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物业维修基金的系列问题——兼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立法规范(论文文献综述)
章光园[1](2020)在《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现代社会各类团体组织的设立,团体法在众多部门法领域中不断崛起,私法中逐渐形成了个体法与团体法的二元主体结构,社员权价值日益凸显。肇始于罗马法的个体法研究已经很深入,而作为现代私法另一重要渊源的日耳曼法中的团体法研究还有待加强。与之对应,作为个体法上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人格权,都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制度建构也较为完善,而作为团体法上的社员权,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众多部门法,是团体法有效运行的基石,虽然具体社员权研究已取得一定成绩,例如公司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及现代业主小区中的业主成员权研究,尤其是关于股东权的研究,更是成了理论研究热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有关社员权的基本问题研究,目前还是非常薄弱的,这既与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明显不相称,而且长期以往,也不利于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因为没有社员权基础理论的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也很难深入,更难以达成理论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立基于个体法与团体法的区分,围绕团体法基本原理,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了历史和现实的梳理,静态和动态的观察,一般和个别的分析,理论与实证的考察,努力构建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私法基本原理、基本体系相吻合的社员权基础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围绕当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专章探讨了社员权入典的可能性和具体安排。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八章展开,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社员权范畴论”。本章解决社员权是什么的问题,解决如何认识社员权的问题,这应是社员权研究的逻辑起点。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要清晰认识社员权,就需要对“社”、“社团”、“社员”、“社团法人”、“个体法”、“团体法”等概念有个清晰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社员权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相比,社员权具有现代性与高级性、综合性与多维性、实体性与程序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手段性与目的性、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等特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社员权作出不同的分类。社员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私法权利,它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格局,打破了人身权与财产权一直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垄断,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的革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法由契约向身份的回归,有效地弥补了民法传统调整模式的缺陷,增强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统帅功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社员权也是非常普遍的私法权利,基本涵盖了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生活的主要方面,几乎关涉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保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社员权也是当前实现市域治理、贯彻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工具和有力抓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权利,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关于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表面看只是一个称谓问题,但这背后触及到了社员权的本质理论,不宜用成员权代替社员权,以免增加理论混乱。第二章——“社员权演变论”。本章考察社员权在私法史上的发展演变过程,因为只有了解了社员权的过去,才能更好地把握社员权的现在与未来。在私法数千年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私法权利的流变是探寻私法发展轨迹的一条重要线索。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是从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单向到多维、程序权利逐渐实体化到实体权利不断程序化、个体法上的权利到团体法上的权利、身份向契约到契约向“身份”的双向以及奴隶到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近现代以来,私法权利发展的最大表现就是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围绕团体人格与社员(成员)人格独立及分离这一团体法基本原理,分析考察了罗马法个人主义本位下的团体无法明确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团体本身也被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团体主义本位取向,在日耳曼的马尔克公社中,团体与团体的成员有了明确的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出现了独立及分离。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体关系,法律性质上表现为总有,还处于所有权质的分割阶段,虽然具有浓厚的团体法因素,但还没有上升为独立的团体法。不过,必须承认的是,与罗马法相比,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中的团体成员权利可视为社员权的最早萌芽。与团体法产生相关的法制史事件,还有教会法上法人制度的出现。但是,从教会法的法人制度产生背景来看,法人仍然被看作是拟制的产物,没有出现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团体法的正式产生,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以后的事情,尤其是公司制的出现,股东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社员权的最早产生。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最终完成了社员权产生的临门一脚,该法典首次从团体法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德国民法典》关于社员权的立法规定,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仿效,产生了重大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共同的法制史源头,法人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公司法立法表现突出,更是引领世界潮流。但是,英美法系没有所谓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也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更多的是各色各样的具体社员权立法。清末变法,我国经由日本主要借鉴吸收了德国的立法,清政府颁布的民律、公司律中都有社员权的规定,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仍然延续了这一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章节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这部民法典在我国台湾地区仍然在适用。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很长一段时间,除婚姻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一般性的私法基本没有,社员权就更是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公司法、经济法等部门立法非常活跃,虽然《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没有关于社员权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社员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等的立法即是典型代表。第三章——“社员权类型论”。本章梳理分析了现行法上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因为一般寓于个体中,个体展示了一般,要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出全面探讨,就必须对目前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进行初步梳理,并对一些似是而非的权利形态作出辨析,进一步明确社员权的团体法权利本性。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具象思维构建的产物,虽然关于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也有抽象思维的痕迹,但整体上来看,社员权的具体权利规则的构建还是立足于不同的团体本身的,具体社员权之间的个性明显。所以,类型论在社员权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抽象地谈论社员权意义不大。同时,通过类型论,建立一个社员权体系,才能从中更好地抽象归纳出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社员权体系中,公司股东权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最为典型的社员权,为其他类型社员权的规则完善提供了指引和参照。业主成员权是现代业主小区生活中的重要权利形态,不同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与共有权,是构建和谐美好的业主共同体关系的重要权利,对其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也是一项重要而典型的社员权,尤其是当前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受到了高度关注,成为了理论研究的热点。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作为集体经济成分的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部分元素,延续发展了下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民间标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权利内容较为丰富,是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代表。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权,一直以来都有专门的法规调整,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绝大部分都变为公司,信用合作社社员权也就变为公司股东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既具有公司股东权的属性,又有一般合作社社员权的属性。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也是一种具体社员权,虽然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此外,在其他团体法人中也存在一些具体社员权,包括经济法上的重要主体——市场中介组织,其中也有大量的社员权形态存在,例如行业协会的会员权。志愿服务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慈善、志愿立法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志愿者权利中有一部分就属于社员权。消法上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社员权,消费者的社员权只能在消费者结成的消费者团体中才能产生。现在流行的俱乐部、会员制营销模式中的会员权,虽有社员权的外表,但缺乏团体法的根基,不是团体法意义上的社员权。工会会员的权利、政党党员的权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本质上还是社员权。第四章——“社员权本质论”。本章介绍了社员权相关学说,对学界有关社员权法律性质的诸多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明确提出了社员权的基本属性。社员权作为一类基本的私法权利,得到了绝大部分主流学者的承认和肯定,并在法律制度得到程度不一的反映。极少数学者不承认独立的社员权存在,他们认为,所谓的社员权,本质上还是社员个人在个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漠视了社员在团体中的社员(成员)地位与个体法上的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作为团体的社员)不同。社员权否定说理论上根源于法人拟制说或法人否认说,过于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由,认为团体是对个体独立与自由的压制,没有意识到团体自由是比个体自由更高的自由状态,是个体自由发展的高级阶段。即便社员权肯定说内部,关于社员权的性质,也是五花八门,各种观点都有。关于社员权性质,目前存在着社员权所有权说、社员权债权说、社员权身份权说、社员权人格权说、社员权支配权说、社员权请求权说以及社员权形成权说。等等。这些理论学说各有特色,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员权的本质特征,但都不全面,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难以反映社员权的全貌。本文从整个私法体系来观察分析社员权性质,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并立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并列,是宪法上的结社自由在私法上的自然延伸,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是具有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不同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分野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分离行使不同,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在社员权的以上三项属性中,团体法属性是社员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他两项属性,对社员权的行使、救济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真正塑造了社员权品格,也是社员权能够成为基本私法权利的根本所在。第五章——“社员权构成论”。本章深入讨论了社员权的内部构成,对传统的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的二元划分提出了批评,认为权利的划分不能以目的为标准,并严格遵循私法权利理论按内容对权利划分的一般标准,明确提出了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的社员权三分法。社员权三分法,是围绕最为典型的社员权提出的,这些典型的社员权包括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三分法下的社员权,有的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的还属于理论上的提炼,但在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和体现,是可以成立的。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但又统一在社员权名义之下,本身不存在主从、原权与救济权的区分,是一体共存的。从社员权法律关系角度观察,社员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社员义务,不过,在二者的关系中,社员权利处于主导地位。社员权的构建本身就是具象思维的,不同于其他的私法权利是抽象思维的产物,所以,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也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以体现实质公平和正义。在以上对社员权深入解剖的基础上,将社员权与传统私法上的权利作了深入比较,从微观、实证的角度再次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品格。第六章——“社员权变动论”。本章考察了社员权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动态过程,也即社员权的产生、取得、处分与丧失。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先有团体法人的成立,才有社员权的产生。本文首次从理论上分析论证了社团法人成立的一般原理,详细论证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社员权的产生,从法律原理的角度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存在价值。社员权的产生,实现了个体法向团体法的跃升。社员权的取得,表现为社员资格的取得,取得社员资格也就取得了社员权。社员权的取得方式,大体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每一种取得方式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情形。社员权作为私法权利,权利人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包括转让、质押与抛弃。社员权转让、质押一般发生在营利性团体中,因为这类团体中的社员权具有财产价值。社员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团体解散、社员主体的消灭、除名、退社以及社员权的转让等。社员权的丧失,在团体法与个体法上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与社员权的产生呈现反向运动,实现由团体法向个体法的回归。第七章——“社员权实现论”。本章继续从动态角度考察了社员权的行使、效力、侵害、保护以及司法实践。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社员权不同于个体法上的权利行使,社员权行使不仅会发生社员个体所预期的效果,而且最终会产生团体法上的效果。社员权在行使类型、行使方式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会受到法律的专门调整。社员权行使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样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社员权的行使通常都是在团体内部以集会的形式实现,其最终表现就是团体决议行为。团体决议行为已经完成了由社员个人行为到团体行为的转变,是形成团体意志、团体决策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团体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评判的标准有决议的内容、决议的程序等。对于决议结果,不管赞成还是反对,社员都要无条件服从,即使与自己的预期相违背也是如此,这就是团体的拘束效力。社员权的行使要遵守团体章程,否则要接受团体内部的社团罚。作为团体法上权利,社员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说侵害主体、侵害方式、侵害内容、救济模式等等。按侵害主体可划分为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对社员权的侵害与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按侵害对象可划分为侵害社员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社员财产权的行为与侵害社员程序权的行为。与社员权的三大基本属性对应,社员权的保护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作为基本的私法权利,社员权可以寻求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作为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团体法上的保护;作为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自我保护。考虑社员权的自我保护都是在团体内部通过集会功能实现的,所以理论上可将其一并归入团体法上的保护。司法是实现社员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员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但当前的社员权司法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审判质效有待提高。第八章——“社员权立法论”。本章从法政策的角度,讨论了社员权的立法问题,尤其是社员权入典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及具体条文的设计。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范,通常都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社团法人章节中,内容上大体相同,都是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包括社员资格、社员权行使、退社等。我国现行法上无社员权之名有社员权实,《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都没有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民事单行法、特别法以及商事特别法对具体社员权作了明确规定。总体上,我国在团体法的立法上已经处于落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要体现出团体法应有的地位,强化团体法因素塑造,以充分反映团体法崛起的客观事实。民法典的编纂,为社员权入典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并充分论证了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对学者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和官方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作了评析,整体上,学者建议稿更开明,基本都有社员权的规定,虽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官方公布的草案明显要保守得多,总则编还是照搬《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有规定了股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民法典总则编应该对社员权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并处理好与章定(约定)社员权的关系,尊重团体自治,赋予团体活力。在社员权的立法模式上,建议采纳总分结合模式,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对社员权基本内容作出一般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分则编、民事单行法、商事特别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社员权规定。最后结合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总则编社员权立法的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的立法建议。
贾玺[2](2019)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称为“房屋的养老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养护,是保证社区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商品房的产生和发展,住宅的维修保养机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存在,使住宅的使用寿命得以延长,解决了居民的后顾之忧,对住宅本身起到了保值甚至升值的作用。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总量上已经累积了一定规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彰显了积极的作用。在充分肯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取得的成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问题,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无疑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用价值和功能发挥造成了一定限制。本论文以天津市为例,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研究,通过文献分析,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予以详细了解,结合走访及问卷调查,研究了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其存在资金申请使用困难、续筹难度大及增值保值率低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缺乏执法权、维修资金的续筹缺乏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管理监督模式单一,使用条件严苛,缺乏有效监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认识不足,业主自治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天津市维修资金管理实况,构想了四条改善对策。一是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使维修资金管理有法可依,并细化维修资金使用制度、完善维修资金归集和续筹方式;二是健全业主自治管理机制;三是探索多元化增值保值模式,引入保险机制、加入竞争机制、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四是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公告机制与考评机制、强化业主的监督管理能力、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完善审批和定期审计制度。
黄绍泳[3](2019)在《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文中提出住房保障金是有效确保万千民众生活幸福的根本,是物业管理机构在公共建筑以及公共设备维修方面使用的主要资金来源。只有住房保障资金的充足,才能确保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同时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当前我国城镇一体化发展逐步加快,在有效确保业主权益的同时,就要从住房维修资金得到有效保障开始做起。虽然我国在住房维修资金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针对于住房维修保障资金的监管存在风险,这就意味着加强住房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势在必行。这与住房维修保障资金额度的不断增加,人民对居住品质的不断提升有着密切的关联。事实上,对于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具体涉及到体制、机制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引发监管难,资金使用难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表现情况来看,较为常见的就是法律法规体系缺损严重,监管体系出现问题,监管手段较为单一,业主无法直接参与进来。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住房维修保障资金不能发挥其中的重要作用。业主最为关心的是缴纳的住房维修金如何能做到快速有效的使用,这不仅仅是关系到业主生活品质,还影响到住房维修金有效发挥价值的关键。笔者在研究当中,选取ZQ住房维修资金为对象,在梳理大量资料以及走访的调查基础上,对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予以详细了解,在发现住房维修资金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其最终的目的是发挥住房维修资金的有效价值作用。本文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基础理论和管理机制为准则,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研究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现状,借鉴了国内外城市的住房专项改造资金的管理经验,并对完善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龙贤晓[4](2019)在《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基于XD社区维修基金维权过程分析》文中认为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基本的环节,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利益表达问题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利益表达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治理与利益表达都事关党的执政根基和社会稳定。基于此,本文以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为研究议题,对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的运作过程进行研究。本文运用了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深度访谈法和实地观察法。根据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致力于形成公共舆论来影响国家机关的政治行为。以此为基础,公共领域是汇聚社会的利益诉求,形成舆论,从而影响政府行为的公共空间。其中,公共舆论是公众利益表达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益表达机制的三要素: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表达途径,我国利益表达客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利益主体将其利益要求传导到国家机关上,而国家机关在接收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后,需要对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作出处理。基于此逻辑,本文将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的运作过程分为三阶段:第一,利益表达发生机制的实现过程;第二,利益表达传导机制的实现过程;第三,利益表达政府回应机制的回应过程。本文以XD社区维权基金维权过程为例对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的运作过程进行检验,从而探讨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实现过程以及其内在逻辑。
郜忠磊[5](2019)在《公共池塘资源自治理论视角下的业委会治理研究 ——以松江区商品房小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商品房小区在性质上类似于“公共池塘资源”。在推进商品房小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直面“如何做好公共事物的治理”这一重要问题。伴随着我国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型和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正逐步退出对小区等基层社会的直接管理,小区的业主则需要承担起小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重任。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开展小区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重要形式,也责无旁贷的需要担负起小区治理的责任。然而自我国第一个业委会成立至今,虽然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但业委会如何更好的开展小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鼓励和引导广大业主参与小区自治、提升广大业主的民主意识和主动精神,仍然面临诸多的难题。本文立足当前实际,充分运用文献研究、个案研究、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指出我国业委会开展小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脆弱性,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本文遵循理论基础——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的思路。第一章重点介绍研究背景及意义,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与评价,指明了研究的对象,说明了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实质,指出了研究重点与难点所在。第二章重点介绍了本次研究所运用的集体行动及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并提出通过业委会开展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业主自治存在脆弱性。第三章主要介绍了 A小区与B小区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现状及两个小区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脆弱性表现。第四章重点对造成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脆弱性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五章着重就如何完善商品房小区内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提出对策。构建行之有效、效果良好的小区治理体系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系统性特点的工作,这其中业委会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只有充分调动小区自治过程中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克服业主委员会在开展小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过程中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出业委会制度的优势,才能推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才能建设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小区环境和基层社会环境。
邱燕[6](2017)在《业主自治下的业主大会法人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的社会治理有两种形式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随着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顶层设计,社会自治的功能越发重要。我国国家和地方立法对于业主自治是有相关规制的,但通过现实案例可知目前我国业主大会制度几乎失灵,业主未能有效开展自治,究其原因是我国立法未明确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范围呈现从自然人逐渐扩展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趋势,我国立法对于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需要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做出选择。笔者认为我国业主大会定性为非法人组织欠妥。赋予业主团体独立法人地位已成为域外各国立法的重要趋势,我国各地也正在积极探索业主大会法人化。业主大会法人化能够理顺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以及方便业主维权,能够真正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小区公共利益。业主大会具有专项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两大块财产权,业主大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其拥有独立财产的必要反映和结果,故业主大会法人化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业主大会法人化之后,可参照公司法人的构建,将我国业主团体名称确定为业主协会,执行机构依然为业委会,决策机构确定为业主大会会议,监督机构确定为监事会。
施润[7](2017)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立法构建研究》文中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本质,是业主为行使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的便利而设立的管理工具。但业主拥有资金所有权,并不代表业主必须进行自主管理。在业主管理能力有限的现实背景下,立法并未将增强业主管理能力作为重点,而是希望通过政府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维修事务转移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但问题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事务虽然被转移,但住宅小区建筑物维护保养的长期风险并未转移,建筑物维护管理责任是住宅小区业主难以逃避的责任。对于政府行政机关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模式而言,政府作为外在行政力量,难以深入住宅小区了解建筑物维护保养现状,难以确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是否为资金滥用,也难以介入小区微观治理过程,难以在专项维修资金决策使用过程中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因此,政府行政机关往往倾向于牺牲资金使用的便捷效率而设置重重管理手续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但由于业主难以监督政府管理权力的正当行使,以致曝光出全国归集5000亿专项维修资金,却在制度体系外暗自保值增值等丑闻1,政府代管所出现的挪用、贪污等管理漏洞,证明政府代管体系下资金安全性实难保障,政府代管模式受到来自于资金安全性、资金使用效率性两方面的质疑。此外,长久习惯于政府代管,以至于许多业主认为,住宅建筑物老旧的维修管理责任在政府,从而出现老旧小区的维修维护难题,更难以形成业主积极维护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的责任意识。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立法设计,其基本出发点应当从如何转移业主管理责任的立法思路转变到为业主自管责任的履行提供完善制度保障的立法思路。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应当通过设置激励机制,便利于业主履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责任,增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促进住宅小区的保值增值。在立法目标上,应以促进实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标,在此过程中注重管理权力的合法控制,以维护资金安全。对于业主自管模式下的专项维修资金立法,首要的问题就是制度模式设计的问题,必须强调住宅小区业主自管责任的履行和必要的政府监管两个方面的重要性。在立法思路上,一方面,在住宅小区共有范围不明、业主组织难以成立、业主知情权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业主履行自管责任无异于纸上谈兵,即使有精英业主勇于维护业主集体利益,但没有制度化的设计和保障,精英业主也难以承担重大责任压力。因此,必须为全体业主承担自管责任奠定基础,扫清制度障碍。在现阶段,有积极意义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构建住宅小区区分所有权制度,促进住宅小区的一体化保护;完善业主公约制度,以明确业主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责任;明确小区应当设置业主组织的制度,并构建互利合作、沟通互信的参与表决机制;最后,构建业主共同利益的救济维护机制,保护业主个体为共同利益进行权利救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必要的政府监管则又是促进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秩序良好运行所必须的条件。在监管理念上,政府监管是一种“有限干预”,容许业主自主管理资金过程中形成各种有效模式;政府监管是一种“有效干预”,干预的目的是形成有效率的业主自主治理,克服业主组织等资金治理主体在资金运营过程中的权威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等弊病。在监管的具体措施方面,政府应当制定必要的小区自治扶持计划、培育第三方社会机构(如业主协会、维修事务评估机构、物业职业经理人)的成长,制定基于特定项目的财政支援计划等。因此,必要的政府监管包含了支持援助及秩序规制的双重含义。业主自管模式下专项维修资金立法的第二个问题在于制度的整体构建。首先在于构建什么样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主体制度。当前形势下,由物业企业主导的“垄断式”商业治理结构支配小区治理,将专项维修资金交由物业企业主导,则资金失控危险极高,物业服务企业代签名、假签名的案例即为证明。建立业主团体组织,以小区的组织化代替单个业主对外联络的个体契约化,同时考虑大型小区的现实需求,以建立真正紧密连接的业主共同利益维护机制,此为制度构建的上策。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有利于业主积极履行管理责任的表决机制和参与制度,构建业主组织的法治化管理机制。其次,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续筹、使用、保值增值三大制度,分别对应了实践过程中的“归集续筹难”、“使用难”、“保值增值难”三大难题,因此也是论文着力解决的问题。排除将问题归结于民众素质、文化传统等视角,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从制度设立的依据、公共性参与的权利保障、到立法的科学性、立法制度的完备性等均存在重大缺陷,以至于“三难”问题并非单一制度规定或行政命令就可以解决。但归集到一点,解决的总体方案在于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性、使用过程中的真正民主参与,合理划分针对特定情形的特定使用程序。在此,立法应当充分重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对于业主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是“三难”的核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真正促使“归集续筹难”、“保值增值难”问题的解决。最后,专项维修资金自治与监管的整体秩序建构,只是刚刚塑造了一个自治型小区和小区型公共收益制度的雏形。未来,作为小区的基础收益制度,其来源应当更加丰富、并通过金融化运作保值增值,在这一过程中,小区公共治理结构也更加完善。一个建基于住宅小区的民主治理机制和小区型公共资金体制模式将逐渐形成。它将使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主政治绝不是生成于政府的单方面行政管控,而是来源于基层治理的整体机制设置。社会财政,也绝不仅仅单是国家意义上的公共财政,也包括小区自治型资金管理制度。在最终意义上,良好的小区治理才是良好国家治理的根本来源,二者是紧密的整体。除导论外,论文主体共七章。前三章着重于阐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理论基础,从历史与域外经验、自管责任的立法激励、政府监管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理论梳理。后四章着重于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从主体组织制度、归集续筹制度、使用支出制度、资金的金融化治理等方面进行全面阐释。第一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域外考察。首先,本章探究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脉络,展示出政府强力推进与个人私权意识觉醒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剖析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属性,指出将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定位于资金而非基金,主要是我国住宅小区的治理实际所决定,但同时,政府代管模式也逐渐显现出政府在过度介入社会微观事务后的弊端。再次,本文结合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住宅公共部分维修的相关立法和管理模式,指出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是国际立法的主流趋势,相关立法应当着重于构建业主自管的制度体系,激励业主积极担当自管责任,但同时,政府必要的监督与协助义务也是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保障。第二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自管责任本章主要解决为什么要由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构建业主积极履行自管责任的立法激励等理论问题。首先,本章认为,在业主自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立法着力于转移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事务,但无论是政府代管还是物业代修,业主均无法免除最终责任后果。其次,从区分所有权理论、政府逐步退出微观管理事务的改革、业主自管模式改革的可行性等各方面讲,业主自管模式都具有现实可行性。再次,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如何激励业主履行积极管理义务。为此,在理论上需要改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业主的小区共有权确定权利边界;在制度上则需要通过业主组织、业主公约、参与表决机制、救济机制的改革,建立业主为共有利益而担责的制度基础。第三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政府监管本章主要回答业主自管模式是否需要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政府如何监管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等问题。首先,业主自管行为存在权利滥用的风险,同时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些弊病都决定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但政府监管行为亦存在其必要的干预限度,应当确立政府监管的法定原则、有限干预和顺势而为的原则、服务与扶助的原则等。政府监管不是制约与限制,而是以合法性监督为前提,扶持不具有治理能力的自管主体,同时对资金治理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模式进行优化。在监管的过程中注重监管目标、时机、监管对象等监管具体规则的选择,较为完善的监管法治体系应当涵盖业主自管组织的建立与发展、资金的归集与续筹、资金的使用和工程维修等各方面。第四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法律构建业主大会是最核心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健全而良好运行的业主大会制度及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依法行使,是专项维修资金能够实现业主自管的关键。本章从我国小区治理的现实出发,论证从物业服务企业所主导的垄断式小区商业治理结构向业主组织主导的小区公共治理结构转型是历史必然。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我国住宅小区大型化的现状及对外联络的便利性,规范政府机构的指导行为,设置楼宇业主委员会制度、建立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规则监督体系,保障业主知情权。制度建构中着重强调两个方面,其一,应注重小区规约立法机构的设立,以小区的法治化治理实现对业主组织的监督。其二,业主自管组织的法人化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意义重大,但同时应吸取各国经验,有效解决业主自管组织的对外责任承担问题。第五章,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续筹归集与续筹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前提。现行立法采政府强制归集代管模式,业主组织没有自主归集权,未来要建立业主自治归集模式,必须首先完善小区控制权的转移制度,在确立业主组织法人地位基础上建立适合于住宅小区的业主强制归集义务制度和业主成员责任制度。在其他方面,首先,立法应放松不必要的监管,保障业主对于专户管理银行的选择权;除设置业主账户外,应根据“受益原则”设置共有统筹账户。其次,现行立法在归集依据、归集主体确定、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疏漏,亟需改进;再次,续筹问题除着重于法律规则的完善,也应根据我国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来源广泛的特点,建立小区公共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制度规则。第六章,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法律问题支出使用问题是专项维修资金的核心问题,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出程序本质上是小区业主的公共管理与决策过程,立法理念上应注重财产安全性与支出效益性的结合。首先,对于支出使用的一般程序,需设立详尽的预算决策程序;在具体的使用表决规则上,应注重业主对于维修问题科学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与表决的民主性相结合;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保障业主参与权、监督权提供了便利,立法应当充分重视其在解决传统表决决策规则难题上的意义。其次,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并非权益之计,其核心理念在于业主“适足住房权”的保障,立法应信任并授权业主组织相应处置权利,并给予必要的政府救助。再次,住宅维修和保养是业主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工程招投标、维修施工过程中均存在资金使用风险,需加强立法监督,维护资金安全。第七章,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融化治理该部分在于解决专项维修资金闲置中的保值增值理念与制度设计。本章认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目标不在于金融投资以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而在于小区财产的安全与小区治理水平的提升。因此,构建以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小区公共财产保险的法律制度,既能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又有利于减轻业主赔付责任,减少小区共有部分更新的资金压力,应当成为业主的首要选择。在投资其他理财产品时,立法应注重资金安全监管的程序设计。最后是结论与展望部分。本部分首先阐释了在住宅小区治理转型背景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的理想模式,这一治理模式是以业主自管责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治的有机治理整体。同时,本部分认为,合理的自管模式的架构,为业主自管能力的养成与习得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而业主自管能力的提升,又从本质上塑造了业主的公共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从而有助于形成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社会自主管理体制,实现真正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周静[8](2016)在《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商品住宅小区建设得到迅速发展,成为住房市场的主力军。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房屋过了5年建筑质量保修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房屋质保期满后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小区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的作用日益凸显,对其管理问题的研究和完善有利于惠及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武汉市从2002年规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在这期间积累了一些先进经验、但也有很多不足和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缴存、使用、资金、监管四个环节,这四个管理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缴存制度设计和续筹难问题;二是申请使用主体的局限性和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问题;三是资金管理模式和增值保值难问题;四是第三方监管业务水平和费用不尽合理问题。本文针对以上四个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国内外发展情况进行扼要概述,利用学习的知识理论和实践的交流经验,通过系统介绍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现状,深入分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个管理环节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具体建议包括:一是,优化制度设计、学习创新缴续方式、建立信息公开平台;二是,引导物业企业健康发展、完善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作用、创新双“三分之二”表决方式;三是,专户银行市场化、创新资金管理模式、拓宽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四是,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优化取费标准和支出方法、推进“三方联动”治理体系。另外,本文还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创新性实践探索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给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期为武汉市维修资金管理的发展尽一份力。
魏玮,罗良忠,王洪卫,刘伟,高汉,许玲丽[9](2013)在《上海市非居住物业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居住物业管理是指非居住物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有效的规划、经营、维护、管理及控制的活动。非居住物业管理中常见的矛盾与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非居住物业中非业主使用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缺失。②多业主非居住物业中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准入门槛过低。③商住混合型物业中商务用楼业主自治权被边缘化。④受现行法规约束,众多非居住物业难以开立维修基金账户。⑤计入物业管理服务定价成本中的项目不完全适用于非居住物业。⑥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缺乏科学依据。⑦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高且缺乏有效的节能激励机制。⑧多产权高层非居住建筑消防安全执法难以落实到位。针对现行非居住物业管理制度缺陷,需要遵从法律制度改进的路径依赖,加大立法强度。重点完善业主自治制度、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服务制度等几个制度模块,以促进非居住物业管理规范化的市场机制形成。
王俊松,武敬[10](2010)在《论我国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物业维修基金是建筑物的养老保险金,我国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笔者提出通过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业主自治管理机制、物业维修基金信托管理模式、物业维修基金审批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四项措施来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略论物业维修基金的系列问题——兼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立法规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物业维修基金的系列问题——兼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立法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1)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团体法时代的崛起 |
二、社员权价值的凸显 |
三、社员权研究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
四、本文研究的缘起与体系安排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观点 |
第一章 社员权范畴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概念 |
一、相关概念的含义 |
二、社员权的界定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属性 |
一、社员权的特征 |
二、社员权的分类 |
第三节 社员权的意义 |
一、社员权在私法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
二、社员权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发挥 |
第四节 “社员权”抑或“成员权”? |
一、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使用沿革 |
二、主张使用成员权替代社员权的观点及理由 |
三、对上述观点及理由的评析 |
四、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员权演变论 |
第一节 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 |
一、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考察 |
二、私法权利发展演变规律的现象描述 |
第二节 罗马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个人主义本位的罗马法 |
二、团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日耳曼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团体主义本位的日耳曼法 |
二、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 |
第四节 近代以降两大法系上的社员权 |
一、大陆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二、英美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第五节 我国法律上的社员权 |
一、社员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员权类型论 |
第一节 类型论的价值与社员权的体系 |
一、类型论的价值 |
二、社员权的体系 |
第二节 公司股东权 |
一、股东权的法律属性 |
二、股东权的内容考察 |
第三节 业主成员权 |
一、业主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业主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一、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五节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二、信用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 |
四、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 |
第六节 其他团体法人中的社员权 |
一、市场中介组织中的社员权 |
二、志愿者的权利 |
三、消费者权利算不算社员权? |
四、各种俱乐部、会员组织中的会员权 |
五、具有一定公法色彩的团体组织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员权本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学说与性质论争 |
一、社员权相关学说 |
二、社员权性质论争 |
第二节 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私法上的基本权利 |
三、社员权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 |
第三节 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
二、社员权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 |
三、社员权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 |
第四节 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员权构成论 |
第一节 社员权传统分类理论的不足与突破 |
一、权利、权能、权限还是权益? |
二、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二分法检讨 |
三、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三分法的提出 |
第二节 社员人身权 |
一、社员人身权的表现 |
二、社员人身权的属性 |
第三节 社员财产权 |
一、社员财产权的表现 |
二、社员财产权的属性 |
第四节 社员程序权 |
一、社员程序权的表现 |
二、社员程序权的属性 |
第五节 社员的义务 |
一、社员义务的类型 |
二、社员义务与社员权利的关系 |
第六节 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 |
一、特殊社员的类型 |
二、特殊社员的权利 |
三、特殊社员的义务 |
第七节 社员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附录 :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
第六章 社员权变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产生 |
一、团体法人的成立 |
二、社员权的产生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取得 |
一、社员资格的认定 |
二、社员权的取得方式 |
第三节 社员权的处分 |
一、社员权的转让 |
二、社员权的质押 |
三、社员权的抛弃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丧失 |
一、社员权丧失的情形 |
二、社员权丧失的法律效果 |
本章小结 |
附录1 :团体法构造下的现代业主小区治理 |
附录2 :从李国庆“夺权”事件看夫妻股的法律属性 |
第七章 社员权实现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行使 |
一、个体行为与团体效果 |
二、社员权的行使类型 |
三、社员权的行使方式 |
四、社员权的行使限制 |
第二节 社员权的法律效力 |
一、社员权独立行使的效力 |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判断 |
三、社员权的限度与社团罚 |
第三节 社员权的侵害 |
一、侵害社员权行为的定性 |
二、侵害社员权的行为类型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保护 |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保护 |
二、团体法上的保护 |
三、社员权的自我保护 |
第五节 社员权司法的实证考察 |
一、社员权司法的现状描述 |
二、社员权司法的难点梳理 |
三、社员权司法的改进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社员权立法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立法的国内外考察 |
一、国外社员权立法的概况 |
二、我国社员权立法的百年检讨 |
三、对比和启示 |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与社员权立法 |
一、21世纪民法典应当具备的品格 |
二、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完善 |
一、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评析 |
二、民法典草案评析 |
三、本文的观点与主张 |
第四节 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 |
一、社员权的立法模式 |
二、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 |
本章小结 |
附录 :民法典总则编宜明确规定社员权 |
结论与建议 |
一、统一概念 |
二、确立性质 |
三、赋予地位 |
四、加强保护 |
五、加快立法 |
六、推进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综述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概述 |
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2.1.2 社区管理理论 |
2.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
2.2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历程 |
2.2.1 产生和萌芽时期 |
2.2.2 形成时期 |
2.2.3 确立和发展时期 |
2.3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
2.3.1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
2.3.2 政府主管部门代管 |
2.3.3 业主自治管理模式 |
第3章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概况 |
3.1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初步摸索阶段 |
3.1.2 初建阶段 |
3.1.3 发展完善阶段 |
3.2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及成效 |
3.2.1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3.2.2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创新 |
3.2.3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成效 |
第4章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问题分析 |
4.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困难 |
4.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难度大 |
4.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率低 |
4.2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
4.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严苛 |
4.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乏有效监管 |
4.2.4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认识不足 |
4.2.5 业主自治机制不完善 |
第5章 国内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5.1 国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简介 |
5.1.1 美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5.1.2 日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5.1.3 新加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5.2 国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简介 |
5.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5.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制化程度高 |
5.3.2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明确 |
5.3.3 第三方机构作用明显 |
5.3.4 维修资金增值保值渠道多元 |
第6章 对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 |
6.1 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6.1.1 提升维修资金管理法律效力 |
6.1.2 细化维修资金使用制度 |
6.1.3 完善维修资金归集和续筹方式 |
6.2 健全业主自治管理机制 |
6.3 探索多元化增值保值模式 |
6.3.1 引入保险机制 |
6.3.2 加入竞争机制 |
6.3.3 信托基金管理模式 |
6.4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 |
6.4.1 建立公告机制与考评机制 |
6.4.2 强化业主的监督管理能力 |
6.4.3 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 |
6.4.4 完善审批和定期审计制度 |
6.5 研究结论 |
附录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访谈提纲 |
附录三 访谈对象基本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研究 |
1.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研究 |
1.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研究 |
1.3 研究目的和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概念 |
2.1.1 物业管理 |
2.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2.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费的区别 |
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
2.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
2.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
2.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
2.3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历程 |
2.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产生 |
2.3.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萌芽时期 |
2.3.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探索时期 |
2.3.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和完善时期 |
2.4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
2.4.1 政府代管 |
2.4.2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
2.4.3 业主自治组织管理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ZQ 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基本概况 |
3.2 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 |
3.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不合理且续筹难 |
3.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保值率低 |
3.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 |
3.2.4 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未受到严密监管 |
3.3 问题产生的成因分析 |
3.3.1 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 |
3.3.2 业主并未意识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价值作用 |
3.3.3 业主自治机制不完善 |
3.3.4 政府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现诸多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管理经验借鉴 |
4.1 国外国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简介 |
4.1.1 美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1.2 新加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1.3 日本的修缮积立金管理 |
4.2 我国部分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介 |
4.2.1 香港的物业基金管理 |
4.2.2 台湾公共基金管理 |
4.2.3 深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2.4 厦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4.3.1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明确 |
4.3.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制化程度高 |
4.3.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合理 |
4.3.4 物业保险制度完善 |
4.3.5 第三方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管理对策建议 |
5.1 逐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法规 |
5.1.1 建立起科学的归集制度 |
5.1.2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5.1.3 建立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限期维修的法律制度 |
5.2 多种渠道促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保值 |
5.2.1 组合存款方式 |
5.2.2 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増值保值新模式 |
5.3 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机制 |
5.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进行简化操作 |
5.3.2 健全住房维修资金的应急机制 |
5.4 完善业主自治管理 |
5.4.1 政府积极引导 |
5.4.2 业主委员会要起到带头作用 |
5.5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
5.5.1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主交存模式 |
5.5.2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 |
5.5.3 增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透明度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问卷调查表 |
附录二:ZQ 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附录三:业主大会决定 |
附录四: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
(4)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基于XD社区维修基金维权过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意识 |
1.2 文献述评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重点、难点与可能创新点 |
第2章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的基本分析框架 |
2.1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相关概述 |
2.1.1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的基本内涵 |
2.1.2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的基本类型 |
2.1.3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的基本途径 |
2.2 理论分析视角 |
2.2.1 公共领域理论 |
2.2.2 政府回应理论 |
2.3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的分析框架 |
第3章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运作过程的实例分析——以XD社区维修基金维权为例 |
3.1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的发生机制 |
3.1.1 社会环境因素的允许促使居民形成认知系统 |
3.1.2 利益要求的产生 |
3.1.3 利益表达的成本收益分析 |
3.1.4 利益主体资源整合 |
3.2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的传导机制 |
3.2.1 XD社区居民体制内利益表达途径的选择与实现过程 |
3.2.2 XD社区居民体制外利益表达途径的选择与实现过程 |
3.3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的政府回应机制 |
3.3.1 政府形式性回应——居民负反馈 |
3.3.2 政府实质性回应——居民正反馈 |
第4章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的运行困境 |
4.1 发生机制的运行困境 |
4.1.1 面临利己主义的阻滞 |
4.1.2 面临公民意识与公民勇气不足的阻滞 |
4.1.3 面临表达能力欠缺的阻滞 |
4.2 传导机制的运行困境 |
4.2.1 面临限制措施过多的阻滞 |
4.2.2 面临表达途径效能不高的阻滞 |
4.2.3 面临诉讼风险与成本较高的阻滞 |
4.3 政府回应机制的运行困境 |
4.3.1 面临权责利脱节的阻滞 |
4.3.2 面临政府回应力欠缺的阻滞 |
4.3.3 面临僵化稳定思维的阻滞 |
第5章 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的改进建议 |
5.1 利益表达避免无序 |
5.2 利益要求合法化 |
5.3 培育公民主体意识 |
5.4 重视利益表达组织化的制度建设 |
5.5 构建信访预警机制 |
5.6 加大政府回应的执行力度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本人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公共池塘资源自治理论视角下的业委会治理研究 ——以松江区商品房小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评 |
一、研究综述 |
二、研究评价 |
第三节 研究对象、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重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集体行动及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 |
第一节 集体行动理论 |
第二节 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 |
第三节 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脆弱性 |
一、维权小区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脆弱性 |
二、无维权小区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脆弱性与半脆弱性 |
三、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脆弱性的本质 |
第三章 松江区商品房小区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现状 |
第一节 小区情况介绍 |
一、公共池塘内“波涛汹涌”的A小区 |
二、公共池塘内“风平浪静”的B小区 |
三、A小区与B小区业委会开展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比较 |
第二节 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脆弱性表现 |
一、“不友善”的治理环境与外部力量的作用缺失 |
二、“难当大任”的业委会 |
三、“态度消极”的业主 |
第四章 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脆弱性原因分析 |
一、政府缺乏对业委会的充分认可 |
二、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机制不完善 |
三、集体行动中难以动员的业主 |
四、业委会的自我蜕变可能 |
第五章 完善商品房小区业委会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对策 |
第一节 改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环境 |
一、转变基层政府的理念与管理思路 |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
三、厘清小区“三驾马车”的关系 |
第二节 完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机制 |
一、信息公开与业主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
二、激励机制的建设与惩罚措施的采用 |
三、嵌套式企业机制的构建和运用 |
四、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冲突解决场所的固定 |
五、合适占用和供应规则的良好运行 |
第三节 发挥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中人的主动性 |
一、发掘和发挥“精英”作用 |
二、打造专业化的业委会团队 |
三、强化小区业主民主意识和公民思维的培养 |
第四节 外部力量和专业技术的引入与运用 |
一、注重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 |
二、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力量 |
三、信息化手段的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业主自治下的业主大会法人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业主自治和业主大会概况 |
(一) 业主自治概况 |
(二) 业主大会概况 |
二、业主自治现状分析 |
(一) 业主自治的立法理念落后 |
(二) 业主大会制度构建不完善 |
三、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地位 |
(一) 民事主体的发展过程 |
(二) 立法未明确业主团体的民事法律地位 |
(三) 我国各地对业主大会法人化的探索 |
(四) 如何确定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地位 |
四、域外的业主团体制度 |
(一) 美国业主协会制度 |
(二) 香港业主法团制度 |
(三) 域外业主团体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五、业主大会法人化的必要性 |
(一) 理顺业主团体与业委会的关系 |
(二) 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
(三) 方便业主维权 |
六、业主大会法人化的可行性 |
(一) 业主大会是否具有独立财产 |
(二) 业主大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七、业主大会法人化的建构 |
(一) 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
(二) 决策机构—业主大会会议 |
(三) 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立法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问题聚焦 |
二、国际与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四、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五、论文框架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立法与沿革 |
一、单位体制下关于住宅维修管理的法律探索 |
二、“维修基金”概念的形成及其管理模式的局限性 |
三、“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中的管理模式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性争论与反思 |
一、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性争论与评述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特性评价 |
三、从“维修基金”到“维修资金”——我国立法变革的深入反思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 |
一、欧美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立法经验 |
二、亚太国家和地区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国际立法经验”的中国借鉴 |
第二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自管责任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中的业主责任转移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下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性分析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的现行立法思路 |
三、政府法定代管模式难以维护业主权益 |
四、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维修事务的业主监督困境 |
第二节 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责任及其立法缺陷 |
一、住宅小区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责任 |
二、业主自管责任立法理念的缺陷及其转型 |
三、我国香港地区关于业主积极管理责任的立法及评价 |
第三节 业主积极履行自管责任的立法激励 |
一、明确共有权利边界,实现小区一体化维护 |
二、保障业主知情权,建立自管的认知共识 |
三、设立业主组织,降低谈判联络成本 |
四、构建互利合作、沟通互信的参与表决机制 |
五、构建业主共同利益的救济维护机制 |
第三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政府监管 |
第一节 政府对业主自管模式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下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基础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监管的理论阐释 |
三、我国香港地区老旧楼宇维修监管的启示 |
第二节 政府对业主自管模式实施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
一、政府对业主自管模式实施监管的原则定位 |
二、业主自管组织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政府监管责任 |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续筹中的政府监管 |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政府监管 |
五、专项维修资金金融参与中的政府监管 |
第四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困境 |
一、我国住宅小区的垄断式商业治理模式 |
二、业主自管组织运行过程中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构建逻辑 |
一、住宅小区治理模式转型的现实需求 |
二、住宅小区业主自管组织的重构逻辑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法人化 |
一、业主自管组织法人化的立法与实践困境 |
二、业主自管组织法人化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考察 |
三、业主自管组织法人化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意义 |
第五章 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续筹 |
第一节 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前提: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 |
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市场准入与业主选择 |
二、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置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方式的立法争议 |
二、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依据的立法确定 |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主体的立法确定 |
四、老旧小区的维修资金补建补缴法律问题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治归集模式的创建 |
一、美国共同权益小区维修准备金归集制度的立法考察 |
二、美国共同权益小区维修准备金归集制度的立法评述 |
三、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治归集制度的立法构建 |
第四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法律问题探究 |
一、续筹资金的重要来源:小区公共收益 |
二、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法律规则的完善 |
第六章 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程序的立法理论 |
一、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程序的法律原则 |
二、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程序中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架构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的构建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设立的必要性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的设立原则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的立法规则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规则的立法改进 |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新方法的法律问题 |
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使用决策中的运用及其法律问题 |
第四节 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的法律问题 |
一、适足住房权——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的核心理念 |
二、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中的业主权利保障 |
第五节 工程维修中的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监督 |
一、构建工程维修中的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监督法律制度 |
二、招投标过程中的专项维修资金风险监督 |
三、施工过程中的专项维修资金风险监督 |
第七章 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融化治理 |
第一节 房屋维修保险的中国模式与美国经验 |
一、房屋维修保险“泰州模式”的深度剖析与反思 |
二、美国共有公寓保险制度对我国维修资金“金融化”的立法启示 |
第二节 专项维修资金金融化的法律模式设计 |
一、“维修资金使用中引入商业保险”的模式设计——以电梯维修更新为例 |
二、专项维修资金“金融参与”风险的立法控制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维修资金发展概况 |
1.2.1 国外部分国家房屋维修资(基)金发展状况 |
1.2.2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1.3 文献综述 |
1.3.1 制度设计层面 |
1.3.2 政府操作层面 |
1.3.3 资金管理方面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资料法 |
1.4.2 调研访谈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1.4.4 案例分析法 |
1.5 论文内容简图 |
1.6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6.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6.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 |
2.1 缴存管理现状 |
2.1.1 缴存制度 |
2.1.2 缴存情况 |
2.2 使用管理现状 |
2.2.1 使用制度 |
2.2.2 使用情况 |
2.3 资金管理现状 |
2.3.1 资金制度 |
2.3.2 资金账户模式 |
2.4 监督管理现状 |
2.4.1 监管制度 |
2.4.2 使用监管流程 |
3 武汉市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缴存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1 缴存制度设计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2 续筹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 使用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1 申请主体局限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2 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 资金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1 资金管理模式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2 资金增值保值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
3.4 监督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3.4.1 第三方监管业务水平问题及原因分析 |
3.4.2 第三方监管费用不尽合理及原因分析 |
4 完善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 |
4.1 完善缴存管理的建议 |
4.1.1 优化制度设计 |
4.1.2 学习借鉴创新缴续方式 |
4.1.3 建立维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 |
4.2 完善使用管理的建议 |
4.2.1 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
4.2.2 完善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作用 |
4.2.3 创新双“三分之二”表决方式 |
4.3 完善资金管理的建议 |
4.3.1 专户银行市场化 |
4.3.2 创新资金管理模式 |
4.3.3 拓宽资金保值增值渠道 |
4.4 完善监督管理的建议 |
4.4.1 加强制度建设 |
4.4.2 优化取费标准和支付方法 |
4.4.3 推进“三方联动”治理体系 |
5 武汉市关于优化缴存和表决方式的实践探索 |
5.1 武汉市优化缴存制度设计之“使用预测” |
5.1.1 预测内容 |
5.1.2 预测的不足之处 |
5.1.3 完善预测的建议 |
5.2 武汉市“一次性前置表决”的试行 |
5.2.1 “一次性前置表决”试行方案 |
5.2.2 方案的不足之处 |
5.2.3 完善“一次性前置表决”方案的建议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论我国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物业维修基金的概念与性质 |
二、存在的问题 |
(一)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归集方面 |
1、谁交 |
2、交多少 |
(二)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方面 |
1、相关法律制度不到位 |
2、维修基金保值、增值不善 |
3、业主自治机构履行职责不利 |
4、维修基金监管存在漏洞 |
5、维修基金严重不足 |
三、对策和建议 |
(一) 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制度体系 |
(二) 建立和完善业主自治管理机制 |
(三) 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信托管理模式 |
(四) 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审批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 |
四、略论物业维修基金的系列问题——兼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立法规范(论文参考文献)
- [1]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D]. 章光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D]. 贾玺.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3]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D]. 黄绍泳. 广东工业大学, 2019(02)
- [4]社区治理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基于XD社区维修基金维权过程分析[D]. 龙贤晓. 湘潭大学, 2019(02)
- [5]公共池塘资源自治理论视角下的业委会治理研究 ——以松江区商品房小区为例[D]. 郜忠磊.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业主自治下的业主大会法人化[D]. 邱燕.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09)
-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立法构建研究[D]. 施润.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8]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D]. 周静.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5)
- [9]上海市非居住物业管理制度研究[A]. 魏玮,罗良忠,王洪卫,刘伟,高汉,许玲丽. 2013年政府法制研究, 2013(总第245-256期)
- [10]论我国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 王俊松,武敬. 现代物业(中旬刊),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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