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徐周[1](2021)在《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权利行使主体研究》文中指出成员集体当然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但集体成员人数众多,需要权利行使主体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由于历史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职能混淆,人员不分,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的风险。管理权能是所有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所有权有效行使所必须,要有效实现集体所有权,必须要借助权利行使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无疑是理想的权利行使主体,但一刀切地重建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药到病除,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集体成员有效行使管理权,如何对权利行使主体设置制度化系统化的监督体系。要保障集体成员有效行使所有权,首先要以立法为兜底,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只有标准确立了,人员构成才能随之确定;其次,要厘清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原本的职能边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和地位,认可村委会作为补位性质主体的地位;再次,任何一项制度都并非完美,需要尊重集体成员的选择权,由其选择权利行使主体并予以有针对性地完善;最后,农村出现了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组织,辨析其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实现集体所有权。
刘彦[2](2020)在《70年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演进路径及经验研究 ——以社会组织化治理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社会治理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良好的社会治理是人类社会秩序井然、自由演进的根基,也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谐、繁荣和昌盛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社会治理与社会建设,始终把善治良序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准绳和目标。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基层是社会治理的重心和落脚点,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和坚实基础,基层社会治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事关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事关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本文以70年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演进路径及经验研究为题,以社会组织化治理为视角,探究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基层社会治理的历史演进路径。纵览新中国70年基层社会治理的演进历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社会治理之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以其独特领导魅力和力量,通过城市基层社会的单位制、街居制和农村社会的互助组、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把中国从“一盘散沙”的分散社会组织成“全国一盘棋”的整体社会,在基层社会组织化治理时期,中国基层社会创造出许多奇迹和创举,向世人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理念和路径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中国基层社会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标志,开启了基层社会治理去组织化的道路,城市基层社会的去单位化与市场化与时偕行。随着基层社会去组织化发展,社会原子化、阶层分化和社会不公平问题不断出现,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着新的要求与挑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面对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中国共产党适时调整执政理念,不断凝聚共识,汇聚合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强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再组织化能力,如何把中国人民再组织化成为新时代中国安邦治国的重大课题。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源于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的强大指引,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又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思想内涵,拓宽了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本文以组织化、去组织化和再组织化为分析框架,将新中国70年基层社会治理的演进历程分为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基层社会治理去组织化和基层社会治理再组织化三个发展阶段,分析了基层社会治理路径形成的历史背景,梳理基层社会治理路径演进的过程,总结并反思了不同时期基层社会治理路径所取得的成效与局限,最后,对新中国70年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经验进行总结与凝练。论文内容由以下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基层社会治理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阐释。通过对基层社会治理相关概念的解读与界定,厘清与本论文研究有关的核心概念,避免在概念使用时的误解,通过对基层社会治理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和阐释,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分析视角和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探讨基层社会治理的演进路径。基层社会治理路径的演进与史情、世情、国情、党情息息相关,本文将基层社会治理的演进路径从社会组织化视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结合具体的时代背景,梳理基层社会治理的演进路径,并结合调查研究法和个案访谈法论证了各阶段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演进,总结成效并反思局限;第五部分总结基层社会治理经验。总结新中国70年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经验,以期待给人以启示。新中国70年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凝聚了党和人民探索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集体智慧,是对新中国70年来基层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基层社会治理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的总体概括。
石成[3](2020)在《乡村有效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的研究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分析》文中指出乡村是组成国家的细胞,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对我国农村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特别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格局。因此,我国的乡村治理应该站在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来推进乡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在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影响治理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在于乡村治理主体。乡村治理主体能否充分发挥自身治理优势,多元治理主体能否形成通力合作的治理关系,将直接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国乡村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治理问题,如阶层分化、利益多样、价值多元等。以往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乡村治理主体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通过对中国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研究,从主体层面发现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提质增效,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新课题。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立足于乡村振兴战略,并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确定以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为研究主题。首先,在通过对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阐述论文的理论基础。其次,回顾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变迁并在新时代背景下从自治型主体、法治型主体和德治型主体三个层次对我国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进行了划分,分析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再次,以新时代治理主体为切入点,发现我国农村多元治理主体在主体范围和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上取得成效,但仍然在治理能力、权力运行和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最后,在通过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培训新型“三农”工作队伍的基础上,针对多元主体治理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多元治理主体下乡村善治的解决思路,即提升自治型主体的治理能力、转变法治型主体的工作方式和创新德治型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
李钰[4](2020)在《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调研报告》文中研究表明平等的愿望和诉求,根植于人性深处。平等权的发展与推进更是势所必至,天然使得。现代宪法普遍将平等权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它不仅包括立法平等,其深层次的内涵要求在实施法律时应该更加注重平等权的具体实现。虽然目前我国在平等权保护方面已经卓有成就,但是对于社会中数量庞大的农民的平等权的保护还不尽人意,这一点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部分村落表现的尤为明显。在包头市九原区的哈林格尔镇厂汉村、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一村、麻池镇西壕口村等村落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村民会被人为的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当中享受不同份额的经济利益分配与村庄政治待遇,并且村民等级的延续竟然采取令人匪夷所思的世袭制。这种人为的将村民划分为三六九等的行为显然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的一种漠视。一个时期以来,九原区村民因被划分等级所引发的纠纷数量骤然增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扞卫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权,那些游离在法律边缘的低等级村民只能无奈诉诸法院,与自己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对簿公堂。通过查阅此类纠纷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从其审判结果可以发现,目前的诉讼制度事实上往往无法为低等级村民提供实质性的救济。在实践中,包头市九原区部分村落低等级村民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缺位,在此种缺位状态下,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重要经济权益的分配方案由“村民自治决议”实际上已经成为确定该领域关系的不二法则,但这种法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宪法法律的精神发生冲突。因此,从法律上给予广大农民以平等保护已经可不容缓。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案件发现,此类纠纷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村民宪法平等权保护问题、村民自治权的制约问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来解决与九原区村民分等类似的问题,并且构建村民自治权的制约机制对村集体的自治权加以限制,以及通过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明晰,在发生类似案件时,通过认定涉案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确认其与其他村民应该享有同等待遇,从而最大限度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地解决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的冲突问题。
董晓宇[5](2020)在《比较视域下村庄治理体制改革实践研究 ——基于城郊村X村和城中村D村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农村是重要的基层组织治理和管理单元,在新时代承载着自治、管理、服务等功能越来越多,当前村庄治理体制改革是解决村庄突出问题,实现村庄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国家宏观政策要求乡村治理体制改革向多元化和融合性方向发展,探索有效的治理方式。学术界基于中国的复杂性,提出应该走差异化的道路。不同地区的村庄在改革实践中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了不同的体制改革路径探索。从国家政策中的因地制宜到学术界的差异化道路再到现实乡村多样化改革实践,对于我国村庄治理体制改革没有形成一个共识和定论。村庄治理体制改革差异性路径形成原因和是否呈现出一定的共性规律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进一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未来建立城乡生活共同体具有借鉴意义。基于此,论文旨在探讨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差异性路径形成及其一般性规律问题。通过比较的和实践调研的方法选取与农村城市化进程发展最接近的城中村和城郊村两种类型的村庄进行研究,且选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虽然不能代表整个乡村社会的治理体制改革情况,但是可以有针对性的从中寻找规律和思路。在既有理论研究和实证材料的基础上,制定写作框架,选取领导体制、自治体制、经济发展体制和管理服务体制四个维度,对两个案例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内容、运行效果进行横向比较,总结两者在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积极和不足效果,进而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共性和差异性特征进行分析,为之后的思考与反思提供内容和材料铺垫。最后在两个案例村庄的治理体制改革比较的基础上,思考影响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因素,反思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差异性路径形成原因,并最终归属到差异性的村庄治理体制改革应该遵循的一般性规律,为未来的村庄治理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理论来源于实践,将学术理论与农村现实考察相结合,通过比较的视角下,可以对不同村庄治理体制改革中发现其差异性原因与一般性规律进行探讨与分析,认识当前村庄治理体制改革要在遵循一般性规律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把握当前和今后不同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思路,为更好的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借鉴。
荣子钧[6](2020)在《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民法学界就民事法律行为之决议行为的制度安排曾产生过激烈争论,焦点之一便是应否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纳入“决议行为”制度的调整范围,以求为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的修缮打开局面,但这一愿景最终未能实现。虽然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划入狭义的决议行为之范畴确有一些障碍,但《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却也并未得以消除其全部漏洞,如民事合伙实际并不符合“组织体”的基本特征,其决议却可以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两者相结合就大大削弱了决议行为制度对团体法的构建价值。出于《民法总则》的这一安排,现实中农民在集体中权益的救济仍旧要依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单行法中数个条文共同构建的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体系,但从农民集体决议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来看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普遍没有得到良好的保护,而这是因为该体系自身存在非常大的缺陷。农民集体决议的可撤销条款虽然得到了法律在书面上的确认,但其在实践中非常难以应用;通说认为的农民集体决议无效条款实际又并未明文规定“无效”这一后果,甚至没有确立诉讼这一救济途径,其事由也与集体决议的可撤销存在重合;现有的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看似属于团体决议效力瑕疵体系中二分法的范式,但这其实只是一种假相,再加上农民集体决议的程序和表决规则在多部法律中没有保持一致,所以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增加集体决议的不成立也极为困难。从因果关系上来讲,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的不完善是缘于立法者对“国家权力要给予村民自治充分自由”这一村治策略的畸形实践,尊重村民自治自由的本来目的是修复社会主义探索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介入农村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实际上自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以来国家行政权力对农村社会的介入并未有明显的削弱,该理念的持续已导致农村社会中的自治与法治均不能良好实现。从更加细致的角度来说,农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最典型的“籍合组织”,在侵害农民权益方面天然的具有更大风险,这就导致立法者会选择打破常规的共同决议效力瑕疵规则体系,仅从立法目的而言这是在寻求对集体中的农民进行一种“补偿”,其初心虽好但效果显然并不理想。对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之漏洞进行补全已是迫在眉睫,国家公权力必须全面强化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规制,为此应从两个方向同时进行尝试,一方面是要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确立真正的团体决议二分法效力瑕疵体系,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可撤销与无效事由进行具体化和必要的限缩,再在此前提下扩充决议不成立的瑕疵类型,增添集体决议效力瑕疵的治愈手段。另一方面是应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在村民小组这一层面整体重建农民集体决议机制,进而全面对接法人的决议效力瑕疵规则,为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村委会法人的存在而怠于取得特别法人资格,还须对后者之权限予以合理限制,此举同时也能避免现有的集体决议可撤销条款进一步被沦空。
赵易金[7](2020)在《汉族村落社会的宗族组织与权力结构 ——以云南省建水县铁所村为例》文中认为宗族,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纽带,它通过宗族认同和宗族活动等方式把一个宗族的成员牢牢地凝聚在一起。宗族也是各界学者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切入点。新中国成立后,宗族现象看似已经消失,但实际上依然存在于村落社会的许多层面。本文以云南省建水县铁所村为个案,对李氏宗族、赵氏宗族、姚氏宗族和王氏宗族等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田野调查,访谈了20余户人家,从家谱、祠堂、族长、宗族来源、宗族认同的建构等方面来描述村落宗族文化存续的现状,并且通过研究宗族内部权力结构、宗族与正式权力结构的互动以及宗族如何影响村落治理来说明宗族文化在村落社会中的实际影响力。宗族、行政权力和村民通过互动,在权力结构中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铁所村的社会生活运作。由此,本研究进一步认识到,如何对类似于宗族组织这样的非正式权力进行引导,协调非正式权力主体和正式权力主体的良性互动,建立和谐稳定的权力结构,促进我国村民自治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
薛奥[8](2020)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乡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显露出许多矛盾。在此背景下,就需要及时进行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以适应复杂的乡村社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其中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且对于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在战略高度上为乡村治理的未来发展走势指明了方向。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三者在传统社会至新中国成立前,建国至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之后不同时期的沿革凝聚下来的宝贵经验奠定了“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基石。“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发源于桐乡,在浙江乃至全国大范围试点,最终写进中央文件,形成国家基层治理方略。总结各个地区的“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经验主要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坚持自治为基,协商共治,创新自治载体;坚持法治为本,群众参与,塑造法治精神;坚持德治引领,弘扬正气,凝聚道德共识;坚持科技助力,拓展示范基地。该治理体系的三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为:自治为法治与德治明确治理主体;法治为自治和德治框定刚性边界;德治为自治和法治注入人文内涵。但是目前“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仍然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一是配套制度建设滞后:自治制度存在空隙、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督奖惩机制不健全;二是治理主体存在问题:乡村精英缺位、乡镇政府存在越位现象、村两委关系不顺、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多元治理主体主体缺乏良性互动;三是治理环境复杂多样:对“三治”整体理念认知不足、宗族势力干扰严重、村规民约和民主法治的冲突、乡土文化衰落与断层等。稳步推进“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有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包括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乡村干部思想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包括完善自治制度建设、提高法治普法建设、完善监督机制;三是强化法治作用,包括激发治理主体自觉意识、重构乡村权力关系、厘清村两委职能、积极发挥乡村社会组织作用;四是推进德治引导,包括培育“三治结合”的整体理念、引导宗族良性发展,培育乡贤治村、运用村规民约,构建道德秩序、重塑乡村文化体系,增强治理软实力等。
刘林[9](2020)在《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性研究 ——以苏北乡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从此乡村规划作为我国城乡规划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发展乡村产业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传统“自上而下”的精英型乡村规划由于缺乏村民参与,村民主体性未能得到有效发挥,编制的乡村规划往往脱离乡村实际,以致出现“乡村建设城市化”、乡村特色缺失、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如今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背景下,乡村规划和建设中村民主体地位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同时在城乡规划领域“村民参与”也受到更多关注,乡村规划编制开始向“自下而上”的方向转变。本文主要以“问题理论探讨→实地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总结”三个层次、六个章节研究了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性的特征、现状及其发挥策略。本文在明晰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的基础上,首先辨析了国内外文献中乡村、乡村规划、村民和农民、公众参与和村民参与以及村民主体性等相关概念,综述国内外研究动态,并提出本文研究内容和框架;采用历史溯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从古代村庄自然发展到现代乡村规划建设中村民主体性的历史发展脉络,归纳总结了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的特征;以苏北乡村为例,通过实地踏勘、问卷调研和访谈的方式对选取的村庄进行乡村规划中的村民主体性调查,结果表明现有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性发挥不足,表现在村民的主体性意识不足、参与乡村公共事务途径不畅、在乡村公共事务中决策监督失位等方面;进一步分析发现影响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性发挥的影响因素包括:村民素质、村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乡村治理能力、村委工作能力、政府行为、乡村规划设计者等;最后结合样本村庄调研结果,在分析我国乡村组织架构、经济资源和人口素质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村民为主体的乡村规划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措施。本文有图70幅,表格17个,参考文献102篇。
奉政[10](2020)在《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研究》文中提出传统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长治久安”之策,用于调适同一村落中的各类关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被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并用于稳定乡村秩序,从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乡约《吕氏乡约》到清末明初的“地方自治”和“乡村建设”运动,传统村规民约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广袤的乡村社会中,长期发挥着国法难以达到的重要作用,也为现代村规民约的建设提供了文化渊源和历史借鉴。现代村规民约则是在继承传统村规民约的基本形式和文化内涵的基础上,根据乡土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创新更进,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新型村规民约。现代村规民约体现民主、法治、自治精神,是以农村自治组织为形式,以加快乡村法治建设、完善农村德治建设、推进村民自治建设为目标的村民自我约束规范体系。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有效弥补了法律、道德规定的不足,在维持治安、调解纠纷、教化乡民、优化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国部分乡村认识到村规民约的重要性,进而探索村规民约作用的新路径,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治村效果。但大部分乡村的村规民约由于各种各样的问题,难以发挥出自身应有的规范作用,成为阻碍村民自治、乡村善治的瓶颈。因此,探讨村规民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发挥治村作用所遇到的障碍,进而化解阻碍村民自治和乡村善治的瓶颈,对于促进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丰富乡村治理规则、夯实乡村治理成效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了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的联系和作用、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实践运用以及村规民约发挥积极作用所面临的各种障碍,并提出了相关对策。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这一部分简要的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和方法,整合、归纳了国内外关于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是乡村治理与村规民约概述。第一,简要阐述了乡村治理与村规民约的含义;第二,通过描述村规民约作用于乡村治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可知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之间彼此影响、相互促进,即乡村治理的实践影响着村规民约的形成发展,村规民约的有效运用促进乡村善治;第三,阐释了村规民约具有规范村民行为、引导村落风尚、保障村民自治、传承传统文化等作用,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不可或缺。第三部分是村规民约作用于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首先,阐述了新化县村规民约的制定状况;其次,阐述了该县村规民约在村落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环境改善各方面的运用状况;最后,阐述了该县通过运用村规民约取得的成效。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论证了村规民约具有促进乡村善治的作用。第四部分是村规民约作用于乡村治理中的障碍分析。该部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村规民约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即在制定层面、内容层面、执行层面所存在的问题;二是乡村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使得村规民约赖以形成和作用发挥的外部基础逐渐消解;三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过度干预严重制约了村规民约积极效用的发挥。这些障碍为村规民约的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依据。第五部分是促进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对策。基于上述分析,分别从村规民约的自身运行机制、村规民约赖以生存的乡村社会治理环境、村民自治与乡镇行政管理的关系三个方面提出促进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对策。
二、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权利行使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集体财产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人民公社解体前主体清晰 |
一、私有制阶段个人所有 |
二、公有制时期集体所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解体后主体模糊 |
第二章 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及其权能 |
第一节 集体财产由成员集体所有 |
一、所有权主体存在争议 |
二、所有权主体是成员集体 |
三、以章程明确成员身份 |
第二节 以管理权实现所有权 |
一、所有权包含管理权能 |
二、通过管理权能实现所有权 |
第三章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的选择与完善 |
第一节 确立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可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分析 |
一、现行法下的权利行使主体 |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辨析 |
第三节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的选择 |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权利行使主体 |
二、由村委会作为权利行使主体 |
三、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作为主体的利弊分析及选择 |
第四节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内部治理 |
二、定期调整股份 |
三、增强资金管理 |
四、明确职务行为的债务承担 |
五、引入外部审计 |
第四章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行业协会的关系 |
第一节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
一、合作社弥补权利行使主体的局限性 |
二、权利行使主体予以必要协助 |
第二节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与农业行业协会的关系 |
一、农业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优势 |
二、权利行使主体提供有条件的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70年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演进路径及经验研究 ——以社会组织化治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创新不足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重点难点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五)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一章 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概念和理论阐释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基层/基层社会治理 |
(二)社会管控/社会管理/社会治理 |
(三)组织化/去组织化/再组织化 |
(四)单位/单位制 |
二、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阐释 |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社理论 |
(二)列宁和斯大林的社会治理思想 |
(三)毛泽东的社会治理思想 |
(四)邓小平的社会治理思想 |
(五)江泽民的社会治理思想 |
(六)胡锦涛的社会治理思想 |
(七)习近平的社会治理思想 |
第二章 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化实践路径(1949-1977) |
一、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时代背景 |
(一)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国际背景 |
(二)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国内背景 |
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路径 |
(一)单位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主要路径 |
(二)街居制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辅助路径 |
三、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路径 |
(一)互助组是农村组织化治理的初级形式 |
(二)合作社是农村组织化治理的中级形式 |
(三)人民公社是农村组织化治理的高级形式 |
四、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评价与反思 |
(一)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成就 |
(二)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弊端 |
(三)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化的反思 |
第三章 基层社会治理的去组织化实践路径(1978-2012) |
一、基层社会治理去组织化的时代背景 |
(一)世界范围内的政府改革运动 |
(二)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及改革开放的提出 |
二、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去组织化路径 |
(一)经济自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
(二)村民自治:村民自我管理 |
三、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去组织化路径 |
(一)单位制的解体:国家、单位与个人关系的变革 |
(二)社区逐渐成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
(三)政府从“全能”到“有限”,社会治理下移到基层 |
四、基层社会治理去组织化的评价与反思 |
(一)基层社会治理去组织化的成就 |
(二)基层社会治理去组织化模式的弊端 |
(三)基层社会治理去组织化的反思 |
第四章 基层社会治理的再组织化实践路径(2012-2020) |
一、基层社会治理再组织化的时代背景 |
(一)“社会治理”的提出 |
(二)社会再组织化的现实需要 |
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再组织化实践路径 |
(一)社区是实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再组织化的主要力量 |
(二)社会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再组织化的重要力量 |
三、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再组织化的实践路径 |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社会再组织化 |
(二)农村基层政权和村委会是农村社会再组织化的基础力量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社会再组织化的重要途径 |
四、基层社会治理再组织化的评价与思考 |
(一)基层社会治理再组织化的优势 |
(二)基层社会治理再组织化面临的阻力 |
(三)基层社会治理再组织化的思考 |
第五章 70年中国基层社会治理路径的经验总结 |
一、基层社会治理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
(一)中国共产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核心 |
(二)基层党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保障 |
二、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要与国情紧密结合 |
(一)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要根据国情变化适时转变 |
(二)基层社会治理路径选择的启示 |
三、基层社会治理要不断创新 |
(一)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长久之计策 |
(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三)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要坚持不断解放思想 |
四、基层社会治理要有制度保障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保障 |
(二)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制度的内在本质要求 |
五、基层社会治理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参与 |
(一)基层社会治理始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二)基层社会治理要始终依靠人民群众 |
(三)基层社会治理要坚持改善和增加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乡村有效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的研究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理由和研究目的、意义 |
一、选题理由 |
二、选题目的 |
三、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趋势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思路及研究方法、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治理的含义 |
二、乡村治理的概念 |
三、乡村治理主体的内涵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 |
二、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 |
第三节 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阐述 |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依据 |
二、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内涵 |
第三章 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历史变迁及现实定位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时代变迁 |
一、土地改革时期“乡”政权模式下的乡村治理主体 |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政社合一”模式下的乡村治理主体 |
三、改革开放以来“乡政村治”模式下的乡村治理主体 |
四、新时代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变迁 |
第二节 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角色定位 |
一、新时代“三治合一”模式下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主要类型 |
二、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 |
三、乡村有效治理中理想治理主体的结构及其特征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治理优势与问题审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分析 |
一、治理主体范围的多元化优势 |
二、治理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优势 |
第二节 当前我国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问题审视 |
一、自治型主体的治理能力不足 |
二、法治型主体的权力运行失衡 |
三、德治型主体的治理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提升新时代我国乡村多元治理主体治理有效性的路径 |
第一节 治理有效——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 |
一、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
二、培育新型“三农”工作队伍 |
第二节 多元治理主体参与乡村善治的对策建议 |
一、提升自治型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治理能力 |
二、转变法治型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方式 |
三、创新德治型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4)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外平等权保护研究现状 |
1.4.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村民自治权研究现状 |
2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概况 |
2.1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调研范围 |
2.1.1 具体调研地区 |
2.1.2 调研的内容 |
2.2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的调研方法 |
2.2.1 查阅裁判文书,收集数据 |
2.2.2 调查问卷 |
2.2.3 走访及电话访谈 |
2.3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调研情况 |
2.3.1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的产生 |
2.3.2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的问题聚焦 |
2.4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调研数据资料情况 |
2.4.1 九原区村民分等情况调研数据 |
2.4.2 九原区村民分等司法解决调研数据 |
3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情况 |
3.1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审理情况 |
3.1.1 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上网裁判文书概况 |
3.1.2 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裁判结果概况 |
3.2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的裁判结果和实际效果 |
3.2.1 村民分等纠纷的裁判结果 |
3.2.2 村民分等纠纷的实际效果 |
3.3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焦点情况 |
4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
4.1 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冲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1 村民平等权保护问题 |
4.1.2 村民自治权行使问题 |
4.1.3 平等权与村民自治权冲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概述 |
4.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现实困境 |
4.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困境的原因 |
4.3 村民分等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及原因分析 |
4.3.1 村集体无序管理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
4.3.2 当事人不积极应诉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
5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
5.1 通过颁布司法解释与指导型案例的方式保障村民平等权 |
5.1.1 颁布司法解释 |
5.1.2 发布指导型案例 |
5.2 构建村民自治权力制约机制 |
5.2.1 构建村民自治权力制约机制的基本思路 |
5.2.2 村民自治权力制约机制的制度设计 |
5.3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立法设计 |
5.3.1 资格取得的认定标准 |
5.3.2 资格丧失的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比较视域下村庄治理体制改革实践研究 ——基于城郊村X村和城中村D村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差异性所在及是否存在一般性规律?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1.国内外研究现状 |
2.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样本介绍 |
1.选择城中村与城郊村作为样本的原因 |
2.两个案例村庄的基本情况概述 |
一、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1.村庄治理体制 |
2.村庄治理体制改革 |
(二)理论基础——治理理论 |
(三)村庄治理体制改革路径的争论及何为有效的治理体制改革 |
1.学界对村庄治理体制改革道路的争论 |
2.何为有效的治理体制改革 |
(四)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考察维度 |
二、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及动力比较 |
(一)村庄经济发展——各自经济发展难题需解决 |
1.城郊村X村:村办企业发展困境及村庄经济负债 |
2.城中村D村:底不清与账不明造成干群经济矛盾 |
(二)村庄治理结构——党领导下的治理结构需创新 |
1.城郊村X村:“政经合一”难以保障村民的各类权益 |
2.城中村D村:村庄自治缺乏有效监督及干部腐败 |
(三)村庄管理与服务——管理与服务难落实 |
1.城郊村X村:因利益带来的村民矛盾纠纷多及服务不到位 |
2.城中村D村:村民多样性强带来的管理与服务难度大 |
小结 |
三、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内容比较 |
(一)领导体制:构建党建引领型体制 |
1.城郊村X村:村社融合型党组织领导体制 |
2.城中村D村:村庄服务型党组织领导体制 |
(二)自治体制:创新多层次型自治体制 |
1.城郊村X村:构建社区—村庄—小组的自治体制 |
2.城中村D村:构建村两委—村民小组及代表—村民的自治体制 |
(三)管理服务体制:强化功能及主体多元的管理服务体制 |
1.城郊村X村:管理上提与服务下放相结合的管理服务体制 |
2.城中村D村:“一站四会”与群众参与的管理服务体制 |
(四)经济发展体制:建立集体经济股份化运行体制 |
1.城郊村X村:以经济实体及租赁为主的集体经济运行体制 |
2.城中村D村:以出租及租赁为基础的集体经济运行体制 |
小结 |
四、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效果比较 |
(一)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积极效果 |
1.治理结构及体制层面:社区治理转型VS自治结构完善 |
2.管理服务层面:管理服务社区化VS干群协同管理服务 |
3.经济层面:解决负债实现增收VS保障村民经济权益 |
(二)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不足之处 |
1.治理结构及体制层面:政经关系仍旧模糊VS自治权力过度集中 |
2.管理服务层面:形式化显着VS矛盾未消且服务缺失 |
3.经济层面:缺乏风险防控VS经济增收受限 |
小结 |
五、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共性特征及差异性特征分析 |
(一)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共性特征 |
1.通过政经分离构建村庄社区生活共同体 |
2.重构党领导下的多层次村庄治理结构 |
3.细化管理强化服务成为村庄转型的重要内容 |
4.实施集体产权改革实现多种类股份化经济运行方式 |
(二)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差异性特征 |
1.多村联合型社区治理VS强化原有村庄自治 |
2.投资经济实体VS强化集体资产监管 |
3.以社区为核心综合服务供给VS村庄党群协同服务供给 |
小结 |
六、思考与总结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差异性路径何以形成及改革的一般性规律 |
(一)影响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因素思考 |
1.经济发展条件 |
2.村庄形态与原有治理基础 |
3.农村文化与认同 |
4.地方政策推动 |
(二)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差异性路径形成原因 |
1.国家宏观政策为改革的差异性探索提供自主性空间 |
2.村庄差异性使得治理体制改革呈现特色实践逻辑 |
3.村庄内生力量影响农村治理体制改革的差异化推进 |
(三)村庄治理体制改革的一般性规律 |
1.改革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未来农村改革发展的核心 |
2.治理结构: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治理结构 |
3.运行方式:建立开放性和市场化的政经分类运行机制 |
4.发展方向:构建公共生活为基础的城乡一体型社区治理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科研情况 |
(6)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性质 |
2.1 集体决议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2.2 农民集体决议属于典型的团体决议 |
第3章 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存在的缺陷 |
3.1 农民集体决议纠纷的裁判现状 |
3.2 可撤销条款难以适用 |
3.2.1 列举了额外的决议作出主体 |
3.2.2 规定的集体决议可撤销事由不够具体 |
3.3 无效条款的存在不明确 |
3.3.1 条文中没有使用“不得违反”的表述 |
3.3.2 条文中禁止性规范的范围太大 |
3.3.3 条文中明确的救济方式并非诉讼 |
3.3.4 无效条款与可撤销条款的内容出现重合 |
3.4 决议不成立的增设存在障碍 |
3.4.1 农民集体决议欠缺真正的二分法效力瑕疵体系 |
3.4.2 集体决议的成立要件在各单行法中不一致 |
第4章 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存在缺陷的原因及反思 |
4.1 原因:对村民自治自由的尊重超出了合理限度 |
4.2 对“尊重村民自治自由”理念的检视 |
4.2.1 集体决议效力规则的设计与该理念存在矛盾 |
4.2.2 国家权力退出农村社会的步调不一致 |
4.2.3 该理念脱离了近代以来中国乡村治理的实情 |
第5章 完善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的建议 |
5.1 策略转向:从尊重村民自治到强化乡村治理 |
5.2 具体立法建议 |
5.2.1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完善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 |
5.2.2 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重构集体决议效力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7)汉族村落社会的宗族组织与权力结构 ——以云南省建水县铁所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概念界定 |
五、田野点介绍 |
第一章 铁所村的宗族组织 |
一、铁所村宗族概况 |
二、宗族认同建构现状 |
第二章 宗族内部权力结构 |
一、宗族内部的权力结构 |
二、宗族内部权力结构的运行 |
第三章 铁所村的行政权力结构 |
一、铁所村行政权力结构 |
二、铁所村权力结构的互动 |
第四章 权力结构互动的思考 |
一、权力结构分析 |
二、宗族对村落权力结构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文献小结 |
三、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写作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四、基本概念界定 |
(一) 治理的相关概念 |
(二) 自治、法治、德治的概念 |
第一章 乡村自治、法治、德治溯源 |
一、乡村自治的沿革 |
(一) 传统社会至新中国成立前 |
(二) 建国至改革开放 |
(三) 改革开放以后 |
二、乡村法治的沿革 |
(一) 传统社会至新中国成立前 |
(二) 建国至改革开放 |
(三) 改革开放以后 |
三、乡村德治的沿革 |
(一) 传统社会至新中国成立前 |
(二) 建国至改革开放 |
(三) 改革开放之后 |
第二章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演变及其实践经验 |
一、“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 |
(一) 初级探索期 |
(二) 发展推广期 |
二、“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经验 |
(一)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工作 |
(二) 坚持自治为基,协商共治,创新自治载体 |
(三) 坚持法治为本,群众参与,塑造法治精神 |
(四) 坚持德治引领,弘扬正气,凝聚道德共识 |
(五) 坚持科技助力,拓展示范基地 |
三、“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各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 |
(一) 自治为法治与德治明确治理主体 |
(二) 法治为自治和德治框定刚性边界 |
(三) 德治为自治和法治注入人文内涵 |
第三章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实践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
一、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
(一) 自治制度有在空隙 |
(二) 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 |
(三) 监督奖惩机制不健全 |
二、治理主体存在问题 |
(一) 乡村精英缺位 |
(二) 乡镇政府存在越位现象 |
(三) 村两委关系不顺 |
(四) 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 |
(五) 多元治理主体缺乏良性互动 |
三、治理环境复杂多样 |
(一) 对“三治”整体理念认知不足 |
(二) 宗族势力干扰严重 |
(三) 村规民约与民主法治的冲突 |
(四) 乡土文化衰落与断层 |
第四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推进“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路径选择 |
一、加强党的领导,把握“三治结合”体系前进方向 |
(一) 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 |
(二) 加强乡村干部思想建设 |
(三)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
(四) 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 |
二、完善配套制度,构建“三治结合”系统完整局面 |
(一) 完善自治制度建设 |
(二) 提高法治普法建设 |
(三) 完善监督机制 |
三、强化法治作用,协调治理主体发挥治理能力 |
(一) 激发治理主体自觉意识 |
(二) 重构乡村权力关系 |
(三) 厘清村两委职能 |
(四) 积极发挥乡村社会组织作用 |
四、推进德治引导,改善治理环境提高治理水平 |
(一) 培育“三治结合”的整体理念 |
(二) 引导宗族良性发展,培育乡贤治村 |
(三) 运用村规民约,构建道德秩序 |
(四) 重塑乡村文化体系,增强治理软实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性研究 ——以苏北乡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6 本章小结 |
2 我国村民主体性历史脉络及村民主体特征 |
2.1 我国村民主体性历史脉络梳理 |
2.2 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特征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苏北地区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性社会调查 |
3.1 调研设计 |
3.2 调研村庄基本情况 |
3.3 调研结果 |
3.4 不同村庄村民主体性对比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性发挥现状与影响因素 |
4.1 村民主体性发挥现状 |
4.2 乡村规划中村民在主体性发挥的影响因素 |
4.3 本章小结 |
5 基于村民主体性的乡村规划编制策略 |
5.1 发挥村民主体性的前提条件 |
5.2 以村民为主体的乡村规划编制原则 |
5.3 以村民为主体的乡村规划编制策略 |
5.4 具体措施建议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综述 |
3.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乡村治理和村规民约概述 |
(一)乡村治理与村规民约的含义 |
1.乡村治理的含义 |
2.村规民约的含义 |
(二)村规民约作用于乡村治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 |
1.村规民约作用于乡村治理的理论基础 |
2.村规民约作用于乡村治理的实践背景 |
(三)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
1.规制作用 |
2.引导作用 |
3.保障作用 |
4.传承作用 |
二、村规民约作用于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以湖南新化县为例) |
(一)新化县村规民约的制定 |
1.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 |
2.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 |
(二)新化县村规民约的运用 |
1.社会治安方面 |
2.村风民俗方面 |
3.邻里关系方面 |
4.环境改善方面 |
(三)新化县村规民约作用于乡村治理的实效 |
1.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乡村秩序 |
2.推进移风易俗,形成良好乡风 |
3.促进村民团结,凝聚村民力量 |
4.改善生活环境,打造美丽乡村 |
三、村规民约作用于乡村治理中的障碍分析 |
(一)村规民约自身建设因素 |
1.制定层面 |
2.内容层面 |
3.执行层面 |
(二)乡村社会环境因素 |
1.村落“个体化” |
2.人口“空心化” |
3.文化“衰落化” |
(三)国家行政权力干预因素 |
四、促进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对策 |
(一)健全村规民约的自身运行机制 |
1.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 |
2.规范村规民约的内容 |
3.完善村规民约的执行 |
(二)改善乡村社会治理环境 |
1.重建村落共同体 |
2.利用政策优势,供给人才保障 |
3.传承与创新乡土文化 |
(三)衔接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
1.明确乡镇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村民自治机制的关系 |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权利行使主体研究[D]. 徐周. 烟台大学, 2021(12)
- [2]70年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演进路径及经验研究 ——以社会组织化治理为视角[D]. 刘彦.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乡村有效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的研究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分析[D]. 石成. 江苏大学, 2020(05)
- [4]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调研报告[D]. 李钰.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5]比较视域下村庄治理体制改革实践研究 ——基于城郊村X村和城中村D村的考察[D]. 董晓宇.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1)
- [6]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研究[D]. 荣子钧. 湘潭大学, 2020(02)
- [7]汉族村落社会的宗族组织与权力结构 ——以云南省建水县铁所村为例[D]. 赵易金.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8]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D]. 薛奥. 河南大学, 2020(02)
- [9]乡村规划中村民主体性研究 ——以苏北乡村为例[D]. 刘林.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10]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研究[D]. 奉政.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标签:村民自治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村庄规划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