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议(论文文献综述)
冯加付[1](2021)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群众性体育赛事是广大民众参与健身活动、切磋运动技艺、挑战自我极限、开展社会交往的重要平台,也是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落实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群众性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办赛程序、吸引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表明,近几年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办赛数量有了显着的上升,但与此同时,制度环境的变化引发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参与主体的权责、角色和地位的转变,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了一定变化,从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此现实背景下,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聚焦于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要围绕三个核心问题而展开,第一,探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第二,揭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第三,实现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效应。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和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治理缘起、治理政策与治理困境等进行了阐述,构建了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继而对该理论模型进行了案例验证,最后提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优化策略。经综合研究,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1)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经历了起步与曲折,政府一元化管理(1949—1965);停滞与异化,深受“文革”运动影响(1966—1976);恢复与转型,政社合作关系形成(1977—1992);协作与探索,多元治理萌芽(1993—2012);协同与完善,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2013—)等5个历史阶段。并表现为办赛宗旨从“为国”到“为民”,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办赛手段从行政到综合,办赛效益从“输血”到“造血”,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等5个演变特征。(2)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结构主要由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构成;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于深化改革所趋、政府管理转向、多元主体融合和体育产业驱动等;国家和地方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一定政策支持,并正在完善过程当中;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正面临着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政府部门权责模糊、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治理过程协同不足等现实困境。(3)研究所构建的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由办赛环境、办赛主体、参与动因、协同引擎、互动行为和协同结果6个核心范畴构成,6个核心范畴在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中既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作用,又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有机的互动体系;此外,每个具体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生命历程表现为“协同开启——协同过程——协同完成”3个阶段。(4)将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同国内外其它领域协同治理模型、以及相关支撑理论进行理论对话,试图将实质理论发展为形式理论,发现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其领域特殊性,尚不具备从实质理论向形式理论升华的条件,扎根理论以建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的实质理论而结束。(5)案例验证表明,本研究所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与赛事实践是基本吻合的,说明该理论模型有较高的外部效度。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办赛环境、办赛目标、办赛过程、主体结构、参与动因、互动关系等千差万别,难以在实践中找到同理论模型完全契合的赛事协同治理过程,说明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是一个理想化的理论模型。最后,基于前文的综合分析,尤其是针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面临的困境和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的启示,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和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等6条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陈小林[2](2021)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两个维护"是十八大以来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宝贵经验,是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形成的共同意志,是全党最根本的政治要求和最重要的政治纪律。"两个维护"的提出具有深厚的历史、现实、党内和国际背景。基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重要时间节点、重大场合和重要文献关于"两个维护"的论述,按时间顺序从10处梳理了"两个维护"提出和完善的过程。接着论述了"两个维护"的明确内涵、基本要求、相互关系和政治地位,阐述了从思想、政治、行动、制度四个方面坚决贯彻落实"两个维护"的基本途径。
周阿茜[3](2021)在《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研究(1949-1953)》文中研究指明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屡屡告捷,不断激增的解放区需要有效治理,党的干部却供不应求,这就需要快速培养出一大批干部。在时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三书记的习仲勋同志关心和指导下,以政治教育为目的的西北人民革命大学于1949年初在西安市筹备并成功办学,有效缓解了建国初期的西北局干部紧缺现象。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个案研究法,考察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办学历程,透析其历史贡献、历史经验及现实启示。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阐释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创办的历史背景及其组织架构。即在深刻分析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创办的历史背景的基础上,系统阐说其创办历程和组织架构。第二章,阐述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办学工作与典型事件。即从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师生情况、教学工作、学员生活等方面缜密论述,并深度透视其典型事件。第三章,阐明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办学的历史贡献、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从历史贡献来看,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继承原延安大学的办学经验,坚定革命干部的理想和信念,丰富建国初期的知识分子教育方法,壮大建国初期的革命干部队伍。从经验启示来看,培育干部应做到“三个坚持”、充分了解学生、方式方法得到。西北人民革命大学为西北地区人民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保驾护航,为新区的政权建设筑牢根基,在中共党史乃至新中国的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刘冰捷[4](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王力[5](2020)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省政研究(1927-1937)》文中研究说明陕西是中华民族重要的发祥地,周秦汉唐等王朝都在陕西建都,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种“特别关系”。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海上而来,东南沿江沿海各省始变为中国政治文化的“中心点”。陕西僻处内地,“陕西似无足重轻也”,但陕西为西北门户之所在,有着国民党势力、陕西地方实力派和中国共产党,在国民革命前夕还有着北洋军阀的残余势力,内部势力错综复杂,而不同于国民党中央完全控制的省份。其地位被包括南京国民政府在内的历代中央政府所重视,也被民国时期的各派军阀所觊觎。1927至1937年的陕西省政,经历了剧烈的变化,呈现阶段性特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由国民军冯玉祥系控制的过渡时期,由陕西地方实力派杨虎城控制的稳定时期和西安事变后由孙蔚如控制的整理时期。文章第一章总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省制改革和陕西省的政局变动和省制改革,陕西的省制进程与南京中央政府规划的省制改革时间表相比较,具有滞后性。究其原因,陕西省处于国民党中央政府控制的核心区域和边际地带之间。第二章分析了陕西省政的演变过程,经过十年的发展,陕西省政的结构形成了覆盖全省的横向和纵向组织。第三章分过渡、稳定和整理三个时期,理清各执政陕西人物对陕西省政的管理。第四章讨论了陕西省政的地位问题,孙中山、蒋介石、冯玉祥等能影响全国政局的人物和杨虎城、邵力子、孙蔚如等陕西执政人物都对陕西省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加之国内外局势的发展,也引起了南京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陕西省的关注。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陕西省政是极其重要的,陕西一省的省政问题发展到1937年,竟然引起了影响中国和世界格局的西安事变的发展,可见其特殊和关键。望通过梳理南京国民政府1927至1937年的陕西省政,能描绘出这十年陕西省政的发展脉络,以期基本揭示出省制设计“应然”与陕西省政实践“实然”之间的深层逻辑,为我国现正推进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镜鉴。
庞然[6](2020)在《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效能研究》文中提出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监察体制几经变迁和发展,虽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从长远来看,腐败易发、多发的局面始终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腐形势不容乐观。在此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次启动。2018年3月《监察法》通过,标志着“全面覆盖、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改革目标初步实现,改革开始进入全面深化阶段。通过审视已有改革成果和改革后监察机关实际运行状况,不难发现: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监察制度细则缺失、法律和制度间的衔接、人权保障、对监察权的监督等问题仍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纵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一阶段,改革者立足中国国情,强调政治意识,注重监察实效性,已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在此基础之上,改革应切实坚持法治反腐道路,不断完善监察体制,转变改革策略措施,兼顾监察权运行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战略目标转变,最终建立科学合理的监察长效体制。这正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进入深化阶段,改革者所应有的法治改革发展思维。本文以“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效研究”为题,始终保持“问题意识”,从发现问题到分析问题,并尝试探讨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回顾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党和国家监察体制变迁和发展历程。论述新一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采用的多元监察体制模式的弊端,分析改革动因,并总述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改革路径及改革意义。其次,结合当前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从监察体系构建、监察机关运行、监察工作专业化水平等方面,对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效进行分析和总结。再次,在前文对改革成效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和发现改革后存在阻碍新监察体制发挥作用的潜在问题。最后,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远角度出发,尝试探讨下一步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阶段的改革路径和改革方式。
周芳玉[7](2020)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内问责是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内问责制度建设取得重要突破,党内问责实践探索已有长足进展,但对党内问责思想的研究滞后于党内问责实践的发展,党内问责思想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对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其系统化理论化,丰富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建设理论,而且可以通过党内问责理论的支撑和指导,促进党内问责实践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本文运用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考察了党内问责思想演进的历史脉络,探讨了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揭示了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内问责思想的新发展和时代价值。首先,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经历了问责构成要素相继提出、问责理念与重点逐渐明确和突出“两个责任”这三个发展阶段。国际上逆全球化趋势的冲击、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以及党内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繁重,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深入发展。其次,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核心是通过聚焦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管党治党“两个责任”,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其一,党内问责实质是政治问责,关键是党委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纪委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其二,党内问责按照“权责对等、宽严相济”的问责理念,厘清问责主体、问责对象的责任性质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精准问责,避免权责失衡和逃避责任,合理界定问责力度;其三,设置问责纠错机制,尊重被问责者的申诉权利。最后,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超越了“权利与义务统一”的传统意识,确立了“权利与责任对等”的责任理念,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党建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问责理念,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些富有生机的理念和思想,不仅使党内问责思想系统化和科学化,而且提升了党内问责实践向纵深发展的自觉性。
张育群[8](2020)在《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伟大实践,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同的理论依据和历史背景下,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新中国成立后,陕西从本省经济和工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恢复和调整,并进行个别企业的试办公私合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开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从1953年开始,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陕西开始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面和深入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方面,深入开展对总路线的宣传学习,另一方面,对工业和商业以及工商业者进行改造,1956年,陕西基本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陕西生产关系的变化促进了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推进了工业基地的建设和国营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为陕西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陕西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具有自己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通过对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考察,为现今我国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杨益航[9](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余皓洁[10](2020)在《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及其历史经验研究》文中认为
二、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议(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步入新时代:广大民众对群众性体育赛事需求增加 |
1.2.2 面对新环境: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迎来机遇与挑战 |
1.2.3 治理新格局: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驱动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方法论 |
1.5.2 具体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视角创新 |
2 研究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相关研究 |
2.1.2 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3 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4 协同治理模型构建相关研究 |
2.1.5 研究述评 |
2.2 核心概念 |
2.2.1 群众性体育赛事 |
2.2.2 协同 |
2.2.3 治理 |
2.2.4 治理机制 |
2.2.5 理论模型 |
3 理论基础 |
3.1 协同治理理论 |
3.1.1 协同治理的概念 |
3.1.2 协同治理的内涵 |
3.1.3 协同治理的本土化 |
3.1.4 协同治理的实践应用 |
3.2 其它相关的理论 |
3.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2.2 协同优势理论 |
3.2.3 资源依赖理论 |
3.2.4 委托代理理论 |
4 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回顾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历史阶段划分 |
4.1.1 起步与曲折阶段(1949—1965):政府一元化管理 |
4.1.2 停滞与异化阶段(1966—1976):深受“文革”运动影响 |
4.1.3 恢复与转型阶段(1977—1992):政社合作关系形成 |
4.1.4 协作与探索阶段(1993—2012):多元治理萌芽 |
4.1.5 协同与完善阶段(2013—):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 |
4.2 新中国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演变特征 |
4.2.1 赛事宗旨:从“为国”到“为民” |
4.2.2 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 |
4.2.3 管理手段:从行政到综合 |
4.2.4 赛事效益:从“输血”到“造血” |
4.2.5 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 |
5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现实审视 |
5.1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 |
5.1.1 制度改革:群众性体育赛事数量增加与各种问题并存 |
5.1.2 赛事治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要求 |
5.1.3 改革转型:传统的赛事管理路径出现“政府失灵” |
5.1.4 多元融合:协同治理主体互动关系亟待理顺 |
5.1.5 产业驱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内在需求 |
5.2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 |
5.2.1 政府:监管服务与部门协调 |
5.2.2 市场:资源配置与经费扩充 |
5.2.3 社会:公益服务与技术支持 |
5.2.4 个人:民众参与与资源整合 |
5.3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 |
5.3.1 国家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2 地方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3 基于公共政策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分析 |
5.4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困境 |
5.4.1 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 |
5.4.2 政府部门权责模糊 |
5.4.3 多元主体利益冲突 |
5.4.4 治理过程协同不足 |
6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6.1 理论模型构建研究设计 |
6.1.1 方法选择 |
6.1.2 样本选取 |
6.1.3 分析工具 |
6.2 理论模型构建过程 |
6.2.1 产生研究问题 |
6.2.2 资料收集 |
6.2.3 资料分析——实质性编码 |
6.2.4 理论建构——理论性编码 |
6.2.5 理论应用 |
6.3 理论模型阐释 |
6.3.1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整体性阐释 |
6.3.2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核心要素阐释 |
6.4 关于理论模型严谨性的说明 |
7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1 案例研究设计 |
7.1.1 案例验证思路 |
7.1.2 资料来源与收集 |
7.2 验证案例介绍 |
7.2.1 案例一:中国(京山)绿林网球·英雄会 |
7.2.2 案例二:陈仓区周末篮球联赛 |
7.3 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3.1 办赛环境 |
7.3.2 办赛主体 |
7.3.3 参与动因 |
7.3.4 协同引擎 |
7.3.5 互动行为 |
7.3.6 协同结果 |
7.4 案例验证结果与启示 |
8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
8.1 双管齐下: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 |
8.2 政社共治: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
8.3 定权定责: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 |
8.4 互监互督: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 |
8.5 软硬兼施: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 |
8.6 精准施策: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 |
9 研究结论、局限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体育赛事管理部门访谈提纲 |
附件2: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访谈提纲 |
附录3:调研照片 |
附录4:调研访谈内容节选 |
附录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充分认识“两个维护”的深厚背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 |
(一)历史依据: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原则 |
1.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 |
2.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 |
(二)现实依据:完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迫切需要 |
(三)党内依据:解决党内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
(四)国际依据:苏联共产党垮台的沉重教训 |
二、准确把握“两个维护”的科学内涵: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
(一)“两个维护”问题的提出和丰富完善 |
1.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的核心地位。 |
2. 党的十九大党章明确规定,“坚定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
3. 十九届中央政治局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 |
4.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次完整表述“两个维护”。 |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
6. 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条件。 |
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
8.《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 |
9.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规定 |
1 0. 中共中央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强调:“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
(二)“两个维护”的明确内涵和基本要求 |
1. 领导核心的基本内涵。 |
2.“两个维护”的明确内涵和基本要求。 |
3. 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批评无视党中央权威的现象。 |
(三)“两个维护”之间的关系 |
1.“两个维护”在本质上是一体的。 |
2.“两个维护”是递进的。 |
(四)“两个维护”与“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的关系 |
(五)“两个维护”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
(六)“两个维护”的政治地位 |
1. 维护党中央权威是方向性、原则性问题,是党性,是大局。 |
2.“两个维护”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根本政治要求、最高政治原则。 |
3. 党中央公开通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反面典型。 |
三、坚决推动“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制度上坚决贯彻落实“两个维护” |
(一)思想情感上高度信赖核心 |
1. 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形成的。 |
2. 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载入党章。 |
3. 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在十九大后的伟大斗争实践中经受考验。 |
4. 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得到全党和老同志高度评价。 |
(二)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 |
1. 加强政治建设,坚定不移地向党中央看齐。 |
2. 提高政治能力,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导力、政治执行力,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 |
3. 严肃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党和国家清除重大政治隐患。 |
4. 党的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必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做好表率。 |
(三)行动上自觉服从核心 |
1. 坚定做到“三个坚决”。 |
2. 习近平总书记郑重表态用毕生精力和全部生命来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 |
3. 禁止任何形式的“低级红”和“高级黑”。 |
(四)体制机制上保障核心 |
1. 中国共产党维护党中央权威制度建设的历程和成效。 |
2. 面向新时代、完善“两个维护”的各项制度。 |
(3)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研究(1949-195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题目界说 |
三 研究现状 |
(一)回忆录中的西北人民革命大学 |
(二)专着中的西北人民革命大学 |
(三)论文中的西北人民革命大学 |
四 研究方法与史料来源 |
(一)研究方法 |
(二)史料来源 |
五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创办的历史背景与组织架构 |
第一节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创办背景 |
一 为缓解第二次“干部恐慌”现象 |
二 为夺取全国政权准备干部 |
三 为提高西北局解放区干部的综合素质 |
四 为稳定西北解放后的时局 |
第二节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创办历程及组织架构 |
一 创办历程 |
二 组织形式 |
三 改组 |
第二章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办学工作与典型事件 |
第一节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师生情况 |
一 师资情况 |
二 学员情况 |
第二节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教学工作 |
一 教学任务 |
二 教学内容 |
三 教学方法 |
四 教学研究 |
五 常规例会 |
第三节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学员生活 |
一 党团生活 |
二 日常生活 |
第四节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典型事件 |
一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成立政治研究班 |
二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与反不良倾向运动、清查运动、“三反”运动 |
三 西北人民大学重视教职工的继续教育 |
第三章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成功办学的历史贡献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历史贡献 |
一 继承了原延安大学的办学经验 |
二 坚定了革命干部的理想和信念 |
三 丰富了建国初期对知识分子的教育方法 |
四 壮大了建国初期的革命干部队伍 |
第二节 历史经验及现实启示 |
一 培育干部应做到“三个坚持” |
二 培育干部应做到充分了解学生 |
三 培育干部应做到方式方法得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省政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 史料选择 |
五 写作难点 |
六 创新之处 |
七 概念界定 |
第一章 陕西省政的背景和基础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省制改革历程 |
一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确立的省制 |
二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1929-1937)的省制 |
第二节 陕西政局变动与省制演变 |
一 陕西省制的初步确立——冯玉祥系控制下的陕西 |
二 陕西省制的发展变化——陕西地方实力派杨虎城控制下的陕西 |
三 西安事变后的陕西省制——从杨虎城系孙蔚如到蒋介石系蒋鼎文 |
第二章 陕西省政的演变 |
第一节 陕西省政的权力运作方式 |
一 特殊时期的陕西省政权力运作方式 |
二 正常时期的陕西省政运作方式 |
第二节 陕西省政的日常运行机制 |
一 陕西省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秘书处 |
二 陕西省政府执行机构—各厅 |
三 陕西省具体事务管理机构—各专管处、局及委员会 |
第三节 陕西全省行政网络的构建 |
一 西安市(西京市) |
二 行政督察区 |
三 县及其县以下行政组织 |
第三章 陕西省政的管理 |
第一节 过渡时期陕西省政管理 |
一 国民军联军(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二 冯玉祥系控制下的陕西省政管理(1927 年—1930 年 10 月) |
第二节 稳定时期陕西省政管理 |
一 杨虎城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二 邵力子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第三节 整理时期陕西省政管理 |
一 王一山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二 孙蔚如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第四章 陕西省政的地位 |
第一节 陕西所属地理位置的争论 |
第二节 孙中山等的陕西省政建设思想 |
一 孙中山的开发西北思想 |
二 蒋介石的西北抗战观 |
三 陕西省执政人物的建设陕西思想 |
第三节 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对陕西省政的关注 |
一 冯玉祥时期 |
二 杨虎城时期 |
三 邵力子时期 |
四 孙蔚如时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效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重难点与创新点 |
1.研究重难点 |
2.研究创新点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近代以来党和国家监察体制的沿革历程 |
(一)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对监察体制建设的初步探索 |
1.监察体制的早期构建 |
2.新中国成立初期监察体制的曲折发展 |
3.监察体制初步探索的意义 |
(二)改革开放后多元监察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
1.纪检监察制度恢复和发展 |
2.检察监察制度建立和发展 |
3.多元监察体制改革发展的历史意义 |
(三)十八大以来新一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动因 |
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效 |
(一)监察制度构建更加合理 |
1.监察力量、资源集中整合 |
2.监察范围和监察对象全覆盖 |
3.监察权独立性提高 |
(二)监察机关运行效率显着提高 |
1.监察机关运行效率的分析依据 |
2.暴露腐败数量大大增加 |
(三)监察工作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
1.监察手段法治化水平提高 |
2.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开始逐步实现 |
3.对监察工作人员专业性要求提高 |
三、影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效的因素 |
(一)监察法律法规不完善 |
1.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缺失 |
2.法律法规适用存疑 |
3.人权法律保障不足 |
(二)监察体制运行不畅 |
1.纪法分开执行存在偏差 |
2.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存在难题 |
3.监察体制改革与贯彻“审判中心主义”之间存在潜在冲突 |
(三)监察效果充分发挥存在障碍 |
1.综合性监察专业人才匮乏 |
2.监察权公开性不高 |
3.对监察权的异体监督制约相对不足 |
四、提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效的路径探讨 |
(一)稳步推进监察法律法规制度完善 |
1.逐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 |
2.完善相关监察法律法规细则 |
3.切实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
(二)推动完善监察工作全域内的权力配置和衔接 |
1.切实准确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2.进一步探索完善审查起诉环节衔接机制 |
3.强化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之间的配合 |
(三)更好发挥监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
1.引进和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专业人才 |
2.提高监察工作透明度 |
3.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基本内容 |
1.3.1 主要思想 |
1.3.2 重点与难点 |
1.3.3 创新与特色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的发展历程 |
2.1 党内问责思想在实践中萌发 |
2.1.1 问责主体的产生和增加 |
2.1.2 问责内容的出现和调整 |
2.1.3 问责救济环节的确立 |
2.2 党内问责思想的提出阶段 |
2.2.1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 |
2.2.2 明确责任主体 |
2.2.3 多方合力问责 |
2.3 全面阐发“两个责任”思想的新阶段 |
2.3.1 突出党委主体责任 |
2.3.2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
2.3.3 强化权责一致理念 |
第三章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发展的时代背景 |
3.1 国际环境日趋严峻 |
3.2 国内主要矛盾发生转化 |
3.3 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繁重 |
3.3.1 “一把手”监督难 |
3.3.2 系统性腐败问题严重 |
3.3.3 问责责任落实不清 |
第四章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基本框架 |
4.1 党内问责的实质是政治问责 |
4.2 抓住“关键少数”突破问责困局 |
4.3 权力与责任必须对等和一致 |
4.4 问责力度与失责影响相匹配 |
4.5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 |
4.6 保障问责对象的权利 |
第五章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发展及其价值 |
5.1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新发展 |
5.1.1 从“权利义务统一”到“权利责任一致” |
5.1.2 从“监督领导干部”到“抓住关键少数” |
5.1.3 从“违纪必受处分”到“问责宽严相济” |
5.2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时代价值 |
5.2.1 党内问责思想实现系统化科学化 |
5.2.2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落实 |
5.2.3 增强了执政党自我监督的政治责任意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8)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难点和创新点 |
1.4.1 难点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理论依据和历史背景 |
2.1 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依据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和平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设想 |
2.1.2 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过渡理论 |
2.1.3 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 |
2.1.4 毛泽东关于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的必经之路的理论 |
2.2 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背景 |
2.2.1 五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矛盾 |
2.2.2 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现实需要 |
2.2.3 资产阶级固有本性倒逼社会主义改造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陕西工商业的恢复和调整概况 |
3.1 新中国成立前陕西工商业概况 |
3.1.1 陕西国统区工商业概况 |
3.1.2 陕甘宁边区对私营工商业的帮扶与公私合营雏形 |
3.2 新中国成立初期陕西工商业的恢复和调整 |
3.2.1 以没收官僚资本为先导向社会主义过渡 |
3.2.2 打击投机,稳定市场 |
3.2.3 以生产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的工商业调整 |
3.2.4 以西安、宝鸡和南郑为重点专搞五反运动 |
3.2.5 重点试办公私合营企业 |
第四章 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内容 |
4.1 “破资本主义、立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宣传学习 |
4.2 对工业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扩展的改造 |
4.2.1 公私合营四经验与加工订货三原则 |
4.2.2 整顿现有、先大后小扩展公私合营工业 |
4.3 对商业按照行业分为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改造 |
4.3.1 对私营批发商采取逐步排挤、代替的办法 |
4.3.2 对私营零售商采取批购、经销、代销代购的形式 |
4.4 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 |
4.4.1 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 |
4.4.2 妥善地进行清产核资 |
4.4.3 实行以发展生产经营为中心的方针 |
4.4.4 慎重地进行生产改组 |
4.5 对工商业者的改造 |
4.5.1 短期讲习与经常学习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教育 |
4.5.2 对私方人员量才使用的安排 |
4.5.3 调整公私共事关系,贯彻赎买政策 |
第五章 个案考察:安康私营木帆船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5.1 安康私营木帆船运输业的历史概况 |
5.2 加强航运管理,建立航运秩序 |
5.2.1 建立航运管理机构 |
5.2.2 进行民主改革 |
5.2.3 组织联合运输社 |
5.3 分阶段建立运输合作社试点 |
5.4 对私营木帆船运输业整体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六章 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评析 |
6.1 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特点 |
6.1.1 抓重点,运用试点示范的工作方法 |
6.1.2 宝鸡对回民工商业“因民族制宜”特殊差异化的对待 |
6.1.3 重视对企业并厂工作的总结,却没能较好避免盲目性 |
6.2 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就 |
6.2.1 生产关系的变化促进了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
6.2.2 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
6.2.3 推进工业基地建设和国营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 |
6.3 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存在的不足 |
结语: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D]. 冯加付. 上海体育学院, 2021(09)
- [2]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问题研究[J]. 陈小林.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1(03)
- [3]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研究(1949-1953)[D]. 周阿茜.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省政研究(1927-1937)[D]. 王力. 河南大学, 2020(02)
- [6]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效能研究[D]. 庞然.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20(12)
- [7]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研究[D]. 周芳玉. 江南大学, 2020(01)
- [8]陕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研究[D]. 张育群. 西北大学, 2020(08)
- [9]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及其历史经验研究[D]. 余皓洁. 湘潭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