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张欣[1](2021)在《论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当下信息技术与交通方式日新月异的变化与发展,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越来越方便快捷,这一现状在为人类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无可避免地为各国的犯罪分子的外逃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而当犯罪分子一旦踏出本国领土,对其进行制裁就将面临重重阻碍,需要犯罪分子出逃国家以及犯罪分子外逃前往国家达成合作方能将犯罪分子追逃回国。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强化的大背景下,犯罪分子外逃情况无可避免地愈加严峻,这一现状推动我国努力对外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促进境外追逃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包括国家之间开展的引渡、遣返、狭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合作。然而,我国对外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最大的障碍即为国家之间刑罚、人权理念不同而产生的死刑不引渡原则,该原则使得废除死刑国家在是否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决定中掌握着主动权,相应地,保留死刑国家在合作过程中往往会陷入被动。在实践当中,死刑不引渡原则影响的不仅仅是引渡,同样会影响遣返等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行,换言之,如果同我国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对方国家为废除死刑的国家,那么理论上该国有很大的可能性会以“中国尚未废除死刑”为理由拒绝我国提出的任何刑事司法合作请求,导致我国在追逃工作的进程当中困难重重。此时,量刑承诺制度即成为我国在短期内无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能够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方式。量刑承诺是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请求国向被请求国做出关于对被请求人在回国受审后予以刑罚变更的承诺的制度,在实践当中包括刑期的变更、刑种的变更以及刑罚执行的变更三种方式。量刑承诺制度在保留死刑国家与废除死刑国家之间搭起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桥梁,在合作请求国作出量刑承诺,被请求国表示接受之后,双方国家之间即能够绕过国家间立法司法层面认知差异,顺利达成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说量刑承诺制度是一个既尊重被请求合作国人权认知、又能实现请求合作国刑事管辖权的制度,其成功适用对于合作双方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着眼于我国现状,我国对于量刑承诺制度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该制度目前在立法与实践当中均不完善,在面对尚未同我国签订附有量刑承诺相关规定的双边引渡条约的废除死刑国家时,我国追逃工作正面临着重重困境:在我国暂时无法废除死刑的情况之下,基于我国量刑承诺制度不完善的现状,我国作出的量刑承诺越来越无法取信于对方合作国家,我国量刑承诺的适用率也相应变低。基于这一现状,本文从立法以及实践两个层面对于造成目前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面临的困境的诸多成因进行剖析。在立法中,存在我国关于量刑承诺的立法法律位阶较低、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承诺制度适用于遣返、我国量刑承诺程序性规定存在空白、量刑承诺制度与我国审判管辖制度不契合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我国司法裁判文书未体现量刑承诺效力、中外司法实践方式存在差异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明晰了量刑承诺制度在建立以及具体运行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循的应然理念与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国家主权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以及法治原则,从而立足于前文提出的立法与运行两个层面的具体问题,针对如何完善我国量刑承诺制度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以期能够尽快突破我国当下在追逃工作当中面临的困境。
周岸岽[2](2019)在《我国与周边国家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以我国陆疆省区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文中研究说明与陆疆省区涉外刑事案件的地域性特点相适应,陆疆省区的刑事司法协助呈现出直线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在我国陆疆省区普遍存在对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误区、对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部分问题存在认识偏差等问题。针对刑事司法协助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该加强基础性研究,从厘清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关系着手。其次,要加强适应性研究,积极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双向衔接。最后,要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刑事司法协助路径进行规范性分析。
丁兆刚[3](2020)在《《刑事司法协助法》背景下我国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填补了我国与外国互相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空白,打开了外国在华申请刑事司法协助的方便之门,也为我国进行境外追赃奠定了国内法依据。作为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境外追赃”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原本属于该国的财产(包括该国企业或自然人所有的财产),因犯罪分子的原因而转移到境外,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配合才能使这部分财产回归资产流失国的跨境追回方式。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的国际公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及各国法律对犯罪财产的没收与返还都有详细的规定,而且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法》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没收与返还机制。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将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纳入立法范畴,也没有构建资产分享制度,同时对条约的司法适用问题也没有过多的提及。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可以参考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法》以接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趋势。第一,在立法层面,应当建立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资产分享和条约的司法适用制度,引入犯罪收益概念,并积极与其他国家缔结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弥补我国在境外追赃法律方面的不足。第二,在管理机制层面,明确刑事司法协助的对外联系机关,组建境外追赃专门机构。第三,构建《刑事司法协助法》配套机制,通过完善我国没收制度、反洗钱法律规范,构建域外法查明平台及法律人才库,加强国际警务合作等一系列措施促进我国境外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
林圆圆[4](2020)在《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合作日益紧密、“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愈加深入人心的新时代背景下,缔结条约成为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和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条约的效力和正当性,条约缔结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是我国缔结条约的主要法律规范,《宪法》奠定了我国缔约权在国家机关中分配的基本原则,《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了我国条约缔结的程序。但随着我国条约缔结实践的迅速发展,新问题和新需求层出不穷,现有法律对条约缔结工作的规范作用正在逐步下降。实践中出现了条约缔结程序混乱、缔约权运行失衡和条约保留等重要问题规范缺失等不良现象,与条约缔结工作的严肃性和其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相违背。针对以上现象,国务院已于2017年发布了《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外交部在就修改《缔结条约程序法》进行各方面调研论证同时,其制定的《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草案)》也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因此,本文以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建议与措施,希望能对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意义。全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与我国条约缔结有关的法律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之中。除此之处,国务院出台的《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缔结条约程序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尽管其仍未获通过,也是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一个重要参考。最后,我国加入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相关规定也是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应该遵循的一部分。第二章比较分析了美国、德国、法国和英国这几个重要国家的条约缔结制度,并选取其中有益的地方,作为我国条约缔结制度的借鉴。第三章是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存在的重点问题研究。本章分为三节,分别对我国条约名称及定性问题、我国缔结条约程序问题和我国缔结条约实体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基本上涵盖了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的各方各面。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针对我国条约名称及定性存在的问题,建议设立一个条约事前评估机制,并对该机制具体设计方案进行了论述;针对我国缔结条约程序存在的问题,除了完善现有的批准、核准、备案与登记程序外,还建议完善利益相关方和个人参与条约缔结程序的机制和增加对条约谈判工作的规范;针对我国缔结条约实体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缔约权,增加国家主席的主动缔约权和明确条约保留制度。
杨尧[5](2020)在《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海外投资是政府主导型的海外投资,在此过程中中国的国有企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中国海外投资的主力军和国家政策的执行者。由于国有企业是由中国政府直接投资或控股的,所以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因腐败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但是国有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也是中国政府经济和战略利益的损失。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国有企业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现象普遍增多,如何对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腐败资产进行追回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依据,既有国际法律依据,也有国内法律依据。但是从法律的规则设计和运行时效来看,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存在着法律困境,其中国际法律困境包括未与腐败资产主要流入国订立双边引渡条约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已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设计腐败资产追回的内容过于粗略简单;国内法律困境包括腐败资产追回的刑事没收程序不完善,民事没收法律制度缺失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资产移交内容约定粗略。因此,从国际大环境与中国实际需要来看,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满足打造“和平合作”的国际法治环境需求;二是满足践行“国企担当”的社会责任需求;三是满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需求。落实到具体层面,中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在国际法律层面,通过中国政府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相关的双边引渡条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及资产追回合作谅解备忘录,来完善我国执法机关海外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依据;在国内法律层面通过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追回的内容、刑事没收特别程序以及民事没收制度等国内相关法律制度,来完善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国内法律依据。
孙昂[6](2020)在《《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缔约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研究——兼评国际法院“博雷尔案”》文中认为为克服无条约情况下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不确定性,中美两国间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设立了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权利与义务。协定内容也同时包含了可免除协助义务的各种情形,包括"根本利益例外"条款。关于由哪一方判断、由何机关判断、依何标准判断"根本利益例外"以及银行秘密和死刑案件能否适用"根本利益例外"等问题,需要对中美协定、相关国内法及国际实践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如果被请求方拒绝刑事司法协助,须向请求方说明理由,以便双方探寻剩余合作空间,并在一方拒绝就特殊个案提供协助后,确保双方仍能继续合作、照常履约。
赵东[7](2019)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肇始于17—18世纪的欧洲,以“理性崇拜”和“天赋人权”为核心的思想启蒙运动,宣告了近代人权思想的崛起,资产阶级所倡导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以此为契机,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基于人道主义刑罚观,在批判死刑的基础上,宣告了终身监禁时代的到来。其后的杰里米·边沁从功利主义刑罚观出发,认为执行死刑的代价与所收获的效果不成正比,而终身监禁比死刑更加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由此形成了终身监禁的两大理论支柱。在此思想的影响下,全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废除运动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终身监禁在很多国家的刑罚体系中都得到了确立,形成了风格迥异的不同模式。在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下,以废除死刑为“靶向”的终身监禁制度必然要影响到保留和适用死刑的中国刑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终身监禁制度的引入,是有其阶段的历史必然性的。但是,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的形势发展要求,并没有亦步亦趋地完全照搬国外的终身监禁制度,而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设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终身监禁制度。像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这种与众不同的“独树一帜”,也就有可能意味着问题、矛盾、疑难与缺陷,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思考、批判、解决与完善。最终使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从存在变为合理,从萌芽走向成熟,并对我国未来的刑罚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从刑法学、哲学、社会学三个维度上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展开研究,以本体——历史——现实——未来的逻辑线索构成论文的整体框架,具体的论述思路沿着本体概念与特征、历史源流、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对话与探讨、反思与批判、突破与重构、启示与展望的进路展开。在上述论述过程中,有反思、有批判、有建构;有借鉴、有启示、有展望,最终形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国际视野、中国视角和自己方案的格局。本文除引言外,内容共分六章展开论述,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篇,第三、四、五章为现实篇,第六章为未来篇,大约20余万字,各章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终身监禁制度概述。本部分遵循本体、历史、当代的逻辑顺序,系统梳理和研究了终身监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历史源流、当代立法模式等基础性问题。现代终身监禁的概念来自于英美,理论源自于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起源于明、盛行于清的“永远圈禁”制度和作为希伯来法系判例法的《塔木德》分别是中西方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源头。在当代世界各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中,美国采取了限制死刑基础上的绝对终身监禁模式,欧洲则采取了废除死刑基础上的相对终身监禁模式。这些不同的模式,对我国构建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理念、适用范围、类型选择、救济渠道等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二章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分析。在国家观的层面,揭示不同国家观视野下各种形态的终身监禁所具有的价值意蕴,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终身监禁的本质,并进一步回答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中,该如何去认识终身监禁这一源自于西方的刑罚制度,从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去把握终身监禁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性质和定位;在刑罚本体论的层面,分配主义的刑法本质论,很好地解决了终身监禁的立法威慑与司法适用问题。终身监禁是对国家实现高压反腐,保护国有财产和人民利益的刑罚根本目的和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的刑罚直接目的的部门法回应。刑罚权的根据应当是国家的统治权,刑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必然要体现国家意志而服务于现实的经济基础状况,终身监禁是对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拐点”上,为体现国家意志所做出的法律制度回应。终身监禁对改善我国的刑罚结构、推进死刑废除步伐、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全面贯彻我国现阶段法治反腐的政策、建立廉洁高效政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三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与适用。首先,本章梳理了我国有关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进行了立法解读。基于对立法规范的不同理解和解读,刑法理论上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了理论争讼:其一,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应当“从宽理解”还是“从严理解”?有从宽说、从严说、宽严一体说。其二,对我国终身监禁的刑罚性质应当如何定位?存在着中间刑罚说、死刑过渡说、死刑本质说、死刑替代说、特殊无期徒刑说;其次,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上。我国的终身监禁是从属于无期徒刑的,在后死刑时代,终身监禁成为主刑后,与无期徒刑相比,并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区别,而是具有方法论和体系化上的差异;再次,在终身监禁的适用上。适用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属于终身监禁是否可以减刑的问题,而是不适用终身监禁本身。而在执行终身监禁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应当按照刑法78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减刑。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并不违反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最后,通过对现有的四起终身监禁判例的分析研究,得出了从无期徒刑到终身监禁的适用数额标准跨度过大和终身监禁刑罚适用的数额边界是2亿元的结论,建构了情节整合下的“数额+情节”的终身监禁适用模式,揭示了判处终身监禁的司法逻辑,阐明了“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对终身监禁适用的重要作用。第四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批判。本章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性反思。对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与死缓、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与罚金刑、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规定、终身监禁与服刑人员、终身监禁的替代刑与定位、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刑罚体系性反思;第二部分从人性论、社会契约论、法的命令、正义理论几个不同的视角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展开法哲学的批判。第五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突破与重构。首先,从重构的前提限定、刑罚的衔接与协调、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特殊服刑人员的社会化处遇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重构需要考量的因素;其次,分别从观念困局、成本困局、管理困局、诉讼困局、刑期困局、刑种困局、适用范围困局七个方面重构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第六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与刑罚改革。分别从死刑改革的视角、刑罚轻缓化的视角、犯罪分层的视角、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视角、国际刑法的视角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进行了展望。以终身监禁为切入点,提出如下刑罚改革意见:建立增设新刑种和刑罚执行措施的评估机制、建立减刑、假释的司法听证制度、刑罚目的的转向、对短期自由刑弊害的再认识与预防、罚金刑易科“劳动补偿”、改革刑罚执行,落实实质意义的罪刑相适应、死刑废除的渐进式。
黄志伟[8](2017)在《中美反腐合作机制效用研究》文中指出中美反腐合作在中外反腐合作中较突出,它是打击腐败分子、营造良好政治、经济环境的有效手段,是中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研究中美反腐合作经历的阶段、各个阶段的特点,有助于了解其客观现状;通过研究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内容及特点,有助于对机制有较全面的认识;通过研究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效用,有助于客观、清晰地认识其地位和作用,为提升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效用、促进中美反腐合作提供理论依据。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理论流派对国际机制是否为独立变量、其作用大小看法不一。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机制是独立变量,有时是唯一起作用的变量,该流派最肯定国际机制的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机制是独立变量,但国际机制作用的发挥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对国际机制作用大小持较为谨慎的态度;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机制不是独立变量,对国际机制持怀疑的态度,在三大流派中最不重视国际机制的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观点较为中肯,即国际机制既有有效性,又存在局限性。文章使用历史分析法分析中美反腐合作的历史发展。首先界定中美反腐合作的历史起点。1978年改革开放前,中国公民同国外交往并不多,贪腐人员外逃现象极少,中美两国基本无实质性反腐合作。1978-1990年,中国公民同国外交往逐渐增多,贪腐人员外逃现象逐渐增多,中外反腐合作需求上升,此阶段中美反腐合作表现为零散性的特点。1990年起,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公民出境更加方便,腐败分子潜逃出境现象加剧使反腐败工作更加复杂、严峻,美国是腐败分子潜逃的最重要目的国之一,中美开展了一系列反腐合作。因此将中美反腐合作的历史起点界定为1990年。接下来说明历史发展的逻辑。由于两国关系会对两国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两国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受两国关系的影响,中美反腐合作的历史发展与两国整体关系的发展基本一致:1990-2002年,中美关系在斗争中曲折发展,中美反腐合作进展迟缓;2003-2008年,中美关系表面和谐,但背后仍有诸多摩擦,中美反腐合作平稳发展;2009年以来,中美关系不断深化,相应地,中美反腐合作逐渐深化。《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为中美反腐合作的双边机制。同全球机制、区域性机制相比,双边机制在两国关系中发挥的作用更大,因此,以上机制在中美反腐合作中发挥的作用最大。《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规定了双方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内容,为双方联合反腐提供了法律依据;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为双方反腐合作中最重要的机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中美反腐合作的全球机制。该机制是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建立的,权威性强,许多国家均基于该机制制订了国家间反腐合作的内容。由于签署的国家数量众多,该机制并未对具体国家间反腐合作作出规定,因此对中美两国的针对性不够强。《北京反腐败宣言》为中美反腐合作的区域性机制。该机制由中国主导参与,中国在该机制的建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美面临的贪腐情况有差异,这导致双方在机制建立、实施时的地位不对等,美方掌握机制制定的话语权,中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中美尚未签订引渡条约,中美反腐合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中美反腐合作机制能为两国提供可靠信息并减少不确定性,使双方获得反腐方面的准确信息,进而提升双方合作热情,降低反腐成本。机制能确立两国反腐规则,《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及其他机制规定了双方的行为,如要求、禁止双方行为,从而对两国产生约束。中美反腐合作机制存在一些局限性。美国的“话语霸权”使双方在机制建立中地位不对等。美国牢牢掌握着机制的制定权,双方机制的达成需以美国同意为前提;由于双方合作的内容主要是美方配合中方,机制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由美国对其实施决定。
杨秋波[9](2015)在《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体系中,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享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反腐败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反腐败体系中,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构成两大反腐败支柱。本文将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置身于国家权力体系结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弘大背景下展开研究,通过对检察权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基本理论入手,在考察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历史渊源基础之上,对当今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反腐败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其他反腐败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并展开了实证研究。通过对历史与现实的研究梳理,本文提出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发展的基本路径。为进行以上研究,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五章构成。绪论部分,本文主要介绍了选题的动机和意义,以及现有研究成果对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研究方法和论文的创新要点。我国反腐败研究主要集中于整体制度理论的研究,讲究大开大合,宏大叙事,对具体反腐败制度缺乏研究,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更是涉足较少。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多重研究方法力图展现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概貌并提出改革思路。第一章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基础理论。本章讨论检察视角的腐败概念检察权的概念,并从宪法学角度研究了检察权的概念,其属于法律监督权,但不能等同。检察机关反腐败具有宪法依据。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由三大部分构成,分别为侦查职能、预防腐败职能、防腐教育职能。其中侦查职能处于核心地位,其他职能均围绕其构建,三大职能相互配合,有机运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纪检权、审计权、审判权等其他具有反腐败的权能存在本质区别,同时也相互联系,共同构筑了我国反腐败体系。最后,还讨论另外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发展完善。第二章是我国反腐败体制的弊端以及转型。本章讨论了我国政党主导的反腐败体制和弊端以及转型方向。当前纪委包办反腐败工作的反腐败模式削弱了法律权威,不利于反腐败法治化的实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该厘清党委领导和具体反腐败工作的界限,由政党主导转型为政党领导下的检察主导,从而厘清党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检察机关执行反腐败职能的界限,使我国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第三章是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当代实践。本文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进行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双重考察。制度层面着眼于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职能部门、基本运行程序以及反腐败制度规定等问题,实践层面立足于实证分析,用数据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基本状况、效能、规范化等问题展开研究。在研究基础之上,提出了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第四章是域外主要国家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探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美英德法以及亚洲的新加坡、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反腐败体系以及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梳理,得出域外主要国家反腐败效能明显的主要原因。一是健全的法治和应有的宪法权威。二是是较强的独立性,使得检察机关具有足够的权威来对抗腐败。三是是完善和健全的侦查权能,包括技术侦查手段、强制取证权等各项权能。众多因素的综合造就了上述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反腐败成效卓然。第五章是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展望。在对上述问题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方向和具体路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和反腐败体制改革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检察机关现有反腐败框架进行,摒弃另起炉灶,建设所谓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等做法。在具体路径上,本文建议整合检察机关反贪、贪渎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直接隶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腐败总局,自成体系,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脱离隶属关系。
邹江江[10](2012)在《附条件引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国犯罪的发生以及犯罪人员的跨国流动,使犯罪已经不仅仅是国内现象,更成为一种国际现象。在犯罪国际化的趋势日益凸显的当今,作为起步最早、发展最为成熟的国际司法协作制度,引渡在现实中的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并备受关注。然而,引渡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和国际行为,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其价值观、司法制度以及具体实体法律规定等都不一致,为贯彻本国的价值观,引渡的被请求国在接受引渡请求后,往往会在引渡中要附加一些条件,这也就是附条件引渡的由来。附条件引渡是引渡的被请求国在同意引渡的同时,要求请求国履行一定的条件,保证在引渡后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引渡活动。当今引渡活动中,附条件引渡已经成为主体,鲜少有被请求国不附有任何条件即同意引渡的具体事例。本文共分五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附条件引渡进行了研究。本文第一章“国际引渡中附条件引渡的基本问题”,从几个方面对附条件引渡制度的基本问题展开了研究,为之后附条件引渡具体研究打下了良好的视野和研究基础。本章首先就引渡的基本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了引渡本身的内涵和特征,以及与其他司法协助措施之间的区别和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附条件引渡的概念。文章接着讨论了在现代引渡制度中附条件引渡的定位、功能和作用,进而分析了附条件引渡中引渡条件的类型以及各种范式,阐明了各种类型条件的基本特征和引渡范式的基本要件。本章还指出,附条件引渡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合作和国家利益原则,其价值取向是被请求国的政策导向、国家利益以及基本价值观念,附条件引渡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被请求国向请求国传达自己国家的政策、理念和价值观念的途径。本文第二章“附条件引渡的实现”,分析了附条件引渡的实现过程。附条件引渡首先应当遵循引渡的发起流程,即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对请求国的请求进行审查,对绝对不予引渡的情形进行排除;然后在审查认为可以引渡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向请求国提出附加的引渡条件,这一条件就是被请求国价值观的载体和传达途径;请求国在收到被请求国提出的条件之后,可以选择是否做出承诺,即是否答应引渡的附加条件进而获取引渡,对于条件的承诺是附条件引渡实现的核心要素之一;请求国作出承诺之后,被请求国将对承诺进行审查,判断承诺是否有效真实,然后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在引渡完成之后,引渡承诺的兑现也是附条件引渡实现的重要内容,即附加条件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这需要被请求国对此予以监督。本文第三章“实体附加条件”,探讨了实体附加条件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并分析了实体附加条件中的几种主要类型,即禁止死刑适用条件、限制定罪、限制量刑、执行条件等。文章分析了这些条件的来源、背景、内容以及具体的要求,并对这些条件的承诺及兑现的方式进行了阐明。文章认为,实体附加条件,是被请求国向请求国提出的要求请求国为涉及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和行刑等问题不得做某事或必须做某事,并系准予引渡之必要的条件,实体附加条件中最典型的条件是禁止判处死刑条件,不少国家基于本身废除死刑的司法制度要求我国或他国接受引渡时必须保证不得判处死刑,对于不得判处死刑的条件的承诺,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其承诺的监督相对较为简单,观察请求国最终的司法结果即可以实现。本文第四章“程序附加条件”,探讨了程序附加条件的提出缘由和内涵,并进而分析了程序附加条件中的几种主要类型,如限制追诉、重新审判、诉讼程序条件等。程序条件来源于被请求国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引渡活动的开展要求被请求国事前实施犯罪的审查程序,为保证自己审查程序的有效性以及保护被引渡者权益的需要,请求国应当受追诉活动的限制,以保证被引渡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程序附加条件的承诺的兑现和监督,应当注意由被请求国派员观察,而不是简单的材料审查方式。本文第五章“我国对外附条件引渡的开展与中美引渡制度的比较”,分析了我国对外开展附条件引渡的具体状况,如我国对外签订附条件引渡的合约状况和公约状况、我国对外开展附条件引渡制度的具体模式、我国在对外开展附条件引渡中面临的难题等。进而,本章通过翔实的案例分析了我国对外附条件引渡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以及具体的操作模式等。本章还对美国的引渡制度进行了各方面的介绍,认为美国的引渡活动相比于中国的引渡活动可借鉴性较大,灵活性更高,对于可引渡的条件,乃至接受被请求国引渡的条件都较为宽松。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中国与美国开展引渡的主要几方面情况,并认为我国与美国之间的引渡活动可以作为以后中国引渡活动开展的典范。在当今社会,附条件引渡具有重要的意义,几乎所有的引渡都存在附加条件的情况,因此应当对于附条件引渡中引渡的实现和相应的承诺机制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附条件引渡的实施过程、承诺过程乃至承诺监督过程,从而最终对我国适应和引进附条件引渡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更多的利用附条件引渡制度的开展,推动跨国犯罪和境外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主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面临的困境 |
1.1 量刑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 |
1.2 量刑承诺制度面临的困境 |
第2章 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困境的立法成因 |
2.1 我国量刑承诺的立法法律位阶较低 |
2.2 立法未明确量刑承诺制度适用于遣返 |
2.3 我国量刑承诺程序性规定存在空白 |
2.4 量刑承诺制度与我国审判管辖制度不契合 |
第3章 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困境的实践成因 |
3.1 司法裁判文书中未体现量刑承诺的效力 |
3.2 中外司法实践方式差异 |
第4章 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应然的理念及基本原则 |
4.1 国家主权原则 |
4.2 保障人权原则 |
4.3 法治原则 |
第5章 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的立法完善 |
5.1 提高关于量刑承诺制度立法的法律位阶 |
5.2 立法中明确量刑承诺制度适用于遣返 |
5.3 构建详尽的量刑承诺程序性规定 |
5.4 赋予实际一审法院以量刑承诺裁定权 |
第6章 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的运行规范 |
6.1 在司法裁判文书中体现量刑承诺的效力 |
6.2 充分掌握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刑事司法协助法》背景下我国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注释说明清单 |
引言 |
1 刑事司法协助与境外追赃法律问题概要 |
1.1 刑事司法协助与境外追赃的关系 |
1.2 境外追赃中“赃”的含义 |
1.2.1 国际公约对“赃”的表述 |
1.2.2 外国法律或条约对“赃”的表述 |
1.2.3 我国法律法规对“赃”的表述 |
1.2.3.1 将没收对象表述为赃款赃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
1.2.3.2 将没收对象表述为违法所得或涉案财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
1.2.3.3 我国签署的双边条约中关于没收对象的表述 |
1.3 境外追赃的概念及方式 |
1.3.1 境外追赃的概念 |
1.3.2 境外追赃的方式 |
1.3.2.1 简易返还 |
1.3.2.2 提起民事诉讼追回 |
1.3.2.3 通过刑事诉讼追回 |
1.3.2.4 民事没收 |
1.3.2.5 承认与执行外国的没收裁决 |
2 我国境外追赃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
2.1 境外追赃的国际法依据 |
2.1.1 国际公约 |
2.1.2 区域性国际公约 |
2.1.2.1 东盟 |
2.1.2.2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
2.1.2.3 金砖国家 |
2.1.3 双边条约 |
2.2 境外追赃的国内法依据 |
2.2.1 我国的国内法依据 |
2.2.2 主要资产流入国的法律依据 |
2.2.2.1 英国 |
2.2.2.2 澳大利亚 |
2.2.2.3 美国 |
2.2.2.4 德国与日本 |
3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法》涉及境外追赃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法》涉及境外追赃的规定 |
3.1.1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规定 |
3.1.1.1 解决了办案机关的立案问题 |
3.1.1.2 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的条件 |
3.1.2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
3.1.3 对资产分享机制的肯定 |
3.2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法》存在的不足 |
3.2.1 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制度缺失 |
3.2.2 资产分享制度不明确 |
3.2.3 双边刑事司法合作机制法律基础缺失 |
3.2.3.1 已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条约数量少 |
3.2.3.2 已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内容不充分 |
3.2.4 条约的司法适用缺失 |
3.2.5 对外联系机关较多 |
4 构建以《刑事司法协助法》为基础的境外追赃制度体系 |
4.1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层面的完善 |
4.1.1 构建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制度 |
4.1.1.1 立法模式的选择 |
4.1.1.2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
4.1.2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享制度 |
4.1.2.1 资产分享的范围 |
4.1.2.2 资产分享的比例 |
4.1.2.3 资产分享的主管机关及管理机关 |
4.1.2.4 积极签署双边资产分享条约 |
4.1.2.5 注重个案合作 |
4.1.3 引入犯罪收益概念 |
4.1.4 明确条约的司法适用机制 |
4.1.5 积极缔结并完善双边条约 |
4.1.5.1 积极缔结双边条约 |
4.1.5.2 完善双边条约的内容 |
4.2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管理机构的完善 |
4.2.1 统一刑事司法协助对外联系机关 |
4.2.2 组建境外追赃专门机构 |
4.2.2.1 调整我国境外追赃管理机关 |
4.2.2.2 探索组建境外追赃专门队伍 |
4.3 构建《刑事司法协助法》配套措施,服务境外追赃大局 |
4.3.1 完善我国的没收制度 |
4.3.1.1 改革现行的刑事没收制度 |
4.3.1.2 引入民事没收制度 |
4.3.2 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鼓励公职律师参与追赃工作 |
4.3.2.1 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 |
4.3.2.2 鼓励公职律师参与追赃工作 |
4.3.3 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助力境外追赃工作 |
4.3.3.1 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追赃合作 |
4.3.3.2 强化区域警务合作 |
4.3.3.3 改革驻外警务联络官制度,发挥其在境外追赃中的作用 |
4.3.4 完善反洗钱法律规范,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 |
4.3.4.1 完善反洗钱法律规范 |
4.3.4.2 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与我国条约缔结有关的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 |
一、宪法相关规定 |
二、《缔结条约程序法》中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规定 |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缔结的规定 |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 |
第二章 重要外国国家条约缔结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美国的条约缔结制度 |
一、《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典》相关规定 |
二、《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德国的条约缔结制度 |
第三节 法国的条约缔结制度 |
第四节 英国的条约缔结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存在的重点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我国条约名称及定性所存在的问题研究 |
一、我国实践中的条约名称 |
二、我国条约名称与其定性的关联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所存在的问题研究 |
一、我国条约批准程序问题研究 |
二、我国条约核准程序问题研究 |
三、我国条约备案与登记程序问题研究 |
第三节 我国缔结条约实体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研究 |
一、我国条约缔结权问题研究 |
二、我国条约保留问题研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具体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条约的名称及其定性问题研究 |
一、规范条约命名方式 |
二、建立条约事前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缔结条约的程序法律制度研究 |
一、条约批准程序的完善 |
二、条约核准程序的完善 |
三、条约备案与登记程序的完善 |
四、利益相关方和个人参与条约缔结程序的完善 |
五、规范条约谈判工作 |
第三节 完善我国缔结条约的实体法律制度研究 |
一、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缔约权 |
二、增加国家主席的主动缔约权 |
三、明确条约保留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现状 |
2.1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现状 |
2.1.1 国际法律依据 |
2.1.2 国内法律依据 |
2.2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现有方式 |
2.2.1 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 |
2.2.2 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
2.2.3 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 |
2.2.4 通过境外民事手段进行追赃 |
2.2.5 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困境 |
3.1 国际法律困境 |
3.1.1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法律困境 |
3.1.2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法律困境 |
3.2 国内法律困境 |
3.2.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移交内容约定不清晰 |
3.2.2 追缴腐败资产的刑事特别没收程序内容缺失 |
3.2.3 追缴腐败资产的民事没收法律制度缺失 |
第四章 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4.1 满足打造“和平合作”的国际法治需求 |
4.1.1 构筑境外追赃国际合作法律平台的需要 |
4.1.2 建设境外追赃法律“防火墙”的需要 |
4.1.3 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化的需要 |
4.2 满足践行“国企担当”的社会责任需求 |
4.3 满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需求 |
4.3.1 以法治优化国内市场环境是保障企业安全的需要 |
4.3.2 以法治净化海外投资市场是维护文明环境的需要 |
第五章 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
5.1 国际法律层面 |
5.1.1 与腐败资产所在地国签订相关的双边引渡条约 |
5.1.2 与腐败资产所在地国签订相关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5.1.3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资产追回合作谅解备忘录 |
5.2 国内法律层面 |
5.2.1 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移交的约定 |
5.2.2 建立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 |
5.2.3 完善腐败资产追回的刑事没收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缔约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研究——兼评国际法院“博雷尔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 缔约方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义务 |
(一)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义务的缘起 |
1.证人自愿作证 |
2.外交领事官员取证 |
3.法院相互委托取证 |
4.通过互惠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
5.设立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义务 |
6.中国的实践 |
(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义务的实践意义和法律效力 |
1.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义务的实践意义 |
2.国际法院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义务的法律效力之认定 |
二 被请求方拒绝协助的权利:以“根本利益例外”为例 |
(一)“根本利益例外“的法律意义 |
(二)由哪一缔约方作“根本利益例外”判断 |
1.各国的普遍实践 |
2.国际法院介入后的特殊情势 |
(三)在被请求方内部由何机关作“根本利益例外”判断 |
1.中国和美国的实践 |
2.国际法院“博雷尔案”相关内容评析 |
3.美国法院对三家中资银行强制取证案相关问题评析 |
(四)依何标准作“根本利益例外”判断 |
1.国际法院对“根本利益例外”判断标准的立场 |
2.“根本利益例外”的国际法判断:以银行保密问题为例 |
3.“根本利益例外”判断的国内法标准:以死刑问题为例 |
三 被请求方向请求方通知拒绝理由的义务 |
(一)国际法院对“通知拒绝理由”义务的定性 |
(二)通知拒绝理由义务的微观意义 |
1.被请求方可否附条件提供协助 |
2.被请求方可否推迟提供协助 |
3.被请求方可否仅提供部分协助 |
(三)通知拒绝理由义务的宏观意义 |
1.国际法院对“博雷尔案”对等原则的立场 |
2.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实践中的对等原则 |
结 语 |
(7)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终身监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终身监禁的概念及其分类 |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和特征 |
二、终身监禁的分类 |
第二节 终身监禁制度源流纵横考 |
一、中国古代终身监禁制度源流考 |
二、西方现代终身监禁制度源流考 |
三、中西方源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启示 |
第三节 域外终身监禁立法模式考察 |
一、美国模式:限制死刑基础上的绝对终身监禁模式 |
二、欧洲模式:废除死刑基础上的相对终身监禁模式 |
三、域外模式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启示 |
第二章 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不同国家观视野下各种形态终身监禁的价值旨趣 |
一、西方自由主义国家观——个人主义视野下的相对终身监禁 |
二、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国家主义视野下的绝对终身监禁 |
三、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视野下重大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 |
第二节 终身监禁的刑罚本体论价值 |
一、终身监禁的刑罚本质价值 |
二、终身监禁的刑罚目的价值 |
三、终身监禁的刑罚功能价值 |
四、终身监禁的刑罚权根据价值 |
第三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理论价值 |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对反腐倡廉的现实意义 |
第三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与适用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解读 |
一、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规范梳理 |
二、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 |
三、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
四、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时间 |
五、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效果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性质与适用的对话和探讨 |
一、终身监禁的基本立场 |
二、我国终身监禁的性质 |
三、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 |
第三节 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司法判例分析研究 |
一、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标准 |
二、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司法逻辑 |
三、情节整合下的“数额+情节”的终身监禁适用模式 |
四、“立功”对终身监禁适用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批判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性反思 |
一、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 |
二、终身监禁与死缓 |
三、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 |
四、终身监禁与罚金刑 |
五、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规定 |
六、终身监禁与服刑人员 |
七、我国终身监禁的替代刑与定位 |
八、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哲学批判 |
一、人性视野下终身监禁的合理性追问 |
二、社会契约论中终身监禁的合法性危机 |
三、法的命令下终身监禁对抽象人格自由的违背 |
四、正义理论对终身监禁价值的拷问 |
第五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突破与重构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重构的考量因素 |
一、重构的前提限定 |
二、刑罚的衔接与协调 |
三、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 |
四、特殊服刑人员的社会化处遇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困局的突破与重构 |
一、观念困局的突破与重构: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理念 |
二、成本困局的突破与重构:余刑终身的社区矫正制度 |
三、管理困局的突破与重构:《监狱法》增设终身监禁的“分押分管”措施 |
四、诉讼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建立与终身监禁制度相适应的综合配套诉讼程序. |
五、刑期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刑法》增设刑事特赦条款 |
六、刑种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废除死缓基础上终身监禁成为独立刑种 |
七、适用范围困局的突破与重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
第六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与刑罚改革 |
第一节 多维视角下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 |
一、死刑改革的视角:后死刑时代是否需要一种最高等级的严厉刑罚 |
二、刑罚轻缓化的视角:生命与终身自由孰轻孰重 |
三、犯罪分层的视角:极重罪的刑罚设置标准 |
四、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视角:为终身监禁改革预留空间 |
五、国际刑法的视角:“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突破 |
第二节 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刑罚改革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一、建立增设新刑种和刑罚执行措施的评估机制 |
二、建立减刑、假释的司法听证制度 |
三、刑罚目的转向:从“三振出局”的终身监禁说起 |
四、对短期自由刑弊害的再认识与预防——以终身监禁为视角 |
五、终身监禁与罚金刑冲突的启示:罚金刑易科“劳动补偿” |
六、改革刑罚执行,贯彻落实实质意义的罪刑相适应 |
七、自由与生命“质的鸿沟”消解:有期、无期、终身到死刑废除的渐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中美反腐合作机制效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内容 |
1.研究设计 |
2.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历史研究法 |
3.案例分析法 |
4.法律分析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 |
1.研究的重点 |
2.研究的难点 |
第一章 重要概念界定及理论分析模式 |
一、重要概念的界定 |
1.腐败 |
2.反腐 |
3.效用 |
二、国际机制效用研究的分析模式 |
1.国际机制的内涵 |
2.国际机制效用研究现有分析模式 |
3.本文采用的国际机制效用研究分析模式 |
第二章 中美反腐合作的历史进程 |
一、合作起点的界定及历史发展的逻辑 |
1.合作起点的界定 |
2.历史发展的逻辑 |
二、1990-2002 年:进展迟缓期 |
1.中美关系:斗争中曲折发展 |
2.中美反腐合作:进展迟缓 |
三、2003-2008 年:平稳发展期 |
1.中美关系:表面和谐下的摩擦 |
2.中美反腐合作:平稳发展 |
四、2009 年以来:逐渐深化期 |
1.中美关系:不断深化 |
2.中美反腐合作:逐渐深化 |
第三章 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内容和特点 |
一、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内容 |
1.《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
2.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 |
3.其他机制 |
二、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特点 |
1.地位不对等 |
2.内容不完善 |
第四章 中美反腐合作机制效用分析 |
一、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有效性分析 |
1.提供可靠信息并减少不确定性 |
2.确立反腐规则 |
3.相互依赖使合作扩展到其他领域 |
4.惯性使得机制持续发挥作用 |
二、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
1.地位不对等 |
2.美国实施力度决定机制作用大小 |
3.相对收益博弈 |
三、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总体效用分析 |
1.对有效性的总体分析 |
2.对局限性的总体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本文研究的缘由 |
2. 本文研究的现状 |
3. 本文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4 本文研究的创新和难点 |
1.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基础理论 |
1.1 腐败的概念内涵 |
1.1.1 腐败概念的不同理论 |
1.1.2 检察机关角度下的“腐败”概念 |
1.2 我国检察权概念的重新厘清—从宪法的视角 |
1.2.1 检察权概念的争论 |
1.2.2 我国宪法上“检察权”概念的内涵 |
1.4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正当性 |
1.4.1 检察机关享有反腐败职能是宪法反腐败属性和宪政原理的必然要求 |
1.4.2 检察机关享有反腐败职能是其法律监督机关属性的必然要求 |
1.4.3 我国检察机关具有的高度独立性是其享有反腐败职能的重要依据 |
1.5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界定 |
1.5.1 侦查职能 |
1.5.2 预防腐败职能 |
1.5.3 防腐教育职能 |
1.6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其他反腐败机构职权关系辨析 |
1.6.1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纪检权 |
1.6.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审计权 |
1.6.3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审判权 |
1.7 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发展完善 |
1.7.1 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发展 |
1.7.2 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制度的建设发展 |
2 当前我国反腐败体制的反思和转型 |
2.1 政党主导的反腐败体制分析 |
2.1.1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的基本框架 |
2.1.2 政党主导反腐体制的弊端 |
2.2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转型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 |
2.2.1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转型的必要性分析 |
2.2.2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转型的现实性分析 |
2.3 反腐败体制转型后之构建一纪委主导执纪和检察主导反腐 |
2.3.1 纪委执纪对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功能作用 |
2.3.2 检察主导国家反腐败体制的构成 |
2.3.3 检察主导国家反腐败体制运行方式 |
3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当前实践 |
3.1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静态分析 |
3.1.1 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职能机构 |
3.1.2 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 |
3.1.3 检察机关反腐败侦查工作机制 |
3.1.4 国际合作 |
3.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动态考察 |
3.2.1 基本数据库的建立 |
3.2.2 检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的基本特点 |
3.2.3 检察机关反腐败效能实证分析 |
3.2.4 检察机关反腐败规范化分析 |
3.2.5 检察机关反腐败监督制约效力分析 |
3.2.6 经济发展水平对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影响 |
3.2.7 检察机关反腐败独立性分析 |
3.3 检察机关和纪委在反腐败中的关系实证分析 |
3.3.1 2008年-2012年我国纪委和检察机关办案基本情况 |
3.3.2 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实证分析 |
3.3.3 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协作状况实证分析 |
3.4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问题分析 |
3.4.1 领导体制问题 |
3.4.2 反腐败立法的问题 |
3.4.3 工作机制问题 |
3.4.4 侦查机制问题 |
3.4.5 预防腐败犯罪权力不实 |
3.4.6 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 |
3.4.7 队伍建设问题 |
4 域外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探查 |
4.1 美国 |
4.1.1 美国反腐败体系概况 |
4.1.2 美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主要职能 |
4.2 英国 |
4.2.1 英国反腐败体系概况 |
4.2.2 英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 |
4.3 德国 |
4.3.1 德国反腐败体系概况 |
4.3.2 德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 |
4.4 亚洲国家 |
4.4.1 新加坡 |
4.4.2 韩国 |
4.4.3 日本 |
4.5 我国其他地区—香港、台湾 |
4.5.1 香港 |
4.5.2 台湾 |
4.6 域外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特点和启示 |
5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展望 |
5.1 改革模式的选择 |
5.1.1 中央层面推进反腐败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 |
5.1.2 当前理论界对我国反腐败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设想 |
5.1.3 当前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的探索 |
5.1.4 各种改革实践和理论观点的评叙 |
5.1.5 小结 |
5.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的总体设想 |
5.2.1 积极开展反腐败法的立法及相关立法工作 |
5.2.2 充分吸收司法体制改革有益成果 |
5.2.3 成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
5.3 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具体建议 |
5.3.1 建立检察机关与纪委在反腐败中的协作制度 |
5.3.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党委、政府、人大及外部机关关系的改革 |
5.3.3 领导体制和职能机构的改革 |
5.3.4 检察机关反腐败机制改革 |
5.3.5 腐败犯罪侦查措施改革 |
5.3.6 检察机关反腐败部门队伍建设改革 |
5.3.7 检察机关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改革 |
5.4 结语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附条件引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1.1、研究的意义 |
1.2、研究的主题 |
1.3、研究的基础 |
1.4、研究的方法 |
2 附条件引渡的基本问题 |
2.1 引渡概述 |
2.1.1 引渡内涵和特征 |
2.1.2 引渡和其他概念的区分 |
2.2 附条件引渡概述 |
2.2.1 附条件引渡的涵义 |
2.2.2 附条件引渡的定位 |
2.2.3 附条件引渡中附加条件的基本类型 |
2.2.4 附条件引渡的范式 |
2.3 附条件引渡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2.3.1 附条件引渡的理论根基 |
2.3.2 附条件引渡的价值取向 |
3 附条件引渡的实现 |
3.1 引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
3.1.1 引渡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 |
3.1.2 被请求国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
3.1.3 不予引渡的主要情形与例外 |
3.1.4 可以引渡的条件 |
3.2 附加条件的提出 |
3.2.1 被请求国同意引渡 |
3.2.2 被请求国提出附加条件 |
3.2.3 被请求国提出条件的程序 |
3.3 请求国对附加条件的承诺 |
3.3.1 请求国对附加条件的审查 |
3.3.2 请求国承诺的作出程序 |
3.3.3 请求国承诺的兑现 |
4 实体附加条件 |
4.1 实体附加条件的概念和原理 |
4.1.1 实体附加条件的界定 |
4.1.2 实体附加条件的价值取向 |
4.2 实体附加条件的具体内容 |
4.2.1 禁止死刑适用条件 |
4.2.2 限制定罪条件 |
4.2.3 限制量刑条件 |
4.2.4 执行条件 |
4.3 对实体附加条件的承诺 |
4.3.1 实体条件的决定机构 |
4.3.2 实体条件的承诺程序 |
4.3.3 实体条件的审查标准 |
4.3.4 实体条件的执行与监督 |
5 程序附加条件 |
5.1 程序条件的基本原理 |
5.1.1 程序条件的界定 |
5.1.2 程序条件的价值取向 |
5.2 程序条件的具体内容 |
5.2.1 限制追诉 |
5.2.2 重新审判 |
5.2.3 诉讼程序 |
5.3 对程序条件的承诺 |
5.3.1 程序条件的承诺机构 |
5.3.2 程序条件的承诺程序 |
5.3.3 程序条件承诺的执行与监督 |
6 中美附条件引渡制度比较 |
6.1 中国对外附条件引渡合作 |
6.1.1 我国《引渡法》中相关规定与签订的对外引渡合作条约 |
6.1.2 中国对外开展引渡合作的具体措施 |
6.1.3 中国对外开展引渡合作面临的难题 |
6.2 美国对外附条件引渡合作 |
6.2.1 美国引渡程序概述 |
6.2.2 美国对外展开引渡合作的方式 |
6.2.3 美国对外开展引渡合作的案例 |
6.3 中美附条件引渡的实现 |
6.3.1 现代中国与美国在刑事司法协助的合作 |
6.3.2 我国与美国建立引渡关系的方法 |
6.3.3 中美引渡合作的问题与障碍 |
6.3.4 中美引渡合作的利益与动机 |
6.3.5 未来中美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利益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附件 |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的完善[D]. 张欣.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2]我国与周边国家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以我国陆疆省区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J]. 周岸岽. 刑法论丛, 2019(03)
- [3]《刑事司法协助法》背景下我国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D]. 丁兆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4]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研究[D]. 林圆圆.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D]. 杨尧. 西北大学, 2020(09)
- [6]《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缔约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研究——兼评国际法院“博雷尔案”[J]. 孙昂. 国际法研究, 2020(02)
- [7]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D]. 赵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中美反腐合作机制效用研究[D]. 黄志伟.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7(08)
- [9]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D]. 杨秋波. 武汉大学, 2015(07)
- [10]附条件引渡研究[D]. 邹江江. 武汉大学, 2012(07)
标签:法律论文; 终身监禁论文; 引渡条约论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古代刑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