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公路的城镇规划区交通无权管吗(论文文献综述)
罗艺[1](2020)在《公交专用道设置对城市交通网络的影响及优化方法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国内外各大城市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功能疏解和布局优化调整的引导作用,实现城市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与城市交通承载力的科学匹配。其中,在客流量大、交通拥挤且道路条件满足要求的城市路段上设置公交专用道,便成为有效缓解交通压力、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但另一方面,通过多年来对公交专用道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交通现象的观测总结,交通研究人员证实了公交专用道在设置之后,还将给城市交通网络带来三个方面的影响。分别是:引发公交网络的运行不平衡;降低道路网络的可达性以及加重地铁网络的通勤负担。此三方面的缓解或解决,关系到公交专用道的客运效能是否可以真实发挥,关系到城市交通系统是否切实高效运转。鉴于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方法:为实现公交网络相对平衡的运行状态,提出公交专用道设置下公交网络的线路运行协调方法:从公交乘客的线路选择行为出发,通过有针对性地筛选出部分非公交专用道停靠站施以管理规划的方式,达到推动其间运行的公交线路能够适配公交专用道客运效能的目的,进而建立起公交网络中协调的线路关系,恢复公交网络的平衡状态。结果表明,该方法不但能够控制成本,还能够限制影响的加重与扩散。为实现城市道路网络可达性的提升,提出公交专用道设置下道路网络的溢出车流疏导方法:从社会车辆的可选路径集包含其内部公交专用道可影响范围的结构特征出发,在城市道路网络中划分出符合该特征的所有子区,进而将疏导排队车辆与推动小汽车使用者向公交转移的双方案协同开展于子区内外,达到最大化缓解溢出车流对路网可达性影响的目的。结果表明,该方法对于提升不同出行群体的出行完成率以及排队车流的疏导,都具有较大的优势。为实现地铁网络通勤负担的下降,提出公交专用道设置下地铁网络的通勤客流分担方法:从公交通勤群体对出行路线和交通工具的选择行为出发,立足于公交—地铁双层耦合网络结构并建立客流路线选择模型,参考专用道设置后耦合网络内部出行客流的相关变化,推导出利用耦合子区作为公交系统中分担地铁客运功能的方法。结果表明,建立在耦合子区基础上的站间关系调整与对应公交线路规划,确实可为更多地铁客流向公交的转移创造更加合理可行的交通环境。论文从公交专用道设置后的存在问题出发,完成了从理论分析、特征提取、方法设计到方法应用四个环节的研究工作,并对涉及到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展望。
杨砚池[2](2020)在《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文中指出宅基地产权安排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历程的纵向考察和制度运行绩效的评价发现,农户权益保障不充分主要是由宅基地产权设置不当、权利内涵不清、权能关系不顺等产权安排问题造成的。本文以农村宅基地产权“三权分置”为框架,通过界定和厘清“三权”的各项权能及其内涵,分析宅基地的各项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运行体现为所有权行使主体通过指标分配、有偿使用、规划引领等路径履行占有配置权、增值收益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权等权能;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农户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获得建房指标和依法利用宅基地等权能;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运用不动产权证进行抵押担保的间接使用权、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用于居住或经营的直接使用权和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有偿退出使用权等权能。在宅基地政策内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不同基层组织主体在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中的职能定位,认为村庄规划是维护农民集体共同的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抓手。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实证研究发现:村庄规划合理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村庄,能够公平高效地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科学集约的村庄规划是实现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最大公约数”。优化村庄规划和加强建设管理,既能充分体现宅基地所有权,又能有效提高农户宅基地权益的整体保障效率。集体成员权是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现行宅基地政策未能明确界定基于集体成员权的“户”和“宅”概念,导致“一户一宅”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户大宅”“一户小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有户无宅”“有宅无户”等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不足”或“保障过度”的偏差问题。基层实践按照“地方规范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户”的宅基地分配标准,并将‘宅’的标准内涵定位于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有利于公平高效保障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文章研究了大理市银桥镇宅基地的用途转变,采用成本法测算宅基地作为生活资料用于居住的资格权价值,运用指数模型测算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发展商服业的资格权价值。结果显示:不同用途和不同区位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存在差异,而价值差异影响着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潜在的经济价值越大,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越大;反之,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减弱。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能的分析,认为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核心内涵是保障居住权和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则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文章从产权视角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的原因,提出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建立约束宅基地违法者的惩处机制和鼓励依法退出闲置宅基地的激励机制,构建“疏堵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具体实施方案。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研究的结果表明:家庭经济收入高,尤其是外出务工人数多和非农经济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的农户更愿意退出闲置宅基地,意味着农民非农化就业及收入增长有助于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首先要注重发挥村庄规划管理的基础性引领作用,促进村庄规模布局有序发展和村容村貌有效提升,确保村庄按照规划“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得规范、建出特色”;其次,构建“户有所居”的居住权益保障机制,围绕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探索建立“保障取得、高效利用、合理流转、顺畅退出”的管理模式和有偿使用机制;再次,要多种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的财产权益,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拓展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构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实现机制;同时,要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实现宅基地从生活资料功能向生产资料功能延伸,引导和支持农户参与发展非农经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权益和土地权益。
刘宽[3](2020)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与居民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违法建筑的日益猖獗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顽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待违法建筑要么熟视无睹、视而不见,要么依靠运动式“一刀切”不分清违法建筑的违法原因与类型就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构建违法建筑长效治理机制,也易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激发社会矛盾。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置进行规制,相关法律条文散落在诸如《城乡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水利法》等法律之中,立法分散、适用范围交叉或重叠,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程序主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存在拆除成本高、效率低、无法有效保障公共利益等问题,构建合法高效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迫在眉睫。因此本文从违法建筑的类型化划分着手,明确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性质,结合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地方立法与执法实践,构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论文第一章主要是明确违法建筑的定义、介绍其类型并提出强拆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二元论”法律性质,以及确定违法建筑的追诉时效。第二章从违法建筑认定主体、认定标准、拆除主体、强制执行程序等四个方面介绍违法建筑强拆机制现状。第三章概括总结了违法建筑强拆机制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第四章提出明确违法建筑认定主体,厘清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与拆除标准、确定强拆主体,并根据违法建筑的类型构建立即拆除程序与快速拆除程序,并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规划具体的、切实可行强制拆除程序。
金英群[4](2020)在《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布局结构特性研究》文中提出公共交通以其运能大、效率高、能耗低等诸多优势,成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建设,各大城市已普遍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公交网络,并逐步向多模式化方向发展。本文着眼于其一体化供给性能,开展了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布局结构特性研究,以期推动城市公交协同规划理论的完善,为公交设计、建设与运营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建设资金的有的放矢和耦合效能的充分发挥。考虑载客工具灵活性及运行线路特点,提出城市公交方式四级分类体系,剖析了各类公交方式的供给特征。阐释了城市多模式公交系统与网络内涵,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畴,提出将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划分为骨干公交网络、干线公交网络和辅助公交网络三个层级。从政策导向、出行需求两方面分析了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的发展动因,从经济、人口、用地、道路等角度论述了其发展限制,并据此归纳了其布局结构发展趋势,包括多模式化、多层级化、一体化、开放化、可靠而稳定、公平而均衡六个方面。考虑公交线路双向路径与不同模式公交运能两方面差异,提出面向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拓扑结构表达的增广Space L网络模型,阐释了其建模方法,建立了其图模型与矩阵表示;着眼于网络元素线路衔接、运能周转等功能,建立了模型表征指标。以南京公交网络为案例,建立模型并开展了拓扑结构特性研究,指出各节点的出度与入度均服从指数分布,节点奇、偶数度分布呈现双重指数分布特性,公交网络发展存在“马太效应”;节点强度累积频率服从指数分布,公交网络的运能存在层次化的结构特征;在多网复合背景下,常规公交站点在服务公交出行衔接方面仍体现出重要作用,轨道交通站点则在服务公交运能周转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多模式公交网络的平均最短距离为15.2、网络直径为59,分别比干线公交网络低10.6%和6.3%,骨干公交网络的加载强化了网络的连通性与小世界效应;玄武大道在提高公交出行效率方面最为重要。借鉴城市客运枢纽的定义,考虑站点的外在衔接与潜在联络功能,界定了枢纽站点的内涵,据此完善了枢纽节点的定义。为表征站点枢纽功能的强弱,提出Hub指数;综合考虑度、强度、PageRank、加权PageRank和介数,建立了基于变异系数赋权的灰色关联分析法的Hub指数计算模型,并提出了基于Hub指数和定类聚类分析的站点分级与枢纽站点识别方法。以南京公交网络为案例,求解了各站点的Hub指数,划分了各站点的等级,指出一级枢纽共5处,处于城市各组团中心,多兼具接驳城市对外交通的功能,是研究范围内公交网络的核心所在;二级枢纽共9处,多处于商区、景区、大型居住区附近,在服务线路衔接、客流集散、区域间客流周转中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三级枢纽共57处,呈现以新街口-大行宫为核心、沿地铁线和区域间交通性主干道放射分布的特征,承担着周转区域内公交出行的功能。从现实、抽象两个层面界定了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脆弱点与鲁棒性的内涵。引入攻击试验,考虑网络连通性和出行效率,提出测度指标选取原则,据此建立了测度指标体系;引入逐一攻击方式,设计了局部、全网两类攻击策略:以Python为基础,设计了网络攻击试验流程并编写了其实现程序。以南京公交网络为例,开展了案例分析:基于局部攻击,指出网络中共有168个站点和167个站间段是维持网络连通的脆弱点。基于全网随机攻击,指出在连续40轮和35轮平均后,网络应对站点和站间段随机攻击的鲁棒性特征已趋稳定,据此构造了网络鲁棒性特征线;基于全网蓄意攻击,指出其对基于度、PageRank的站点蓄意攻击和对基于介数的站间段蓄意攻击鲁棒性相对较弱;相对而言,面向站点的蓄意攻击对网络的破坏性更强;此外,在不同需求约束或限制下,网络应对各种攻击的鲁棒性排序有所不同。从社会经济学视角切入,界定了公交网络布局均衡性的内涵,提出了其研究思路。针对公交网络的道路布局,建立了 P-R二分网络模型,从线路和运能两方面构造了其矩阵表示及表征指标。提出Gini系数与Atkinson指数相结合的均衡性测度思路;构造了面向公交网络布局均衡性分析的Lorenz曲线拟合通式,优化了 Gini系数求解方法;给出平等偏好参数建议值ε=1.5,建立了 Atkinson指数优化计算方法。以南京公交网络为案例,建立了基于Arcgis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分析了公交网络的道路依赖特征;求解了各表征指标的Gini系数与Atkinson指数,指出南京公交网络整体布局结构有失均衡,线路配置及其对道路空间的利用相对均衡且合理,但运能配置及公交运能在城市路网中的分布均略欠均衡,公交网络效率与可达性的实现对极少数站点、路段的依赖性较高;总体而言,取ε=1.5时,Atkinson指数与Gini系数的评级结果无明显分歧,但具体测度值显示出一定区分度,前者具有更高的敏感度,证实了二者在公交网络布局均衡性测度中的有效性与互补性。
李树静[5](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指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翟磊[6](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侍海艳[7](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荆洪文[8](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指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李凌方[9](2019)在《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城中村土地资源价值攀升,城中村农民、村干部等利益主体对土地资源的争夺白热化,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同时,在城镇住房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变化及社会心态变迁的背景下,城中村违法建设现象变得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和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城中村违法建设为研究对象,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及治理理论,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承袭“发生逻辑-困境解析-治理机制”要素因果链,遵循“理论演绎-实证检视-机制优化”的研究进路,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以上思路和对湖北省H市的田野调查,通过对访谈、观察和问卷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以社会整体结构演进和个体特征结构演化的制度嵌合视角,提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及治理的分析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致使利益冲突多发,城中村违法建设成为土地和住房资源分配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发生和治理中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博弈结构。沿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视的研究逻辑,在深入分析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联动影响因素基础上,可以构建治理机制优化路径。(2)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博弈理论,可以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给出自恰性理论阐释和实证检视。研究认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分析与验证是一个系统性过程,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不仅可以推进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规律探究的历史维度深度,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现实动态因素关联的广度。历时性维度揭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的历史演变脉络和规律,共时性维度基于现时情境,进一步阐释城中村违法建设在当前时空情境下相关影响因素的联动逻辑。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城中村违法建设的历时发生逻辑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基本生存阶段;二是谋利发展阶段;三是从众炫耀阶段,渐次表现为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以及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共时性角度看,三种类型的违法建设共存于现在阶段,都受到制度约束、个体策略、政府失效以及治理困境四个方面影响。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农民、村干部和地方政府,农民和村干部是违建参与主体,地方政府是违建治理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农民和村干部作为参与主体,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及机会主义。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强制性和服务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以及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3)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和蔓延受扩散效应的影响。通过分析违建扩散模式和违建扩散阶段,总结违建扩散机理,揭示违建扩散效应。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来看,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具有三种模式:一是辐射式扩散模式;二是“点-线-面”网状扩散模式;三是“差序格局”式扩散模式。其扩散表现为初发、蔓延、“井喷”及慢增四个历史阶段。(4)归纳基层管理实践中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发现现有治理机制失效,致使违法建设治理困境形成。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选择了专项式治理、网格化管理及多元联动监管三种政策工具,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阶段性、反复性及动态性特征。现有治理机制无法彻底阻断违法建设的发生,致使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陷入困境,其成因包括违建治理政策失范、政府治理能力弱化、执法人员行为异化。(5)针对违建治理困境,基于治理理论,本文从优化思路设计及具体路径选择关联递进的方式构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路径。构建更优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需要从宏观维度和微观路径两种思路进行嵌合设计。宏观维度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和推进机制整合;微观路径包括构建多元联动治理体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及强化执法人员激励约束。总体来说,优化思路体现在制度建构、利益引导及治理创新三个方面。具体优化路径为: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高舒琦[10](2018)在《美国扬斯敦市精明收缩规划的实施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收缩城市是近年来国际与国内城市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议题。二战后,西方国家中的一些城市因去工业化、郊区化、制度变迁等原因出现了人口持续减少的现象,而被归类为收缩城市。近年来,为了解决城市中,人口规模与建成空间规模长期失衡的问题,一些美国的收缩城市提出了以减小建成空间为导向的精明收缩规划,得到了外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目前国内外的收缩城市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现象与机制的探讨之上,而规划应对及实施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同时,我国的收缩城市方兴未艾但缺乏任何有针对性的规划,尚需吸取国外的经验与教训。本文聚焦于美国一个较为典型的收缩城市——俄亥俄州的扬斯敦市,在近年来所颁布的两个以建成空间减量为精明收缩导向所颁布的规划,在实施上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以及取得的成功和经验。研究采用了实地调研、半结构访谈、编程以及基于地块的GIS评估方法等一系列研究方法。首先对扬斯敦市的城市收缩背景及地理与建成空间表征进行了分析。随后,分别分析了扬斯敦市以系统化、主动式的建成空间减量为导向,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转变城市的土地利用结构以实现精明收缩的《2010总体规划》,在其下位的《2013区划》上的实施情况;以及以分散化、被动式的建成空间减量为导向,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指定城市中的衰败建筑以实现精明收缩的《社区行动规划》,在引导建筑拆除上的实施情况。相应的,本研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发现。第一,无论是在一致性视角下还是在有效性视角下,扬斯敦市《2010总体规划》所提出的土地利用转变的减量方式,在《2013区划》中,均未得到较好地实施,这是因为《2010总体规划》忽视了规划实施中所可能涉及的产权、法律、民主、政治以及经济等一系列制度的影响。第二,扬斯敦市《社区行动规划》所提出的衰败建筑拆除的减量方式,在实施中的总体效果相对较好。但是规划的两个实施者,地方政府与土地银行,由于在实施路径、分工模式、管理模式等制度上的显着不同,使得前者的规划实施结果无论是在一致性还是在有效性上,均远远不如后者。本研究指出精明收缩规划本身并不是拯救收缩城市的万灵药,关键在于建立正当、合适的制度,从而保障收缩城市中各种建成空间减量途径的合法、经济与有效。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收缩城市在规划应对上所存在的种种困境及其原因,本文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指出了扬斯敦案例值得学习的经验与应当吸取的教训。
二、涉及公路的城镇规划区交通无权管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涉及公路的城镇规划区交通无权管吗(论文提纲范文)
(1)公交专用道设置对城市交通网络的影响及优化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
1.2.1 地面公交运营方面 |
1.2.2 城市路网管理方面 |
1.2.3 地铁网络规划方面 |
1.2.4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论文框架结构 |
2 基础理论 |
2.1 公交专用道的定义及设计要求 |
2.1.1 专用道的设计形式 |
2.1.2 专用道的设计标准 |
2.2 复杂网络理论 |
2.2.1 复杂网络的概念 |
2.2.2 复杂网络的统计特性 |
2.2.3 复杂网络的类别与形式 |
2.2.4 复杂网络的社团结构 |
2.2.5 复杂网络的传播动力学 |
2.3 宏观基本图及关系模型 |
2.4 本章小结 |
3 公交专用道设置下公交网络的线路运行协调方法 |
3.1 影响机理与平衡协调思路 |
3.1.1 影响机理 |
3.1.2 平衡协调思路 |
3.2 考虑线路接驳方式的公交网络模型构建 |
3.2.1 公交网络含义 |
3.2.2 常用公交网络模型构建方法 |
3.2.3 公交网络模型构建 |
3.3 公交换乘网络中可影响站点集的挖掘 |
3.3.1 基于线路关联度的站点聚类 |
3.3.2 基于站间换乘关系的影响确定 |
3.4 基于非专用道站点的线路协调方法 |
3.4.1 驱动—响应网络及其控制器设计 |
3.4.2 同步分析与控制器参数确定 |
3.5 实例验证 |
3.5.1 对象及方案 |
3.5.2 专用道设置下的可影响站点验证 |
3.5.3 专用道设置下的协调方法验证 |
3.6 本章小结 |
4 公交专用道设置下道路网络的溢出车流疏导方法 |
4.1 影响机理与协同疏导思路 |
4.1.1 影响机理 |
4.1.2 协同疏导思路 |
4.2 基于GR-SS的对偶路网模型构建 |
4.2.1 城市道路网络含义 |
4.2.2 常用城市路网模型构建方法 |
4.2.3 对偶路网模型构建 |
4.3 服务于双方案协同的路网子区划分 |
4.3.1 子区划分方法与理论 |
4.3.2 观测粒子的转移概率 |
4.3.3 路网联结度与权重因子 |
4.3.4 基于谱方法的路段聚类 |
4.4 基于城市路网子区的溢出车流疏导方法 |
4.4.1 协同方式与工作内容 |
4.4.2 建模思想 |
4.4.3 双方案协同的多目标规划模型 |
4.5 实例验证 |
4.5.1 对象及方案 |
4.5.2 路网子区划分结果验证 |
4.5.3 基于路网子区的疏导方法验证 |
4.6 本章小结 |
5 公交专用道设置下地铁网络的通勤客流分担方法 |
5.1 影响机理与客流分担思路 |
5.1.1 影响机理 |
5.1.2 客流分担思路 |
5.2 考虑空间结构的双层耦合网络模型构建 |
5.2.1 子网络特征与耦合思路 |
5.2.2 公交系统网络模型构建 |
5.3 专用道设置下的公交系统相关变化 |
5.3.1 仿真设计与路线选择模型 |
5.3.2 客流运行变化 |
5.3.3 拓扑关系变化 |
5.4 专用道设置下的耦合子区及挖掘方法 |
5.4.1 耦合子区的成因与作用 |
5.4.2 基于信号传递的耦合子区挖掘 |
5.5 实例验证 |
5.5.1 对象及方案 |
5.5.2 耦合子区的检测与验证 |
5.5.3 基于耦合子区的地铁客流分担方法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与创新点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内容及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主要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方法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主要不足 |
1.4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4.1 理论基础 |
1.4.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4.3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4 研究成果比较与评述 |
第2章 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2.1 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权能 |
2.1.1 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2.1.2 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界定 |
2.2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
2.2.1 分配建房指标 |
2.2.2 收取相关费用 |
2.2.3 村庄规划与建设管制 |
2.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
2.3.1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 |
2.3.2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模型:AHP |
2.3.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效率评价 |
2.3.4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再思考 |
第3章 宅基地资格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3.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与权能界定 |
3.1.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集体成员权 |
3.1.2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界定 |
3.2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
3.2.1 宅基地特征的辩证解析 |
3.2.2 农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与程序 |
3.2.3 现行农户宅基地取得制度的缺陷 |
3.2.4 完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机制 |
3.3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实证研究 |
3.3.1 土地等级与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2 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3 转变为生产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第4章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4.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分置 |
4.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 |
4.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 |
4.2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与抵押担保 |
4.2.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 |
4.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
4.3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与保障机制 |
4.3.1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 |
4.3.2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
4.3.3 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实证研究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件2 |
附录3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域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0.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0.5 创新点与不足 |
1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概述 |
1.1 违法建筑的定义及类型 |
1.1.1 违法建筑的定义 |
1.1.2 违法建筑的类型 |
1.2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性质 |
1.2.1 行政强制措施说 |
1.2.2 行政强制执行说 |
1.2.3 二元论 |
1.3 违法建筑的追诉时效 |
2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现状 |
2.1 违法建筑认定主体 |
2.1.1 行政机关 |
2.1.2 人民法院 |
2.2 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
2.2.1 形式标准——行政许可是否齐全 |
2.2.2 实质标准——公共利益衡量 |
2.3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 |
2.3.1 行政机关 |
2.3.2 人民法院 |
2.4 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程序 |
2.4.1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2.4.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
3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存在的问题 |
3.1 违法建筑认定主体存在的问题 |
3.1.1 行政机关易“各自为政” |
3.1.2 人民法院不宜作为违法建筑认定主体 |
3.2 混淆违法建筑认定标准与拆除标准 |
3.3 人民法院作为违法建筑强拆主体的弊端 |
3.4 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弊端 |
3.4.1 拆除效率低下 |
3.4.2 拆除成本高 |
3.4.3 无法有效保障公共利益 |
4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的完善 |
4.1 明确违法建筑认定主体 |
4.2 厘清违法建筑认定标准与拆除标准 |
4.2.1 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违法性+相关要素 |
4.2.2 违法建筑拆除标准——公共利益衡量或危险性判断 |
4.3 行政机关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最佳主体 |
4.3.1 行政机关专业性强,执法经验丰富 |
4.3.2 节约司法资源,让法院从非诉执行中解放出来 |
4.3.3 并未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
4.3.4 保障了被拆除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
4.3.5 彰显了行政行为效力的连续性 |
4.4 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程序的重构 |
4.4.1 立即强制拆除程序 |
4.4.2 快速强制拆除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布局结构特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物理量名称及符号 |
1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公交网络拓扑结构特性研究 |
1.4.2 公交站点分级与枢纽站点识别 |
1.4.3 公交网络鲁棒性分析 |
1.4.4 公交网络布局均衡性研究 |
1.4.5 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
1.5 主要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5.1 主要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技术路线 |
2 城市多模式公交供给特征与网络布局结构发展趋势 |
2.1 城市公交方式分类与供给特征 |
2.1.1 城市公交方式的类别划分 |
2.1.2 典型公交方式的供给特征 |
2.2 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的界定与层级特征 |
2.2.1 城市多模式公交系统与网络的界定 |
2.2.2 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的层级划分及功能定位 |
2.3 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的发展动因与限制 |
2.3.1 政策导向 |
2.3.2 出行需求 |
2.3.3 制约因素 |
2.4 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的布局结构发展趋势 |
2.5 本章小结 |
3 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的拓扑结构特性研究 |
3.1 增广Space L网络模型 |
3.1.1 网络的图论基础 |
3.1.2 传统建模方法存在的不足 |
3.1.3 网络图模型构建 |
3.1.4 网络的矩阵表示 |
3.2 公交网络拓扑结构表征指标 |
3.2.1 节点的度、强度及其分布 |
3.2.2 PageRank与加权PageRank |
3.2.3 最短距离与平均最短距离 |
3.2.4 节点介数与边介数 |
3.3 案例分析 |
3.3.1 公交网络模型构建 |
3.3.2 拓扑结构特征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枢纽站点识别方法研究 |
4.1 枢纽站点的界定 |
4.2 Hub指数及其计算模型 |
4.2.1 Hub指数的定义 |
4.2.2 Hub指数计算模型 |
4.3 站点分级与枢纽站点识别方法 |
4.4 案例分析 |
4.4.1 Hub指数计算 |
4.4.2 站点分级与枢纽站点识别 |
4.5 本章小结 |
5 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脆弱点甄别与鲁棒性分析 |
5.1 脆弱点与鲁棒性的界定 |
5.2 脆弱点甄别与鲁棒性分析方法 |
5.2.1 测度指标选取 |
5.2.2 攻击策略设计 |
5.2.3 攻击试验实现 |
5.3 案例分析 |
5.3.1 脆弱点甄别 |
5.3.2 鲁棒性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布局均衡性研究 |
6.1 布局均衡性的界定与研究思路 |
6.2 P-R二分网络模型 |
6.2.1 二分网络概述 |
6.2.2 P-R二分网络模型构建 |
6.2.3 P-R二分网络矩阵表示 |
6.3 公交网络道路依赖性表征指标 |
6.3.1 线路依赖性 |
6.3.2 运能依赖性 |
6.4 公交网络布局均衡性测度方法 |
6.4.1 基于Gini系数的测度 |
6.4.2 基于Atkinson指数的测度 |
6.5 案例分析 |
6.5.1 数据提取与模型构建 |
6.5.2 公交网络道路依赖性分析 |
6.5.3 公交网络布局均衡性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主要研究成果 |
本文创新之处 |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5)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6)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7)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
(二) 实体法律漏洞 |
(三) 程序法律漏洞 |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
一、个案填补 |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一般填补 |
(一) 制定行政规定 |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
(三) 发布职权命令 |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违建概念及内涵研究 |
1.2.2 违建发生原因研究 |
1.2.3 违建社会影响研究 |
1.2.4 违建执法困境研究 |
1.2.5 违建治理对策研究 |
1.2.6 研究述评 |
1.3 核心概念 |
1.3.1 城中村 |
1.3.2 违法建设 |
1.3.3 制度供给 |
1.3.4 政府治理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研究法 |
1.5.2 访谈法 |
1.5.3 观察法 |
1.5.4 问卷调查法 |
1.5.5 制度分析法 |
2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1.2 博弈理论 |
2.1.3 治理理论 |
2.2 分析框架 |
3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 |
3.1 H市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田野调查整体描述 |
3.1.1 田野调查的基本过程和整体描述 |
3.1.2 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基本情况 |
3.2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 |
3.2.1 农民 |
3.2.2 村干部 |
3.2.3 地方政府 |
3.2.4 其他利益主体 |
3.3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 |
3.3.1 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基本生存逻辑 |
3.3.2 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谋利发展逻辑 |
3.3.3 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众炫耀逻辑 |
3.4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 |
3.4.1 制度约束: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与灰色市场形塑 |
3.4.2 个体策略:规则认知与策略性行为 |
3.4.3 政府失效:制度供给失衡与政策工具选择失当 |
3.4.4 治理困局:利益合谋与博弈无序 |
3.5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实证检视 |
3.5.1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验证 |
3.5.2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检视 |
3.5.3 城中村村民违建行为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 |
3.6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机理 |
3.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模式 |
3.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阶段 |
3.7 本章小结 |
4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 |
4.1 利益冲突与制度结构 |
4.2 利益相关者行为特征 |
4.2.1 违建参与主体行为特征 |
4.2.2 违建治理主体行为特征 |
4.3 利益主体博弈与分利格局形塑 |
4.4 本章小结 |
5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与困境 |
5.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制度环境 |
5.1.1 正式制度空间 |
5.1.2 非正式制度情境 |
5.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 |
5.2.1 治理政策工具选择 |
5.2.2 治理特征与效果 |
5.3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困境 |
5.3.1 违建治理政策失范 |
5.3.2 政府治理能力弱化 |
5.3.3 执法人员行为异化 |
5.4 本章小结 |
6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 |
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思路 |
6.1.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宏观维度 |
6.1.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微观路径 |
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 |
6.2.1 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 |
6.2.2 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 |
6.2.3 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 |
6.2.4 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 |
6.2.5 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田野调查提纲 |
附录3 访谈提纲 |
附录4 违建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5 城中村农民调查问卷 |
(10)美国扬斯敦市精明收缩规划的实施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收缩城市在全球逐渐呈常态化现象 |
1.1.2 我国的收缩城市现象正在逐渐显现 |
1.1.3 我国当前的规划难以应对收缩城市 |
1.1.4 美国的精明收缩规划具有借鉴意义 |
1.2 选题原因 |
1.2.1 扬斯敦市的代表性及研究的可行性 |
1.2.2 扬斯敦《2010总体规划》的创新性 |
1.2.3 扬斯敦《社区行动规划》的创新性 |
1.3 研究问题 |
1.3.1 扬斯敦《2010总体规划》的实施结果如何? |
1.3.2 扬斯敦《社区行动规划》的实施结果如何? |
1.4 研究的分析逻辑与框架 |
1.4.1 分析逻辑 |
1.4.2 分析框架 |
1.5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5.1 揭示扬斯敦的精明收缩规划在实施上的经验与教训 |
1.5.2 为我国收缩城市在实现精明收缩上提供参考与建议 |
第2章 理论与方法 |
2.1 收缩城市的相关研究 |
2.1.1 收缩城市的概念 |
2.1.2 收缩城市的类型 |
2.1.3 收缩城市的成因 |
2.1.4 收缩城市的表象 |
2.1.5 收缩城市的研究溯源 |
2.2 精明收缩的相关研究 |
2.2.1 精明收缩的概念 |
2.2.2 精明收缩的背景 |
2.2.3 精明收缩的历史溯源 |
2.2.4 精明收缩的主要策略 |
2.2.5 对精明收缩的评价 |
2.3 规划实施评估的相关研究 |
2.3.1 规划实施评估的意义 |
2.3.2 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取向 |
2.3.3 规划实施评估的相关方法 |
2.3.4 规划实施评估的阶段与类型 |
2.4 研究方法与设计 |
2.4.1 扬斯敦《2010总体规划》实施研究的方法 |
2.4.2 扬斯敦《社区行动规划》实施研究的方法 |
2.5 文章结构与技术路线 |
第3章 扬斯敦的城市收缩背景及其特征 |
3.1 扬斯敦的地理与区位特征 |
3.1.1 地形地貌 |
3.1.2 区位特征 |
3.2 扬斯敦地方政府的运作模式 |
3.2.1 与郡政府之间的关系 |
3.2.2 城市内部的政治格局 |
3.3 扬斯敦的历史发展脉络 |
3.3.1 创立期(1797-1840) |
3.3.2 发展期(1840-1940) |
3.3.3 滞涨期(1940-1970) |
3.3.4 衰退期(1970至今) |
3.4 扬斯敦的经济与社会状况 |
3.4.1 经济与产业 |
3.4.2 社会与种族 |
3.5 扬斯敦城市收缩的地理空间特征 |
3.5.1 大都市区范围内的收缩特征 |
3.5.2 扬斯敦城市内部的收缩特征 |
3.6 扬斯敦城市收缩的建成空间特征 |
3.6.1 废弃建筑数量较多 |
3.6.2 城市肌理不再连续 |
3.6.3 市政与公共设施关闭 |
3.7 小结 |
第4章 面向土地利用的精明收缩:扬斯敦《2010总体规划》实施研究 |
4.1 《2010总体规划》编制的背景及其内容 |
4.1.1 规划编制的动因 |
4.1.2 规划编制的过程 |
4.1.3 规划的主要内容 |
4.1.4 规划编制后的反响 |
4.2 总体规划在区划上的实施路径 |
4.2.1 美国总体规划在区划上实施的一般情况 |
4.2.2 扬斯敦《2013区划》的编制背景与内容 |
4.3 《2010总体规划》在《2013区划》上的实施评估 |
4.3.1 两者间存在着较大差异 |
4.3.2 《2013区划》只是在《1993区划》之上的微调 |
4.4 《2013区划》未能较好实施《2010总体规划》的原因 |
4.4.1 产权因素 |
4.4.2 民主制度因素 |
4.4.3 规划许可因素 |
4.4.4 政治因素 |
4.4.5 经济因素 |
4.5 本章讨论与小结 |
4.5.1 讨论 |
4.5.2 小结 |
第5章 面向衰败建筑的精明收缩:扬斯敦《社区行动规划》实施研究 |
5.1 《社区行动规划》编制的背景及其内容 |
5.1.1 规划编制的背景 |
5.1.2 规划编制的动因 |
5.1.3 规划编制的过程 |
5.1.4 规划的主要内容 |
5.2 《社区行动规划》在引导衰败建筑拆除上的实施路径 |
5.2.1 美国各地衰败建筑拆除的一般情况 |
5.2.2 地方政府拆除违反法规的衰败建筑 |
5.2.3 郡土地银行拆除滞纳房产税的建筑 |
5.3 《社区行动规划》在引导衰败建筑拆除上的实施评估 |
5.3.1 规划实施的一致性不如有效性 |
5.3.2 土地银行的规划实施结果优于地方政府 |
5.4 《社区行动规划》与其实施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 |
5.4.1 地方政府与土地银行的分工不同 |
5.4.2 地方政府与土地银行的管理不同 |
5.5 《社区行动规划》实施评估会议的再评估 |
5.5.1 评估中各方信息不对等 |
5.5.2 评估中规划的内容发生了变动 |
5.5.3 评估中各方权力不对等 |
5.6 本章讨论与小结 |
5.6.1 讨论 |
5.6.2 小结 |
第6章 扬斯敦案例给我国收缩城市的启示 |
6.1 我国收缩城市的基本类型 |
6.1.1 产业单一型收缩城市 |
6.1.2 边缘型收缩城市 |
6.1.3 制度影响型收缩城市 |
6.2 我国收缩城市在规划上的困境 |
6.2.1 人口管理与预测困境 |
6.2.2 建成空间供给过量困境 |
6.2.3 空置与废弃建筑管理困境 |
6.3 造成困境的原因 |
6.3.1 制度性因素 |
6.3.2 技术性因素 |
6.3.3 管理性因素 |
6.4 扬斯敦案例值得我国学习的经验 |
6.4.1 既有建筑管理的制度化 |
6.4.2 设立房产税与土地银行 |
6.4.3 开发边界与行政边界的稳态化 |
6.4.4 设立空间减量基金与土地开发权转移 |
6.5 扬斯敦案例值得我国吸取的教训 |
6.5.1 建成空间减量需注意正当程序 |
6.5.2 警惕基层民主导致减量规划失效 |
6.6 本章讨论与小结 |
第7章 结语 |
7.1 主要结论 |
7.2 贡献与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半结构式深度访谈对象记录 |
附录二 部分访谈资料整理(英文) |
采访扬斯敦市某非政府组织创始人I |
采访扬斯敦市规划局工作人员B |
采访扬斯敦州立大学规划专家T |
采访负责扬斯敦2013区划编制的设计公司职员D |
采访马霍宁郡土地银行职员D |
采访扬斯敦市建筑拆除部门职员A |
第二次采访扬斯敦市规划局工作人员B |
第二次采访马霍宁郡土地银行职员D |
第二次采访扬斯敦市建筑拆除部门职员A |
采访扬斯敦州立大学规划专家J |
采访扬斯敦市某选区议员N |
采访扬斯敦市洛基山脊社区协会成员J |
附录三 俄亥俄州《普通法》中对于“衰败建筑”的界定 |
附录四 扬斯敦市衰败建筑的定罪标准 |
附录五 中国收缩城市研究基本态势调查问卷 |
附录六 我国64个收缩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人口预测情况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涉及公路的城镇规划区交通无权管吗(论文参考文献)
- [1]公交专用道设置对城市交通网络的影响及优化方法研究[D]. 罗艺.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2]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D]. 杨砚池.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3]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研究[D]. 刘宽.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4]城市多模式公交网络布局结构特性研究[D]. 金英群.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1)
- [5]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6]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D]. 侍海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8]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9]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D]. 李凌方.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10]美国扬斯敦市精明收缩规划的实施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高舒琦. 清华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