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盗窃案件下降22%(论文文献综述)
宋子昕[1](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认为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李鸿璐[2](2021)在《扒窃型盗窃罪的教义学整理与反思》文中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当前的刑法教义学通说,“扒窃”是盗窃罪的一种典型的行为类型。然而,作为盗窃罪典型行为类型的“扒窃”,其准确涵义是什么(比如“扒窃”如何界定,扒窃型盗窃罪如何认定以及扒窃型盗窃罪与非罪如何区分,等等),目前的刑法教科书虽然讨论较多,但仍然处于混乱之中,司法裁判对相关问题的裁判意见差别很大,类似“扒窃一元判处三个月拘役”1、“扒窃一元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2等案件比比皆是,实践中审判乱象频发。鉴于此,笔者一方面通过梳理立法与理论界对扒窃行为的立法规定及学术研究,探求扒窃行为的本来涵义,另一方面对2013年司法解释3规定的扒窃内涵进行教义学解读,明晰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理清扒窃入罪的内在逻辑,反思扒窃型盗窃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有效规制扒窃行为的研究必要性、扒窃型盗窃罪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学者们的研究现状,实际上阐明了笔者的基本立场和思路,即以实现对扒窃行为的有效规制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将这一基本思想贯穿于文章的每一部分。首先,有效规制扒窃行为需要明确扒窃行为是什么,这是本文第一章主要讨论的问题,即通过对扒窃过往立法以及文献的整理与总结,探究扒窃行为的本来涵义。具体而言,本章前三节通过对扒窃入罪前后、扒窃内涵统一前后立法及理论界对扒窃行为内涵的整理,得出“扒窃行为不仅包括盗窃他人随身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在公共场所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结论;本章第四节主要在前三节整理的基础上进行论证与思考,得出“扒窃违法行为是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不仅在于公共场所要件,而且在于行为的危害性程度”这一结论。其次,有效规制扒窃行为需要明确现行立法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本文第二章主要从2013年司法解释对扒窃内涵的界定出发,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型盗窃罪的罪状描述,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教义学解读:(1)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2)扒窃行为是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其中公共场所以使用权归于社会公众、准许不特定且多数人进入为核心特征,既包括绝对不特定的公共场所,也包括相对不特定的公共场所,例如持会员卡方可进入的超市等;(3)行为对象为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内涵可以用安全距离范围内且身体可触摸进行概括,随身携带的外延除贴身财物外,还包括贴身之外、安全距离范围之内的财物;(4)扒窃型盗窃罪为行为犯,行为结果体现为对法益的侵害危险,即当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且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即能够成立该罪既遂;(5)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三,在明确了规制对象与规制手段的基础上,有效规制扒窃行为的重点在于手段之于对象的有效性。本文第三章即是从刑法基本原则与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讨论刑法手段对扒窃行为的规制效果。本章第一节从可罚的违法性角度,讨论扒窃行为的不法性来源及程度,得出“扒窃行为不法性轻微,尚未达到刑事可罚的程度,不宜适用刑法规制”这一结论;本章第二节从刑法的明确性角度出发,得出“刑法规制不仅不能明确扒窃行为的内涵,而且导致扒窃型盗窃罪与非罪难以区分”这一结论;本章第三节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得出“刑法规制昂贵且无明显效果,不能使扒窃行为得到客观认定和公平处理”这一结论。综上,可以得出最终结论,即扒窃行为的不法性尚未达到刑事可罚的程度,将扒窃行为入罪一方面违反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导致扒窃行为内涵、扒窃型盗窃罪与非罪的区分处于混乱状态,另一方面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却没有实现良好的规制效果,而且不能使扒窃行为得到客观认定和公正处理,因此,可以认为,扒窃入罪是没有必要的,扒窃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单独规制较为妥当。
张国全[3](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谢进杰,黄蔚菁[4](2020)在《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变迁》文中研究说明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制度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时就已确立,但它首先被司法决策作为一个命题郑重提出来则是在1996年修法之后,至今二十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当庭宣判的政策变迁呈现出办案效率导向、司法公开导向和庭审实质化导向三种价值定位与政策形态,并最终形成速裁程序强制适用、简易程序优先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的整体布局、分层推进的方案。而当庭宣判的地方实践整体上回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导向,但呈现出差异化极大的两种面孔。一面是小部分典型法院打造了较高的当庭宣判率,另一面是诸多法院当庭宣判难以推进,最终定格为一种以办案效率导向为主的当庭宣判实践模式,主要适用于简单轻微案件,且司法资源配置低和高度固化,并存在较大随机性与异质性,呈现多元分化图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法将当庭宣判实践从放任自流固化到速裁案件强制当庭宣判的制度格局,可期待当庭宣判率有所提升的实践图景,但要真正激发当庭宣判实践的革命,则还要看普通程序当庭宣判率,以当庭宣判成为常态为标志。而对当庭宣判的价值期待与政策定位应采取过程导向,当庭宣判率的"打造"还得回到打磨一套足够激励当庭宣判成为常态的程序机制上来,让当庭宣判成为实质化庭审的自然状态。
黄邓楷[5](2020)在《基于CPTED理论的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知评价及优化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社会矛盾冲突愈发激烈,城市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随着建设平安校园和安全社区的呼声高涨,校园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学城的社会结构相对复杂、空间高度开放共享,其校园环境安全管理更具挑战性。一方面,随着大学城扩张建设步伐的放缓,校园环境使用后评价逐渐引起重视,但评价对象以大学城物质环境为主,空间使用主体——学生的环境感知评价研究略显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犯罪治理主要依赖法律震慑、治安防范等管理手段,较少基于空间视角利用环境规划设计方法预防犯罪。基于此背景,本文以广州大学城为例,开展学生的环境安全感知评价,探讨学生安全感与大学城环境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关系。本文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文献整理、问卷调查、公众参与地理信息系统、Arc GIS和SPSS软件分析、数理统计等方法,探讨广州大学城空间环境特征与学生安全感知的联系,对安全感评价的空间分布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质化和量化分析,发掘宏观的空间位置和微观的街景特征与学生安全感的关联,建立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知评价指标体系,据此试述提升学生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优化策略。论文研究可分成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为绪论,旨在阐明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研究的重要意义,明确研究对象和范围。并进行国内外大学城及校园规划设计、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及安全感评价相关研究和实践的综述,强调环境规划设计手段在我国大学城校园安全管理中缺失的现状,为后续研究奠定了现实背景基础。第二部分(第二章)是环境安全感评价的理论基础研究,立足广州大学城空间环境现状,梳理日常活动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等传统犯罪学理论和“街道眼”、可防卫空间、环境设计预防犯罪(CPTED)等环境犯罪学理论,分析国内外CPTED理论的研究、相关实践案例与组织机构的发展趋势,总结可为环境安全感知评价提供有益借鉴的CPTED应用经验。归纳并提炼环境安全感评价的研究方法及其影响因素,为接下来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第三、四、五章)是问题分析和实证研究。首先,以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为例,开展单体校园的环境安全感评价探索性调研,对CPTED六要素进行信度分析、重要性排序、相关性分析,并挖掘高校环境安全感评价研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传统调查方法难以准确定位地点,无法对特定空间安全感评价进行定量分析;也较难识别影响安全感的环境特征,难以建立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为弥补上述缺陷,分别利用公众参与地理信息系统方法和照片打分法分析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及影响因素,并根据影响安全感评价的宏观空间位置因素和微观街景特征因素,构建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第四部分(第六章)是规律总结和策略研究。根据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从宏观、中观、微观三层面分别阐述大学城环境规划、设计和管理对学生安全感评价的影响,据此试述提升学生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优化策略,力图为我国高校校园环境安全规划设计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指导。本文以广州大学城为例,开展了环境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和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在公众参与地理信息系统的评价方法和以学生为主体的校园环境安全感知评价的研究内容上都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本文研究成果可补充完善大学城环境安全规划设计导则,为我国高校校园安全环境的科学合理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李逸佳[6](2020)在《基于多源数据的城市盗窃犯罪风险分析研究》文中认为盗窃犯罪是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发案率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因此对盗窃犯罪的风险分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警力资源有限的现状下,基于数据挖掘的犯罪风险分析逐渐成为相关部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方法。然而,当前基于数据挖掘的风险分析普遍缺乏对风险要素的归纳与解释,数据来源单一,不同空间尺度的研究方案区别较小,缺乏针对性。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利用我国某大型城市盗窃案事件数据、盗窃前科人员轨迹点数据和社区周边环境数据,综合运用多种回归、分类模型及风险分析方法,分析城市盗窃犯罪风险,具体内容如下。(1)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机器学习非线性回归和地理加权空间回归模型,研究了城市范围内盗窃前科人员的轨迹点数量(及视频监控摄像头数量)与盗窃犯罪发生风险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两者之间存在显着的相关关系。三类回归模型的最高R2均高于0.59,其中“盗窃前科人员文娱旅店从业地点”“盗窃前科人员网吧上网点”和“视频监控摄像头分布点”是影响城市范围盗窃风险空间分布最重要的三个风险要素,地理加权回归模型相比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和机器学习回归模型,预测效果更优(R2=0.62)。(2)运用多种机器学习分类模型,分析预测了基于案件属性特征的城市范围入室盗窃、扒窃和盗窃电动车犯罪后果,结果表明入室盗窃、扒窃和盗窃电动车犯罪后果等级预测的分类模型效果整体较好。决策树和随机森林模型对三类案件后果的分类预测F1-Macro值均达0.64以上,盗窃电动车案件后果的分类预测F1-Macro值最高达0.7。在三类案件中,“发案区域”均为重要度排序第一的特征,是影响城市盗窃犯罪后果的重要风险要素。(3)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价法对社区入室盗窃犯罪进行风险评估。结果表明“社区警务室”的建设和运行是对社区入室盗窃犯罪风险影响最大的风险要素,其次为“小区关键场所设施安全状况”和“小区空间家居状况”;在案例分析中,社区入室盗窃风险评估模型的评估结果与实际入室盗窃发案情况基本一致,评估效果较好。(4)设计开发了盗窃犯罪风险分析软件,实现了盗窃犯罪后果预测评估和社区入室盗窃犯罪风险评估功能。本文构建的模型能够较好地发现影响盗窃案件发生的风险要素,预测分析盗窃犯罪的危害后果,评估社区入室盗窃犯罪的风险。为盗窃犯罪的情报分析和风险防控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化工具支撑。
徐华宇[7](2020)在《基于CPTED理论的商业街区犯罪预防设计研究 ——以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商业街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城市社会关系在不断快速变化,产生了新时代的平衡关系。商业街区快速发展,形成混合社区、开放街区、体验式消费等街区形态,城市犯罪类型发生转变,呈现新时代特点。所以通过使用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理论手法,从环境设计角度出发,挖掘商业街区犯罪特点,最终总结出合理的设计方法。本文以商业街区外部空间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犯罪影响因素分析,达到以下目的:(1)总结商业街区犯罪特点。(2)分析总结环境设计预防理论五要素中的自然监视设计要素相关影响因素。(3)针对自然监视发生率、有效性、机械监视三个影响要素,类比分析各环境设计具体手段对犯罪预防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商业街区进行规划布局、空间形态、消费模式的分析,配合地区犯罪情况分析,得出相应的商业街区犯罪特点。并对街区使用者进行安全感调查问卷访问,分析使用者发生自然监视的自主能动性,从而指导商业街区设计方法研究与归纳。最终本文,总结出减少犯罪的具体理论影响要素,即提升自然监视的发生率、提高自然监视的有效性、采取机械监视,类比分析各类具体环境设计手段,并对未来商业街区外部空间设计提出建议,包括广场布局、建筑相关关系、材料运用、植物配置、城市家具设置等,为将来我国商业街区外部空间犯罪预防尽绵薄之力。
王莎[8](2020)在《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文中提出从汉代至清代中晚期,包括新疆天山南北在内的广大地区统称为西域。1884年在新疆地区建省,并取“故土新归”之意,改称西域为“新疆”。公元前60年,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新疆地区正式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汉书·郑吉传》中记载,西域都护府设立后,“汉之号令班西域矣”,这意味着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得到了初步确立,西域地区的律法也被纳入中华法系之中。汉朝以后,任何一个王朝都把西域视为故土,行使着对新疆地区的管辖权。中华法系也在西域地区根植、壮大,各民族的律法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发展,都打上了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印记。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发展史上,立足传统思想精髓,基于自身文化基础而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根本变化,旧的中华法系不复存在。就特征而言,其一,中华法系以传统儒家思想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并融合汇入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以及佛教学说的精华,是传统文化思想的集合;其二,中华法系还折射出了浓重的纲常伦理色彩。作为融合了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构建在儒家思想之上,使得法律也披上了儒家人伦道德的色彩;其三,中华法系在坚持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民间法的效力也予以了肯定,以兼容并蓄之态吸纳各类族规家法;其四,中华法系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以刑法为主,兼有民、行以及诉讼等方面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其五,中华法系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智慧。在这些特征的糅合之下,中华法系在动态发展向前中日臻庞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先秦至秦汉以后,各民族文化不断进行交流交融,最终形成气象恢宏的中华文化。中华法系本质上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也是在包括新疆各民族律法文化在内全国各民族律法文化交流交融中形成的。新疆是中华文明向西开放的门户,这里多元文化荟萃,多种文化并存。汉朝统一西域后,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确立发展,随着中原文化和西域文化长期交流交融,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融入到中华法系,促进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根植、发展、繁荣,中华法系以其博大的胸怀,兼收并蓄,充分吸收了不同时期、各个民族的律法文化,从而更加丰富了中华法系。新疆地区律法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凡是在中央王朝对新疆地区进行有效治理、社会稳定的时候,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一体特征就越明显。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只有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才能枝繁叶茂。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都是在中华法系发展历程中的共时性多元,这种多元离不开中华法系的“一体”。新疆地区在律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历经曲折,在实践期间不断尝试、探索,有时停滞不前、有时前进一步,但总体而言仍处于逐步前行中,并日益与中华法系融为一体,在丰富和充实了中华法系的同时,也凸显了中华法系的包容情怀与多民族色彩。千百年来各民族的融合发展使得新疆形成了相对稳定并坚韧的地域文化与族群分布,新疆律法的融入,才使得中华法系能够构建起上至“道”,下至“器”的多层面律法网络,以此为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及边疆治理提供律法基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法系为切入点,对西域新疆涉及的律法进行研究分析,梳理西域新疆律法体系历史发展,基于历史哲学视角,为全方位推进法治文明建设、探究如何更好依法治疆提供理论参考。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主要探讨的是汉代西域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的状况。在这一时期,西域本土“城郭之国”、“行国”的律法逐步吸收了中华法系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理念与制度,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初步确立。第二章,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主要以历史文献、简牍文书、吐鲁番出土文书、佉卢文书等历史资料的相关记载,系统论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第三章,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以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全面确立为主题,重点关注西域当地各民族对唐律的认同以及唐律在西域地区的影响,得出这一时期西域当地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的结论。第四章,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主要关注的是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当地律法与中华法系的兼收并蓄,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华法系的不断融合,最终使得西域的律法体系从多元走向中华一体。第五章,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讨论西域律法向中华法系的演进与中央政权的巩固等社会变革,其中重点关注的是西域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与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影响。第六章,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重构。通过分析鸦片战争后新疆地区的总体形势、中华法系面临的冲击,阐释了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西域新疆的影响。论证了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进一步发展。第七章,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在阐释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余绪的基础上,探讨现代法律、司法制度在新疆的确立。结语部分,提出了对新疆律法发展的方向的展望,即在中华法系的框架内构建国家统一、地方法治、民族自治相得益彰和谐一体的新型律法体系,以此进一步实现中国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孔祥参[9](2020)在《论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文中认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基于刑法限制公权力的本质要求和功能两重性的基本判断,谦抑性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刑法谦抑性由理念变成现实有赖于立法和司法的共同作用。有关刑法谦抑性的研究多为宏大叙事,主要集中在谦抑性的思想渊源、内涵及功能定位等方面,对刑法谦抑性的实现尤其是在司法中的实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足,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导规则,导致刑法谦抑性的搁置状态,使其成为一种标签性理论。本文以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为主题,从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论、刑法谦抑性在司法中贯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刑法谦抑性在司法贯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主要路径即定罪谦抑和量刑谦抑等五个方面展开研究,试图从犯罪论和刑罚论体系内寻找司法上刑法谦抑性实现的理论依据和技术路径。第一章,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论。对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是研究谦抑性司法实现的前提。谦抑源于中国古代汉语,将谦抑性引入刑法并进行系统研究的是日本学者。有关谦抑性具体称谓的争论主要是研究角度和探讨问题层面的不同造成的,并不能表达学者对谦抑性认识的本质区别。理论界关于刑法谦抑性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从限制刑法发动的角度,从谦抑性特点的角度以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等,对基于不同视角形成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后,可以将谦抑性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刑法的补充性、宽容性和经济性。刑法谦抑的思想渊源主要来自近代启蒙思想和古典学派的谦抑思想以及中国古代的慎刑、恤刑思想。近代启蒙思想为谦抑性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古典学派的谦抑思想是刑法谦抑性的直接思想渊源,中国古代的慎刑、恤刑思想与刑法谦抑性在限制严厉的刑罚和刑法宽容性等方面的要求具有一致性。理论界对刑法谦抑性的定位主要有根本原则说、价值说、刑法机能内在限制说、基本原则说等观点,刑法谦抑性在理论定位上应属于刑法的基本理念,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等刑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第二章,司法中的刑法谦抑性。立法上的谦抑规定只有转化为司法上的谦抑效果才能实现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在司法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主要要求包括定罪谦抑和量刑谦抑两个方面。在司法中贯彻刑法谦抑性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源于立法关于犯罪的规定模式以及司法三段论的刑法适用过程。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在不同的犯罪规定模式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在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规定模式中,刑法谦抑性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司法;而在立法定性+定量的犯罪规定模式中,虽然立法从形式上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但是立法是否谦抑仍需对刑法规定本身进行考察,类型化犯罪行为模式的认定、罪量要素的确定均是在司法中完成的。司法三段论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从事实到规范反复印证的过程,作为大前提的刑法规范需要在司法中进行解释,作为小前提的具体刑事案件事实的概括受到司法者认知能力和价值观的影响,而对大前提和小前提进行符合性判断时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归纳提炼。强调在司法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性,源于刑事立法的扩张所导致的犯罪圈的扩大,刑事立法的扩张方式如抽象危险犯和大量行政犯的设立所导致的司法裁量权的扩张以及除死刑的大量废除外刑罚配置上的趋重化倾向。刑事立法上的这些问题,对在司法中贯彻刑法谦抑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章,刑法谦抑性在司法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司法上对刑法谦抑性的悖离,主要存在于犯罪认定和刑罚裁量中。犯罪认定上对刑法谦抑性的悖离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对兜底条款的扩大解释导致口袋罪的形成。针对刑法中存在的大量兜底条款,不仅没有秉持限制解释的基本立场,反而悖离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念,不断进行扩大解释,导致口袋罪的形成。二是正当化事由适用困境导致出罪困难。正当化事由承担着出罪功能,但是司法适用中混淆违法阻却与责任阻却,导致正当化事由的出罪功能受到限缩。三是部分犯罪罪量要素的虚无化导致轻微行为入罪。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罪量要素的部分犯罪未能以总则但书的规定进行限制,导致大量情节轻微的行为被定罪处刑。刑罚裁量上对谦抑性的悖离主要表现为,一是刑罚裁量中的重刑化倾向,缓刑的适用率较低并且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罚金刑的数额较高等。二是混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二者的混淆导致定罪和量刑的混乱。三是未区分预防刑和责任刑,未树立以责任刑限制预防刑的量刑理念,基于预防尤其是一般预防的需要超出责任的限制,导致量刑过重。第四章,刑事司法中的定罪谦抑。定罪谦抑是刑法谦抑性司法实现的关键,定罪谦抑要求在犯罪认定中将犯罪圈控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实现一定范围的非犯罪化。无论是从犯罪论体系出发,还是基于对司法实践的现实考察,对构成要件要素的限制解释、对正当化事由的合理扩张以及对罪量要素的规范适用,都是实现定罪谦抑的题中之义和必由之路。首先,通过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限制解释实现对犯罪圈的实质限缩。在对这类需要司法者价值判断的构成要素进行司法诠释时应秉持谦抑理念,对法律的评价要素、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社会的评价要素进行限制解释,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具体案件事实的符合性判断中贯彻刑法谦抑性要求。其次,通过对正当化事由的合理扩张实现其出罪的谦抑机能。正当化事由承担着刑法的出罪功能,正确适用正当化事由是刑法谦抑性中非犯罪化的要求。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是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的事由,而非基于法益权衡理论阻却不法的事由。我国刑法理论中缺乏对责任阻却正当化事由的研究,导致大量正当防卫案件被错误定性为防卫过当或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充分发挥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特殊防卫的出罪机能。再次,通过对以客观处罚条件为代表的罪量要素的规范解释实现处罚范围的限缩。在客观处罚条件的认定中,严格区分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与构成要件要素,从实行行为与客观处罚条件具有条件关系、行为人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发生具有一般人的经验认识、不得类推适用等方面限制对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的司法认定。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本身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要注意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的优先适用地位。第五章,刑事司法中的量刑谦抑。量刑谦抑是刑法谦抑性对刑罚裁量的具体要求,应将刑罚限定为实现刑罚功能的最小刑罚量,其主要要求为轻刑化和非刑罚化。实现量刑谦抑,要将比例原则、并合主义和责任主义作为具体的量刑指导原则;确立以消极责任主义为指导的量刑方法;区分预防刑与责任刑,将责任刑作为预防刑的限制。具体而言,在法定刑的选择中,要准确识别法定刑升格条件,不能将不能归责于不法行为的结果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运用同类解释规则限制解释兜底条款,适当放宽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区分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与影响责任刑的量刑情节,既不用责任刑否定预防刑,也不使预防刑超越责任刑,不能将犯罪人单纯作为威慑一般人的手段或改造犯罪人的唯一方法而超越责任刑的限制。在责任刑的裁量中合理确定量刑起点,不能将刑法保护范围之外的结果作为责任刑增加的根据,避免对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在预防刑的裁量中要重点考量特殊预防的需要,限制考量一般预防的需要,对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进行实质判断。
陈俊秀[10](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二、天津盗窃案件下降22%(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天津盗窃案件下降22%(论文提纲范文)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扒窃型盗窃罪的教义学整理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扒窃行为内涵之整理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 |
一、立法梳理 |
二、理论探究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2013 年司法解释出台前 |
一、立法梳理 |
二、理论探究 |
第三节 2013 年司法解释出台后 |
一、立法梳理 |
二、理论探究 |
第四节 扒窃行为内涵之总结 |
一、扒窃违法行为内涵之总结 |
二、扒窃犯罪行为内涵之总结 |
三、从扒窃违法行为到扒窃犯罪行为之内涵演变 |
第二章 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探究 |
第一节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
一、行为主体 |
二、行为 |
三、行为对象 |
四、行为结果 |
第二节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
一、主观故意 |
二、非法占有目的 |
第三章 “扒窃”入罪之反思 |
第一节 不法性反思 |
一、公共场所要件之剥离 |
二、扒窃行为不法性之探讨 |
第二节 明确性反思 |
一、扒窃行为内涵的明确性讨论 |
二、扒窃型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明确性讨论 |
第三节 谦抑性反思 |
一、规制对象层面 |
二、规制顺序层面 |
三、规制目的层面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政策的变迁 |
(一)办案效率导向的当庭宣判政策 |
(二)司法公开导向的当庭宣判政策 |
(三)庭审实质化导向的当庭宣判政策 |
二、地方法院当庭宣判实践的变迁 |
(一)改革前夕当庭宣判率骤降现象 |
(二)当庭宣判顶层政策的地方反应 |
(三)当庭宣判地方实践的多元分化 |
三、认真对待当庭宣判的功能及其未来实践 |
(5)基于CPTED理论的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知评价及优化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和范围 |
1.4 国内外研究与实践综述 |
1.5 研究目标与方法 |
1.6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二章 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及安全感评价发展趋势 |
2.1 国外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研究发展 |
2.1.1 传统犯罪学理论 |
2.1.2 环境犯罪学理论 |
2.1.3 CPTED相关组织机构 |
2.1.4 CPTED相关实践案例 |
2.2 国内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研究发展 |
2.2.1 CPTED理论基础研究 |
2.2.2 CPTED技术基础研究 |
2.2.3 CPTED设计方法研究 |
2.2.4 国内CPTED研究进展总结 |
2.3 环境安全感评价发展趋势 |
2.3.1 评价方法趋向多元化发展 |
2.3.2 评价内容愈加丰富 |
2.4 结语 |
第三章 高校校园环境安全感评价先导性研究 |
3.1 研究概述 |
3.2 研究设计 |
3.2.1 研究对象 |
3.2.2 数据获取 |
3.2.3 研究方法 |
3.3 CPTED六要素分析 |
3.3.1 CPTED六要素信度分析 |
3.3.2 CPTED六要素相关性分析 |
3.3.3 CPTED六要素重要性程度 |
3.4 校园环境安全感评价分析 |
3.4.1 学生安全感评价整体水平 |
3.4.2 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 |
3.4.3 校园边际空间环境特征分析 |
3.4.4 校园内部区域环境特征分析 |
3.5 校园环境安全感评价要素及优化策略 |
3.5.1 校园环境安全感评价要素 |
3.5.2 单体校园环境设计优化建议 |
3.6 结语 |
第四章 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 |
4.1 研究概述 |
4.2 研究设计 |
4.2.1 研究内容 |
4.2.2 问卷设置 |
4.2.3 数据获取 |
4.2.4 研究方法 |
4.3 学生安全感评价水平分析 |
4.3.1 大学城与华工环境安全感评价水平差异 |
4.3.2 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环境安全感水平 |
4.3.3 学生个体因素对环境安全感水平的影响 |
4.4 学生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分析 |
4.4.1 空间地点标记的准确性 |
4.4.2 安全感评价高的地点空间分布特征 |
4.4.3 安全感评价低的地点空间分布特征 |
4.4.4 学生安全感与特定空间的距离关系 |
4.4.5 学生个体因素对安全感空间分布的影响 |
4.5 结论 |
4.5.1 公众参与地理信息系统方法的利与弊 |
4.5.2 大学城环境设计优化建议 |
4.6 结语 |
第五章 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影响因素分析 |
5.1 研究概述 |
5.2 研究设计 |
5.2.1 实景照片选取 |
5.2.2 数据来源及获取 |
5.2.3 研究方法 |
5.3 安全感评价结果分析 |
5.3.1 安全感评价水平 |
5.3.2 安全感的空间分布 |
5.4 影响安全感的环境因素分析 |
5.4.1 绿视率 |
5.4.2 环境可视性 |
5.4.3 环境管理程度 |
5.4.4 环境美观程度 |
5.4.5 他人的存在 |
5.4.6 土地利用类型 |
5.5 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 |
5.6 结论 |
5.6.1 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及影响因素 |
5.6.2 提升安全感的环境设计和管理策略 |
5.7 结语 |
第六章 提升环境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优化策略 |
6.1 提升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规划策略 |
6.1.1 提倡校城一体的规划设计策略 |
6.1.2 强调紧凑用地的土地开发策略 |
6.1.3 主张步行舒适的交通组织策略 |
6.1.4 重视功能混合的土地利用策略 |
6.1.5 优化中心绿地的空间共享策略 |
6.2 提升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设计策略 |
6.2.1 保证绿化空间视线通透 |
6.2.2 改善户外空间设施设计 |
6.2.3 激活临街界面空间活力 |
6.2.4 重视边际空间维护管理 |
6.2.5 提高夜间环境照明水平 |
6.2.6 加强监控设施监视能力 |
6.3 提升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管理策略 |
6.3.1 加强高校安防系统建设 |
6.3.2 建立犯罪预防规划体系 |
6.3.3 重视学生安全教育普及 |
6.3.4 转变传统安全管理理念 |
6.3.5 推进校园法制管理建设 |
6.4 结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园学生安全感调查问卷 |
附录2 :广州大学城校园环境学生安全感调查问卷 |
附录3 :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分调查问卷照片节选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基于多源数据的城市盗窃犯罪风险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基于犯罪学理论的犯罪风险分析研究 |
1.2.2 基于数据挖掘的犯罪风险分析研究 |
1.3 论文内容与框架 |
1.3.1 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结构 |
2 基于盗窃前科人员轨迹点数据的城市盗窃犯罪风险分析 |
2.1 盗窃前科人员轨迹点数据 |
2.1.1 数据来源与特征选择 |
2.1.2 数据预处理 |
2.2 基于多种回归模型的盗窃犯罪风险分析方法 |
2.2.1 多元线性回归 |
2.2.2 机器学习回归 |
2.2.3 地理加权回归 |
2.2.4 性能评价指标 |
2.3 风险分析结果 |
2.3.1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风险分析结果 |
2.3.2 基于机器学习回归模型的风险分析结果 |
2.3.3 基于地理加权回归模型的风险分析结果 |
2.4 本章小结 |
3 基于案事件数据的城市盗窃犯罪风险分析 |
3.1 盗窃案事件数据 |
3.1.1 案事件数据集介绍 |
3.1.2 数据归类与非数值特征转换 |
3.1.3 不平衡数据处理 |
3.2 基于机器学习分类模型的盗窃犯罪风险分析方法 |
3.2.1 机器学习分类模型 |
3.2.2 性能评价指标 |
3.3 风险分析结果 |
3.3.1 基于机器学习分类模型的风险分析结果 |
3.3.2 重要度排序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案事件与社区环境数据的社区盗窃犯罪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价 |
4.1 社区入室盗窃风险指标体系及量化指标构建 |
4.1.1 社区入室盗窃风险指标体系 |
4.1.2 社区入室盗窃风险量化指标 |
4.2 社区入室盗窃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价方法 |
4.2.1 模糊层次分析法(FAHP)和德尔菲法 |
4.2.2 D-S证据理论 |
4.2.3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
4.3 实例验证方案 |
4.4 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价结果 |
4.4.1 指标权重计算与模糊综合评价结果 |
4.4.2 综合评价等级与实际发案率对比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盗窃犯罪风险分析软件的设计与实现 |
5.1 开发环境 |
5.2 盗窃犯罪风险分析软件架构 |
5.3 软件设计与实现 |
5.3.1 界面设计 |
5.3.2 算法实现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社区环境数据调查统计图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基于CPTED理论的商业街区犯罪预防设计研究 ——以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商业街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1 城市化进程凸显犯罪率 |
1.1.2 传统犯罪预防手段单一 |
1.1.3 商业区犯罪预防是城市空间防控中的重要部分 |
1.1.4 我国传统与现代街道空间关系转变 |
1.2 论文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论文研究目的 |
1.2.2 论文研究意义 |
1.3 论文研究对象界定 |
1.3.1 商业街区界定 |
1.3.2 犯罪类型选择 |
1.3.3 外部空间提取 |
1.4 论文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论文研究内容 |
1.4.2 论文研究方法 |
1.5 论文研究框架 |
第二章 CPTED理论研究概况 |
2.1 国内外CPTED理论发展概况 |
2.1.1 国外CPTED理论发展概况 |
2.1.2 国内CPTED理论发展概况 |
2.2 CPTED理论概述 |
2.2.1 CPTED理论内涵 |
2.2.2 自然监视理论内涵 |
2.3 CPTED实例解析 |
2.3.1 美国克拉森点(The Clason Point)社区改造 |
2.3.2 加拿大丹尼斯山(Mount Dennis)商业街改造 |
2.3.3 综合停车楼设计 |
2.3.4 哥伦比亚麦德林城市缆车设计 |
2.4 CPTED理论与空间设计关系 |
2.4.1 提高自然监视的发生率 |
2.4.2 加强自然监视的有效性 |
2.5 主要犯罪预防理论概念及适用范围 |
2.5.1 其他相关犯罪预防理论 |
2.5.2 主要犯罪预防理论适用范围对比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街区外部空间特征及CPTED理论适用性 |
3.1 商业街区外部空间犯罪概况分析 |
3.1.1 商业街区城市功能犯罪特性分析 |
3.1.2 商业街区高密度犯罪特性分析 |
3.1.3 商业街区使用者安全感调研分析 |
3.2 新型商业街区外部空间设计特点 |
3.2.1 新型规划模式-城市功能混合 |
3.2.2 新型空间模式-开放式商业街区 |
3.2.3 新型消费模式-体验式消费 |
3.3 新型商业街区外部空间犯罪预防特点 |
3.3.1 城市功能混合导致的犯罪预防特点 |
3.3.2 街区开放空间导致的犯罪预防特点 |
3.3.3 体验式消费模式导致的犯罪预防特点 |
3.4 CPTED理论针对商业街区外部空间的适用性 |
3.4.1 CPTED理论全面完善易于操作 |
3.4.2 CPTED理论注重街区实际空间设计 |
3.4.3 CPTED理论可针对已建成建筑物进行改造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CPTED理论针对商业街区外部空间犯罪预防设计方法 |
4.1 提高自然监视发生率的犯罪预防设计方法 |
4.1.1 提升区域领属感 |
4.1.2 增加区域吸引力 |
4.1.3 控制区域人流密度 |
4.2 增强自然监视有效性的犯罪预防设计方法 |
4.2.1 提升区域视线通透度 |
4.2.2 避免形成隐蔽区域 |
4.2.3 提升区域夜间照明有效性 |
4.2.4 提升居民犯罪预防干预度 |
4.3 加大机械监视力度的犯罪预防设计方法 |
4.3.1 配置区域警力密度 |
4.3.2 保障区域监视设备覆盖度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CPTED理论的雅宝路商业街区设计研究 |
5.1 雅宝路商业街区概况及犯罪现状特点 |
5.1.1 雅宝路商业街区概况 |
5.1.2 雅宝路商业街区特点 |
5.1.3 雅宝路商业街区犯罪现状特点 |
5.2 整体区域特点及犯罪预防手段分析 |
5.2.1 城市功能匹配度分析 |
5.2.2 街道高宽比分析 |
5.2.3 街道店面面宽与街道宽度比分析 |
5.2.4 夜间照明分析 |
5.2.5 机械监视分析 |
5.3 个体区域特点及犯罪预防手段分析 |
5.3.1 区段一:亚太大厦、雅宝大厦区段 |
5.3.2 区段二:天雅大厦、吉利大厦区段 |
5.3.3 区段三:国雅大厦、儿研所区段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商业街区犯罪预防倾向调查问卷 |
附录2:商业街区犯罪预防倾向调查问卷结果统计 |
附录3:相关内容介绍 |
(8)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主题与框架 |
1.2 意义与研究综述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基本概念及资料的说明 |
1.3.1 研究范围及基本概念 |
1.3.2 资料的说明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 |
2.1 汉朝统一西域及对西域的治理 |
2.1.1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概况 |
2.1.2 汉朝统一西域 |
2.1.3 汉朝治理西域对策 |
2.1.4 汉朝治理西域意义 |
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律法 |
2.2.1 匈奴的习惯法 |
2.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诸地方政权的律法 |
2.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初步确立 |
2.3.1 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 |
2.3.2 中央印绶制度与符节制度等行政法令在西域的实施 |
2.3.3 中原文化及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传承 |
小结 |
第3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 |
3.1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概况 |
3.1.1 中央政府对西域地区的管辖和治理 |
3.1.2 多元文化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宏观影响 |
3.1.3 西域地区律法的多样性 |
3.2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地区律法 |
3.2.1 历史文献的相关记载 |
3.2.2 佉卢文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确立 |
3.3.1 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2 楼兰文书的记载 |
小结 |
第4章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 |
4.1 隋唐对西域的治理 |
4.1.1 隋朝在西域东部设立三郡 |
4.1.2 唐朝统一西域 |
4.1.3 唐朝在西域地区的治理措施 |
4.2 唐律在西域推广 |
4.2.1 《唐律疏议》在西域 |
4.2.2 唐代吐鲁番汉文法律文书反映唐律实施 |
4.3 西域地区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 |
4.3.1 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 |
4.3.2 刑事法律中的保辜制度 |
4.3.3 行政法部分中“市”的交易管理 |
4.3.4 诉讼法中的程序问题 |
小结 |
第5章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 |
5.1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地方政权 |
5.1.1 高昌回鹘王国、于阗王国和喀喇汗王朝地方政权的统治 |
5.1.2 西辽局部统一西域 |
5.1.3 元朝统一西域 |
5.2 西域地区多元律法及融合 |
5.2.1 高昌回鹘契约文书 |
5.2.2 喀喇汗王朝 |
5.3 西域地区律法与中华法系的统一 |
5.3.1 游牧民族习惯法 |
5.3.2 与中华法系的融合 |
小结 |
第6章 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 |
6.1 明清在西域地区的治理 |
6.1.1 明朝设立哈密卫 |
6.1.2 叶尔羌汗国与清朝的关系 |
6.2 清朝统一西域前当地律法状况 |
6.2.1 南疆地区民族习惯法 |
6.2.2 清朝在新疆地区的立法司法状况 |
6.3 清朝对新疆的治理 |
6.3.1 清朝统一新疆 |
6.3.2 清朝新疆的基层民事纠纷处理措施 |
6.4 清朝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实施 |
6.4.1 《大清律例》 |
6.4.2 《回疆则例》 |
6.4.3 《理藩院则例》 |
6.4.4 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反映的问题 |
6.5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内化 |
6.5.1 新疆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 |
6.5.2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影响 |
小结 |
第7章 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重构 |
7.1 条约与列强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1 不平等条约对新疆地区律法的影响 |
7.1.2 阿古柏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3 清代建省中华法系在新疆本土的主导作用 |
7.2 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7.2.1 清末新政 |
7.2.2 近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小结 |
第8章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 |
8.1 民国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 |
8.1.1 北洋政府 |
8.1.2 南京国民政府 |
8.1.3 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疆的活动 |
8.2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余绪 |
8.2.1 中华法系在新疆的遗存 |
8.2.2 民族习惯法的残余 |
8.3 现代法律在新疆的初步确立 |
8.3.1 民国宪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2 民国时期的民商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3 民国时期经济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4 现代司法制度在新疆 |
8.4.1 审判制度 |
8.4.2 检察制度 |
8.4.3 检察官制度 |
8.4.4 监狱制度 |
8.4.5 公证制度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论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法谦抑性概说 |
一、谦抑的语言学含义 |
二、刑法谦抑具体称谓的争论 |
三、刑法谦抑性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谦抑性的思想渊源 |
一、我国古代的慎刑恤刑思想 |
二、近代启蒙运动中的谦抑思想 |
三、古典学派的刑法谦抑思想 |
四、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定位 |
一、刑法谦抑性理论定位的不同观点 |
二、谦抑性应为刑法的基本理念 |
第二章 司法中的刑法谦抑性 |
第一节 犯罪规定模式与司法中的刑法谦抑性 |
一、两种不同的犯罪规定模式 |
二、犯罪规定模式对谦抑性司法实现的影响 |
三、刑事司法中对罪量要素的进一步认定 |
第二节 司法三段论的刑法适用过程 |
一、作为大前提的刑法规范的解释 |
二、作为小前提的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
三、大前提和小前提符合性判断 |
第三节 刑事立法的扩张对谦抑性司法实现的影响 |
一、犯罪圈的不断扩大 |
二、刑事立法扩张的主要方式 |
三、罪刑结构的调整 |
第三章 刑法谦抑性在司法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犯罪认定中对刑法谦抑性的悖离 |
一、兜底条款的扩大解释导致口袋罪的形成 |
二、正当化事由适用困境导致出罪困难 |
三、罪量要素的虚无化导致轻微行为入罪 |
第二节 刑罚裁量中对刑法谦抑性的悖离 |
一、刑罚裁量中的重刑化倾向 |
二、混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
三、未区分责任刑和预防刑 |
第四章 刑事司法中的定罪谦抑 |
第一节 定罪谦抑概说 |
一、定罪谦抑的界定 |
二、定罪谦抑的重点问题 |
第二节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中的谦抑性 |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概述 |
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中的谦抑要求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谦抑认定的具体方法 |
第三节 正当化事由认定中的谦抑性 |
一、特殊防卫适用的法理难题 |
二、特殊防卫作为法律拟制的规范属性 |
三、特殊防卫应为责任阻却事由 |
第四节 客观处罚条件认定中的谦抑性 |
一、客观处罚条件的界定 |
二、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认定的谦抑要求 |
三、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认定的谦抑要求 |
第五章 刑事司法中的量刑谦抑 |
第一节 量刑谦抑的基本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
一、量刑谦抑概说 |
二、量刑谦抑的基本原则 |
三、量刑谦抑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法定刑选择中的量刑谦抑 |
一、法定刑的刑法机能 |
二、量刑谦抑对法定刑选择的具体要求 |
第三节 责任刑裁量中的量刑谦抑 |
一、责任刑裁量概说 |
二、量刑谦抑对责任刑裁量的具体要求 |
第四节 预防刑裁量中的量刑谦抑 |
一、预防刑裁量概说 |
二、量刑谦抑对预防刑裁量的具体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天津盗窃案件下降22%(论文参考文献)
-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扒窃型盗窃罪的教义学整理与反思[D]. 李鸿璐. 兰州大学, 2021(12)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4]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变迁[J]. 谢进杰,黄蔚菁. 交大法学, 2020(04)
- [5]基于CPTED理论的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知评价及优化策略研究[D]. 黄邓楷.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6]基于多源数据的城市盗窃犯罪风险分析研究[D]. 李逸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
- [7]基于CPTED理论的商业街区犯罪预防设计研究 ——以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商业街区为例[D]. 徐华宇. 北京建筑大学, 2020(07)
- [8]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D]. 王莎. 新疆大学, 2020(06)
- [9]论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现[D]. 孔祥参. 吉林大学, 2020(08)
- [10]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