美霞,冯琪[8](2021)在《2021全国新生儿学术研讨会暨《中华新生儿科杂志》第十二届编辑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文中研究指明对2021年5月20~22日在天津举办的2021全国新生儿学术研讨会暨《中华新生儿科杂志》第十二届编辑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的内容进行概述。
胡恺琪[9](2020)在《基于服务设计理论的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设计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对于公共医疗服务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医疗服务设备如自助挂号机、自助报告单打印机、自助报到机等出现,用以缓解人口增多带来的管理困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缩短看病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但是传统公立医院所采用的量产式服务并不能满足孕产妇这一特殊群体的需求。对于孕产妇来说,看病流程特殊、孕育历程跨度大、容易发生并发症或合并症,因此需要延续性的健康管理来避免不良分娩结局的发生。将服务设计介入孕妇的健康管理,使用服务设计方法整合规划服务流程,能够给用户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拉近医患之间的距离,并提高医院的服务效率。本课题主要探索服务设计的研究思路与设计方法在跨学科医疗领域实际运用于孕妇的产前健康管理,使经过优化的服务系统更能满足孕产妇的生理心理需求。通过系统管理规避妊娠风险,提高用户的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将被动就医转化为主动的健康管理,科学改善孕产妇的生活方式。在设计研究中首先对于服务设计的定义、原则、因素、适用于本研究的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再整理出现行的院内院外孕妇健康管理方式,并对现有产品进行初步调研。其次,采用定性的观察法、访谈法和定量的问卷调查法实地调研,总结院内服务流程痛点归纳用户需求,即院内的产检服务需求、孕妇自身的心理和健康管理需求、院内孕妇学校需求。然后对当前的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的服务要素进行分析,梳理院内服务流程、院内院外的利益相关者、服务接触点,并依据第三章的调研内容创建用户角色模型,根据具体问题提出可能的设计假设。在设计实践中首先明确服务系统的服务模式和内容,构建服务系统框架和具体环节服务蓝图。最后设计服务APP平台和系统中给用户使用的的孕产妇保健手册,以提升孕妇的产前健康管理服务体验。
刘国栋[10](2019)在《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理论界通常围绕着宅基地政策能否作为民法渊源展开讨论。但在《民法总则》第10条已经不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正式渊源的背景下,相关理论研究仅证立其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要澄清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这一复杂命题,首要任务是勾勒出其实然状态。在实然层面,尽管理论界普遍质疑宅基地政策的法律属性,但实务界却越发强调宅基地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导向作用。在涉及宅基地政策的纠纷处理中,法院裁判结果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取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以实际执行宅基地政策,比如将宅基地政策作为说理或裁判依据,变通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等等。究其本质,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意味着中国的法院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之外,还扮演着政策实施者的角色。从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所生的效应上看,其可以类型化为回应性效应和充实性效应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引入裁判过程,实质性地影响裁判结果;及时改变裁判结果以回应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法院结合宅基地政策的目的,对其规制范围进行扩张,以保障政策运行的效果,确保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所引出的问题是:何种因素造成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并以此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归属?传统“法源说”进路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源于政策的法源地位,其可以作为民法渊源进入裁判活动并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归属。然而,“法源说”进路在将宅基地政策厘定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这无法解释出宅基地政策在实际裁判中“形无实存”的现实状态,与我国法院裁判的实际相脱节。而且基于“法源说”进路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存在着过于理想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事实上,中国法院对宅基地政策执行问题的探究,需要从法院自身的属性入手,实现从“法源说”向“法院角色说”的研究转向。从法院的内在品性来看,其具有“双重角色”,分别为审判法院和公共政策法院。而不同角色之下的法院在对待法律、政策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场与表现。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司法镶嵌于政法体系,党的领导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需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且司法职能发挥应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而宅基地政策集中反映了某一阶段党在农村社会与经济转型中的中心任务。这决定法院侧重于宅基地政策的实施,更多地表现为公共政策法院的面向。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实际审理涉及宅基地政策纠纷,但其将宅基地政策的转化为司法政策为法院对该政策的执行提供指引。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机理是藉由最高法院的权威将宅基地政策传递到法院裁判中。正是法院的角色定位以及最高法院司法政策,赋予了宅基地政策在法院裁判中的实质拘束力,确保了法院对政策的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应如何评价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面向对之进行评价。从积极的面向来看,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表明其自觉嵌入宅基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配合了其他国家机构的政策执行行为,助推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升了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和协同化。而且相较于法律,宅基地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地回应农村正在发生的社会与经济转型。宅基地政策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更适应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有助于落实该政策的功能。但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会导致该政策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扩大其本身存在的负面效应。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为了执行宅基地政策所创制的司法政策欲发挥其事实上的指引功能,会造成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应充分顾及我国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的有限性,促成法院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宅基地政策,并消除政策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基于此,在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过程中,应回归为审判法院的角色,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和利益平衡,以裁判方式实施宅基地政策。与此同时,宅基地政策执行方式也有待完善。法院应完善该政策进入裁判的方式,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实现政策目标,并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消弭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实现政策执行的规范化。同时,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应进行革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依靠该制度克服司法政策抽象性与不周延性,弥补非正式载体的权威性不足,更好地发挥指引作用。从注重实体性规范的指引转换为程序性规范的供给,保障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利审判法院掌握完整、准确的信息,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二、全国胎儿监护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胎儿监护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论文提纲范文)
(1)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选题背景与意义 |
2、研究综述 |
3、本研究尝试解答的问题 |
3.1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问题 |
3.2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调控问题 |
3.3 现代节育运动调控衍生的失衡性问题 |
3.4 现代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之争问题 |
第一章 医疗化身体: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节育控制 |
第一节 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兴起 |
1、中国近代节育政治的兴起 |
2、中国现代节育政治运动的演变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权力化“规训” |
1、身体的权力敞视 |
2、身体的权力检查 |
3、身体的权力填充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技术化“规训” |
1、身体的技术敞视 |
2、身体的技术检查 |
3、身体的技术填充 |
第四节 身体的失控: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个体化失能 |
1、身体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 |
2、身体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 |
3、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 |
第二章 国家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 |
第一节 国家人口调控目标下的节育运动 |
1、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发展历程 |
2、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调控体系 |
3、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 |
第二节 国家优生目标调控下的节育运动 |
1、国家优生工作的发展历程 |
2、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体系 |
3、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方式 |
第三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计生组织体系 |
1、计划生育组织体系 |
2、计划生育运行方式 |
第三章 科学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技术监控 |
第一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资源与技术控制 |
1、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控制 |
2、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资源控制 |
3、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技术控制 |
第二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社会监控体系 |
1、国家化生育权力监控体系 |
2、国家化生育技术监控体系 |
第四章 失衡性权利:生育权利的非均衡性及后果 |
第一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出生人口性别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
3、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女性与婚姻 |
第二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民族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之间的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失衡问题 |
3、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状况之间的失衡问题 |
第三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区域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城乡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地区失衡问题 |
第四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年龄结构失衡问题 |
1、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城乡差异 |
2、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地区差异 |
第五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医疗资源失衡问题 |
1、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问题 |
2、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地区失衡问题 |
3、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结构失衡问题 |
第五章 技术性失衡: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权利之争 |
第一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妇女解放与奴役之争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生育权与生命权之争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公民平等权之争 |
第四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争 |
第六章 生育政治: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及其逻辑 |
第一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内涵 |
1、生育的概念 |
2、政治的概念 |
3、生育政治的概念与内涵 |
3.1 什么人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3.2 人们在什么时候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3.3 人们怎么样获得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第二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逻辑 |
1、生育政治权力和权利分配的一般逻辑 |
2、生育政治权力与权利分配的特殊逻辑 |
3、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特征 |
第三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逻辑演变 |
1、节育运动中的国家权力干预将减弱,社会和家庭自主调控力度将增强 |
2、节育运动中的消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减弱,积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增强 |
3、个人自主生育和科学选择生育将会给节育运动带来的新的伦理和法律挑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全国胎儿监护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论文提纲范文)
一、胎儿监护用于预测不良妊娠结局 |
二、与胎儿缺氧有关的胎心监护图形 |
1. NST基线变异异常: |
2. NST中出现减速: |
三、产时胎儿监护异常图形与胎儿预后 |
四、产时胎儿窘迫的治疗 |
五、胎心监护的新发展 |
(5)165例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临床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一般资料 |
1.2 方法 |
1.2.1 胎儿宫内窘迫诊断标准 |
1.2.2 胎儿宫内窘迫诊断符合率及其相关因素 |
1.2.3 统计学处理 |
2 结果 |
2.1 各组胎儿宫内窘迫与产程关系 |
2.2 各组与胎儿宫内窘迫的有关因素 |
3 讨论 |
(6)当代中国计划生育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资料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中国计划生育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计划生育思想 |
一、 控制人口增长的思想 |
二、 提高人口质量的思想 |
三、 重视人口统计的思想 |
第二节 近代以来的计划生育思想 |
一、 晚清至五四的人口思想 |
二、 欧美节育之风与桑格夫人访华 |
三、 五四以后的节育理论与实践 |
第二章 计划生育的提出与论争(1949-1961年) |
第一节 现实与要求:计划生育提出的起点(1949-1953) |
一、 新中国成立之初计划生育的缺失 |
二、 计划生育呼之欲出 |
第二节 政策与宣传:计划生育起步的双翼(1954-1957) |
一、 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 |
二、 计划生育的初步开展 |
第三节 论争与批判:计划生育发展的歧路(1958-1961) |
一、 计划生育指导思想的反复 |
二、 计划生育实践的艰难行进 |
第三章 计划生育的再起与停顿(1962-1970年) |
第一节 计划生育的再度兴起(1962-1965) |
一、 计划生育工作环境的重启 |
二、 计划生育实践的举步 |
第二节 计划生育陷于停顿(1966-1970) |
一、 口头上:“要注意计划生育” |
二、 实际上:计划生育陷于停顿 |
第四章 计划生育的勃兴与普及(1971-1978年) |
第一节 计划生育体制初成 |
一、 生育政策的基本形成 |
二、 组织机构的恢复和成立 |
三、 计生药具的生产和管理 |
第二节 计划生育在城乡的全面推行 |
一、 计划生育的全面推行 |
二、 人口科学研究的复苏 |
第五章 计划生育的开拓与发展(1979-1991年) |
第一节 计划生育开始成为基本国策(1979-1984) |
一、 生育政策的导向与调适 |
二、 组织机构的日趋健全 |
三、 计划生育的深入开展 |
第二节 计划生育规范化与制度化(1985-1991) |
一、 计划生育体制走向完备 |
二、 制度化运作下计生工作的开展 |
第六章 计划生育的新形势与新探索(1992年至今) |
第一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育政策与体制建设 |
一、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 |
二、 计生体制的进一步规范化 |
第二节 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探索 |
一、 工作新内容:优质服务 |
二、 农村:村级自治 |
三、 城市:社区计划生育 |
四、 发展道路:综合治理 |
第七章 中国计划生育的地方差异与法制化道路 |
第一节 计划生育在运作实践上的差异 |
一、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
二、 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工作 |
三、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
四、 计划生育的其他差别 |
第二节 计划生育的法制化道路 |
一、 计划生育被写入宪法及相关法律 |
二、 计划生育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
三、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 |
第八章 计划生育与社会变迁 |
第一节 计划生育与家庭 |
一、 计划生育与妇女 |
二、 计划生育与儿童 |
三、 计划生育与老人 |
四、 计划生育与家庭发展 |
第二节 计划生育与可持续发展 |
一、 计划生育与经济发展 |
二、 计划生育与生态环境 |
三、 计划生育与人口发展 |
第三节 计划生育与社会心态 |
一、 城镇生育观念的变迁和新型生育文化的初成 |
二、 农村生育观念中传统与现代的并存与消长 |
第九章 计划生育的国际比较、中外交往及国际评价 |
第一节 各国生育政策及生育现状比较 |
一、 生育政策比较 |
二、 生育现状比较 |
第二节 计划生育的中外交往与合作 |
一、 与国际组织的交往合作 |
二、 双边及多边国际交往与合作 |
三、 参与其它国际人口活动 |
第三节 中国计划生育的国际评价 |
一、 国际舆论 |
二、 国际人口奖 |
结语 |
第一节 跨世纪回顾与反思:得失分析 |
一、 中国计划生育的发展轨迹 |
二、 计划生育的特点与影响 |
三、 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战略性前瞻与预测:路在何方? |
参考文献 |
附录1: 1949-2002年全国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增率、总和生育率、总人口一览表 |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后记 |
(9)基于服务设计理论的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公共医疗服务现状 |
1.1.2 孕妇健康管理必要性及孕妇产前教育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健康管理现状 |
1.3.2 设计介入孕妇健康管理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基于服务设计理论的孕妇健康管理相关内容研究 |
2.1 服务设计概述 |
2.1.1 服务设计的定义 |
2.1.2 服务设计原则及因素 |
2.1.3 服务设计的工具 |
2.2 孕妇医院内健康管理 |
2.2.1 院内产检内容 |
2.2.2 院内孕妇学校 |
2.3 孕妇医院外自我健康管理方式 |
2.3.1 常用健康管理辅助仪器设备分析 |
2.3.2 常用孕妇健康管理类APP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孕妇健康管理服务实地调研与用户研究 |
3.1 孕妇健康管理服务调研概况 |
3.1.1 调研目的与对象 |
3.1.2 研究方法 |
3.2 观察研究 |
3.2.1 观察方法 |
3.2.2 观察分析 |
3.3 利益相关者访谈 |
3.3.1 访谈对象选取 |
3.3.2 访谈脚本 |
3.3.3 访谈结果分析 |
3.4 问卷调查 |
3.4.1 设计制定问卷 |
3.4.2 问卷结果分析 |
3.5 孕妇健康管理服务调研总结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分析 |
4.1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利益相关者 |
4.2 院内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流程 |
4.2.1 孕妇院内检查流程 |
4.2.2 孕妇学校流程 |
4.3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接触点分析 |
4.3.1 接触点分类 |
4.3.2 建档服务接触点分析 |
4.3.3 产检服务接触点分析 |
4.3.4 孕妇学校服务接触点分析 |
4.3.5 院外孕妇健康管理接触点分析 |
4.3.6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接触点总结 |
4.4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对象分析 |
4.4.1 创建用户角色模型 |
4.4.2 构建用户旅程地图 |
4.4.3 绘制场景卡 |
4.5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设计机会点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设计 |
5.1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框架构建 |
5.1.1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设计定义及系统框架 |
5.1.2 “送子鸟”医服务系统基本构成 |
5.1.3 服务蓝图构建 |
5.1.4 “送子鸟”医服务形象设计 |
5.2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平台设计 |
5.2.1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APP服务功能和内容 |
5.2.2 APP信息架构和交互设计 |
5.2.3 logo及设计规范 |
5.2.4 APP高保真视觉设计 |
5.3 孕妇产前教育接触点设计 |
5.3.1 手册内容制定 |
5.3.2 孕产妇保健手册再设计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调研资料——深度访谈脚本 |
附录2 孕妇情况调查表 |
附录3 分娩计划书 |
附录4 “送子鸟”医服务孕产妇保健手册设计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10)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经验考察 |
一、数据来源和技术路线 |
(一)数据来源 |
(二)技术路线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
(一)直接方式 |
(二)间接方式 |
三、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效应的类型化分析 |
(一)回应性效应 |
(二)充实性效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正当性的再阐释 |
一、“法源说”及其省思 |
(一)“法源说”的涵义 |
(二)“法源说”的省思 |
二、“法院角色说”及其适应性 |
(一)中国法院的“双重角色” |
(二)法院“双重角色”与宅基地政策的执行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评价 |
一、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积极面向 |
(一)国家治理体系化和协同化的提升 |
(二)宅基地政策功能的落实 |
二、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消极面向 |
(一)政策负面效应的扩散 |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路径 |
一、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中的角色定位 |
(一)审判法院的角色回归 |
(二)审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路径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技术的完善 |
(一)民法原则适用的规范化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
(三)程序性规范供给的增加 |
三、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全国胎儿监护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论文参考文献)
- [1]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D]. 周长友.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6)
- [3]165例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临床分析[J]. 姜璇. 实用预防医学, 2007(04)
- [4]全国胎儿监护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J]. 潘伟,黄醒华. 中华妇产科杂志, 2000(01)
- [5]165例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临床分析[J]. 姜璇. 湖南师范大学学报(医学版), 2007(01)
- [6]当代中国计划生育史研究[D]. 杨发祥. 浙江大学, 2004(03)
- [7]全国妇产科第六届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J]. 蔡汉钟. 实用妇产科杂志, 1995(04)
- [8]2021全国新生儿学术研讨会暨《中华新生儿科杂志》第十二届编辑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J]. 刘卫华,李美霞,冯琪. 中华新生儿科杂志, 2021(04)
- [9]基于服务设计理论的孕妇产前健康管理服务系统设计研究[D]. 胡恺琪. 合肥工业大学, 2020(02)
- [10]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D]. 刘国栋.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