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张英杰[1](2020)在《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监督与控制》文中研究说明基于现实的需要,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未依照上位法的规定,适时的完成一定的作为义务,展开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立法活动的行为属于行政立法不作为。但不同于传统行政不作为,这种行政不作为在认定方式、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具有独特形态。当法律或上一位阶的行政立法已经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出台,但与之相关的低位阶的法规、规章等并没有废止或修改,而是继续执行。以及原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甚至与市场经济相背离。行政立法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委托,造成了法律体系的漏洞,阻碍了客观法秩序的形成,而且背离了宪法和法律的宗旨,破坏了公民的合理预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危害性显而易见,至今我国仍有一部分法律规范因为缺少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而无法适用。例如,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被侵犯时,找不到申诉的法律依据;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无法开展执法行为。因此,加强对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法律规制,化解行政立法不作为这一难题是现代行政法不容回避也不应回避的一项任务。本文作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行政立法不作为展开探讨分析:第一部分,行政立法不作为含义界定及分类。主要对行政立法权、行政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含义进行考察界定,并研究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将行政立法不作为分为绝对的行政立法不作为、相对的行政立法不作为以及超越法定期限、超越合理期限的行政立法不作为。其中对于行政立法不作为含义考察界定部分,在结合我国具体案例的基础上,详细介绍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含义、成立条件,突出本文研究的“行政立法不作为”问题的概念含义。第二部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怠于行使立法权的行为并不都构成不作为,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行政立法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才构成对立法义务的违反。作者从“行政立法机关负有立法义务”这一前提入手,详细分析行政立法机关立法义务的来源及理论基础,将其义务来源总结为四个方向,分别是法律文本明示授权、法律文本默示授权、特别授权以及依据职权本身而获得;加之“行政立法机关未履行立法义务”这一条件,要求其具备“存在行政立法不作为状态”以及“超越时限”这两个条件,并详细分析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裁量的界限。在具备这两个条件时,行政立法不作为才成立。第三部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责任。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赔偿问题”“行政责任”三个部分。在借助文章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当行政机关由于立法不作为造成实际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并着重分析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探讨了在我国宪政体制及社会发展条件下,进行行政立法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法律规制问题。这一部分着重探讨我国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立法不作为进行监督规制时的模式选择。作者在前几章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如何规制行政立法机关立法不作为问题作出一个回应。要做好规制工作,就要先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及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作者通过对我国出现的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了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后在综合分析、对比国外对这一现象进行规制的渠道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的制度安排之下,对行政立法机关立法不作为的控制模式,详细分析了对行政立法不作为进行控制的必要性,同时探讨了我国语境下对行政立法不作为进行规制的模式选择,得出既要发挥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规制的功能,又要兼顾行政系统外部监督的途径,综合内部外部共同的优势,并考察在我国对这一现象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以期寻求适合在我国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的预防与补救之道,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谨慎地行使立法权。
张一鸣[2](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解薇[3](2019)在《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研究》文中认为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监督,自觉配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民主是法治的基石,法治是民主的保障。而立法无疑是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的基本途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中,行政立法无疑是数量最多,内容最丰富、范围最广泛、适用频率最高的立法种类。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水平,决定了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法律效果。目前来看,我国行政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给执法、司法等领域都带来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要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强化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必须发挥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民主参与一方面有助于通过充分的立法协商,兼顾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提升行政立法的文本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督促行政立法权务必在合法程序内行使。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在我国已经是社会共识,但是要想将共识转变成现实,仍然需要更加细致科学的制度从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效力、参与限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真正发挥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所以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深入研究十分必要。首先,本文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和价值考量。其次,通过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进行研究和归纳,总结出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动议权缺乏,时效性欠缺,听证制度不健全,追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再次,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现状进行梳理和评析,从中总结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应法制化和制度化,参与方式应多样化、参与主体广泛化,并健全配套制度的启示。最后,针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王毅华[4](2017)在《论我国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 ——兼与西方国家比较》文中研究表明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我国行政立法始于八二宪法。现在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有行政立法权。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有填补法律空白、细化人大的法律规定、试验立法的功能,但行政立法也有许多问题。具体来说,存在的问题包括:在立法权限上,国务院立法权限过大;在立法程序上,公众参与不足;在立法监督上,监督缺乏实效。为了规范行政立法权的运行,保护基本人权,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该加快完善行政立法制度。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给我们启示。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经历了“严格禁止、议会开始授权立法、大量授权立法”三个阶段。西方社会普遍认为行政立法具有必要性,其必要性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议会时间有限,无法应付迅速增长的法律需求;二是议会无法进行专业技术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三是试验立法;四是紧急状态下,议会立法不够及时。但行政立法的正当性遭到普遍质疑,西方社会认为职权立法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为了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许多西方国家在行政立法中使用了成本效益分析、扩大公众参与和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控制等措施。总的来看,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呈现出委托性、从属性和严格限制性三个特点。西方国家对于行政立法有严格的监督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事前控制措施、事中控制措施和事后审查措施。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行政立法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与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在产生原因、演变路径和所受制约上不同。从产生原因来看,我国行政立法主要是因为制度不完善产生的,即人大因为层层间接选举、代表兼职制和会期制度无法充分、有效地主导立法工作,且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巨大、所受制约不足。因为立法需求巨大而人大又无法主导立法,行政权力巨大的行政机关从人大那里得到了范围广泛的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西方国家则与此不同,议会仍然主导立法事务,其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发展后立法需求增加,议会因时间有限便将部分附属的立法事项授权给行政机关行使。从演变路径来看,我国行政立法权限是先扩大后缩小,西方国家行政立法权限是一直在扩大。从行政立法所受制约来看,我国对行政立法的制约明显不足,而西方国家通常对行政立法进行严格制约。我国行政立法主要存在立法权限过大、立法程序不严格、公众参与不够和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审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我们应该进行制度改革以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具体来说,要限缩行政立法权,确立人大立法权威,让人大主导立法进程;要加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完善立法案卷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同时要扩大公众参与,落实立法听证制度;要完善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审查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内部监督,完善人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推进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审查。
邓欢叶[5](2016)在《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西方世界发生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政治制度和法治思想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行政权力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尤其是在立法领域得到了大范围的授权。然而,行政立法的出现不仅只有积极作用,更多的缺陷和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立法冲突、越权立法、立法滞后等问题,对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约束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加强立法监督势在必行。我国出台了《立法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表面上看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监督体制,但实际操作困难重重,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根本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控制。为了解决这一监督困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在结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监督制度和经验,对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不断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梳理行政立法监督理论和制度,主要包括:第一部分,行政立法监督的概述。本章结合国内外的学者观点,对行政立法及其监督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监督原则进行论述整理。行政立法是立法者与执法者的合体,而三权分立和人民主权等思想理念已经决定了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要受到监督。第二部分,两大法系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监督制度各有千秋,但不外乎是通过外部权力、内部行政、司法监督以及公众参与的方式来构建本国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体西用,借鉴西方发达的监督制度来指导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成和问题。我国的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了,但实际监督效果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提出的一些建议,分别在上述的权力机关监督、行政司法监督、公众参与监督制度中寻找完善方案,以弥补现行监督制度的不足。
刘艳蕊[6](2013)在《论行政立法监督主体的完善》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立法在国家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也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对行政立法监督做出了规定,行政立法监督主体在现实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力度不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不彻底且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强,不易于操作;司法机关的间接监督,未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其审查范围之内,不能独立进行有效的监督等。这些都不利于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有效进行。因此,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亟待完善,以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秦汉、唐、明、清四个时期的监察制度从独立的体系,严密的制度和监督制衡三个方面为当代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智慧。在行政立法监督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英、美、德、法四国,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机构和法律规范等方面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为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构想奠定了基础。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要明确民主与法制、权力制约和保持独立性的原则。对监督主体的完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立法监督委员会、规范权力机关的授权及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定期清理及复议的责任、赋予司法机关分级独立审查及撤销权等方式,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监督特点,对行政立法共同监督,在监督中相互制约,保证监督的效果和效力,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
李韵州[7](2013)在《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刍议》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是应行政立法的兴起建立的。在这个过程中,行政立法所突现的诸问题,促使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应围绕行政立法运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建构。在简要界定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之后,结合我国在行政立法监督中所面临的实际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马凯[8](2013)在《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权力机关立法供给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作为现代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立法的质量。纵观目前全球行政立法的现状,行政立法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权力机关的立法数量,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加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伟大的社会变革转型期,人们对法治的需求愈加强烈,如何保障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已经成为行政立法部门在变革和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探求行政立法监督的目的在于限制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行使,使行政立法纳入到可控的轨道中,从而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然而,由于目前国内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并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效能。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理论进行梳理,通过比较中外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指出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想。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立法监督一般理论的研究,通过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界定以及行政立法监督功能和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获得行政立法权之后,就已经成为了法律的制定者和实行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人们开始质疑行政立法的公正性。因此,构建行政立法监督就尤为必要。第二部分对国外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比较及经验借鉴。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可以从加强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和司法监督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第三部分讨论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成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发现该制度中存在着权力机关监督的有限性、司法机关监督的缺位、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不足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去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第四部分从外部和内部视角对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包括完善外部机关监督、内部自我监督以及规范立法程序等。
马凯,曹海晶[9](2013)在《国外行政立法控制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传统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有悖于分权理论,它是一种"不幸而又不可避免的祸害"。然而,虽然行政立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但实际上行政立法在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各国行政立法数量及其作用就足以证明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问题是,行政立法实践也暴露了诸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各个国家并没有简单的否定行政立法,抑或是逃避这些问题,而是通过制定相关的协调机制,确保行政立法的健康发展。我国学术与法律实务界应借鉴行政立法的国际经验,重视行政立法,并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促成行政立法权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提出三个行政立法的控制立法建议:1、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授权的控制;2、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体制;3、确立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审查制度。
胡兰文,许洪军[10](2012)在《试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此社会背景下,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不仅是维护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一、行政立法及行政立法监督的概述(一)行政立法概述1.行政立法的含义在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史上,对行政立法的含义曾有三种不同的界定:一种是广义的界定,即从法规
二、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监督与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 学界的研究状况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立法不作为含义界定及分类 |
第一节 行政立法不作为含义界定 |
一 行政立法权的含义考察 |
二 行政不作为的含义考察 |
三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含义考察 |
第二节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分类 |
一 绝对不作为和相对不作为 |
二 超越法定期限和超越合理期限的行政立法不作为 |
第二章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行政立法机关负有立法义务 |
一 法律文本明示授权 |
二 法律文本默示授权 |
三 特别授权 |
四 由职权立法责任获得的行政立法权 |
第二节 行政立法机关未履行立法义务 |
一 存在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状态 |
二 超越时限 |
三 行政立法裁量的范围 |
第三章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责任 |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赔偿问题 |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
第四章 行政立法不作为规制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实证分析 |
一 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实证表现 |
二 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成因 |
第二节 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监督规制 |
一 行政立法不作为监督规制的必要性 |
二 行政立法不作为监督规制的模式——内部控制 |
三 行政立法不作为监督规制的模式——外部监督 |
四 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课题来源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分析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2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概述 |
2.1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内涵与特征 |
2.1.1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内涵 |
2.1.2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特征 |
2.2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
2.2.1 正当法律程序理论 |
2.2.2 协商民主理论 |
2.2.3 行政法学“控权论” |
2.3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考量 |
2.3.1 有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
2.3.2 有利于增强行政立法的可接受性 |
2.3.3 有利于遏制部门化倾向 |
3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
3.1.1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 |
3.1.2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具体实践 |
3.2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
3.2.1 公众缺乏行政立法动议权 |
3.2.2 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缺乏系统性、程序性 |
3.2.3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缺乏实效性 |
3.2.4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缺乏追责制度 |
4 国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现状及制度评析 |
4.1 国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现状 |
4.1.1 美国 |
4.1.2 英国 |
4.1.3 法国 |
4.1.4 日本 |
4.2 国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评析 |
4.2.1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法制化、制度化 |
4.2.2 参与方式多样化、参与主体广泛化 |
4.2.3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完善 |
5 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 |
5.1 改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客观环境 |
5.1.1 增加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渠道 |
5.1.2 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 |
5.2 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
5.2.1 建立行政立法动议制度 |
5.2.2 完善行政立法公开制度 |
5.2.3 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
5.2.4 建立监督纠错制度和追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论我国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 ——兼与西方国家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题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行政立法概述 |
2.1 行政立法的概念 |
2.2 行政立法的分类 |
2.2.1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
2.2.2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
2.3 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
2.3.1 现行行政立法的作用 |
2.3.2 现行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
3 西方行政立法的演变及控制措施 |
3.1 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
3.1.1 严格禁止阶段 |
3.1.2 议会开始授权立法 |
3.1.3 大量授权立法 |
3.2 西方国家对行政立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的讨论 |
3.2.1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
3.2.2 行政立法的正当性 |
3.2.3 对行政立法正当性缺失的补救措施 |
3.3 西方国家行政立法权的特征 |
3.3.1 委托性 |
3.3.2 从属性 |
3.3.3 严格限制性 |
3.4 西方国家对行政立法的审查机制 |
3.4.1 对行政立法的事前控制 |
3.4.2 对行政立法的事中控制 |
3.4.3 对行政立法的事后审查 |
4 我国行政立法与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的比较 |
4.1 产生原因不同 |
4.1.1 我国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 |
4.1.2 西方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 |
4.2 演变路径不同 |
4.2.1 我国行政立法权限是先扩大后缩小 |
4.2.2 西方国家的行政立法权在不断扩大 |
4.3 行政立法所受制约不同 |
4.3.1 我国对行政立法的制约不足 |
4.3.2 西方国家对行政立法进行严格制约 |
5 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制度的建议 |
5.1 立法权限上:限缩行政立法权,确立人大立法权威 |
5.1.1 限缩行政立法权 |
5.1.2 确立人大立法权威 |
5.2 立法程序上:加强程序控制和扩大公众参与 |
5.2.1 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 |
5.2.2 扩大公众参与 |
5.3 立法监督上:完善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审查机制 |
5.3.1 行政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内部监督 |
5.3.2 人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
5.3.3 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行政立法监督理论及原则 |
1.1 行政立法监督概述 |
1.1.1 行政立法的概念 |
1.1.2 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 |
1.2 行政立法监督理论基础 |
1.2.1 权力制约理论 |
1.2.2 人民主权理论 |
1.2.3 行政法治原则 |
第2章 国外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概况 |
2.1 大陆法系 |
2.1.1 法国 |
2.1.2 德国 |
2.2 英美法系 |
2.2.1 英国 |
2.2.2 美国 |
第3章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成 |
3.1.1 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
3.1.2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 |
3.1.3 司法机关监督制度 |
3.1.4 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
3.2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权力机关监督乏力 |
3.2.2 行政机关自我监督问题 |
3.2.3 司法机关监督缺失 |
3.2.4 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
第4章 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建议与思考 |
4.1 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 |
4.1.1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4.1.2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4.2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控制度 |
4.2.1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 |
4.2.2 建立行政立法问责机制 |
4.3 完善司法机关监督制度 |
4.3.1 加强法院的审判监督 |
4.3.2 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 |
4.4 健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
4.4.1 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
4.4.2 完善专家论证立法参与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行政立法监督主体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论文的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行政立法监督的基本理论 |
2.1 行政立法的概念与性质 |
2.1.1 行政立法的概念 |
2.1.2 行政立法的性质 |
2.2 行政立法监督的内涵 |
2.2.1 监督主体特定 |
2.2.2 监督客体特定 |
2.2.3 主体职权法定 |
2.2.4 所依程序法定 |
2.2.5 强制力作保障 |
2.3 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主体及现状分析 |
3.1 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主体 |
3.2 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主体的现状分析 |
3.2.1 权力机关的监督 |
3.2.2 行政机关的监督 |
3.2.3 司法机关的监督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内外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分析 |
4.1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4.1.1 秦汉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 |
4.1.2 唐代的双体系监察制度 |
4.1.3 明代的独立监察制度 |
4.1.4 清代的多轨监察制度 |
4.1.5 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借鉴意义 |
4.2 代表性国家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分析与借鉴 |
4.2.1 英国完备的议会授权监督机制 |
4.2.2 美国彻底的司法审查监督机制 |
4.2.3 德国专门的宪法法院监督机制 |
4.2.4 法国独特的宪法委员会监督机制 |
4.2.5 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借鉴意义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主体的构想和建议 |
5.1 行政立法监督的原则 |
5.1.1 民主与法制原则 |
5.1.2 权力制约原则 |
5.1.3 独立性原则 |
5.2 完善行政立法监督主体的建议 |
5.2.1 设立行政立法监督委员会 |
5.2.2 规范权力机关的授权及备案审查制度 |
5.2.3 明确行政机关定期清理及复议的责任 |
5.2.4 赋予司法机关分级独立审查及撤销权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概括 |
(一) “行政立法”的界定 |
(二) 行政立法监督界定 |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理论来源 |
(一) 从权力应受到限制的角度, 行政立法作为一项国家权力, 理应予以监督 |
(二) 从权力制衡及宪政体制的角度, 作为行政主体的一项行政性的权力, 理应受到监督 |
(三) 从有限政府的角度, 行政立法理应受到监督 |
三、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介绍 |
(一)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分类及其监督方式 |
1.权力机关的监督 |
2.行政机关的监督 |
3.司法机关的监督 |
(二) 行政立法监督的过程分类及其监督内容 |
1.事前监督。 |
2.事后监督。 |
四、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
(一) 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 行政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 完善行政立法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议 |
1.行政体制内的监督。 |
2.行政体制外的监督。 |
五、结语 |
(8)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研究主题的价值 |
1.3 研究思路及基本框架 |
1.4 研究现状 |
1.5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2 行政立法监督的一般理论 |
2.1 行政立法的界定 |
2.2 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2.3 行政立法监督的功能 |
2.4 行政立法监督的原则 |
2.5 本章小结 |
3 国外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3.1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立法监督制度 |
3.2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立法监督制度 |
3.3 两大法系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成及问题 |
4.1 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溯源 |
4.2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成 |
4.3 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想 |
5.1 加强行政立法的外部监督 |
5.2 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 |
5.3 健全行政立法的内部监督制度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9)国外行政立法控制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国内外现行行政立法控制方式比较 |
(一) 对行政立法的事前控制 |
(二) 对行政立法的事中控制 |
(三) 对行政立法的事后控制 |
三我国行政立法控制之法律建构 |
四、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监督与控制[D]. 张英杰.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研究[D]. 解薇.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4]论我国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 ——兼与西方国家比较[D]. 王毅华. 东北财经大学, 2017(07)
- [5]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D]. 邓欢叶. 北京理工大学, 2016(06)
- [6]论行政立法监督主体的完善[D]. 刘艳蕊. 河北科技大学, 2013(05)
- [7]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刍议[J]. 李韵州.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 [8]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D]. 马凯. 华中科技大学, 2013(02)
- [9]国外行政立法控制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马凯,曹海晶. 求索, 2013(03)
- [10]试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J]. 胡兰文,许洪军. 东方行政论坛, 2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