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劳教所机构设置研究》一书已经出版(论文文献综述)
苏芹[1](2021)在《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分析 ——以2009年至2020年公务员考录公告为分析对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推行,我国公务员考录中考录标准运用的有效性、科学性、理性化程度不断提高,但通过在公务员考试网上,搜集2009年至202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省级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以中央直选及其垂直管理部门和省直及其垂直管理部门为研究对象,发现公务员考录标准运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工作经历标准运用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绝对化、不规范、针对性不突出的问题,同时中央和地方、各地区之间公务员考录标准运用差异化不断彰显,尤其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带来的地区间差异的表现极为明显。故而,本文按照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将公务员考录公告中的职位区分为综合管理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进一步统计分析和对比研究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直公务员考录在三种职位类型中工作经历标准运用情形,提出要科学把握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这一形式标准的实质,明确工作经历标准运用标准,提升工作经历标准运用的协调性、系统性、有效性,实现公务员考录人职匹配与队伍结构优化。
王文娟[2](2020)在《上海市监狱内部警力资源配置优化问题研究 ——以N监狱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警力无增长改善理论和双因素理论为指导,以上海N监狱为例,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比较研究等方法,对上海市监狱内部警力资源配置优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认为,上海市监狱系统自实施两级管理模式以来,基本形成了良好的警务运行模式,警力下沉明显,狱警年龄结构趋于年轻化,学历水平大幅度提高,文明执法,确保了监狱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警力配置及运行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为警力资源短缺、专业人才配置不足、专业人才的工作安排使用不够合理以及狱警工作技能水平无法完全满足岗位需求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警力分布结构不合理、岗位设置专业性欠缺、警力使用欠科学、科技手段运用少、工作技能培训效果差、工作激励有效性缺失、狱警的工作忠诚度不高等。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根据警力无增长改善理论和双因素理论的启示,结合国外同行及国内公安系统解决警力配置不足的经验,提出了优化上海市监狱系统内部警力资源配置的对策建议:一是科学合理分配使用警力:调整优化男女警工作岗位、对监狱工作进行合理分解;二是运用合理手段弥补监狱警察数量的不足:招收监狱辅警从事辅助性监狱管理工作,鼓励部分民警提前退休以适时补充新生力量;三是通过改革培训制度提升在岗狱警的工作能力:创新培训内容、丰富培训形式、充实培训师资力量;四是借助科技手段解放监狱警力:推进警务装备现代化,着力推进监狱智慧化建设;五是改革激励机制激发狱警工作潜能:改进现有考核制度、完善狱警基本保障制度、从狱警基本需求出发实施有效激励。
冉崇鑫[3](2020)在《石一枫小说的文学空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石一枫的小说创作近年来佳作频出,其文学作品不为取悦市场大众,不为迎合低俗趣味,精雕细琢,以独特而富有魅力的创作特点引来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的他,在积极学习和运用西方创作手法、艺术技巧的同时,注重形成自身独特的小说创作方法,被文坛上贴上“新现实主义”标签。石一枫是一位时空意识极强的作家,对时间和空间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特别是对于空间艺术的掌握和把控上有着非同一般的能力,因此,他的小说创作呈现出极强的空间性叙事。本篇论文立足于石一枫小说文本,旨在从文学空间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与细致的分析。全文共分为绪论、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探讨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结语则总结全文,阐述石一枫小说的文学空间建构的同时,并指出对石一枫小说创作的期待之处。主体部分的研究则是建立在文本细读的基础之上,在“空间转向”的学术研究背景下,运用文学空间理论对石一枫小说进行分析,分五个章节论述:第一章主要梳理“空间”、“空间转向”概念的发展历程,明确本文探讨的“空间”一词的概念内涵,并确定空间转向与文学的关系,即空间转向下文学空间理论的形成。第二章是对石一枫小说中物理空间进行探讨,从宏观和微观看可以将物理空间分为地理空间和监狱空间,重点分析地理空间与监狱空间的文化表征。第三章论述的是石一枫小说中的心理空间,石一枫小说刻画了具有“边缘人”处境却呈现出不同特质的流浪者和闯入者形象,这两类人物拥有各自不同的心理价值取向,其不同的迁徙特质折射出不同的心理空间建构,同时石一枫小说中存在着很多人物的遐想和梦境,对其进行心理空间的解读也是很有必要的。第四章是分析石一枫小说中的社会空间,社会空间是人际关系的空间,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阶层等不同的社会因素,石一枫小说建构了多种社会空间,展示了社会各阶层差异的现状,根据其特性将其分为了政治空间、网络空间和性别空间。第五章则详细阐述石一枫小说的文学空间的意义。石一枫的小说已经触及到了非常敏感的社会神经,他所建构的独特文学空间富有深层次意蕴,在延续了传统的文学空间之上,拓展了文学空间的表达方式,并揭示了空间如何建构人物主体,即主体间阶层差别的再现,以及人物主体对诗意空间的向往。
裴仕彬[4](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指出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崔嘉欣[5](2019)在《清末民国时期北京监狱研究(1907-1937)》文中指出北京监狱是中国近代第一座隶属中央的新式监狱,于清末筹备创建,设计理念先进、建筑规划合理,代表了清末新式监狱建筑水平的最高水准。尽管清政府在北京监狱筹建过程中具有被动性、滞后性和强烈政治功利性等特点,该监狱在不少设施未完成情况下而草草竣工并在建筑上存在种种问题,但该监狱对推动近代中国监狱转型起到重要作用。北京监狱筹办时期构建的“三科两所”管理体制及人事管理制度,经过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的发展演变,逐渐趋于合理与完善,在北京监狱乃至中国监狱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北京监狱不同时期监狱官设置、委任与招考、薪俸与奖惩和监狱官群体状况的简要考察,说明制定合理机制选任合格监狱管理人员,并养成其适应近代教育刑的素养,是能否发挥近代监狱教化功能的重要前提。受近代教育刑理念的影响,教化处于近代监狱职能的中心位置。北京监狱作为新式监狱的典型代表,十分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教诲。该监狱在教育教诲的对象、内容、形式、时间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并付诸实践,以期达到理想的教化效果,但是,由于教育教诲理念的矛盾,以及外在条件的限制,教育教诲没有产生理想的效果甚至发生异变。监狱罪犯作业是近代教育刑的一项重要制度,有经济与社会双重功能。北京监狱成立初期,监狱作业得到较快发展,经济和社会功能得以初步发挥。自1923年1月至1928年底,两种功能双双衰退。此后至1937年抗战前该监狱作业规模得到扩展,但其功能逐步异变为南京政府榨取罪犯劳动价值的工具。总之,通过对北京监狱建立与发展的纵向考察,对该监狱管理机构与人员、教育教诲、罪犯作业、罪犯状况等专题的横向研究,以及对民国时期各项监狱制度在北京监狱实际运行状况的分析,说明北京监狱对民国时期狱制的转型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透过北京监狱在近代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揭示出民国时期监狱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余萍[6](2019)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并建构了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就是一个典型。我国大陆地区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但却一直没有建构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依托与成人刑法体系,少年司法处遇以刑事处罚为主,先前适用的未成人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由于历史原因,处于萎缩、适用率极低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少年司法处遇缺乏早期干预、以及后期追踪辅导,未形成一体化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大陆地区存有一脉相承的道德传统、人文风俗、家庭观念,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法律又根植于民族历史、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相近成分的社会因素土壤必然适应同类法律植物的生长,剖析台湾地区少年刑事政策,借鉴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运行机制无疑是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与完善少年司法的一条可靠捷径。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制定,标志着少年法体系脱离了成人刑法体系的束缚,逐渐形成了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中心圆点,并以“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件”等一系列的少年福利性质的法为支撑,共同形成以“保护主义优先”“儿童最大利益为根本”的独立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从制定到其后多次修改,无不契合了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少年刑事政策是反应国家或地区预防少年犯罪的一面镜子,它客观回应了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对于社会防卫的诉求,提出一系列针对防止少年犯罪的手段与策略。世界少年刑事政策在经过报应―惩罚性、保护―矫正性阶段之发展,到现在的保护―惩罚二元之刑事政策的摇摆,而台湾地区仍保持保护-矫正之少年刑事政策,并朝着少年福利保护方向发展,又出于保护双向原则的考虑,也加强对少年被害人的保护。“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初衷,始终围绕着着解救陷入囫囵的少年,避免其受到非人道、残酷的刑罚,以及预防少年犯罪这两个终极目标而进行。为此,“少年事件处理法”将适用对象扩展为触法少年、触法儿童、虞犯少年。当然,由于虞犯少年在适用范围、存在的正当性、管控的适度、价值取舍等方面,均受到少年刑事政策的影响,为此,其处遇引发了少年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的争议,特别以逃学逃家少年处遇的争议尤甚,到底是纳入儿童福利保护中去还是继续保留在少年司法管辖之内?而我国大陆地区以传统刑罚观念为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与虞犯少年被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主要在于家庭、其次在于政府的收容教养机构,但这部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且收容教养处分的适用率极低,因此,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基本处于空白,所以,建议将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纳入司法管辖。其次,严重不良行为已被证明是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治疗少年犯罪的最根本措施为提前预防,因此,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应采取提前预防。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少年法院在少年事件处理中占主导地位。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决定的提起,表明其具有协力保护少年的权力。少年警察队处于处理少年非行事件的第一线,具有前沿预防的职责。纵观我国少年司法组织存在资源有限、力量不足、独立性不够、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台湾地区少年司法机构建设的经验上,我国大陆应当以少年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罪错少年采用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二元处遇机制,并以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分为辅。保护处分从弱到强的严厉程度排序为训诫、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感化教育。对于罪错少年处分之决定不能只评价“非行”,而应主要评价“需保护性”因素。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抉择在于权衡犯罪少年有责性后,再归于“需保护性”因素的评价。由于,我国大陆对犯罪少年只存在单一刑事处分机制,其弊病显而易见,有必要增设保护处分。设立保护处分应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的适用,扩展社区型矫治措施的运用,并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和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实现对罪错少年教育矫治措施的无缝衔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了保护罪错少年的最佳利益,制定了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的特别程序:全案移送、审前调查、先议权、审理、观护、逆移送制度。在少年事件审理过程中,少年法院对于被审理的少年采取急速辅导、交付观察等保护措施。对比台湾地区的少年审前调查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调查主体混乱问题一直存在,建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由检察院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多次修订为少年司法福利化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具有社会法与权益保障等特点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无疑为预防少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社会福利支持。此外,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弱化了保护罪错少年与保障被害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平衡了由少年司法制度与防卫社会之间所产生的价值取向差异。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未建立独立未成年人法体系,调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仍沿用普通刑事法律制度,但其理念与“保护优先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冲突,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落实。具体梳理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弹性有余、未成年人刑罚结构和种类设置的不适宜等问题;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触法行为犯罪化、处遇程序简单化、矫治手段单一化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无实质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设功能过于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的保护矫正措施缺失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化、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规定不足、未成年犯奖惩制度缺失;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不良行为设置不科学、罚则不足、预防再犯罪措施缺失、政府保护组织机构缺位、家庭、学校、社会保护不到位、强制通报缺失、强制力不足,法条规定过于模糊、空洞、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通过对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梳理与借鉴,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调整罪错少年行为的法律,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切入:第一,该法核心在于体现未成人最佳利益,围绕该核心,重点调整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二,该法重点在于设立分层次未成年人二元处遇机制,设置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第三,该法保障在于建立观护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观护职责。第四,该法目标在于层级化预防模式建立,形成以家庭教育为重心,社会力量为支撑,司法机关为最后防线的预防体系。
滕洪昌[7](2018)在《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强调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一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而对其心理特点的了解需要辅以科学的心理测评。目前在我国少年司法的各个阶段中,都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的实践探索,尤其是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进行的探索最多,他们对心理测评的需求也最大。未成年人检察在少年司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经明确将心理测评作为一种特殊的检察制度,体现出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重视与期待。早在199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开始与上海市青少年心理行为门诊部合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利用心理测评来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为教育感化挽救提供依据,拉开了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序幕,直到2017年3月,心理测评从社会调查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检察制度。虽然经过20多年的积极探索,但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测评目的功利化、有效测评工具缺乏、测评人员不专业等问题比较突出。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与理论研究薄弱、追诉主义观念根深蒂固、法律规定模糊、心理测评本身的误差有很大关系。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着与生俱来的追诉主义欲望,因此依据心理测评的结果实现对涉罪未成人的精确惩罚成为一种必然,带有强烈的报应色彩。这导致心理测评以预测是否再犯为主要目的,以攻击、无情、残忍等消极人格特质为主要测试内容,很容易为涉罪未成年人贴上负面的、消极的标签,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基于国家亲权的理念、以及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必须考虑其独特的身心特点,应该坚持保护主义而非报应主义,应该以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目的。通过心理测评寻找其涉罪的原因、发现其存在的心理问题,为制定教育矫正方案提供支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应该做到心理过程、心理特征与心理状态三者兼顾、积极人格特质与消极人格特质兼具、以积极人格特质为主、对其成长环境也应该充分考虑,如此才能实现保护的目的。当然,虽然都是涉嫌犯罪,但涉罪类型不同的未成年人,其人格特征肯定不同,除了一些共同的人格特质,还有着与特定犯罪类型密切相关的人格特征,因此应该构建模块化的心理测评指标体系:基础模块中包含反映不同类型涉罪未成年人共同心理特征的基本人格特质,补充模块中考虑不同犯罪类型的特点选择与该犯罪类型相关性较高的人格特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使用的心理测评工具大体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是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第二代是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测验,第三代是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与风险控制系统。这些工具存在着适用年龄并不是14-18周岁、解释标准陈旧、消极人格特质过多等问题,需要完善和修改。基于积极人格特质以及犯罪学的相关研究,选择了自我控制能力、公正、宽容、友善、感恩5种与犯罪关系密切的积极人格作为测评指标,把宽容、友善和感恩合并为亲社会性。同时,考虑到社会支持、价值观、应对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非常大,因此也被列为测评指标,其中价值观包括金钱观、权力观、集体观和是非观。在量表编制过程中用到的被试群体包括248名涉罪未成年人以及293名普通中学生,在效度检验中所用的被试是260名涉罪未成年人,使用的统计方法包括因素分析、相关分析、假设检验等,采用统计软件SPSS23.0进行分析。最终形成了51道题目的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量表,其中包括两道测谎题。经检验,该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符合测量学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测初犯和再犯的作用,可以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工具,当然该量表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并不断完善。使用编制的心理测评量表,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心理测评发现:男性涉罪未成年人的是非观较差,女性涉罪未成年人的一般公正世界信念和社会支持较差;与家人关系紧张的、被父亲虐待的和被母亲忽视的容易出现问题;被欺凌的社会支持、经常实施欺凌的价值观比较差。因此,依据心理测评的结果制定教育矫正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这些特点,做到教育矫正方案的针对性和个别化。心理测评是存在误差的,应用于涉罪未成年人时误差更大,目前来看心理测评的结果并不具备作为证据的条件。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工作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快。随着心理测评制度法定化的确立,未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专业心理学工作者会越来越多、跨专业的研究也会增多、心理测评可能推广到成年人身上,未来行业协会对心理测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力度会加大,因此心理测评结果的有效性应该会得到极大提升。当然,这离不开相关制度的完善、充足的经费投入,也离不开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
陈姝宏[8](2014)在《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研究 ——以长春市D区典型街道、社区为例》文中指出社区矫正对象是指五类罪犯因社会危害性较小而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一类特殊人群。其范围包括:管制、缓刑、暂于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假释。因为犯罪而缺失了部分社会权利,使矫正对象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在接受强制性监管的同时,还要面对住房、工作、婚姻、家庭等多方面的压力。减缓和摆脱压力仅仅依靠矫正对象自身能力是无法达到的。对他们而言,修复社会关系,建立社会关系网,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获得真正意义的救赎。本研究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问题的研究,是关于社区矫正的个案研究。再社会化是相对于社会化而言的,指对在早期社会化与继续社会化中未取得社会成员资格的人,通过强制或补偿教育的方式进行再教化的过程。目的是改变这些人已形成的那种反文化的人格,使他们接受社会规定的符合多数人利益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罪犯的再社会化,就是使罪犯改掉恶习、修复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马克思认为,罪犯在侵害他人的同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侵害自己的罪行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这种惩罚使他脱离社会规范、文化规范和道德规范,使他显得与社会格格不入。因此,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获得自由所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就是能够完成再社会化。现代行刑领域的做法是,将心理矫正、道德教育与劳动技能的培养等方面紧密结合,以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本研究在考察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效果中发现,当前矫正对象再社会化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会排斥、社会资本匮乏、社会支持不足,难以融入社会。因此,本研究以这几个问题入手,进一步深入社区,研究推进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本研究以吉林省长春市第一个社区矫正试点——长春市D区为研究对象,重点选取了D区的一个街道、两个社区,通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过程中最突出、最主要的矛盾是矫正对象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排斥。社会排斥一定程度上隔断了矫正对象的某些社会关系,阻隔了矫正对象的社会参与。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排斥导致贫困、劳动力市场排斥、服务排斥和社会关系排斥。矫正对象的社会反排斥使他们内心孤僻,行为孤单,不良情绪无处发泄,在得不到理解和支持的时候,易走向极端,存在对社会不满甚至是反抗现有体制冲动。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优势在于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实现刑罚的惩罚性手段与教育性目的相统一。矫正对象在社区、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就有可能回归社会主流价值体系,既节省行刑成本,又实现了再社会化,一举两得。但是,这种理想化的目标能否实现?矫正对象毕竟是罪犯,公众及社区居民能否接受这种方式,能否接受矫正对象?矫正对象能否顺利地融入社会?这些疑问有待研究者的调查和研究。我国的行刑制度在国际化的影响下,从重刑主义逐渐向轻型主义过渡,从惩罚性、报应性理念向人性化、恢复性转变。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在我国试行,已经走过了十年。可以肯定地说,社区矫正制度值得推广,尤其是随着2013年国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政策出台,意味着社区矫正将进入一个全面推进的时期。我国目前还没有《社区矫正法》,相对于监禁刑,社区矫正还只是一种非监禁刑罚的辅助执行方式,意味着罪犯在司法监督下进行社区“服刑”。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使他们纠正错误的理念和行为,重新回归社会,完成再社会化。实际情况是,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面临重重困境,出狱之后种种问题接踵而来。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社会排斥。如果社会排斥矫正对象,矫正对象也会排斥社会。怎样克服社会排斥是理论界亟需研究的课题。社会排斥引起了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难、社会支持网断裂和社会资本匮乏等问题。从实际结果来看,非社会融入就是社会排斥。克服社会排斥需要从非正式支持入手,目前官方的正式支持已经作出了积极努力,如建立正式的专门机构,组织了大量的志愿者参与矫正过程,但矫正对象主观上被支持的感受并不明显,矫正对象内心的被排斥感和现实的排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如何通过非正式支持增加对矫正对象的理解、包容和支持,是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关键。社区矫正是一场社会参与的刑罚。社区矫正既不是矫正对象一个人的独角戏,也不是司法部门的大包大揽,而是由矫正对象与其家人、邻居、朋友、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加的运动会。本文从两个方面论述了建构矫正对象社会关系网的途径:一是从宏观的设计上,增加矫正对象的社会资本,减少社会排斥,增进社会融入,建立非正式社会支持;二是从微观的实际做法上,需要建立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网中查找可能突破的途径和办法。吉林省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社区建设也尚未成熟,缺乏丰富的社区矫正经验,还没有形成适合本地区的特色模式。但是,吉林省的地域文化和风土人情为社区矫正积淀了有益的社会基础,东北人讲情义、重关系的社会习惯,宽容、豪爽、大气的性情,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提供了紧密的情感纽带,较为宽厚的社会包容和普遍接纳的社会心态。
许晨,李延国[9](2013)在《再生之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编者的话:本刊本期隆重推出一部长篇报告文学《再生之门——中国式监狱探秘》,作品披露大墙内鲜为人知的罪与罚、刑与法、人生与兽性的博弈、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东西方法律思想之比较。其中有从劳改队到监狱的历史变迁,有监狱人民警察与服刑罪犯斗智斗勇、再铸灵魂的传奇故事,有身为省长、市长的高官沦为"阶下囚"的心路历程,也有外国同行参观中国监狱的感慨。读来惊心动魄、发人深省。两位作家都是国内着名的报告文学作家,其作品《在这片国土上》、《中国农民大趋势》、《人生大舞台》、《居者有其屋》等等,都曾获得过多种文学奖项。
薛惠[10](2013)在《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文中认为监狱是社会的缩影,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窗口,监狱的文明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一个国家的服刑人员在社会总人口所占的比例是极少的,但每一个服刑人员牵动着他的家庭、亲人和朋友,更牵动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于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给个人或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或严重的危害,很多人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不可饶恕,给予严惩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他人的作用。事实表明严刑峻法并不能杜绝犯罪,也不能完全把服刑人员改造好,有时候甚至导致报复社会的更大刑事案件发生。刑罚虽然具有惩罚服刑人员的作用,但刑罚的真正目的是将犯了罪的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不再继续犯罪。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场所,刑罚执行理念不仅影响到监狱的工作开展,也影响到服刑人员改造的效果。随着时代的更迭和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们对犯罪和刑罚的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国家已由专制走向民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刑罚由严厉走向轻缓。更多的人认识到服刑人员虽然造成了社会危害,但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希望对服刑人员不再采取惩罚、报复等刑罚,而是采用劳动改造和思想矫正的方式,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重塑价值观和人生观,从思想和心灵深处解决服刑人员的犯罪问题,为他们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创造条件。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同样也受到人类社会民主和文明的影响,尤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监狱的管理更加法治化和人性化。按照依法治国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改造服刑人员是我国监狱面临的重大使命和紧迫任务。为完成监狱对服刑人员改造的历史使命,必须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出路在于创新。监狱及其管理机构要转变观念,将监狱从一个服刑人员关押场所转变为服刑人员的矫正场所,加大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力度,不断提高矫正水平和质量,使服刑人员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刑满释放后不再犯罪。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服刑人员行为约束和心理矫治,劳动技能的培养,成功地改造了一大批服刑人员,但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人们文化素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注重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并加大思想矫正力度日益成为监狱管理的重要内容。论文以思想矫正为红线,前后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本体论。介绍了服刑人员概念的演变,分析中西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渊源流变并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加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其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和条件,也是降低再犯罪率的重要途径。第二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依据论。本章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人格动力学理论、人道主义理论、社会激励理论、亚文化理论的角度讨论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而尊重服刑人员基本权利,追求行刑效益最优化,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要求是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实依据。第三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由矫正主体、矫正对象、矫正介体等静态要素和施教系统、接受系统、反馈系统等动态要素组成,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具有能动性、发展性、连续性的特点。分析和研究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机制和内在规律,有助于推动和开展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教育工作。第四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影响因素论。思想矫正过程是服刑人员由外在规制到内在规制的转化过程,这种转化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观念滞后,矫正教育者和服刑人员的道德观念和思想素质,矫正环境和矫正制度等因素是影响矫正效果的重要条件。第五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对策论。本章根据当前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状,结合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理论研究最新成果,提出矫正主体思想上要重视服刑人员的思想矫正工作,建立专职的思想矫正工作队伍,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构建多种主体参与的社区矫正活动等对策是提升矫正效果,使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途径。
二、《监狱劳教所机构设置研究》一书已经出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监狱劳教所机构设置研究》一书已经出版(论文提纲范文)
(1)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分析 ——以2009年至2020年公务员考录公告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简要评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及其功能 |
第一节 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界定 |
一、考录标准和招考标准界定 |
二、工作经历标准界定 |
三、工作经历标准运用界定 |
四、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内容 |
第二节 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的原则 |
一、与制度法规相一致原则 |
二、与职位诉求相一致原则 |
三、公平性原则 |
第三节 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功能 |
一、工作经历标准运用保证人职匹配性 |
二、工作经历标准运用保证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 |
三、工作经历标准运用保证公务员考录公平性 |
四、工作经历标准运用促进公务员培养 |
第四节 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的互动性 |
一、工作经历标准运用与专业标准运用的契合性 |
二、工作经历标准运用与年龄标准的契合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2009至2020 年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总体情形分析 |
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总体情形 |
二、各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总体情形 |
第二节 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呈现出的基本特征 |
一、理性化程度不断提升 |
二、差异性不断彰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工作经历标准运用问题及对策分析 |
第一节 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存在一定随意性 |
二、工作经历标准运用一定程度上绝对化 |
三、工作经历标准运用针对性不够突出 |
第二节 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问题成因分析 |
一、对工作经历标准本质认识存在误区 |
二、工作经历标准运用标准缺乏 |
三、工作经历标准运用规范性缺失 |
第三节 完善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对策分析 |
一、科学把握工作经历标准的本质 |
二、明确工作经历标准运用标准 |
三、提升工作经历标准运用的协调性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上海市监狱内部警力资源配置优化问题研究 ——以N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3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问卷调查法 |
1.4.3 个别访谈法 |
1.4.4 比较研究法 |
1.5 本文创新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警力的含义 |
2.1.2 警力资源配置的含义 |
2.1.3 监狱内部警力资源配置的含义 |
2.2 基本理论概述 |
2.2.1 无增长改善理论的基本内容 |
2.2.2 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的主要内容 |
2.2.3 上述理论对上海市监狱内部警力配置优化的启示 |
第3章 上海市监狱及内部警力配置的现状 |
3.1 上海市监狱的基本情况 |
3.1.1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所辖的监狱 |
3.1.2 上海市监狱管理的组织架构 |
3.1.3 监狱内警察岗位的构成及岗位职责 |
3.1.4 监狱警察工作的特点 |
3.2 上海市监狱警力运行的现状分析 |
3.2.1 监狱警力运行基本情况 |
3.2.2 上海市监狱警力配置的特点 |
第4章 上海市N监狱内部警力配置及运行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上海市N监狱的概况 |
4.2 N监狱警力配置及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1 警力资源短缺 |
4.2.2 警力分布结构不合理 |
4.2.3 专业人才的工作安排使用不够合理 |
4.2.4 狱警工作技能水平无法完全满足岗位需求 |
4.3 N监狱内部警力配置存在问题的原因 |
4.3.1 任务加重而警力配置未相应增长 |
4.3.2 岗位设置专业性欠缺 |
4.3.3 警力使用欠科学 |
4.3.4 科技手段运用少 |
4.3.5 工作技能培训效果差 |
4.3.6 工作激励有效性缺失 |
第5章 我国公安部门解决警力配置不足问题的经验 |
5.1 我国公安部门破解警力配置不足的做法 |
5.1.1 建设智慧公安辅助执法 |
5.1.2 购买社会服务分流压力 |
5.1.3 通过强化业务训练提升警员素质 |
5.2 公安部门解决警力不足配置问题的经验借鉴 |
5.2.1 以先进科技增强警力 |
5.2.2 以人力资源统筹弥补警力 |
5.2.3 以内部挖潜盘活警力 |
第6章 上海市监狱内部警力配置优化的对策建议 |
6.1 科学合理分配使用警力 |
6.1.1 调整优化男女警工作岗位 |
6.1.2 根据监狱岗位性质合理配置警员 |
6.2 运用合理手段弥补监狱警察数量的不足 |
6.2.1 招收监狱辅警从事辅助性监狱管理工作 |
6.2.2 鼓励部分民警提前退休以适时补充新生力量 |
6.3 通过改革培训制度提升在岗狱警的工作能力 |
6.3.1 创新培训内容 |
6.3.2 丰富培训形式 |
6.3.3 充实培训师资力量 |
6.4 借助科技手段解放监狱警力 |
6.4.1 推进警务装备现代化 |
6.4.2 着力推进监狱智慧化建设 |
6.5 改革激励机制激发监狱狱警工作潜能 |
6.5.1 改进现有考核制度 |
6.5.2 完善狱警基本保障制度 |
6.5.3 从监狱狱警成长需要出发实施有效激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上海市N监狱警力运行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 B《访谈提纲》 |
致谢 |
(3)石一枫小说的文学空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一) 语言特色研究 |
(二) 叙事研究 |
(三) 艺术技巧研究 |
(四) 作品意义研究 |
(五) 作家比较研究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文学空间的界定 |
第一节 空间概念的产生与流变 |
一、 古希腊本体论空间概念 |
二、 17-18世纪认识论空间概念 |
三、 20世纪初的空间概念 |
第二节 空间转向与空间理论的生成 |
一、 空间转向的背景 |
(一) 生活方式的改变促成空间转向 |
(二) 文化价值观念转变促成空间转向 |
(三) 哲学思维转换促成空间转向 |
二、 空间转向的理论内涵 |
(一) 列斐伏尔空间生产理论 |
(二) 福柯的权力——空间——知识理论 |
第三节 空间理论中的文学空间研究 |
一、 空间生产理论下的文学空间 |
二、 文化学视角下的文学空间研究 |
三、 叙事学视角下文学空间研究 |
第二章 石一枫小说中的物理空间 |
第一节 地理空间 |
一、 作家生活的地理空间 |
二、 建立在作家记忆和想象上的地理空间 |
(一) 北京:跨越差异的爱情世界 |
(二) 北京:外乡人融不进的土地 |
第二节 监狱空间 |
一、 监狱空间的三重叙事 |
二、 监狱的权力化空间 |
第三章 石一枫小说中的心理空间 |
第一节 心理空间之一:流浪 |
一、 流浪者“在路上” |
二、 流浪者的心理空间 |
第二节 心理空间之二:闯入 |
一、 城市的闯入者 |
二、 闯入者的心理空间感 |
第三节 心理空间之三:遐想和梦境 |
一、 遐想和梦境 |
二、 遐想与梦境建构的人物心理空间 |
第四章 石一枫小说中的社会空间 |
第一节 政治空间 |
一、 区隔:“底层”空间与“上层”空间 |
二、 政治空间中区隔呈现的对比叙事 |
第二节 网络空间 |
一、 电子眼和网络空间 |
二、 网络空间对阶层差异的蒙蔽 |
第三节 性别空间 |
一、 空间的性别化 |
二、 性别空间中女性自我身份认同的缺失 |
第五章 石一枫小说中文学空间的意义 |
第一节 传统文学空间的继承与拓展 |
一、 文学空间的延续 |
二、 文学空间叙事手法的创新——文学空间多样化表达 |
第二节 阶层问题小说主题内容的超越 |
一、 主题的超越——教育资源公平问题的独特理解 |
二、 内容的超越——阶层差距的真实刻画 |
三、 诗意空间的向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清末民国时期北京监狱研究(190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四、基本概念与研究时段界定 |
第一章 北京监狱的创建(1907—1911) |
1.1 北京监狱创建的背景 |
1.1.1 中国传统狱制的基本特征 |
1.1.2 西方近代监狱理念的传播 |
1.1.3 清末监狱改良运动的推动 |
1.2 北京监狱的创建 |
1.2.1 允准设立 |
1.2.2 选址、设计与建造 |
1.2.3 创建北京监狱的评价 |
小结 |
第二章 北京监狱的历史变迁(1912-1937) |
2.1 北洋政府时期的北京监狱 |
2.1.1 北洋政府的接收 |
2.1.2 北洋政府初期的筹办 |
2.1.3 北京监狱初期发展与波折 |
2.1.4 北洋政府时期北京监狱的特点 |
2.2 南京政府时期的北京监狱 |
2.2.1 南京政府的接收 |
2.2.2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状况 |
2.2.3 北京监狱制度演变与走向 |
2.2.4 监狱状况恢复与作业回升 |
2.2.5 南京政府时期北京监狱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北京监狱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分析 |
3.1 北京监狱管理机构创设与演变 |
3.1.1 清代狱官体制与清末改良 |
3.1.2 北京监狱管理机构创立与职能初设 |
3.1.3 北洋政府时期职能完善与调整 |
3.1.4 南京政府时期机构重组 |
3.1.5 北京监狱管理机构与职能演化评价 |
3.2 北京监狱管理人员分析 |
3.2.1 清代监狱官状况与清末改良 |
3.2.2 北京监狱监狱官设置 |
3.2.3 监狱管理人员的选任 |
3.2.4 监狱管理人员薪俸与奖惩 |
小结 |
第四章 北京监狱的教育与教诲 |
4.1 教育教诲在教育刑中的地位与功能 |
4.1.1 近代教育刑内涵 |
4.1.2 教育教诲在近代教育刑中的功能 |
4.2 清代刑制改革 |
4.2.1 中国古代“明刑弼教”刑制辨析 |
4.2.2 清末狱制状况 |
4.2.3 清末教育刑引入 |
4.3 北京监狱教育教诲实践演化 |
4.3.1 教育教诲的早期探索 |
4.3.2 教育教诲的初步发展 |
4.3.3 教育教诲的衰败 |
4.3.4 教育教诲的回升及其分析 |
4.4 北京监狱教育教诲演化特点 |
4.4.1 内容不断扩展与多重转化 |
4.4.2 形式由简单到复杂 |
4.4.3 态势由上升、引领转为下降与平庸 |
4.4.4 始终存在制度、实践、效果之间的距离 |
小结 |
第五章 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发展及其功能演变 |
5.1 近代监狱作业制度建立 |
5.1.1 中国古代劳役制度 |
5.1.2 近代西方监狱作业制度 |
5.1.3 清末监狱作业制度建立 |
5.2 北洋政府罪犯作业法律法规 |
5.2.1 罪犯作业法律的草创 |
5.2.2 罪犯作业法律的逐步完善 |
5.2.3 北洋政府罪犯作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
5.3 罪犯作业早期发展与功能初显 |
5.3.1 罪犯作业的早期发展 |
5.3.2 罪犯作业双重功能初显 |
5.4 罪犯作业功能的衰退 |
5.4.1 罪犯作业经济功能衰退 |
5.4.2 罪犯作业社会功能衰退 |
5.4.3 罪犯作业功能衰退的原因 |
5.5 罪犯作业扩展与功能异变 |
5.5.1 南京政府监狱作业法律法规 |
5.5.2 监狱作业回升与扩展 |
5.5.3 监狱作业功能异变 |
5.5.4 监狱作业功能异变原因 |
5.6 罪犯作业发展及其功能演化评价 |
5.6.1 罪犯作业发展与功能演化经历了曲折过程 |
5.6.2 不同阶段作业发展对中国狱制转型有不同作用 |
5.6.3 作业功能衰退与异变具有历史必然性 |
小结 |
第六章 北京监狱罪犯分析 |
6.1 北京监狱罪犯特点 |
6.1.1 罪犯数量庞大 |
6.1.2 罪犯类型由相对简单到复杂 |
6.1.3 具备某些独有服刑条件 |
6.2 北京监狱罪犯服刑生活 |
6.2.1 衣 |
6.2.2 食 |
6.2.3 住 |
6.2.4 卫生及医疗 |
6.2.5 评价 |
6.3 北京监狱罪犯服刑终结 |
6.3.1 罪犯服刑终结内涵阐释 |
6.3.2 北京监狱罪犯服刑终结 |
6.3.3 北京监狱罪犯服刑终结状况评价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清末少年司法理念的萌起 |
一、历史背景 |
二、少年司法机构的初设 |
三、清末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初显 |
第二节 民初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
一、少年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
二、少年刑事处分执行的特别规定 |
三、少年审判制度的初设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一、第一阶段(1955 年―1970年“少年事件处理法”形成) |
二、第二阶段(1971-1996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 |
三、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少年事件处理法”全面修订) |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刑事政策背景 |
第一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概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 |
二、少年刑事政策之意义 |
第二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 |
一、“惩罚―报应”少年刑事政策 |
二、“保护―矫正”少年刑事政策 |
三、“保护-惩罚”二元少年刑事政策 |
第三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发展的启示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实践偏差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应然取向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动态发展 |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一节 “少年事件处理法”适用对象的分类 |
一、触法儿童 |
二、触法少年 |
三、虞犯少年 |
第二节 虞犯少年适用对象范围之争议 |
一、争议之由来 |
二、争议焦点之博弈 |
第三节 对扩大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适用对象之启示 |
一、低龄触法未成年人应纳入司法管辖 |
二、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应提前预防 |
第四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主导保护 |
一、少年法院(庭)建立的必要性 |
二、少年法院(庭)的组织 |
第二节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力保护与前沿预防 |
一、检察机关的协力保护 |
二、少年警察局(队)的前沿预防 |
第三节 其他机构(个人)的广泛参与保护 |
一、社会福利、教养机构的参与与福利保护 |
二、少年法定代理人参与与强制亲职教育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建构独立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启示 |
一、以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 |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 |
三、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 |
四、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 |
第五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体处遇 |
第一节 少年事件的实体处分 |
一、实体处分的裁定基础 |
二、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的抉择 |
三、保护处分适用的比例原则 |
第二节 保护处分 |
一、训诫辅以假日生活辅导 |
二、保护管束 |
三、安置辅导 |
四、感化教育 |
第三节 刑事处分 |
一、少年免刑及免刑后处分的特殊性 |
二、少年适用刑事处分种类的特殊性 |
三、缓刑、假释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四、刑事处分执行方式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启示 |
一、未成人保护处分设置的必要性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保护处分措施的具体内容 |
第六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少年非行的发现与受理 |
一、少年非行的发现 |
二、少年法院的受理 |
第二节 审前调查 |
一、审前调查概述 |
二、审前调查的开展 |
三、审前调查结论的运用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一、审理方式之独特性 |
二、审理过程之开展 |
三、审理过程之保护措施 |
第四节 刑事案件逆移送制度 |
一、先议权的产生及作用 |
二、逆移送启动侦查程序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示 |
一、问题提出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的状况 |
三、由检察院主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建议 |
第七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支持体系 |
第一节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 |
二、福利制度支持下的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 |
三、儿童及少年的福利保护 |
第二节 儿童及少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
一、少年及儿童犯罪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二、校园被霸凌人的保护 |
三、少年恢复性司法的开展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未成年人制度完善的启示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福利保护 |
二、“问题”未成年少女的福利保护 |
三、未成年人身份权、家庭生长权的福利保护 |
四、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福利保护 |
第八章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借鉴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大陆地区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梳理与借鉴 |
一、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下的福利性保护 |
二、需保护必要性调查下的行为科学配合 |
三、少年观护制度下的更生保护 |
四、层级化少年保护圈下的全面预防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法方略 |
一、修法总体思路的提出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法”的立法建议 |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订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7)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少年司法需要心理学的参与 |
(二)国外少年司法中心理测评被广泛应用 |
(三)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比较落后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概念界定 |
(一)心理测评 |
(二)涉罪未成年人 |
五、研究方法 |
(一)问卷法 |
(二)访谈法 |
(三)量表法 |
第一章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历史与现状 |
一、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历史 |
(一)未成年人检察领域的初步探索 |
(二)未成年人检察实践的改进努力 |
(三)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法定化 |
二、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存在的问题 |
(一)地域差异比较大 |
(二)有效的测评工具缺乏 |
(三)专业的测评人员少 |
(四)测评目的功利化明显 |
三、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基础理论研究比较薄弱 |
(二)检察官固有的国家公诉人职责 |
(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模糊 |
(四)心理测评本身存在较大误差 |
第二章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模式的反思 |
一、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报应模式 |
(一)以追诉主义理念为基础 |
(二)以预测再犯风险为主要目的 |
(三)以与犯罪相关的消极人格特质为主要测试内容 |
(四)对再犯预测的准确性非常低 |
(五)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理念不一致 |
二、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教育模式 |
(一)以保护主义理念为基础 |
(二)以促进成长为主要目的 |
(三)以与犯罪相关的积极人格特质为主要测试内容 |
(四)将积极人格特质与消极人格特质结合有利于实现教育矫正的目的 |
(五)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符合 |
三、报应模式转向教育模式的必然性 |
(一)将传统心理测评应用于司法领域面临挑战 |
(二)涉罪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性 |
(三)涉罪未成年人与普通未成年人之间并无质的差异 |
第三章 本土化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量表的设计 |
一、教育模式下心理测评的应有内容 |
(一)心理过程、心理特征与心理状态兼顾 |
(二)积极人格特质与消极人格特质相结合 |
(三)内部特质与成长环境相结合 |
(四)考虑不同犯罪类型的差异 |
二、构建心理测评量表的设想 |
(一)已有心理测评量表难以满足教育的需要 |
(二)积极人格特质的相关研究为量表编制提供了基础 |
(三)根据犯罪学的相关研究选择针对性的积极人格特质 |
(四)选择与犯罪关系密切的其它因素 |
三、心理测评量表的具体编制 |
(一)参考工具 |
(二)编制步骤 |
(三)自我控制分量表 |
(四)公正世界信念分量表 |
(五)价值观分量表 |
(六)亲社会分量表 |
(七)社会支持分量表 |
(八)挫折应对分量表 |
(九)量表的合成与信效度检验 |
四、对所编制心理测评量表的评价 |
(一)心理测评量表的优点 |
(二)心理测评量表的不足 |
第四章 心理测评结果对教育矫正的启示 |
一、充分考虑两性差异 |
(一)重点关注男性涉罪未成年人的是非观 |
(二)重点关注女性涉罪未成年人的一般公正世界信念和社会支持 |
二、重视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
(一)重点关注与家人关系紧张的涉罪未成年人 |
(二)重点关注被父亲虐待和被母亲忽视的涉罪未成年人 |
三、关注欺凌与被欺凌对犯罪的影响 |
(一)重点关注被欺凌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 |
(二)重点关注经常实施欺负的涉罪未成年人价值观 |
第五章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制度的完善 |
一、不宜将心理测评结果作为司法证据 |
二、附条件强制启动心理测评 |
三、由专业的心理测评人员实施测评 |
四、检察机关主导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 |
五、适当扩大心理测评的适用范围 |
六、利用行业协会加强对心理测评工作者的管理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涉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 B 涉罪未成年人访谈提纲 |
附录 C 未成年人检察官调查问卷 |
附录 D 未成年人检察官访谈提纲 |
附录 E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量表 |
附录 F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的实施意见》(建议稿)及解析 |
致谢 |
作者简历 |
(8)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研究 ——以长春市D区典型街道、社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研究的领域与面向 |
1.2.1 罪犯再社会化理论追溯 |
1.2.2 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特殊性 |
1.2.3 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影响因素与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述评与理论准备 |
1.3.1 社区矫正刑研究述评 |
1.3.2 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相关理论研究述评 |
1.3.3 社会关系网及相关理论研究述评 |
1.3.4 已有研究的局限及本研究的发现 |
1.4 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
1.4.1 社会关系网视角下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解释 |
1.4.2 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视角切换 |
1.4.3 社会调查与个案研究 |
1.5 表述框架与结构 |
第2章 个案介绍与调查 |
2.1 长春市 D 区社区矫正总体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
2.1.1 “D 区模式”:作为社区矫正试点的制度建设与组织结构 |
2.1.2 专业化的管理机构:社区矫正管理局 |
2.1.3 小结:试点试行期间社区矫正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2.2 D 区社区矫正个案调查 |
2.2.1 a 街道社区矫正调查 |
2.2.2 b 社区社区矫正调查 |
2.2.3 c 社区社区矫正调查 |
第3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问题 |
3.1 矫正对象的嵌入困境 |
3.1.1 结构性嵌入困境:社会排斥的负面影响 |
3.1.2 关系性嵌入困境:社会信任的破裂 |
3.2 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的面向及表现 |
3.2.1 劳动力市场的排斥 |
3.2.2 社会保障的排斥 |
3.2.3 社会公众的排斥 |
3.3 矫正对象对社会的排斥与抗拒 |
3.3.1 对“罪犯”身份的排斥 |
3.3.2 对社会支持的排斥 |
3.3.3 对社会控制的排斥 |
3.4 双向排斥的不利后果 |
第4章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支持网断裂问题 |
4.1 社会支持网“结构关系”的断裂 |
4.1.1 “人在情境中”:强关系社会支持的断裂 |
4.1.2 “互助与自助”:弱关系社会支持的断裂 |
4.2 社会支持网“结构类型”间的断裂 |
4.2.1 正式支持的“力不从心” |
4.2.2 非正式支持的“有心无力” |
4.2.3 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的断裂 |
4.3 社会支持网“资源类型”间的断裂 |
4.3.1 家庭依赖型资源的断裂 |
4.3.2 社区依赖型资源的断裂 |
4.3.3 自我局限型资源的断裂 |
第5章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资本匮乏问题 |
5.1 社会资本与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网 |
5.1.1 矫正对象社会资本的维度 |
5.1.2 社会资本对矫正对象的正面功能 |
5.1.3 社会资本对矫正对象的负面效应 |
5.2 矫正对象文化规范资本的缺失 |
5.2.1 社会信任的缺失 |
5.2.2 社会心理的缺失 |
5.2.3 价值观传统的缺失 |
5.2.4 互惠与合作资本的缺失 |
5.3 矫正对象社会资本匮乏的表现 |
5.3.1 社会关系网外部资源的紧张 |
5.3.2 社会关系网关系强度的限制 |
5.3.3 社会关系网断裂带来的资本“贬值” |
第6章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网的整合与再编织 |
6.1 建构矫正对象社会关系网的国内外经验 |
6.1.1 国外经验借鉴 |
6.1.2 国内经验总结 |
6.2 建立矫正对象社会资本整合的制度与机制 |
6.2.1 社区矫正官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
6.2.2 社区矫正帮教机制的创新与推进 |
6.2.3 搭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平台 |
6.3 增加矫正对象社会资本的途径 |
6.3.1 隐蔽身份下的社会关系扩展 |
6.3.2 利用网络资源建立沟通渠道 |
6.3.3 建立就业推荐机制促进就业 |
6.4 社会支持网的再编织: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的互动 |
6.4.1 加强非正式支持力量 |
6.4.2 促进监管者与矫正对象的良性互动 |
6.4.3 监狱教育与社区矫正教育的资源整合 |
6.4.4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9)再生之门(论文提纲范文)
序章 |
人类监狱纵横谈 |
第一章杀头不像割韭菜 |
1、毛泽东对犯人说话了 |
2、劳改队长的传奇 |
3、阶级斗争的年代 |
4、管人的和被管的 |
5、华岗校长的沉浮命运 |
6、作家之眸看监狱 |
第二章魔鬼之锤敲响了警钟 |
1、血光中的壮士 |
2、里程碑式的大转折 |
3、“三像三心”育新人 |
4、“变色龙”表演的悲剧 |
5、八千里路云和月 |
第三章 文明的求索者 |
1、监狱里的特殊学校 |
2、化腐朽为神奇的锻造 |
3、“一所了不起的监狱” |
4、刻骨铭心的“警醒日” |
5、高高举起的奖牌 |
6、与一位老警官的对话 |
第四章“适应性”里的人性光辉 |
1、监狱新政的探路人 |
2、“把犯罪的人当作人” |
3、阳光狱务 |
4、监狱长接待日 |
5、大墙内的超市 |
第五章春风化雨润心田 |
1、放下你的屠刀 |
2、“脱逃大王”的回家路 |
3、三亲工程 |
4、三个“卖火柴的小女孩” |
5、电视直播:现代监狱一日 |
第六章雕塑灵魂的人 |
1、赶“雷锋大集” |
2、点点滴滴都是情 |
3、“痴迷者”的觉醒 |
4、斗智斗勇战“冥顽” |
5、十一大协会 |
第七章升起你的太阳 |
1、一个死刑犯的最后回首 |
2、把刑期变学期 |
3、又到新春团聚时 |
4、北大讲坛上的监狱长 |
5、属于你的太阳 |
尾章法律的表情 |
(10)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 论文研究的背景 |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现状分析 |
(一)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二) 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中西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之比较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概述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从“犯人”、“罪犯”到“服刑人员” |
(二) 服刑人员概念确定的意义 |
(三) “思想矫正”释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历史沿革 |
(一) 西方国家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历史变迁 |
(二) 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渊源和发展概况 |
(三) 当代教育刑主义下的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思潮 |
三、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性质和特点 |
(一)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
(二)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价值观重塑的过程 |
(三)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社会复归过程 |
四、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意义 |
(一) 丰富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
(二) 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 |
(三) 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率 |
第二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 |
(一)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 |
(二) 人道主义行刑理论 |
(三) 人格动力学理论 |
(四) 社会激励理论 |
(五) 亚文化理论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实依据 |
(一) 尊重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
(二) 体现行刑效益的实际需要 |
(三)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
第三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分析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定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运行和环节 |
三、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基本机制 |
(一)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接受机制 |
(二)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动力机制 |
(三)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说服机制 |
(四)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沟通机制 |
第四章 影响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因素分析 |
一、社会观念滞后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重刑主义观念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二) 功利化观念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二、矫正工作者自身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矫正工作者文化程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施教过程的影响 |
(二) 矫正工作者心理素质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施教过程的影响 |
三、服刑人员自身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服刑人员心理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二) 服刑人员道德素养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三) 服刑人员的认知水平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四) 服刑人员的文化素养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四、矫正环境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监区环境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环体的影响 |
(二) 社会支持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环体的影响 |
五、矫正制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矫正教育者的主体范围规定不明确 |
(二) 服刑人员的奖惩激励缺乏制度制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对策分析 |
一、转变矫正主体观念,注重思想矫正在服刑人员改造中的作用 |
(一) 树立尊重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观念 |
(二) 转变社会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态度 |
二、开展道德教育,使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一) 培养服刑人员耻感意识,加强道德教育 |
(二) 培养服刑人员道德自省,加强道德内化 |
三、构建主体间性思想矫正教育模式,开展服刑人员的个性化教育 |
(一) 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模式的新突破 |
(二) 开展服刑人员个性化矫正,提高矫正效果 |
四、开展多样化矫正活动,提高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工作质量 |
(一) 开展文化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知识水平 |
(二) 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服刑人员守法意识 |
(三) 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和生存能力 |
(四) 开展心理咨询,提高服刑人员的心理调适能力 |
五、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思想矫正教育环境 |
(一) 加强监区、家庭、社会环境的构建,营造积极向上的矫正氛围 |
(二) 构建政府组织为主导,多种力量参与的社区矫正教育模式 |
六 完善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工作的相关制度 |
(一) 完善思想矫正工作的衔接制度 |
(二) 健全矫正工作者职业准入制度 |
(三) 建立服刑人员人格调查制度和定期走访制度 |
(四) 完善服刑人员考核制度 |
(五) 构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奖惩机制的听证制度 |
结语:高墙内外人性的流露 |
参考文献 |
附录: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质性研究探索与尝试 |
后记 |
四、《监狱劳教所机构设置研究》一书已经出版(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分析 ——以2009年至2020年公务员考录公告为分析对象[D]. 苏芹.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上海市监狱内部警力资源配置优化问题研究 ——以N监狱为例[D]. 王文娟.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3]石一枫小说的文学空间研究[D]. 冉崇鑫.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清末民国时期北京监狱研究(1907-1937)[D]. 崔嘉欣. 河北大学, 2019(09)
- [6]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D]. 余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研究[D]. 滕洪昌. 鲁东大学, 2018(07)
- [8]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研究 ——以长春市D区典型街道、社区为例[D]. 陈姝宏. 吉林大学, 2014(09)
- [9]再生之门[J]. 许晨,李延国. 时代文学(下半月), 2013(05)
- [10]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D]. 薛惠.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