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病人自主权与手术签字(论文文献综述)
田蓓蓓[1](2021)在《病房里外》文中研究指明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美)特鲁多病痛,谁也不想,但却逃不过,躲不了。A进入病房之前,我不知道我是一种怎样的心情,我既害怕但又急切,害怕是因为不想进,急切是因为早进早救治。怀着这样矛盾的心情,我在病房的走廊上为丈夫争得一张病床。这一次,住院的不是我,但我是陪护。看着骨折的丈夫,
郑籴玥[2](2021)在《医事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研究》文中指出
刘静[3](2021)在《论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
伏彬[4](2021)在《《女性主义伦理学之邀》(第七章)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韩西方[5](2021)在《安乐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曾一鑫[6](2021)在《医疗美容涉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长根[7](2020)在《医疗预先决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根据现代医事和法律理念,病患享有对自身医疗事务的自主权。病患自主决定的前提是具有足够的决定能力。对于决定能力不足者,法律一般规定由其近亲属、监护人等关系人替代其做出决定。然而他人的替代决定可能并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愿,因为每个人可能因为不同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教育背景等而有不同的人生追求。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医疗预先决定制度被创设出来,它确认个人可以未雨绸缪,在自己尚有足够决定能力时预先就自己失能后的医疗照护事项做出规划,如不接受维生医疗,或者将自己的医疗代理权委托给充分了解自己真实意愿的他人,待自己失能后代替自己做决定。如此,个人可实现跨时间的自主,实现自己独特的人生追求。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医疗预先决定制度作了概述。医疗预先决定制度起源于美国,制度的建立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人们主要将医疗预先决定制度作为一种追求尊严死的手段。根据表达意愿形式的不同,医疗预先决定可分为指示型与代理型。指示型医疗预先决定乃个人意愿的书面记载,作为一种表示行为,参照学说上对受害人同意法律性质的讨论,应认定其为“准法律行为”。代理型医疗预先决定则是个人选定一位自己医疗方面的代理人,代自己表达医疗意愿与选择。此乃对人身事务不得代理原则的突破。病人作出医疗预先决定以其具有医疗决定能力为前提。医师在对患者的医疗决定能力进行认定时需具体考察患者理解、衡量和交流信息的能力。本文第二章介绍了医疗预先决定的正当性基础,即病患的医疗自主权。根据近现代哲学理念,自主乃人的尊严的核心含义。医疗自主权乃自主原则在医病关系中的体现。病患拒绝维生医疗本质上是在行使其特殊拒绝医疗权,特殊拒绝医疗权作为医疗自主权的一种类型,其行使意味着对生命存续利益的放弃,会引发自主权与生命权冲突的问题。德国立法选择优先保护自主权,认为病患的意愿比其健康更重要。我国台湾地区则奉行“生命绝对保护原则”,不允许病患随意行使特殊拒绝医疗权,但在特定临床条件下,上述原则可以被松动。在美国法上,自主权与生命权的冲突体现为隐私权与州政府保护生命的利益之间的冲突,美国法院认为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视患者的预后情形及医疗措施的侵入程度而定。虽然自主已成为普世的价值,但却鲜少被当成一个独立的权利态样被讨论,我国《民法典》也未将自我决定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但自我决定应为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涵,我们应借助司法保护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实践,依照侵权责任法对个人的自我决定进行保护。本文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探讨,发现我国医疗法以及监护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不能保障病患的意愿在其失能后得到尊重与执行。而且医疗预先决定涉及到对宪法上的“禁止保护不足”原则的突破,遵循例外从严的精神,以立法对此制度做出详细规定为宜。这构成了我国建立医疗预先决定制度的必要性。本文第四章憧憬我国未来的立法,有两个立法构想,一是通过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逻辑进行考察后发现,由于医疗决定与交易安全没有重要关系,而且个案审查并非不现实,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以及认知障碍者的医疗自主权,在医疗预先决定制度中,应用“医疗决定能力”取代“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考虑到医疗自主其实是一种关系性自主,而且基于中国家文化的理念,立法应保障病患家属在医疗决定过程中的参与,所以我们应建立预立医疗照护谘商制度。一方面,谘商的进行有利于医疗决定的适法与确定,另一方面则有利于预防医疗纠纷。
刘皓[8](2020)在《医师说明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医患矛盾时有发生,社会上对于患者的权利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疗活动中患者一项重要的权利,而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对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在医疗活动中规范医师的行为,降低医疗风险,还可以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但目前我国对于医师说明义务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医师说明义务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地对医师说明义务进行理解分析,在立法上和实践上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才能为缓解医患矛盾提供制度上的支持。笔者从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开始,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含义、性质,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讨论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并梳理了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脉络和概况。然后笔者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构成部分进行具体地分析,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部分进行了讨论。最后结合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实践上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首先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主要是在医疗活动中,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师或医疗机构需要向患者说明需要进行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式等内容,并取得患者的同意。接着分析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医师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效力。然后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认为二者对立统一,医师说明义务建立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之上,患者知情同意权是说明义务履行的前提,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强调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最后以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分析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形成和发展概况,同时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基本问题研究。从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例外和方式六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师是医师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者。第二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主要是患者本人、近亲属和被授权人。第三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治疗手段、治疗风险、替代方法、治疗费用等,通过对比笔者认为美国、芬兰等国家在医师说明义务内容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例如医师的个人信息和经济利益等内容。第四节讨论有关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四种标准的学说,笔者认为折中标准说更为恰当,既可以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同时也不会给医疗机构造成繁重的负担,能够有效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第五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几种例外情形。第六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履行的书面和口头的告知方式。第三部分,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行为既可以定性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也可以定性为违反医患之间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因此这一部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部分来进行讨论,主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不同责任承担形式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第四部分,从民事责任角度提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主要分析在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在立法上存在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不够统一和明确,在紧急救治时的规定等不够细致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知情同意书内容不够规范和人性化、医务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利意识不强、审判中案由的使用不够准确等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石珍珍[9](2020)在《病人自主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条件日益优化,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权利纠纷的逐渐增多也使得医患关系尤其紧张。为解决医患双方的冲突以及保护病人的生命尊严和自身权利,我国法律界及在医疗实践中都应当对病人追求医疗自主的权益加以重视。我国目前对病人权利的保护主要适用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规定,《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特别法更侧重于对医疗人员的行为规范及保护,缺乏对病人自身权利的关注。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的发展现状为切入点,审视比较已经实行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及“病人自主权利法”,相似的社会家庭观念,共同存在的医学难题,使得大陆地区有借鉴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我国现行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等部门法对病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总结在医疗实践中出现的障碍。影响我国对病人自主权保护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医学界存在的难题以及传统社会观家庭观的影响等。未来在保护病人的自主权利的制度设计上,不仅要落实对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还要切实保护好医护人员的合法权利。对医患双方进行“双向保护”,在二者之间建立利益信赖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界限,以供病人、亲属及医疗机构在面对相关抉择时有所参考。
吴运来[10](2018)在《医方说明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一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主要梳理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医方说明义务是一种独立义务而非手段性、从属性义务。广义的医方说明义务本身既包含说明义务也包含取得患方同意的义务。应将其与“知情同意权”进行区分。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包括:转换医患关系范式以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功能、考量和确定医疗水平的功能、促进理性商谈、重建医患信任、避免医疗纠纷等功能。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患者自主决定权。认为:其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其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其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第三节主要界定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首先阐述了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对身体伤害行为说、人格权侵害说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从维护身体完整性到保障患者自主决定的人格利益的转变;接下来论述了医方说明义务在合同法上的性质,主张既有法定义务也有约定义务,反对一味扩张法定义务。第二章: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指出医方说明义务的应然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应当是具体履行者,而其中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应当是主治医师。其次,患者的同意能力获得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分离的地位。患者同意对于意思能力的要求的标准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因其是对自身人身利益的某种处分,不涉及财产交易,因而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第三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对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进行了考察,说明理性医生的标准、理性病人的标准仍然依赖医师权力。认为医生和病人应该共享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价值观和偏好。因此,判断标准应采“理性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的结合。第二节论述了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首先探讨了说明义务范围的适当性问题,要防范说明的失灵,警惕说明信息数量过多,出现“超载”效应。之后分别对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例外等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节是关于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根据自我决定的权重,可区分为自我决定的说明义务、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转医转院的说明义务等。第四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和具体行为类型化梳理。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包括:说明后不同意以及知情而未告知或未征得患者同意;第二种类型是不知情而未告知。第二节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标准,厘清了说明过失与医疗技术过失的关系。对英美法区分基本信息与附带信息进行借鉴。最后,对医方说明过失的证明进行了介绍,指出说明过失之诉的特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有着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其一,单纯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二,对违反说明义务与其后进行的诊疗行为进行一体化评价,根据具体类型具体适用归责原则。第五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第一节主要介绍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首先,在该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适用替代法加上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医方可通过论证合法替代行为成立来进行抗辩和主张免责。其次,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之间。再次,对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论述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若严格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相同风险的治疗措施的迟早到来以及风险的迟早发生会否定因果关系在此领域的成立。因此,需要适用修正后的替代法理论。进而对低治愈率条件下适用机会丧失理论进行了讨论。第三节论述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患者需要证实或至少主张为何他即使被适当告知,也会特别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同意治疗。第六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第一节探讨了为什么应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其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其二,是关于“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第二节主要介绍损害事实的类型,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权益损害。第三节讨论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财产性损害赔偿。其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其二是关于赔偿计算的特殊性,就在于要计算不同意思决定存在的实际利益差。第四节探讨的是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其次,区分研究了违反自主决定权医方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各自的特殊性。
二、论病人自主权与手术签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病人自主权与手术签字(论文提纲范文)
(1)病房里外(论文提纲范文)
A |
B |
C |
编辑手记: |
(7)医疗预先决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医疗预先决定概述 |
第一节 医疗预先决定的概念 |
第二节 医疗预先决定的类型 |
一、指示型医疗预先决定 |
二、代理型医疗预先决定 |
第三节 医疗预先决定的法律性质 |
一、指示型医疗预先决定的法律性质 |
二、代理型医疗预先决定的法律性质 |
第四节 医疗预先决定的前提:医疗决定能力 |
一、医疗决定能力的概念 |
二、医疗决定能力的判断标准 |
第二章 医疗预先决定的正当性基础:医疗自主权 |
第一节 自主与医疗自主 |
第二节 特殊拒绝医疗权 |
第三节 医疗自主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定位 |
第三章 我国进行医疗预先决定立法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社会现实的推动 |
第二节 相关现行法的缺陷 |
一、现行医事法的缺陷 |
二、现行意定监护制度的缺陷 |
第三节 宪法上禁止保护不足原则的要求 |
第四章 我国医疗预先决定制度的立法构想 |
第一节 以医疗决定能力取代民事行为能力 |
一、医疗决定的特殊性 |
二、比较法上的共识 |
三、小结 |
第二节 建立预立医疗照护谘商制度 |
一、关系性的自主 |
二、预立医疗照护谘商的概念 |
三、建立预立医疗照护谘商的必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医师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 |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 |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性质 |
(三)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 |
1.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和性质 |
2.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 |
(四)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 |
(五)医师说明义务的形成和发展 |
1.医师说明义务发展的历史背景 |
2.部分国家和地区医师说明义务的发展概况 |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基本问题研究 |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 |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 |
1.患者本人 |
2.患者的近亲属 |
3.被授权人 |
(三)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 |
1.为取得患者有效同意的医师说明义务 |
2.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医师说明义务 |
3.劝告患者转诊就医的医师说明义务 |
(四)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 |
1.合理医师标准说 |
2.合理患者标准说 |
3.具体患者标准说 |
4.折中标准说 |
(五)医师说明义务的例外 |
1.紧急情况的说明 |
2.医师的医疗特权 |
3.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
4.患者的放弃或转让 |
(六)医师说明义务的方式 |
1.书面形式 |
2.口头形式 |
3.其他形式 |
三、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侵权责任 |
1.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2.违反说明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
(二)合同责任 |
1.医师说明义务的医疗合同责任 |
2.违反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 |
四、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考察 |
(一)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制度梳理 |
(二)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医师说明义务对象不统一、告知顺位不明确 |
2.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不明确 |
3.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规定不够细致 |
4.紧急医疗时患者或近亲属放弃治疗的规定不明确 |
5.我国医疗说明义务制度中的其他不足 |
(三)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对策 |
1.统一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和顺位 |
2.明确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的法律规定 |
3.细化医师说明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定 |
4.完善紧急状态下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规定 |
5.完善医师说明义务的其他对策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病人自主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病人自主权的含义 |
第一节 病人自主权的概念 |
第二节 病人自主权的主要内涵 |
一、诚实原则(truthfulness) |
二、知情同意原则(informed consent) |
三、守密原则(confidentiality) |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的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 |
一、“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
二、“病人自主权利法” |
第二节 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 |
一、现行的两部主要法律存在冲突 |
二、未对病人的自主权利加强保护 |
三、对医疗人员说明义务的规范不明确 |
四、未对医疗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大陆地区病人自主权的发展 |
第一节 病人自主权在宪法中的体现 |
第二节 刑法对病人自主权的保护 |
一、医疗行为伤害说 |
二、医疗行为非伤害说 |
第三节 民法对病人自主权的保护 |
一、医患之间契约关系的认定 |
二、医患之间侵权关系的认定 |
三、专断医疗行为的性质 |
四、专断医疗行为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联 |
第四节 病人自主权的实践现状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病人自主权实现的障碍 |
第一节 立法上存在漏洞 |
一、我国对生命权的保护缺乏宪法保障 |
二、未明确医护人员的告知义务 |
三、没有预立医疗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医学界的难题 |
一、如何界定医师的告知内容 |
二、如何应对病人或者家属要求的无效医疗 |
第三节 传统观念及家庭的影响 |
一、受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 |
二、家属代理医疗决定的痼疾 |
第五章 我国大陆地区病人自主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赋予生命权以法律保障 |
一、通过宪法解释赋予生命权以宪法意义 |
二、将医疗契约规定为有名合同 |
第二节 落实对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
一、明确规范“告知”主体 |
二、将“病人”作为第一知情主体 |
三、规定医疗决策主体的顺序 |
第三节 对医疗人员的权利加以保护 |
一、赋予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 |
二、加大相关医疗制度的宣传 |
三、在医患之间建立利益信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医方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 |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辨析 |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
三、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患者自主决定权 |
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 |
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 |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厘清 |
一、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二、合同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第二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 |
一、在说明义务主体上的现行立法规定检索 |
二、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应成为说明义务主体的探讨 |
三、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 |
一、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的立法沿革 |
二、患者同意能力 |
三、患者近亲属的说明对象地位的探讨 |
第三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
一、说明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化 |
二、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 |
三、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探讨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 |
一、说明的适当范围 |
二、说明的重要事项 |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类型 |
一、自我决定权的说明义务 |
二、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 |
三、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
四、转医转院指示或劝告的说明义务 |
第四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 |
一、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 |
二、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化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过错要素 |
一、过错要素的立法与学说 |
二、过错原则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 |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归责原则具体适用 |
第五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 |
一、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替代法+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 |
二、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损害之间 |
三、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 |
第二节 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 |
一、修正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保护患者自主权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修正传统因果关系的裁判实例及分析 |
三、“机会丧失”原则与赔偿的比例责任规则适用 |
第三节 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 |
一、患者“后见之明”问题的提出 |
二、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三、确立具体患者本人对事后主张的说明义务 |
第六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 |
第一节 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 |
二、“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现实权益损害与期待利益损害 |
一、现实权益损害 |
二、期待利益损害 |
第三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
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 |
二、不同意思决定存在实际利益差 |
第四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
二、违反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三、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攻读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论病人自主权与手术签字(论文参考文献)
- [1]病房里外[J]. 田蓓蓓. 大理文化, 2021(12)
- [2]医事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研究[D]. 郑籴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3]论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完善[D]. 刘静. 长春理工大学, 2021
- [4]《女性主义伦理学之邀》(第七章)翻译实践报告[D]. 伏彬.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21
- [5]安乐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韩西方. 贵州财经大学, 2021
- [6]医疗美容涉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 曾一鑫.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7]医疗预先决定制度研究[D]. 李长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8]医师说明义务研究[D]. 刘皓.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9]病人自主权研究[D]. 石珍珍. 兰州大学, 2020(01)
- [10]医方说明义务研究[D]. 吴运来.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