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名单(论文文献综述)
王云霄[1](2021)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立法后评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董鹏林[2](2021)在《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政协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其性质定位和功能优势都需要依托界别才能得以良好实现。界别是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单位,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制度产物,在中国制度体系中独树一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制度意义。随着新时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日益增长,基于界别组成的人民政协具有应对国家治理复杂性日益增长问题的制度优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不断赋予人民政协新定位新使命,开始深度挖掘人民政协界别制度所蕴含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基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规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步骤,提出了界别优化的问题,足见人民政协界别问题的重要性。既然人民政协界别制度蕴含着丰富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为什么其仍面临社会影响力偏弱,社会认同感不足等问题呢?其原因是复杂的。由此,从其生成演进的历史进程、理论渊源和实践经验、面临的问题与不足等方面来全方位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界别相关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界别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当前学术界在中共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支撑的基础上,采用政治学、社会学和组织学等学科的理论工具对界别问题进行了丰富的深具启发性和前瞻性的研究,为实现界别进一步优化,推进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发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进一步深化界别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思路和理论资源。尽管如此,学术界对人民政协界别问题仍存在认识不清、论述不透,解释力不足的问题。本文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质性研究方法、制度比较方法等方法,对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历史演进、面临的不足与优化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在强调系统全面的同时也注重针对性,以此来加深社会对人民政协界别制度价值和制度优势的认识和理解。具体而言,论文在结构安排上主要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与价值、国内外关于人民政协界别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之处等内容,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首先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相关概念,如职业代表制、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以及界与界别等几个概念,为认识界别问题提供良好的理论视角;其次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产生的政治上的包容性、设置上的平等性、组织上的精英性与运行上的协商性等几方面特征。之后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结构与功能,人民政协界别的差序结构有助于政治吸纳、政治社会化以及政治协调等方面的功能。这就对人民政协界别有了一个直观和整体的认识与印象。第三章人民政协界别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如统一战线思想、政党理论、人民政协思想与人民民主思想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如和同思想、中庸思想、仁政思想和天下为公思想等。第四章人民政协界别的演进历程。基于人民政协界别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制度产物的学术判断,将在鸦片战争后产生的“合群”思想作为人民政协界别制度开始萌发的起点。由此可分为,人民政协界别的生成阶段(1840-1948),确立与曲折发展阶段(1948-1978),巩固与发展阶段(1978-2012),快速发展阶段(2012至今)等四个阶段,这表明了界别制度的内生性。其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与酝酿而厚积薄发的演进过程,是中国人民的重大制度创造,不仅在中国具有重要制度意义,同时具有世界性的意义。第五章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逻辑、特征与经验。本章是由第四章衍生出来的,是对第四章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深入分析,主要分析了历史演进的内在逻辑,也就是推动界别历史演进的主要动力;界别历史演进的主要趋势与主要经验。以此为认识界别面临的问题,提出优化路径奠定基础。第六章新时代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不足与优化路径。主要论述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问题,包括社会影响力不足、界别设置重叠交叉、界别委员身份认同感不强、界别履职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为此,提出优化界别的主要原则,要处理好一元与多元、吸纳性与代表性、扩大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稳定三个方面的张力,将这些张力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保证界别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在此基础上,提出界别优化的具体策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扩大政协界别的社会影响力,调整与优化政协界别设置,改善界别委员结构与履职效果,建立健全界别履职常态化机制平台等几个方面优化策略。本文的创新观点有:一是提出人民政协界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制度成果,是对各类民主制度实践经验的集大成的结果。二是人民政协界别呈现出差序结构,具有政治社会化、政治吸纳与政治协调的功能。三是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是在统战逻辑、资政逻辑和社会逻辑等三重逻辑的互动共构之下实现的。总之,本文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政治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工具来系统研究人民政协界别,丰富了人民政协界别的研究成果,为推进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供了理论参考。
张国杰[3](2021)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已全面进入信用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个人的信用信息已成为信用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基础。在信用经济时代,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存在着天然的张力。信用经济发展的本质是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而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则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封闭。如此看来,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保护仿佛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实则是未能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在二者间做好平衡。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开放和保护的平衡至关重要,一味追求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将会诱发对其不当甚至违法使用,而过度强调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将阻碍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利用,降低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价值与功能的发挥。在法治社会里,对于新出现的各种利益,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平衡,保障各方利益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在法律层面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的平衡已十分必要。本文从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理论入手,归纳学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法律属性的观点,认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应分阶段予以讨论,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应随着个人信用信息成长的阶段不同而有所变化,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并非静态不变的,相反其应是动态变化的。紧接着总结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探究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法律价值的冲突,进而分析我国现阶段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意义。然后再论述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立法的现状与规律,探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欧盟与美国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最新立法进行考察,借鉴其先进经验,对我国现阶段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冲突进行平衡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社会信用法》的立法为契机,两部法律互为补充,从不同角度进行规范,共同实现对二者的平衡。具体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从规制信息处理者的角度出发,探索建立信息处理者自觉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激励相容”机制,使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信用的同时,自觉自愿的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还要明确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而《社会信用法》则从政府管理角度出发,侧重点在于明确政府的职责定位,即政府要构建适用于信息处理者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信用市场的发展,引导信息处理者参与处理政府自身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并明确政府对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责任。
王颢霖[4](2021)在《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是我国乃至全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承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至今已走过将近二十年的历程,开展了形式广泛、内容丰富的保护工作,形成诸多成果。本文聚焦当下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实际情况,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管理制度、法规建设、评估体系、本体保护与传承保护几个方面,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的构建进行基础性的建设。论文从中国传统营造技艺系统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保护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探讨。论文建立在对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实践、保护研究考察分析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各项研究工作,力求形成整体性的研究构架。引言部分首先明确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梳理我国当下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研究的具体情况,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与重点研究问题进行说明。第一章是本文的研究基础,从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缘起与发展历程切入,在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传统营造技艺概念的基础上,分四个阶段梳理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发展历程,厘清保护思想的发展脉络,为其后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的具体问题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针对当下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制度进行论述,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制度三个方面分别进行现状与问题的分析,并尝试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论文第三章试对我国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从项目本体评估与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两方面展开,为评估工作进行方法论层面的搭建。在此基础上,论文的第四、五章分别针对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与传承保护进行论述,结合实际保护案例,多方面探讨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方式。结语部分对论文进行总结收束,并对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当下与未来进行展望。
张国全[5](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李文静[6](2020)在《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本质、价值、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法治在中国的命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重要的主体,其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与定位,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呈现出U字型的演变轨迹:从建国初期的良好开端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曲折转向再到改革开放初期逐步回到正轨。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以正式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集、文选、年谱、传记等为基础,以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文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力求清晰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演变轨迹,总结蕴含其中的法治认识成果,探讨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发生嬗变的原因、经验教训与当代启示等问题,以期为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为三个部分,共七章。其中,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是论文的基础,主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思想资源和历史前提;第二部分(第三、四、五、六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1949-1982年间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第三部分(第七章)是论文的落脚点,总结和概括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教训和当代启示。引言阐明论文研究的意义;对论文的核心概念——法治进行科学界定,分析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论文的研究建立在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基础之上;对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已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而已有研究不足又印证着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成为论文研究的新的生长点。第一章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建立在前人对法治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根源、本质、职能的认识、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中国传统法治思想、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思想、西方现代法治思想则是党对法治认识重要的思想资源。第二章考察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对法治认识的重要历史前提。本章遵循中共党史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期,将党对法治的认识分为土地革命战争阶段、抗日战争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三个历史阶段,总结概括了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三个历史时期的认识成果来看,既体现着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任务,法治要为巩固革命成果、维护革命秩序、促进革命胜利服务的共性,同时又体现着特性,即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结合新的实践背景,又形成了对法治认识的新成果。第三章考察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新中国成立之初,巩固新生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中心任务。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巩固新生政权提供法治保障为出发点的。本章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运动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概括总结出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体现的一切从实际出发,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法贵在行的理念以及司法要坚持阶级立场和人民立场等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清醒的。第四章考察分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法治保障为逻辑起点的。本章主要以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治事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中共八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的提出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三大法治事件分别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制度根基、筑牢了法律体系基石、提供了根本遵循,搭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为推动社会变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第五章考察分析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及其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本章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时期尤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对法治的认识成果,深刻剖析了党对法治认识之所以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的互相交织,即便是在错误发展趋向压倒正确发展趋向,致使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几近中断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也并未完全抛弃宪法和法律,也曾希望通过法治的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论证回应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第六章考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反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的认识也由此逐渐回到正确轨道。本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两案”的审判、“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制定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彰显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把握,为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奠定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第七章分析总结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及启示。提出了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把握法治国情;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四点经验及启示。结语在总结全文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展望。
张思怡[7](2020)在《上海市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研究》文中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关卡,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驱动新引擎,而科技成果转化的顺畅运行需要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保驾护航。在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的大背景下,闵行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先行先试,初步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基本满足推动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需要。然而笔者在现实工作和实际调研中发现,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在具体的执行环节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直接或间接制约了政策实施的成效。当前学界对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及其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已然开展了诸多探讨,但对政策的执行层面研究总体偏少,尤其是基层政府执行层面的实证研究。为了对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找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而提出可以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在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政策执行综合模型、政策工具理论、三重螺旋创新理论等为工具建构分析框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研究法和内容分析法对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首先,本文详细梳理了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主要内容,在政策工具视角下对政策文本进行分析,并从政策执行主体及职责分工、政策执行过程、政策执行成效等方面考察了政策的执行现状。其次,结合针对若干政策执行人员和政策目标对象的深度访谈,本文深入探究了当前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原因,主要包括目标群体接受及顺从政策存在困难、政策本身及其细则的合理性存疑、执行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还不充分、政策执行人员综合素养存在局限、外部因素对政策顺畅执行产生制约等。最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提升目标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完善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和清晰度、加强执行部门内部协作和外部协同、优化执行人员服务观念和职业素养、营造有利于政策执行的成果转化氛围等方面提出了优化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成效的建议。本文对于提高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成效和水平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也能为上海市其他辖区和以上海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型城市设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提高当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能力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赵坤[8](2020)在《县级人大监督绩效及其提升对策研究 ——以武汉市蔡甸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主要有四项职权,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监督权。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职权,其实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的强制性权力,目的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县级人大在监督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开创了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县级人大在监督绩效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难以发挥权力机关应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监督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监督的刚性约束还不足、监督议题选定还不够科学、监督成员能力还有待提升等方面。只有正视以上的问题和短板,并寻找到提升县级人大监督绩效的途径,才能为完善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体系提供参考。本文在对蔡甸区人大及其监督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进行了定量评价,并分析了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提出了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提升的对策措施,得到如下研究结论:(1)目前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处于中等水平;人大监督在“绩”方面的分值较高,在“效”方面的分值较低;“监督对象明确的监督行为”的绩效分值较高,“监督对象不明确的监督行为”的绩效分值较低。(2)影响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制度障碍、方式障碍、选题障碍、能力障碍等四个方面。(3)要提升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应从四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建设;逐步加强监督的刚性约束;监督议题选定要更加科学;人大自身建设要进一步加强。
程向晖,滕修福[9](2020)在《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立法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谁来主持?能否缩短补选时限?"对此,有网友认为应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来主持,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有网友则认为,选举法查无法据,本地选举实施细则又没明确。笔者认为,由谁主持和能否压缩补选时限,应依据选举法和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选举实施细则之规定,依法依规操作。笔者建议,依据选举法制定的地方选举实施细则对此应有所明确。届中补选人大代表的主持问题依据选举法第二章之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
王玉培[10](2020)在《行政权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边界及规制研究 ——以疫情防控中应急征用为例》文中提出2019年末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我国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状态不同于紧急状态,更不同于战时状态。应急状态下,行政主体更应该遵守法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疫情防控。疫情防控下,私有财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应急征用作为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一项重要措施,即是行政权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典型例子。在疫情防控中,政府进行应急征用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同时政府应急征用亦有特定的法律界限,要在边界内进行,遵守行政权的边界。行政权的边界内涵为行政主体在何种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何种程度的限制。边界分为实质边界与形式边界,实质边界为公共利益,即行政主体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私有财产进行应急征用,但维护公民生存与尊严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不得被应急征用;形式边界指行政主体应急征用时应遵守合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确定行政权的边界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其能够有效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私权利。行政主体无法为自身权力的运行划定边界,但可以通过法律保留来直接划定边界,通过司法判决来加强边界。疫情防控中行政权突破边界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大理市对浙江慈溪市市民所购口罩“扣留”一事,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应急征用制度不够完善,公共利益内涵不清以及外部监督缺乏。为了规制行政权突破边界行为,其一需完善我国应急征用法律制度,包括应急征用程序以及事后补偿程序;其二相对确定公共利益的内涵,通过反向排除等方法使公共利益相对明确;其三应当加强对应急征用的外部监督,对应急征用行为加以约束。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名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名单(论文提纲范文)
(2)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价值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 |
2.1 人民政协界别的相关概念 |
2.1.1 职业代表制 |
2.1.2 统一战线 |
2.1.3 人民政协 |
2.1.4 协商民主 |
2.1.5 界与界别 |
2.2 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特征 |
2.2.1 政治上的包容性 |
2.2.2 设置上的平等性 |
2.2.3 组织上的精英性 |
2.2.4 运行上的协商性 |
2.3 人民政协界别的结构与功能 |
2.3.1 人民政协界别的差序结构 |
2.3.2 人民政协界别的主要功能 |
第3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理论基础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 |
3.1.1 统一战线理论 |
3.1.2 政党理论 |
3.1.3 民主政治理论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 |
3.2.1 统一战线思想 |
3.2.2 人民政协思想 |
3.2.3 人民民主思想 |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3.3.1 和同思想 |
3.3.2 中庸思想 |
3.3.3 仁政思想 |
3.3.4 天下为公思想 |
第4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演进历程 |
4.1 人民政协界别的生成阶段(1840-1948) |
4.1.1 合群救国思想的兴起与各界联合的实践(1840-1910) |
4.1.2 政党中心主义的确立与职业代表制思想的传播(1911-1926) |
4.1.3 国共政争与职业代表制的制度实践(1927-1948) |
4.2 人民政协界别的确立与曲折发展阶段(1948-1978) |
4.2.1 “五一口号”的发布与人民政协会议的召开(1948-1949) |
4.2.2 代行人大职权期间政协界别的设置与运行(1949-1954) |
4.2.3 人大召开后政协界别的曲折发展(1955-1966) |
4.3 人民政协界别巩固与发展阶段(1978至2012) |
4.3.1 “阶级”话语的空间压缩和重塑 |
4.3.2 改革开放新时期各界别整合与发展 |
4.3.3 “界别”概念的提出与界别设置的不断调整 |
4.4 人民政协界别快速发展阶段(2012 至今) |
4.4.1 新时代大统战格局的提出及对界别发展的意义 |
4.4.2 专门协商机构的新定位与各界别的发展 |
4.4.3 政协界别优化问题提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日程 |
第5章 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逻辑、特征与经验 |
5.1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三重逻辑 |
5.1.1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统战逻辑 |
5.1.2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资政逻辑 |
5.1.3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社会逻辑 |
5.2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主要特征 |
5.2.1 宏观层面:政协界别基本结构的日趋完善 |
5.2.2 微观层面:政协界别调整策略的综合运用 |
5.3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基本经验 |
5.3.1 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
5.3.2 坚持同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相适应 |
5.3.3 坚持服务党和国家中心任务 |
第6章 新时代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问题与优化路径 |
6.1 当前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主要问题 |
6.1.1 政协界别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不足 |
6.1.2 政协界别设置重叠交叉与涵盖面不足 |
6.1.3 政协界别委员的身份认同感不强 |
6.1.4 政协界别常态化履职机制不健全 |
6.2 人民政协界别优化的基本原则 |
6.2.1 处理好一元领导与多元合作间的张力 |
6.2.2 处理好政治吸纳与利益代表间的张力 |
6.2.3 处理好政治稳定与政治参与间的张力 |
6.3 人民政协界别优化的主要路径 |
6.3.1 扩大政协界别的社会影响力 |
6.3.2 优化政协界别设置与界别委员结构 |
6.3.3 增强界别委员的身份认同感 |
6.3.4 建立健全界别常态化履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理论 |
2.1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理基础 |
2.1.1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理论争 |
2.1.2 个人信用信息关联概念辨析 |
2.1.3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 |
2.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理基础 |
2.2.1 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博弈论、信息不对称论 |
2.2.2 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隐私权、所有权、人格权 |
2.3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平衡” |
2.3.1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辩证分析 |
2.3.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冲突表现及实质 |
2.3.3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意义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困境 |
3.1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演进 |
3.1.1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探索 |
3.1.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深化 |
3.1.3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重视 |
3.2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现状 |
3.2.1 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初步探索 |
3.2.2 从政府规章到地方性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具体深化 |
3.2.3 从基本法到单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高度重视 |
3.3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治困境 |
3.3.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的缺陷:部分重要权利保护不足 |
3.3.2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缺陷:部分重要程序不明确 |
3.3.3 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不足:位阶过低、作用有限 |
3.3.4 《民法典》的制度局限:难以构建具体的制度 |
3.3.5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制度局限:以“告知同意”为唯一合法依据 |
3.4 小结 |
第4章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域外立法经验 |
4.1 欧盟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经验 |
4.1.1 通过主体权利保障与责任构建实现平衡 |
4.1.2 欧盟立法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启示 |
4.2 美国立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的冲突平衡 |
4.2.1 通过行为规范与责任构建实现平衡 |
4.2.2 美国立法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启示 |
4.3 小结 |
第五章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 |
5.1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重点制度安排 |
5.1.1 “激励相容”制度 |
5.1.2 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
5.1.3 信息处理者义务的设定 |
5.2 以规制信息处理者为重点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5.2.1 构建“激励相容”的制度 |
5.2.2 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 |
5.2.3 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5.3 以政府管理为重点的《社会信用法》 |
5.3.1 对信息处理者的“激励与惩戒” |
5.3.2 对信用市场发展的引导 |
5.3.3 强化政府责任,保障主体权益 |
5.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4)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五、论文拟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缘起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的传统营造技艺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念的缘起 |
二、中国传统营造技艺的内涵阐释 |
第二节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发展历程 |
一、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初兴(20 世纪初——1948 年) |
二、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中的耕耘(1949 年建国后——1976 年) |
三、传统营造技艺研究的接续(1978 年改革开放后) |
四、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新篇章(21 世纪初至今)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行政管理体系 |
一、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 |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的方向与途径 |
第二节 法律法规体系 |
一、法律、法规政策建设的现状 |
二、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伦理原则 |
三、现有问题与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保护制度的体系建设 |
一、项目申报与认定制度 |
二、完善保护名录制度建设 |
三、技艺传承机制的完善 |
四、保护规划编制与履约 |
五、评估与退出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研究 |
第一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相关阐释 |
一、文化遗产评估的相关研究与经验 |
二、构建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意义 |
第二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构成框架 |
一、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框架说明 |
二、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目标内容 |
三、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主客体 |
四、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方式与流程 |
五、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原则 |
六、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标准 |
第三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本体评估的搭建 |
一、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价值评估 |
二、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现状评估 |
三、评分方式与分类保护模型的设计 |
第四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 |
一、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方式 |
二、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要素 |
三、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指标与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的研究 |
第一节 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行为主体 |
一、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单位 |
二、行业保护团体与机构 |
三、传统营造技艺的持有者 |
第二节 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的内容与原则 |
一、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的内容 |
二、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原则 |
第三节 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方式 |
一、传统营造技艺的整体性保护 |
二、传统营造技艺的生产性保护 |
三、传统营造技艺的研究性保护 |
四、传统营造技艺的展示性保护 |
五、传统营造技艺的数字化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保护的研究 |
第一节 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的保护 |
一、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保护的背景 |
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保护的紧迫性 |
三、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的记录工作 |
第二节 传统营造技艺传承途径的保护 |
一、家族传承与师徒传承模式 |
二、现代教育与培训模式的探索 |
三、行业组织与营造团体 |
四、面向公众的普及与宣传 |
第三节 传统营造技艺传承机制的保护 |
本章小结 |
结语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当下与未来 |
图表目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技艺类) |
附录2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美术类) |
附录3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介(传统技艺类) |
附录4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介(传统美术类) |
附录5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国家) |
附录6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部级) |
附录7 传统营造技艺相关研究出版物内容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法治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
(二)人治与法治 |
(三)法制与法治 |
三、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研究现状 |
(二)相关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 |
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
(二)中国近代法治思想 |
(三)西方法治思想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历史前提 |
一、中国共产党对工农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工农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抗日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良好开端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共同纲领》的制定与颁布 |
(二)《共同纲领》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共同纲领》的历史贡献 |
二、新中国成立之初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司法改革运动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背景 |
(二)司法改革运动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重大突破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政治格局的影响 |
二、“五四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的成果 |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
(二)“五四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 |
三、中共八大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共八大召开的历史背景 |
(二)中共八大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中共八大正确法治认识中断的原因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曲折转向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与党对法治正确认识轨道的偏离 |
(三)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爆发与党对法治认识的逆转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的直接危害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原因的分析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反思与重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党对法治认识的及时转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七八宪法”的制定 |
(二)“七八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七八宪法”的地位与评价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远影响 |
三、“两案”审判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两案”审判 |
(二)“两案”审判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两案”审判的法治意义 |
四、“八二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八二宪法”的制定 |
(二)“八二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八二宪法”的历史贡献 |
第七章 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一)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
(二)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二、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一)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
(二)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 |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四、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一)以开放心态对待域外经验 |
(二)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上海市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三、研究框架构建 |
第三章 上海市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文本分析 |
一、闵行区科技创新发展概况 |
二、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主要内容 |
三、政策工具视角下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本分析 |
第四章 上海市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现状 |
一、执行主体及职责分工 |
二、政策执行的过程 |
三、政策执行的成效 |
第五章 上海市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基于政策执行综合模型的分析 |
一、目标群体接受及顺从政策存在困难 |
二、政策本身及其细则的合理性存疑 |
三、执行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还不充分 |
四、政策执行人员综合素养存在局限 |
五、外部因素对政策顺畅执行产生制约 |
第六章 提升上海市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成效的建议 |
一、提升目标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 |
二、完善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和清晰度 |
三、加强执行部门内部协作和外部协同 |
四、优化执行人员服务观念和职业素养 |
五、营造有利于政策执行的成果转化氛围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县级人大监督绩效及其提升对策研究 ——以武汉市蔡甸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关于人大监督理论基础的研究 |
1.2.2 关于人大监督内容与方式的研究 |
1.2.3 关于人大监督绩效评价的研究 |
1.2.4 关于人大监督对策的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 |
2 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2.1.2 人大监督 |
2.1.3 绩效 |
2.2 理论分析 |
2.2.1 县级人大监督的依据 |
2.2.2 县级人大监督的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 |
2.2.3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
2.2.4 县级人大监督的特征 |
3 武汉市蔡甸区人大及其监督现状 |
3.1 蔡甸区人大概况 |
3.2 蔡甸区人大监督现状分析 |
3.2.1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3.2.2 审查批准预决算 |
3.2.3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
3.2.4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3.2.5 询问和质询 |
3.2.6 特殊问题调查和撤职案审议 |
3.3 蔡甸区人大监督情况总结 |
4 武汉市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评价 |
4.1 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评价方法 |
4.1.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2 评价方法 |
4.2 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评价 |
4.2.1 监督绩效评价指标调查及其分值确定 |
4.2.2 监督绩效测算及其分析 |
5 武汉市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提升对策 |
5.1 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的影响因素 |
5.1.1 监督制度还不完善 |
5.1.2 监督刚性约束还不足 |
5.1.3 监督议题的选定还不够科学合理 |
5.1.4 监督成员的履职能力还有待提高 |
5.2 蔡甸区人大监督绩效提升对策 |
5.2.1 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建设 |
5.2.2 逐步加强监督的刚性约束 |
5.2.3 监督议题选定要更加科学 |
5.2.4 人大自身建设要进一步加强 |
6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届中补选人大代表的主持问题 |
能否缩短补选时限的程序问题 |
(10)行政权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边界及规制研究 ——以疫情防控中应急征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的缘起及意义 |
1. 研究的缘起 |
2.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之处 |
(四) 写作思路 |
二、基本概念的厘定 |
(一) 应急状态 |
1. 应急状态的概念及特征 |
2. 应急状态与紧急状态的区别 |
3. 应急状态与战时状态的区分 |
(二) 应急征用 |
(三) 行政权边界 |
三、应急状态下行政权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边界之确立 |
(一) 实质边界与形式边界 |
1. 实质边界 |
2. 形式边界 |
(二) 确立边界的必要性 |
1. 规制权力运行 |
2. 维护公共利益 |
(三) 确立边界的路径 |
1. 法律保留 |
2. 司法判决 |
四、应急状态下行政权突破边界限制私有财产权的事例与原因 |
(一) 应急征用中突破边界的事例 |
1. 大理市“征用”慈溪市民口罩 |
2. 武汉市征用武软等高校学生宿舍 |
3. 武汉市征用光谷潮漫凯瑞国际酒店 |
(二) 应急征用中突破边界的原因分析 |
1. 应急征用法律制度不完善 |
2. 公共利益内涵模糊 |
3. 应急征用缺乏外部监督 |
五、应急状态下规制行政权突破边界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路径 |
(一) 完善应急征用法律制度 |
1. 明确应急征用主体 |
2. 完善应急征用程序 |
3. 具化应急征用补偿程序 |
4. 运用大数据完善应急管理目录 |
(二) 相对确定应急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
1. 公共利益的反向排除 |
2. 行政决策中公共利益内涵的确定 |
3. 以司法判决方式界定公共利益 |
(三) 强化对应急征用的检察监督 |
1. 扩充线索来源渠道 |
2. 监督应急征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名单(论文参考文献)
- [1]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立法后评估研究[D]. 王云霄.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D]. 董鹏林. 吉林大学, 2021(01)
- [3]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D]. 张国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4]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D]. 王颢霖.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1(09)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6]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D]. 李文静.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7]上海市闵行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研究[D]. 张思怡.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3)
- [8]县级人大监督绩效及其提升对策研究 ——以武汉市蔡甸区为例[D]. 赵坤.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5)
- [9]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立法思考[J]. 程向晖,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20(08)
- [10]行政权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边界及规制研究 ——以疫情防控中应急征用为例[D]. 王玉培. 苏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