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青年律师英国培训项目(论文文献综述)
周莹[1](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宁华丽[2](2019)在《社区治理议事协商机制研究 ——以广州市H区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为例》文中认为2018年以来,广州市正在极力推进物业管理议事协商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议事协商平台和机制,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实现“小区事务共商共治,平安小区共建共享”,通过广泛的议事协商,能够有效凝聚社会共识、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本文以H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的实践探索为对象,采用个案研究法、参与式观察法,找出H区议事协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H区的本地实际情况,找出解决对策,构建社区治理议事协商机制。本文的构成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进行了梳理与总结,对概念界定、理论工具、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并且对本文的研究案例进行了说明,同时也指出了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H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探索,对研究社区的基本情况及实践做法进行详细的介绍,通过社区议事协商的实践探索来分析其取得的成效。第三部分为H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建议分析。第四部分为H区社区治理议事协商机制的构建,在已有做法的基础上把“应有的”社区治理议事协商机制总结出来,并做出详细介绍。第五部分为社区治理议事协商机制研究的思考与建议,结合H区议事协商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三点思考以及三点发展性建议。
常露允[3](2019)在《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置身诉讼的未成年子女还将进一步面临难以起诉、难以应诉、意见易被忽视、心灵易受伤害等问题。然而,现有的监护监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心理疏导制度虽然能够缓解困境,但无法全面彻底的解决问题,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应运而生。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是在未成年人与父母存在利益冲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客观上不能或者主观上不愿履行代理人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利益有受损害之虞时,由法院指定,代未成年人进行程序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的特殊类型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代理人,既不是其法定代理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可以帮助存在意见表达缺陷的未成年人表达意见主张、陪伴未成年人出庭,减轻其心理创伤,并作为未成年人与法院沟通的桥梁,促进家事纠纷的合理解决。为了探求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是否值得适用、怎样合理适用、以及如何推广适用的问题。本文以各地家事法院改革过程中探索实施的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对比研究的方法,重点分析了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的施行的名为“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的指定代理人制度的运行模式,以及运行模式中体现的需要进一步巩固的经验与出现的问题。再通过分析我国试点模式与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以及域外相似制度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取长补短,完善试点之不足,构建应然的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在具体适用时,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候选人由共青团、青少年保护组织、律师协会等机构组织推荐的律师、心理咨询师、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人员和申请成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志愿者共同组成。由每个区域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社会阅历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标准从中筛选,制定成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名册,供法院在需要之时选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应当接触未成年人,以合适的方法探知未成年人的内心意愿,并进行必要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以及周围成长环境。在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需要辅佐未成年人回答法庭的询问,为未成年人发声。诉后,还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关注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为了便捷指定代理人的履职,应当支付其相应的报酬,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同时也应当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考核,以形成合力,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程序与实体利益。
肖姗姗[4](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黄浩明[5](2014)在《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与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组织国际化也呈现四种不同的模式,包括社会组织从立足本国,逐步发展成为区域化、国际性的组织;社会组织与国际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社会组织的人才辖地化和社会组织研究工作在向区域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社会组织国际化的5大特点;包括受支助方价值观的影响,网络效应加大,独立性增强,自律联盟增加和援助资金不断扩大;而中国社会组织也受到了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影响,开始了走向国际参与人道主义援助和表达社会组织自己的声音,开始与政府、企业合作共同参与国际事务,但是受到外部环境包括法律、政策、国外组织的竞争、国际关系、属地伙伴等因素的限制,同时也受到社会组织内部环境包括组织治理、领导力、人才专业化、资金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影响,提出了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的4条路径包括加强与国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参与联合国多边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与国际官方发展援助项目合作。突破了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传统研究模式,系统地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巴西等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战略选择,路径选择和合作模式,提出3种不同类型的发展标杆(Benchmarking),为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设计出可以选择共性的发展阶段、战略方案和合作思路;通过典型案例研究法(Case Study Research),针对中外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实践的路径研究,对6家国际民间组织国际化发展的经验和模式进行了分析,同时也中国典型的4家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成败与经验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面临的挑战,存在的困境和政策支持的重点;基于问卷调查,斯沃特分析法(SWOT),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等数理分析方法,从中发现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面临的外部环境中机会,发展中的威胁;深化分析了中国社会组织在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的拥有的优势和劣势;结合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实践和可以选择的战略和路径,提出了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优先选择的领域和10点针对政府部门的建议,5点针对社会组织本身的建议。
文华[6](2010)在《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既是宪法与行政法学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重点解决的实践难题。本文围绕这一主题,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基本原则、基本途径和制度建构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论文分为导论、七章和结论共九个部分。导论部分,作者阐明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概括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警察权力的研究现状、主要成果和不足。对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即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对论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警察权力进行规范及制约,使警察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行。第一章论述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全章分为三节。第一节简要梳理了古希腊以来思想家、法学家们关于权力应受规制的论述,对权力规制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权力具有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法律规制的功能在于防止权力越界或滥用,保证权力的统一行使。权力规制具有宪法依据,资本主义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而我国宪法则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合理分工,建立了监督与制约机制。第二节具体分析了警察权力的特殊性。警察权力不仅具有国家权力所共有的公益性、法定性和支配性,而且具有独特的质的规定性,即特殊强制性、强限制性、高风险性和低可见度。警察权力的强制性包括对物的强制、人的强制和对环境的强制,这种强制措施可由警察机关自行决定、自行实施,并常伴以暴力。它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唯一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权力。警察权力的行使往往面临事件突发性、环境复杂性、结果难以预见性等因素,不仅容易造成警察自身的伤亡,而且易致权力对象死伤,甚至有引发骚乱的风险。警察权的运行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有的手段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运行,难以为公众所看见,可见性低。第三节对警察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实践中存在警察权力越权、施暴、腐败和失威等滥用的情形,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具有现实紧迫性。第二章对境外法治国家和地区规制警察权力的经验进行了考察,择要介绍了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警察内部监督机制。比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制行政权违法的帝王条款,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项子原则。妥当性要求警察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能够实现其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警察机关可能采取的各个手段之间进行比较与取舍,选择侵害最小、最温和的手段来实施。均衡性要求警察权力行为对相对人的侵害应小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原则是司法审查原则。特别是对警察权的事前和事中审查,即警察在实施强制性侦查行为前,需取得法官的令状,法官对警察提出的理由、对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当执行令状的,法律规定可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释提起上诉、非法证据排除等途径予以救济。在警察内部监督机制方面,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各具特色。美国实行地方自治的警察体制,上下级警察机关不隶属,一般在警察局内设立内部事务科对警察暴力、腐败和滥用行为进行调查。英国于2004年成立了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独立对警察投诉进行调查。香港警务处设有投诉及内部调查科,负责调查对警方的投诉和警察严重违纪事项。这些经验对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具有借鉴意义。第三章提出了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即法治原则、程序原则、适度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将对权力的规制寄托于权力行使者个人道德素养的提升,重视道德提倡而忽视法制建设,其结果是权力频繁滥用和严重腐化。在宪法已经确立法治国家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选择主要依靠法律规制权力的道路。鉴于警察权力的特殊性,警察权力的规制更应当强调法治原则,依法设定警察权力的名称、界限、方式、程序和责任。实践中,适用法治原则应妥善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化解行政协助执行与警察权越位之间的矛盾。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的传统,为此,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应当特别强调程序正当的原则,正当程序对规范警察权力运行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求警察执法程序应贯彻公正、公开、参与和效率的精神,包含表明身份、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回避、告知和时效等内容。适度原则是比例原则的中国化,要求既保证警察权力的有效,又确保警察权力有限,在维持警察履职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求得动态平衡。确立这一原则是实现警察权力目的的需要,也是社会转型期治安形势对警察执法的客观要求。警察权行使应遵循必要性、最小侵害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警察权作为行政权最严厉的一种,应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手段。此外,现代社会要求行使警察权力的同时应承担责任,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警察权力违法或不当、侵权,被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救济。上述四项原则分别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对警察权力的运行进行规制,形成了一个互相照应、紧密联系的整体。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论述了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途径,即权力制约、权利制约、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警察权力的制度建构。第四章论述了警察权力的权力制约。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检察权与审判权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在实践中最受关注。检察权制约的途径主要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前介入案件、接受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方式有提出检查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对警察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但现行检察监督机制存在范围不足、手段单一、力度不够等问题,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对当事人不服侦查机关搜查、拘留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复核权,对公安机关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权。现行审判权对警察权的制约途径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者的加强有待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应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对以侵犯人的生命权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应绝对排除;对以侵犯人的健康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但如果放弃对非法证据的使用将危及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或者危及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利益的,应允许非法证据的使用;对以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能否采用,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决定。第五章介绍了警察权力的权利制约。公民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具有本源性、经常性、具体性和根本性,具体表现为相对人的权利制约、律师的权利制约和公民的监督权利制约。在警察权力运行中,公安机关要对相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和知情权、听证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恪守警察权力的边界。通过保障相对人的积极参与,防止警察权力的恣意。扩大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相对人对强制侦查措施有异议的,应有权提出复议和复核。当事人法律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被羁押后所处的不利地位,决定了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必要性。为此,国家应当扩大和保护律师的相应权利。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公民监督警察权力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在实践中具有有效性。公安机关应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环境,主动接受公民监督,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公正调查处理各类案事件,保证权力的依法行使。第六章论述了警察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警察权力的正当行使,不仅要靠良好的法律制度、外部的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主体的法律素质与职业道德、细致的执法标准和有效的内部监督也极为重要。应严格把好招录警察的法律素质关,加强对警察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行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核制度,切实提高警察队伍的法律素质。内部执法规范是从法律、法规和规章过渡到警察权力行为的中间环节,是一种解释性规范,为警察执法活动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流程、证据要求以及裁量标准,因此具有规范警察权力行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的功能。应针对接处警、调查取证、涉案物品管理以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执法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的领域和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内部执法规范,细化执法程序、证据标准和裁量准则。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法制、行政监察部门是监督警察权力运行的重要力量。要明确内部监督的理念、原则和重点,树立“执法监督是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法制引导刑事侦查、引导治安调查”等理念,树立法制监督的权威,确立“发现及时、纠正有力、责任必究”的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警察权力运行重点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并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改进监督方式,实现对警察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实时化、动态化,增强内部监督的实效。第七章论述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制度构建。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思路和措施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来处理。为此,应对我国警察组织法、相关单行法、警察程序法和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社会转型期警察承担的职责发生了变化,政治职能得到强化,服务职能进一步扩展,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应赋予公安机关对具有危害社会现实可能性的人员拘束权、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强制采样权。同时要明确行政协助执行的范围,减少警察权力泛化。要修改和完善警察执法程序制度,明确初查、诱惑侦察、监听等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救济途径,规范民事纠纷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具体程序,提高诽谤罪等敏感案件立案侦查的审批层级,防止警察权力滥用。在警察权力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重点是拓宽警察权力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范围,加大国家赔偿力度,使因警察权力违法或不当行使而受到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得到更有力的救济。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简要归纳,强调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表明了对我国警察权力法治化建设的信心。
论坛组委会KAB创业教育(中国)研究所[7](2008)在《全球创业型经济研究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总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由化导致全球竞争的加强,创业已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既有研究表明,当前讨论的"创业型经济"主要的对象是发达国家,创业政策主要是发达国家政策决策者关心的问题。事实上,对于面临"贫困、就业"难题,努力获取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借鉴欧美经验,推动创业型经济发展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正因为此,全球创业型经济论坛组委会委托KAB创业教育(中国)研究所开展了全球创业型经济的初步研究,该研究主要关注四个领域:第一,创业型经济的基础理论,包括起源、本质和模型;第二,创业型经济发展的
李青[8](2021)在《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非正式科学教育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培育了具备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以教育的现代化彰显人的主体性和科学理性,最终指向人的现代性。但当前,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却面临制度、观念和方法等因素制约而无法对接社会转型需要。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良性发展,为美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培育了具有自主意识和理性精神的科学公民,有力地推动科学与社会的融动互进。美国社会现代化诉求是如何借助非正式科学教育渗透到民众心智中的,非正式科学教育在此过程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研究以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试图揭示出美国社会现代性是如何体现并作用于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过程。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对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化梳理。依托社会文化情境理论等,对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演进的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情境进行剖析,揭示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演进与美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互动关系,剖析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培育具有主体意识、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思维的科学公民来顺应社会现代化转型的。绪论部分主要交代选题的价值、相关学术动态、研究设计的依据以及研究对象的合理化界定,使研究对象明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第一章聚焦宗教神性裹挟下的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培育虔诚信徒,培育神性社会所需的宗教价值观;第二章聚焦政治化的非正式科学教育,剖析非正式科学教育如何通过科学启蒙为新国家培育具有民族意识和政治素养的国家公民,践行为民主政治巩固民意的政治使命;第三章聚焦工业化时期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回应社会形态跃迁和生产力解放诉求,并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塑造的技术理性及其极化对人性的异化;第四章转向对技术理性极化的利弊反思,以培育具备科学反思精神和批判意识的能动公民为目标,批判技术理性对整全人性的异化,并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需要渗透知识背后的方法、态度和价值观元素,推动公众理解科学的价值及潜在的风险;第五章则根植于后现代实践哲学下的追求个体解放和意识独立的时代诉求,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逐渐从服务宗教、政治、经济和文化意识的姿态回归到追求个体自主意识的理性精神的本真使命,强调教育的实践性、情境性和交互对话性,以主体间性思维审视传播主体和公众间的互动关系,倡导公众在交流对话中加深对科学的认知,塑造具有整全理性的科学公民。研究认为,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科学大众走化向大众科学化的历程,即逐渐从外在于人的工具的现代性形态转向回归人性本体的后现代性形态。教育目的从“外在的目的”转向“本体的目的”;教育内容从“有序的科学”转向“跨界的科学”;实施模式从“单向的灌输”转向“双向的交互”,体现出一种从“依附性发展”转向“批判性发展”的态势。研究指出,美国文化传统、资本主义精神和分权自治体制是影响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因素。目标与内容明晰、实施模式多元、广受社会支持和重视成效评估是其实践经验。最终在把握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面临的理念、经费、人员、制度和评估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路径:根植我国科学教育发展历史与现实,正确处理文化差异与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辩证关系;营造适切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生态环境,提升其制度体系完善性和民主参与的文化生态;聚焦专业性人才培养,加强非正式科学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重视家庭情境中的科学知识传递,弥补家庭科学教育的缺失;关切非正式科学教育成效评价,健全其的成效测评体系。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需要理性反思美国经验的适切性,思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模式的互鉴可能;检视整体迈向“公众参与科学”阶段是否冒进;探索非正式科学教育“情境断裂”的缝合思路。
王艳卓[9](2020)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就职宣誓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政治仪式,体现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纵观人类社会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就职宣誓是伴随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所发展起来的政治现象,是就职宣誓主体对就职宣誓对象的承诺和担当,它体现了道德信仰、法律信仰和政治信仰的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发展,中国国内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在陆续举行公务员就职宣誓活动,各地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逐渐涌现出的就职宣誓实践活动已逐渐被人民群众认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19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有177个国家的宪法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须宣誓效忠宪法。”由此可见,就职宣誓制度已然形成了国际惯例和政治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当时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极其艰难的革命条件,尤其是在极端恶劣的白色恐怖下,很多党员迫于环境压力入党宣誓都是秘密进行的,更不可能公开的进行就职宣誓,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最初的就职宣誓是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前身和基础。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发展需要以及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十七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内容,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就职宣誓并将就职宣誓上升到宪法层面,这不仅体现了宪法的权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激励和教育国家公职人员忠于宪法,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宪法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正如党中央所判断,中国能否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决于“关键少数”,而“关键少数”就是指广大党员干部,加之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宣誓其实质就是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严峻挑战,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章》为基本遵循,不断制定和修订了近百部党内法律法规,极大的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通过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更好的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法治治理体系,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其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第一大党,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遍布国家党政机关、高校、企业等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因此,就职宣誓主体也涵盖从中央到基层各类群体、组织和机构。另外,在就职宣誓主体上相比较于西方就职宣誓而言具有广泛性,由于就职宣誓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可以说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因此,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还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客体及对象不明确、就职宣誓程序及仪式不规范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这样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就职宣誓体系及其配套机制加以保障,进而使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以及具有可操作的推进路径,这将对于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论文主要依托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等相关知识,通过文献研读、历史比较、多学科交叉、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起源发展、基础理论、发展历程、必要性、现状分析及推进路径等内容做综合分析阐释。论文主要依据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就职宣誓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和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探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进而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长效机制。大体上论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研究现状、撰写论文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创新之处等,第一部分内容为全篇论文的展开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宣誓的内涵及其起源出发,分别对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内涵进行界定,从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理论、干部队伍建设理论、政治参与思想理论、法治建设思想理论以及通过对西方主权在民、宪政思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借鉴,深刻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必要性论述。这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中国实行就职宣誓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通过就职宣誓这一政治活动能够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健康向上的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同时就职宣誓能够全面提升党的各方面建设,即党的政治、纪律、作风、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进而将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梳理,就职宣誓呈现出从入党宣誓到宪法宣誓的发展脉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入党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就职宣誓处于曲折发展阶段,随着国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就职宣誓实践活动不断向前发展,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宪法宣誓变成了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论文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特殊性。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现状分析。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就职宣誓、地方基层组织、高等学校以及各行各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现状,发现目前党员干部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制度过于宏观、就职宣誓程序不规范、就职宣誓违誓机制缺失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具体分析其原因。第六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这一部分通过参考和借鉴国外就职宣誓制度对中国就职宣誓主体、就职宣誓对象、就职宣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具体的就职宣誓推进路径。通过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宣传氛围、构建线上线下党员干部学习机制以及具体落实《党员干部培训工作条例》来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通过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和监察监督、基层组织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来完善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来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责任机制;依托“五大体系”和“四大机制”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配套机制。
张锋学[10](2020)在《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增长,犯罪特点出现了新的变化,现行犯罪预防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从过分强调报复、报应的刑罚功能转变为注重教育、挽救的预防功能;从事后惩治、震慑转变为事前预防、以人为本,需要理论和实践创新。鉴于此,本文试图以人格预防理论,探讨一条有效的途径。从“人格刑法理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进行探讨,通过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设计我国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旨在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降低犯罪率和社会教育、矫治成本,并为理论和实务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内容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包括: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成为犯罪低龄化的重要诱因、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犯罪成因为: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我国目前犯罪预防现状为: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要提高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通过净化网络环境和技术创新,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家庭环境预防应突出人格预防,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学校德育教育要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要突出健康人格的塑造。社区应优化功能和环境条件,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农村应加强留守儿童犯罪防治,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建立强制监护制度,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的构建新思路是: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犯罪心理,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创造良好环境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生物学治疗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新路径,人格调查是生物学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应当以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影响较大,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道德思维能力培养是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爱的教育”、“平等教育”和“独立教育”。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有利于及时防治道德偏差,应当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重视体育运动干预的作用,发挥社会团体对不良行为的防治潜能,提升自我预防能力。
二、中国青年律师英国培训项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青年律师英国培训项目(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社区治理议事协商机制研究 ——以广州市H区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工具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五)案例介绍 |
二、H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探索 |
(一)H区社区基本情况介绍 |
(二)H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做法 |
(三)H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探索取得的成效 |
三、H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
(一)H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针对H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
四、H区社区治理议事协商机制的构建 |
(一)议事主体:构建“6+X”的议事主体格局 |
(二)议事地点:根据“一所多用”原则 |
(三)议事内容:确定合适的公共性议题 |
(四)议事形式:因“题”制宜多样化 |
(五)议事程序:坚持求同存异协调共识 |
五、社区治理议事协商机制研究的思考与建议 |
(一)几点思考 |
(二)发展性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内涵揭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概念明晰 |
一、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概念 |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与关联人员的区别 |
第二节 合理性阐释: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国家亲权理论 |
第三节 功能彰显: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价值 |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设立价值 |
第二章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的缘起与探索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缘起 |
一、家事诉讼中父母与子女利益冲突的存在 |
二、现有措施的缺陷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试点探索 |
一、我国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试点的经验与成效 |
二、我国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试点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域外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借鉴 |
第一节 域外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考察 |
一、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 |
二、德国程序辅助人制度 |
三、美国诉讼监护人制度 |
四、英国诉讼监护人制度 |
第二节 域外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评析 |
一、域外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对比 |
二、域外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适用范围 |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适用的案件类型 |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适用的审级范围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选任机制 |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选任范围 |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选任标准 |
三、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撤销与变更 |
第三节 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权利 |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义务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履职保障与监督 |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履职保障 |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履职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由来与背景 |
1.1.1 选题的由来 |
1.1.2 选题的背景 |
1.1.3 选题的现实依据 |
1.2 研究的前沿水平与遗留的问题 |
1.2.1 研究的轨道与文献综述 |
1.2.2 研究的水平 |
1.2.3 拟研究的问题 |
1.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1 目的 |
1.3.2 意义 |
1.4 研究的内容、过程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内容 |
1.4.2 研究的过程 |
1.4.3 研究的难点 |
1.5 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1.5.1 研究的思路 |
1.5.2 研究的方法 |
1.5.3 研究的步骤 |
1.5.4 研究对象的界定、特征和分类 |
1.5.5 研究的创新点 |
1.6 论文的框架结构与主要发现 |
1.6.1 论文的框架结构 |
1.6.2 论文的主要发现 |
第二章 国外民间组织国际化发展实践及案例研究 |
2.1 概述 |
2.2 美国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的实践与启示 |
2.2.1 美国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的现况 |
2.2.2 美国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的特点 |
2.2.3 美国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的动因 |
2.2.4 美国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阶段划分的已有成果 |
2.2.5 基于 4 个维度的美国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阶段划分 |
2.2.6 基于 4 个维度的美国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阶段划分 |
2.2.7 美国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实践的 3 条路径 |
2.2.8 对中国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 5 点启示 |
2.2.9 对社会组织本身国际化发展的 5 点启示 |
2.3 英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化发展的实践与启示 |
2.3.1 英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化的概况 |
2.3.2 英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化发展的主要特点 |
2.3.3 英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化与政府的沟通机制 |
2.3.4 英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化发展的特点 |
2.3.5 英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化利用双边渠道开展工作 |
2.3.6 英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化利用多边渠道开展工作 |
2.3.7 英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化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
2.4 日本民间组织国际化发展的实践与启示 |
2.4.1 日本民间组织国际化发展的特点 |
2.4.2 日本民间组织国际化发展的动因 |
2.4.3 日本民间组织国际化发展的作用 |
2.4.4 对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启示 |
2.5 巴西民间组织国际化发展的实践与启示 |
2.5.1 巴西民间组织国际化概况 |
2.5.2 巴西民间组织国际化的的特点 |
2.5.3 巴西民间组织国际化与南南合作对中国的启示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外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个案研究 |
3.1 概述 |
3.2 外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案例研究 |
3.2.1 德国墨卡托基金会发展案例 |
3.2.2 德国海因里希·伯尔基金会发展案例 |
3.2.3 日本亚洲公益信托基金发展案例 |
3.2.4 日本非政府组织国际协力中心发展案例 |
3.2.5 美国环保协会发展案例 |
3.2.6 美国律师协会发展案例 |
3.2.7 国外民间组织案例研究的启示 |
3.3 外国民间组织是怎样进入中国发展的 |
3.3.1 美国非营利组织是怎样进入中国的 |
3.3.2 英国非政府组织是怎样进入中国的 |
3.3.3 日本民间组织是怎样进入中国的 |
3.3.4 外国社会组织打入中国的启示 |
3.4 中国社会组织是怎样走出去的 |
3.4.1 中国扶贫基金会是怎样走出去的 |
3.4.2 全球环境研究所国际化发展案例 |
3.4.3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国际化发展案例 |
3.4.4 爱德基金会国际化发展的案例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设计 |
4.1 概述 |
4.2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设计新理念 |
4.3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的 SWOT 分析 |
4.3.1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的“外部环境”分析 |
4.3.2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的“内部环境”分析 |
4.4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面临的主要挑战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选择、路径模式与优先性分析 |
5.1 概述 |
5.2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选择分析 |
5.3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路径分析 |
5.3.1 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 4 个路径 |
5.3.2 社会组织国际化 5 种路径合作模式分析 |
5.4 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优先性”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策建议和主要结论 |
6.1 关于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国际化的 5 点建议 |
6.2 关于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国际化近期工作的 5 点政策建议 |
6.3 关于针对社会组织本身国际化发展的 5 点建议 |
6.4 关于研究结论 |
6.5 关于研究的问题不足 |
6.6 今后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 |
第一章 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 |
第一节 权力规制理论 |
一、权力规制的思想渊源 |
二、权力规制的法理分析 |
三、权力规制的宪法依据 |
第二节 警察权力规制的特殊必要性 |
一、警察权力的特殊强制性 |
二、警察权力的强限制性 |
三、警察权力的高风险性 |
四、警察权力的低可见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现实依据 |
一、权力越位——体制影响与外力干预下的无奈 |
二、权力施暴——特权思想与案件负担共同作用的产物 |
三、权力腐败——少数警察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 |
四、权力失威——警队法律素质瓶颈制约下的必然 |
第二章 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境外经验 |
第一节 警察权行使之比例原则 |
一、妥当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均衡性原则 |
第二节 警察权力之司法审查制度 |
一、司法审查制度概况 |
二、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三、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警察权力的内部监督机制 |
一、美国警察内部监督制度 |
二、英国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 |
三、我国香港地区警察内部监督制度 |
第三章 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法治原则 |
一、法治原则在我国警察权力运行史上的确立与发展 |
二、法治原则及其在警察权力规制中的展开 |
三、法治原则在适用中的矛盾及其消解 |
第二节 正当程序原则 |
一、法律程序在警察权力控制中的价值 |
二、警察执法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
三、警察执法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适度原则 |
一、以适度原则规制警察权力的必要性 |
二、适度原则对警察权力配置与运行的要求 |
第四节 权责一致原则 |
一、确立权责一致原则的意义 |
二、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我国警察权力的权力制约 |
第一节 检察权对警察权力的监督 |
一、检察机关监督警察权力的法律依据 |
二、检察机关监督警察权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
三、当前检察机关监督警察权力中存在的不足 |
四、加强检察权对警察权力监督的设想 |
第二节 审判权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审判权制约警察权力的途径 |
二、现行审判权对警察权制约机制的局限性 |
三、改进审判权对警察权力制约功能的措施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力的权利制约 |
第一节 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 |
一、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具有本源性 |
二、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具有独特的优势 |
三、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具有终极性 |
第二节 相对人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加强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保障 |
二、加强违法犯罪嫌疑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
三、加强警察权力相对人的救济权的保障 |
第三节 律师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利保障 |
二、律师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
第四节 公民监督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公民监督警察权力的正当性 |
二、公民监督警察权力的有效性 |
三、公民对警察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实现条件 |
第六章 我国警察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 |
第一节 权力主体法律素质的提升 |
一、严格招录:提升警队法律素质的溯源之举 |
二、教育培训:提升警队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 |
三、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核:提升警队法律素质的制度选择 |
第二节 内部执法规范的制定与完善 |
一、内部执法规范对警察权力正当行使的意义 |
二、内部执法规范的制定与完善 |
第三节 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强化 |
一、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构成及其缺陷 |
二、内部监督应明确的理念、原则及重点 |
三、内部监督力量的整合与联动 |
四、内部监督手段和方式的改进 |
第七章 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警察职责的变化及警察权力配置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的法定职责与职权 |
二、社会转型期我国警察职能的扩展 |
三、社会转型期警察职责与职权的调整 |
四、警察组织管理制度有关内容的完善 |
第二节 警察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侦查中相关行为程序的完善 |
二、行政执法中部分权力方式、手段和步骤的明确化 |
第三节 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针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设立不同的救济机制 |
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媒体曝光的警察权滥用事件 |
附表二:公民监督纠正警察权滥用的案例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非正式科学教育相关研究 |
(二)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研究概况 |
(三)现代性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设计 |
(一)现代性与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关系 |
(二)理论基础 |
(三)具体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内容 |
四、核心概念 |
(一)现代性 |
(二)非正式科学教育 |
第一章 “侍奉上帝”与宗教信徒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前殖民时期的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前殖民阶段的美国社会发展样态 |
(二)前殖民阶段的非正式科学教育概况 |
二、“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清教政治模式在殖民地初步践行 |
(二)殖民地经济贸易水平逐渐增强 |
(三)欧洲文化教育传统在北美的沿袭 |
(四)宗教性教育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 |
三、“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教义问答”模式中的家庭教育 |
(二)“社区布道”中的科学知识推广 |
(三)本杰明·富兰克林等人的科学实践 |
(四)“报刊出版”中的科学知识扩散 |
四、“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为开拓“新耶路撒冷”而教 |
(二)教育类型与方式分散多样 |
(三)以立法巩固教育的宗教性 |
(四)教育的实用性倾向日渐凸显 |
五、“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宗教神性对自然人性的无情宰治 |
(二)“杂乱拼凑”的教育师资队伍 |
(三)“潜匿于神学体系中的科学知识”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层级化明显 |
第二章 “科学立国”与“国家公民”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新生国家为自由民主而战 |
(二)“旧科学”的落寞与“新科学”的荣盛 |
(三)“大觉醒运动”与西进运动的发展 |
(四)以立法形式巩固民主政治观的实践 |
二、“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培育民族情感”的场馆科学实践 |
(二)“宣扬理性”的公共讲座与科学博览会 |
(三)“知识福音”与教会性科学知识推广 |
(四)政治主导的科学知识推广实践 |
(五)职业科学人的热情参与 |
(六)“公民社会塑造”与科学新闻出版 |
三、“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科学立国”成为核心价值诉求 |
(二)“宗教性的消退”与“世俗化的觉醒”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具有国家化倾向 |
(四)注重借鉴西欧教育的优质经验 |
四、“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立国之师”的质量参差不齐 |
(二)“科学立国”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 |
(三)“科学立国”的实利主义倾向显现 |
(四)“国家公民培育”面临“肤色歧视” |
第三章 “技术时代”与“科技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内战对美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助推 |
(二)“手工训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 |
(三)进步主义运动与进步教育实践 |
二、“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教会推行的“科学肖陶扩之旅” |
(二)“政府推动”的技术知识推广 |
(三)“报刊科学”中的科技知识传递 |
(四)科学场馆的科学知识宣传 |
(五)技术行会的产业技能培训 |
(六)“新闻媒体人”的科技资讯传播 |
三、“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以培育具有技术理性的产业人为目标 |
(二)教育内容更注重生产实用性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遵循“新闻模式” |
(四)“新闻人的出场”与“科学人的隐退” |
四、“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唯技术理性的价值取向盛行 |
(二)科学新闻的“碎片化”与“主观化” |
(三)伪科学与迷信冲击下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出现衰退迹象 |
第四章 “科学危机”与“批判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科学危机”激化了美国社会发展矛盾 |
(二)“莫斯科的威胁”与“华盛顿的警觉” |
(三)公众“科学万能论”价值观的消解 |
(四)“经济起落”与非正式科学教育的“颠簸” |
二、“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新闻科学”的“荧幕化”与内容“专精化” |
(二)增强公众科学鉴别力的“电视科学” |
(三)创设“科学原生态”的场馆科学模式 |
(四)“共筑科学理解力”的“科学共同体” |
(五)“从做中学”的社区化科学教育 |
三、“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理解科学”的政治取向较为明显 |
(二)理性批判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三)“现代公众”概念的逐渐清晰化 |
(四)科学与消费的联姻:“科学广告”盛行 |
四、“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消费文化对公众理智精神的侵蚀 |
(二)科学在公众视野中的形象滑落 |
(三)迷信和虚假内容仍然充斥其中 |
(四)公众定位从“知识缺失”转向“理解缺失” |
第五章 “交往社会”与“实践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科学哲学的“生活实践转向” |
(二)知识生产模式的后现代转型 |
(三)社会转型对非正式科学教育提出新要求 |
(四)美国社会持续关注科学教育事业 |
二、“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为公众参与科研创设“公共科学领域” |
(二)鼓励实践探索的科学场馆活动 |
(三)推行交互对话的科学传播模式 |
(四)“活动式”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开展 |
(五)“专业化”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 |
三、“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强调公众参与科学的机会平等 |
(二)注重科学参与的交互性对话 |
(三)凸显公众参与科学的情境化 |
(四)关切非正式科学教育的成效测评 |
四、“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公众参与”面临过度商业化的侵蚀 |
(二)科学人与公众的科学理解错位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缺乏自我批判反思 |
(四)公众参与科学的活力受限 |
第六章 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审思:历程审视、影响因素、经验与反思 |
一、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审视 |
(一)目标追求:从外在的目的转向本体的目的 |
(二)教育内容:从有序的科学转向跨界的科学 |
(三)实践模式:从单向的灌输转向双向的交互 |
(四)“自我批判”:从依附性发展转向批判性发展 |
二、影响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因素分析 |
(一)美国文化传统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二)资本主义精神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三)分权自治政治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四)科学自身发展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三、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实践经验 |
(一)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清晰 |
(二)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实施模式多元化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社会支持力度高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更强调成效评价 |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启示与反思 |
(一)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
(二)美国经验对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启示 |
(三)理性反思美国经验的本土化转译 |
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改革年表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9)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 |
1.4.2 论文不足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概述 |
2.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概念 |
2.1.1 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 |
2.1.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内涵 |
2.1.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特征 |
2.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体思想理论 |
2.2.2 干部队伍建设理论 |
2.2.3 法治建设思想理论 |
2.2.4 西方政治思想借鉴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
3.1 就职宣誓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 |
3.1.1 就职宣誓是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统一 |
3.1.2 就职宣誓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融合 |
3.2 就职宣誓可以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 |
3.2.1 就职宣誓重塑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 |
3.2.2 就职宣誓体现党员干部的使命担当 |
3.3 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党内政治文化并净化政治生态 |
3.3.1 就职宣誓传承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 |
3.3.2 就职宣誓营造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
3.4 就职宣誓可以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 |
3.4.1 就职宣誓全面提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 |
3.4.2 就职宣誓全面推进党的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 |
3.5 就职宣誓能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3.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3.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促进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发展历程 |
4.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演变脉络 |
4.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 |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78):就职宣誓的曲折发展阶段 |
4.1.3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2012):就职宣誓的探索推广阶段 |
4.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2—今):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阶段 |
4.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从严治党下的中国道路 |
4.2.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治理下的中国方案 |
4.2.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执政下的中国智慧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现状分析 |
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当前现状 |
5.1.1 中央机关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2 地方省市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3 高等学校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4 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5 其他行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存在问题 |
5.2.1 就职宣誓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
5.2.2 就职宣誓相关规定尚需规范 |
5.2.3 就职宣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
5.2.4 就职违誓责任机制尚未构建 |
5.2.5 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5.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制约因素 |
5.3.1 部分党员干部的公信力缺失 |
5.3.2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短板 |
5.3.3 政府职能仍需要进一步转变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推进路径 |
6.1 提高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意识 |
6.1.1 积极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法律氛围 |
6.1.2 加强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培训 |
6.1.3 推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 |
6.2 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 |
6.2.1 借鉴国外类似制度 |
6.2.2 规范就职宣誓制度 |
6.3 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监督机制 |
6.3.1 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与监察监督 |
6.3.2 法规层面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 |
6.3.3 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 |
6.4 建立党员干部就职违誓制度的责任机制 |
6.4.1 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 |
6.4.2 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 |
6.5 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保障机制 |
6.5.1 积极推进“五个体系”培养高素质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 |
6.5.2 健全“四大机制”确保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实证分析法 |
二、图表综合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 |
第二节 人格刑法相关理论 |
一、人格概述 |
二、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论 |
三、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人格刑法理论 |
一、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刑事政策 |
二、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
三、刑法人格化有利于评估人身危险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 |
一、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影响较大 |
二、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 |
三、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 |
四、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 |
五、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
一、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 |
二、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 |
三、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 |
四、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 |
五、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 |
六、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 |
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 |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现状 |
一、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
二、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 |
三、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 |
四、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 |
五、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 |
六、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 |
七、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基本理念 |
二、美国的“转向处遇”制度 |
三、美国的“零容忍政策”和“恢复性政策” |
四、美国的“圆桌谈话” |
第二节 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立法概况 |
二、日本的“非行少年程序” |
三、日本的“家庭裁判所” |
四、日本的“少年司法体系”和司法理念变迁 |
第三节 英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英国的“国家亲权主义”制度 |
二、英国的儿童福利保护 |
三、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 |
二、意大利的“‘帮助身边的人’核心计划” |
三、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和矫治 |
第五节 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 |
二、韩国的“保护处遇制度” |
第六节 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德国的少年儿童立法概况 |
二、德国的“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七节 国外共性的经验与借鉴 |
一、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
二、重视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教育和矫治作用 |
三、重视家庭环境预防和学校环境预防的作用 |
四、重视心理预防和避免标签效应 |
五、坚持“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 |
第一节 加强网络环境预防 |
一、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 |
二、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人格塑造 |
三、提升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 |
第二节 优化家庭环境预防 |
一、家庭环境预防应当突出人格预防 |
二、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 |
三、围绕人格预防加强亲职教育 |
四、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 |
第三节 创新学校德育教育 |
一、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 |
二、学校德育教育应当突出健康人格塑造 |
三、创新德育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体系 |
四、德育教育的成败应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
第四节 提升社区功能和综合防治能力 |
一、优化社区功能与环境条件 |
二、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 |
三、社区防治应结合专门学校的改革进行 |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帮教工作 |
第五节 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防治 |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政策调整 |
二、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
三、改善农村学校教育环境 |
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强制监护制度 |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 |
六、整合社会资源与加强综合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人格预防的重点在于心理预防 |
一、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 |
二、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 |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
四、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 |
五、创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环境条件 |
第二节 犯罪人格的生物预防 |
一、犯罪人格的生物因素分析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物性原理 |
三、生物学治疗创新预防新思路 |
四、人格调查应作为生物学治疗的前提 |
五、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 |
第三节 实践以道德思维为导向的人格预防 |
一、道德思维概述 |
二、神经学视域下的道德思维干预 |
三、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的影响 |
四、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 |
五、道德思维能力培养应作为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 |
六、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三种教育 |
第四节 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 |
一、犯罪思想道德监测的内涵和原则 |
二、监测犯罪思想道德的指标体系 |
三、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的具体实践 |
第五节 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治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概述 |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的理论基础 |
三、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中国青年律师英国培训项目(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2]社区治理议事协商机制研究 ——以广州市H区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协商实践为例[D]. 宁华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9(05)
- [3]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研究[D]. 常露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4]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社会组织国际化战略与路径研究[D]. 黄浩明. 天津大学, 2014(11)
- [6]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D]. 文华. 武汉大学, 2010(05)
- [7]全球创业型经济研究报告[A]. 论坛组委会KAB创业教育(中国)研究所. 创业、创新、就业与科学发展——全球创业型经济论坛文集, 2008
- [8]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D]. 李青.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0)
- [9]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D]. 王艳卓. 吉林大学, 2020(01)
- [10]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D]. 张锋学.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