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五个不同之处(论文文献综述)
黎沛文,何建宗,杨梓哲[1](2021)在《我国高校本科生“港澳基本法”教学探究——以深圳大学、暨南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三校为分析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高等院校作为"港澳基本法"研究和宣传教育的重要参与主体,目前对"港澳基本法"教学的重视程度仍有所不足。在实践中,"港澳基本法"教学面临开课单位稀缺、师资不足、教学资源分散等种种问题。在教育部2018年出台《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背景下,高校"特色办学"原则被突出强调,"港澳基本法"教学有望在我国新一轮本科法学教学改革中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过去整体"不温不火"的状况亦能得到改善。当下,面对传统困境和时代变革所带来的双重挑战和机遇,应及时对我国高校"港澳基本法"教学的整体状况进行调研了解,总结优秀经验的同时对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和改革,通过转变教学思维和革新教学模式,实现"港澳基本法"教学水平的发展和提升。
韩大元,陈佩彤[2](2021)在《论香港基本法序言中“繁荣和稳定”的规范内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是香港基本法的核心要义与立法目的,也是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政策和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繁荣和稳定"具有丰富的内涵,应从基本法的历史、规范构成与法律实践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一以贯之的对港方针,贯穿在基本法规定的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等诸多领域。同时,"繁荣和稳定"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顺利实施基本法提供了规范支撑。
赵逸伦[3](2021)在《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的历史成因、重构与新制度价值》文中研究说明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是香港基本法起草者基于保证香港平稳回归和繁荣稳定发展而精心设计的选举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确保回归前后香港政治变革的有序进行;保障香港各阶层的政治参与,丰富并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形式;保障香港工商阶层的特殊利益以及预防激进民主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等。回归后随着香港政改矛盾和社会分裂的不断加剧,选举委员会在较好完成自身职责的同时亦面临着社会认受性不足、内部共识难以维系、身份转变遇挫等难题,影响了"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全面落实。2021年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善充分挖掘了选举委员会选举的制度优势,从优化组成和增加赋权两大方面入手重构选举委员会,在保证民主需求的同时,为"爱国者治港"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行政主导制的全面落实和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早日实现。
刘志刚[4](202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法理逻辑及其展开》文中研究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具有授权规范和义务规范的双重性质,不能从自治条款视角作过当的解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性质的科学定位是理解和诠释全国人大"5.28"决定之正当性的前提基础,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及制度性展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据以生成的法理基础。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逻辑前提,由全国人大"5.28"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6.30"决定完成的确定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的方式和程序具有正当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较为妥当地处理和解决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地区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具有法理逻辑上的正当性。未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具有正当性,我国《国家安全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夏紫婷[5](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研究》文中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粤港澳三地间不断深入展开府际合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战略提出,府际合作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第四大湾区”的最优选择。然而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存在困境:一方面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本身具有世界首创的“1+2+3+4”模式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厘清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进程中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结合粤港澳三地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三大湾区和国内外跨域府际合作治理的有益经验,对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四部分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问题进行深入探究:第一部分是在现有文献梳理后的基础上,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现状进行概述,阐释粤港澳大湾区的特点以及府际合作的相关概念、现有合作平台等内容;第二部分对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困境展开分析,主要从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现有基础、府际合作在主体、依据和制度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推进府际合作立法具有必要性的结论;第三部分对世界着名湾区及欧盟、美国等跨域府际合作的有益经验予以介绍,希望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有所启示;第四部分是从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的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针对现阶段府际合作面临的困境,提出通过构建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以中央授权扩大地方权限配置下的地方分散立法模式推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使府际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湾区深层次融合发展。
关业成[6](2021)在《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港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涂广建[7](2021)在《港、澳回归后的我国区际私法:成就、反思与展望》文中认为港、澳回归二十余年来,我国区际私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以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为最。具有标志性的成果是,回归伊始至近期所取得的一系列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这些安排现已覆盖诸多方面,包括送达、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及仲裁,虽已"初具规模",但尚有可改进的空间。时至今日,我国区际私法的发展也仿佛遇到了"瓶颈"。展望未来,我国区际私法合作的模式应当是三边而非双边安排,在法律基础得到进一步延伸后,拓展区际私法合作的空间。除了区际司法协助,还应在协调管辖权、统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甚至统一某些实体私法等方面去挖掘广阔的可合作领域。
韩大元,夏泉,姚国建,邹平学,田飞龙,黎沛文[8](2021)在《香港国安法笔谈》文中研究指明香港国安法:寻求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平衡自由与安全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在疫情期,人类经历了自由与安全、自由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得不面临优先保护权利的选择。特别是后疫情时代,自由与秩序、自由与安全、尊严与自由等话题将成为影响法治发展的核心命题。香港国安法颁布后,对本法所体现的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关问题引发了大家的关注与讨论。法律文本已公布,我们需要把相关问题的讨论纳入具体法律规范之中,并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合理解读规范内涵,在法律规范体系内平衡多元的价值冲突,以实现法治的目的与功能。
郝铁川[9](2020)在《论《香港国安法》的性质、成因、特点和意义》文中研究说明《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基本法》的特别法,是一部含有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和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它出台的原因主要是香港社会2019年6月以来的反"修例"运动逐渐演变成恐怖主义的暴乱和外国势力导演的港版颜色革命,导致香港社会秩序到了严重失控、不能自控的地步。《香港国安法》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确立"一元两层次"维护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二是坚持在"一国"原则基础上尊重"两制"差异,三是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方面采取了一些较为严厉的法律规定。《香港国安法》的现实意义在于:它创造了依法成功化解重大政治风险的成功范例,清楚地告诉港人何为"一国"原则,以及何为"一国"高于"两制"原则,对稳定香港社会秩序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实施《香港国安法》,一要关注法律注重惩罚行为的特点,二要创造实施《香港基本法》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有利条件。
张小帅[10](2020)在《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港治澳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文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意味着"一国两制"事业也进入了新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港澳社会形势,为了深入推进新时代的"一国两制"事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战略定力,围绕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这一核心要义,从治港治澳理念、主体、方法三个层面提出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相关内容。其中,在治港治澳理念上,强调要依法治港治澳,即依据宪法和港澳基本法治港治澳;在治港治澳主体上,强调中央和港澳特区均是治港治澳的主体,其中,中央对港澳特区享有全面管治权,港澳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在治港治澳方法上,强调"三个有机结合",即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港澳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特区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
二、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五个不同之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五个不同之处(论文提纲范文)
(3)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的历史成因、重构与新制度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香港选举委员会的形成过程 |
二、选举委员会的基本定位和设立目的 |
(一)确保回归前后香港政制变革的有序进行 |
(二)保障各阶层的政治参与,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形式 |
(三)有效保障香港工商阶层的利益 |
(四)预防激进民主引发的社会动荡 |
三、回归后选举委员会的实践发展 |
(一)选举委员人数的增加 |
(二)从立法会选举中的逐步退出 |
(三)逐渐激烈的行政长官竞选 |
(四)选举委员会身份转变受挫 |
四、2021年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对选举委员会的重构 |
(一)调整优化选举委员会的构成 |
(二)扩充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范围 |
五、新选举制度中选举委员会的重要价值 |
(一)选举委员会改革的内在价值 |
(二)选举委员会改革的外在价值 |
1. 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制度保障 |
2. 推动行政主导,提高管治效能 |
3.“定分止争”,推动香港尽快恢复繁荣稳定 |
4. 落实全面管治权,推动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
结语:面向未来的选举委员会 |
(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法理逻辑及其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历史回溯和性质定位 |
(一)《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历史回溯 |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性质定位 |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以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之间的逻辑关系 |
(一)《香港基本法》第23条与全国人大“5.28”决定之间的逻辑关系 |
(二)全国人大“5.28”决定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之间的逻辑关系 |
三、《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及其与关联性问题的法理逻辑 |
(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逻辑前提 |
(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方式和程序 |
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与《香港基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 |
(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与《香港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有关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 |
(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与其他相关全国性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 |
(5)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1.文献回顾 |
2.文献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1.比较分析方法 |
2.文献分析方法 |
3.历史研究方法 |
一、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现状概述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性 |
(二)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现状 |
1.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相关概念 |
2.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主要平台 |
二、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现有基础 |
1.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
2.规范性文件 |
3.区域协议 |
4.WTO规则 |
5.CEPA及其补充协议 |
(二)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面临的立法问题 |
1.立法主体多 |
2.缺乏相关立法依据 |
3.缺乏相应立法机制 |
(三)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的必要性 |
三、国内外跨域府际合作的立法经验及启示 |
(一)国内外跨域府际合作的立法经验 |
1.发挥中央主动性的府际合作立法经验 |
2.发挥地方主动性的府际合作立法经验 |
(二)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启示 |
1.中央发挥主动性授权扩大地方权限为府际合作提供依据 |
2.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应以“顶层、回应式”和“平行式”立法模式为主 |
四、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进路 |
(一)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原则 |
1.坚持“一国两制”原则 |
2.坚持稳步推进原则 |
3.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
4.坚持求同存异原则 |
(二)中央授权下的地方分散立法为府际合作提供依据 |
1.中央授权 |
2.地方分散立法 |
(三)建立立法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府际合作立法 |
1.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机构 |
2.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港、澳回归后的我国区际私法:成就、反思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 区际送达 |
(一)安排的性质 |
(二)安排中的合作路径 |
(三)当代科技的运用 |
二 区际取证 |
(一)安排的性质 |
(二)安排中的合作路径 |
(三)当代科技的运用 |
(四)香港法中的“庭前发现程序” |
三 区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管辖权与平行诉讼问题 |
(二)《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实施中的一个特有问题 |
四 区际仲裁 |
(一)仲裁与诉讼的边界 |
(二)仲裁裁决的“区籍” |
五 法律基础和合作模式 |
(一)法律基础 |
(二)合作模式 |
结 语 |
(8)香港国安法笔谈(论文提纲范文)
香港国安法:寻求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一、国家安全与人权的关系 |
二、香港国安法中的国家安全与人权规范 |
三、香港国安法实施中的安全与人权的平衡 |
香港国安立法铸牢香港同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依据及其效力 |
一、什么是立法依据? |
(一)立法依据的含义 |
(二)立法依据的多样性 |
1.列明宪法和其他法律作为其制定依据 |
2.列明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为依据,但没有明示是哪些其他法律 |
3.列明宪法和实践情况作为立法依据 |
4.列明宪法、其他上位法和社会实践作为制定依据 |
(三)《香港国安法》的多重立法依据并不特殊 |
二、《香港国安法》各项依据的具体内容 |
(一)“依据宪法”的内容 |
(二)“依据基本法”的内容 |
1.特区地位以及中央与特区关系 |
2.特区的法治原则与司法制度 |
3.特区的政权架构 |
4.居民权利保障 |
(三)全国人大决定作为依据的含义 |
(四)三重依据的内在逻辑 |
三、立法依据与《香港国安法》的法律位阶 |
(一)《香港国安法》以《基本法》为依据不等于其位阶在《基本法》之下 |
1.法律的位阶不一定在其制定依据之下 |
2.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
(二)《香港国安法》是对基本法的补充 |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特点 |
一、为什么这次香港国安立法采取中央立法 |
二、为什么中央要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 |
香港国安立法维护“一国两制”宪制秩序 |
“统分结合”“协同联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统分结合”“协同联动”原则的贯彻 |
二、突显香港主体地位的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划分 |
三、“双轨制”的国家安全法律实施模式 |
四、强调协调和高效的协同联动执法机制 |
五、结语 |
(9)论《香港国安法》的性质、成因、特点和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香港国安法》的性质 |
(一)《香港国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为《香港基本法》)的特别法 |
(二)《香港国安法》是国家安全综合性立法 |
1.《香港国安法》集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和刑法内容于一体 |
2.《香港国安法》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 |
二、《香港国安法》的成因 |
(一)香港反对派一改过去“见好就收”的心态,在香港特区政府停止《移送条例》制定工作之后,仍然动乱不已,变本加厉 |
(二)香港社会平时比较理性的一些中间立场人士放弃了过去主张对话、沟通,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争议问题的心态,对香港社会的动乱默认,甚至纵容,在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对“黑暴”忍无可忍 |
(三)台湾地区一些民进党人物为了地区领导人选举,美国一些政客为了遏制中国发展,香港反对派为了区议会和立法会的选举,对香港社会动乱极力支持 |
(四)《香港基本法》第23条所规定的香港特区必须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宪制责任,迄今没有履行,香港特区成为世界上罕见的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地区 |
三、《香港国安法》的特点 |
(一)确立了“一元两层次”的维护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
1.“一元”系指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的专属权力 |
2.“两层次”指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立法、分别设立专门机构、分别执法和分别审判 |
(二)坚持在“一国”原则基础上尊重“两制”差异 |
1.“两制”差异不仅表现为内地社会主义制度和香港特区资本主义制度的差异,还表现为内地大陆法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英美法系的法律技术差异,《香港基本法》兼顾了这两点差异。 |
2.《香港国安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集中在国家政治主权和领土完整领域,而内地的《国家安全法》惩治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较之多了很多种类。 |
(三)《香港国安法》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方面采取了一些较为严厉的法律规定 |
四、《香港国安法》的现实意义及其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香港国安法》的现实意义 |
1.《香港国安法》创造了一个依法抗击重大社会风险的成功范例 |
2.《香港国安法》扎扎实实地告诉港人什么是“一国”的含义、什么是“一国”高于“两制”原则 |
3.《香港国安法》对平息香港社会延续一年多的暴乱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 |
(二)实施《香港国安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
(10)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港治澳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核心要义: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
(一)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
(二)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
(三)确保“一国两制”事业后继有人 |
二、治理理念:坚持依法治港治澳 |
(一)明确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港澳特区的宪制基础 |
(二)提出港澳基本法正确实施的理念基础 |
(三)强调完善宪法和基本法在港澳特区实施的制度和机制 |
三、治理主体:中央与港澳特区 |
四、治理方法:“三个有机结合” |
(一)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 |
(二)把维护中央对港澳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 |
(三)把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特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 |
五、结语 |
四、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五个不同之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高校本科生“港澳基本法”教学探究——以深圳大学、暨南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三校为分析样本[J]. 黎沛文,何建宗,杨梓哲. 法学教育研究, 2021(03)
- [2]论香港基本法序言中“繁荣和稳定”的规范内涵[J]. 韩大元,陈佩彤. 当代法学, 2021(05)
- [3]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的历史成因、重构与新制度价值[J]. 赵逸伦. 港澳研究, 2021(03)
- [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法理逻辑及其展开[J]. 刘志刚. 政治与法律, 2021(06)
- [5]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研究[D]. 夏紫婷.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港政策研究[D]. 关业成. 广东海洋大学, 2021
- [7]港、澳回归后的我国区际私法:成就、反思与展望[J]. 涂广建. 国际法研究, 2021(02)
- [8]香港国安法笔谈[J]. 韩大元,夏泉,姚国建,邹平学,田飞龙,黎沛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9]论《香港国安法》的性质、成因、特点和意义[J]. 郝铁川. 海峡法学, 2020(04)
- [10]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港治澳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J]. 张小帅.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