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商标保护制度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介绍(论文文献综述)
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宁立志,王宇[2](2020)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文中指出改革开放40多年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被动封闭到主动开放、从单薄到丰富的艰难缔造历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立、拆分与重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与改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是民事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逢"民法典"编纂的契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热议的焦点。尽管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本质属性不可动摇,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与公共利益的诸多关联,使公权力的介入必不可少。同时,科技浪潮下,新型知识产品不断出现,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自由贸易区战略等的实施,也急需知识产权制度的回应。
叶霖[3](2020)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建立的“商标注册制度”规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必考虑是否使用或者是否打算使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一系列情势变化,我国《商标法》相应地进行了四次修改,使之逐渐向着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相关联的商标注册制度演进。最经典的标志是2019年《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商标法》与社会情势发展仍然存在着一定距离,在商标领域仍然时常发生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恶意囤积以及商标恶意挟持等弊端。针对这种现象,选择“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完善研究”作为博士毕业论文选题,专题就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相连接所涉及到的论题进行研究。本文基本观点是将世界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划分为五类:1、单纯使用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仅由使用产生商标权,注册不产生商标法上权利的商标注册制度;2、单纯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仅由注册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产生商标法上权利的商标注册制度;3、使用与注册并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使用与注册均可产生商标权,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注册制度;4、基于使用的注册制,即:商标“使用+注册”产生商标权,使用是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的商标注册制度;5、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注册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产生商标法保护的权益但不是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以上不同类型的商标注册制度可简称为“注册制”。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属于“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在商标权取得上,此模式下的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呈现松散关系,因此,建议在商标注册阶段,将商标使用(包括商标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以提高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紧密度,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设计为“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五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知识进行探讨。首先分析商标注册的基础理论。商标注册作为一种官方程序,表现为程序性、法定性、行政性、单方性等特征。从商标注册的属性上,因商标注册的效用不同,可将商标注册划分为授权性、设权性及混合性。其次,分析商标注册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必要构成要素与选择构成要素。作为制度的产品,商标注册制度具有保障交易安全、节约经济资源、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这些功能使得商标法立法宗旨得以实现。随后,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轨迹进行总结。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背景表明,商标从自由使用发展到了登记注册,商标制度的产生之时催生了商标注册制度。选取了法国、英国、美国、德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发展予以分析。各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推动了商标国际化保护,也导致商标注册的国际化。最后,根据商标权归属的方式不同,将商标注册制度重新归纳为以下五类:一是单纯使用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二是单纯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三是使用与注册并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四是基于使用的注册制;五是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第二章对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制度基础进行分析。包括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理学角度论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增加使用要求,有使用才能获得完整商标权,符合洛克的劳动学理论。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促进商标的使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符合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将商标使用因素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不仅不会妨碍市场经营者正常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还能够在注册阶段阻止恶意注册行为。增加使用要求,能够实现商标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商标流向于有使用需求的人群,实现了公平的价值目标。通过制度设计,还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效平衡。将使用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推动了商标的使用,促进商标使用产生商誉。第三章对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结构及其利弊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标注册制度起源于清末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发展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解放区时期,新中国时期。我国现行《商标法》历经四次修改,逐渐提高了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联度。随之,分析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构成,包括注册商标所需的商标构成实质性要件与程序性要件。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积极效果来看,其展现了商标注册程序设计有利于快速注册;采用全面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对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防止他人恶意抢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设计有利于防止商标囤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弊端导致了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挟持三大现象。上述问题的根源主要来自于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缺乏紧密联系,及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采取非全面保护。第四章对国外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关联性。选取四种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或地区,即美国、欧盟、德国、日本为考察对象。经研究得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时,须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或声明,否则,不准予注册;欧盟是注册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产生商标法上的权利,商标使用对商标注册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德国是注册与使用均产生商标权;日本是商标注册产生商标权,但商标使用产生的某些权益会受商标法保护。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对商标使用、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关系进行比较分析。经比较分析得出:基于使用的注册制国家,使用行为仍占着一席之地,没有使用就没有所谓的商标权,此种注册制,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有着紧密的关系。其他三类商标注册制度中的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无紧密联系。域外考察对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启示:认为我国设计“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成为最佳完善路径选择。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举措,将其设计为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具体的设计包括对商标注册申请冲突解决原则、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商标注册之补正程序的设计,并作了相应的法律安排。这些条文的设计立足于提高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紧密度,加强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相较于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完善后的商标注册制度承继了前者的正面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恶意抢注、遏制商标囤积与阻止商标挟持行为,整体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效能。
赵修春[4](2020)在《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商标法》在2019年修订中对第四条进行了调整,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将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新增为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并将其纳入绝对事由的异议和无效程序。这有利于在商标取得层面从源头强化商标使用,保护商标公共资源。在此修法背景下,本文拟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概念、认定、具体行为类型、规制合理性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分析如何完善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审查规则、预防性商标注册的规范化等实践性问题。第一部分是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概念初探和规制概述,包括相关概念解析和修法前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和实践的比较分析。本文从解析商标使用、商标使用意图和恶意商标注册三个概念的定义为起点,探讨“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商标注册之间的关系,提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是恶意商标注册的一种特殊类型,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不是将商标进行商业识别性使用,而是意图通过商标注册实现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利益。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关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规制取得重要进步,但也留下了一些问题,一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条款的具体规制范围不够明确,二是缺乏实际操作的明确指引,三是防卫型注册商标的现实存在必要性以及预防性商标注册的规范化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进行法理上的探讨,首先提出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认定应当沿用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主观分析方法,从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和动机两方面分析:认知层面不限于对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状况和在先权利状态的知晓;动机层面包括消极动机和积极动机两个方面。同时满足消极动机和积极动机才能构成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在《商标法》第四条语境下,仅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节不足以构成驳回商标注册的事由,须同时满足无使用意图和恶意商标注册。其次,以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类型化为基础,分析《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行为范围,其规制范围不以抢注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为转移,包括所有试图侵犯私利或公利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最后探讨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规制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国内外有关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规范和实践。得益于完整的恶意商标注册规范体系,欧盟和英国、德国无需在法律上将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进行专门规范,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无使用意图的不正当商标注册直接适用恶意商标注册的处理路径,为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考察要素提供了重要借鉴。美国基于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构建的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商标使用意图审查程序,最大程度保障了商标使用,去除其中涉及商标权取得根本制度的因素,可以在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予以变通适用。此外,同为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日本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目的进行说明的要求,而韩国则针对商标使用意图进行了授权性规范。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如何构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条款实施规则和相关问题。具体包括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考察要素,探讨新修法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强化商标使用意图的落实,以及预防性商标的现实存在必要性和规范问题。提出在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基础上,尊重商标注册人的自我证明权利。针对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商标使用的不同状态,分别对二者的具体考察要素进行分别列举。同时,以两种商标权取得模式为基础,为进一步强化商标使用意图的落实提供双向构思,提出“两步走”策略。预防性商标作为第四条修法的例外情形,为了避免预防性商标沦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工具,本文提出我国应扬长避短,构建严格的预防性商标注册和管理规范体系。
林思颖[5](2020)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文中认为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后,其他缔约方于2018年3月18日在智利签署《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CPTPP搁置了TPP中11项知识产权条款,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着作权及知识产权执法领域,而商标条款几乎被完整保留下来。CPTPP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较于TPP有所下降,但仍远远超过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标准。CPTPP知识产权条款压缩了TRIPs协议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条款的适用空间,剔除了有效协调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的机制。在CPTPP区域内,发达国家几乎无需调整国内法律,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将消耗更多的法律转换成本。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CPTPP各缔约方的经济影响仍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但从资金流动的角度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有利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缔约方。可以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CPTPP知识产权条款是发达国家在区域内获取经贸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从目前各缔约方的经济规模、国际影响力以及CPTPP未来扩容可能性来看,仅凭自身的吸引力和示范作用,都尚不足以支撑其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短期来说,只能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系进一步碎片化。但是,随着包含与CPTPP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规则的FTAs数量增加,这些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最终可能转化成为多边条约中的规则,形成新的国际标准,从这一层面看,CPTPP知识产权条款将助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升。由于我国与各缔约方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CPTPP降低了启动边境执法等措施的门槛,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将增加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同时,CPTPP保留的部分商标和执法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冲击较大,而这些条款的出现,也将严重阻碍我国目前和未来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进程。此外,从CPTPP未来发展可能性来看,我国也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为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首先,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其次,需要以知识产权适度保护为基本立场,科学制定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并合理利用多边、双边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再次,应坚持从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角度出发,循序渐进地调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最后,无论美国是否重返,都应以开放的心态面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同时,应结合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新动向,客观深入地研究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提前做好应对这些条款未来出现在多边或区域性场域的准备。
赵乃馨[6](2020)在《商标概念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商标是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是商标权的保护客体,商标法所有的制度构建都要围绕商标这一客体进行,厘清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问题,对商标进行准确的界定是理解并适用商标法的关键。然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没有直接对商标概念进行定义,围绕商标概念立法的工作亦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因此急需对商标概念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商标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同时,概念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之所在,在法律制度中,如果概念模糊不清,则整个法律规制就会缺乏明确性,司法实践也会出现偏差,因此通过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商标概念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可以深入探讨商标的本质,达到对商标概念的深入理解,完成对商标法进一步制度构建和商标概念的调整与扩充。目前围绕商标概念仍存在一系列有待厘清的问题,诸如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关系,如何对狭义的商标概念进行分离和提取。商标概念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与范围如何界定,相关规范对商标概念的范围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对商标定义有哪些涉及,法律规定中商标构成要件的范围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存在什么关系。商标概念如何回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市场需求,如何达到法律政策的需要;非传统商标是否应该纳入商标保护,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构建,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标志又有哪些,公序良俗条款的意义及其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等等。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商标概念本身,只有明确了商标的基本概念,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在商标概念明确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甚至整个民法体系下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故而,本文以商标概念的内容的揭示为中心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商标概念及其要素进行概述,从商标概念形成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规律中梳理出对商标概念的通常理解,并将商标与广义的商业标识概念进行界分,对商标概念进行范围的限定。随后,在分析现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的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炼现代普遍理解的商标概念内容,并指出商标概念现有理解中可能存在的时代局限性所在,对商标概念明确中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进行总结。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概念的关系的考察,其是在初步确定商标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立法中的商标权概念进行的考察,从商标专用权保护下的商标概念入手,将商标概念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对与之相关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以及商标侵权认定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现行立法中对商标概念的规定,对立法框架下商标权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揭示,形成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其对商标概念范围明确的价值和意义。第三章讨论了现实需求对商标概念调整的要求,此处运用系统的眼光对商标概念所寄托的现实需求环境进行分析,厘清国际公约要求、市场需求、法律政策等等因素对商标概念明确以及商标制度设计的影响,针对相应背景和需求把握商标概念优化的行进方向。第四章对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进行讨论,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进行梳理,将国际上现有的商标概念和相关规范进行介绍与讨论,针对其规范模式的选择、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的特色及成因进行评价与探讨,以期在吸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的明确进行启发。随后就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实证研究对我国商标概念的优化确定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第五章提出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对商标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揭示,并对应商标概念问题梳理中产生的问题对商标概念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在对商标权内涵解释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进行规范和定义,提出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精简商标禁用规定、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立法框架下相关规范间的协调,并通过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第六章总结全文,在明确商标概念的基础上,与法律体系中相关子系统规范呼应,最终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和商标概念有关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议和构想。
王正中[7](2020)在《商标合理使用理论探究与制度完善》文中认为商标是商品经济与市场交易发展的产物,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商业社会,商标在促进商品交易、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企业产业结构升级乃至提高国家竞争力等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商标的功能不再仅仅局限于识别来源,诸如品质保障、广告宣传以及文化传播等其他方面的功能开始得到更多认可与关注。在此背景下,加强商标保护以推进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似乎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共识,而这一共识部分导致了商标权人不断通过法院诉讼或者游说等方式,推动商标权利控制范围以及事项范围的扩张。其中最典型的是驰名商标获得了反淡化的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不再仅限于防止他人在识别来源意义上的使用。诸如此类的权利扩张若漫无边际,则势必影响作为经济根基的自由竞争,同时也可能会限制公众的言论或表达自由。商标法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在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在保护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利的同时,需要维持自由竞争的空间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商标法也要能够保障公众的言论和表达自由不会因为商标的过度保护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正是在这种政策目标影响下,法院从公共利益出发,在商标权不断扩张的同时对其施以各种限制,从而实现社会政策的需要。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商标权的限制,能够在不断扩张对商标权人私益保护的同时,又不致于损害其他市场竞争主体以及相关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这一层面来理解,商标权利限制制度能够在限制商标权利的同时,维护商标的社会利益。对商标权限制的典型制度表现是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法上合理使用观念的产生,源于商标权人试图将商标的权利扩张为符号的权利,去限制非商标权人原本可为的商标使用行为。从竞争自由的角度而言,对商标的限制包括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功能性合理使用以及惯用性合理使用,其中最为重要和常见的是叙述性合理使用以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商标法律制度中最初出现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其他市场主体对那些具有原本含义商标的叙述性使用。对于具有原本含义的商标而言,它们从一开始就处于公共领域,是人人可用的公共资源,这类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也正是通过利用这种公共资源,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商品或服务销售上的“好处”。这种公共资源,不会因其成为某人的商标或者被包含在了某人的商标之中,就神奇地从公共领域中消失。因此,其他竞争者也有权利用这种公共资源,在商标的原本含义上善意使用该商标或者包含该商标的术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由美国判例法发展而来,主要是从顾及市场经营者需要使用商标指明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一般公众需要了解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之间真实关系的角度对商标权作出的限制,指示性合理使用也在防止商标权利过度扩张、垄断社会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上述两种主要合理使用类型,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以及理论研究普遍以“混淆的不可能性”为核心,构建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使得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或者理论容易产生“寒蝉效应”,其他竞争主体为避免可能的侵权诉讼,往往不对他人商标进行任何可为的使用,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商标权的扩张。因此,从竞争自由的角度而言,不仅需要明确各种可为的合理使用类型,还有必要在商标立法中明确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且这一判断标准不得以“混淆的不可能性”为核心。从言论自由的角度而言,在各种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试图在任何场合主张其商标权利,甚至也包括了试图禁止非商标权人对商标的非商业性表达使用。但在当今社会,商标已经不仅仅对人们的消费产生影响,它也对人们表达自己甚至谈论世界的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商标的持续使用,商标除了传递出识别来源的信息之外,一些驰名商标还不可避免地传递品牌信息,品牌信息不仅包括了识别来源的信息,还包括品牌文化、企业形象、消费者地位等信息,这些信息无疑要求赋予商标更多的交流空间。因此,法律在保护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同时,也应允许社会公众对商标的表达性使用,若将商标权利扩张为绝对的符号权利,那么必将限制社会公众言论与表达的自由。此外,商业言论也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在“纯”商业言论中非商标权人也有权对商标进行表达性使用,只要这种使用没有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也没有造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就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这一点也应当是明确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能够在尊重商标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商标保护的反竞争效果以及保障言论自由。因此,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但这些制度在确立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于如何构建一套能够平衡商标权利人、其他市场主体以及相关社会公众利益的具体规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的不确定性。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制度构建较晚,早期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的法律文件仅存在于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司法意见中。直到2013年《商标法》修正,才正式增加了商标合理使用条款,但相关条款仅包含有叙述性合理使用以及功能性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未考虑到如何在其他使用场景中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造成了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以及惯用性使用没有成文法的依据。此外,我国《商标法》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的水平还比较低,相关条款的设计较为粗略,仅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没有涉及合理使用的判断问题,导致了在司法适用中难于操作。在这之后的一些地方性司法意见中虽然有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进一步解释,但地方性司法意见适用范围有限,且各地方性的司法意见存在明显的不一致,特别是有关判断标准解释的不一致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商标权人原本可为的合理使用行为。目前,我国《商标法》中虽有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是一套功能完整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与完善。我国作为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应当在《商标法》中构建一套能够平衡商标权利人、其他市场主体以及相关社会公众利益的具体规则。有关的立法模式应根据不同类型合理使用的特点分别采取综合式立法以及概括式立法的方式,在合理使用类型选择方面,建议包括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功能性合理使用以及惯用性合理使用。具体可在《商标法》第59条增加对于指示性合理使用、惯用性合理使用的规定,同时完善关于叙述性合理使用以及功能性合理使用的规定,以体现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追求。此外,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各地方的司法意见,避免司法实践的混乱。在“合理性”判断中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商标的目的、被使用商标的性质、使用商标的方式以及使用对商标权人的影响。
毛孜慧[8](2020)在《论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作为国家软实力的象征,商标权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部分。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对商标权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引起重视。法律,是保障一个国家繁荣昌顺最有效的手段,而刑法是打击各种犯罪行为最有力的武器。刑法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经过了三十多年的立法司法完善,我国已基本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权刑法保护体系。但在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刑罚配置等方面,仍有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首先通过说明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概念,进一步分析出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对各国经济体发展的必要性。紧接着介绍了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现状,通过相关表格,可以更直观的看出在我国商标侵权犯罪频频发生,且涉案金额巨大,且与经济发达与否有着直接密切的联系。为了更好更有针对性的预防商标犯罪行为,也分析了目前我国商标侵权犯罪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将我国刑法在保护商标权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一一列举,通过与域外相关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他们刑法保护机制中的精华。在紧跟我国社会发展步伐的情况下,从实践出发,充分肯定我国刑法中值得继续沿用的部分,抛弃与社会发展相脱节的部分,最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为把我国打造成一个商业强国不断努力。本文将从四个章节来分别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商标权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以奠定全文基调。将商标和商标权放在一起,对比介绍了二者的概念,各自的特征,以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如何进行划分等。同时简要分析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对商标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为最后一章对我国商标权进行刑法保护提出修建议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列举了我国刑法在保护商标权时存在的存在的政策缺陷、刑法保护范围的不足、刑罚设置的缺陷等问题。并在第二节对我国当前侵犯商标权犯罪上升的原因进行分析,为第四章提出相关建议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对各国商标权刑法保护模式的考察。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并对不同国家商标权刑法规制的特点一一说明。通过对比研究,在第三节对各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特点进行总结。第四部分主要是在立足于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现实基础上,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期建立更为有效,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制度。
殷召辉[9](2020)在《我国气味商标入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消费节奏的疾速加快,各种新型商业模式不断井喷。为提升企业品牌实力,几乎所有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都在聚焦于利用非传统的新奇因素来捕捉公众的注意力,以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曝光度。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为首要功能的商标也在向非传统领域衍生发展,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多种非可视性商标以能够成功规避人们的视觉疲劳为优势,受到广大商业者与消费者的青睐。2013年,我国《商标法》经第三次修改,正式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然而到目前为止,与声音商标同属于非可视性商标的气味商标却被我国《商标法》拒之门外。气味商标以人们嗅觉系统可感知的气味作为区分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国外屡有成功的注册案例,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通过法律明确保护气味商标。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方面理应走在世界前列。因此,研究气味商标在我国的入法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除结语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分析气味商标入法这一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结构和研究创新。第二章介绍了气味商标的产生历程和发展现状,尤其重点梳理了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气味商标的规定,并附带介绍了国外部分气味商标注册的经典案例。第三章立足于气味商标本身的优势和我国的发展现状,讨论了气味商标在我国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章,笔者力求观点新颖独特,不落俗套,不显空泛。第四章以务实的态度,列举了现阶段气味商标入籍我国《商标法》可能面临的各种障碍性问题。本章,笔者搜集了一些有关理工科及气味学方面的资料,力求从本质层面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第五章以支持气味商标入法为研究态度,针对第四章中的各种障碍性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并从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法律层面提出立法和修法建议。
黄捷[10](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为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情况的田野调查为切入点,深入实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梳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论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合理性。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论,研究框架具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和类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类型界定,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广西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桂林市、河池市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第三部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从人格论、正义论、财产劳动论、文化多样性论的学理层面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第五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等方面论述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进行法律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进行梳理。第六部分,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二、完善商标保护制度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介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商标保护制度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介绍(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制度的回顾:从艰难缔造到发展壮大———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一)历史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制构建 |
1. 从无到有 |
2. 从被动到主动 |
3. 从单薄到丰富 |
(二)对“创新”和“效率”的渴求———强力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 |
1. 知识产权“分别管理”向“二合一”“三合一”模式转变 |
2.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手段与科技创新成果的结合 |
3.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思路与“效率”价值的呼应 |
(三)国际规则与中国特色的结合———“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1.“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建立背景 |
2.“双轨制”保护模式的运行成效 |
3.“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发展思路 |
4.“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空间 |
二对理论的审思:从坚持传统到兼容并蓄 |
(一)从民法中来,到民法中去———知识产权与中国《民法典》 |
1. 知识产权与民法的渊源 |
2. 知识产权走进中国《民法典》 |
(二)私法自治与公权力的介入———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 |
1. 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调整 |
2. 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与外部规制 |
三对未来的展望:从微观创新到宏观战略———科技浪潮与世界潮流下的中国知识产权事业 |
(一)知识与信息带来的挑战———知识共享与科技成果权利化的边界 |
1. 人工智能 |
2.3D打印 |
3. 大数据 |
(二)全球视野下的民族复兴与国际挑战———国家战略与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 |
1. 知识产权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2. 知识产权与“一带一路”倡议 |
3.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区战略 |
四结语 |
(3)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基础知识:商标注册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商标注册制度解析 |
一、商标注册简析 |
二、商标注册制度的构成要素 |
三、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 |
第二节 商标注册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背景 |
二、商标注册制度的起源 |
三、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商标注册制度的类型识别 |
一、单纯使用产生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 |
二、单纯注册产生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 |
三、使用与注册并行产生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 |
四、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 |
五、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制度基础: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理论 |
第一节 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分析 |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分析 |
第二节 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一、成本效益分析 |
二、资源配置原理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
一、公平效率价值分析 |
二、促进产生商誉的价值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现实状况: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结构与利弊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起步阶段 |
二、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三、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现行表达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构成 |
一、商标构成实质性要件 |
二、商标注册申请冲突解决原则 |
三、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 |
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
五、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积极效果 |
一、商标注册程序设计有利于商标快速注册 |
二、采取全面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商标审查质量 |
三、对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防止他人恶意抢注 |
四、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设计有利于防止注册商标囤积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弊端梳理 |
一、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权益的非全面保护 |
二、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缺乏紧密联系 |
第五节 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弊端导致的现象 |
一、无法有效阻止商标恶意抢注 |
二、助长商标囤积现象 |
三、滋生商标挟持乱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域外概览: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关联性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的基础 |
一、商标注册阶段的商标使用 |
二、基于商标使用的商标注册 |
第二节 欧盟:商标使用对商标注册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
一、注册阶段的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无实质性关系 |
二、维持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要求 |
第三节 德国: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分别独立产生商标权 |
一、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并行产生商标权的冲突样态 |
二、商标使用的意义 |
第四节 日本: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呈现松散关系 |
一、商标注册申请冲突解决原则 |
二、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 |
第五节 域外商标注册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域外商标使用的比较分析 |
二、域外商标注册的比较分析 |
三、域外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关系的比较分析 |
四、域外考察对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应对方案:我国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设计 |
第一节 商标申请冲突解决原则的设计 |
一、解决商标申请冲突优先适用先使用原则 |
二、商标申请冲突解决原则的三种适用情形 |
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的设计 |
一、申请商标注册须以使用为基础 |
二、商标注册申请须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意图使用声明 |
三、商标审查员着重审查商标使用证据的三性 |
四、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异议资格 |
第三节 商标注册之补正程序的设计 |
一、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无效宣告请求资格 |
二、商标使用作为维持意图使用注册的条件 |
第四节 我国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微观设计 |
一、我国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的条文设计 |
二、我国现行的与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五节 我国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效果预判 |
一、可以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
二、可以有效阻止商标囤积行为 |
三、可以有效减少商标挟持行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概念及相关修法 |
第一节 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概念 |
一、商标使用和商标使用意图 |
二、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 |
第二节 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比较分析 |
一、修法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的进步意义 |
二、修法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规制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认定 |
一、恶意商标注册认定的主观分析方法 |
二、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认知和动机 |
第二节 规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合理性 |
一、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对商标本质的追求 |
二、符合商标权注册取得中公平和效率平衡理论 |
三、适应有限的商标公共资源保护需求 |
四、符合相关国际条约规定 |
第三节 修订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行为类型 |
一、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类型化 |
二、目标利益指向下和客观公利损害结果下的两种规制范围 |
三、全类型的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规制范围 |
第三章 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的国内外规则比较 |
第一节 欧盟体系下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和实践 |
一、欧盟及相关国家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路径 |
二、欧盟体系下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认定标准 |
三、小结 |
第二节 美国具有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规则 |
一、美国引入使用意图注册条件的现实必要性 |
二、美国使用意图下的商标注册程序 |
三、小结 |
第三节 其他国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 |
一、日本商标注册中特定情形下的使用意图证明要求 |
二、韩国对商标注册中使用意图的授权性规范 |
三、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审查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相关异议和无效程序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考察要素 |
一、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二、商标注册异议程序中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考察要素 |
三、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考察要素 |
第二节 构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双向选择 |
一、注册取得模式下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
二、使用取得模式下的商标使用意图注册程序 |
三、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修法背景下预防性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范化 |
一、预防性商标产生的历史条件 |
二、当前我国预防性商标注册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严格的预防性商标规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与演变 |
二、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困局 |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趋势 |
第二节 CPTPP的产生与发展 |
一、初始阶段:《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协议) |
二、扩容阶段:《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三、成型阶段:《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
第一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 |
一、总则部分 |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 |
三、专利相关规定 |
四、着作权和相关权利 |
五、执法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从TPP到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变化 |
一、缩小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缩小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 |
三、不再对药品和生物制剂的未披露数据提供保护 |
四、不再延长着作权和专利保护期限 |
五、降低了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力度 |
第三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
一、美国退出TPP打破了知识产权条款重谈的博弈格局 |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适用要求考虑各缔约方国情的差异 |
三、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PTPP |
四、为美国重返留下复谈的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潜在影响 |
一、将加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格局的碎片化 |
二、短期内无法直接推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
三、将进一步加剧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 |
第二节 对各缔约方的影响 |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区域内贸易往来的效果尚不明确 |
二、可能极大冲击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 |
三、发达国家更易获取知识产权条款带来的经济利益 |
四、将阻碍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
第三节 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
一、严格的执法条款将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
二、可能阻碍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的进程 |
三、商标和执法相关条款可能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冲击较大 |
四、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
二、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公共服务机制 |
第二节 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
一、科学制定符合国情的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 |
二、合理利用现行多边或区域体制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
一、尚无需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完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 |
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
第四节 科学研判和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未来发展 |
一、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 |
二、研判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重返之可能性 |
三、关注美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的新动向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商标概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基本研究思路 |
0.3 研究范围的限定 |
0.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概念及其要素概说 |
1.1 商标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1.2 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界分 |
1.3 商标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评论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
2.1 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 |
2.2 商标概念与商标权取得模式 |
2.3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的条件 |
2.4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程序 |
2.5 商标概念与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 |
2.6 商标概念与商标侵权认定 |
第三章 影响商标概念调整的现实需求 |
3.1 商标概念与国际公约的要求 |
3.2 商标概念与市场的需求 |
3.3 商标概念与法律政策 |
第四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4.2 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 |
5.1 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
5.2 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
5.3 精简商标禁用规定 |
5.4 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5.5 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商标合理使用理论探究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商标合理使用概述 |
第一节 商标合理使用之提出 |
一、“合理使用”用语的选择 |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分析 |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学界争议 |
第二节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与演进 |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与演进 |
二、大陆法系国家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与演进 |
三、我国港台地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与演进 |
四、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与演进 |
第三节 商标合理使用与其他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商标合理使用与着作权合理使用 |
二、商标合理使用与基于公共领域的专利权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商标合理使用的法哲学基础 |
一、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 |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理论 |
第二节 商标合理使用的商标法基础 |
一、商标合理使用与商标显着性 |
二、商标合理使用与商标功能 |
第三节 商标合理使用的宪法基础 |
一、言论自由的解释 |
二、商标专用权与言论自由的互动与冲突 |
三、商标合理使用与言论自由 |
第四节 商标合理使用的经济学基础 |
一、商标合理使用经济分析的起点:商标权 |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经济根源:商标权排他性 |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经济目标:有效配置资源 |
四、商标合理使用的经济依据:增加经济效益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细分 |
第一节 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 |
一、叙述性合理使用的用语选择 |
二、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 |
一、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发展 |
二、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 |
第三节 商标表达性合理使用 |
一、商标表达性合理使用的历史探寻 |
二、商标表达性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 |
第四节 商标功能性合理使用 |
一、商标功能性合理使用的缘由 |
二、商标功能性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商标惯用性合理使用 |
一、商标惯用性合理使用的背景 |
二、商标惯用性合理使用的常见场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下商标合理使用的演变 |
第一节 网络域名与商标合理使用 |
一、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的纠葛 |
二、网络域名与商标合理使用 |
第二节 关键词元标签与商标合理使用 |
一、关键词元标签与商标权的冲突 |
二、关键词元标签与商标合理使用 |
第三节 关键词广告与商标合理使用 |
一、关键词广告与商标权的冲突 |
二、关键词广告与商标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标合理使用与商标侵权抗辩 |
第一节 商标合理使用与商标混淆可能侵权 |
一、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 |
二、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规则 |
三、商标合理使用与商标混淆可能侵权 |
第二节 商标合理使用与驰名商标反淡化 |
一、商标侵权与淡化保护 |
二、商标淡化的证明标准 |
三、商标淡化的类型 |
四、商标合理使用与驰名商标反淡化 |
第三节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一、传统的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 |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的缺陷 |
二、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
第二节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设计建议 |
一、商标合理使用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商标合理使用类型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修改建议 |
一、《商标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言 |
第2章 商标权的概述 |
2.1 商标和商标权 |
2.2 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3章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
3.1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 |
3.2 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
3.3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域外国家商标权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
4.1 域外国家刑事法律对商标权犯罪的规定 |
4.2 中外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对比借鉴 |
第5章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
5.1 拓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范围 |
5.2 完善商标犯罪的刑罚设置 |
5.3 建立严密的刑罚体系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9)我国气味商标入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结构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气味商标之概述 |
第一节 气味商标的产生与发展 |
一、气味商标的产生 |
二、气味商标的发展 |
第二节 气味商标入法概况 |
一、气味商标的开放式入法 |
二、气味商标的许可式入法 |
三、气味商标的禁止注册 |
四、我国气味商标的立法现状 |
五、气味商标入法概况总结 |
第三章 气味商标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气味商标入法的必要性分析 |
一、必要性之理论分析 |
二、必要性之实践分析 |
第二节 气味商标入法的可行性分析 |
一、气味商标的合法性要件分析 |
二、气味商标的显着特征分析 |
三、气味商标的非功能性分析 |
第四章 气味商标入法的障碍性问题探讨 |
第一节 气味本体视角下的气味商标保护障碍 |
一、气味的弱化 |
二、气味的混淆 |
三、气味的描述和表示 |
第二节 气味受体视角下的气味商标保护障碍 |
一、气味受体的感知差异 |
二、气味的穷竭 |
第三节 气味商标保护的程序性障碍 |
一、注册审查阶段 |
二、商标性使用阶段 |
三、侵权处理阶段 |
四、气味使用的风险 |
第五章 我国气味商标入法的策略构建 |
第一节 气味商标入法的障碍性问题消解 |
一、基于气味本体层面的障碍消解策略 |
二、基于气味受体层面的障碍消解策略 |
三、基于程序层面的障碍消解策略 |
第二节 气味商标入法的途径选择及修法立法建议 |
一、我国气味商标入法的途径选择 |
二、现行《商标法》的修改建议 |
三、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建议 |
四、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气味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气味商标的形式审查 |
四、气味商标的实质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 |
一、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和国家传承人 |
二、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 |
三、外源性传承人和本源性传承人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情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人才的培养情况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情况 |
第二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无人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难以获得发展利益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资助扶持相对有限 |
第三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培养”模式 |
二、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发展”模式 |
三、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利用”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的原则与保护现状不适应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体系的欠缺 |
三、现行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完善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不科学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体系不统一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缺位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维护缺乏权利支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缺乏权利支撑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 |
一、商标权利用不足 |
二、专利权保护难以实现 |
三、着作权保护不完善 |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
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学理检视 |
一、人格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基础 |
二、正义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配的保障性 |
三、财产劳动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利益的充分性 |
四、文化多样性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发展的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正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的特征 |
二、以二分法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 |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 |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 |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法律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 |
一、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 |
三、建立单一法律保护与多重法律保护无缝衔接制度 |
第二节 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科学化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一体化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确立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内容设定 |
第四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现行商标权利用制度的优化 |
二、现行专利权授权条件的科学化 |
三、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扩张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完善商标保护制度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介绍(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J]. 宁立志,王宇.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
- [3]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完善研究[D]. 叶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研究[D]. 赵修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D]. 林思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6]商标概念问题研究[D]. 赵乃馨.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7]商标合理使用理论探究与制度完善[D]. 王正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8]论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D]. 毛孜慧. 长江大学, 2020(02)
- [9]我国气味商标入法问题研究[D]. 殷召辉. 兰州大学, 2020(01)
- [10]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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