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分析:证人为何出庭难(论文文献综述)
周文章,聂友伦[1](2021)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基于80,351份判决书的分析》文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庭审得以实质化的关键,但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畸低。文章试图通过对80,351份裁判文书的分析,找到问题的症结。研究发现,案件重大程度、法官工作量、司法资源充足程度、辩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因素对证人出庭存在显着影响,而标示案件复杂程度的犯罪人数、罪数、法定量刑情节等变量与证人出庭与否的关系并不显着。即使在"提高证人出庭率"的政策背景下,证人出庭仍然受制于各种内外部因素,特别是辩护律师参与的阙如、法官案件负担的不均、司法财政经费的欠缺等,使得"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必须全面关照法官的职业风险与工作需求。
于淼[2](2021)在《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最古老、最具影响力的证据规则之一。针对传闻证据,原则上应当将其排除。英美法系国家通过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主要为了实现以下两个目标:第一,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为了保障证据具有可采性,原则上要求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第二,从程序正义理论上来讲,被告人的质证权是辩护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传闻证据规则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为被告人提供交叉询问的机会。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交流融合与借鉴,传闻证据规则渐渐被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吸纳与融合,与本土证据规则相融合,形成适应本国国情的证据规则。例如,日本已经将传闻证据规则与本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相融合,其优秀的移植经验,可以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提供蓝本。大陆法系国家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较大,在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之前,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处于“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中,言词证据进入法庭的难度更高,证人也很少出现在法庭中,许多法庭审判以案件笔录等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且这些案卷笔录中存在大量的未经过有效质证程序即被采纳的证据,既不能达到案件公正审判的目的,也无法保障被追诉人的质证权。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并未得到改善,证人出庭难现象以及庭审书面化现象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庭中长期存在并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深化传闻证据规则能够对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善书面证言长期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产生积极意义。但是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并不能全面照搬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经验,还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域外传闻证据规则进行比较研究,构建适合我国诉讼模式的传闻证据规则,进而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文章的第一部分,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简单概述。首先对传闻证据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特征进行总结。其次,在此基础上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进行界定。最后梳理传闻证据规则通过数百年的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概括其确立、发展以及变革过程。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考察域外传闻证据规则。通过分析英国、美国以及日本有关传闻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并总结发展经验,找寻适合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时可以借鉴之处。最后,对世界各国有关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与总结。文章的第三部分,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分析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意义。一方面,从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目前仍然存在证人的出庭作证率低、书面证言大量进入法庭作为定案依据等问题,构建传闻证据规则能够起到贯彻庭审实质化、促进证人以及鉴定人出庭、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等功能,因此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从经济与技术上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便利条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我国引入传闻证据规则提供政策土壤,人权保障以及程序正义等相关理论的发展为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提供了理论支撑,因此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是可行的。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现状。虽然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传闻证据规则,但是由于我国这些年来庭审方式发生变化,刑事审判法庭中吸收了许多对抗性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类似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是保障控辩双方的对质诘问权,与我国的庭审改革方式相辅相成,所以我国需要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本章从认定传闻证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出发,具体讨论我国在构建刑事传闻证据规则时应当关注哪些问题。文章的第五部分,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设想。首先,从立法上对传闻证据的定义予以明晰,采用原则排除例外采纳的方式构建规定传闻证据规则体系。从司法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对传闻例外加以探讨。其次,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与传闻证据规则具有相同立法目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交叉询问制度两个制度。最后,限制法官对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刘思涵[3](2021)在《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文中认为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在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等方面具备的功能和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但是证人证言所独有的客体上的不稳定性,主体上有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等特点,使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更需要质证,需要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来检验证言的真实性,剔除证言中虚假的部分。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整个证人制度中的关键与核心。2019年10月,我国再一次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证据方面的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尤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修改,进一步地进行了优化与细化,但制度仍有不足,有待完善。本文以沈阳市基层法院为基点,通过对涉及到证人作证以及出庭作证的案件进行数据调查分析,从而得到近年来证人的作证率、出庭率,法院对证言的采信率三个数据,并对数据加以分析,了解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又通过对赵世明与裴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评析,探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证言采信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使用情况,从而得出本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是完善证人的概念与主体资格判定;二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性和义务性规定;三是完善证人证言采信机制。为我国创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可实际操作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李昌盛[4](2021)在《证人出庭难的应对方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司法实践表明,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并未根本改观。为此,法律界纷纷献计献策,以期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分别概括为地方试点推进型、司法解释自律型、立法有限规制型和立法绝对主导型。前三种方案无法解决积重难返的出庭难问题,甚至有的方案会引发新的问题,导致公正效率两败俱伤。后一种方案效果更优,但由于刚性过强,不具有可行性。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一审法院的求真义务、增强辩方的制约权和明确二审的裁判标准,其具体思路是明确法院保证证人到庭的责任范围、设定由封闭性规则构成的例外情形和以剩余证据分析法确定未尽责任的法律效果。
李娅,郭立梅,冯艳响[5](2021)在《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文中认为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我国的形势较为严峻。证人作证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而客观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对症下药,将有利于改善目前证人出庭的现状。故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分析原因,明确了立法上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设置的缺陷和司法中对执行证人出庭作证态度的消极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重要原因。并依此提出设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免证制度、强制出庭制度、经济补偿制度以及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民众法律观念的对策,希望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王子毓[6](2020)在《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文中指出刑事证人出庭率低下,已经是目前中国范围内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可以说有过任何法院,律师从业经验,抑或是律所实习乃至法院旁听经历的人都可以感知到的一个情况。因此,本文试图以长春地区法院作为数据采集的对象,并以其为数据蓝本,结合本人查阅的相关资料,尝试分析庭审中心原则之下,当前中国刑事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所在,以及笔者能试图想到的解决方式。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查找资料,试图分析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证明庭审中心主义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本章节为基础理论章节,是研究证人出庭问题的前提。中国作为实行庭审中心主义的国家之一,只有在明确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之后,才能更深层次的去研究证人出庭问题,正因为庭审中心制度,证人出庭才显得格外重要。第二部分,对于笔者在2019年期间,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实习,所采集到的刑事证人出庭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制作图表与表格。并结合长春地区,当前人民风俗,生活习惯,经济指标等等,对于图表中展示的趋势进行简析。作为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是本专业学生学习的重点内容。因此,仅仅研究期刊文献,一理论内容作为文章主导显然并不完美。结合笔者在二道区法院的实习数据说明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困境,可以加强文章的说服力,使本文的论点有的放矢,不会沦为空泛之谈。通过笔者在实习期间得到的数据,尝试对证人出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释为何证人出庭对于庭审是极其必要的,并且解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为何,证人出庭难得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结合上述的调查数据,从六个方面分析为何证人出庭难,分别是:民众的法律意识层面,证人出庭作用方面,证人从保护制度方面,法律制度规定方面,强制证人出庭方面,以及法官对于证人出庭态度方面。第三部分,尝试解决刑事证人出庭难这一现存的司法问题。结合上文的数据统计以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在第三部分,笔者将试图解决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少量运用比较法研究,解决这一当前中国司法的主要问题。刑事证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其出庭对于刑事诉讼的完整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证人屡屡不出庭,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正,成为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无论是从司法亦或是立法角度,已有不少的学者在这一方向上努力尝试,意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刑事证人出庭依旧是任重道远。因此,才有了这篇论文。既使笔者所学尚浅,但仍旧希望能在这一方向上细心研究,以期有所帮助。
窦凯[7](2020)在《论刑事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文中认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其中的关键就是证人能够出现在法庭,以便审判人员能够直接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实践中,庭审普遍肯定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过于机械化的证明,导致过度重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的情形时常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构造的形成。客观、全面、科学地审查证人证言,需要在庭审中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以及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应按照先证据能力然后证明力的顺序依次展开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证据能力审查的重点就是,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进入法庭的资格,一方面需要通过程序的设置保障作为证言载体的证人可以最大程度的陈述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需要对审查的内容从消极的法定排除要件以及积极的构成要件两方面展开,判定证人证言是否有进入法庭的法律资格。证人证言证明力判断的重心就是围绕证人的可信性展开,主要关注证人的可信性以及证言的可信性。
金玲[8](2019)在《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和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三项规程”)均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保障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落实了庭审的实质化。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是指,当证人收到法院到庭作证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当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时,还会接受一定的惩罚。迄今为止由于我国证人出庭难、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保护证人权利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官对于证人出庭的消极态度等,致使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贯彻落实庭审的实质化。但不论是就目前的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层面上看,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推进均存有一定的阻碍。证人的出庭作证不仅能够保证证人证言的正确性,还能够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因此对于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有必要要求其强制出庭作证。首先,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保障。其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保护被告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最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无论是新刑诉法的修改,还是“三项规程”的实施,以及目前正在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均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规定。虽然立法上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明文的规定,但仍存有一些问题。例如:法官对于证人是否到庭作证的规定过于苛刻;仅要求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太过片面;书面证言的适用依旧盛行;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例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情形。东亚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较于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来说相对完善。尤其在证人资格制度、证人传唤制度、拒证权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等五个方面都有着我国可借鉴的价值。我国刑事证人往往在最关键时段不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够发现案件事实,落实审判的公开,而且能够保障被告人最基本的质证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凸显出该制度的重要性。为能够真正落实庭审的实质化,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晰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其次,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再次,强化落实证人不出庭的制裁后果。最后,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韩倩倩[9](2019)在《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丹宁曾说:“每个法院都要依靠证人,证人理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兼具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为了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有关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围绕证人出庭作证补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及其亲属安全保障等条款。但从近年来证人出庭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实践中证人出庭问题依然着严重。自2015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法院进行了庭审实质化改革来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但辩方证人出不了庭的问题仍未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往往受到较大的制约。在证人出庭方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官通常不会允许。辩护方要求提交己方证人,法官拒绝其请求,表示没有必要。辩方证人出庭难,法庭上难以见到辩方证人的身影。本文对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分析,将辩方证人出庭情况以及如何保障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着重研究问题。笔者采用了数据收集、问卷以及访问的方法对辩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同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同域外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践中辩方证人出庭所出现的问题,对保障辩方证人出庭提出完善建议。遵循以上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人出庭以及辩方证人出庭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刑事诉讼法下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从实证的角度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下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了分析,对影响辩方证人出庭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是将两大法系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对比考察,以期在解决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上有所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针对研究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建议从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尽量减少书面证言的使用,防止庭审虚化;其次,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才能作为采信依据;再次,对“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证人进行具体规定,限制法官对辩方证人出庭申请的自由裁量权;最后,从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帮助作用。总揽全文,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选题新颖。在证人出庭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从整体证人出庭情况以及控方证人出庭的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的问题,并且研究中较少提及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本文从辩方证人出庭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问题,将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第二,方法独特。本文采用了数据分析、问卷调查以及访问的方法来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并借鉴了两大法系对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来认识和分析我国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了改善建议。第三,针对性强。本文仅从辩方证人出庭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且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中辩方证人出庭规定的不足之处做出了思考,凸显出了辩方证人出庭在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中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当然,本文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由于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研究还有完善空间。笔者的研究限于自身能力,辩方证人出庭的数据少,研究的深度不能涵盖到问题的各个方面,文中的观点和相关数据不是特别成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黄雪连[10](2018)在《证人网上作证研究 ——以解决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为基点》文中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泛滥、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这导致无法对证人提供的证词进行质证,从而不利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判断,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证人年老体弱或健康不佳、证人因特殊岗位无法离开、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主观原因主要包括证人害怕打击报复、担心遭受经济损失、担心损害人际关系、害怕惹麻烦、不敢接受法庭质证等;此外,法律没有对民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也是造成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针对证人出庭率低的司法难题,由于司法资源紧缺等原因,传统作证方式无法克服,迫切需要采用一种更加安全、便利、经济的作证方式加以缓解。网上作证在性质上可以实现传统作证方式的价值,通过网上作证,可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和缓解证人出庭作证难。另一方面,实施网上作证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条件,这使得利用网上作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具备了可行性。然而,当前我国对网上作证还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网上作证的适用范围狭窄、网上作证利用率低、缺乏统一的规范。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网上作证的适用与推广,对利用网上作证提高证人出庭率造成了影响。为了促进网上作证的适用,利用网上作证提高证人出庭率,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扩大网上作证的适用范围;第二,利用多种方式提高网上作证利用率;第三,制定统一的网上作证规范;第四,加大网上作证的资金投入。
二、法官分析:证人为何出庭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官分析:证人为何出庭难(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基于80,351份判决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梳理与理论假设 |
(一)影响证人出庭的内部因素 |
(二)影响证人出庭的外部因素 |
三、样本选取与变量设置 |
(一)样本选取 |
(二)变量设置 |
1.因变量 |
2.自变量 |
(1)内部因素变量 |
(2)外部因素变量 |
3.控制变量 |
第一,地域因素。 |
第二,法院层级(V13)。 |
四、描述统计与回归分析 |
(一)描述统计 |
(二)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五、实证发现与研究总结 |
(一)证人出庭的影响因素分析 |
1.对内部因素的分析 |
第一,“案件越重大,证人出庭率越高”的假设得到了实证结果支持。 |
第二,“案件越复杂,证人出庭率越高”的假设未得实证结果支持。 |
第三,辩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与证人实际出庭之间有着重要的关联。 |
第四,案件的案由差异影响证人出庭。 |
2.对外部因素的分析 |
第一,“法官办案压力越小,证人出庭率越高”的假设得到了验证。 |
第二,“司法财政资源越丰富的地区,证人出庭率越高”的假设得到了实证结论的支持。 |
(二)提高证人出庭率的未来进路 |
(2)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一、刑事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
(一)刑事传闻证据 |
1.刑事传闻证据的概念 |
2.刑事传闻证据的特征 |
3.刑事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 |
4.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辨析 |
(二)刑事传闻证据规则 |
1.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
2.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性质 |
3.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功能 |
(三)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
1.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起源 |
2.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发展 |
二、域外国家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 |
1.英国 |
2.美国 |
(二)日本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 |
(三)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理论发展趋势 |
三、我国确立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确立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
1.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贯彻庭审实质化 |
2.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落实直接言词原则 |
3.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难题 |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 |
(二)我国确立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分析 |
1.“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
2.人权保障以及程序正义理论发展 |
3.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 |
四、我国刑事传闻证据的适用现状 |
(一)我国规制刑事传闻证据相关立法不全面 |
1.刑事传闻证据的认定不明确 |
2.刑事传闻证据的适用程序难以确定 |
3.缺少采纳刑事传闻证据的例外规定 |
(二)传闻证据数量激增导致被追诉人对质权利保障不充分 |
(三)法官对于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
五、构建我国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设想 |
(一)确立我国刑事传闻证据规则体系 |
1.明确我国刑事传闻证据的界定 |
2.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程序适用的选择 |
3.明确我国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设置 |
(二)完善被追诉人对质权利保障制度 |
1.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2.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三)限制法官对证人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3)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数据调查与案件分析 |
一、数据调查 |
(一)样本调查 |
(二)数据分析 |
二、案件分析 |
(一)案情介绍 |
(二)案件厘析 |
三、争议焦点 |
(一)证人与证人资格的界定 |
(二)证人是否具有出庭作证义务 |
(三)证人证言可信度的判定 |
第二章 证人与证人资格的界定 |
一、证人概念 |
(一)域外的证人概念 |
(二)我国的证人概念 |
二、证人资格的界定 |
(一)证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
(二)证人资格的欠缺因素 |
(三)证人资格的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三章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判定 |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分析 |
(一)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 |
(二)传闻证据固有的不可靠性 |
二、证人不愿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原因 |
(一)立法规范的欠缺 |
(二)经济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保障 |
(三)法官对证人出庭持消极态度 |
(四)证人自身因素的影响 |
第四章 证人证言可信度的判定 |
一、司法实践中未采信证言的原因 |
(一)证人欠缺主体资格 |
(二)证人未出庭作证 |
(三)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
(四)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二、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采信情况之评析 |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使证言采信标准不一致 |
(二)证人作伪证没有实际的惩戒 |
第五章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证人主体适格性规定 |
(一)明确证人资格判定 |
(二)完善单位证人作证的建议 |
二、完善证人愿意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构想 |
(一)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费用补偿 |
(二)完善证人人身安全的事后保障 |
(三)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多种渠道 |
(四)提高司法实务对证人出庭的重视程度 |
(五)宣传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 |
三、完善证人如实作证机制 |
(一)完善伪证惩戒机制 |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三)规范询问证人程序 |
(四)建立诚信档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法律原因 |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
1.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较宽容。 |
2.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瑕疵。 |
3.法律存在漏洞,对证人拒绝作证未设置强制措施或制裁措施。 |
4.对证人及其亲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
5.缺乏科学的证人免证制度。 |
(二)司法层面的原因 |
1.我国在实践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受传统的诉讼模式影响大。 |
2.审判人员对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态度消极,措施消极。 |
3.司法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达要求。 |
三、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 |
(一)制度构建 |
1.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1)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2)明确证人保护的对象。 |
(3)证人保护的方式。 |
2.证人免证制度的构建。 |
3.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构建。 |
(1)构建证人出庭传唤制度。 |
(2)构建证人不出庭惩戒制度。 |
4.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 |
(二)思想转变 |
四、总结 |
(6)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庭审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概述 |
2.1 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特征 |
2.1.1 庭审中心主义概述 |
2.1.2 区别庭审中心主义与其他“主义” |
2.2 庭审中心主义与证人出庭关联 |
2.2.1 庭审中心主义的实行 |
2.2.2 庭审中心主义和证人出庭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证人出庭现状——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实证分析视角 |
3.1 选择原因 |
3.2 调研方式 |
3.3 数据整理 |
3.3.1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情况 |
3.3.2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案件类型情况 |
3.3.3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出庭证人种类 |
3.3.4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方 |
3.3.5 数据汇总 |
3.4 证人出庭难得原因 |
3.4.1 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
3.4.2 立法上低估证人出庭作用 |
3.4.3 证人保护措施规定的缺失 |
3.4.4 法官对于证人出庭并不积极 |
3.4.5 对于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设置不全 |
(1) 以法律规定为由 |
(2) 有证据证明证言 |
(3) 获取证言的手段合法为理由 |
3.4.6 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相关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完善建议 |
4.0 前言 |
(1) 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审查 |
(2) 证人出庭的形式必要 |
(3) 证人出庭是保障当事人双方质证权的条件 |
(4) 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4.1 加强普法建设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
4.2 立法上强化证人作用 |
4.2.1 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4.2.2 对于证人的出庭条件作详细规定 |
4.2.3 强制证人出庭责任划分 |
4.2.4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规范 |
4.3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
4.3.1 扩大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 |
4.3.2 扩大保护的权益范围 |
4.3.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4.4 强化法官允许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
4.5 完善“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设置 |
4.5.1 法院允许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
(1) 非关键证人 |
(2) 证言对量刑不具重要性 |
(3) 证人出庭有危险 |
4.5.2 证人享有拒证权的情形 |
(1) 特殊身份证人的免作证权 |
(2) 明确可拒绝出庭的正当理由 |
4.6 确立强制证人出庭措施 |
4.6.1 明确强制措施使用条件 |
4.6.2 明确证人不出庭的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刑事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例及其问题揭示 |
(一)段某受贿案及其揭示的问题 |
1.段某受贿案的案情 |
2.段某案所揭示的问题 |
(二)陈某故意伤害案及其揭示的问题 |
1.陈某故意伤害案的案情 |
2.陈某案所揭示的问题 |
(三)证人证言审查判断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1.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诉讼阶段不具体 |
2.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的内容不明确 |
二、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一般原理 |
(一)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内涵 |
1.证据的审查判断 |
2.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
(二)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指导原则 |
1.证据裁判原则 |
2.直接言词原则 |
(三)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基本要素 |
1.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主体 |
2.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对象 |
3.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行为 |
三、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审查 |
(一)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审查的程序设置 |
1.保障证人记忆完整的程序配备 |
2.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安排 |
3.完善证人证言获取的程序设计 |
(二)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审查的规则设置 |
1.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消极构成要件 |
2.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积极构成要件 |
四、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判断 |
(一)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判断的模式 |
1.自由模式——自由心证 |
2.法定模式——新法定证据主义 |
(二)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判断的规制 |
1.证人证言的补强 |
2.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判断标准 |
(三)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判断的内容 |
1.证人可信性的判断 |
2.证言可信性的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
(一)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保障 |
(二)保护被告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 |
(三)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
三、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及其问题 |
(一)证人到庭作证的条件亟待完善 |
(二)强制证人到庭的范围亟待补充 |
(三)书面证言的适用亟待规制 |
(四)强制证人到庭的例外情形亟待明确 |
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证人资格制度之比较 |
(二)证人传唤制度之比较 |
(三)证人拒证权制度之比较 |
(四)证人保护制度之比较 |
(五)证人补偿制度之比较 |
五、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明晰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 |
(二)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 |
(三)强化并落实证人不出庭的制裁后果 |
(四)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9)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前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
0.3.1 研究方法 |
0.3.2 研究的思路 |
1.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概述 |
1.1 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概念 |
1.1.1 证人概念 |
1.1.2 辩方证人概念 |
1.1.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涵义 |
1.2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之理论基础 |
1.2.1 公民履行作证义务是“勿论之理” |
1.2.2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符合社会契约论 |
1.2.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应有之义 |
1.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价值 |
1.3.1 符合揭示案件客观真相的需要 |
1.3.2 防止法官片面性和主观臆断 |
1.3.3 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 |
2.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现状及成因 |
2.1 证人出庭制度法律文本分析 |
2.1.1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
2.1.2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
2.1.3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及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 |
2.1.4 证人保护与补偿制度 |
2.2 辩方证人出庭实务分析 |
2.2.1 调研方法与资料 |
2.2.2 调研结果分析 |
2.2.3 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 |
2.3 辩方证人出庭制度现存问题成因透视 |
2.3.1 客观原因 |
2.3.2 主观原因 |
3.域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可借鉴性 |
3.1 证人采信规则之比较 |
3.1.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言采信规则对比 |
3.1.2 我国证言采信规则与两大法系证言采信规则的对比 |
3.2 证人出庭传唤规则之比较 |
3.2.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传唤规则对比 |
3.2.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传唤规则对比 |
3.3 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之比较 |
3.3.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对比 |
3.3.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对比 |
3.4 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之比较 |
3.4.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对比 |
3.4.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对比 |
4.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路径和构想 |
4.1 在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4.2 完善证言采信规则的具体措施 |
4.2.1 确保法官必须当庭采证 |
4.2.2 确保裁判者证据采信的庭审亲历性 |
4.2.3 确保采信的证言为证人当庭作出 |
4.3 规范法官处理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行为 |
4.3.1 界定应当允许辩方证人出庭的标准 |
4.3.2 界定证人可不出庭的情形 |
4.4 保障辩方证人出庭其他建议措施 |
4.4.1 强制证人出庭的制裁措施 |
4.4.2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10)证人网上作证研究 ——以解决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为基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
一、因客观障碍导致证人无法出庭 |
二、因主观心理因素导致证人不愿出庭 |
三、立法上对证人出庭缺乏强制性规定 |
第二章 利用网上作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网上作证概述 |
一、网上作证的概念 |
二、网上作证与直接言词原则 |
第二节 利用网上作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必要性 |
一、缓解证人因缺乏安全保障而不出庭的状况 |
二、缓解证人因经济补偿不到位而不出庭的状况 |
三、缓解证人因客观障碍无法出庭的状况 |
四、缓解证人因法律未强制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状况 |
第三节 利用网上作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可行性 |
一、基础——网上作证的法律依据 |
二、前提——互联网的快速普及 |
三、动力——公众对司法便利性与社会责任承担的要求 |
第三章 对完善证人网上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网上作证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网上作证的现状 |
二、我国网上作证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完善证人网上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扩大网上作证的适用范围 |
二、利用多种方式提高网上作证利用率 |
三、制定统一的网上作证规范 |
四、加大网上作证的资金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四、法官分析:证人为何出庭难(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基于80,351份判决书的分析[J]. 周文章,聂友伦. 清华法学, 2021(05)
- [2]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研究[D]. 于淼.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D]. 刘思涵.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4]证人出庭难的应对方案[J]. 李昌盛. 当代法学, 2021(03)
- [5]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J]. 李娅,郭立梅,冯艳响. 南方论刊, 2021(03)
- [6]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D]. 王子毓. 延边大学, 2020(05)
- [7]论刑事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D]. 窦凯.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8]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金玲. 吉林大学, 2019(10)
- [9]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D]. 韩倩倩.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10]证人网上作证研究 ——以解决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为基点[D]. 黄雪连. 重庆邮电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