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犯罪调研报告

招摇撞骗犯罪调研报告

问:招摇撞骗罪过程中造成的影响有哪些?
  1. 答: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薯盯搜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则亮,从而获得非法利益。3、本罪的数历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问:***罪和招摇撞骗罪
  1. 答: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是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势必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 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招摇撞骗罪与***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中谨肆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但***罪和招摇撞骗罪两者之间又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1)侵犯的客体不同,***罪侵晌数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 刑法 典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卖轿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问:招摇撞骗罪有哪些犯罪类型?
  1. 答:招摇撞骗罪 属于冒充 国家工薯中作人员 的刑事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在对本罪进行立案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 发生性关系 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罪等论处。如果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宽盯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慎手和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不单是指非国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员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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