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标准通过最终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夏诗集[1](2021)在《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县域政府职能研究 ——以安徽省泾县宣纸产业发展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孔耀闻[2](2011)在《地理标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与商标、专利并列的知识产权,它反映了特定商品与其地理来源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识别性商业标志,地理标志不仅表明了商品的地理来源,而且标志着商品的特定品质与信誉,更体现了质量、信誉背后所蕴含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与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地理标志无论是对商品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理标志还是一种无形财产,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因而地理标志保护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更是当今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一大热点。地理标志的保护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最早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国际公约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随后的《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都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对地理标志保护最全面、最权威的当属《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尽管TRIPS协议以一节的篇幅作了规定,由于不同保护体制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故而各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甚至地理标志的定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地理标志定义与TRIPS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法主要有商标法模式、专门立法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三种,三种模式都具有其独特的长处和优势,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各国有权根据其特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就我国而言,存在着商标法模式和专门立法模式并存的双轨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重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己属历史必然。因此,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重新构建也应该立足于此。
方兴顺[3](2010)在《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理标志虽然是TRIPS协定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之一,但却不具有其它知识产权的社会认同度,自其产生时争议就与之相伴。WTO各成员方就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及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普通商标的冲突与协调、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及地理标志注册制度等问题争论不休,并由此形成所谓的“旧世界”和“新世界”两大利益集团。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负有切实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地与国际立法运动相起伏。当前国际上有关地理标志的立法及其争议,也在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构建中有所体现,其最突出的现象就是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并存及冲突。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且95%左右的地理标志产品属于农产品,因此,发掘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加强和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水平,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优势,而且还可以地理标志为助推器,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研究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之所需,亦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之所需,更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之所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该章首先梳理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过程及其特征,明确研究对象,进而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回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从历史的角度来解读当今地理标志国际立法及其争议的成因,最后分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为本文分析和解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提供了历史背景和价值分析基础。第二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该章首先明确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求,进而对商标法、专门立法及商业行为法等三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研究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认为TRIPS协定只是对地理标志保护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未强制要求WTO成员方采取何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WTO成员方在实践中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多种保护模式的混合,以适应本国(本地区)国情及解决地理标志利益冲突问题为要旨。因此,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问题,不能陷于表面的模式之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模式是否能为本国(本地区)地理标志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第三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主体研究。该章从地理标志系知识产权这一权利属性的角度,对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独特性问题及权利主体确认问题进行研究,认为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在实践中一般均基于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而将地理标志授权于由原产地区域内生产经营者组成的行业协会或团体,但行业协会或团体所享有的地理标志所有权是受到较大限制的,一般不能自用,使用权则一般由原产地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行使。第四章是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研究。该章首先分析了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的缘由及其相关规定,探讨了其在实践中突显的问题及今后的发展趋势,认为区别性保护主要反映了葡萄酒或烈性酒生产大国的产业利益,该等区别性保护欠缺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区别性保护导致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不平衡,应将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扩展到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上以平衡各方利益。欧盟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单就葡萄酒或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签署双边协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统—TRIPS协定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增添了障碍。第五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该章首先从地理标志权利及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角度阐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管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及标准化问题,认为产品质量系地理标志发展之本,而标准则是确保产品质量之本。虽然产品的质量监管方式因不同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长远来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团体的质量监管能力才是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第六章是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研究。该章从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多边国际条约两个视角探讨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认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因成员国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或共同的政治、经济、外交立场,对于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多边谈判,因各方地理标志资源存在较大差异,出于保护已方利益的考虑,谈判进展缓慢,在谈判各方没有完全抛出谈判底线之前,拉锯战将不可避免并将一直延续。第七章是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该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之建议,认为: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应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服务上;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认为我国现有的三个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因政出多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统一,导致我国地理标志存在多重确权制度,引发权利冲突,既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又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应该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互承认对方的确权结果,减轻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负担,条件成熟时应该统一地理标志的确权制度;对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应明确地理标志属于原产地区域内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个体享有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对于地理标志的注册人问题,虽然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代表性、专业能力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提高,但从长远来看,赋予这些行业协会自主管理地理标志权利更有利于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区别性保护问题,鉴于我国当前立法并未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给予额外保护,这不符合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且我国非葡萄酒和非烈性酒的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规定对所有地理标志产品适用高标准的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管问题,认为标准化是保证我国地理标志持续发展之路,建议由质检机构审查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则应以行业协会为主,不应过度行政干预;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国际谈判和合作问题,鉴于我国在非葡萄酒和非烈性酒地理标志产品上的重大利益,建议我国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将地理标志额外保护扩展到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实现我国的国家利益,对于通知及注册的多边制度问题则可以持审慎支持的态度参与国际谈判或合作;最后,还就未来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滕卫兴[4](2010)在《地理标志保护新探 ——兼论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明确将地理标志与着作权、专利和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并列作为其保护对象后,地理标志以及与之相关问题就成为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国内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着述并不多见,且相关研究者的视角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研究和立法历史比较短,因此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存在着众多争议。本文通过辩明地理标志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在考察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历史和各国国内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特别是我国地理标志大省——浙江省的地理标志分布及注册现状,对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既存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议和帮助。这对寻求通过地理标志品牌之路来解决“三农”问题,进一步提升浙江省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与附加值,有效保护浙江省地理标志,走实现浙江省经济集约化发展的科学路径有非常重要意义。因此,本文的选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由三部分构成,共分六章。第一部分是对地理标志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内容的概述,该部分为正文的第一章。第二部分主要从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以及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外,还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该部分主要包括正文第二、三、四、五章。第三部分是笔者对加强和完善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提出对策和建议,该部分为正文的第六章。第—章是地理标志概述,包括地理标志概念的演进、性质及特征。该章重点探讨了地理标志概念的演进与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从地理标志受到比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更大限制的角度来说,它是具有较强公权力色彩的私权。第二章介绍了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几个国际公约,并分析各国国内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形式及现状。世界各国都在力求完善本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制度,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研究和立法比较欠缺,学习和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是必要的。第三章简要介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实务情况。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是采用“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三重模式为主,辅之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第四章介绍了浙江省目前地理标志的注册情况以及分布状况,并分析了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目前,浙江省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划定缺乏科学性;二是保护意识薄弱;三是忽视产品质量,缺乏品牌意识;四是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严重,存在地理标志被当作普通商标注册现象;五是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偏小等问题。第五章通过以个案分析的方式简要介绍了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的有关情况。本章以“绍兴黄酒”案、“龙井茶”案、“金华火腿”案三个案例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注意的问题。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也是具有创新内容,能够反映本文特色的章节之一。笔者在对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实地调查、统计数据以及认真研究《浙江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对加强和完善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笔者建议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加强和完善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一是加强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建设;二是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并发挥其作用;三是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的标准体系;四是实施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五是加强浙江省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本文的突出特点及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体现。以往的专着和论文大多从立法的角度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研究,但事实上,立法保护仅仅是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一个方面,基于此,本文对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进行探讨,提出不仅要加强立法,还要完善公共政策,加强法律实施,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落到实处。其次,本文不仅注重理论的探讨,而且通过实地调研,进行实证分析,并通过对浙江省出现的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个案研究,针对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曾洁[5](2009)在《中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已建立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地理标志问题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酒产品具有极强的原产地域特点与个性,酒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WTO谈判重大关切。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这是我国酒产业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旨在从经济学和法学视角研究酒类地理标志保护,为完善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文章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计量经济模型分析法,分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总论,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标、相关概念界定、国内外研究述评、研究框架及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等内容。第二章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概述,描述了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内在原因。第三章为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分析,从其经济内涵、经济效应、制度经济解析、对县域经济影响这四个方面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一个经济学研究框架,并以绍兴黄酒为个案,采用DID模型实证研究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效率。第四章为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经验和趋势,介绍了有关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协定,分析了国外主要做法及趋势,以及对我国启示。第五章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分析,研究了酒类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及其法律界定,分析了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状况和法律手段,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第六章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研究,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各种手段做了比较分析,应用机制设计理论构建了适合我国的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机制。论文研究指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要构建行业协会主导下的市场综合保护机制、完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模式下的法律机制、采用以黄酒为主兼顾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品策略机制。论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第二,重新划分与地理标志保护行政管理执法相关的职权和职责,避免现行地理标志核准、行政执法的混乱;第三,倡导酒类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正确行使行业协会的职权,履行行业协会的职责;第四,调整司法审查的思路,将行业协会章程、行规等作为民间法的一种来对待,将其作为国家法的补充;第五,挖掘酒类地理标志尤其是黄酒地理标志资源的潜力,加快黄酒产品的申请注册工作;第六,充分利用地理标志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第七,加强地理标志国际注册和保护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工作的作用。
翁潞梅[6](2005)在《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TRIPs协定把地理标志同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要求WTO的各缔约国或地区给予保护。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地理标志使用混乱。本文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理论做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更好地为我国实践服务。文章采用了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分析思路体现在文章的行文结构中,总体上是以TRIPs协定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为分析基点,以欧盟、法国、美国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展开,最后归结于我国的立法。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地理标志基本理论,分析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及特征、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和法律属性,澄清了当前在地理标志概念上的混淆,并从经济学和法理学的角度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进行理论分析,旨在深化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第二章采用了历史分析法,通过《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及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论述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演进脉络,并就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作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围绕WTO地理标志新一轮谈判的焦点作了评述,指出我国在谈判中应持的立场。 第三章首先介绍了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概况,接着对欧盟、法国、美国、印度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实践作了比较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有所帮助。 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审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框架,指出了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上存在着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朱小玲[7](2005)在《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具备识别性、指示性、关联性、财产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巴黎公约》、《制裁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示范法》、特别是《TRIPS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商标法保护模式、二是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目前主要由《商标法》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来完成。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少量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总体来说保护制度不完善,存在的问题较多。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TRIPS协议及其他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研究分析,比较地理标志三种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我国现有保护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应建立以TRIPS协议为指导,以商标法为核心,并以特别保护制度为补充的统一、开放、积极的法律保护模式。
李晓民[8](2005)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以景德镇地理标志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商标的主要功能就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我们可以说,商标的主要作用在于构建一种市场中的“身份”。这一点有点像人的姓名可以确认人的身份一样。同理,地理标志也起着同样的作用。但是不同的是,地理标志区分的是一群企业而不是某一家企业。如果对地理标志不进行保护的话,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了。其他非该地区的企业也可以使用这一地理标志,从而使得该产品的“地理性”身份丧失。如果产品失去“地理性”这一种市场身份的话,那么于该地区相联系的良好市场商誉也就同时失去了。如果某一商品无法与它同类的其他商品区别开来的话,此时商家只可能以最低市场价格出售其商品,这往往只是接近于边际成本。所以可以说是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防止其他非该地区的市场竞争者“搭便车”,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地理标志具有非常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地理标志的重要经济作用就如同驰名商标一样,能够大大提高一国的产品出口。因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地理标识可以使他们获得农产品和加工产品方面的比较优势。法国的葡萄酒产业之所以兴旺发达,是与该国对其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高度重视分不开的。法国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品有400多个,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再加上烈酒,法国葡萄酒和其他酒类每年为法国实现贸易顺差350亿法郎。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农业生产比较分散,规模比较小,农业的产业化水平还不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助于大力发展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特色农业。正是由于地理标志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国也纷纷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就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来说,目前存在的主要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模式、行政管理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体系的“商标法模式”以及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是保护法的“专门立法模式”。从表面上看,这只是这几种不同模式之间的争论,但是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这实际上涉及到背后的经济利益问题,从本质上说,不同模式之间的争论是一种利益之争。正是因为不同的保护模式会对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不同的影响,也会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才有必要研究清楚不同模式之间保护的特征,从而选择并构建最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
王志本[9](2004)在《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发掘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文中研究说明在WTO的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产品国际贸易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和深厚的饮食文化,许多以原产地名称闻名的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具有保护价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现实市场,将积极引导这些产品在原产地区域的产业化;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用技术及产品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将有效促进相关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地理标志使用的地域外排他性与地域内共有性,为相关产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了竞争和协作的“高位平台”。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将发掘和实现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入世后农业须着力把握的机遇之一。
朱玉春[10](2004)在《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对策》文中认为我国已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及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有义务执行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农业领域也同样如此。然而,农业知识产权对我国广大科研和管理工作者而言还属于新兴事务,其相关理论和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论和分析方法。本文试图运用管理学、政策学等相关学科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对策及策略等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以期为政府、涉农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方法。全文由八章主体内容构成。第一部分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分析。该部分是论文的起点,主要阐述了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技术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我国农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是全文的基础,它主要从WTO与TRIPS协议出发,充分论述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内涵,提出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并设计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第三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该部分起是全文的重点内容。首先从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两个方面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然后从政府角度和企、事业单位(主要是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角度分析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运行机制。第四部分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技术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本部分认为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在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系统分析了国内外这三大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一些实际做法。第五部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和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并分析了目前这三个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六部分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分析。该部分为论文的实证分析部分。主要以吉林农科院、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山东莱芜市的“三麻一辣”产业和中国农科院为例分析了具有代表性地区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企业保护品种权、农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经验。第七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该部分站在农业科技企业角度和政府角度详细分析了二者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实行的策略。第八部分加快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对策与措施。该部分从加快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角度,整体、系统、全面的分析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采取的相应对策及措施。
二、《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标准通过最终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标准通过最终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2)地理标志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 |
一、我国地理标志的历史沿革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比较 |
(二) 地理标志与商号的比较 |
1、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
2、两者权利的可转让性不同 |
3、两者影响力不同 |
(三)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比较 |
1、两者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属性不同 |
2、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
3、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
4、两者权利的可转让性不同 |
5、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 |
二、TRIPS协议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及特征 |
一、私权利 |
二、无形财产性 |
三、不可转让性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 |
一、提升产品经济价值 |
二、保护传统文化 |
三、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提升市场竞争力 |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商标法及相关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概括保护 |
(二)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 |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二、地理标志专门法规的保护 |
(一)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
(二)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原产地标记管理实施办法》 |
(三)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
(四)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一、《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 |
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 |
三、《里斯本协定》的相关规定 |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
(一)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规定 |
(二) 对葡萄酒和烈酒的额外保护 |
(三)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或限制 |
1、在先使用与善意使用的例外 |
2、关于商标的在先注册或商标权的在先获得例外 |
3、通用名称的例外 |
4、不利使用的例外 |
5、姓名权的使用例外 |
五、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 |
(一) 商标法模式(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保护)及评价 |
(二) 专门法律保护及评价 |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及评价 |
第三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
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地理标志权的冲突 |
二、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 |
三、期待地理标志权与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 |
第二节 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的冲突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侵权现象严重 |
一、地理标志的滥用 |
二、地理标志的垄断使用 |
三、一些信誉卓着的地理标志因疏于保护而逐渐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解决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冲突问题 |
一、确立商标权不得与地理标志在先权相冲突的原则 |
二、准确界定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 |
三、明确地理标志权的归属 |
第二节 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予以专门保护,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模式的依据 |
二、构建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基本框架 |
第三节 明确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
一、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
二、规定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三、明确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创新地理标志维护手段和机制 |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防伪标识的结合是地理标志产品的有效保护手段 |
二、运用科技手段加以保护 |
三、创新地理标志保护机制 |
第五节 明确地理标志保护的部门及职能 |
一、应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地理标志的行政管理工作 |
二、理顺地理标志管理体制,形成有效的分工和协作机制 |
三、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利益 |
(一) 强化各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及协作配合 |
(二) 充分发挥政府的制度提供、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督与维护作用 |
(三) 健全行业协会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具体地理标志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现有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与特征 |
一、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 |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
(一) 权利的共享性 |
(二) 权利转让的限制性 |
(三) 权利相对的永久性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地理标志保护国内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二) 美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三) 印度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二、区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欧盟为例 |
(一) 农产品及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制度 |
(二) 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三、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 《巴黎公约》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二) 《马德里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三) 《里斯本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四) TRIPS协定谈判中有关地理标志的争议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 |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秩序价值 |
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自由价值 |
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率价值 |
四、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正义价值 |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 |
第一节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 |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及确认标准 |
二、最低保护标准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五、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
六、地理标志的救济措施 |
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八、对TRIPS协定有关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评论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问题 |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 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
(二) 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 |
(三)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的程序 |
(四) 商标的使用及监管 |
(五) 救济措施 |
(六)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地理标志定义及确认标准 |
(二) 地理标志事先确认的程序 |
(三)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四) 救济措施 |
(五)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商业行为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二) 救济措施 |
(三)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各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
二、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 |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法律主体研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主体的历史演变及其确认标准问题 |
(一) 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人可非人” |
(二) 从“人可非人”到“人均为人” |
(三) 从“人均为人”到“非人可人” |
(四) 法律主体的确认标准 |
二、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第二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一、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问题 |
(一) 地理标志是否包含创造性劳动成果 |
(二) 地理标志是纯粹的私权抑或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 |
二、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一) 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主体 |
(二) 抽象的集体所有与个体的共同使用 |
(三) 地理标志使用主体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实证分析 |
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确认 |
二、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 |
(一)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 |
(二)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的协会或组织 |
(三) 相关政府机构 |
(四) 其他权利主体 |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区别性保护研究 |
第一节 TRIPS协定关于区别性保护的规定 |
一、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保护的缘由 |
(一) 葡萄酒产业利益的驱动 |
(二) 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三) 谈判的结果 |
二、一般产品地理标志的最低保护标准 |
(一)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行为 |
(二)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三) 禁止将不真实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宣告该注册无效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一) 不以误导公众为保护前提 |
(二) 禁止以搭便车的方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一) 对葡萄酒同名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 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 |
第二节 区别性保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
一、一般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一) 误导公众的判断标准问题 |
(二) 搭便车行为的禁止问题 |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问题 |
(四) 关于法律手段的问题 |
二、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一) 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问题 |
(二) 关于禁止以翻译形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问题 |
第三节 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区别性保护的成效分析 |
(一) 对利益关系人的影响 |
(二) 对消费者的影响 |
(三) 对成员方行政管理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影响 |
(四) 对贸易的影响 |
二、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 |
(一) 成员方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 |
(二) 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 |
第一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
一、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 |
二、地理标志本身蕴含质量保证 |
三、地理标志产品性状的独特性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 |
一、质量监管的主体 |
二、质量监管的方式 |
三、质量监管的责任机制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问题 |
一、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必要性 |
(一) 保证同等产品品质的需要 |
(二)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
(三)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 |
(四) 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需要 |
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运作模式 |
(一) “企业+农户”运作模式 |
(二) “合作社+农户”模式 |
(三) “协会+农户”模式 |
(四) 标准化示范区 |
三、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选择与借鉴 |
(一) 标准的选择 |
(二) 经营模式的选择 |
第六章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区域性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及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 北美贸易自由区 |
(二) 班吉协定 |
(三)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议 |
二、地理标志与相关标示性权利冲突的处理 |
(一)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二) 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三) 在先使用相似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四) 其他权利标识性权利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三、与TRIPS协定保护标准的比较 |
(一) 定义与保护对象 |
(二) 保护模式 |
(三) 保护标准 |
(四) 保护例外 |
第二节 多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关于地理标志额外保护范围扩大问题 |
(一) 列入谈判议题的合法性问题 |
(二)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必要性问题 |
(三) 现有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问题 |
(四)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成本收益分析 |
二、关于建立地理标志的通知和注册制度问题 |
(一) 建立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目的性问题 |
(二)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内容 |
(三)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效力之争 |
第七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历史回顾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四) 其他法律的兜底保护 |
二、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并存的现状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 |
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 |
三、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 |
四、关于区别性保护制度问题 |
五、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问题 |
六、关于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国际谈判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和发展 |
一、自主创新战略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国内层面上的调整 |
(一) 现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协调和完善 |
(二) 地理标志立法之构想 |
三、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和合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地理标志保护新探 ——兼论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地理标志概述 |
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 |
一、"货源标记"的概念及其内涵 |
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内涵 |
三、"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其内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
一、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 |
二、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地理标志的特征 |
一、具有历史性和知名度 |
二、权利的共享性 |
三、地理标志的地域性 |
四、权利的无期限性 |
五、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二、《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
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第二节 国外内国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及简要评析 |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 |
二、专门法保护模式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
四、商业标志法保护模式 |
第三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商标法模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立法方面 |
二、实践方面 |
第二节 专门法模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立法方面 |
二、实践方面 |
第三节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立法方面 |
二、实践方面 |
第四节 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四章 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况 |
第二节 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之间的冲突及其成因 |
二、浙江省地理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个案分析 |
第一节 "绍兴黄酒"地理标志保护分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所起的巨大作用 |
第二节 "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分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 |
第三节 "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保护分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商标权和地理标志保护的纠纷 |
第六章 加强和完善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加强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建设 |
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范围 |
二、关于政府职责和保护机构 |
三、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审查 |
四、关于事后监督的问题 |
第二节 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并发挥其作用 |
一、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
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作用 |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的标准体系 |
一、科学界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 |
二、加强原材料来源和生产技术工艺的监控 |
三、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 |
四、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严格监控 |
第四节 实施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 |
一、品牌战略概述 |
二、浙江省实施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的重要意义 |
三、浙江省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的具体措施 |
第五节 加强对浙江省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一、充分利用与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积极寻求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二、促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化 |
三、密切关注国际市场上侵犯我省地理标志的行为,维护我省的地理标志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中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4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4.1 国内研究文献 |
1.4.2 国外研究文献 |
1.4.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5 研究框架和方法 |
1.5.1 研究框架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
2.1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现状 |
2.2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存在问题及启示 |
第三章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
3.1 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内涵 |
3.1.1 作为俱乐部物品的产权解释 |
3.1.2 信息不对称下的信息传递机制 |
3.1.3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价值 |
3.1.4 基于信誉投资的动态质量决策 |
3.2 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效应 |
3.2.1 地理标志保护衍生产业集群 |
3.2.2 为生产商带来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
3.3 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经济分析 |
3.4 地理标志保护与县域经济发展 |
3.5 个案分析:以绍兴黄酒为例 |
3.5.1 “绍兴黄酒”的文化渊源 |
3.5.2 “绍兴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情况 |
3.5.3 “绍兴黄酒”地理标志保护效率的实证研究 |
第四章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经验和趋势 |
4.1 有关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协定 |
4.1.1 《巴黎公约》 |
4.1.2 《马德里协定》 |
4.1.3 《里斯本协定》 |
4.1.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4.2 国外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做法及趋势 |
4.2.1 国外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做法 |
4.2.2 国外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 |
4.3 对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启示 |
4.3.1 几种保护模式的分析及启示 |
4.3.2 对酒类保护的主要启示——在专门法模式下建立独立的酒类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
第五章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分析 |
5.1 酒类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及其法律界定 |
5.1.1 关于酒类地理标志权属性质的争论 |
5.1.2 酒类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
5.1.3 酒类地理标志权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
5.1.4 酒类地理标志权利类型的法律界定 |
5.1.5 酒类地理标志的法律确权 |
5.2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状况 |
5.3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形式 |
5.3.1 商标法的保护 |
5.3.2 部门规章的保护 |
5.3.3 其他涉及地理标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
5.4 现有立法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
5.4.1 现有立法的不足 |
5.4.2 完善我国酒类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研究 |
6.1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手段及其比较分析 |
6.1.1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手段简介 |
6.1.2 政府手段 |
6.1.3 当事人手段 |
6.1.4 综合手段 |
6.1.5 保护手段之比较分析 |
6.2 机制设计理论及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启示 |
6.3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具体机制的建构 |
6.3.1 建立酒类地理标志行业协会主导下的市场综合保护机制 |
6.3.2 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模式下法律机制的完善 |
6.3.3 力推黄酒兼顾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策略机制的选择 |
6.4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6)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地理标志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及特征 |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
二、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的关系 |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
第三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
一、地理标志是私权 |
二、地理标志是无形财产权 |
第四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
二、有利于保护生产者的利益 |
三、有利于保护国家的利益 |
四、有利于保护民族文化 |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第一节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沿革 |
一、《巴黎公约》 |
二、《马德里协定》 |
三、《里斯本协定》 |
四、TRIPs协定 |
第二节 TRIPs协定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
一、对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标准 |
二、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
三、加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国际谈判 |
四、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
第三节 WTO地理标志新一轮谈判 |
一、WTO地理标志新一轮谈判的焦点 |
二、立场差异的原因分析 |
三、我国应持的立场 |
第三章 典型国家(地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实践 |
第一节 各国(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概况 |
第二节 欧盟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实践 |
一、欧盟 |
二、法国 |
第三节 美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实践 |
一、美国《兰哈姆商标法》 |
二、《联邦酒类管理法》 |
第四节 印度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实践 |
一、“Basmati”案 |
二、《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 |
第四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框架 |
一、《商标法》 |
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
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打击不力 |
二、欠缺合理的管理体制 |
三、不能有效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的冲突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建议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明确地理标志保护的部门及职能 |
三、准确界定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 |
四、确立商标权不得与地理标志在先权相冲突的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本课题的背景和目的 |
1.1.1 研究本课题的背景 |
1.1.2 研究本课题的目的 |
1.2 研究本课题的必要性 |
1.2.1 地理标志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 |
1.2.2 我国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众多 |
1.2.3 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不完善 |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及相关概念辨析 |
2.1 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属性 |
2.1.1 地理标志的概念 |
2.1.2 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
2.1.3 地理标志的特征 |
2.2 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辨析 |
2.2.1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辨析 |
2.2.2 地理标志与产地名称的辨析 |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及评析 |
3.1 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评析 |
3.1.1 《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评析 |
3.1.2 《马德里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评析 |
3.1.3 《里斯本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评析 |
3.1.4 《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评析 |
3.1.5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评析 |
3.2 世界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及评析 |
3.2.1 商标法保护模式及评析 |
3.2.2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及评析 |
3.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及评析 |
3.2.4 混合立法保护模式及评析 |
3.3 关于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 |
3.3.1 关于建立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行和注册系统 |
3.3.2 关于延伸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
第四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入世以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历程 |
4.2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
4.2.1 现行商标制度保护模式 |
4.2.2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
4.2.3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单行法中的保护 |
4.2.4 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 |
4.3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 |
4.3.2 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地理标志管理权限发生冲突 |
4.3.3 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认识不足 |
4.3.4 处理地理标志违法案件经验不足,制裁不力 |
4.3.5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不力 |
第五章 构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
5.1 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理由 |
5.1.1 地理标志与商标有相同的性质 |
5.1.2 地理标志与商标有相同的功能 |
5.1.3 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建立已久,各项制度比较成熟完善 |
5.1.4 利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 |
5.1.5 避免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 |
5.1.6 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的需要 |
5.1.7 弥补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不足 |
5.1.8 完善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责任 |
5.1.9 符合TRIPS协议要求 |
5.2 完善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建议 |
5.2.1 统一保护部门,制定地理标志的特别审批规定 |
5.2.2 二次注册,解决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 |
5.2.3 以法律形式明确地理标志申请人,并赋予申请人管理监督职责 |
5.2.4 明确规定申请人只能选择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中的一种予以注册 |
5.2.5 增加“在先权”的具体内容 |
5.2.6 对所有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更严格的保护 |
5.2.7 特别强调作为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
5.2.8 规定驰名商标的善意使用时限 |
5.2.9 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
5.2.10 设立撤销、无效宣告制度 |
5.2.11 增加“假冒地理标志罪”这一罪名 |
5.3 制定葡萄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制度 |
5.3.1 制定葡萄酒地理标志特别保护的理由 |
5.3.2 特别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
5.4 利用国际公约及双边协议,加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 |
5.4.1 利用国际公约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5.4.2 利用双边(包括区域性)协议完善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5.4.3 积极参与WTO多边贸易谈判 |
5.5 严格规范和统一立法用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以景德镇地理标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内涵与意义 |
一、地理标志的内涵 |
二、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 |
三、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 |
四、地理标志争议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与商标、货源标志的异同 |
一、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异同 |
二、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的异同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研究 |
一、地理标志是否可以用于服务 |
二、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
三、地理标志保护的排除 |
第四节 酒类地理标志额外保护的扩展问题 |
一、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 |
二、酒类地理标志额外保护扩展的争议 |
三、扩展保护的成本收益分析 |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侵害地理标志形式的研究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形式的比较研究 |
一、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方式 |
二、地理标志专门权保护方式 |
三、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保护方式 |
四、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方式 |
第三节 目前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研究 |
一、景德镇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规定的概况 |
三、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
第四节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先进经验的借鉴 |
一、主要国家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二、主要的国际公约 |
第三章 完善和加强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机制 |
第一节 一般商标保护机制与地理标志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
一、几个典型的案例 |
二、两者发生冲突的法理分析 |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的协调 |
第二节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保护方式的长处与不足 |
一、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法律个性分析 |
二、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对道理标志保护方式的长处与不足--商标保护方式的学理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机制的构建 |
一、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重新构建的设想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发掘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规则及各国应用 |
二、我国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背景、机遇及前景 |
三、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升农业运行水平的机制与途径 |
1、发挥市场引导与企业组织效应,推进和提升名、特、优农产品的产业化。 |
2、利用技术规范与质量监控功能,加强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 |
3、依借市场认知和产品声誉背景,支持和促进农产品的品牌战略。 |
4、挖掘自然文化与历史文化内涵,开发和拓展农业的综合功能。 |
四、积极发挥农业体系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
(10)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部分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分析 |
1.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技术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2.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技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性和紧迫性 |
第二部分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1. WTO与TRIPS协议 |
2. 农业知识产权的内涵 |
3.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 |
4. 农业知识产权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第三部分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 |
1.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 |
2.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运行机制 |
第四部分 入世后我国农业技术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
1.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研究 |
2. 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的研究 |
3.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 |
第五部分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
1. 植物新品种保护 |
2. 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 |
3. 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
第六部分 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分析 |
1.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案例分析──吉林农科院的案例分析 |
2. 企业保护品种权的案例分析──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 |
3. 农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杨凌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案例 |
4.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案例分析──山东莱芜市的“三麻一辣”产业发展案例 |
5.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案例分析──中国农科院的案例 |
第七部分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 |
1. 农业科技企业策略 |
2. 政府的策略 |
第八部分 加快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对策与措施 |
1. 建立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2. 抓紧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
3. 建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基金或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
4. 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力度,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建设 |
5. 抓紧清理、修订、完善、配套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
6. 积极实施专利战略 |
7.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设 |
8. 加强对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力度 |
9. 制定有利的措施,保护我国的农业生物技术产业 |
10.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我国本土遗传资源的保护 |
11. 强化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建设 |
12. 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农业科技管理体系 |
13.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
14.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网络 |
15. 强化对种子行业的管理 |
16. 抓紧农业知识产权人才开发工作,鼓励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
17. 通过外交努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18. 加快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品种保护和管理水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四、《宣纸》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标准通过最终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县域政府职能研究 ——以安徽省泾县宣纸产业发展为例[D]. 夏诗集.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地理标志法律问题研究[D]. 孔耀闻.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2)
- [3]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兴顺.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7)
- [4]地理标志保护新探 ——兼论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D]. 滕卫兴. 浙江工商大学, 2010(11)
- [5]中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D]. 曾洁.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9(11)
- [6]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研究[D]. 翁潞梅. 华侨大学, 2005(06)
- [7]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D]. 朱小玲. 广西大学, 2005(06)
- [8]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以景德镇地理标志为例[D]. 李晓民.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6)
- [9]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发掘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J]. 王志本. 调研世界, 2004(09)
- [10]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对策[D]. 朱玉春.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