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衡”认识政府权力及其必然性(论文文献综述)
孙梦阳[1](2021)在《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民生问题呈现出一种递进状态的由低到高的三个层面:基本生计状态、基本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基本生存线以上的社会福利状况。义务教育作为一种民众基本生计状态的底线,经历了由普及到基本均衡,目前正处于向优质均衡发展迈进的关键阶段。从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等基本属性和政府职能解决市场失灵和促进公平的主要作用来看,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政府职能应当给予保障并推动的重要事业。从现有的理论研究来看,从教育学视角出发,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研究甚多,且在均衡体系指标构建等实证层面上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从政治学视角出发,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以及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还不够深入。基于此,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切入,首先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展开理论研究,试图构建关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问题的政治学理论基本框架体系。其次,对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问题进行历史和实践考察分析,在总结面临困境和发展思路的基础上,加之对国外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实践努力和效果进行梳理,进而对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基于上述思路,本文的研究从两条路径展开。第一条路径:构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体系。首先,本文提出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的三个基本政治学维度,即政府权力(以政府职能为体现)、受教育权(以义务教育发展中的主体权益为体现)及二者之间的正向联结。进而深入阐释了现代治理理论、责任政府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法治政府理论,以及以上理论在政府推进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应用,从而明确政府职能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应具备的四个政治属性,即现代性、责任性、服务性和法治性。其次,在构建起理论体系后,本文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轨迹进行了历史回溯。由于大部分地区的义务教育正处于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过渡的阶段,因此历史回溯主要分为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两个阶段展开。基本均衡阶段的历史回溯具体分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萌芽期、推进期和达标期,优质均衡阶段的历史回溯视角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较早,并且体系建设相对较为完整的地区切入,以考察其政府职能与行动在推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最后,在政府职能的不断演变中,本文总结出了其演变的基本逻辑。逻辑起点,即寻求政治与教育之间共同的价值取向,包括政府职能与社会职能的重新分工和以标准化治理体系代替权力话语体系。逻辑路向,即通过完善政府职能分工和强化政府序列的垂直管理,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有序履行。逻辑主旨,即实现办好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实现政府职能与民众需求的良性互动。除此之外,还从政府职能的历史考察中总结了经验,看到了包括义务教育“公民”同招背景下的均衡和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的评价标准等不同层面的悖论关系和现实关系。进而在对多角度问题与困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反思,包括中央政府职能视角的缺失和地方政府职能行动的自我保护,继而引发了本文对义务教育“善治”的再探和对民主决策机制构建的深入考量。第二条路径:通过调研分析和比较分析,对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设定与发挥问题进行实践考察。首先,在调研分析中,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义务教育评估情况,选取了上海、天津、长春和贵阳四个区位不同,且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度不尽相同的城市,通过问卷调研和访谈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当前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发挥作用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现实考察。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现状情况,针对教师主体和家长主体展开了问卷调研,围绕政策和职能的具体内容方面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及义务教育学校负责人等主体展开了访谈调研,围绕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现实诉求方面针对义务教育办学主体及学生、家长主体等开展了访谈调研。通过对调研反馈结果的汇总与分析,总结出政府职能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存在的微观问题。其次,在比较分析中,选取了芬兰、美国、英国三个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稍有差异,但总体处于良好发展趋势之中的代表国家,通过梳理其政府在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职能发挥的不同侧重点,如芬兰的中央政府主导型、美国的地方政府主导型以及英国的独立督导型义务教育发展方式,辨别其中可参考的有益借鉴,扩大我国政府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职能调适的参考范围。在综合以上两条路径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履行与调整的路径优化建议。具体从五个维度展开。一是,通过对善治和理性思维的探讨,实现政府主导下义务教育相关政策工具的有效运用。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策工具可主要分为,社会化工具,具有灵活性特征、宣传性工具,具有引导性特征、制度性工具,具有规范性特征、激励性工具,具有有效性特征。各级政府应综合考量对不同类型政策工具的选择与应用,将政策工具中的灵活性、宣传性、规范性以及正向激励性有效地激发出来,以保障所用政策工具能够有针对性地可持续发挥作用。二是,对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与归纳,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的重点内容。应突出中央政府职能中的理性引导和科学规划,引导民众正确理解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引导各级政府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科学规划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准入标准,并探讨将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系统统一管理的可能性、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的协同发展,重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造血机制”建设,激活农村地区自主发展的内生动力。应强化省级政府职能中的政策落实和系统规划,关注国家政策在地方应用上契合性和有效性、关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职能的结构调整,推动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对应、关注省级政府间关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资源合作与协同优势互补。强化市级政府职能中的信息收集与趋势化分析,重视对各类义务教育发展信息的收集,成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传导者,向上提供发展思路,向下提供关涉发展布局与调整的实践信息及反馈。突出县级政府职能中的创新发展与布局优化,关注对义务教育办学模式的合作创新、关注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布局的合理规划、关注对随迁子女等弱势群体入学就读的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除需积极发挥社会保障职能外,也需要对财政职能进行一定的调整。将关涉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人才资源、硬件设施、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财政保障职能上移,集中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按比例承担,在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进一步理顺了机制,增强了有效性。市级政府承担市域范围内教师工资绩效的差额补助部分,能够切实缓解因区域工资待遇差距而引起的教师频繁流动的问题。县级政府承担本区域内,已有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经费支出,以及新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各项支出,并统筹区域内政府购买义务教育服务支出。三是,通过对各部门在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职能的清晰界定,推进义务教育协同治理机制的有效完善。涉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时,应给予文教办、教委、教育局等教育职能部门相对集中的统筹调配权限,其他各职能部门,如发改、工商、组织宣传、人社、乡村振兴发展及公安等部门有效配合、协同推进,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各环节的高效运转。同时,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协同参与义务教育事业,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供给范围,多视角下共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四是,完善义务教育民主决策机制,以实现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中自由与秩序的有效构建。由政府主导,扩大义务教育决策参与主体,如引导社会组织、媒体、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主体有序地加入到义务教育民主决策中来。同时丰富义务教育民主决策的制度体系,如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议事制度、专家顾问议事制度、学科专业建议制度以及教育咨询制度等。通过政府的组织与协调,畅通多视角下的交流渠道,充分吸纳多方力量的有效建议,不断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民主环节,推进治理效能的进一步发挥。五是,通过构建由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组成的全方位、多主体的综合性监督体系,在各领域事业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下,内外结合,共同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在内部监督体系的构建上,各级政府之间要建立良好的监督反馈机制,实现政府间的有效交流。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同监督,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和矛盾点,各职能部门分领域、有针对性地对教育部门实施监督,形成合力,促进义务教育各领域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在外部监督体系的构建上,给予社会义务教育各参与主体充分表达需求和诉求的权限,并推动问责机制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将表达和回应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监督机制的有效实施,能够推动义务教育领域各项事务,在法治化的轨道上科学、自主、可持续地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两会中提出,“教育的使命是培根、铸魂、启智、润心。”实际上,从国家多年的义务教育发展实践来看,政府职能设定和调整的目标是实现义务教育各参与主体在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心理均衡”。在此目标指引下,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多视角切入分析,明确在民主政治体系构建中各级政府应发挥的作用和履行的职能,以从根本上推动民主决策、共同参与、协同发展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教的实现。
曹瀚予[2](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察应坤[3](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汤君[4](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王丽娜[5](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姜广博[6](2020)在《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全新的概念,指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党建引领,二是制度保障,三是落实于基层,形成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基层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根基,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国家治理的成效,农村基层治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点。近年来,各地在农村基层治理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效,但治理方式仍旧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为突破农村基层治理低绩效的困境,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创新已迫在眉睫,只有创新才能更好的实现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目标。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的核心理念,为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创新提供了科学依据。认真学习、理解和领悟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立足实际,以解决农村基层治理难题为突破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来研究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创新,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焦点和重点。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政治学理论和党建相关知识为指导,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学科交叉研究法等方法,在概述农村基层治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与基层治理的关系,并结合对长春市三区两县(市)共15个行政村部分村民的随机抽样调查,对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现状、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系统分析了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困境,深入探究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基层治理方式的改革策略。本研究旨在通过深化对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方向和道路,为切实有效提高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水平、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参考。按照这一逻辑,论文从六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系统阐述论文研究的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展开文献综述;第二章对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系统论述基层治理的内容、主体与特征,深入剖析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质与核心问题,为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系统归纳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形成依据、主要内容,分析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归纳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时代内涵;第四章通过对长春市三区两县(市)共15个行政村部分村民的随机抽样调查,从生存发展、社会保障、社会公平与社会矛盾化解、公共安全与基层社会参与五方面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现状,总结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取得成就;第五章比较当前基层治理方式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差距,梳理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方向,探究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困境及原因,论述以人民为中心指导进行农村基层治理改革的必要性;第六章明确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治理方式改革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探究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思路。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与治理现代化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其中农村基层治理中权利结构失序与“多元共治”的要求相矛盾,农村基层治理中法治建设滞后与法治化的要求相矛盾,农村基层治理中价值取向出现一定偏差与德治要求相矛盾。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面临的困境主要是基层治理低绩效困境,基层党组织功能异化,基层治理的“四化”倾向,乡政、村治关系失调,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基层治理的“接班人”危机、村民自治制度内卷化与社会失灵、农村基层治理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滞后。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能为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价值支撑,能够实现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提升农村基层治理“四化”水平。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人民立场和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可以采取的措施:一是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领导地位,二是明确乡镇政府的合法性及主体职责,三是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四是加大培育农村民间的各类社会组织,五是加强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六是以德治激发农村基层治理的新活力,七是强化社会管理,优化基层治理环境。
杜威[7](2020)在《制度的理性维度及其管理价值研究》文中提出人与制度是管理的两个核心问题,管理的主体和本质是人,管理意欲达成目标的常态性手段是制度。制度中的人是凝结着理性特征的行为主体,是人类社会化活动中的理性存在者,亦即所谓“理性的人”。现代社会制度的建构是人类在社会化生活中的一种理性活动。制度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无法离开人的理性精神、理性认识以及理性作用,而管理理论与实践同样是制度的理性功能得以发挥的一个重要场域。因而,有必要以制度的理性问题为视角,就其所蕴涵的理性特征加以定义,挖掘其凝结的管理价值。本文意欲揭示制度内蕴的不同理性维度的内容与形式、功能与特征,立足制度的理性思想史,审思制度在不同管理时期呈现的理性样态、偏好与诉求,深度挖掘制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两个维度在管理实践中的积极价值,概要梳理两者在管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偏失。它试图超越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制度的一元理性维度,探索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并重的制度结构的二元理性解释模式,并在管理视界中展望制度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整合方式和应然之态。显然,本研究期望解决管理中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矛盾冲突,维护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逻辑体系,以推动制度的持续创新与合理性化发展进程,最终实现促进制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治理现代化中走向协同之路。这不仅是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理论诉求,也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形成制度自觉和张扬制度自信的现实需要。
于广益[8](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冯兴涛[9](2019)在《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批权行政自制是立足行政法治理论,探索实现审批合法性与有效性相互平衡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的权力自我规制,凭借其内发性、专业性、同步性优势,弥合了立法、司法和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对审批权控制的缺陷,成为强化审批权制约监督的必然选择;立足中国行政控权实际,综合运用国内外行政权制约监督理论与思想资源,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出发点与落脚点。为此,在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构建起了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形成了相应的实践体制与机制;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批权自我规制理念,探索出了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为基本内容的审批权行政自制实现路径;行政机关主导下的权力依法自我规制,使得审批权运行法治化水平得到提升。本文以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为主题,通过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理论基础、发展脉络、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依据、制度构成、主要对象、及其改革中实现路径的系统考察与分析,试图全面展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与实践面貌,以揭示其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与核心优势,归纳总结其制度运行的一般经验与挑战,从而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内容主要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研究背景、意义、分析框架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考察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发展脉络,并分析其制度优势;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及规制的对象;第五部分系统考察改革背景下的审批权行政自制相关实践,以提炼制度的实现路径及经验,分析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六部分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发现,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对传统行政权制约监督模式的拓展与创新;在审批权运行法治化进程中,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必然选择,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尊重行政机关在审批权制约监督中的能动性,构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理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是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权力自制的关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体系”建设是实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途径;提升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克服改革中的“法治悖论”、建立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是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点。当然,与相关实践的迅速推进及伴随而来的众多挑战而言,本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对现实的反映上都存在着诸多不足。至于如何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进一步实现及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则需要在实践中渐进的给出答案,本研究也需要结合实践持续深化。
薛韡[10](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构建“三不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开展了刀刃向内、气势磅礴的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轴贯穿其中,推动了反腐败斗争从“胶着状态”到如今取得“压倒性胜利”,不敢腐的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和全面从严治党历史性成就表明,构建“三不腐”机制成效显着。立足新时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回望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方的路,进一步研究总结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历程和经验,研究凝炼出构建“三不腐”机制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基本路径。这条基本路径是由反腐败斗争的历史性变革和实践成效演进而来的,是对党的反腐败斗争和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构建“三不腐”机制这条基本路径,是贯通一体的有机整体,是相融相成、相互促进的标本兼治,是一体推进的系统工程。反腐败斗争虽然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但还没有取得彻底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面临的考验危险和风险挑战依旧长期存在。当前,构建“三不腐”机制在目标实现和作用发挥的程度上还存在着不均衡、不平衡问题,腐败存量和增量并存,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还未严丝合缝,涵养自律意识的土壤尚未完全厚植,需要以坚韧执着的斗志攻坚克难,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三不腐”,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大战略部署。新时代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要重点在传承经验和改革创新、重点突破和集成联动、内在活力和外部动力、常态效能和长效机制这“四个方面”统筹把握,以“3+2+1”为基本建构格局一体推进,健全完善惩戒、预防、自律三大运行机制、制度和责任两个保障机制,同时全力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作用。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基本路径的生动实践,必将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直至海晏河清。
二、“平衡”认识政府权力及其必然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平衡”认识政府权力及其必然性(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概念界定 |
(二)政府职能的相关概念界定 |
二、政府职能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关系 |
(一)政府相关职能设定体现了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理念和目标 |
(二)中央政府承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规划和保障等职能 |
(三)地方政府承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管理和发展等职能 |
三、理论基础 |
(一)治理现代化理论 |
(二)责任政府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法治政府理论 |
第二章 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历史考察与经验总结 |
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历史演变 |
(一)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时期的政府职能考察 |
(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时期的政府职能考察 |
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演变的基本逻辑 |
(一)逻辑起点:寻求政治与教育之间共同的价值取向 |
(二)逻辑路向:完善职能分工和强化垂直监管 |
(三)逻辑旨归:办好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 |
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发挥的经验与启示 |
(一)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与优质均衡的协同发展 |
(二)政府职能让渡与管理补位 |
(三)政府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多元评价视角的探索 |
第三章 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实践考察 |
一、样本选取原则与考察方式概述 |
(一)实践考察的样本选取原则 |
(二)实践考察方式与内容概述 |
二、调研结果分析 |
(一)面向教师主体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状的问卷调研 |
(二)面向家长主体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状的问卷调研 |
(三)围绕国家政策和政府职能内容方面的访谈调研 |
(四)围绕对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反馈方面的访谈调研 |
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履行成效 |
(一)中央政府主导强化人力资源储备及社会制度保障 |
(二)地方政府职能从直接管理转向服务合作 |
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的微观问题 |
(一)教育职能的发挥过多依赖于经济建设的成果 |
(二)政府目前实施教师交流政策的局限性 |
(三)义务教育发展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需要政府牵引与调适 |
(四)不同模式办学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共享机制尚未构建完成 |
第四章 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存在的困境及原因 |
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存在的困境 |
(一)中央政府宏观职能与微观职能出现交叉 |
(二)省级政府统筹职能落实不到位 |
(三)市级政府职能不够明晰 |
(四)县级政府职能没有完全发挥 |
二、政府职能困境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中央政府职能的顶层设计视角存在缺失 |
(二)地方政府职能受到现实因素影响 |
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发挥及转变的思路 |
(一)探索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善治”思路 |
(二)重视民主决策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
第五章 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履行的路径优化研究 |
一、域外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履行模式 |
(一)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中央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特点与评介:以芬兰为例 |
(二)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特点与评介:以美国为例 |
(三)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独立督导型模式的特点及评介:以英国为例 |
二、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履行的路径优化 |
(一)善治与理性思维:义务教育政策工具的有效运用 |
(二)发挥结构功能作用:各级政府职能内容的优化 |
(三)融合与协作:义务教育协同治理机制的有效完善 |
(四)自由与秩序环境的有效构建:民主决策的有效推进 |
(五)保障与反馈机制的畅通:“督学”与“督政”双向强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3)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二、山西村政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结语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6)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 |
1.4.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农村基层治理的基本问题概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社会管理 |
2.1.2 社会治理 |
2.1.3 基层治理 |
2.2 基层治理的主体、内容与特征 |
2.2.1 基层治理的主体 |
2.2.2 基层治理的内容 |
2.2.3 基层治理的特征 |
2.3 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质与核心问题 |
2.3.1 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质:治理能力现代化 |
2.3.2 农村基层治理的核心:克服利益失衡 |
2.3.3 农村基层治理的目标:保障农民权益 |
第3章 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的理论依据 |
3.1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形成依据 |
3.1.1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形成的客观依据 |
3.1.2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形成的理论依据 |
3.2 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主要内容 |
3.2.1 政治层面——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
3.2.2 经济层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 |
3.2.3 文化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发展导向 |
3.2.4 民生层面——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
3.2.5 生态层面——坚持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3.3 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逻辑依据 |
3.3.1 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理论逻辑 |
3.3.2 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践逻辑 |
3.4 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时代内涵 |
3.4.1 全体人民共同参与是农村基层治理的根本力量 |
3.4.2 维护和增加人民合法权益是农村基层治理的价值追求 |
3.4.3 农村基层治理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人民权益 |
第4章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
4.1.1 农村基层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 |
4.1.2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历史沿革 |
4.1.3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改革趋向 |
4.2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现状的调查内容与实施 |
4.2.1 调研内容的确定 |
4.2.2 效度与信度检验 |
4.2.3 调查对象及实施 |
4.2.4 调查结果的处理 |
4.3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现状的调查结果与分析 |
4.3.1 生存发展现状 |
4.3.2 社会保障现状 |
4.3.3 社会公平与社会矛盾化解现状 |
4.3.4 公共安全现状 |
4.3.5 基层社会参与现状 |
4.4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取得的成就分析 |
4.4.1 农村生存发展状况明显改善 |
4.4.2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
4.4.3 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日臻完善 |
4.4.4 农村公共安全状况得到切实改善 |
4.4.5 村民自治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
第5章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困境分析 |
5.1 新时代我国政府对农村基层治理的要求与差距 |
5.1.1 国家治理方式改革的方向:治理现代化 |
5.1.2 农村基层治理方式与治理现代化的差距 |
5.2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面临的困境 |
5.2.1 基层治理低绩效困境 |
5.2.2 基层党组织功能异化 |
5.2.3 基层治理的四化倾向 |
5.2.4 乡政、村治关系失调 |
5.3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困境的原因 |
5.3.1 农村基层治理的“接班人”危机 |
5.3.2 村民自治制度内卷化与社会失灵 |
5.3.3 农村基层治理的行政化倾向严重 |
5.3.4 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滞后 |
5.4 以人民为中心指导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
5.4.1 以人民为中心为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价值支撑 |
5.4.2 以人民为中心能够实现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 |
5.4.3 以人民为中心能提升农村基层治理四化水平 |
5.5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趋势 |
5.5.1 从管理转向有效治理 |
5.5.2 从管控转向提供全面服务 |
5.5.3 从实行“分治”转向推动“共治” |
5.5.4 从传统技术治理转向智慧化治理 |
第6章 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实现路径.. |
6.1 基本原则 |
6.1.1 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
6.1.2 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
6.1.3 坚持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协同推进 |
6.1.4 坚持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
6.2 改革思路 |
6.2.1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领导地位 |
6.2.2 明确乡镇政府的主体职责 |
6.2.3 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
6.2.4 加大培育农村民间的各类社会组织 |
6.2.5 加强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
6.2.6 以德治激发农村基层治理的新活力 |
6.2.7 强化社会管理,优化基层治理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后记 |
(7)制度的理性维度及其管理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三、主要创新与不足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制度的理性问题解析 |
第一节 制度的理性概念界定 |
一、制度 |
二、理性 |
三、制度的理性 |
第二节 多角度审视制度的理性 |
一、制度的理性的性质 |
二、制度的理性的作用 |
三、制度的理性的维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制度的理性维度表达形式 |
第一节 制度的工具理性 |
一、制度的工具理性的含义与规定性 |
二、制度的工具理性的基本特征 |
三、审思制度的工具理性 |
第二节 制度的价值理性 |
一、制度的价值理性的含义与规定性 |
二、制度的价值理性的基本特征 |
三、制度的价值理性的基本向度 |
第三节 制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 |
一、制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逻辑关联 |
二、制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现象 |
三、制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关系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度的理性在管理思想演进中的阶段性呈现 |
第一节 早期管理时期制度的理性形态 |
一、制度背景与目标:维护政治稳定统一的管理秩序 |
二、理性形态:制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原始统一 |
第二节 科学管理时期制度的理性偏好 |
一、制度背景与目标:技术管控下的高效率管理秩序 |
二、理性偏好:制度的工具理性优先 |
第三节 行为科学时期制度的理性偏好 |
一、制度背景与目标:人性张扬下的情感型社会秩序 |
二、理性偏好:制度的价值理性优先 |
第四节 现代管理时期制度的理性诉求 |
一、制度背景与目标:复杂管理的协同整合秩序状态 |
二、理性诉求:制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制度的理性在管理中的价值与偏失 |
第一节 制度的工具理性在管理中的价值与偏失 |
一、制度的工具理性在管理中的价值 |
二、制度的工具理性在管理中的偏失 |
第二节 制度的价值理性在管理中的价值与偏失 |
一、制度的价值理性在管理中的价值 |
二、制度的价值理性在管理中的偏失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制度的理性在管理中实现整合的思考 |
第一节 制度的理性整合的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对制度的理性整合的意义 |
二、公共价值管理理论对制度的理性整合的意义 |
三、制度人类学理论对制度的理性整合的影响 |
四、实用主义哲学对制度的理性整合的启示 |
五、结构功能主义对制度的理性整合的作用 |
第二节 制度的理性整合的影响因素 |
一、管理制度的理性功能呈现非均衡性 |
二、管理制度的理性文化生态的制约性 |
三、管理制度的理性承载主体的异化性 |
四、管理制度的理性效度评价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制度的理性整合方式的展望 |
一、管理制度观念:科技与人文相结合的价值观 |
二、管理制度共治:制度的公共理性的整合作用 |
三、管理制度艺术:“真、善、美”理性的统一 |
四、管理制度生态:工具性与价值性人格的共生 |
五、管理制度方法:制度的理性方法论范式寻求 |
六、管理制度实践:理性精神导引下的制度建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的意义 |
1.1.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规制综合研究 |
1.2.2 以审批自由裁量权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1.2.3 以行政审批权程序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1.2.4 简要评述 |
1.3 “审批权行政自制”概念之解析 |
1.3.1 依法行政 |
1.3.2 行政自制 |
1.3.3 行政审批权 |
1.4 本文的分析框架及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分析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思路 |
第2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1 习近平关于行政权制约监督的重要论述 |
2.2 依法行政原理和行政自制理论 |
2.2.1 依法行政原理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2.2.2 行政自制理论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第3章 行政审批制度演化中行政权自我规制的发展脉络 |
3.1 行政审批权规制的历史脉络及逻辑演进 |
3.1.1 行政审批取代行政命令阶段:审批权规制的“制度化” |
3.1.2 审批逐步改造为行政许可阶段:审批权规制“法制化” |
3.1.3 审批权力结构合理化探索阶段:审批权规制“法治化” |
3.2 行政自制——行政审批权有效规制的发展趋势 |
3.2.1 主体、主导、主责: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现实必然性 |
3.2.2 内发、专业、同步: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维度及优势 |
第4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与法律规范体系 |
4.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 |
4.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 |
4.1.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 |
4.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分析 |
4.2.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依据分析 |
4.2.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司法解释依据 |
4.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构建 |
4.3 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主要内容 |
4.3.1 行政审批设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3.2 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3.3 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和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4 小结 |
第5章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基于浙江的考察 |
5.1 “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与经验 |
5.1.1 “以人民为中心”:动力机制、价值导向、评判体系重构 |
5.1.2 相对集中许可权:形式“相对集中”与实质“强化制约” |
5.1.3 互联网+行政审批:全程监控,压缩各层级自由裁量空间 |
5.1.4 审批标准化建设:重塑“明规则”,增强责任可追溯性 |
5.2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5.2.1 审批权的有限性与行政自制的合理性 |
5.2.2 审批权行政自我规制存在合法性风险 |
5.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第6章 依法行政视域下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展望 |
6.1 依法提升行政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 |
6.2 克服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治悖论” |
6.3 构建行政自制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构建“三不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基本概念阐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三不腐”机制的理论源泉和文明成果借鉴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中的反腐败思想 |
二、列宁无产阶级执政党建设理论中的反腐败思想 |
第二节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廉政思想借鉴 |
一、以廉治国理政 |
二、以廉选吏治吏 |
三、以廉修身为官 |
第三节 国际反腐败文明成果借鉴 |
一、注重道德教育和职业保障 |
二、坚持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
三、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一、坚持从思想上建设党 |
二、严肃党的纪律 |
三、重视民主监督 |
第二节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一、集中开展思想教育和惩治腐败 |
二、探索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 |
一、始终坚持教育为主 |
二、着力强化制度建设 |
三、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
四、保持惩治腐败力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时代“三不腐”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
第一节 “三不腐”机制的提出及其必然性 |
一、“三不腐”机制的提出过程 |
二、“三不腐”机制提出的必然性 |
第二节 构建“三不腐”机制的实践进程 |
一、构建不敢腐机制的主要实践 |
二、构建不能腐机制的主要实践 |
三、构建不想腐机制的主要实践 |
第三节 “三不腐”机制的深刻内涵 |
一、“三不腐”机制的基本内容 |
二、“三不腐”机制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三、“三不腐”机制的实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构建“三不腐”机制的成效和经验 |
第一节 构建“三不腐”机制的显着成效 |
一、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
二、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 |
三、人民群众信任支持提升 |
四、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 |
五、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方案 |
第二节 构建“三不腐”机制的重要经验 |
一、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 |
二、政治统领和全面推进相统一 |
三、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融合 |
四、抓住少数和管住多数相并重 |
五、自我革命和加强监督相协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面临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腐败存量和腐败增量并存 |
二、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还未严丝合缝 |
三、涵养自律意识的土壤尚未完全厚植 |
第二节 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面临问题的影响因素 |
一、党面临的执政环境复杂 |
二、党自身结构变化带来多重影响 |
三、党内政治生态改善存在薄弱环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时代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的价值导向和基本考量 |
第一节 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的价值导向 |
一、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题中之义 |
二、实现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 |
三、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 |
四、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的根本要求 |
第二节 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的基本考量 |
一、传承经验和改革创新有机结合 |
二、重点突破和集成联动齐头并进 |
三、内在活力和外部动力同向发力 |
四、常态效能和长效机制并驾齐驱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新时代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完善健全三大运行机制 |
一、强化以惩治震慑为重点的惩戒机制 |
二、健全以监督制约为重点的预防机制 |
三、完善以教育引导为重点的自律机制 |
第二节 强化制度和责任保障机制 |
一、持续强化制度保障机制 |
二、严格落实责任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作用 |
一、始终坚守政治机关定位 |
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打造一支纪检监察铁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平衡”认识政府权力及其必然性(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孙梦阳. 东北师范大学, 2021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3]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D]. 察应坤. 山东大学, 2020(08)
- [4]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研究[D]. 姜广博. 吉林大学, 2020(08)
- [7]制度的理性维度及其管理价值研究[D]. 杜威.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8]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D]. 于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9]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D]. 冯兴涛.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2019(12)
- [10]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构建“三不腐”机制研究[D]. 薛韡.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