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证券更名昆仑证券(论文文献综述)
王子彦[1](2021)在《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藏格控股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做大做强后选择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上市交易,以此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并分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但是面对复杂的金融环境,许多上市企业没能经受住市场的冲击,或是盈利骤然下跌,或是直接亏损。为了继续获得市场的肯定与投资者的支持,针对于财务报表舞弊的想法逐渐萌生。尽管每一年证监会都会处罚多家上市公司,但财务舞弊现象依旧无法杜绝。上市公司往往会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舞弊,涉案金额也越来越高。这导致市场投资者受骗后丧失信心,影响了整体的金融市场建设。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是近两年热议的藏格控股,其在2016年借壳上市后,经营利润攀升,成为行业内第二大企业,却在2018和2019年连续两年被曝出存在财务舞弊的行为。经过分析发现藏格控股主要是通过虚增收入利润、虚增应收预付款、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方式进行了财务舞弊。然后使用舞弊三角理论,从压力、机会、自我合理化三个角度切入,探讨企业财务舞弊的根本原因。发现其存在运营压力增加、大额股权被质押、企业股权分布不均、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最后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包括增设行业补贴、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加大市场监管惩处力度等。希望通过对案例企业的分析,能够为发现财务舞弊行为提供新的思路,为建设一个更加成熟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李立[2](2020)在《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约束这一概念再次受到学者的关注是源于《巴塞尔协议Ⅱ》中银行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因为《巴塞尔协议Ⅱ》最先把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业监管的三大支柱,以至于大家认为市场约束属于银行监管的专业术语,仅限于银行领域的研究。所以,国内外学者针对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研究非常多,而对金融业其他领域的研究非常少。本文认为市场约束同样可应用于保险领域。欧盟SolvencyⅡ和C-ROSS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它们都将市场约束列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之一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以C-ROSS为例,其确立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主要包括了两项内容:一是要求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政府监管机构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要求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已经注意到政府监管机构以外的市场力量可以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作用,并且认为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完善市场约束机制能有效地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约束作用。这就使得本文在保险领域研究市场约束问题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研究保险市场约束问题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但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问题,都不能避开对市场约束有效性的检验,否则针对保险市场约束问题的研究就无法落到实处。以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为主线,再围绕这一主线展开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就不会出现研究中心偏移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直接以“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为题的原因。本文以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为切入点,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方法对保险市场约束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全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围绕保险市场约束“是什么”进行理论研究,接着深入分析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然后从消费者市场约束的角度对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用以回答保险市场约束现状“怎么样”的问题,最后就政府监管机构“该如何”提高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供了政策建议。全文划分为五大部分,包括导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及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全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梳理和回顾了市场约束研究的相关文献,介绍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最后指出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保险市场约束的理论分析,包含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保险市场约束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通过梳理西方经济学中“自由市场”和“国家干预”之争的演化历程介绍了市场约束的相关理论基础,然后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内涵进行了系统研究,内容包括保险市场约束的定义、分类、有效性和保险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最后研究了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以及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和最优市场约束水平的数理推导。首先指出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运行包括“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个阶段,接着对这两个阶段的关键环节进行了分析,设计了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轨迹。然后通过数理方法推导出最优的市场约束水平,并对市场约束水平与保险公司外部性价值、经营失败概率、经营效益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市场约束成本、社会效益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分析,为本文第三章。第三章从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基础环境进行了分析,为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供了现实基础。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保险市场虽然规模巨大且增速较快,但并不强大。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世界的排名都较为靠后,同时还发现我国保险市场存有明显供需失衡的不良现象。通过对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实践分析,尤其是“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推行,可以发现政府监管机构对市场力量的关注和重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为产生保险市场约束提供了较好的实施基础。通过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分析,发现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内部控制水平仍有待进一步的提升。第四部分是针对消费者直接和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包含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四章和第五章是针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研究,第六章是针对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研究。第四章是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市场监督”阶段是否存在的实证研究。根据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消费者会基于自身利益对高风险承担的保险公司采取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因此,第四章从消费者是否会基于保险公司的高风险承担进行消费行为调整这一角度进行实证研究,用以检验“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对不同险别下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变化而调整的消费行为,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对中资、外资公司的高风险承担进行消费行为调整的差异性。第五章是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市场影响”机制是否有效的实证研究。“市场影响”阶段是市场约束的第二阶段,根据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如果保险公司针对“市场监督”阶段产生的约束信号降低了公司的风险承担,则说明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的“市场影响”机制有效。所以,检验“市场影响”机制是否有效可以用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是否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产生了影响来验证。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对不同类别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外资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差异性。第六章是以消费者的投诉为切入点对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消费者的投诉与本文第四章中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不同,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能直接体现在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上,但消费者投诉更多的是借助其他力量对保险公司产生某种影响。所以,本文认为消费者投诉是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一种表现手段。因消费者投诉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政府监管机构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且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与政府监管机构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持续关注有着紧密关联。所以在第六章的实证设计中,本文考虑了消费者投诉与政府监管的协同作用。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投诉行为对不同类别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投诉行为对中资、外资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差异性。第五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主要内容是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并就政府监管机构如何提高消费者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出了两项政策建议:一是建议政府监管机构为消费者的市场约束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二是建议政府监管机构积极引导保险公司重视消费者的市场约束。通过全文的论述,本文得出了以下两项结论:第一,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无效。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无效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的“市场监督”阶段仅在部分领域存在,对于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和不同资本结构的保险公司,“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存有差异。具体体现为:(1)对于中资和外资财险公司,它们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的保费收入增长率之间都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因此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都存在“市场监督”阶段。但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出现了差异:中资财险公司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成本支出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对中资财险公司的价格约束存在“市场监督”阶段,而对于外资财险公司的价格约束则不存在“市场监督”阶段。(2)对于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数量约束都不存在“市场监督”阶段。但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却与此不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成本支出之间都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的价格约束都存在“市场监督”阶段。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并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具体体现为:(1)对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2)对于财险公司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和外资财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3)对于寿险公司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第二,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也仅在部分领域有效。具体体现为:(1)对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财险公司本年度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财险公司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但对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2)对于财险公司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财险公司本年度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财险公司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但对外资财险公司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3)对于寿险公司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本年度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都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本文与之前的研究相比,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研究选题创新。目前针对银行市场约束的研究文献较多,但较为系统和全面地针对保险市场约束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所以,本文以此作为选题,有利于促进该领域的研究。2.指标选取上有创新。以消费者的投诉量作为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衡量指标,符合客观实践,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研究结论的说服力。3.对市场约束的研究范围有拓展。已有文献较多的是对市场约束“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进行检验并以此认定消费者是否产生了市场约束。本文认为仅凭“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消费者产生了有效的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有效运行的关键不仅在于“市场监督”,而且还在于其“市场影响”,只有“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阶段都存在,才能称之为有效的市场约束。因此,本文不仅对“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而且对“市场影响”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从“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个阶段深入剖析消费者的市场约束,拓展了市场约束的研究范围。但由于能力和篇幅所限,以及数据可得性的制约,本文仅从消费者这一方面寻找证据,这与更深入、更全面的研究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也构成了作者后续的研究方向。
周莹[3](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认为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曹倩[4](2019)在《藏格控股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及其经济后果分析》文中指出2005年9月,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全面展开,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全流通时代。但是,此次改革并未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常发生。虽然股权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降低代理成本,但是基于外部投资者与大股东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而且受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多数企业管理者由控股股东直接任命,大股东还是可利用自身优势对中小股东实施利益侵占行为。除此以外,目前我国尚不完善的监管制度使大股东违规成本较低,也为其利益侵占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内外部的有利条件为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创造了可能性,当其与中小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大股东可以利用控股权优势谋取自身利益,侵占中小股东权益,从而降低上市公司价值。藏格控股的经营危机由来已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公司2018年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书及深交所多达23项疑问的问询函,无疑是将藏格控股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完全暴露出来。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选取藏格控股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利用绝对控股地位,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利益侵占的案例进行具体研究。在本案例中,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信息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形同虚设及中介机构不负责任是大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内外部原因,在实际发生掏空行为时,控股股东利用巨额股权质押、粉饰财务报表、非公允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利益侵占,最终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超额收益率表现不佳、托宾Q值低于行业平均等严重的经济后果。针对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原因和途径,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公司治理、外部监管两个层面提出对策和建议。通过对此案例的研究,本文发现大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方式往往隐蔽且多样化,优化股权制衡结构、扩大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层的话语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职能对公司治理来说非常重要,是遏制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关键。另外,中介机构作为公司外部监督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摆正自身立场,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外部监管机构也应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中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引入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张进涛[5](2018)在《资本市场与青海省经济发展》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优化资源配置,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青海省资本市场与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本文针对青海省省情和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借鉴世界和国内相关地区发展的经验,提出青海省下一步经济发展的思路和建议,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最终达到资本市场与青海经济相互促进之目的。
刘倩[6](2018)在《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的机制设计 ——基于金融分权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自1348年意大利巴尔迪银行和佩鲁齐银行倒闭,金融危机开始成为经济发展中挥之不去的梦魇。几百年来,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从未停息,而危机救助理论自大萧条以来,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从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主张,到货币学派对政府失灵的集中批判,再到如今金融不断创新条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共识,危机救助理论正不断被充实。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美国率先恢复元气,并在危机救助工具和政策协调配合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和创新。例如,在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等传统工具以外,美联储还开发了针对金融机构的非常规性流动性救助工具和针对金融市场的直接流动性救助工具。然而,传统依靠中央统一救助的机制逐渐暴露弊端。在美国,由于州政府受到联邦严格的财政纪律约束,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高度相关,这就导致危机爆发后,州政府财政支出随财政收入而减少,明显抵消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等财政刺激政策效力,使得美国扩张性财政政策受阻;在欧盟,统一的货币政策救助对边缘国家无效,而财政纪律涣散且决策分散的财政刺激政策,使得边缘国家的主权债务风险越演越烈,最终陷入与银行业危机交叉传染的恶性循环;在我国,一方面,财政分税制度保障了地方政府的基本利益,使其事权有一定的财权作为支撑。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和隐性的债务,增大了地方政府财政纪律的不可控因素,导致危机救助时地方政府债务迅速膨胀,损害危机救助有效性并危及金融稳定。可见,从金融分权角度研究危机救助机制,一来拓展了危机救助理论的研究视角,二来更有利于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危机救助机制。本文的金融分权主要从中央与地方的救助职责与救助成本分摊出发,意在加强地方政府隐性金融发展权和金融控制权之下的金融监管和危机救助义务。通过构建包含地方政府的多级救助机制,探讨相关各方的救助边界,并尝试规避救助套利。当前,虽然金融监管正在向着更为稳健和有效的方向发展,但对风险和危机的防范仍不能松懈。2010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微观审慎层面在资本监管之外加入了杠杆率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宏观审慎监管针对资本缓冲、影子银行和压力测试等给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致力于加强全球金融稳定的G20峰会,从2008年华盛顿峰会至今,显着加强了全球共同应对危机和治理经济的对话与磋商。但是,全球经济结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善,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环境下,发达经济体去杠杆进展缓慢,许多新兴经济体企业杠杆率不降反升,加上各国货币政策博弈、贸易保护主义等反全球化思潮抬头,进一步削弱了全球经济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因此,金融脆弱性仍值得长期关注。此外,国内应对危机的经验本就稍显欠缺,亟需形成相关部门相互制衡、配合协调的危机应对机制。以2015年的股灾为例,上证指数在短短三周时间下跌30%,政府各金融监管部门并未及时为市场注入信心,从相互推诿到逐渐出台救市政策错过了危机的最佳救助时机,导致市场不仅未能止跌,反而开始显现出流动性危机征兆,导致市场情绪陷入崩溃。经中央高层紧急磋商和决策拍板,政府开始调动一切资源强力救市。可见,我国应对危机仍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所述,基于金融分权视角研究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探讨不同政府部门相互制衡、协调配合的危机应对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银行业在我国金融行业中的核心主导地位,产能过剩、债务高企、资产泡沫等问题极易向银行扩散。历史上,银行业危机应对政策仅限于不断地资产剥离和注资。若不将防范与治理的权责进行匹配,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将化为泡影,政府也只会在不良资产剥离和银行注资的怪圈之中不停消耗财政资源,并逐渐累积公共财政风险。过去十年间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得到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规模大小不一、管理良莠不齐等也是监管的一大难题。受大国体制影响,我国银行业的危机救助机制显然不能脱离财政分权的基本经济运行框架。金融稳定事权理应由中央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但地方政府如何在坚持金融管理归属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值得深入研究。特别地,对于参差不齐的中小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类型和性质千差万别,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可以更好地推进救助行动有效开展。因此,研究金融分权视角下的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有利于多主体风险分担机制的探讨,有利于将地方政府的隐性分权显性化,有利于建立分层的金融安全网。本文共分为六章,第1章为选题意义及背景梳理,第2章为文献综述,第3章为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基本框架,第4章为金融分权下的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的对象识别,第5章为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第6章为本文结论。第一章简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建设和完善我国银行业体系的过程中,加强银行业危机应对机制的研究不仅需要救助工具的创新,还需提升工具运用的有效性和灵活性,注重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匹配。西方国家在经历多次金融危机之后,逐渐形成中央层面各主体间救助权力分工配合的危机救助体系,例如,美国的危机救助体系由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美联储负责救助“缺乏流动性”的问题银行,并在贷款担保、还款期限、最高额度、贷款利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附加一系列条件,以遏制问题银行道德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处置“缺乏清偿性”的问题银行,处置过程中兼顾成本最小化和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两大原则;财政部在衡量系统性风险爆发概率的基础上灵活抉择,利用多样化的救助手段和广泛的资金来源,以整个社会的综合效应为最终目标,并在成本可回收原则约束下开展救助。但是,政策的落实效果不仅与中央政府有关,还涉及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现阶段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的问题就突出表现为:政府救助与市场自救边界模糊,救助政策协调性差,缺乏政策穿透性和救助主体权责对等性等。第二章分别梳理了银行业风险承担、危机救助、机制设计和金融分权的相关文献。现有文献较少从金融分权的角度研究银行业危机救助,虽然危机救助的事权主要归属于中央,但是地方政府如何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值得深入研究。一方面,地方政府拥有危机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等方面的信息优势,能提升政策出台的针对性和危机应对的及时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具有潜在的政府道德风险隐患。鉴于现有的金融危机模型难以处理金融分权下的银行业危机救助问题,本文将从政治经济学角度,以激励机制理论为基础,对上述两大问题展开研究。第三章研究了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基本框架。本章首先利用政治经济学模型讨论了危机救助的基本框架,证明了政策目标偏差导致的救助成本收益权衡,分析了在设立规则与自由裁量权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其次,通过分析我国金融分权的内涵与外延,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与金融分权的矛盾在于,如何将隐性分权显性化,并使之权责对等。从我国历史上对海南发展银行破产、鄂尔多斯房地产崩盘和温州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救助案例来看,我国危机救助的表现形式已从行政干预为主的调控手段逐渐向市场化方式为主的调控手段转变,地方政府的参与意愿也在逐步强化甚至得以实现。在现有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不协调之上,本文探寻了我国金融监管权的演变趋势与适度分权途径。最后,具体到危机救助中,我国应由过去的中央集权救助,逐渐向中央主导、地方辅助的适度分权救助转变:金稳委将承担银行业危机救助中最重要的职责,统筹协调、监督问责;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并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时调整货币政策,避免市场流动性枯竭;银行业监管机构发挥微观审慎监管职责,事前加强机构的合规性管理,事后提升监管的穿透性;存款保险机构在确保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主要利用市场化手段稳定投资者情绪;尝试设立有序清算机制,对问题银行适时采取接管、破产清算等风险处置行动;地方监管机构听从中央统一调控,避免危机跨区域传染。第四章研究了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的对象识别。本文模拟了分权前提下问题银行对救助对象的俘获行为,发现增加救助合谋阻力有利于提升社会总福利水平。为了使政府救助能更好地与市场之手相结合,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增强救助俘获阻力:一是提升被救助主体的自救能力。次贷危机以后提出的应急资本要求,旨在让私人部门先于政府部门承担救助成本。将减记和转股条款强制性加入合格资本中,使得原本因经营不善而导致风险暴露不再能轻易转嫁给全体纳税人,而是先由问题银行的股东和一般债权人承担,进而可以更好地避免救助俘获。二是存款保险制度应从集权角度建立统一的保险体系,尽量杜绝问题银行的俘获行为,稳定存款人信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未来应逐步向差异化费率过度,完善高效率、低风险银行不向高风险、低效率银行进行补贴的正向激励,能营造更为健康稳健的金融体系。三是应由中央设定规则、地方出资设立银行有序退出机制。缺乏有序清算的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单纯的“付款箱”,问题银行有了退出通道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由中央设定规则可以统一问题银行退出的标准,由地方政府出资源于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稳定的诉求。本文遵照不同地区的区域金融稳定对系统金融稳定的影响力差异,初步提出了地方政府在有序退出基金筹建中的成本分摊方案。第五章研究了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本章在上一章的理论模型基础上,强化了传染风险假设,进一步探究了适度金融分权标准。理论研究发现,救助资金成本越大、自救能力强的银行的概率越大、监督技术越好、问题银行自救能力提升空间越大,则分权越有利;当缺乏防止救助合谋的手段时,分权可以在增加监督者的同时利用囚徒困境增加合谋阻力。具体来讲,从金融发展权角度,适度分权救助能降低对银行的不完全保护、提升救助的时效性、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信息优势、促进监管技术的持续优化、增强核心监管部门独立性;从金融控制权角度,适度分权救助能避免地方政府对市场机制的侵蚀、切断不规范的金融创新、增强资本的风险承担约束;从金融监管权角度,适度分权救助能拓展银行业危机救助的手段、利于切断各类风险源头、有助于在“救市场”与“救机构”之间双向推进、进一步解决深层次的经济结构问题。同时,本文实证研究了危机救助过程中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问题。最后,本章分别探讨了源于汇率风险、地方财政风险、房地产风险、僵尸国企风险和金融乱象等不同情况下,适度金融分权救助体制应对银行业危机的职责划分。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分权下的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在提升救助灵活性的同时,不能单纯强调属地监管、属地处置原则,地方监管机构的问责制度应当与传染风险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相关。第六章为本文的结论。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在金融分权视角下,理论研究了政府危机救助的权力划分原则。通过假设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目标不一致,分析了危机救助中的成本与收益权衡,和规则与自由裁量权权衡。其中,成本与收益权衡体现在,由于存在政策目标偏差,救助主体对监管职责或范围以内的问题银行,进行过度救助,贵监管职责或范围以外的问题银行,会依据其自救能力强弱和效用放大倍数大小,进行差别对待,并由此导致救助标准不一致和救助标准过于宽松。规则与自由裁量权权衡体现在,当实际救助成本不确定且信息不对称性很大,而分权决策的负外部性较小时,救助主体灵活制定危机救助政策的机制优于中央层面事前颁布最优救助准则的机制。二是在救助俘获和传染风险假设下研究了适度金融分权标准。为了研究适度金融分权,本文在集权救助的基本框架下,将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通过监督者的身份放入模型,研究发现当存在传染风险时,集权救助有利于控制合谋和传染风险两类成本,分权救助有利于利用地方政府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优势。其中,强调传染风险,有利于合理划分危机救助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救助不应是全盘兜底式,而应从成本收益角度,权衡不救助决策下传染风险带来的社会负效用与救助决策下政府的资金成本,并在政府效用函数约束下与其他救助主体共同开展救助行动。地方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都应由中央统一设立标准,地方的目标差异应服从中央的统一部署,地方的问责制度也应与传染风险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相关联。三是构建了我国有序清算基金的筹建思路。首先,参照国际经验和国际标准,我国应尽快建立银行业有序清算基金,再逐步将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建立完善的有序清算制度,以强化存款保险制度的事前监管职能;其次,有序清算基金应遵从中央设定标准、地方出资筹建、公司化运营的思路,中央设定标准可以避免救助俘获,地方出资筹建源于地方政府的区域金融稳定诉求——保障中小银行有序退出市场,公司化运营可以将现有完全由政府救助的机制,逐步过渡到市场机制,基金收费也将由政府出资逐步变为银行业缴费。其中,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有序清算基金,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区域金融稳定对系统金融稳定的影响力大小进行成本分摊。本文参照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测度方法,对31个省市自治区的区域系统重要性进行排名,对有序清算基金中各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初步探讨。
朱兰春[7](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孙骞[8](2012)在《价值投资方法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90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众多投资者就在探究股市财富的运行规律,多种投资理论在市场中被广大投资者研究运用,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投资理念也在不断转变,尤其是价值投资理论。价值投资理论于2001年在中国股市出现,并逐步被投资者重视。价值投资理念源于国外,在国外发展的几十年中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事实证明,对投资者来说,它是一种成功的投资理念,对股市的健康发展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价值投资还远远没有达到被成熟运用的程度。从2001年开始广泛宣传、应用到后来渐渐被怀疑,再到投资者有选择的组合应用,这事实上正是投资者渐为成熟的表现。股票投资价值分析的实质就是在长期观察股票价格的基础上来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前景,客观理性的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从而减少盲目投资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争取获得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本文一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详细分析了进行价值投资研究的背景及意义,指出价值投资对我国股市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对我国社会资源合理分配方面的促进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总结概括了价值投资理念的起源以及在我国的研究状况,同时详细介绍了价值投资的理论基础和内在价值评估方法,主要罗列了比较法、剩余收益模型和股利折价模型。第三部分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阐述了价值投资在我国证券市场运用中的有效性,重点验证了价值投资理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第四部分是案例分析,侧重于实证分析,选择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昆仑能源,从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财务状况分析等多个角度来研究昆仑能源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利用内在价值评估模型来测算出其股票内在价值,揭示股票内在价值投资理论的可行性。第五部分是对全论文的总结,指出昆仑能源是一家发展前景甚为广阔的上市公司,其股票的成长性非常好,能给投资者带来稳定的投资收益,值得投资者关注和投资,证实了价值投资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必定能指引投资者进行科学地投资分析和决策,并最终战胜市场。
柴景辉[9](2011)在《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与政府行为研究(1978-2010)》文中研究说明近现代金融业从自由状态走向政府管制是经历制度变迁的过程。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保持金融体系的均衡稳定并提供效率与公平。为保证利益为社会所共同享受,政府需要通过外部监管保持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与可持续发展。在真实的金融业世界中,各国政府为保持金融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对金融交易及金融机构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制定金融法规和制度,并采取措施控制金融危机。多年以来,特别是经历了数度金融危机,各国政府及学者在是否支持金融监管的讨论方面逐渐趋于同一声音,但在如何监管,政府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方面,意见始终未有统一。无论学者如何争论,不论金融市场如何风云变幻,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表现出的缺乏预见性、灵活应变能力,不可否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发生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研究政府行为在金融监管中的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回顾新中国金融历史与金融监管史,罕有一个国家能够如其一样,从单一的金融业态变迁到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仅仅用了三十年的时间。其间,中国经历了独特的二元制经济结构的转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国家与政府为金融业的发展谋划并实施了诸多制度移植及制度创新,开启了以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为主要特点的金融监管之路。本文采用制度变迁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方法,以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为逻辑研究框架,以政府行为作为研究目的,揭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因、变化过程与内在因果关系与逻辑内涵。本文的结构安排:第一章是绪论部分;第二章是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第三章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轨迹;第四章是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及制度学习;第五章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及制度修正;第六章是综合经营萌芽下分业监管体制及制度调整;第七章是本文的结论与启示。
人行西宁中支课题组,王小平,石海城[10](2008)在《纵向的鼓舞与横向的深思——青海金融改革开放30年回顾与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30年,青海的金融事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果。为此,青海省金融学会专门组织各会员单位,举办了题为"改革开放30年,青海经济金融跨越发展"的有奖征文活动。这次活动得到各会员单位积极响应,纷纷投稿,经过评委认真评选,最后有20篇论文获奖,本刊将遴选部分优秀稿件陆续刊出,以表达对改革开放30年的纪念,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二、青海证券更名昆仑证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青海证券更名昆仑证券(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藏格控股财务舞弊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图 |
第一章 财务舞弊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财务舞弊概述 |
一、财务舞弊的定义 |
二、财务舞弊的特点及类型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舞弊三角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藏格控股财务舞弊案例介绍 |
第一节 藏格控股公司简介 |
一、藏格控股公司概况 |
二、藏格控股上市过程及经营情况 |
第二节 藏格控股舞弊案例回顾 |
一、财务舞弊发现过程 |
二、财务舞弊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藏格控股案例分析 |
第一节 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
一、虚增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 |
二、虚增往来账款 |
三、隐瞒股东占用非经营性资金 |
第二节 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舞弊动因分析 |
一、压力角度 |
二、机会角度 |
三、自我合理化角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防治企业财务舞弊对策及建议 |
第一节 企业内部层面 |
一、缓解舞弊压力 |
二、减少舞弊机会 |
三、消除舞弊借口 |
第二节 企业外部层面 |
一、降低行业发展成本 |
二、提升外部审计效率 |
三、优化信息披露方式 |
四、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范围及基础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及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市场约束的理论基础 |
一、斯密革命与穆勒综合 |
二、凯恩斯革命和萨缪尔森综合 |
第二节 保险市场约束的界定 |
一、保险市场约束的定义 |
二、保险市场约束的分类 |
三、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
四、保险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
一、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区别 |
二、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联系 |
第四节 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关系 |
一、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区别 |
二、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联系 |
第二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及数理推导 |
第一节 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 |
一、市场监督阶段 |
二、市场影响阶段 |
第二节 最优市场约束水平的数理推导 |
一、基本假设 |
二、数理推导及分析 |
第三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分析 |
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
一、“大而不强”的保险市场 |
二、“供需失衡”的保险市场 |
第二节 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 |
一、保险监管的历史演进 |
二、当前的保险监管政策 |
三、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
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
一、政府监管推动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 |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 |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升 |
第四章 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监督阶段的存在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不同险别下消费者综合市场约束的结果分析 |
三、不同险别下消费者价格约束的结果分析 |
四、不同险别下消费者数量约束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监督阶段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机制的有效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结果分析 |
三、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财险公司赔付风险的结果分析 |
四、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机制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结果分析 |
三、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财险公司赔付风险的结果分析 |
四、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无效 |
二、监管机构介入下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在部分领域有效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为消费者的市场约束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 |
二、积极引导保险公司重视消费者的市场约束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藏格控股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及其经济后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原因 |
1.2.2 大股东利益侵占的方式 |
1.2.3 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后果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大股东 |
2.1.2 利益侵占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控制权私利理论 |
2.2.3 隧道效应理论 |
第3章 藏格控股大股东利益侵占方式 |
3.1 案例背景介绍 |
3.1.1 从“ST金谷源”到“藏格控股” |
3.1.2 “藏格控股”借壳上市交易内容 |
3.1.3 藏格控股上市后的业绩状况 |
3.2 侵占方式一: 巨额股权质押 |
3.2.1 质押时间迫不及待 |
3.2.2 质押交易异常频繁 |
3.2.3 股权质押比例达到极限 |
3.3 侵占方式二: 粉饰财务报表 |
3.3.1 涉嫌虚增应收账款 |
3.3.2 涉嫌虚增预付账款 |
3.3.3 涉嫌虚增存货 |
3.3.4 涉嫌利润造假 |
3.4 侵占方式三: 非公允关联交易 |
3.4.1 20亿私募资金去向不明 |
3.4.2 蹊跷的18亿保理业务 |
3.4.3 令人生疑的前五大客户 |
3.4.4 贱卖贵买巨龙铜业 |
3.4.5 巨额关联方资金占用 |
第4章 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成因及其经济后果分析 |
4.1 利益侵占行为成因 |
4.1.1 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
4.1.2 信息披露不规范 |
4.1.3 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
4.1.4 中介机构不负责任 |
4.2 利益侵占行为经济后果分析 |
4.2.1 股价大幅下降 |
4.2.2 超额收益率表现不佳 |
4.2.3 托宾Q值低于市场均值 |
第5章 政策建议 |
5.1 内部制约机制 |
5.1.1 培育中小股东,优化股权制衡结构 |
5.1.2 提高独董比例,强化约束激励机制 |
5.2 外部制约机制 |
5.2.1 转变监管思路,发挥中介机构功能 |
5.2.2 强化信息披露,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
第6章 研究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资本市场与青海省经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青海省省情及资本市场发展状况 |
(一) 青海省省情 |
(二) 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状况 |
二、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
(一) 辖区资本市场存量小, 上市挂牌推进工作难度大, 后备企业储备不足 |
(二) 上市挂牌公司质量不高, 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能力还不足 |
(三) 辖区资本市场要素体系还不健全 |
三、世界和我国各地发展经验介绍 |
(一) 加大政府制度供给——开发落后地区的国际比较 |
(二) 发挥优势、找准定位——贵州经验 |
(三)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浙江勇立潮头 |
四、多措并举, 助推青海省经济发展, 发挥资本市场活力 |
(一) 加大政府制度供给力度 |
(二) 青海省应努力挖掘优势, 找准定位, 寻求突破 |
(三) 大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 |
(6)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的机制设计 ——基于金融分权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研究的视角、方法与框架 |
1.2.1 研究视角 |
1.2.2 研究方法 |
1.2.3 论文框架结构图 |
1.3 论文的创新点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
1.3.1 论文的创新点 |
1.3.2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2.文献综述 |
2.1 银行业风险承担 |
2.1.1 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承担 |
2.1.2 公司治理与银行风险承担 |
2.1.3 金融创新与银行风险承担 |
2.1.4 政治关联与银行风险承担 |
2.2 危机救助 |
2.1.1 责任分担 |
2.1.2 道德风险 |
2.3 机制设计 |
2.4 金融分权 |
2.5 文献评述 |
3.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基本框架 |
3.1 政府救助权利划分原则的理论研究 |
3.1.1 问题银行与政府的效用函数 |
3.1.2 整体福利最大化时的情形 |
3.1.3 对范围以内的危机展开救助 |
3.1.4 对范围以外的危机展开救助 |
3.1.5 救助成本方差分析 |
3.2 金融分权与救助基本框架 |
3.2.1 金融发展权与救助基本框架 |
3.2.2 金融控制权与救助基本框架 |
3.2.3 金融监管权与救助基本框架 |
3.3 案例分析:我国历次危机救助经验 |
3.3.1 海南发展银行的救助 |
3.3.2 鄂尔多斯房地产崩盘与区域性银行风险 |
3.3.3 温州企业资金链断裂 |
3.3.4 趋势与困境 |
3.4 救助主体的权利配置 |
3.4.1 中央层面 |
3.4.2 中央与地方层面——地方金融办的金融分权 |
3.4.3 国际协作与金融监管改进 |
3.4.4 救助主体间的协调与配合 |
3.5 本章小结 |
4.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对象识别 |
4.1 金融分权与银行俘获的理论研究 |
4.1.1 分析对象 |
4.1.2 不存在监督者 |
4.1.3 引入监督者 |
4.1.4 问题银行俘获监督者 |
4.1.5 结论 |
4.2 金融分权与救助对象识别 |
4.2.1 金融发展权与救助对象识别 |
4.2.2 金融控制权与救助对象识别 |
4.2.3 金融监督权与救助对象识别 |
4.3 案例分析:欧债危机中关于分权与统一救助对象的探讨 |
4.4 统一监管、加强自救——应急资本 |
4.4.1 应急资本的提出背景 |
4.4.2 新型其他一级资本 |
4.4.3 新型二级资本 |
4.4.4 应急资本的意义 |
4.5 稳定市场情绪——存款保险 |
4.5.1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与国际经验 |
4.5.2 存款保险的差异化费率 |
4.5.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 |
4.6 筛选“坏银行”——有序清算 |
4.6.1 有序清算制度的美国经验 |
4.6.2 有序清算制度的德国经验 |
4.6.3 有序清算制度的国际标准 |
4.6.4 我国建立有序清算基金的意义 |
4.6.5 我国建立建立有序清算基金的政策构思 |
4.7 本章小结 |
5.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实施方案 |
5.1 加入传染风险的银行俘获理论研究 |
5.1.1 问题银行俘获监督者 |
5.1.2 分权机制下的俘获行为 |
5.1.3 两个监督者之间是否会串谋 |
5.1.4 分权与集权的选择标准 |
5.2 金融分权与救助实施方案 |
5.2.1 金融发展权与救助实施方案 |
5.2.2 金融控制权与救助实施方案 |
5.2.3 金融监管权与救助实施方案 |
5.2.4 救助方案的协调配合 |
5.3 实证研究地方政府救助的弊端性 |
5.3.1 引言 |
5.3.2 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3 研究设计 |
5.3.4 如何约束地方政府救助弊端 |
5.4 各类银行业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1 源于汇率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2 源于地方财政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3 源于房地产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4 源于僵尸国企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5 源于金融乱象的救助实施方案 |
5.5 本章小结 |
6.本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8)价值投资方法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 本文的结构与创新之处 |
2 价值投资的基础理论与相关文献综述 |
2.1 价值投资理论溯源 |
2.1.1 格雷厄姆投资理念 |
2.1.2 费雪的成长股选股标准 |
2.1.3 巴菲特投资理念及选股标准 |
2.2 价值投资理论的核心——内在价值评估理论 |
2.2.1 比较法:PB 、PE |
2.2.2 剩余收益模型(ROE) |
2.2.3 股利折价模型 |
2.3 国内外相关研究 |
2.3.1 国外相关研究 |
2.3.2 国内相关研究 |
3 中国证券市场价值投资有效性分析 |
3.1 中国证券市场价值投资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
3.1.1 证券市场投资理念的逐步变迁 |
3.1.2 价值投资制度障碍的清除 |
3.1.3 价值投资市场条件的具备 |
3.1.4 价值投资内在基础的完善 |
3.2 中国证券市场价值投资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
3.2.1 研究样本的选取 |
3.2.2 基金收益率的计算及数据来源 |
3.2.3 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 |
3.2.4 市场基准组合的确定 |
3.2.5 回归结果分析 |
3.2.6 风险调整的基金业绩结果与分析 |
4 价值分析的一个案例——以昆仑能源为例 |
4.1 天然气行业分析 |
4.1.1 天然气目前国内发展状况 |
4.1.2 宏观经济的持续增长为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
4.1.3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是天然气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
4.1.4 LNG 应用技术的突破为天然气产业发展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 |
4.2 昆仑能源经营状况分析 |
4.2.1 公司概况 |
4.2.2 行业地位 |
4.2.3 竞争策略 |
4.2.4 发展预测 |
4.3 昆仑能源财务状况分析 |
4.3.1 昆仑能源财务数据 |
4.3.2 偿债能力分析 |
4.3.3 经营能力分析:经营效率比率 |
4.3.4 获利能力分析:获利能力比率 |
4.3.5 发展能力分析 |
4.3.6 昆仑能源财务状况综合分析 |
4.3.7 小结 |
4.4 昆仑能源十二五规划 |
4.4.1 规划目标 |
4.4.2 资产重组整合计划 |
4.4.3 LNG 及销售终端的规划 |
4.4.4 CNG 的规划 |
4.4.5 城市燃气及支线管道发展规划 |
4.4.6 油田“气代油”项目发展规划 |
4.5 价值评估过程 |
4.5.1 天然气行业投资价值分析参考基础 |
4.5.2 市盈率估值法 |
4.5.3 市净率估值法 |
4.5.4 股利折价模型 |
4.5.5 与大师们择股的吻合度 |
4.5.6 小结 |
4.6 昆仑能源股价趋势分析 |
4.6.1 昆仑能源与恒生指数、能源分类指数的走势关系 |
4.6.2 昆仑能源与华润燃气的走势关系 |
5 研究结论和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完善价值投资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表 |
后记 |
(9)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与政府行为研究(1978-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论文结构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目的 |
1.3.3 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与经验法 |
1.4.2 归纳与演绎分析法 |
1.4.3 比较分析方法 |
1.5 创新点与缺陷处 |
1.5.1 创新点 |
1.5.2 缺陷处 |
第2章 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
2.1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
2.1.1 制度变迁 |
2.1.2 制度变迁方式与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 |
2.1.3 路径依赖及变迁时滞 |
2.1.4 制度自我强化 |
2.2 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 |
2.2.1 制度变迁发生的条件 |
2.2.2 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 |
2.2.3 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 |
2.3 制度变迁的组织与学习 |
2.3.1 学习机制与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动力 |
2.3.2 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学习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演变及政府行为动因分析 |
3.1 金融监管理论 |
3.1.1 金融监管及目标、模式 |
3.1.2 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监管模式 |
3.1.3 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监管模式分析 |
3.1.4 金融监管理论综述 |
3.1.5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分析 |
3.1.6 金融市场与金融风险 |
3.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轨迹与概述 |
3.3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动因分析 |
3.4 监管体制与政治制度的依存关系及政府行为的表现方式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与制度学习(1978-1992 年) |
4.1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的制度安排 |
4.1.1 混业经营的历史背景 |
4.1.2 集中监管的历史背景 |
4.1.3 集中监管的制度选择 |
4.1.4 混业经营的发展与集中监管体制的建立 |
4.2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监管体制的探索 |
4.2.1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权限不足与监管缺位 |
4.2.2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
4.2.3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的制度借鉴与制度试错 |
4.3 混业经营的制度移植与改革成本 |
4.3.1 混业经营与集中监管体制的制度试错 |
4.3.2 集中监管体制变革的政府思维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及制度修正(1993 年-2003 年) |
5.1 国际化背景下的中国分业监管体制 |
5.1.1 分业经营模式 |
5.1.2 国际分业监管模式 |
5.1.3 中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制度背景 |
5.1.4 中国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与发展 |
5.1.5 分业监管时期金融业的法律规范 |
5.2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金融市场 |
5.2.1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银行业与信托业 |
5.2.2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证券业 |
5.2.3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保险业 |
5.2.4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金融市场 |
5.3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 |
5.3.1 分业监管成本与监管实效性 |
5.3.2 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正式规则出台 |
5.3.3 监管体制下的金融腐败与效率损失 |
5.4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适应与制度错位 |
5.4.1 金融市场的监管失控与金融案件 |
5.4.2 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政府的行政行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综合经营萌芽下分业监管体制与制度调整(2003 年以后) |
6.1 综合经营萌芽下金融监管的制度选择 |
6.1.1 分业监管体制正式确立的国际背景 |
6.1.2 中国金融业融入国际市场的制度安排与动因 |
6.1.3 综合经营萌芽下的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
6.2 综合经营及金融分业监管的国际对比 |
6.2.1 综合经营的概念 |
6.2.2 综合经营的国际化演进 |
6.2.3 综合经营的表现与特征 |
6.3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制度选择 |
6.3.1 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途径与特点 |
6.3.2 金融控股集团的实践与探索 |
6.4 综合经营萌芽下分业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
6.4.1 综合经营的监管成本 |
6.4.2 综合经营的收益分析 |
6.5 综合经营下制度调整的理论思考 |
6.5.1 分业监管的制度刚性与路径依赖 |
6.5.2 金融监管制度调整及综合经营的行政助推 |
6.5.3 政府监管行为的调整与自我强化 |
6.5.4 监管缺陷及其原因分析 |
6.5.5 社会成本与政府风险 |
6.5.6 制度调整与政府行为自我强化预期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演进的结论与启示 |
7.1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方式与监管模式 |
7.2 中国金融监管变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特征 |
7.3 监管体制变迁中政府监管行为的模式选择 |
7.4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政府学习行为分析 |
7.5 金融改革的成本与政府行为自我强化 |
7.6 金融法治化与正式规则的演化 |
7.7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前景分析 |
7.8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 |
7.9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青海证券更名昆仑证券(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藏格控股财务舞弊案例分析[D]. 王子彦. 黑龙江大学, 2021(10)
- [2]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D]. 李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4]藏格控股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及其经济后果分析[D]. 曹倩.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5]资本市场与青海省经济发展[J]. 张进涛. 青海金融, 2018(10)
- [6]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的机制设计 ——基于金融分权视角[D]. 刘倩.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2)
- [7]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8]价值投资方法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研究[D]. 孙骞. 暨南大学, 2012(02)
- [9]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与政府行为研究(1978-2010)[D]. 柴景辉. 辽宁大学, 2011(06)
- [10]纵向的鼓舞与横向的深思——青海金融改革开放30年回顾与思考[J]. 人行西宁中支课题组,王小平,石海城. 青海金融,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