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唯一的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韦明翠,吴娅玲[1](2021)在《公司诉讼、法律责任与审计定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2010-2019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公司诉讼、法律责任与审计定价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与未涉讼公司相比,涉讼公司需要付出较高的审计费用;相对有限责任制,法律责任压力较大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对涉讼公司要求更高的审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并未显着增强公司诉讼与审计定价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最后运用倾向得分匹配等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发现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
曾琦[2](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机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鉴证的依赖程度和专业服务需求越来越大,监管部门、市场和公众对行业执业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迫切需要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质量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如何提升审计质量一直是国内外监管部门致力于解决的一大根本性问题。安然事件之后,各国均试图通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来提升审计质量重塑资本市场信心,但事与愿违,随着监管的加强,问题会计师事务所似乎越查越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危机四伏。本文认为加强监管是维护注册会计师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但绝非唯一手段或途径,且并非治本之策。由于决定审计质量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都取决于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因此,本文认为提升审计质量的根本在于对注册会计师人力资本的激励,即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什么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如何管理这些注册会计师,而对注册会计师人力资本的激励主要来源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对于“人合”和“智合”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内部治理体系的核心应当是合伙人晋升与退出机制,而合伙人晋升机制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激励机制,可以称之为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审计质量的微观基础。因此,本文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机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作为核心研究问题,以期找到提升审计质量的“钥匙”。近年来,在相关政策的鼓励下,合伙制正逐步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年的合伙人晋升实践,这为本文实证考察合伙人晋升机制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审计质量积累了经验数据。鉴于此,本文采用归纳演绎法理论分析为什么要晋升合伙人以及如何晋升合伙人,构建合伙人晋升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对几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访谈梳理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的现状,利用天眼查网站公开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数据,实证考察合伙人晋升是否以及如何审计质量,以及不同的合伙人晋升机制对审计质量会产生怎样的不同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注册会计师晋升合伙人后审计质量显着降低。因为注册会计师晋升合伙人后显着增加的业绩压力侵蚀了新晋合伙人的独立性,使得新晋合伙人后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显着降低,审计调整金额显着下降;作用机理检验发现,合伙人晋升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存在于重要客户中。其二,合伙人晋升经验条件可以提高审计质量。相比没有设计合伙人晋升经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合伙人晋升经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更高,审计经验与审计质量的正相关关系主要出现在设计合伙人晋升经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其三,合伙人晋升来源限制可以提高审计质量。相比没有设计合伙人晋升来源限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合伙人晋升来源限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更高,合伙人晋升来源限制主要是通过增强审计契约的稳定性来提高审计质量。其四,合伙人晋升频率控制会降低审计质量。相比没有设计合伙人晋升频率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合伙人晋升频率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更低,作用机理检验表明合伙人晋升频率控制主要是通过影响合伙人晋升的经验条件设计来影响审计质量的。
刘璐瑶[3](2020)在《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文中指出享有“经济警察”美誉的证券审计师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形成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毫无疑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证券审计师负责。然而,随着证券市场中审计失败的案件不断被发现,藏匿已久的康得新、康美药业、大智慧、九好集团、绿大地和万福生科等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被暴露于公众目光之下,使得公众对证券审计师的信任度逐渐降低。尽管财务舞弊事件中未能勤勉尽责、发挥审慎监督功能的审计师将受到行政处罚,但却极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遭受投资损失的股东若只依赖于行政监管,并不能得到相应补偿。随着受损股民诉讼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媒体机构的争相跟踪报道,人们已经开始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聚焦到公司背后的证券审计师身上。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同时,证券审计师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合理注意义务,后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已经不单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理论问题,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重点问题。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法学、会计学的相关知识,立足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探析我国证券审计师审计失败而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文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证券审计师责任承担现状分析。首先定义了证券审计师的概念,并明确其在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任务及意义;其次,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承担和民事责任承担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重行政、轻民事”的现状,并从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力度和方式角度出发,肯定了民事责任承担更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结论;最后指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条件的存在,可能成为判定民事责任的阻碍。第二部分: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来源和边界。首先分析了《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发现由于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低于证券法从而引起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无法“平起平坐”的问题;其次《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审计师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最后通过讨论《审计准则》的优缺点,指出了其作为部门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第三部分:连带责任构成要件分析。首先从主观意图出发,讨论了证券审计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现行法规定最模糊的过错问题,从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讨论,并对实务中常见的具体过错方式举例说明;其次从因果关系出发,对因果关系的现行法依据、认定标准等展开讨论,并主张采用二分法理论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分析;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第三人范围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兼顾第三人和证券审计师双方利益,采用个案个判方式对第三人范围进行限缩。第四部分:以前三个章节的理论分析为基础,以大智慧案件为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判决证券审计师承担连带责任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障碍。首先介绍了大智慧案件的基本背景以及引起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概况,其次对大智慧公司舞弊方式以及立信所审计失败的具体原因逐一分析,最后结合判定立信所承担责任的主要争议点,揭示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故意和过失认定标准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解决和明确的部分。第五部分: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通过对前四个章节的回顾,结合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现状,分别给出两部分建议:首先,针对我国现行法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建议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同时将按份责任相关规定吸收到《证券法》规则中;其次,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建议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厘清故意和过失,并对过失的性质和程度做出更明确的划分,以期在解决我国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提供些许帮助。
万学朝[4](2020)在《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文中指出在2010年和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文件《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转制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才能继续参与与会计有关的证券业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政策指导下逐渐开始改变其组织形式。因此,本文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推动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背景下,基于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的视角,选取2009-2019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前后的数据,以其服务的以上海和深圳A股的所有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前后法律责任在审计质量中的作用,检验此次政府推动下的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过渡后,事务所和合伙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得到了加强,也提高了其法律风险意识,并且有利于端正工作的谨慎态度,加强控制审计风险,使审计质量的整体水平显着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效显着。具体表现为:法律责任变更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更加完善,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得到了提升,也越来越有可能向客户发布非标准审计意见,客户更愿意选择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且审计收费也大大增加。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计划取得了令人惊讶的结果,合理有效的审计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对审计市场法律责任的监督对会计师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将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发展并向国际推进。
许彻[5](2020)在《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财务报表使用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依赖性加大,第三方的审计工作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在分割国内市场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并取得良好的表现。然而,在各大会计师事务所快速成长的同时,审计质量控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近年来,A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典范,在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大力推动与帮助下,通过四次合并实现了经营规模快速扩大、经营收入不断增长,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名列前茅。在取得辉煌的发展成绩的同时,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处罚也随之而来。由此说明,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不容忽视,其内部建设依然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首先,本文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影响因素及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的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借鉴质量控制相关理论,从过程控制角度入手,将控制流程按照时间节点划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并分别进行现状分析及总结归纳。其次,利用灰色理论及网络分析(G-ANP)评价法设计审计质量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对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进行建模分析。通过对比与分析执业中心及40家分所的输出结果,本文得出A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事前风险评估难以执行、分所事中控制水平较低、审计业务出现私有化现象、项目复核难以保持独立性、事后监督未落实等诸多审计质量控制问题。然后,从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个方面对其审计质量控制问题形成原因及影响因素进行深入探讨。最后,针对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出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及建议。本文研究对于提高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A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品级赢得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缓冲时间。
朱露容[6](2020)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文中指出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经济警察”,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督作用与日俱增,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发表的审计意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财务造假丑闻,从银广夏、万福生科到康美药业,再到大智慧,每个丑闻背后都存在着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没有及时揭露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3年和2007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司法机构进一步追究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件时可能遇到的很多法律问题,例如损害赔偿无章可循、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等,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为有效审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现状相结合,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独特的责任承担体系进行了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配置方式进行探讨,并对其责任体系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及思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有效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将民事赔偿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期能对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借鉴作用,从而保障投资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本文融合了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大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对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三种不同的过错情形进行清晰的界定,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合理配置提供理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以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例进行分析,以检验本文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开篇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对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与成果进行综述,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并简要介绍本文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相关概念依次作出界定,详细阐述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接着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涉及的相关理论。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智慧审计失败而引发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例,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大智慧的处罚结果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概述,接着通过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分析,探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及方式。第四部分就民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配置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将分析得出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运用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诉讼案中,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合理的配置。最后总结全文,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李成琳[7](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现如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是财务报告预期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的质量水平在经济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对审计行业而言尤为重要,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行业内实现快速发展、建立良好声誉的重要基础。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质量受到外部及内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组织形式下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有所区别,这使得组织形式成为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财政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立信、中瑞岳华、天健、信永中和、大信等9家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跟随政策在2011年实现转制。本文着重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是否对审计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特殊普通合伙制又存在哪些固有缺陷以及应采取哪些相应的措施。目前与事务所转制相关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转制具有积极作用的理论推断,通过采集大样本数据开展实证研究,这种对大量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法比较粗糙且单一,缺少运用已经转制的单个内资事务所作为案例进行针对性分析的研究,同时缺少引入未转制事务所进行横向对比分析的研究形式。本文创新地选取了第一批进行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综合实力处于中间水平的大信作为主要案例研究对象,分析其在2011年完成转制后审计质量的变化情况,并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引入未在2011年实行转制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横向对比对象,从而使得案例分析更加全面,研究结论更能代表转制对审计质量影响的一般水平。本文旨在更好地丰富国内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文献,也可为市场、投资者及监管机构需要的信息提供参考,促进经济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完善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是监管部门大力支持的一项政策,为此也多次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转制对整个行业的优化、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规范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积极响应政府政策、努力发展自身实力,因此案例研究的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检测转制政策的有效性。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转制对大信的审计质量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这种影响较小,积极作用十分有限,现如今特殊普通合伙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制约事务所的发展。实现审计质量水平的持续提高需要事务所、执业人员、政府、企业、预期使用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杨扬[8](2020)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审计失败案例层出不穷,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受到严重质疑,如何提升审计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成为整个审计行业都需要面临和关注的问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目前我国权威影响力名列三甲的综合性民族事务所品牌,近几年屡次受到证监会的处罚,亟需加强其审计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审计质量以稳固行业地位。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在梳理总结国内外审计质量控制内涵、控制制度、影响因素与提升对策的基础上,结合实习经历阐述了立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现状,针对发现的审计质量控制问题,采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立信事务所2009-2018年审计客户样本数据,得出了对立信事务所审计质量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研究发现:事务所收取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费用、上市公司的内控风险指数与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呈显着正相关的关系,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的审计质量更高,审计客户的重要性程度、审计客户的规模与审计质量呈显着的负相关关系,独立董事比例并不能够完全代表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根据存在的问题及审计质量影响因素,提出从审计人员控制、审计程序控制、审计主体独立性约束及分所管理模式4个角度完善审计质量控制。该论文有图6幅,表7个,参考文献59篇
唐衍军[9](2018)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审计是资本市场规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业务执行的主体,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还需要提高审计质量,从而维护会计信息安全、保障资本市场有效运转。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1980年恢复重建后,一直在探索审计质量提升与可持续发展之路,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2009年国办56号文件颁布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完成了以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为主要内容的组织形式转换。转制的顺利完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成为行业发展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变革。审计质量是关乎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是否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成为行业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公司制与合伙制两种基本企业组织形态之间的差异不仅表现在外在的风险承担方式上,更存在于内部决策权配置与收益分配机制中。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所引致的治理结构下权责分配机制的变化,不仅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而且对于审计师的执业行为和工作态度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各国(地区)的审计实践充分表明,维持高质量审计服务并对客户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合理保证,是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市场声誉和竞争优势的基础,而这一切又与审计师的知识资本水平及其执业审慎性密切相关。知识资本不仅具有很强的价值创造力,而且能够在被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中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增殖,有助于审计师获取和积累新的更具创造力的知识和技能。高知识资本审计师具有较强的能动性与学习能力,对知识资本的运用能力也更强,需要对他们的专用性投资进行有效激励,以更好地发挥知识资本的动态增值性与价值创造力。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及其治理结构中所内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影响审计师有效获取知识并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高质量执业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及其审计质量提高效应研究拓展到审计师个体层面,并进而对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进行动态考察,理论与现实意义都较为重要。本文由审计师知识资本的动态特征入手,分析知识资本运用过程中能动创造性与动态增值作用实现的路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后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整体差异对知识资本创造以致审计质量提高的影响效果。首先由决策权配置、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等权责分配机制变化的多重视角,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做了系统考察;并将研究视角拓展到审计师个体层面,探讨事务所转制背景下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动态关系,揭示不同治理结构下权责分配机制差异对审计师行为以及审计质量的影响;在理论分析与数理模型推导的基础上,提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基础命题;以基础命题为依据进行演绎推理提出具体的待检验假说,并基于我国特定的经济环境和制度背景设定合理的计量检验模型,选取2007至2015年之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相应的审计报告为初始研究样本,对待检验假说进行实证检验,并基于实证分析结果得出具体的研究结论。整体而言,理论与实证分析得出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公司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决策权配置、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机制的整体变化对审计师执业行为产生了很强的激励作用,提高了审计师的执业努力程度与执业审慎性,进而有助于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整体提升。以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所引致的权责分配机制变化的多视角分析为基础,通过数理模型推导提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基础命题,进而通过演绎推理提出基于事务所整体质量控制和风险识别情况下的理论假说并对其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显示:(1)伴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其内部治理结构与权责分配机制也随之改变,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内的决策权配置与收益分配机制提高了审计师的合作意愿与执业积极性,风险共担机制增加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并敦促其提高风险意识,这些方面都有助于提高审计师的执业努力程度和执业审慎性,从而对客户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操纵的行为表现出了更强的抑制作用,整体上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2)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的风险分担机制增加了审计师个体的法律责任,使得他们在面对高法律风险客户时保持更高的警惕性,对这类客户的风险意识也更为敏感,进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更为谨慎的审计程序,意图降低审计失败以及由此遭致的审计诉讼风险的概率,在客观上提高了所审计公司财务报表的盈余质量。(3)在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后样本进行分组后,数据表明不同组织形式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师对法律风险的识别及控制情况仍然存在差异,并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转制政策带来的预期法律风险变化做出了预防性反应,从而对高法律风险客户盈余操控行为的抑制作用更加显着。(4)剔除国际“四大”国内合作所的相关样本后对本土事务所转制效果的集中考察,同样显示事务所转制促进了审计执业对上市公司盈余操纵行为抑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并进一步抑制了高法律风险公司的高盈余操纵现象。(5)区分上市公司盈余操纵的方向之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于上市公司正向盈余操纵行为的抑制效果非常显着,并且这一现象在高法律风险公司财务报表样本中表现得更加明显;而对于负向盈余操纵行为,上述抑制效果虽然存在但表现并不明显,这可能与审计师执业过程对客户公司管理层的正向盈余操纵行为保持更高的审慎性有关。第二,审计师的知识资本水平越高其胜任能力与独立性程度越高,从而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并且审计师的受教育程度与执业经验之间在提高审计质量方面存在着交互效应。在分析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数理模型推导提出基础命题,进而实证考察了审计师教育水平和执业经验两个方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1)审计师个体所受的教育水平越高,其所拥有的通用性审计业务知识和技能也就越多,较强的学习能力也有助于知识资本的进一步积累,使得审计师拥有较强的胜任能力,从而对被审计客户管理层的财务报表盈余操纵行为表现出较强的抑制作用,进而提高了审计报告质量。(2)执业经验较为丰富的审计师自身的风险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更强,能够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根据被审计客户的财务及治理状况确定被审计公司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错报或漏报的范围,并进行有效的职业判断,从而更加有助于保证财务报表信息的可信性并提高审计质量。(3)审计师所接受的学历教育水平越高其学习能力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也就越强,能够在审计执业的过程中随着经验的增加而不断获取新的审计相关业务知识,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控制审计风险、适应新的审计业务以及进行有效的职业判断的能力,这有助于其更好地进行审计工作、保证客户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4)区分上市公司盈余操纵的方向之后,结果显示审计师知识资本水平的增加能够提高审计师的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而更好地发挥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正向盈余操纵的抑制作用,而对于客户公司管理层的负向盈余操纵行为,上述抑制效果虽然存在但表现并不明显。审计师的教育水平和执业经验两个变量之间所产生的交互效应,也主要表现在对上市公司正向盈余操纵行为的抑制作用上。(5)对于审计报告的签字复核审计师而言,其所受的教育水平和拥有的执业经验与被审计客户财务报表可操纵性应计绝对值之间的相关性均不明显,说明他们对于具体审计项目主要起到二级或三级复核作用,在较少参与审计项目执行的情况下,即便拥有较高的知识资本也难以进一步指出被审计客户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在审计执业和审计质量提高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第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的权责配置与晋升机制,对高知识资本审计师的专用性投资有更好的激励效果,从而影响知识资本能动创造性与动态增值作用的发挥,强化了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之间的正向关系。首先分析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高知识资本审计师及其知识资本运用能力的影响,并通过数理模型推导命题,进而合理设定计量模型以进一步检验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理论假说。研究结果显示:(1)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晋升激励与权责分配机制作用下,教育水平较高的审计师在现有显性知识资本基础上进行知识集成的动机会更强,更加有助于其知识资本动态增值作用的实现,从而更快地获取和掌握新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在事务所执业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质量保证的公允性程度更高。(2)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在合伙人晋升与权责分配机制激励作用下,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审计师可以凭借其较高的知识集成能力,通过“干中学”过程中的隐性知识积累,不断获取更多新的审计业务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知识资本的自我循环累积效应,进一步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能力,从而对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表现出更强的抑制效果。(3)样本分组测试的结果表明:高教育水平审计师对事务所转制前后权责配置机制的变化更加敏感,更加倾向于进一步对知识资本进行专用性投资来提高胜任能力,从而在决策权配置和收益分配方面谋求更多权益,并规避由事务所转制所引致的风险或潜在损失,对上市公司盈余操控行为的抑制作用更加显着;伴随着事务所转制带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变化,执业经验丰富的审计师通过“干中学”过程对知识资本进行专用性投资的意愿更强,并且凭借较高的知识集成能力不断获取更多新的审计业务知识和技能,其执业行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盈余操纵现象的抑制效果不断增强。(4)本土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合伙治理结构在发挥高知识资本审计师激励作用方面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教育水平和执业经验较高的审计师通过发挥较高的知识吸收与集成能力,不断增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盈余操纵行为的抑制作用,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5)区分上市公司盈余操纵的方向后,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合伙人晋升与权责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下,高知识资本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正向盈余操纵行为表现出更强的抑制作用,但这种抑制作用在上市公司的负向盈余操纵行为中表现的不明显。综上所述,本文立足于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这一重要制度背景,由决策权配置、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等权责配置机制的多重视角,对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分析;进而深入到审计师个体层面探讨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并将这一关系嵌入到事务所转制所引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变化之中进行动态考察,揭示不同治理结构下权责分配机制差异对审计师行为以及审计质量的影响,以期推进对审计质量提升机理的研究,深化对知识型员工激励与知识型企业治理的认识。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本文由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决策权配置、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等权责配置机制的多重视角,对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做出系统和动态的分析与研究,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审计质量提高效应予以整体呈现,从而有助于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及激励机制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理论认识。其二,本文通过教育水平和执业经验两个基本维度,考察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并以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所引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变化为视角,通过对审计师知识资本运用与增值过程的考察,系统分析审计师知识资本实现动态增值的作用路径与审计质量提升的内在机理,是对审计质量领域相关研究的动态深化。其三,本文研究聚焦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动态变化,对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研究,有助于提高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机制设计实施及其作用的理论认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实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本文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审计质量形成与提升机理以及知识型企业治理的认识,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制和发展政策的制定与评估提供了理论依据。
李奉林[10](2015)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将大大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为投资者等各方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一大批财务舞弊造假案,每个丑闻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安然-安达信,琼民源-海南中华、银广夏-中天勤等,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因提供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迅速增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损害赔偿无章可循等诸多问题,导致广大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正所谓久旱必有甘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颁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碰到的许多关键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及厘清,为有效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扫除了阻碍,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结合当前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了转制,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执业活动,签发审计报告,其可能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导致法律诉讼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体现当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这一注会行业特色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以此来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参照标准,提供给法官作为审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通过采用归纳推理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进行确定,分析厘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认识上的分歧,为构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以中美两国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背景,比较分析两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异同,寻求可以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以及通过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以检验本文理论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首先对本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定义分别作了界定,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征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演进历程。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以及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其次,详细阐述了英美和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三种表现形式。介绍了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标准发展趋势,重点探讨了审计本质属性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再次,分析界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及其执业过错行为范围;探讨了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的民事责任配置。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方法和分摊办法。对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下,应采用"二元论"标准的观点及理由。最后,以《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以侵权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理由在于:侵权责任说可以较好地防止法定责任说的立法难度,挣脱契约责任相对性的束缚,并将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纳入到民事责任范围,符合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统一性的目标和要求。(2)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宜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又不致使注会行业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3)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进过程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履行监督作用的好坏最终靠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特征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密切的联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动力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也应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4)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的状态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应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6)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以"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为标准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该标准既包含法律层面的"理性人注意"标准,又包含注会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根据"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标准,本文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及其执业过错范围分别作了界定。(7)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具有动态和交替的"二元"形态,承担有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能参与事务所管理决策,这些特征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引发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通过对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项目组内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期待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8)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性,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应该在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9)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适用交易价差法,同时将市场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损失从中剔除。并且,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诱空性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其内。(10)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在其民事责任的分摊上,采取"两分法"的规则,即当注册会计师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时,以连带责任进行约束,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发生执业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发生一般过失的执业行为时,适用比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仅需承担因自身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双重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使轻微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会陷入"深口袋"的困境,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11)通过《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案例对本文理论研究观点进行检验得出,本文的理论研究结果能够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能够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合理判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在尊重审计学科性质的基础上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标准平衡的趋势下,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的标准,统一在该标准框架下明确界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以及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范围。第三,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形态以及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运用了当前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能对当前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存在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存在的很多问题看法不一,双方都能认可的理论和方法处于深究与磨合之中,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仍需进一步验证。第二,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时间不长,相关案例资料非常少,使得本文只能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未必公允。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唯一的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唯一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诉讼、法律责任与审计定价(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
二、研究设计 |
三、实证分析 |
四、结论与启示 |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机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目标 |
1.4 研究内容 |
1.4.1 合伙人晋升的理论分析框架 |
1.4.2 合伙人晋升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1.4.3 合伙人晋升机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1.5 研究方法 |
1.5.1 归纳演绎法 |
1.5.2 实地访谈法 |
1.5.3 实证研究法 |
1.6 研究思路 |
1.7 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合伙人 |
2.1.2 合伙人晋升 |
2.1.3 合伙人晋升机制 |
2.1.4 人力资本 |
2.1.5 专业服务企业 |
2.1.6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
2.2 文献综述 |
2.2.1 合伙人视角下的审计质量研究 |
2.2.2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
2.2.3 文献述评 |
第3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的理论分析框架 |
3.1 会计师事务所的本质和特征 |
3.1.1 会计师事务所的本质 |
3.1.2 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 |
3.2 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权力 |
3.2.1 权力的界定 |
3.2.2 权力的来源 |
3.2.3 权力的作用 |
3.3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目标 |
3.3.1 总体目标 |
3.3.2 具体目标 |
3.4 会计师事务所晋升合伙人的目的 |
3.4.1 权益买卖观 |
3.4.2 利润分享观 |
3.4.3 留住人才观 |
3.4.4 资源继承观 |
3.4.5 本文的观点 |
3.5 利润分享制与工薪制的比较分析 |
3.5.1 基本模型 |
3.5.2 工薪制均衡 |
3.5.3 利润共享制均衡 |
3.5.4 比较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内部治理体系演进与合伙人晋升现状分析 |
4.1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体系的演进 |
4.1.1 挂靠阶段(1980-1998年) |
4.1.2 脱钩阶段(1998-2008年) |
4.1.3 转制阶段(2009年至今) |
4.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现状分析 |
4.2.1 关于合伙人晋升的监管制度分析 |
4.2.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的制度安排分析 |
4.2.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的实践分析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晋升合伙人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5.1.1 法律责任假说 |
5.1.2 业绩压力假说 |
5.2 研究设计 |
5.2.1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5.2.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 实证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多元回归结果 |
5.3.4 作用机理检验 |
5.3.5 控制内生性问题 |
5.3.6 稳健性测试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合伙人晋升经验条件设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6.2 研究设计 |
6.2.1 合伙人晋升经验条件设计的度量 |
6.2.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6.2.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3 实证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回归结果分析 |
6.3.4 作用机理检验 |
6.3.5 控制内生性问题 |
6.3.6 稳健性测试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合伙人晋升来源限制设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7.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7.1.1 封闭式晋升假说 |
7.1.2 开放式晋升假说 |
7.2 研究设计 |
7.2.1 合伙人晋升来源限制设计的度量 |
7.2.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7.2.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3 实证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分析 |
7.3.3 回归结果分析 |
7.3.4 影响路径检验 |
7.3.5 控制内生性问题 |
7.3.6 稳健性测试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合伙人晋升频率控制设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8.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8.1.1 稳定预期假说 |
8.1.2 宁缺毋滥假说 |
8.2 研究设计 |
8.2.1 合伙人晋升频率控制设计的度量 |
8.2.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8.2.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8.3 实证分析 |
8.3.1 描述性统计 |
8.3.2 相关性分析 |
8.3.3 回归结果分析 |
8.3.4 作用机理检验 |
8.3.5 控制内生性问题 |
8.3.6 稳健性测试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9.3.1 研究不足 |
9.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证券审计师责任承担现状 |
一、证券审计师概述 |
(一)证券审计师定义 |
(二)证券审计师主要任务 |
(三)证券审计师意义 |
二、证券审计师行政监管现状 |
(一)行政处罚方式及力度 |
(二)行政处罚现状分析 |
三、证券审计师刑事处罚现状 |
(一)刑事处罚方式及力度 |
(二)刑事处罚现状分析 |
四、证券审计师民事诉讼现状 |
(一)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
(二)民事赔偿问题分析 |
第二章 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来源和边界 |
一、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一)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责任来源 |
(二)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责任边界 |
二、注册会计师法 |
(一)在《注册会计师法》中的主要责任来源 |
(二)《注册会计师法》责任边界 |
三、审计准则 |
(一)在审计准则中的责任来源 |
(二)审计准则的适用争议 |
第三章 连带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证券审计师具有过错 |
(一)过错认定的分歧 |
(二)常见的具体过错行为方式 |
二、证券审计师过错与第三人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因果关系认定的现行法依据 |
(三)因果关系认定的应然标准 |
三、第三人范围 |
(一)第三人范围问题 |
(二)境外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
(四)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第三人损害的规定 |
第四章 “大智慧案”之证券审计师责任 |
一、“大智慧案”概况 |
(一)大智慧舞弊方式和结果 |
(二)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 |
二、立信所审计失败始末 |
三、立信所民事责任分析 |
(一)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
(二)故意和过失认定标准问题 |
第五章 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
一、修订《证券法》建议 |
二、连带责任司法实践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 |
1.2.2 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研究 |
1.2.3 法律责任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法律责任变更与审计质量的理论概述 |
2.1 审计质量 |
2.1.1 审计质量的内涵 |
2.1.2 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 |
2.1.3 审计质量的特征 |
2.2 法律责任变更 |
2.2.1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内涵 |
2.2.2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的过程 |
2.3 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理论依据 |
2.3.1 审计定价理论 |
2.3.2 审计质量理论 |
2.3.3 审计品牌价值理论 |
2.4 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3章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案例介绍 |
3.1 天职国际公司简介 |
3.2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行业背景 |
3.3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情况 |
3.3.1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体现 |
3.3.2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历程 |
第4章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案例分析 |
4.1 变更前后内部治理机制分析 |
4.1.1 所有权结构情况 |
4.1.2 分所管控情况 |
4.1.3 审计风险控制情况 |
4.2 变更前后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
4.2.1 年龄结构情况 |
4.2.2 学历结构情况 |
4.2.3 注册会计师结构情况 |
4.3 变更前后发表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
4.3.1 非标审计意见出具频率情况 |
4.3.2 考虑ST客户后审计意见情况 |
4.3.3 非标审计意见具体类型情况 |
4.4 变更前后客户选择分析 |
4.4.1 客户数量情况 |
4.4.2 客户量级情况 |
4.4.3 客户流动性情况 |
4.5 变更前后审计收费分析 |
4.5.1 样本选择 |
4.5.2 审计收费趋势分析 |
4.5.3 审计收费变化具体分析 |
第5章 政策建议 |
5.1 完善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
5.2 增强事务所法律风险意识 |
5.3 加强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 |
5.4 放开行业自律相应的自我监管 |
5.5 强化对审计项目的全程监控 |
第6章 结论和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案例启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5)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审计质量 |
2.1.2 内部控制 |
2.1.3 审计质量控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声誉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有效控制理论 |
3 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现状分析 |
3.1 A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
3.1.1 组织框架 |
3.1.2 人员配置 |
3.1.3 经营现状 |
3.2 审计质量事前控制现状分析 |
3.2.1 业务承接模式及具体措施 |
3.2.2 审计计划设计要求及程序规范 |
3.3 审计质量事中控制现状分析 |
3.3.1 业务流程控制要求及执行情况 |
3.3.2 三级复核制度措施及执行情况 |
3.4 审计质量事后控制现状分析 |
3.4.1 底稿归档制度的落实情况 |
3.4.2 事后监督程序的执行情况 |
4 基于G-ANP评价法的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实证分析 |
4.1 设计原则 |
4.2 数据整理 |
4.3 基于G-ANP评价法的指标设计 |
4.3.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3.2 ANP模型设计 |
4.3.3 指标权重计算 |
4.4 基于G-ANP评价法的模型计算 |
4.4.1 模型运算 |
4.4.2 输出结果 |
4.5 评价结论 |
5 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审计质量事前控制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1 控制环境存在缺陷 |
5.1.2 风险评估程序难以执行 |
5.1.3 审计业务出现私有化现象 |
5.2 审计质量事中控制问题及原因分析 |
5.2.1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5.2.2 项目复核难以保持独立性 |
5.2.3 分所事中控制水平较低 |
5.3 审计质量事后控制问题及原因分析 |
5.3.1 事后监督制度未落实 |
5.3.2 应急管理制度缺失及原因分析 |
6 A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的对策 |
6.1 事前控制阶段相关对策 |
6.1.1 改善事前审计环境 |
6.1.2 权衡客户优选与业务扩展的矛盾 |
6.1.3 建立客户分类管理机制 |
6.1.4 制定人员调配最优化方案 |
6.2 事中控制阶段相关对策 |
6.2.1 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过程监控 |
6.2.2 提高复核独立性 |
6.3 事后控制阶段相关对策 |
6.3.1 改进事后监控抽样方式 |
6.3.2 建立统一的事后评价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
1.2.2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研究 |
1.2.3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理论概述 |
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概念界定 |
2.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2.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 |
2.1.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 |
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 |
2.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 |
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理论基础 |
2.3.1 侵权责任理论 |
2.3.2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2.3.3 欺诈市场理论 |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
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 |
3.1.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概况 |
3.1.2 大智慧的概况 |
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的情况介绍 |
3.2.1 大智慧财务舞弊情况介绍 |
3.2.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大智慧处罚结果 |
3.2.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分析 |
3.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 |
3.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认定 |
4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讨论 |
4.1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分析 |
4.1.1 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相关规定 |
4.1.2 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额最高限额的确定 |
4.1.3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1.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民事责任配置分析 |
4.2.1 我国法律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的规定 |
4.2.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3 合伙人与项目组成员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 |
5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大智慧财务舞弊引起民事诉讼,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 |
5.1.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民事责任配置不明晰 |
5.1.3 事务所外部民事责任配置,不同过错对应不同赔偿份额 |
5.1.4 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各异 |
5.2 政策建议 |
5.2.1 设立注册会计师责任鉴证机构 |
5.2.2 设置事务所最高赔付限额类型 |
5.2.3 设置事务所内部清偿顺序和比例 |
5.2.4 完善合伙人个人财产申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研究的应用价值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本文以下的结构安排 |
2 文献回顾 |
2.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
2.2 审计质量 |
2.2.1 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
2.2.2 衡量审计质量的指标选取 |
2.3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
2.4 概括性评论 |
3 理论分析 |
3.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
3.2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影响审计质量的理论应用 |
3.2.1 组织形式理论 |
3.2.2 声誉理论 |
3.2.3 “深口袋”理论 |
3.2.4 舞弊三角理论 |
4 审计质量的总体情况及适用模型 |
4.1 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总体情况 |
4.2 审计质量模型 |
4.2.1 专业胜任能力 |
4.2.2 审计投入成本 |
4.2.3 审计的独立性 |
4.2.4 审计质量需求 |
4.2.5 审计环境 |
4.3 非处罚性监管与审计质量 |
5 案例分析与讨论 |
5.1 案例选择与分析框架 |
5.1.1 案例选择与案例概述 |
5.1.2 案例分析的整体框架 |
5.2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5.2.1 专业胜任能力 |
5.2.2 审计投入 |
5.2.3 审计的独立性 |
5.2.4 审计质量需求 |
5.2.5 审计环境 |
5.2.6 收到问询函的数量 |
5.3 案例讨论 |
5.3.1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后的审计质量 |
5.3.2 特殊普通合伙制存在的问题 |
6 研究结论与实践启示 |
6.1 总结与分析结论 |
(1)防止质量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
(2)完善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
(3)建立新型鉴定委员会 |
6.2 本文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简介及其审计质量控制现状 |
2.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
2.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现状 |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
3.1 审计执业主体的独立性问题 |
3.2 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
3.3 实习生比例过高且胜任能力不足 |
3.4 审计投入影响审计程序的完整性 |
3.5 分所管控及薪酬激励问题 |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
4.1 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
4.2 审计质量控制模型构建 |
4.3 审计质量影响因素评估 |
5 提高立信审计质量控制有效性的建议 |
5.1 审计人员控制 |
5.2 审计程序控制 |
5.3 加强审计主体独立性约束 |
5.4 完善分所管理模式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 |
2.1.1 理论研究层面 |
2.1.2 实证研究层面 |
2.2 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 |
2.2.1 教育水平维度 |
2.2.2 执业经验维度 |
2.3 文献评述 |
3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的理论概述 |
3.1 审计质量的内涵、影响因素与度量指标 |
3.1.1 审计质量的内涵 |
3.1.2 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
3.1.3 审计质量的度量指标 |
3.2 审计师知识资本的内涵、特征与衡量维度 |
3.2.1 审计师知识资本的内涵与特征 |
3.2.2 审计师知识资本的衡量维度与度量指标 |
3.3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概念的界定与组织形式比较 |
3.3.1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概念的界定 |
3.3.2 公司制与合伙制之间权责分配差异的比较分析 |
3.3.3 合伙制范畴下若干具体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
3.4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的理论基础 |
3.4.1 知识基础观与动态能力理论 |
3.4.2 知识集成理论 |
3.4.3 知识治理理论 |
3.4.4 高阶梯队理论 |
4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的机理分析 |
4.1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 |
4.1.1 基于决策权配置视角 |
4.1.2 基于利润分享视角 |
4.1.3 基于法律责任视角 |
4.1.4 模型分析与命题提出 |
4.2 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 |
4.2.1 教育水平维度的分析 |
4.2.2 执业经验维度的分析 |
4.2.3 模型分析与命题提出 |
4.3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 |
4.3.1 审计师知识资本特征与审计质量动态提升路径 |
4.3.2 激励机制变化下的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 |
4.3.3 模型分析与命题提出 |
4.4 本章小结 |
5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的实证检验 |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 |
5.2.2 变量定义 |
5.2.3 模型设定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检验 |
5.3.3 多元回归分析 |
5.4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测试 |
5.4.1 进一步分析 |
5.4.2 稳健性测试 |
5.5 本章小结 |
6 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的实证检验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 |
6.2.2 变量定义 |
6.2.3 模型设定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检验 |
6.3.3 多元回归分析 |
6.4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测试 |
6.4.1 进一步分析 |
6.4.2 稳健性测试 |
6.5 本章小结 |
7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的实证检验 |
7.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 |
7.2.2 变量定义 |
7.2.3 模型设定 |
7.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检验 |
7.3.3 多元回归分析 |
7.4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测试 |
7.4.1 进一步分析 |
7.4.2 稳健性测试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1 本文研究结论 |
8.1.2 未来研究方向 |
8.2 政策建议 |
8.2.1 加强对知识资本的管理促进审计师能力的发挥 |
8.2.2 变知识管理为知识治理打造事务所核心竞争力 |
8.2.3 完善自律监管协同机制巩固事务所转制的成效 |
8.2.4 构建校所协同育人机制提高审计行业人才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科研成果 |
(10)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 |
1.2.2 关于审计报告真实性认定研究 |
1.2.3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合伙人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
1.2.4 关于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
1.2.5 对研究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局限性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局限性 |
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概述 |
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 |
2.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2.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 |
2.1.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2.2.1 英美法系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2.2.2 大陆法系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2.2.3 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学说和规定 |
2.2.4 本文观点 |
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3.1 无过错责任原则 |
2.3.2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
2.3.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2.3.4 本文观点 |
2.4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4.1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2.4.2 注册会计师具有执业过错 |
2.4.3 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
2.4.4 投资者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2.5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2.5.1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2.5.2 欺诈市场理论 |
2.5.3 侵权行为法理论 |
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 |
3.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表现形式 |
3.1.1 虚假记载 |
3.1.2 误导性陈述 |
3.1.3 重大遗漏 |
3.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 |
3.2.1 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
3.2.2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标准的认定 |
3.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 |
3.3.1 重大性相关概念辨析 |
3.3.2 美国法律规定的重大性标准 |
3.3.3 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大性标准 |
3.3.4 对重大性标准的评析和认定 |
4.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其配置 |
4.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 |
4.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认定标准:"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 |
4.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行为范围认定 |
4.1.3 在"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框架内认定 |
4.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民事责任的配置 |
4.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 |
4.2.2 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3 合伙人与非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5.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及分摊 |
5.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5.1.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 |
5.1.2 美国及其他地区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
5.1.3 我国法律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
5.1.4 特殊普通合伙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
5.2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确定 |
5.2.1 美国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 |
5.2.2 我国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 |
5.2.3 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评析及认定 |
5.3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 |
5.3.1 赔偿责任分摊的基本方法 |
5.3.2 美国法律对赔偿责任分摊的规定 |
5.3.3 我国法律对赔偿责任分摊的规定 |
5.3.4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分摊的确定 |
6.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一个典型案例的检验 |
6.1 案例: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 |
6.1.1 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
6.1.2 案例分析 |
6.2 研究设计 |
6.2.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 |
6.2.2 对当事注册会计师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认定 |
6.2.3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确定及分摊 |
7.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唯一的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诉讼、法律责任与审计定价[J]. 韦明翠,吴娅玲.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02)
-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机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D]. 曾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20
- [3]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D]. 刘璐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D]. 万学朝.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1)
- [5]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研究[D]. 许彻.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6]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D]. 朱露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7]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D]. 李成琳.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8]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研究[D]. 杨扬.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20(02)
- [9]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师知识资本与审计质量研究[D]. 唐衍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18(04)
- [10]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D]. 李奉林.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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