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成年后他爸就可以不付抚养费了吗?(论文文献综述)
林那北[1](2021)在《每天挖地不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一章铁罐1 2019年6月底,赵定力进了一趟福州城。他独自去,说表弟谢玉非病了,其实是他自己病了。身体这东西,每一个零部件既然长了,长年累月在固定位置上,就一定有它们各自的道理。嘴是用来贪吃的,屁眼是用来拉屎的,突然吃不香,拉不利索,人会上下不自在,一脚一脚踩下去都是虚的,全身力气都不知去向,不用说,肯定出问题了。什么问题呢?不知道,越不知道越心慌。赵定力忍了一个多月,再忍就没法忍了,于是起个大早。
丁桂花[2](2021)在《亲职教育视角下农村单亲留守儿童父母关爱缺失表现及影响》文中指出
王莹莹[3](2021)在《早年离异家庭子女的适应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范围内离婚率的攀升,导致各个国家研究者对离异及离异家庭成员的变化及其影响的关注。在我国关于离婚的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离异夫妻本身或离异带来的影响上,而对父母离异后子女经历的动态过程还没有照顾到,也因此未能对子女适应父母离异的中间机理做出有力解释。那么父母离异后子女是如何进行适应的?以及出现如此适应结果的中间又经历了怎么样的过程?还缺乏进一步的探讨。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主要是探索离异家庭子女适应行为的作用机理及结果。本文基于个人生命体验建构的视角,采用半结构化的访谈方法,探寻早年离异家庭子女成长轨迹及其心路历程。并基于扎根理论的编码过程,采取自下而上的编码技术对访谈数据进行三级编码分析,探索并归纳还原早年离异家庭子女适应父母离异的途径及机理。研究发现,离异家庭子女与他人及环境的交互过程也是建立自我的过程。首先,离异家庭子女通过与在位和不在位父母之间的良好沟通与相处、与离异家庭子女群体的抱团取暖以及与家庭外部支持网络的情感分享的过程,找到了群体相似性,获得群体中的归属感,并因此达到关系适应;其次,离异家庭子女通过对父母离异的认知重构以及对自我能力的重新评估找到个体独特性,在对自我有更清楚的认知和理解的同时,意识到每个个体都是独特的、特殊的存在,并因此接纳了彼此的差异以及过去经历。这个过程帮助个体获得了自我认同感,并达到了心理适应;最后,离异家庭子女通过家庭环境的整合以及个体对环境的适应,找到环境稳定性,获得生活中的安全感,并因此达到环境适应。本研究的完成,确定了早年离异家庭子女适应父母离异的路径及机理,获得了离异家庭子女适应性问题的相关信息,这对了解离异家庭子女群体有明显的理论指导作用,此外还为有效的干预和训练提供了指导与借鉴。
曾璐瑶[4](2021)在《留守儿童家庭沟通个案研究 ——以玉县Z留守儿童为例》文中指出诚如吉登斯、鲍曼等人所论,流动的现代性给亲密关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农村留守儿童面临巨大的亲密关系建构性挑战。因此,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大多以亲子沟通为主。但涉及到留守儿童家庭中亲子之间、代际之间和朋辈群体间的沟通关系的互动性研究并不多。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现代化及其技术变革对家庭教育场景的影响,进而从家庭沟通视角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沟通阻滞问题进行个案研究。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是玉县的一个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玉县总人口85万。其中,农村人口69.65万,占比五分之四;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在20万左右,占比四分之一,数量庞大。由此可以预测当地处于留守儿童状态的儿童也不在少数,故而本研究选择在玉县进行留守儿童沟通问题个案研究是有相关依据的。首先通过问卷调查筛选出合适的研究对象,其次通过访谈法与研究对象开展接入服务。本研究运用生态系统理论、优势视角理论和家庭沟通理论。本研究发现本案例中留守儿童出现的诸多不良行为,最根本的原因便是家庭沟通、师生沟通和朋辈群体沟通的缺失。这导致其在学校外、网络游戏世界中为缺失的沟通找补。所谓沟通阻滞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一定技术条件下,出现的信息输出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的关系受挫,甚至因冲突而导致关系断裂。也就是说,沟通系统中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存在的互动性断裂,际遇性资源难以有效配置。如果得不到有效纾解,会对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产生进一步的严重后果。本研究以实务性介入为主,逐步打通案主家庭子系统沟通边界、激发案主内在潜能、发挥其主体能动性;引导案主家庭成员重构家庭沟通系统,有效促进案主家庭沟通的纵深发展。由于案主的严重不良行为是家庭系统功能失调的外在表征,案主家庭系统核心监护成员的工作的高流动性、家庭和学校沟通的缺失以及代际鸿沟是导致家庭系统功能失调的内在因素。故对于出现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社会工作者及其他研究者可以考虑从家庭沟通角度出发,研究出现不良行为的根本原因。
张琪[5](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指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沈辰[6](2020)在《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 ——以J省N监狱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关于女性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如何有效控制女性犯罪等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研究和关注的重点问题。女性作为家庭重要成员,一旦发生犯罪的行为,其家庭功能必然受损,所带来的是家庭功能和作用的剧烈变化。家庭是社会组织构建的基础,同时也成为多数人最初参与社会实践的必要条件。随着社会的急剧变化与发展,存在着各种来自社会中的风险。暴露在风险中的群体会承受着多重压力。压力既能是正向的,促使家庭积极的发展,也可给家庭带来困境,使家庭承受消极的破坏性影响。首先,由于女性犯罪入狱,对于家庭本身和家庭其他成员有着巨大的影响;其次,当女性犯罪这一特定家庭遭遇压力与变故时,其个人与家庭其他内部成员在逆境中会产生多重困境,犯罪者本人以及其家庭其他成员如何面对压力与应对压力?再次,当女性犯罪者回归家庭后如何再次面对家庭及其社会的适应度等等,都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研究通过对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结合“社会适应”的概念整合,试图在结构、社会适应、与能动性的互动关系中,探索分析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形成与展现的动态过程。基于此,完成下列问题的解答:首先,在女性犯罪者入狱或出狱后,其家庭中有哪些变化及特点?女性犯罪的类型及各犯罪类型与家庭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其次,以女性犯罪者家庭为例,家庭在遭受变故后面对逆境的适应与不适应,在抗逆力过程中都有什么因素影响其社会适应度?最后,应该采取什么策略来帮助这一群体减弱甚至消解他们适应过程中的张力?论文研究不仅有理论价值,同时也有实践价值。从理论角度来说,本文在研究中通过对社会认同以及认同理论观点的整合,探究女性犯罪者家庭的抗逆力适应问题,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考察女性犯罪者家庭成员面对来自危机后的自我认同、角色认同和物质认同,开展了家庭抗逆力的社会适应研究模式。本文从家庭抗逆力视角出发,依托社会学基础原则和理论,通过理论和实践多层次的研究解析,深入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女性犯罪的关键成因、趋势,以及其对家庭造成的一系列实质性影响等问题。实践层面,抗逆力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是不断展开的,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结果。生活是不断展开的行动流,所谓的结果只不过是生活的过程。对于女性犯罪者家庭而言,这个过程就是不断尝试突破结构的限制,利用自身能动性去重新进行社会适应,寻求支持从而回应生活的过程。当然,这样的突破在某种程度上是情景式的,并不能全然突破结构的制约。首先,本研究为女性犯罪者家庭和家庭成员提出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发展策略和建议;其次,本研究从结构、社会适应度和家庭抗逆力视角研究在家庭逆境中的适应与不适应,通过实践依据证实分析家庭抗逆力的过程。已有国内有关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女性犯罪者本身。在女性犯罪的形成因素以及犯罪类型的研究视野上,对女性犯罪类别与控制研究较多,而关于这类群体家庭问题,目前社会上给予的关注度不足。从理论视角来说,由于不同学科分解,导致在进行家庭研究上没有融合观点出现。为此本文在进行阐释的过程中,需要实现社会认同、认同等理论的融入,深刻探究女性犯罪家庭成员经历家庭功能受损后在逆境过程中的认知、心理和行为过程,从而可以动态地把握其整体家庭的抗逆力程度和社会适应过程。以往的抗逆力研究多见于心理学的研究文献。其主要缺陷在于过分强调量化,缺乏对社会实践脉络和个体能动性的关注与分析,且在抗逆力的测量理论和方法上至今难以形成科学的共识。有鉴于此,本文将立足质性研究方法,转换研究视角,研究焦点不再局限于“抗逆力”的测量高低,或具有抗逆力之类的表象性问题,而是将“抗逆力”视为一种动态过程,一个在结构、社会适应与能动性的交互作用之中展开的过程,并以此视角去深度观察和解析女性犯罪者家庭的抗逆力形成。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考察女性犯罪者家庭在困境中的适应表现,以及可能出现的家庭抗逆力。论文在观点剖析上,共计发放了300份调研问卷与500份抽样问卷,结合对这些问卷结果的整理、研究,确定此类家庭的危机程度;通过对33组家庭46人的深度个案访谈,对女性犯罪者家庭及家庭成员的结构、社会适应过程和抗逆力的形成进行有效分析。则为本研究的核心叙述与类别分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本文中,我们先总结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女性犯罪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情况,随后建设性地提出了重新进行社会学意义下的女性犯罪研究,进而总结阐述了女性罪犯这一类家庭的突出特点。根据研究当前我国女性犯罪主要类型和主要表现特征等发现,我国女性在犯罪后表现出的自身及家庭内部结构等矛盾状态,可以通过资源、压力事件、对压力事件的认知以及危机这四个因素进行研究。面对这些因素,我们从社会群体、文化、变迁、家庭抗逆力等层面出发,依托社会学基本原理对诱发女性实施犯罪的核心因素及犯罪后对家庭及其他各方面造成的深层次影响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在论文研究的过程中,运用了扎根理论方法,基于家庭发生变故后,家庭成员应对方式问题出发,进行观点的分析,探讨女性罪犯家庭内部成员在“逆境事件”后的保护因子、风险因子,以及家庭成员在“逆境事件”应对举措,而后实现对其抗逆力呈现方式的探讨和概括论述。角色认同方面,本研究从家庭认同和社会认同两个层面出发,考察女性犯罪者家庭群体在何种情境下产生困境与压力,存在矛盾和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紧张与不适。研究发现大多数女性犯罪者家庭对家庭生活、家庭收入、亲子关系、奉养关系等表示不满,这也是大多数女性犯罪家庭由于家庭功能发生改变而产生家庭压力的原因。大多数女性犯罪者家庭成员内心对原生家庭有较高的向往,其希望回归血缘家庭。对于这部分人而言,原生家庭非简单的生产与在生产的制度、架构,更是对抗外来风险与解决困境的避风港。笔者在论文中将充分的参考和借鉴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同时将立足于已有研究的盲点和缺陷,希望能够查漏补缺,同时立足于社会学的诸多研究优势,希望能够在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不断深化和拓展女性犯罪问题研究,希望能够在女性犯罪对家庭功能的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审视和思考,这么做一方面能够进一步的拓展社会学在犯罪领域和家庭领域两个分支的研究,另一方面还能实现社会学同其他学科的融合与交流,提高社会学对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理论支撑和指导价值。最后,我们站在现代化发展的角度总结了我国女性犯罪的主要规律,与犯罪后家庭功能变迁的过程,分析在多重压力下此类家庭的抗逆力及其应对方法。探寻我国未来女性犯罪的趋势变化,以及她们回归家庭后的角色认同与家庭抗逆力的取向。本文挑战了现有的心理学和个体主义之抗逆力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整合结构、社会适应、能动性三者的类属于动态的、关系主义之抗逆力的解释架构。这一架构既回应和弥补了现有抗逆力理论的不足,为女性犯罪者及女性犯罪者家庭问题的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域,对于专业社会工作实务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或实践价值。
山丹[7](2020)在《新世纪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研究》文中指出童年书写是儿童文学艺术的核心内容,表现童年的现实生活与想象世界,是儿童文学对童年精神的审美创造与诗意追求。童年书写不只是一种文学的表达策略和创作形式,更是以文学形式构建人类对于自身、他者、社会及历史的一种独特思考方式。本论文以新世纪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为研究对象,并将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划分为写实型童年书写、经验型童年书写和理想型童年书写,通过梳理三种童年书写范式在主题表现、创作技巧、文体形式、叙事结构、语言类型等方面所呈现的文学图景,归纳新世纪以来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所体现的美学价值,及由此带给中国儿童文学的启示。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五章。具体章节内容概括如下:绪论主要对童年理论、童年观和童年书写的基本观点进行梳理,总结了中国当代儿童文学中童年书写的研究现状,阐明了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的研究价值,并明确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思路。第一章“新世纪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转向”,对现实题材儿童小说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勾勒,通过探讨新世纪以来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转向,阐释童年书写的艺术表达与审美意蕴。现实题材儿童小说演变轨迹,聚焦于1917至1999年间的儿童小说历史发展脉络,本论文将其归纳为:新生期、生长期、探索期及繁荣期四个阶段,并对每一阶段儿童小说的创作特征加以分析。新世纪以来,随着文化语境的革新和“解放儿童”儿童文学观的确认,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形成了新的创作格局。通过对儿童小说中童年书写转向的内外成因分析,阐释童年书写的叙事特征和艺术形式。第二章“写实型童年书写中的生命观照”,探讨写实型童年书写对当下童年个体生命的书写维度。本章从个体童年的身份认同、成长书写、性别书写、青春书写和边缘生命书写的不同维度,梳理了童年书写中的写实型童年书写的创作特征。展现成人作家在将现实儿童作为表现对象时,对童年的生活现状、情感真实和生命尊严的理解与尊重。对写实型童年书写创作范式的探究,能够丰富新世纪儿童小说中童年生命书写的内涵和形式,并为儿童文学深入童年精神提供重要的参考。第三章“经验型童年书写中的情感再现”,对童年书写中的经验型童年书写进行了阐释。经验型童年书写,分为成人作家对自我童年生活书写的白描,及以文学书写方式再现自我童年的心理投射。在对儿童小说中经验型童年书写进行解读时,主要从童年回忆的诗意书写,童年乡土的多元书写,童年创伤的投射书写和童年缺失的补偿书写等不同维度加以讨论。在新世纪儿童小说中的经验型童年书写中,成人作家试图通过追寻自我童年生命的书写价值,来呈现儿童小说中的童年经验的艺术形态和审美表征。第四章“理想型童年书写中的童心想象”,探讨了儿童小说中的理想型童年书写所具有的文本特征和审美意蕴。理想型童年书写作为成人作家对于童年精神的追求与寄托,为当下儿童的成长提供了指引,并为人类童年提供了直达心底的精神滋养。本章从历史语境、战争语境、人类乡土语境和理想童年精神四个维度,建构了理想型童年的创作范式。理想型童年书写为成人作家提供走出个人化童年私语,面向集体童年精神的途径,其体现的是儿童文学创作对于人类童年精神的向往。第五章“童年书写的审美意旨与创作反思”,主要讨论了童年书写所呈现的审美意旨,与其在创作中所面临的书写困境。童年书写的审美意旨,既体现为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在文本层面,以诗性内核把握童年精神品质和以童心力量坚守文学创作之魂,又体现为童年书写对儿童读者在审美体验中的心灵净化与情感共鸣。在探究新世纪儿童小说的童年书写所面临的困顿境遇时,本论文分别从童年书写与现实之间的距离,童年书写中成长体验的错位和童年书写中“生命本位”意识的缺失等方面,指出了当下儿童小说的创作困境。并重审消费文化语境中的“系列化”写作模式,桥梁书阅读模式,及“低龄化”写作现象,为童年文化变革中的童年书写提供突破和发展的新方向。结语部分对新世纪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进行了简单的回顾。通过肯定童年书写所具有的文学价值和美学意义,指出了随着“童年”元素作为儿童小说书写的日趋繁盛,追求童年审美的文学样式将丰富儿童小说的创作空间。然而,需要警惕的是过度商业化的童年书写样式对儿童小说发展的阻碍。因此,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既要对抗符号文化的侵蚀性,又要保有文学审美的生命力。特别是,童年书写需要从儿童生活的真实感出发,表达儿童生命的深广度,展现童年精神的力量性和童年文化的审美力,为儿童文学阅读构建一个更为美好的审美空间。童年本身能够带给人类的精神力量,引导着儿童小说在立体而饱满的童年书写中,塑造中国童年的独特审美艺术。新世纪儿童小说正是通过不同维度的童年书写诠释着童年精神的生命、历史和文明之歌。
卢桢[8](2020)在《牧区城镇化视角下马蹄藏族婚姻家庭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从新中国成立、三大改造完成进入社会主义,再到改革开放、进入新世纪,历史的车轮不断向前迈进。中国大地上从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文化形态等方面都发生深刻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潮流逐渐从禁锢中解放出来。经济的发展促使人口向大中小城市(城镇)聚集,逐渐形成城市(镇)化。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人口逐渐向城镇转移,使基层乡村形成空心化。传统的马蹄牧区也紧随时代发展趋势,在政策引导、教育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的需要、牧区人们生活需求等不同因素的合力推动下,马蹄藏族转变原有的生计方式向城镇转移定居,逐步实现牧区社会的城镇化,传统游牧文化也随之变迁。婚姻家庭是人类学家研究文化变迁的一个窗口,也是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传递社会文化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延续。人类繁衍发展的进程中,婚姻家庭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密切相关,社会文化的变迁也以不同的方式对婚姻家庭的构建、形成、变化产生影响。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发生重大变革,马蹄藏族婚姻家庭文化也随之出现不同程度的变迁。马蹄藏族在面对婚姻时个人主体意识不断觉醒,从择偶标准、择偶形式、通婚范围、族际通婚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婚配方式从自我选择和父母做主之间形成了此消彼长的过程;离婚与再婚也逐渐被牧区群众接受和认可;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马蹄藏族求学、工作、婚恋观转变等因素的影响,初婚年龄后延,婚龄差减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提高,马蹄藏族家庭结构、家庭模式、家庭关系、家庭功能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迁。对此笔者对建国70年来马蹄藏族婚姻家庭文化变迁进行系统的描述和剖析,在城镇化视角下运用民族学的研究方法试途找出马蹄藏族婚姻家庭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和利弊,对我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观念的趋向做出展望。本文旨在通过对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马蹄藏族乡游牧民族安居住宅楼进行田野调查。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参与观察、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了在社会经济发展下,当地生计方式转变、政府政策引导、传统文化变迁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马蹄藏族牧区婚姻家庭文化的现状和变迁进程。
纪静蓉[9](2019)在《懂事(中篇小说)》文中指出1这两天,一个闪电劈瓦的消息传遍了洪家村的农民公寓小区:洪美丽把亲生母亲吴淑芬告了。小超市,广场上,各家各户都在激动地议论此事。刚听到这个消息的人,也总会一激灵:"就是淑芬那个特别懂事的二闺女?"洪家两姐妹是村里所有人称赞的榜样。在这个以生儿子为荣的村里,不知有多少人在暗暗羡慕吴淑芬。都说女儿是贴身
路晓霞[10](2019)在《吧达维亚华人法律文化研究 ——以《公案簿》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619始,至20世纪初期止,近三百年,吧达维亚(简称“吧城”,现印度尼西亚首府雅加达)华人聚居区实行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印殖民政府统治下“华人治华”。所谓“华人治华”,是指在荷印殖民当局委任下,由吧城华人首领进行华人自我管理,以维持华人聚居区的秩序与法律。华人首领最初为甲必丹一人,随着雷珍兰的增设,发展成华人公堂这一集体。“吧城华人公堂”(也称“吧国公堂”、“吧城华人公馆”)以其留存下来的“东南亚乃至全世界唯一保存最完整的记载城市华侨社会的史料”而享誉东南亚华侨史。2016年,该史料由厦门大学出版社以《吧城华人公馆(吧国公堂)档案丛书——公案簿》(以下简称“《公案簿》”)为名全部出版完成。《公案簿》所留存的司法审判案例,不仅类型丰富,涵盖田土、户婚、钱债、继承等私人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而且材料完备,包括原告诉求、被告辩解、被告反诉、公堂审理及公堂议决等详尽内容,不仅开辟了一个透视吧城“华人治华”社会历史的窗口,而且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与荷兰殖民法律文化相互融合的历史。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通过对吧城华人公堂留存下来的18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的《公案簿》进行考察,研究在荷印殖民地法律文化下的近代海外华人法律文化的样本——吧城华人法律文化。本文研究的范畴是中国法对域外的影响,具体的说,是中国法律文化对南洋地区的影响,类似香港回归前甚至现在新界仍在实施某些《大清律例》的规定一样。第一章概述了吧城华人的法律文化。公堂既是荷印当局授权纠纷裁决的初审机关,也是办理荷印当局委托公堂查勘案件和答复复荷印当局咨询案的议事场所,还是协助有权机构裁处华人争端的辅助机构。就初审机关而言,由于荷兰很少干涉华人社会的民事裁决,通常情况下它具有终裁效力,这既是荷属东印度本地的司法运作不规范导致,也是荷印当局在殖民地推行种族法律多元化的结果。荷兰在东印度的殖民统治,遵循法律多元主义,各种族适用各自的法律。直到19世纪50年代,荷印殖民政府开始在殖民地推进法律统一化进程,但这一进程并未涉及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直至20世纪20年代,吧城华人公堂仍在讨论是否需要适用荷兰的亲属法及遗产继承法。第二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婚姻家庭法律文化。公堂给婚字(婚姻登记)始于18世纪初期,是吧城华人公堂的重要职能之一。公堂给婚字制度,对于确认吧城华人夫妇身份关系、确认吧城华人死故分业之事、证明婚姻当事人的年龄起到“确凭”效力。公堂给婚字收费,由唐孤贫养济院收缴。吧城华人离婚,当事人须到公堂求请。对于离婚案件,值馆官员先是劝和。公堂的劝和之词,与今人大同小异,既强调夫妻谦让、家庭和谐的中华传统伦理,也强调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当然,男尊女卑的说辞,已为时代所扬弃。对于不能劝和的案件,公堂值馆官员提交集体会议议决。在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实务中,中国传统旧制下的一些恶法在公堂离婚裁判纠纷中凸显出来。如“夫妇分离,子女归父,此不易之定制”“父死母改适,子归宗族”,这些违反自然法的纲常大义,既不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考量标准,也不考虑母子亲情。还如中国旧制认可的“夫可责(打、骂)妻”,夫仅酷殴妻才越律,华人家庭的暴力恶习,历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继承法律文化。吧城华人遗嘱继承制度较为自洽。公堂以公证遗嘱为重,付与妻、女、侄子等通过遗嘱继承财产的权利。但公证遗嘱制度亦带有中国传统家族法的特征,如女儿继承全部遗产而无叙入儿子的遗嘱、外甥继承全部遗产无叙入侄子的遗嘱面临被儿子、侄子申请公堂撤销的风险。与遗嘱继承相对明确不同,吧城华人的继承惯习多有模糊之处。如嫡子、庶长子是否应多分?嫡庶子俱无的情况下,是该守贞之妻得?还是该夫之兄弟得?还是该女儿得?还是该充入唐孤贫养济院?还是须过房一子继承?可以说,吧城华人在这些问题上没有形成具有较强稳定性的习惯。在吧城华人社会,过房纠纷,或么表现为宗亲与外戚间的财产承继纠纷,或表现为内部宗亲间的财产承继纠纷。吧城华人过房规则相对明确,公堂也能根据《大清律例》及吧城华人礼法来裁处过房纠纷。但是,该时代公堂裁判也存在执行难问题。唐孤贫养济院,不仅是吧城华人的社会福利机构,而且是吧城寡幼的遗产代管机构。吧城华人在吧死亡,该机构官员到场清点死者遗物,代荷印政府扣缴遗产税;对于寡幼所承遗产,如被继承人没有指定有效的遗产代管人,唐孤贫养济院将代寡幼管理该遗产,寡幼按月取息,至被继承人成年后交还。该机构的存在不仅有利于保护寡幼的财产权益,而且有利于激发吧城华人的财富积累热情。在继承方面,唐规与吧例存在四个方面的显着差异。一是华人在唐,得业免还遗产税;华人在吧,得业须缴遗产税。二是华人在唐,分业多为父亲生前预定,如父死未分则从伯叔尊长公断;华人在吧,死故分业多为父亲生前公证遗嘱,实系父亲生前预定,如父死未定,则由唐孤贫养济院或公堂公断。三是华人在唐,未闻女儿有分业之例;华人在吧,女儿继承份额只要不超过儿子即可。四是在唐地,妇人夫亡,若其夫有业,由其守贞之寡妻掌管;在吧地,多付唐孤贫养济院掌管,而守贞之寡妻坐收利息。第四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财产法律文化。人类社会,无论存在着怎样的地域或民族差异,都不可避免地需要交往。交往中的经济关系无一不可被视为某种契约。吧城华人社会,常见的契约类型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担保契约、合伙契约、借贷契约等。该时代唐地与吧地的融资成本存在显着差别:唐地通常为年率36%,吧地年率通常不到10%。吧地较低的融资成本,有利于商业的良性发展。贌税中较常发生的纠纷包括荷印政府与贌商之间的承贌纠纷、贌商之间的合伙纠纷、大贌与小贌之间的分贌纠纷。贌商的逐利天性需要具有公共理性的制度制约,以维护公序良俗及公平的市场秩序。以往“侨汇”研究中,对“海外华人没有共同分母”这一问题重视不够:有寄批人就有带批人;有良善带批人,就有奸诈吞减银信之徒。侨批代带纠纷中,带批人交付给寄批人的领银单及收批人的回信形成带批人履行约定的证据链。吧国华人公堂经营房屋典当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是要求保家担保、驳回不当申请、调低典当款额、约定还款方式、增加特别条款、拍卖房产以抵当款等。公堂以房屋典当为主的不动产典当经营一般执行的是6%左右的年利率,对稳定当地华人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纠纷解决文化。调解解纷的实质在于当事人各担损失,而非一方当事人全输或全赢。公堂受理的案件,争议内容多为民间细故,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强,对此种类型的纠纷,公堂通过强化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以理、情烫平中国传统民事法律供应的不足,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既便利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公堂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通常已白热化,失去了调解解纷的可能性。对此,公堂只能进行审判。公堂审判案件,既面临公堂内部官员异议存案的制约机制,也面临吧城驻扎官、吧城地方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基本程序得到了保障:吊讯原被告、总结争讼点、查勘证据、形成多数议决,必要时还报送吧城驻扎官进行案夺。核查证据是公堂审判案件的重中之重。虽然吧城华人公堂官员并未经过专业训练,但其查勘原被告供词、采信证人证言、查勘书证的证明力的能力还是超出我们对18世纪、19世纪中国基层司法官员能力的想象。在证据不清、事实真伪不明时,吧城华人盟誓具有终止争议的补缺功能。吧城华人盟誓,并非官府之令,而是民间习俗相传的息争工具。盟誓实为罚誓,实非本心之所愿。盟誓是神圣的,神圣的背后同样存在着现实的经济社会问题。观音亭僧众的操守问题与盟誓的神圣性问题背道而驰。
二、子女成年后他爸就可以不付抚养费了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子女成年后他爸就可以不付抚养费了吗?(论文提纲范文)
(1)每天挖地不止(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铁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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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个故事:谢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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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个故事:赵聪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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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挖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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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陈细坤回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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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三个故事:谢氏与何燕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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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四个故事:赵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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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蓝花楹与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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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李翠月啊李翠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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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细米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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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打开西髹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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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大漆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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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早年离异家庭子女的适应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创新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父母离异对其子女的具体影响研究 |
2.1.1 严重影响说 |
2.1.2 有限影响说 |
2.2 父母离异对其子女的影响机制研究 |
2.2.1 外部环境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影响 |
2.2.2 内部机制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影响 |
2.3 父母离异后子女的离异适应研究 |
2.4 研究述评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核心概念 |
3.1.1 早年离异家庭子女 |
3.1.2 离异适应 |
3.2 理论基础 |
3.2.1 社会建构理论 |
3.2.2 “危机—弹性”模型 |
3.3 研究方法 |
3.3.1 文献研究法 |
3.3.2 扎根理论 |
3.4 研究资料的收集 |
3.4.1 资料收集步骤 |
3.4.2 访谈对象基本信息 |
3.4.3 访谈资料信效度与伦理考量 |
3.5 基于扎根理论的资料分析 |
3.5.1 一级编码(开放式编码) |
3.5.2 二级编码(轴向编码) |
3.5.3 三级编码(核心式编码/选择式编码) |
第4章 离异家庭子女的关系适应路径及机理 |
4.1 离异家庭子女的社会交往困境 |
4.2 离异家庭子女的关系适应路径及机理 |
4.2.1 与离异父母的沟通与相处 |
4.2.2 与离异家庭子女群体的抱团取暖 |
4.2.3 与家庭外部支持网络的情感分享 |
4.3 离异家庭子女的关系适应现状 |
第5章 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适应路径及机理 |
5.1 离异家庭子女的个体心理认同困境 |
5.2 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适应路径及机理 |
5.2.1 对父母离异的认知建构 |
5.2.2 对个人能力的重新评估 |
5.3 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适应现状 |
第6章 离异家庭子女的环境适应路径及机理 |
6.1 离异家庭子女的生活环境困境 |
6.2 离异家庭子女的环境适应路径及机理 |
6.2.1 家庭环境的整合 |
6.2.2 个体对环境的适应 |
6.3 离异家庭子女的环境适应现状 |
第7章 结果与讨论 |
7.1 研究结论 |
7.1.1 在人际交往层面的正向建构:关系适应 |
7.1.2 在心理自我层面的正向建构:心理适应 |
7.1.3 在生活环境层面的正向建构:环境适应 |
7.2 研究反思与展望 |
7.2.1 研究的局限性 |
7.2.2 研究建议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课题情况 |
(4)留守儿童家庭沟通个案研究 ——以玉县Z留守儿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实践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1 概念界定 |
2.1.2 相关理论回顾 |
2.2 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现状 |
2.2.1 国外留守儿童现状研究 |
2.2.2 国内留守儿童研究面临的挑战 |
2.2.3 沟通问题产生的原因 |
2.2.4 社工介入沟通问题的研究 |
2.3 述评 |
第3章 案主基本概况及其家庭沟通问题分析 |
3.1 资料收集与案主选择 |
3.1.1 当地留守儿童基本情况 |
3.1.2 个案来源及案主家庭基本情况 |
3.2 案主家庭沟通问题的表现 |
3.2.1 案主日常行为及表现 |
3.2.2 师生沟通缺乏 |
3.2.3 家庭沟通边界僵化 |
3.2.4 代际沟通内容与方式单一 |
3.2.5 代际沟通阻滞现象 |
3.3 沟通问题产生的原因 |
3.3.1 长辈受教育程度有限 |
3.3.2 家庭结构的特殊 |
3.3.3 线下沟通频率过低 |
3.3.4 家庭沟通主动性差 |
3.3.5 家庭沟通的准确性不足 |
第4章 计划与介入:基于家庭沟通的视角 |
4.1 计划 |
4.1.1 总目标 |
4.1.2 具体目标 |
4.2 社工介入干预过程 |
4.2.1 熟悉家庭概况 |
4.2.2 接触案主 |
4.2.3 污名化案主 |
4.2.4 了解真实案主 |
4.2.5 学习自我暴露沟通技巧 |
4.3 评估 |
4.3.1 过程评估 |
4.3.2 结果评估 |
第5章 总结与反思 |
5.1 总结 |
5.2 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 ——以J省N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架构 |
1.3.1 本研究探讨的主要问题 |
1.3.2 质性研究架构 |
1.3.3 研究设计 |
1.4 本文的研究对象、创新点与难点 |
1.4.1 选择研究对象分类 |
1.4.2 创新点 |
1.4.3 研究难点 |
第2章 文献述评与理论基础 |
2.1 家庭抗逆力理论的相关研究梳理 |
2.1.1 家庭抗逆力的概念和具体内涵 |
2.1.2 家庭抗逆力的影响因素研究 |
2.1.3 家庭抗逆力的模式 |
2.1.4 家庭抗逆力与家庭功能的联系 |
2.2 女性犯罪者家庭影响因素分析梳理 |
2.2.1 家庭的角色情境 |
2.2.2 家庭的冲突因素 |
2.3 家庭社会适应理论发展 |
2.3.1 哲学思源 |
2.3.2 认同理论发展 |
2.4 相关概念辨析 |
2.4.1 女性犯罪者家庭 |
2.4.2 结构 |
2.4.3 社会适应 |
2.4.4 家庭抗逆力 |
2.5 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的理论维度 |
2.5.1 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的理论整合 |
2.5.2 抗逆力的社会适应理论内含 |
2.6 述评 |
第3章 女性犯罪者家庭职能缺失及其困境生成 |
3.1 普通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功能价值考察 |
3.1.1 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 |
3.1.2 女性影响家庭功能的形式 |
3.1.3 女性在家庭中的职能作用 |
3.2 女性罪犯者家庭职能缺失 |
3.2.1 女性罪犯者承担家庭经济功能缺失 |
3.2.2 女性罪犯导致家庭内部中的劳动功能资源缺失 |
3.2.3 女性犯罪导致亲子关系中母亲角色缺失 |
3.2.4 犯罪女性空间“不在场”导致社会交往资源缺失 |
3.3 女性罪犯者家庭困境生成因素 |
3.3.1 夫妻关系冲突导致情感关系弱化 |
3.3.2 赡养关系缺损导致传承关系断裂 |
3.3.3 邻里关系疏远导致社区交往资源缺失 |
3.4 小结 |
第4章 女性犯罪者的家庭结构与其家庭抗逆力 |
4.1 女性犯罪者家庭结构的重建 |
4.1.1 家庭结构的资源扩充与抗逆力 |
4.1.2 家庭内部组织结构的稳定与抗逆力 |
4.2 女性犯罪者家庭内部仪式的可持续性 |
4.2.1 在破裂中维持稳定 |
4.2.2 适应改变后的能力 |
4.3 女性犯罪者家庭的社会结构资源网络 |
4.3.1 现代社会中的家庭结构网络 |
4.3.2 结构失能下的家庭结构网络 |
4.3.3 亲属关系中的家庭结构网络 |
4.4 女性犯罪者家庭情感沟通分享与合作解决问题 |
4.4.1 家庭内部沟通方面的理解互动与抗逆力 |
4.4.2 家庭内部信念方面的认知理性化与抗逆力 |
4.5 小结 |
第5章 女性犯罪者家庭的社会适应与其家庭抗逆力 |
5.1 家庭为逆境重新定义和社会积极适应 |
5.1.1 保持生活统合感 |
5.1.2 正面展望积极的意义 |
5.2 家庭从时间维度克服逆境的积极认知 |
5.2.1 分享情感 |
5.2.2 爱包容差异 |
5.2.3 促进正面互动 |
5.3 家庭从空间维度培养克服逆境的积极认知 |
5.3.1 发展区域 |
5.3.2 公共空间 |
5.3.3 社会环境 |
5.4 家庭从自我角度调适逆境的积极认知 |
5.4.1 减少家庭未成年人的负面连锁反应 |
5.4.2 促进老人的家庭抗逆适应过程 |
5.4.3 健全家庭中伴侣关系的平衡作用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讨论 |
6.1 结论概括 |
6.1.1 家庭抗逆力的整合性解释 |
6.1.2 家庭抗逆力整合性框架的应用 |
6.2 社会适应过程的认同性 |
6.2.1 角色认同决定社会适应程度 |
6.2.2 社会适应过程的多维度认同性 |
6.2.3 预期认同不清致社会适应不良 |
6.3 对策及建议 |
6.3.1 关注家庭生命周期中的家庭抗逆力研究 |
6.3.2 关注不同文化环境中的家庭抗逆力研究 |
6.3.3 以社区、政府抗逆力构建家庭抗逆力 |
6.3.4 促进家庭结构的优化 |
6.3.5 将家庭照顾纳入福利体系 |
6.3.6 政府提升家庭结构功能失能后的家庭发展能力 |
6.3.7 加强专业社工心理支持建设 |
6.4 研究存在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新世纪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童年书写研究的理论基础 |
二、童年书写的研究现状概述 |
三、核心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
四、童年书写的研究价值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新世纪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转向 |
第一节 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历史变迁(1917—1999) |
一、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新生期 |
二、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发展期 |
三、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探索期 |
四、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繁荣期 |
第二节 新世纪文化语境下的儿童小说童年书写 |
一、新世纪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文化语境 |
二、分化期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新格局 |
三、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创作范式 |
第三节 新世纪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表现形式 |
一、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文学表达 |
二、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文化内涵 |
三、儿童小说童年书写的艺术呈现 |
第二章 写实型童年书写中的生命观照 |
第一节 学校与儿童:写实型童年的身份认同 |
一、童年的校园:作为学生的儿童身份塑造 |
二、认同的焦虑:儿童身体的压抑与桎梏 |
三、认同的内省:校园童年的觉醒与抗争 |
第二节 主体的真实:写实型童年的成长镜像 |
一、自我镜像:童年主体的成长性审视 |
二、他者镜像:童年主体的成长性迷思 |
三、家庭镜像:童年主体的成长性再认 |
第三节 自觉与超越:写实型童年的性别意识 |
一、性别书写:“永远的”男孩和女孩 |
二、少女小说:童年书写的性别意识自觉 |
三、超越定式:童年书写的性别意识重构 |
第四节 接纳与指引:写实型童年的青春书写 |
一、找寻信念:童年青春书写的姿态与方向 |
二、触碰情丝:童年青春书写的勇气与限度 |
三、走进现实:童年青春书写的理性与节制 |
第五节 观照与隔阂:另类童年的书写边界 |
一、无声的呐喊:书写特殊童年的私语 |
二、他者的边界:从《我是白痴》到《我是天才》 |
三、遥远的银河:“另一种”童年书写 |
第三章 经验型童年书写中的情感再现 |
第一节 记忆碎片:童年回忆书写的追思与重组 |
一、真挚与坦诚:童年回忆书写的诗意表达 |
二、治愈与省思:童年回忆书写的双重指向 |
三、遮蔽与取舍:童年回忆书写的经验治理 |
第二节 个人乡土:童年乡土书写的热切与哀伤 |
一、记忆重启:个人乡土童年的书写特征 |
二、大地之子:个人乡土童年回忆的成长之歌 |
三、重拾美好:新乡土童年书写的碰撞与坚守 |
第三节 投射机制:创伤性童年书写的精神博弈 |
一、悲悯的投射:童年创伤经验的文本再现 |
二、受创的儿童:身体的规训与精神的桎梏 |
三、童心的抚慰:灾难中的群体性创伤 |
第四节 情感补偿:缺失性童年书写的孤独内核 |
一、教育的轮回:缺失性童年书写的亲情之思 |
二、孤独的延续:缺失性童年书写的生存观照 |
三、《金色的手指》:爱的缺失与成长的孤寂 |
第四章 理想型童年书写中的童心想象 |
第一节 想象的儿童:历史与童年的双重建构 |
一、历史童年书写:“唯我”的历史文化想象 |
二、历史的童年:童年生活的想象与再现 |
三、童年的历史:童年视角下的历史叙事 |
第二节 战火中的儿童:战争与童年的书写平衡 |
一、重返生活:战争题材儿童小说的叙事转向 |
二、悲悯情怀:战争童年的书写力量 |
三、非暴力书写:战争童年的人性底色 |
第三节 人类的乡土:童年生命的精神原乡 |
一、人性颂歌:人类童年乡土的诗性咏叹 |
二、文化乡土:重返童年的生命之源 |
三、《寻找鱼王》:童心与初心的“天人合一” |
第四节 理想的儿童:童年精神的文化确认 |
一、童年精神书写的集体性想象 |
二、童年精神书写的多重性建构 |
三、童年精神书写的革新与超越 |
第五章 童年书写的审美意旨与创作反思 |
第一节 向阳而生:童年书写的审美意旨 |
一、诗性哲思:童年书写的美学景象 |
二、守护童心:童年书写的精神内涵 |
三、救赎之力:童年书写的净化作用 |
四、情感共鸣:童年书写的文本价值 |
第二节 走出困顿:童年书写的创作反思 |
一、从“现实”到“真实”的童年书写距离 |
二、童年书写中成长性体验的割裂与缺失 |
三、童年书写中“生命本位”对“儿童本位”的补充 |
四、消费时代下童年书写的改写与重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牧区城镇化视角下马蹄藏族婚姻家庭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关于婚姻家庭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婚姻家庭的研究 |
三、关于藏族婚姻家庭的研究 |
第一章 马蹄藏族乡牧区城镇化 |
第一节 马蹄藏族乡人文地理概况和历史沿革 |
一、马蹄藏族乡人文地理概况 |
二、马蹄藏族历史沿革 |
第二节 马蹄藏族乡牧区城镇化的历程与表现 |
一、政府引导外迁城镇化 |
二、教育促使和推动城镇化 |
三、政府引导农牧民集中安置 |
四、求学、工作、经商而在城市生活 |
第二章 马蹄藏族传统的婚姻与家庭 |
第一节 马蹄藏族传统的婚姻 |
一、婚配原则 |
二、婚恋方式 |
三、婚礼流程 |
第二节 马蹄藏族传统的家庭 |
一、传统家庭 |
二、家庭关系 |
三、家庭功能 |
第三章 马蹄藏族婚姻变迁 |
第一节 择偶方式和标准的变迁 |
一、初婚年龄 |
二、婚龄差 |
三、择偶方式 |
四、择偶标准 |
第二节 通婚范围与族际通婚 |
一、通婚地理范围 |
二、通婚文化范围 |
三、族际通婚 |
第三节 婚姻习俗和婚礼仪式的变迁 |
一、婚姻习俗 |
二、婚礼仪式 |
三、其他婚俗 |
第四节 婚姻关系的解除和重建 |
一、离婚、丧偶 |
二、再婚 |
第四章 马蹄藏族家庭变迁 |
第一节 家庭状况变化 |
一、家庭人口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关系 |
第二节 家庭功能变迁 |
一、经济功能 |
二、生育功能 |
三、教育功能 |
四、赡养功能 |
第五章 婚姻家庭变迁的探析 |
第一节 婚姻家庭变迁的原因 |
一、经济 |
二、政策 |
三、生活方式 |
四、各民族交往交流 |
第二节 婚姻家庭变迁的影响 |
一、婚姻方面的影响 |
二、家庭方面的影响 |
第三节 婚姻家庭变迁的利弊分析 |
一、婚姻家庭变迁中利 |
二、婚姻家庭变迁中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9)懂事(中篇小说)(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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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吧达维亚华人法律文化研究 ——以《公案簿》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吧城华人的法律格局 |
第一节 吧城华人公堂 |
一、吧城华人公堂的产生和发展 |
二、吧城华人公堂的司法职能 |
三、公堂官员的任免 |
四、吧城华人公堂的议事规则 |
第二节 唐规吧例 |
一、吧城华人之律 |
二、吧城华人之规 |
三、吧例 |
第三节 荷印殖民法律体系概述 |
一、法律多元主义 |
二、人身管制非常严苛 |
三、城市管理相对宽松 |
小结 |
第二章 吧城华人的婚姻家庭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吧城华人的结婚制度 |
一、吧城华人给婚字制度 |
二、吧城华人的婚约惯习 |
三、吧城华人的主婚制度 |
四、吧城华人结婚的禁忌 |
第二节 吧城华人的离婚制度 |
一、吧城华人公堂离婚裁判的变迁 |
二、吧城华人离婚的基本程序 |
三、吧城华人离婚的主要原因 |
第三节 吧城华人的家庭关系 |
一、吧城华人的家事纠纷 |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纠纷 |
三、父死后子女的抚养纠纷 |
四、子女成年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吧城华人的继承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吧城华人的遗嘱继承 |
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
二、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
三、特殊遗嘱的执行问题 |
第二节 吧城华人的继承惯习 |
一、公堂对吧城华人死故分业事的答复 |
二、无遗嘱有子的继承惯习 |
三、无遗嘱且无子的继承惯习 |
四、被继承人死亡的认定 |
五、继承惯习中的其他问题 |
第三节 吧城华人的立嗣问题 |
一、嗣子的法律地位 |
二、立嗣的法定条件 |
三、嗣子背后的继承权纠纷 |
第四节 唐孤贫养济院:寡幼的遗产代管 |
一、唐孤贫养济院的设立和维持 |
二、唐孤贫养济院的遗产管理 |
三、与唐孤贫养济院相关的纠纷 |
小结 |
第四章 吧城华人的财产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吧城华人的契约文化 |
一、中国传统法上的契约 |
二、吧城华人的契约类型 |
三、吧城华人公堂的契约文化 |
第二节 吧城华人的贌税文化 |
一、吧城贌税制度的变迁 |
二、承贌 |
三、分贌 |
第三节 吧城华人的侨汇文化 |
一、侨汇寄递中的法律关系 |
二、寄批人的风险 |
三、带批人的风险 |
四、与侨汇相关的其他问题 |
第四节 吧城华人的典当文化 |
一、典当机构的风险控制 |
二、典当的基本程序 |
三、与典当相关的其他问题 |
四、吧城华人公堂的典当文化 |
小结 |
第五章 吧城华人公堂的纠纷解决 |
第一节 吧城华人公堂的调解机制 |
一、调解解纷的制度优势 |
二、公堂调解解纷的经验 |
三、公堂调解解纷背后的法理 |
第二节 吧城华人公堂的审判机制 |
一、公堂的审判管辖权 |
二、公堂审判的基本程序 |
三、公堂审判的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吧城华人公堂的证据规则 |
一、原被告供述的查勘 |
二、证人证言的采信 |
三、书证的证明力 |
第四节 吧城华人的盟誓制度 |
一、吧城华人盟誓的形式要求 |
二、盟誓的证据效力 |
三、与盟誓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 |
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子女成年后他爸就可以不付抚养费了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每天挖地不止[J]. 林那北. 当代, 2021(06)
- [2]亲职教育视角下农村单亲留守儿童父母关爱缺失表现及影响[D]. 丁桂花.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3]早年离异家庭子女的适应路径研究[D]. 王莹莹.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4]留守儿童家庭沟通个案研究 ——以玉县Z留守儿童为例[D]. 曾璐瑶.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6]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 ——以J省N监狱为例[D]. 沈辰. 吉林大学, 2020(01)
- [7]新世纪儿童小说中的童年书写研究[D]. 山丹.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8]牧区城镇化视角下马蹄藏族婚姻家庭变迁研究[D]. 卢桢. 兰州大学, 2020(01)
- [9]懂事(中篇小说)[J]. 纪静蓉. 草原, 2019(12)
- [10]吧达维亚华人法律文化研究 ——以《公案簿》为中心的考察[D]. 路晓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标签: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