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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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学经济法学的感受和收获怎么写?
  1. 答:学学的感受和收获示例: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
    它使我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梁型
    经济法中的《》和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仅仅通过不到十八周的经济法课的学习就想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发自内心的大声说:我收获很多,因为它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经济法专业毕业以后主要从事的工作
    有考法检系统公务员的,有到公司当法务的,还有念完博士教书的,也有转行做的。这是我铅瞎们院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的大致情况。
    其实念法律的要想在法律这一行做下去,而且还能做得好的话,要看个人能力了。如果活动能力强,专业基础也扎实做律师也几年就出来了,要是理论功底深厚,那可以努橡激猜力成为知名法学家。其它庸庸碌碌,水平一般的,基本都转行了。
问:微观经济学概述,宏观经济学概述,现实生活经济学理论阐释各500字读书报告?
  1. 答:经济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正确的指导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
    微观经济学是在假定资源已实现充分利用的前提下,分析怎样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问题;而宏观经济学是在假定资源已实现最优配置的前提下,分析怎样才能使资源充分利用的问题。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社会经济问题,因此,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就其内容来说,是互相联系、相互补充的。只有把它们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构成经济学的完整的理论体系。
    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都假定社会经济制度是既定的,它们不探讨和考察社会经济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后果,而只分析在经济制度不变的条件下资源的配置与利用问题。这种不涉及制度和价值判断问题,只分析具早历体问题、只对经济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的方法就是实证分析法。从这种意义上看,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都属于实证经济学的范围。
    整体经济是单个经济单位的总和,微观经济学应该成为宏观经济学的基础。然而,这两个领域曾一度界限分明,对如何把微观经丛银济学作为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不同的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理论。不过,近来这两个学科已逐渐融合起来,因为经济学家们已经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工具来分析诸如失业和通货膨胀这类属于宏观经济学领域的问题。如凯恩斯主义学派用微观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来解释宏观经济问题,新古典综合派也接受了这一基本观点,并把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综合在一个经济学框架之内。
    总之,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虽然先后形成,但二者要解决的本质问题是相同的:面对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选择——资源配置。在基本假设、基本内容、研究对象、解决的问题渗睁宴、核心理论和研究方法方面,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区别,但是,我们更应该强调它们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即辩证统一的关系。
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
  1. 答: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如下:
    新制度经济学包括四个基本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企业理论、制度变迁理论。
    新制度学一方面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以制度分析、结构分析为标榜,并主张在资本主义现存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又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新的政治经济条件,比过去的制度学派更加注意资本主义的现实问题,批判资本主义的缺陷,并提出更为具体的政策建议。它在政策目标和价值准则问题上所涉及的范围也要广泛得多。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作为一门重要的新兴学科,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这与经济法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相关。
    从一般意义上说,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现代宴禅国家法律体系中敬旁的重要组成部亮祥橡分。正是在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
    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传统部门法相比,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产生相对较晚。学界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也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上述各类新型立法,引起了研究者的浓厚兴趣,于是,德国学者开始称之为“经济法”,并提出了有关经济法的多种观点和理论,逐渐形成了新兴的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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