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学研究的社会性别视角──中国性学会第三届学术年会部分内容评述(论文文献综述)
石萍[1](2021)在《中国近代“新性道德”观的传入及其教化影响探究》文中提出近代是中国传统道德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性道德”观通过译着引进、报刊传播等方式传入中国,对中国近代的道德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新性道德”在中国的传入同时也是中外教育与交流的重要形式。本研究打破传统意义上比较教育学的静态研究模式,对“新性道德”观念在中国的传入及其影响进行探究,具有比较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新性道德”观在中国的引入意味着近代“人的解放”关键命题的改变,引发了颠覆中国传统两性道德观的“贞操革命”。从教育的视角来看,“新性道德”观在中国的传入和传播过程即对国人产生教化影响的过程。在“新性道德”观传入近代中国所建构的特定教化空间下,经历新旧道德观念的激烈冲突与融合,“新性道德”观对个体及公众的贞操观念、自由恋爱等教化影响成效值得深入探究。本研究综合利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等,通过对近代报纸、期刊文献和学人文集等史料的挖掘利用,力图呈现中国近代“新性道德观”传入中国的特殊语境、借助知识精英的引介和传播所建构的特定教化空间,并以两起女性自杀为典型个案,通过自杀事件所关涉的个体、家庭、学校,以及报纸和期刊文献所承载的社会大众和媒体对该事件的认知态度和行动,反思和剖析“新性道德观”传入中国之后的教化影响。本研究的主要思路如下:第一部分重点对“新性道德”观传入中国的社会背景和思想基础进行概述。近代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救亡图存的社会境况与大众传媒报刊的发展为近代“新性道德”观的传入奠定历史基础;与此同时,西方女权主义学说和马克思女性解放主义理论为外来性道德观念在中国的传入提供思想源泉。第二部分对“五四”前后西方“性道德”观传入中国的途径及始末进行梳理,通过众多知识精英对“新性道德”观所涉及的日本与谢野晶子的贞操论、瑞典爱伦·凯的恋爱道德理论,以及英国罗素性道德观等的系统引介和宣传,逐步建构了“新性道德”观念的特定教化空间,并通过报纸、期刊等大众传媒方式对社会产生教化影响。第三部分选取特定教育空间的普通女性受教育者作为个案,通过对两起典型女性自杀案的剖析,呈现事件所关涉的女性个体、男性、家庭以及报纸和期刊等所承载的社会公众和大众传媒等对“新性道德”观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借此反思和检讨“新性道德”观传入中国后的教化影响。第四部分对中国近代“新性道德”观传入的教化影响进行总结、评析,并对中国当代社会性道德建设和性道德教育提供启示。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杜洁,佟新,钱岳,计迎春,黄盈盈,刘亚秋,马冬玲,丁瑜,李洁,肖索未,金一虹,苏熠慧,张李玺,王金玲,吴小英,肖瑛[3](2020)在《传承·反思·超越:中国性别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和理论建构》文中指出开幕式杜洁(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妇女研究论丛》执行主编):1995年的金秋,中国作为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东道国,不仅出色地承办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世界妇女大会,推动了《北京宣言》《行动纲领》出台,而且利用筹备和召开大会的契机,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
徐唯萌[4](2020)在《社会性别视角下避孕广告中的风险与责任 ——以2009年-2019年中国大陆避孕产品广告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避孕涉及的生育问题与性病传播防止既涉及个人隐私,也是公共健康问题。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女性主体意识和全社会公平意识的觉醒,避孕中的风险与责任的两性平等问题也在不断演化。本研究探讨的核心问题是避孕广告的风险与责任诉求呈现。避孕广告主要采用什么框架呈现避孕与性的风险责任?有何特征?透过风险与责任呈现,避孕广告中的社会性别媒介再现是否存在偏差?这种失衡是如何造成的?本研究研究对象为2009年-2019年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避孕套广告视频,选取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或网络媒体渠道发布的杜蕾斯、杰士邦、冈本避孕套视频广告,总共178篇避孕产品视频广告;利用SPSS软件进行编码统计,从风险、责任角度进行媒介内容分析,结合相关书籍文献,讨论研究问题,得出最终结论:避孕套广告主要使用享乐收益框架与个人责任归因框架。在风险与责任呈现中,可以看出明显的性别形象与叙事结构的偏差,倾向于男性视角。这种社会性别偏差是由男性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文化所建构的,由男性视角的媒介再现这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媒介中的不平等被创造、强化与隐藏。
袁博[5](2020)在《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文中研究说明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使中国形成了以父权制为核心的性别制度。广大农村妇女更因性别和所在地而被“双重”边缘化。近代以来,有识之士、党派集团和国家政权号召妇女解放、开展女权运动,但仍未改变农村妇女地位低下的现状和传统家庭角色的定位。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和论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妇女解放运动,并对乡村传统性别制度和性别观念进行了改造和重塑。农村妇女在“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政治动员下,被正式纳入国家体系。她们的主体身份和性别关系在国家的塑造下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经济活动、身体健康、政治参与、精神世界等五个方面。婚姻制度改革在妇女解放和社会解放事业中具有重大意义。1950年《婚姻法》是国家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性别制度的第一步,它有力地冲击了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权力关系。因此它得到了女性农民的支持和男性农民的误解,在新旧性别观念的博弈中得到逐步贯彻。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妇女基本确立了婚姻自主权,婚姻观念发生了转变,且获得了婚姻自由的权利,自由恋爱现象增多,离婚和再婚也不再受社会的指责。在家庭关系中,团结民主与平等和谐成为主旋律,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并在家庭事务中获得了话语权和独立人格。但除了改变,农村妇女的家庭角色也有延续,打老婆、漠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不时发生,新旧性别观念之间的拉扯与博弈依旧存在。发动农村妇女参加社会化大生产是建国后妇女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共根据新中国国情,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制定福利政策,运用国家力量使乡村妇女大规模地走出家门,进入公共领域,投入到生产劳动中。通过分析其参加劳动的工日、参与率等,我们发现农村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撑起了“半边天”。在这一过程中,她们不仅获得了经济独立,而且确立了“劳动者”身份,形成了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实现了由“家庭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但是由于传统性别制度并未发生断裂,传统性别分工使参加劳动的妇女背负着双重责任,收入分配中也存在着两性关系的不平等。新中国成立后,为实现农村妇女的身份转型,国家积极维护其健康权,利用政治话语对妇女进行身体改造,并突出强调了妇女解放的想象。作为传统社会对女性身体规训的标志,缠足被中共以政治权力严厉禁止,并使之在50年代走向消亡,为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解除了身体束缚。国家对农村妇女健康的保护还体现在生育变革上,包括推广新法接生和建立妇幼保健网。这不仅使分娩方式发生变化,生育空间也发生了转移。生育的现代化以及生育之痛在一定程度上的“消失”,加深了农村妇女对国家的认同,并以积极参加生产来表达感激之情,加速了身份转换。但过度的劳动使妇女们的身体出现各种问题,妇女的生理问题和特殊时期的身体便在“保护”的政策下进入公共领域和大众视野。原本属于私领域的妇女身体被纳入公领域,成为农村妇女身份社会化的重要标志。国家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经济基础,因此建国后全国出现了妇女参政的第一次高潮。她们不仅参与基层民主选举,而且当选基层代表,参与地方政权管理。许多优秀农村妇女经过国家培养,走上了基层政权的领导岗位,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管理群体——农村妇女干部群体。她们成为党和政府在地方的代言人,活跃在各个基层岗位上。建国后,农村妇女组织伴随着国家权力不断下沉,以妇代会为主的基层妇女组织普遍建立起来。作为妇女“娘家”的妇代会既是党和国家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也是妇女表达政治意愿、维护权益的重要平台,使“国家”不再是高高在上、与之无直接关联的存在。但遗憾的是,这一时期农村的政治权力参与有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农村妇女的政治空间较为狭小,妇女干部和妇女组织并未打破以男权为中心的乡村权力结构而处在边缘位置。五十年代的集体化生活使农村妇女们感受到了“集体欢腾”,心灵受到了一次革命般的洗礼。她们不仅在识字运动中提高了自身文化素质,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精神振奋与文化自信。虽然国家以政治文化取代了乡村文化,但各种娱乐组织、娱乐活动使原本枯燥无味的业余生活变得多姿多彩,使农村妇女在公共场合有了合法身份并接受了国家的政治教化。同时,集体劳动、各种会议等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活动场所,给她们带来新鲜感,精神世界得到极大充实与满足。伴随各种教育运动的开展,她们的集体意识被逐渐建构起来,包括对中共和新政府的认同、爱国主义情感的深化和集体观念的树立等。与男性农民相比,农村妇女的集体思想似乎更加强烈。这也是农村妇女转变为“社会人”身份的最好证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社会主义运动使日常生活不断政治化,也使农村妇女的身份得到了全新塑造。但是受传统政治文化和性别制度的影响,性别差异始终存在。可以说,国家和性别参与了新中国农村妇女的身份重构。它们相互糅合、碰撞,对农村妇女的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妇女逐渐改变了传统角色定位,完成了从私领域的“家庭人”向公领域的“社会人”、“国家人”的身份转换,推动了农村妇女的解放进程。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转型较为彻底,但各地在完成时间和程度上略有差异。新中国农村妇女解放运动表现出的特点与问题应促使我们对中国妇女解放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力争真正实现两性平等的和谐局面。
张馨月[6](2020)在《女性主义的教育理想 ——女性主义教育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统的教育思想史的研究范式多以哲学式的阐释为主,包括历时性研究和共时性研究,其主要方法是以着名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科学家的教育观点为主,研读其文献经典,将其思想梳理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这种方式虽有助于理解和学习,回答了教育思想“是什么”的问题,但往往将教育思想从具体的历史背景中剥离出来,难以回答教育思想“为何产生”、“怎样产生”的问题。本文选取女性主义教育学作为研究对象,从思想发生发展的外部历史环境和内部思维逻辑两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梳理女性主义教育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解释它的发展逻辑,理解和揭示教育思维与教育现实的互动的根源和实质。在本研究中,女性主义教育学不是学科的范畴,而是一种教育学派,具体是指承载着女性主义教育理想、旨在促成两性平等和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教学策略,体现了多元化教育理论的一个视角。本文主要使用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对影响女性主义教育学发生发展的现实因素和思想因素从纵向与横向进行分析。作为女性主义教育理想的载体,女性主义教育学诞生于二战后美国女性遭受压迫的社会现实,而女性学的设立则是女性主义教育学产生的直接原因。解放女性、实现两性平等是女权运动和女性主义永恒的政治目标,这一基本的政治立场同样影响女性主义教育学将培养女性主义者参与解放妇女的女权运动视为自己的教育目标,可以说解放女性的目标就是女性主义教育学的教育理想。不同女性主义流派对教育的不同论述对于女性主义教育学理论建设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但女性主义教育学更多地吸收了后现代女性主义的文化解构论,将其作为自己的教育原则,其核心在于解构知识和教学方式中的男性话语霸权。围绕着实现两性平等的教育目标和文化解构的教育原则,女性主义教育学发展出了三条基本教育教学策略,包括“赋权”、“建立无等级合作群体”以及“培养领导力”,体现出女性主义政治目标从抽象到具体、从理想到现实的发展路径。尽管女性主义教育学并不是一个十分严谨的理论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依旧是一个颇有辨识度的理论学派,其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为教育理论的完善提供了一个来自于女性的视角,引起了人们对教育中性别问题的关注,丰富了教育理论的思路和视野。虽然女性主义教育学的理想还远未实现,但它的出现正说明,未来的教育,会更多地关注两性平等及弱势群体教育这一对人类进程有深刻影响的重要话题。
冯雨梦[7](2020)在《潘光旦的家庭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庭教育在个体成长过程中,具有奠基性和终身性的意义。历史上,不同时代都会涌现出各具特色的成功家庭教育范例与思想,成为我国传统教育思想的重要构成。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当下剧烈变革的时代,家庭教育如何在传承的基础上,走出急功近利的唯智育取向,基于儿童的完整生活与全面发展有所创新,为新一代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温度有智慧的支持,是一个亟待加强研究的论题。潘光旦是我国的重要的思想家和学者,他的研究领域包括优生学、民族学、遗传学、社会学以及教育学的领域。潘光旦对于中国的家庭问题研究颇深,非常重视婚姻、家庭、家庭制度等问题,探讨了有关中国社会儿童与妇女的诸多问题。目前学界有关于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文在学习和研究前人有关论述的基础上,对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进行认真的解读与探究。有关潘光旦的研究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加强潘光旦有关家庭教育的研究,能够为改进和加强当下的家庭教育提供理论资源与实践进行参照。本文从家庭教育的目的、内容、原则与先决条件等几个维度出发研究潘光旦的家庭教育思想。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内容包括新母教思想、家庭教育之性教育、家庭教育之位育等内容;原则包括榜样的原则、距离的原则与男女差异的原则;先决条件包括母亲的自我认识、政府与担当民族大任的人的认识、父亲的在位与责任。在民族危亡、妇女解放运动以及西化东渐的背景下进一步分析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时代价值与理论创新,并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对潘光旦的家庭教育思想的独创性与局限性进行评析。最后,通过分析当今社会家庭教育的痛点问题提炼出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启示与意义。潘光旦的家庭教育思想有其独特的时代意义与社会价值,对今天的家庭教育的观念、内容以及家庭环境氛围上仍旧拥有借鉴意义与启示作用。
杨阳[8](2020)在《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性别平等的视角》文中指出教育公平作为衡量社会文明和进步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受到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高等教育中的性别偏见一直是个国际性问题,在高等教育300多年发展的历史中,女子高等教育不过区区的100多年而已。日本作为亚洲第一个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儒教圈国家,其女子高等教育从形式到内容都有独特的发展历程。本论文运用文献法、历史法、图表法、案例法和因素分析法,通过大量的事实和数据等资料,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对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进行研究。女性主义作为一个新兴的理论,以其独特的视角和强烈的批判意识,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领域发起挑战。以女性主义的视角,观察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性别平等与女子高等教育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四个基本问题:第一,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基于什么样的性别平等观念发展起来的?第二,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如何落实性别平等的?第三,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都发挥了什么样的功能?第四,影响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促进性别平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本论文以日本女子高等教育与性别平等之间的作用关系为横轴,以作者所支持的历史分期为纵轴建立分析框架,借助女性主义理论及女子高等教育的相关理论,系统地分析和论述了战后70余年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和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论文重视女子高等教育发展与性别平等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清晰地从教育对社会整体及女性学生个体两方面明确各阶段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所发挥的功能,并结合结构、价值、话语三个维度反观社会现实对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功能的制约,分析了日本社会形式上的性别平等和现实中的性别平等之间的分裂、矛盾和冲突以及逐步解决这种表里不一问题的策略,对于儒教圈国家的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特别是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具有参考价值。通过综合探究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战后日本高等教育体系内,长期存在一种基于生理性别的知识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一方面促使日本在短时间内快速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另一方面也加固了既有的性别价值秩序。纵观战后70余年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迁史,可以发现,在这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高学历女性群体始终处于被动的处境。但随着日本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本女性尤其是高学历女性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本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分为研究缘起、研究问题及意义、研究方法及视角、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概念界定及历史分期五部分,在细致梳理问题意识、总结先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本论文的问题意识、研究构想、分期结构等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第二章,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分为女性主义理论、女子高等教育相关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三节,系统梳理了女性主义发展的历史、理论流派、哲学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挖掘女性主义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以表明女性主义作为本论文的研究视角、理论基础的合理性与可能性。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则针对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期式的论述分析。其中,第三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确立期,集中分析论述战后初期到1960年代中后期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第四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扩大期,集中分析论述1960年代中后期到1990年代中期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第五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革期,集中分析论述1990年代中期至今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为方便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阶段性对比,依照本研究所建立的分析框架,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时代背景和对女性的价值期待、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实施及变化、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四个主要内容进行了剖析,并阐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内涵的性别平等观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内在机制。第六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迁过程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分析。根据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得出的关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阶段性发展的结论,对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脉络进行梳理,并对本研究提出的研究问题进行了回应。
雒珊[9](2019)在《学校性教育服务与社会工作性教育服务的比较研究 ——以S中学和W机构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性健康风险和性暴力威胁急剧增加的挑战下,传统的学校性教育服务倾向于用“禁欲”让青少年杜绝“危险行为”,新兴的社会工作性教育服务则旨在通过服务帮助青少年掌握科学的性知识,树立健康的、弹性的性态度,以及在行动上增强自我效能,正视和预防可能面临的危险。笔者以S中学和W机构为例,通过访谈、问卷评估以及参与性教育服务的过程,搜集相关资料,在服务方法、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效果三个维度上考察和比较二者的性教育服务情况,得出相应的结论:(1)在服务方法上,社会工作性教育把多种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其中,较之于学校相对传统的、刻板的方法,更能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有益于其成长的性教育;(2)在服务内容上,社会工作性教育以更加全面、多元以及增强青少年自我效能的内容,比内容狭窄、单一和弱化青少年自我效能的学校社会工作性教育更加有助于青少年对性教育内容的掌握和运用;(3)在服务效果上,社会工作性教育服务比学校性教育更加有效,帮助青少年掌握清晰全面的性知识,树立健康的、“弹性”的角色观念,从心理上积极预防各种风险和威胁。
龙湘元[10](2015)在《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西方各国同性恋争取平等权利的产物。而婚姻在传统社会所起到的生产组织功能、社会组织功能以及生活互助功能是无可替代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同性恋群体面临着来自传统文化和观念上的巨大压力,我国没有同性婚姻立法的社会基础。本文通过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历史进程、相关基本权益等问题进行考察,梳理同性婚姻合法化背后的普世人权、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以便为中国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和国际私法问题提供借鉴。除导言外,全文共分6章,约19万字。导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第一章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做了概括介绍,包括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概念与历史演变、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同性婚姻的理论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同性恋的发展经历了宽容—打压—有罪化—疾病化—包容—立法等一系列态度,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立法处于多元化时代。本文以西方同性恋理论的本质主义思潮和建构主义思潮为基础,同时分析了颠覆婚姻性别基础的“酷儿理论”,深入到人类意识的深层,寻求同性恋文化作为政治符号书写的可能,揭示本质主义下局内人(同性恋者)和局外人(异性恋者)对同性婚姻的不同态度。第二章说明了同性婚姻的合宪性。本文从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宪法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同性恋群体的基本权利图谱,然后从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在宪法问题上的争论找出同性婚姻的合宪性观点,同时对反对同性婚姻国家的观点进行剖析,针对同性婚姻的所谓道德滑坡论等观点进行辩证,从多数与少数的论辩中得出同性恋者应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果把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之外,依据的应该是宪法或法律,而不是宗教、道德或传统文化,没有法律依据就剥夺他人的婚姻权,应该是违宪的,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第三章对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同性婚姻特点是主体的特殊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同性婚姻的目的的单纯性,其没有传统家庭的生育子女的功能。在承认的国家中,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角度分别介绍了一些典型国家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以及中国内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本章把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分为注册伴侣、互助契约、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以及零星规制模式等,并分析了不同社会条件下这些模式的转换及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对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比较。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乃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我国学界通常把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大部分国家规定同性配偶之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的人格权平等,只有极少数国家没有明确。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中,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等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基本一致。在身份权方面,除了同性婚姻以外,登记合伙制度这类准婚姻制度是一种几乎等同于婚姻的新的民事制度,同性配偶通过缔结登记合伙关系所获得的法律权利与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除了在收养权略有区别以外,其他权利基本相同。在财产权方面,几乎所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把同性伴侣纳入和异性伴侣一样的保护范围;而准婚姻和半婚姻制立法的国家在财产权、继承权、家庭住宅占有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保险利益享有权、领养权与监护权、社会保障享有权、诉权、知情权、平等就业权等方面赋予了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大部分或者完全相同的权利。在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国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五章主要探讨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在国际环境的大趋势下,因同性婚姻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对同性婚姻准据法如何确定及涉及其他问题如何解决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章第一部分观点是:对同性婚姻的成立可以借鉴合同的准据法、婚姻的准据法、或制定特殊的规则。另外,同性家庭的全球流动也会导致个人权利和家庭关系产生变化,本章第二部分是有关涉外同性婚姻的司法承认方面,分别从承认同性婚姻、承认民事结合、不承认国家进行探讨和分析。另外,在共同收养,代孕、医疗互助方面,以欧洲为代表的司法理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模版。第六章是结论部分,论述了中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立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传统的婚姻模式,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增设相关的国际私法规范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设立同性伙伴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性学研究的社会性别视角──中国性学会第三届学术年会部分内容评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性学研究的社会性别视角──中国性学会第三届学术年会部分内容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近代“新性道德”观的传入及其教化影响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1.加强中外比较教育与交流的重要性 |
2.西方伦理道德观念与近代知识分子追求道德解放的适切性 |
3.当下社会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1.教化 |
2.贞节与贞操 |
3.新性道德 |
(四)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五)研究计划 |
1.研究目标 |
2.论文的创新或特色 |
3.主要研究方法 |
一、中国近代“新性道德”观传入的历史语境 |
(一)“新性道德”观传入中国的社会语境 |
1.救亡图存的社会现状 |
2.近代中国文化转型对异域文化的需求 |
3.近代报刊业的繁荣发展 |
4.近代留洋教育与知识阶层的变革 |
(二)“新性道德”传入中国的思想基础 |
1.西方女权主义学说 |
2.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 |
二、“新性道德”观的传入及其教化建构 |
(一)主要传入方式 |
1.通过报刊着作引介与传入 |
2.通过西方来华人士的引进与宣传 |
(二)五四知识精英与“新性道德”观的教化建构 |
1.五四前期的教化建构:“新性道德”观的形成 |
2.五四后期的教化建构:“新性道德”观的发展 |
三、新旧性道德观的冲突与融合:个案探究 |
(一)独身“新女性”教化悲剧:刘廉彬个案研究 |
1.刘廉彬生平及教育经历 |
2.刘廉彬自杀案始末 |
3.刘廉彬自杀的舆论建构 |
4.刘廉彬的“新女性”身份认同 |
(二)恋爱自由“新女性”教化悲剧:马振华个案研究 |
1.马振华生平及教育经历 |
2.马振华自杀始末 |
3.马振华自杀的媒体建构 |
4.马振华的“新女性”身份认同 |
(三)小结 |
四、“新性道德”观传入中国的教化影响评析与反思 |
(一)“新性道德”观传入中国的教化影响评析 |
1.总体教化影响概述 |
2.教化影响成效有限 |
(二)“新性道德”观在中国教化启蒙未竟的历史反思 |
1.封建传统贞操观念的顽固性 |
2.不平等的传统社会性别制度 |
3.国人对“新性道德”的认知不彻底 |
(三)“新性道德”观的传入对当下伦理道德教育的现实启示 |
1.性道德教育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
2.性道德教育应注重构建社会伦理道德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致谢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传承·反思·超越:中国性别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和理论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开幕式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第四阶段 |
延伸讨论:发展中国的性别社会学 |
(4)社会性别视角下避孕广告中的风险与责任 ——以2009年-2019年中国大陆避孕产品广告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背景介绍与研究选题 |
1.2 文献综述与学理基础 |
1.3 研究问题与研究设计 |
2 风险与责任视角下避孕套广告的量化内容分析 |
2.1 避孕套广告整体资料分析 |
2.2 生殖层面:风险与责任数据 |
2.3 享乐层面:风险与责任数据 |
2.4 健康层面:风险与责任数据 |
2.5 小结 |
3 避孕套广告的框架分析 |
3.1 提供问题定义 |
3.2 阐释事件原因 |
3.3 提供道德评价 |
3.4 示意解决方案 |
4 风险与责任视角下避孕套广告的质化内容分析 |
4.1 框架高层次分析:享乐至上,尽情尽兴 |
4.2 框架中层次分析:男性中心视角为主 |
4.3 框架低层次分析:充满性暗示符号 |
5 阐释与结论 |
5.1 风险的媒介化 |
5.2 责任归因的个人化 |
5.3 社会性别偏差与性别权力 |
5.4 总结与反思 |
5.5 研究不足与展望 |
附录 :编码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论文概况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界定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五) 创新与不足 |
二、新中国成立前山东农村妇女解放概述 |
第一章 婚姻家庭变革中性别关系的改变 |
第一节 性别观念下的1950年《婚姻法》 |
一、从父权制到男女平等性别观 |
二、《婚姻法》的性别解读 |
三、新旧性别观念的冲突与博弈 |
第二节 山东农村妇女婚姻自主权的确立 |
一、婚姻观念的转变 |
二、结婚:由包办婚姻到自主婚姻 |
三、离婚和再婚:由从一而终到男女平等 |
第三节 家庭关系中农村妇女性别角色的“变”与“常” |
一、“变”:新家庭性别观的形成 |
二、“常”:传统性别权力关系的遗留 |
第二章 农村妇女“劳动者”的性别分工 |
第一节 国家动员妇女参加生产的性别政策 |
一、开展思想教育 |
二、培养妇女干部 |
三、选树典型和劳模 |
四、解决妇女福利问题 |
第二节 传统性别分工的突破与延续 |
一、“劳动者”身份的确立 |
二、传统性别分工的延续 |
第三节 性别差异下的收入分配 |
一、劳动记工算账问题 |
二、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 |
第三章 农村妇女健康权的国家维护 |
第一节 政治场域下的缠足问题 |
一、“缠”与“放”之间 |
二、50年代缠足的终结 |
第二节 生育变革 |
一、分娩方式的改变 |
二、接生人员身份的重塑 |
三、生育行为的组织化与规范化 |
四、日常生理卫生习惯的改变 |
第三节 妇女劳动者的身体与保护 |
一、身体的“去性别化” |
二、劳动妇女特殊身体问题的解决 |
三、记忆中的身体之痛 |
第四章 乡村政治空间内的性别参与 |
第一节 农村妇女的基层民主参与 |
一、参加基层民主选举 |
二、参加基层组织,当选基层代表 |
第二节 作为参政平台的妇代会 |
一、妇女组织的逐步下沉 |
二、农村妇女们的“娘家” |
三、乡村权力结构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三节 山东农村妇女干部群体 |
一、崭露头角的妇女干部 |
二、群体特征 |
三、政治权力参与中的性别差异 |
四、性别差异存在的原因 |
第五章 “集体欢腾”与“心灵革命” |
第一节 教育中的性别:农村妇女的扫盲运动 |
一、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扫盲运动 |
二、知识的洗礼与精神的振奋 |
第二节 沉浸在集体文娱活动之中 |
一、节日期间的文化活动 |
二、日常文娱活动 |
三、电影、广播等新式娱乐的普及 |
第三节 集体化下的精神世界与集体意识 |
一、精神世界的充实 |
二、集体意识的建构 |
结语 |
一、“新”身份的确立 |
二、国家:农村妇女身份的塑造者 |
三、性别:无法抹去的身份标签 |
四、对中国农村妇女解放问题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女性主义的教育理想 ——女性主义教育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五、核心概念 |
六、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女性主义教育学史前史 |
第一节 美国现代女性的社会经历:多种形式的性别歧视 |
一、对女性的文化性性别歧视 |
二、对女性的制度性性别歧视 |
第二节 60年代美国的政治文化氛围 |
一、激进的60年代 |
二、第二次女权运动在美国爆发 |
三、新的女性主义 |
第三节 女性学的设立 |
一、女性学创建之路 |
二、女性学的定义与本质 |
三、女性学与女性主义教育学的诞生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女性主义教育思想的流变 |
第一节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教育思想 |
一、基本观点 |
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影响 |
三、缺陷与价值 |
第二节 激进女性主义的教育思想 |
一、基本观点 |
二、激进女性主义的影响 |
三、缺陷与价值 |
第三节 后现代女性主义的教育思想 |
一、基本观点 |
二、后现代女性主义的影响 |
三、缺陷与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女性主义教育学的教育目标和原则 |
第一节 为政治变革而生的女性主义教育学 |
一、女权运动的政治诉求 |
二、女性主义的政治立场 |
第二节 以文化解构为原则的女性主义教育学 |
一、在教室中完成文化解构 |
二、重建女性知识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女性主义教育学的教育教学策略 |
第一节 重置课堂内外的权力关系:赋权 |
一、女性主义教育学对于“赋权”的解释 |
二、保罗·弗莱雷的理论启发 |
三、女性主义教育学对弗莱雷理论的完善与丰富 |
第二节 建立无等级的合作群体 |
一、女性主义教育学对“建立群体”的论述 |
二、灵感来源:意识提升小组的活动模式 |
三、理论支持:妇女认知方式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通过多种方式培养政治领导力 |
一、女性主义教育学对提升领导力的论述 |
二、日记作为培养政治意识的手段 |
三、活动教学法提高政治运动组织能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女性主义教育学的发展过程 |
二、女性主义教育学的本质 |
三、女性主义教育学的贡献 |
四、女性主义教育学的历史局限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学术论文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7)潘光旦的家庭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言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有关潘光旦的研究 |
1.3.2 有关中国家庭教育的研究 |
1.4 核心概念 |
1.4.1 家庭教育 |
1.4.2 潘光旦的家庭教育 |
1.5 研究设计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5.3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 |
2.1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时代背景 |
2.1.1 民族危亡的中国现状 |
2.1.2 妇女解放运动 |
2.2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理论背景 |
2.2.1 中国儒学思想的熏陶 |
2.2.2 西方教育的影响 |
2.3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实践背景 |
2.3.1 家庭环境 |
2.3.2 教育经历 |
2.3.3 从教经历 |
第三章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基本内涵 |
3.1 潘光旦家庭教育的目的 |
3.2 潘光旦家庭教育的内容 |
3.2.1 家庭教育之新母教 |
3.2.2 家庭教育之性教育 |
3.2.3 家庭教育之位育 |
3.3 潘光旦家庭教育的原则 |
3.3.1 榜样的原则 |
3.3.2 距离的原则 |
3.3.3 男女差异的原则 |
3.4 潘光旦家庭教育的先决条件 |
3.4.1 母亲的自我认识 |
3.4.2 政府与担当民族大任的人的认识 |
3.4.3 父亲的在位与责任 |
第四章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评析 |
4.1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时代价值 |
4.1.1 民族危机下的家庭问题思考 |
4.1.2 妇女解放运动下的女性思想 |
4.1.3 西化东渐下的性理论 |
4.2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理论创新 |
4.3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独创性与局限性 |
4.3.1 独创性 |
4.3.2 局限性 |
第五章 当下家庭教育现状分析 |
5.1 当代家庭教育的成就与进展 |
5.1.1 家长自身素质不断提高 |
5.1.2 良好的家庭环境的形成 |
5.1.3 家庭教育的内涵的改善 |
5.2 当代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
5.2.1 家庭教育观念存在误区 |
5.2.2 家庭教育方法存在偏差 |
5.2.3 家庭教育内容过于应试 |
5.2.4 家庭教育环境较为封闭 |
5.3 当代家庭教育的成因分析 |
5.3.1 社会转型的复杂性 |
5.3.2 家校联合的弱化 |
5.3.3 家庭教育的急功近利 |
第六章 潘光旦家庭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6.1 更新当代家庭教育的理念 |
6.1.1 重视家庭教育的价值 |
6.1.2 重视母爱教育的价值 |
6.1.3 重视父母教育的价值 |
6.2 丰富当代家庭教育的内容 |
6.2.1 培养品格教育 |
6.2.2 加强性教育 |
6.2.3 家庭教育中的位育 |
6.3 营造当代家庭教育的环境 |
6.3.1 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 |
6.3.2 营造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反思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性别平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战前日本教育系统的性别失衡 |
二、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男女平权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意义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视角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视角 |
第四节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研究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概念界定及历史分期 |
一、相关概念及用法的界定 |
二、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历史分期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 |
一、女性主义的概念及发展 |
二、“生物性别”与“社会性别” |
三、“性别平等”与“性别差异” |
第二节 女子高等教育相关理论 |
一、传统认识论视域下高等教育的特征 |
二、女性主义认识论对传统认识论的思辨 |
三、教育机会均等概念及原理 |
第三节 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三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确立期:以法定女性人权为基础的性别平等观念 |
第一节 战后复兴时期的社会背景及对女性的价值期待 |
一、GHQ占领政策:女性解放思想的兴起 |
二、日本战后复兴:传统女性观的延续 |
第二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制度的建立 |
一、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目的 |
二、“男女同校”与“男女分校”并行的发展方式 |
第三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实施 |
一、高等教育面向女性招生及女子大学的设立 |
二、短期大学的设立及发展 |
三、女子大学的学部构成和课程设置 |
四、女子高等教育的第一次危机:关于“女大学生”的论争 |
第四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 |
一、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影响 |
二、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个体功能及影响 |
第五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结构维度:高等教育结构的不平等 |
二、价值维度:传统社会女性观的干扰 |
三、话语维度:女性失语、女性保护主义 |
第四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扩大期:两分主义的性别平等观念 |
第一节 日本工业社会时代的社会背景及对女性的价值期待 |
一、日本型工业社会的形成:“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观念 |
二、日本型福祉社会的形成:以“核家庭”为单位 |
三、日本型学历社会的形成:学历主义、名校主义 |
第二节 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化及发展 |
一、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扩大的原因 |
二、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目的 |
三、高等教育“女性专用轨道”的形成和固化 |
四、女子高等教育的第二次危机:关于“女大”存在意义的论争 |
五、“家政学”的变革和“女性学”的兴起 |
第三节 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 |
一、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影响 |
二、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个体功能及影响 |
第四节 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结构维度: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 |
二、价值维度:性别平等思维下的价值陷阱 |
三、话语维度:男性语境下的自我规范 |
第五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革期:均质的性别平等观念 |
第一节 日本后工业社会时代的社会背景及对女性的价值期待 |
一、日本型工业社会的瓦解和后工业社会的形成 |
二、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构筑:以“女性”为核心 |
三、21世纪日本高等教育改革:高等教育机构的“大淘汰”时代 |
第二节 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及动向 |
一、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目的 |
二、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特征 |
三、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实施 |
第三节 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 |
一、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影响 |
二、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个体功能及影响 |
第四节 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结构维度:女性环境改善 |
二、价值维度:“二流劳动力”以及社会价值的“女性通道” |
三、话语维度:男性化的均质平等 |
第六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迁过程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分析 |
第一节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发展:阶段性成就和特征 |
一、确立期:以“制度”为中心 |
二、扩大期:“女性专用轨道” |
三、变革期:流动性增强 |
第二节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底色:日本社会性别平等观念的变化 |
一、确立期:女性解放思想和保守女性观 |
二、扩大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观 |
三、变革期:以男性为标准的均质性别平等观 |
第三节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对性别平等的促进作用 |
一、确立期:促进女性解放的变革功能 |
二、扩大期:抑制性别平等的保守功能 |
三、变革期:促进女性多样化发展的变革功能 |
第四节 高学历女性的价值和功能:在男性中心社会中的机遇与困境 |
一、确立期:少数女性精英 |
二、扩大期:“家庭主妇”和“二流市民” |
三、变革期:劳动市场中的“二流劳动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日本战后女大学生人数变化曲线图 |
附录2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机构数量变化曲线图 |
附录3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机构变化概况(表) |
附录4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学生数变化概况(表) |
附录5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教员人数变化概况(表) |
附录6 战后日本18岁人口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变化概况 |
附录7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男女差值对比 |
附录8 战后日本大学院在籍者数男女对比 |
附录9 各学科学生入学状况(1980-2019) |
附录10 2014 年日本全国女子短期大学列表 |
附录11 2014 年日本全国女子大学列表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学校性教育服务与社会工作性教育服务的比较研究 ——以S中学和W机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及相关实务回顾 |
1.3 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2 初中生性教育的现状及需求分析 |
2.1 全面普及性教育服务内容的需求 |
2.2 创新性教育服务方式的需求 |
2.3 小结 |
3 学校性教育服务与社会工作性教育服务的比较分析 |
3.1 服务方式的比较分析 |
3.2 服务内容的比较分析 |
3.3 服务效果的比较分析 |
4 总结与反思 |
4.1 基本结论 |
4.2 进一步讨论 |
4.3 研究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学校性教育现状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实务内容和服务记录表 |
(10)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安排 第一章 同性婚姻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的界定 |
一、婚姻的概念 |
二、同性婚姻的概念 |
三、同性婚姻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同性婚姻的历史演变 |
一、同性婚姻的认知前提 |
二、西方同性婚姻发展史 |
三、中国同性恋发展史 |
第三节 宗教与同性婚姻 |
一、主流宗教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
二、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 |
三、传统宗教与同性婚姻新思潮 |
第四节 同性婚姻的基础理论 |
一、同性恋成因的本质论 |
二、同性恋成因的构建论 |
三、酷儿理论 |
小结 第二章 同性婚姻合宪性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法理基础 |
一、国际人权法基础 |
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
三、人格尊严与人格权之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同性婚姻合宪性的观点 |
一、同性恋者的普世人权 |
二、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反对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 |
一、违反传统婚姻建制 |
二、道德滑坡论 |
三、影响子女成长论 |
第四节 同性婚姻权利的宪法保护 |
一、同性恋自由权的保护 |
二、同性恋人格尊严的保障 |
三、性自由法律规制的临界点 |
小结 第三章 同性婚姻法律地位之比较 |
第一节 不同国家的立法比较 |
一、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立法 |
二、不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实践 |
第二节 同性婚姻法律规制模式之比较 |
一、同性婚姻模式 |
二、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 |
三、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
四、零星规制模式 |
五、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同性婚姻在大中华地区的法律地位 |
一、中国大陆地区同性恋的立法空白 |
二、台湾地区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
三、香港和澳门同性婚姻的立法进程 |
第四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的立法总结 |
二、不同社会条件下同性婚姻模式的立法和模式转换 |
三、同性婚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小结 第四章 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二节 注册伴侣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三节 家庭伙伴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四节 零星规制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五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比较 |
二、同性婚姻模式与其他三种同性立法模式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比较 |
小结 第五章 涉外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成立的准据法 |
一、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
二、适用婚姻的准据法 |
三、创设特殊的准据法规则 |
第二节 外国同性婚姻的承认 |
一、外国同性婚姻在内国的承认 |
二、若干程序问题 |
第三节 涉外同性家庭的若干问题 |
一、共同收养问题 |
二、代孕问题 |
三、医疗互助问题 |
小结 第六章 中国解决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修改传统婚姻的概念 |
一、扩张传统婚姻的模式 |
二、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 |
第二节 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规则之建议 |
一、增设对涉外同性婚姻的识别规定 |
二、增设涉外同性婚姻成立和解除的冲突法规范 |
第三节 外国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司法承认规则 |
一、慎重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二、关于以同性婚姻为先决问题案件的处理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
四、性学研究的社会性别视角──中国性学会第三届学术年会部分内容评述(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近代“新性道德”观的传入及其教化影响探究[D]. 石萍.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传承·反思·超越:中国性别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和理论建构[J]. 杜洁,佟新,钱岳,计迎春,黄盈盈,刘亚秋,马冬玲,丁瑜,李洁,肖索未,金一虹,苏熠慧,张李玺,王金玲,吴小英,肖瑛. 妇女研究论丛, 2020(04)
- [4]社会性别视角下避孕广告中的风险与责任 ——以2009年-2019年中国大陆避孕产品广告为例[D]. 徐唯萌. 暨南大学, 2020(04)
- [5]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D]. 袁博. 山东大学, 2020(08)
- [6]女性主义的教育理想 ——女性主义教育学研究[D]. 张馨月.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7]潘光旦的家庭教育思想研究[D]. 冯雨梦. 江南大学, 2020(01)
- [8]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性别平等的视角[D]. 杨阳.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9]学校性教育服务与社会工作性教育服务的比较研究 ——以S中学和W机构为例[D]. 雒珊.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10]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龙湘元.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