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缺陷分析及其改革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魏鹏[1](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张咏涛[3](2020)在《监察管辖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庞常青[4](2020)在《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列为刑事侦查手段,但授权特征过于突出,制约程序过于简单,“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障”的信号过于强烈。我们必须认识到:技术侦查措施虽仅为刑事侦查手段之一,但其高入侵性特征在所有刑事侦查手段中独占鳌头。该措施可以在当事者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将其隐私性信息一网打尽,使当事者瞬间称为“透明人”,其公民权利很容易处于被入侵的危险状态,这与刑事诉讼法的“人权法”或“小宪法”地位不相匹配。尤其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这些手段的公民权入侵威力将会变的不可想象,对其进行严格规制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刻不容缓。虽然没有使用“监听”术语,但技术侦查措施大多与监听措施类同。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历史悠久,其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技术及具体法律规范设计能较好地体现执法权力约束与民权保护平衡的效果,颇有可资借鉴之处。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全面、深度研究有助于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有利于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成熟,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早日提升。论文以刑事监听价值分析开篇,基于社会对刑事监听危害性的认识大多源于直觉、无法清晰解释危害的根源、程度的现实,论文对刑事监听的正、负价值进行了深度剖析。除释明刑事监听的正价值外,重点研究了刑事监听的负价值,这是对政府刑事监听进行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从表面上看,刑事监听显然具有侵犯“通信隐私权”及“通信自由权”的负价值,是对“自由价值”的一种背离;然而从实质上看,刑事监听更是对公民“智力隐私权”的一种侵犯,远远超出普通“隐私权”的范畴,影响到每个人的智力创造活动,进而影响到文明的创造和发展。此外,刑事监听还会导致“自我查禁”式的“寒蝉效应”,导致监听者与被监听者,不同被监听者之间的权力和权利失衡,进而产生敲诈勒索危险、游说危险、和歧视危险。以上分析比较深入地揭示了对刑事监听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明确了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有利于更好地理解美国刑事监听法律规范。论文第二章全面、系统、清晰地梳理了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历史,为研究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立法、司法理念、原则,以及程序构造等问题打下基础。本章力求展现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全貌,将研究的起点首次上推至美国内战时期,弥补了该段研究空白。根据标志性转折点,把发展史划分为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开端阶段(美国内战后到1934年《联邦通信法》实施)、确立阶段(二战后到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实施)、扩容阶段(1978年《外国情报监听法》实施)、成熟阶段(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实施)、挫折阶段(《爱国者法》到《美国自由法》。之前学界对美国监听法的介绍多为片段式,本文研究一方面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作了全景性展现,另一方面突出了发展史中的各转折点,有利于理解其刑事监听制度发展背后各种推动力量之间的此消彼长。第三章重点研究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程序构造,包括其主要监听法的适用范围、令状规则、证据适用和实体救济措施,是对美国各监听法的详尽剖析。所研究的具体监听法规具有全局涵盖性,包括美国宪法、联邦监听法、各州监听法等。由于其各监听法律规范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在理解方面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本章对其各项监听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研究,具体包括各监听法对监听对象的适用、对监听的通信措施适用、以及监听犯罪活动类型适用;监听令状的申请程序、申请标准及全过程监督;监听证据的保存和适用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对非法监听行为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措施。这些对比研究有助于我国进行扬长避短性地借鉴,科学构建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第四章在前面的研究基础上,提炼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中的立法、司法原则的演变轨迹:从美国内战后到联邦调查局成立前,美国各州的对电话和电报监听予以禁止,可以称为“监听禁止”时期;从联邦调查局成立到1967年前,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刑事监听案件时,以“物理入侵原则”判定政府刑事监听行为是否违法,只要不涉及物理入侵,刑事监听行动即使没有令状也不违法;1967年后,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扭转乾坤,认为政府刑事监听必须满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废除“物理入侵原则”标准,采用“合理隐私期待权”原则,公民的通信隐私权和自由权从此被提升到高标准保护等等,这些原则的演变过程是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发展过程中公权和人权博弈斗争史的直接反映,对于我国监听法制建设和隐私权保护法制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论文第五章就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具体包括其法律制度框架、法律规范的程序性冲突、公民权保护水平的冲突、刑事监听立法与科技发展速度的协调性问题、刑事监听行动的立法和司法监督、执法机构的自律等方面。该部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学界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的空白。虽然美国监听法律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客观上仍然存在一些明显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审视可以帮助我们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进行客观评价。论文最后一章归结到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当前我国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设置虽然比较简单,但也应该属于刑事监听规制的开端,但严格意义上来讲还无法承担起平衡刑事监听权与隐私权保护的重担。因为刑事监听措施对公民权的入侵程度极高,其法律规制必须同时进行监听权与审批权的平衡配置,并体现对通信隐私权和自由权的保护标准、保护程序及救济措施。这些任务不是刑诉法的几个条文设置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美国的解决办法是逐渐发展专门法,比如《电话监听法》、《电子储存法》等等,且需要多部专门法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会对程序规制和实体规制进行细化处理,公民权保护会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鉴于此,本章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可取之处进行了借鉴,提出我国未来监听法制定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通信隐私保护法制定的必要性、修订我国宪法第40条为刑事监听权力配置预留空间、确立高标准通信隐私保护原则、统一刑事监听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主的程序性制裁规则、配置刑事监听监督机制、以及违法刑事监听制裁机制等。
杨启慧[5](2020)在《论我国现实语境下的检警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在理念和制度层面都越来越现代化。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更是十分密集,检警关系的理论研究面临着崭新的现实语境和时代背景。在多重的司法改革环境下,检警关系研究需对现实进行回应,密切关注到司法改革带来的变化和需求,在新的起点上,探析检察职能和检警关系的新格局。本文主要是以目前刑事诉讼领域的多重改革为背景,以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为实践根据,以世界范围内检警关系运行的内在规律和普遍经验为参考,探究我国现实语境下检警关系的完善路径。第一章,先分析目前的各项改革对检察机关职能和检警关系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使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受到冲击,检察职能再定位成为重要议题。“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改革对批捕权和公诉权的运行机制作出重大调整,可能会加剧审查批捕实体化、进一步导致审查起诉形式化等问题。而且,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频繁,案件类型化办理和“大部制改革”,使侦查监督部门不复存在,侦查监督如何行使面临难题。当然还有一直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控诉标准和控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释放整个审前程序的案件过滤和分流机能,“以审判为中心”才具有结构上的和现实的可能性。第二章,对检警关系实践运行的现状进行考察,对目前检警关系存在的侦查权缺少约束、不利于保障人权,侦查质量难以满足公诉、审判的需求及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难、实质审查作用弱等问题进行简要的总结、归纳;接着从问题出发展开深层原因的分析,其一,侦查实际上主导着整个侦控环节。其二,侦查与公诉之间存在着“割裂”和权责失衡。其三,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和“异化”。其四,公诉裁量权受限、审前程序过滤和分流作用不足。最后,对目前优化检警关系的改革实践进行反思,探究我国检警关系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第三章借助域外考察的手段,分析主要刑事司法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共性和普遍经验:其一,检察机关普遍具有侦查权、检警关系实践中联结密切、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具有主导核心地位,通过直接的指挥、领导或是公诉裁量权,来引导、约束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防止权力滥用。其二,对侦查权的控制最根本的还是需要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进行,通过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来制约公权、保障私权是世界的普遍法则。检警关系具有天然的追诉倾向,需要司法机关的审前参与,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第四章,提出现实语境下检警关系的发展路径:首先,明确检察机关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定位,提出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总体方向,即确立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承担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提出完善检警关系的近期举措,整合、分离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通过深化提前介入侦查、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体系、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和适当扩大公诉裁量空间,全方位加强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对引导、制约侦查产生实质作用;同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构建专门的诉讼监督部门、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制定监督程序、畅通监督信息渠道,使监督实现制度化、规划化和专业化。最后,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论述我国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必要性和意义,并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和现实需求,提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初步构想,真正将侦查权“关进笼子里”,实现人权保障。
杜宜泽[6](2020)在《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文中提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涵盖着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三大内涵,只有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更加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才能得以实现。通过借鉴现有的理论研究,结合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内涵,就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进行以下工作。首先,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坚持正确的理念支撑,具体包括权威高效与人权保障、集中统一与权力制衡、科学办案与审判中心。其次,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认清其目前存在的专业化不足的表现及原因,欠缺法治化表现在权限划分不清、程序规制不健全、缺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三个方面;有失文明化表现在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弱化、证据搜集运用缺少规则约束、程序衔接不协调三个方面;缺少科学化表现在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划分不明确、未按照职务犯罪案件的种类分派不同的调查人员、调查方法的专业性不足、未表明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录用任职条件四个方面。造成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不足的直接原因是监察立法不完善对调查缺少严格规制,间接原因是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应对大量的反腐工作,根本原因是国家经济基础的不足影响了法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再次,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从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层面设计规划,为此,依据理论与实践经验总结,需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制角度塑造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法治化;需要从立法、职权行使、权利救济方面塑造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文明化;需要从调查方法、科技成果运用角度塑造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科学化。最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需要选择合适的路径,一是需要对监察调查进行系统的与具体的理论研究为监察调查的专业化打下理论基础;二是需要借鉴域外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相关成功经验;三是需要实现调查部门的双轨制以及明确调查权的范围与程序;四是需要从原则遵循、人员录用、调查方法、职权职责方面推进职务犯罪调查权行使的专业化;五是需要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法院的审判权及被调查人的防御权进而实现对监察调查监督制约的专业化。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实现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李蕊[7](2020)在《我国侦查权合理配置研究》文中认为侦查权配置是构建侦查制度的基础和根据。侦查权合理配置不仅关系到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权力与私权利能否平衡运行,而且在侦查总量固定的情形下,侦查权合理配置直接影响到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目前,由于我国侦查权配置不够合理,缺乏有效制约,导致侦查滥权,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且侦查效率不高。因此,要合理配置侦查权,既要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又要提高侦查效益。惩罚和保障并举,给权与限权并重,力求侦查权高效的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本文第一部分从侦查、侦查权的概念入手,比较分析了域外侦查权行使的体制机制和经验,归纳了我国侦查权合理配置的内容及价值取向。第二部分探讨我国侦查权的性质及特征。首先对侦查权的行政权性质说、司法权性质说、双重性质说进行了充分分析,本文认为侦查权属双重性质。其次论述了侦查权效率优先性、追诉性、扩张性、相对独立性以及客观性的特征。讨论侦查权内涵、价值取向及性质为侦查权合理配置奠定基础。第三部分针对侦查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管辖权不明、退回补充侦查有缺陷、侦查权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展开探讨。第四部分对此提出了完善建议和可能的工作方法。侦查管辖权存在侦查管辖不明、指定管辖常态化以及信息化犯罪侦查管辖冲突或缺失的问题。从合理分配侦查权以及构建侦查一体化制度以解决这一问题。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运行中存在过分依赖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很少用到,甚至被闲置的问题。应当一方面从立法上规定更加细致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控制退补率;一方面推进检察院建立行之有效的自行侦查机制。侦查权未形成有效合力,缺乏有效制约这一问题具体试图从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方式力度、构建准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完善重大案件引导侦查制度三个方面增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权威,增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基于控诉职能的办案合力,发挥检察机关本源性的监督权力,以监督促制约。
黄宣植[8](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胡敏[9](2020)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人民需求也有了变化。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新时代的检察机关该如何发展其法律监督权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其本土性和外来性、天然性和传统性,我国古代传统的监督思想与西方引进的检察制度、前苏联检察制度理论、革命时期的检察实践以及我国特殊国情等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前提,1982年宪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争议中不断得到发展。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仍然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国家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只是对其职权进行调整,不曾改变其性质。各国检察权的发展以国际检察权的发展趋势为指向标,顺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态势。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论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也必须以人民需求、人民期待、人民利益为内在要求,坚持做到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及深入人民群众内心。文章提出新时代我国检察机关要在坚持宪法定位的基础上,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发展其法律监督权,实现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使命。
商志娟[10](2020)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依法对刑事侦查进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实践中,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对于规范侦查活动,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人民检察院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这无疑会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遭到质疑,侦查监督手段可能进一步软化;另一方面,职能转隶也为人民检察院强化侦查监督职能提供了可能。本文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在阐释侦查监督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人民检察院职能转隶对侦查监督的挑战与机遇,提出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对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侦查权与侦查监督制度的基本法理。首先,阐释侦查权的概念与特征,以此为基础,阐述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侦查监督制度的内容构成。第二部分: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检视。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监督的法律规定,本文认为,侦查监督重点不突出、侦查监督时间滞后、侦查监督手段乏力、侦查监督信息获取渠道不足以及权利救济困难,是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侦查监督制度面临的挑战在于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遭到质疑、侦查监督手段可能进一步软化,以及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机构面临新的调整。职能转隶也给人民检察院强化侦查监督提供了机遇,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有利于凸显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效果创造有利条件。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对策。包括:构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审查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制度、拓展侦查监督的知情渠道、强化侦查监督手段的刚性、完善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衔接机制。
二、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缺陷分析及其改革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缺陷分析及其改革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由来与研究的意义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刑事监听概念与价值分析 |
一、刑事监听 |
(一) 监听 |
(二) 刑事监听 |
二、刑事监听的正价值 |
(一) 社会保护价值 |
(二) 犯罪预防价值 |
(三) 犯罪侦查价值 |
三、刑事监听的负价值 |
(一) 侵害“自由价值” |
(二) 侵害普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
(三) 侵害“智力隐私权” |
(四) 自我查禁式“寒蝉效应”危害 |
(五) 破坏权力平衡 |
第二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 |
一、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开端 |
(一)内战后各州严格限制刑事监听 |
(二) 20世纪初刑事监听大行其道 |
(三) 美国联邦监听法诞生的导火索Olmstead案 |
(四)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开端 |
二、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确立 |
(一) 二战后联邦调查局监听活跃 |
(二) 刑事监听纳入宪法规制 |
(三) “合理隐私期待”原则确立 |
(四)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确立 |
三、美国刑事监听制度扩容 |
四、美国刑事监听制度成熟 |
五、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挫折 |
(一) 《外国情报监听法》“无证监听”遭抵制 |
(二) 《爱国者法》严重削弱隐私保护水平 |
(三) 《美国自由法》终结国安局监听计划 |
第三章 美国刑事监听原则 |
一、“合理隐私期待”原则 |
(一) “合理隐私期待”原则确立 |
(二) “合理隐私期待”标准认定 |
二、宪法保障原则 |
三、令状原则 |
(一) 禁用“一般令状”催生宪法第四修正案 |
(二) 第四修正案令状原则的刑事监听适用 |
第四章 美国刑事监听程序构造 |
一、监听适用范围 |
(一) 犯罪类型 |
(二) 通讯方式 |
(三) 适用对象 |
二、监听申请与司法审查 |
(一) 申请主体 |
(二) 批准主体 |
(三) 审批标准 |
(四) 监听期限 |
三、监听证据规则 |
(一) 监听证据保存 |
(二) 监听证据适用 |
(三) 违法监听程序制裁:非法证据排除 |
四、违法监听实体制裁 |
五、监听监督机制 |
第五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问题 |
一、刑事监听法律体系庞杂 |
二、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
(一) 适用范围冲突 |
(二) 令状规则冲突 |
(三) 程序制裁与实体制裁措施冲突 |
三、法律规范滞后 |
四、立法监督薄弱 |
五、司法立场保守 |
六、执法自律不严 |
第六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当前刑事监听制度运行问题 |
(一) 《宪法》规范限制技术侦查的规制架构 |
(二) 技术侦查性质界定不清 |
(三) 技术侦查立法经验不足 |
(四) 技术侦查规范缺陷明显 |
二、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完善 |
(一) 通过通讯隐私保护法规制刑事监听 |
(二) 立法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 |
(三) 修订《宪法》第40条为监听权力配置预留空间 |
(四) 确立高标准的通信隐私权保护原则 |
(五) 完善刑诉证据规则和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主的程序制裁规则 |
(六) 统一刑事监听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
(七) 配置刑事监听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 |
(八) 配置刑事监听实体制裁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论我国现实语境下的检警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多重改革背景下的检警关系 |
第一节 监察体制改革与检察职能之调整 |
一、职权转隶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
二、检察职能的再定位 |
第二节 “捕诉合一”对检警关系的深刻变革 |
一、从“捕诉分离”到“捕诉合一” |
二、“捕诉合一”之于检警关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检警关系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
第二章 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侦查权缺少约束,不利于保障人权 |
二、侦查质量难以满足公诉、审判的需求 |
三、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难,实质审查作用弱 |
第二节 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侦查实际上主导着整个侦控环节 |
二、侦查与公诉之间的“割裂”和权责失衡 |
三、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和“异化” |
四、公诉裁量权受限,审前程序过滤和分流作用不足 |
第三节 现阶段优化检警关系改革实践及其不足 |
一、“检察引导侦查”改革实践的困境 |
二、“提前介入侦查”的局限 |
三、“捕诉合一”的实践效果和理论反思 |
第三章 检警关系运行规律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主导核心地位及对侦查权的规制 |
一、域外考察 |
二、启示 |
第二节 司法控制原则在刑事审前程序的广泛应用 |
一、域外考察 |
二、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现实语境下检警关系的完善路径探究 |
第一节 总体方向 |
一、确立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地位,承担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 |
二、检察机关审前主导的实质、前提和保障 |
第二节 近期举措 |
一、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整合与分离 |
二、全方位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 |
三、构建诉讼监督部门,完善监督职能 |
第三节 远期目标 |
一、建立侦查程序的司法控制:必要性和意义 |
二、构建侦查程序司法控制的初步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法理支撑 |
一、权威高效与人权保障 |
(一)权威高效 |
(二)人权保障 |
二、集中统一与权力制衡 |
(一)集中统一 |
(二)权力制衡 |
三、科学办案与审判中心 |
(一)科学办案 |
(二)审判中心 |
第二章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现状分析 |
一、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不足的表现 |
(一)欠缺法治化 |
(二)有失文明化 |
(三)缺少科学化 |
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欠缺专业化的原因分析 |
(一)直接原因分析 |
(二)间接原因分析 |
(三)根本原因分析 |
第三章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设想 |
一、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法治化 |
(一)实体法规制 |
(二)程序法规制 |
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文明化 |
(一)监察立法中体现文明化 |
(二)调查权行使中体现文明化 |
(三)权利救济中体现文明化 |
三、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科学化 |
(一)掌握科学的调查方法 |
(二)运用优秀的科技成果 |
第四章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专业化的实现路径 |
一、监察调查专业化的理论研究先行 |
(一)监察调查的系统理论研究 |
(二)监察调查的分类理论研究 |
二、域外及其他地区职务犯罪调查的借鉴 |
(一)设立专门机关独立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 |
(二)提高职务犯罪调查的专业化程度 |
(三)加强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 |
三、实现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职权配置的专业化 |
(一)调查部门设置的双轨制 |
(二)调查权范围与程序的明确 |
四、实现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职权行使的专业化 |
(一)遵循基本原则 |
(二)调查人员的录用与分配 |
(三)调查方法的专业化 |
(四)不当行使要担责 |
五、实现监察调查监督制约的专业化 |
(一)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
(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三)强化被调查人的防御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侦查权合理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侦查权概论 |
2.1 侦查和侦查权 |
2.1.1 侦查的涵义和意义 |
2.1.2 侦查权涵义及新情况 |
2.2 域外侦查权行使体制机制 |
2.2.1 检警分立模式 |
2.2.2 侦检一体化模式 |
2.3 侦查权合理配置的内容及价值取向 |
第三章 我国侦查权的性质及特征 |
3.1 我国侦查权的性质 |
3.1.1 行政权性质说 |
3.1.2 司法权性质说 |
3.1.3 双重性质说 |
3.2 我国侦查权的特征 |
3.2.1 侦查权的效率优先性 |
3.2.2 侦查权的追诉性 |
3.2.3 侦查权的扩张性 |
3.2.4 侦查权的相对独立性 |
3.2.5 侦查权的客观性 |
第四章 我国侦查权体制机制现存问题分析 |
4.1 侦查管辖分配不合理 |
4.1.1 侦查管辖不明 |
4.1.2 指定管辖常态化 |
4.1.3 信息化犯罪侦查管辖冲突或缺失 |
4.2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运行存有缺陷 |
4.2.1 退回补充侦查被滥用,借时间问题突出 |
4.2.2 自行补充侦查休眠,降低诉讼效率 |
4.3 侦查权未形成有效合力,缺乏有效制约 |
4.3.1 侦查制约不足,侦查权偏大 |
4.3.2 侦查监督效益低下,拖延时效 |
4.3.3 侦査监督不周延,监督效力软弱 |
第五章 合理构建我国侦查权体制机制 |
5.1 明确侦查管辖 |
5.1.1 建立独立的侦查管辖制度 |
5.1.2 合理分配侦查权 |
5.1.3 建立侦查一体化制度 |
5.2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
5.2.1 明确自行补充侦查具体情形 |
5.2.2 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
5.3 完善侦查监督,加强侦查制约 |
5.3.1 完善侦査监督的主体地位立法和范围 |
5.3.2 构建准司法审查制度 |
5.3.3 完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四)价值分析法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分析 |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
(四)其他领域改革 |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历史之源 |
(一)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起源 |
1.检察机关监督属性的天然性 |
2.中国封建社会崇尚监督的传统性 |
3.清末变法引进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契合性 |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 |
1.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理论在中国的首次实践 |
2.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初步形成 |
3.明确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
4.法律监督性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
二、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理论之基 |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 |
1.检察机关的性质争议 |
2.“法律监督”的内涵 |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理论基础 |
1.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论 |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 |
3.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 |
4.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 |
三、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时代特征 |
(一)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与人民期待 |
(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 |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2.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实施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国际检察权的发展趋势 |
1.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制度改革趋势 |
2.西方检察制度的改革趋势 |
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内涵 |
(一)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 |
(二)巩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 |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
3.充分发挥在监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
(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
1.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 |
2.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
3.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职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10)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侦查权与侦查监督制度的基本法理 |
(一) 侦查权的性质与特点 |
1. 侦查权的性质 |
2. 侦查权的特征 |
(二) 侦查监督制度的基本范畴 |
1. 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
2. 侦查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检视 |
(一) 侦查监督重点不突出 |
(二) 侦查监督时间滞后 |
(三) 侦查监督手段乏力 |
(四) 侦查监督信息获取渠道不足 |
(五) 权利救济困难 |
三、我国侦查监督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
(一)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面临的挑战 |
1.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遭到质疑 |
2. 侦查监督手段的进一步软化 |
3. 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与职能面临调整 |
(二)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迎来的机遇 |
1. 以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侦查监督的强化 |
2. 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有利于凸显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 |
3. 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效果创造有利条件 |
四、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对策 |
(一) 构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审查制度 |
1. 检察审查的范围 |
2. 检察审查的内容 |
3. 检察审查的方式 |
4. 检察审查的救济 |
(二) 建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制度 |
1. 引导侦查的原则 |
2. 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 |
3. 引导侦查的方式 |
(三) 拓展侦查监督的知情渠道 |
(四) 强化侦查监督手段的刚性 |
(五) 完善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衔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缺陷分析及其改革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监察管辖制度研究[D]. 张咏涛. 湘潭大学, 2020
- [4]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D]. 庞常青. 山东大学, 2020(01)
- [5]论我国现实语境下的检警关系[D]. 杨启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专业化建设[D]. 杜宜泽. 青岛大学, 2020(02)
- [7]我国侦查权合理配置研究[D]. 李蕊.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8]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 黄宣植. 吉林大学, 2020(08)
- [9]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D]. 胡敏.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10]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D]. 商志娟.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