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释权点滴谈(论文文献综述)
李喜莲[1](2016)在《民事拘传适用对象的再甄别——以《民诉法解释》第174条为靶标》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性地将民事拘传的对象适用于特定原告。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国家干预主义之"特色",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之特质相去甚远。民事拘传适用于特定原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预,既有违民事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亦与民事诉讼之法理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必然缺乏操作性。就民事拘传制度的功能而言,该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理性甄别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结合民事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法理,民事拘传制度应当还原其限制性地适用于特定被告之规定,并将拘传扩大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证人。唯有如此,才能发挥民事拘传制度的制裁功能。
张宇[2](2016)在《我国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研究》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发文禁止地方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地方高院仍然继续发布了大量至今有效的此类文件,其中相当部分在各自辖区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这是否说明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及合理性?如是,这些现实需求及合理性是什么?其次,在现今法制框架下它们有哪些制度缺陷?应如何对其进行合法化规制?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助于地方审判工作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的彰显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研究认为,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存在有时域、地域、体制和制度等原因,其在地方审判实践中具有去“内卷化”、积极司法、制度试验等独特作用。对地方高院地位职能和“两高”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表明,地方高院具有制定指导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为空间。本文以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性困境”为切入点,为其合法化规制构建了包含“承认司法解释权的宪法赋予”、“区分有效解释与无效解释”、“地方高院‘过渡性’专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权”等内容的制度进路,并在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性制定、定期性清理、系统性监督等合法化保障措施。
郑庭佩[3](2014)在《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政策议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能够为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提供更有效的公力救济,能够更好的提升公安机关向人民群众提供平安这一最基本公共产品的服务能力。现实却是技术侦查政策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政策处于分离状态。本文根据美国学者约翰·W·金登关于多源流分析模型理论对已有的技术侦查政策和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政策的议程建立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这一潜在的政策议程进行探讨。对改善救济以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政策环境具有一定意义。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论文的问题起源、选题依据、研究目的、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资料收集、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相关概念与理论。主要介绍了技术侦查的定义、特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与政策议程的定义。着重介绍了约翰·W·金登的多源流分析模型理论。第三部分,对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可作为潜在的政策议程进行分析。,首先是介绍了已有技术侦查政策和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政策的演变背景和过程,其次就运用多源流分析模型理论从四个方面对该两方面的政策的议程建立作相关性分析,最后在前述分析之上,运用多源流理论对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作为潜在的政策议程进行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根据多源流理论从五个方面分析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上升为正式政策议程存在的不利因素。第五部分,解释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这一潜在议程所处的状态,总结了多源流理论在该政策领域的适用性和所体现出来的特点。本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问题进行政策议程的研究。根据多源流分析模型理论分析梳理了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政策议程建立的可行性与存在的问题。
王文定[4](2013)在《司法解释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我们身处的社会是一个无时不刻都在发展变化的社会。社会发展具有的这一特征,表现在规范社会的法律方面,就是立法要具备相应的及时性。而立法本身固有的滞后性和稳定性难以适应社会现实发展的要求,需要运用司法解释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加以补充,这就决定了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司法解释这一概念、特征及功用进行一些概括分析。梳理司法解释概念的渊源与演化,厘清司法解释一些基本特征以及司法解释的功能和作用。从总体和宏观的层次分析司法解释历史和现状,分析两大法系中司法解释的历史和现状以及我国司法解释的历史和现状。尝试从哲学的角度理解把握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指出我国当前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解释的主体问题、方法问题、越权问题、解释抽象化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第三部分剖析我国司法解释存在问题的原因,通过对我国司法解释存在问题原因的归类,指出司法解释背后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解决措施,完善司法解释。通过以上对司法解释问题的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原因剖析,对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完善措施。本文通过梳理司法解释的概念特征,概括司法解释的功能作用;比较分析司法解释的古今中外问题,指出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我国司法解释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进而完善我国司法解释,建设法治国家。
李雪华[5](2010)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具体应用解释又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具体应用解释的一种,自其产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直具有重要的审判依据地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部分学者否认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渊源地位,认为其不具有合法性依据,侵犯了立法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现实中也是一直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发挥作用。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司法解释这一概念极具有中国特色,我国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约束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在我国还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是目前亟需解决的。第二部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地位的历史发展进行一定的梳理。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解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粗疏到不断完善,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获得立法的认可,从附属地位转而走向相对的独立,能够在判决书中单独引用。第三部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地位的论证。理论界对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还存在着很大争议,对司法解释的性质也具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具有法源地位,是对立法的完善和补充。司法解释具有其合法性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内部文件等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在现实中亦具有维护法制统一,弥补立法之不足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具有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支持。既然实际上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中作为正式法源适用,那么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法源适用的冲突和选择。第四部分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司法适用中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渊源的效力位阶问题,即司法解释与其他正式、非正式法源如何进行协调。我国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条约等,应摆正司法解释在各正式法源中的地位;非正式法源对于正式法源起到一定的补充性作用,只有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最后,应由立法明确确立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对已存在的事实法源进行具体化规范,明确司法解释的权限和范围,以树立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权威。针对现今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修正和规范,保证司法解释作为法源之一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正当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其次应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法院对裁判依据的选择和适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张榕[6](2007)在《司法能动性何以实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基础》文中认为司法过程中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我国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大量抽象性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指引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适用,这种司法能动性的行使方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当在纯化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和审级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辅以判例,并逐步扩大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解释权。
孔蓉[7](2006)在《论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有法律,就有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与现代法治要求相和谐的法律解释是推动法治进程的一剂良性催化剂,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解释所发挥的功能可以说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功能之一。而法律解释的功能是否能够充分地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设计科学、合理的法律解释体系。鉴于法律解释体系在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性,本文选择这一论题进行讨论。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现实情况,文章首先从条文规定、现实状况和价值理念三个层面介绍了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法律解释和法律解释体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为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文章从解释主体的范围、若干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为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重新构建的设想,在结合理论的基础上,文章针对第二部分所列举的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重新构建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设想和建议,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特色。笔者认为,在法律解释体系重新构建的过程中,首先需要重新定位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的立法解释,使其成为各类法律实施解释的监督者。其次,需要调整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的司法解释,即确立审判解释在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废除现行检察解释。再次,需要对行政解释和地方法规解释权力来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同时给予其合理的监督与调控。最后,考虑到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必要增强相关法律解释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解释体系将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且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很大的推进作用,本文研究的目标就在于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优化及重新构建提出自己之浅见,希望能够以己所学为祖国的法学研究工作出一点绵薄之力。
黄永明[8](2004)在《浅议罪刑法定——兼议刑法解释》文中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由绝对法定到绝对不法定发展到相对法定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也是实现刑法功能的要求 ;刑法解释应包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人员的解释 ,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 ,同时应程序化。
卢勤忠[9](2004)在《中国金融刑法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在全球化思潮的冲击下,经济、金融全球化成为各国都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深深地受到这种思潮的影响。中国法律的国际化走向正日益凸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国际性规则的效力在我国更为明显。刑法是所有部门法律的保障法,是这些法律的最后保障手段,它依托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因此,部门法律的国际化会影响刑法的国际化,金融法律的国际化间接地会导致金融刑法的国际化。 本文结合国际化发展趋势,运用逻辑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刑法学、国际法学、金融法学的角度,对我国金融刑法的观念、政策、立法和司法等改革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理性思考。 本文共分为七章。首先以国际法的视角探讨了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的影响,区分了全球化与国际化的不同含义,指出了我国金融刑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其次,在金融刑法的基础论部分,以法律观念的变革为起点,指出了我国金融刑法的改革须树立现代、平等、信用和创新等观念。以刑事政策的选择为导向,指明了我国金融刑事政策的法治主义、人道主义、科学主义和效益主义的价值目标。再次,在金融刑法的本体论部分,详尽地阐述了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模式转变和立法体系重构,着重围绕犯罪论和刑罚论的改革剖析了我国金融刑法犯罪网构建及刑罚合理化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完善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建议。最后,从金融刑法适用的层面,分析了我国金融刑法的司法改革,使本论文逻辑严密、结构紧凑、体系科学。 全球化的涵义可谓见仁见智,但全球化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却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否认这种现实并不是一种理智的主张。当然,全球化是否必然带来法律的全球化目前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鸣。本文认为,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并非同义语。法律全球化主要是指全球的法律趋于完全一致,目标是消除各国法律的差异,使它们完全相同。而法律国际化是指在全球化进程中,一国法律的发展要兼顾国际因素,符合国际化标准。在区别了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的基础上,本文从人性、文化、经济、规则、媒介等五个方面指出了我国法律国际化的必然性。对于有学者提出的全球化的“理论陷阱”问题,本文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表明了对待我国法律国际化之应有态度,特别应注意泛“西化”、排斥法律借鉴和主权绝对化的三种倾向。 全球化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而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又是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刑法的国际化影响并非直接表现出来,而是由国际金融监管、国际金融犯罪及我国涉外金融犯罪发展状况所要求的。当然,我国金融刑法受国际化的影响只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向,它并非是要脱离我国国情而盲目照搬国外甚至西方国家的金融刑法规定。我国金融刑法改革不能也不可能抛弃本土化的特色,法治的国际取向本身内蕴着对法律的本土关注。中国特色并不意味着只是“弘扬”传统、复归传统、强化本土意识,而是立足于现实,由当代中国人创造出与国际通行标准相一致的特色。事实上,全球化的过程是趋同与多元的矛盾统一过程,是全球共同法律价值观念的确立和普遍化与各国保持自己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法律发展的特有模式的统一,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与各国相对保持民族法律文化特色的统一。本土化与国际化并不完全冲突和矛盾,认为“本土化”只讲本土而不讲国际,或者认为“国际化”只讲国际而拒绝本土都是错误的。 观念是人们头脑中深层或潜隐的意识,没有观念支撑的刑法制度变革仅具改革的躯壳而己,形似而神异。因此,本文在探讨具体金融刑法制度及司法改革前,首先指出了金融刑法观念转变的重要性,具体表现为现代、平等、信用和创新观念的确立。在现代观层面,论文强调要从转变金融犯罪的原因观、本质观和金融刑法价值观着手,实现从阶级性向社会性的转变;从加强对象涉外金融犯罪的立法,实现从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从客观对待金融衍生工具的态度出发,实现从计划观向市场观转变;从兼顾各方利益保护出发,实现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在平等观层面,论文剖析了平等的含义,指出刑法上的平等不仅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如一国之内公民之间及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的平等,而且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如公有制经济单位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之间的平等。我国金融刑法领域中的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为后一类主体的不平等,并突出地表现在保险、贷款、有价证券及有关金融犯罪法定刑适用等几个方面。我国金融刑法在国际化发展过程中之所以应树立起平等的刑法观念,主要是基于我国加入WTO、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及个体利益强化等三方面的原因。在信用观层面,本文指出现代金融与信用密不可分,金融犯罪有不少是对“信用”这种具有普遍价值的人类道德原则的悖逆和违反,而目前我国理论界与立法、司法界对于货币犯罪、金融诈骗罪、证券期货犯罪及其他金融犯罪中的信用问题重视不足。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刑法可借鉴国外有关重视信用制度的一些做法。在创新观层面,本文认为,金融领域是一个不断变化、发?
二、司法解释权点滴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解释权点滴谈(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拘传适用对象的再甄别——以《民诉法解释》第174条为靶标(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诉法解释》将民事拘传适用对象扩大到原告的理由 |
二、学界对民事拘传适用于原告的争议 |
三、民事拘传适用于原告所存在的问题 |
(一)民事拘传适用于原告有违民事诉讼法规定 |
(二)民事拘传适用于原告有违民事诉讼法理 |
(三)民事拘传适用于原告有违司法实践规律 |
四、民事拘传对象的再甄别 |
(2)我国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内涵 |
一、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提出及内涵 |
二、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内涵及特点 |
第二节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外延 |
一、外延的语义学含义 |
二、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外延具化 |
第三节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分类 |
一、基于不同维度的分类 |
二、本文研究样本分类维度的选择 |
第二章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产生原因 |
一、时域因素: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与稳定粗疏的法律规范并存 |
二、地域因素:差序格局的应然立法与照搬重复的实然立法并存 |
三、体制因素:抽象解释的顶层供给与具体解释的底层需求并存 |
四、制度因素:相对集中的权力配置与普遍存在的权力要求并存 |
第二节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现实作用 |
一、去“内卷化”:维护地区内法律适用统一 |
二、积极司法:寻求案件裁判的多边认同 |
三、制度试验:降低司法解释供给的试错成本 |
第三章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地方高院的地位与职能 |
一、法律表述 |
二、文件规范 |
三、学理讨论 |
第二节 “两高”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定位 |
一、最高院《关于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的批复》之解读 |
二、“两高”《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之分析 |
第四章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研究样本 |
一、研究样本的筛选 |
二、分类标准的细化 |
三、研究样本的分类 |
四、类型样本的补充 |
第二节 实证分析(一) |
一、研究样本的描述性分析 |
二、研究样本的统计学分析 |
第三节 实证分析(二) |
一、文件的发布时间分布 |
二、文件的部分要件规范化水平 |
三、文件的内容分析 |
四、文件的授权性分析 |
第四节 主要结论 |
一、上海高院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行为特点 |
二、上海高院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存在问题 |
三、广东高院批复性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制定特点 |
第五章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路径 |
第一节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性困境” |
一、“合法性困境”的表现 |
二、“合法性困境”的产生原因 |
三、“合法化困境”的深层次问题 |
四、“合法化困境”的化解 |
第二节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依据 |
一、司法解释权源的法理分析 |
二、司法解释权源的宪法解读 |
三、司法解释权的实践判断 |
四、司法解释权的回归 |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
第三节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规制 |
一、司法解释的权力与效力 |
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制定与效力 |
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备案 |
四、最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题外说明 |
第四节 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保障 |
一、现有文件的分别处理 |
二、文件制定的分流规范 |
三、文件清理的定期开展 |
四、法定监督的系统完善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致谢 |
(3)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政策议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 |
(一) 相关概念 |
(二) 多源流分析模型理论 |
二、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作为潜在政策议程的分析 |
(一) 我国已有政策演变分析 |
(二) 已有政策与多源流理论相关性分析 |
(三) 多源流理论视角下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成为政策议程的可能性分析 |
三、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上升为正式政策议程的难点分析 |
(一) 问题溪流方面的不利因素 |
(二) 政策溪流方面的不利因素 |
(三) 政治流方面的不利因素 |
(四) 该领域政策企业家和政策之窗的不利因素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司法解释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 选题意义 |
第一章 司法解释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解释的涵义 |
一、 司法的涵义 |
二、 解释的涵义 |
第二节 司法解释的特征 |
一、 主体特定 |
二、 对象特定 |
三、 具有拘束力 |
四、 灵活性 |
五、 次位性 |
第三节 司法解释的功用 |
一、 解决立法滞后性的功用 |
二、 弥补法律本身缺陷的功用 |
三、 修正文本固态化的功用 |
四、 推动立法发展和法律完善功用 |
第四节 司法解释的历史和现状分析 |
一、 两大法系中司法解释的历史和现状 |
二、 我国司法解释的历史和现状 |
第二章 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司法解释主体问题 |
一、 司法解释主体概述 |
二、 我国司法解释两主体引发的问题 |
第二节 司法解释的方法问题 |
第三节 司法解释越权问题 |
第四节 司法解释抽象化问题 |
第三章 司法解释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一节 司法解释问题的共同原因 |
一、 司法解释主体的原因 |
二、 司法解释方法的原因 |
三、 司法解释越权的原因 |
第二节 司法解释问题的个别原因 |
一、 司法解释规定直接违反个别法律条文规定的原因 |
二、 专业化不足的原因 |
三、 适应 WTO 规则的原因 |
第四章 解决司法解释问题的措施 |
第一节 司法解释规范化 |
一、 对司法解释主体资格严格限制 |
二、 区分司法解释与立法的界限 |
三、 司法解释方法明确化 |
四、 司法解释形式标准化 |
第二节 完善司法解释监督机制 |
一、 加强内部监督 |
二、 重视外部监督 |
第三节 其他一些措施 |
一、 注意引进普适性措施 |
二、 借鉴先进国家做法 |
三、 完善符合 WTO 要求的司法解释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提出问题 |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地位的历史与现状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地位的历史演进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地位的现状考察 |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
2. 司法解释适用:举例说明 |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地位的界定 |
(一) 理论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地位的争议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合法性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
(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种正式法律渊源 |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正式法律渊源地位的证明 |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性质 |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适用中与其他法源的协调 |
(一) 司法解释与正式法源 |
1. 司法解释与法律 |
2. 司法解释与法规、规章 |
3. 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 |
(二) 司法解释与非正式法源 |
1. 司法解释与政策 |
2. 司法解释与习惯 |
3. 司法解释与判例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司法能动性何以实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创制规则? |
二、如何解释法律? |
三、司法解释的合理规制 |
(一) 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
(二) 改革审级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判例制度。 |
(7)论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一、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现状 |
(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系 |
(二) 法律解释和法律解释体系概念的界定 |
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解释权来源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
(二)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地位和作用上的严重倒置 |
(三) 立法解释的实质和作用其实难符 |
(四) 司法解释的多元多极化影响其权威性和统一性 |
(五) 行政解释自成一体缺乏监管 |
(六) 地方法规解释各自为政 |
(七) 法律解释的程序及形式缺乏规范性 |
三、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重构之设想 |
(一) 强化立法解释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职能 |
(二) 确立审判解释在法律实施解释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三) 增强法律解释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金融刑法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刑法面临的新课题 |
第一节 全球化与我国法律国际化 |
第二节 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刑法国际化 |
第三节 我国金融刑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
第二章 我国金融刑法的观念变革 |
第一节 现代观 |
第二节 平等观 |
第三节 信用观 |
第四节 创新观 |
第三章 我国金融刑法的政策取向 |
第一节 法治主义 |
第二节 人道主义 |
第三节 科学主义 |
第四节 效益主义 |
第四章 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模式转变及体系重构 |
第一节 立法模式转变 |
第二节 立法体系重构 |
第五章 我国金融刑法的犯罪论改革 |
第一节 入罪 |
第二节 出罪 |
第三节 分罪 |
第六章 我国金融刑法的刑罚论改革 |
第一节 量刑情节细化 |
第二节 刑罚幅度紧缩 |
第三节 刑种配置得当 |
第四节 单位人员责任趋轻 |
第七章 我国金融刑法的司法改革 |
第一节 司法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司法推定运用 |
四、司法解释权点滴谈(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拘传适用对象的再甄别——以《民诉法解释》第174条为靶标[J]. 李喜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 [2]我国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研究[D]. 张宇.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1)
- [3]技术侦查适用于救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政策议程研究[D]. 郑庭佩.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4]司法解释问题探析[D]. 王文定. 中共中央党校, 2013(S2)
-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研究[D]. 李雪华. 山东大学,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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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论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的重构[D]. 孔蓉. 安徽大学, 2006(02)
- [8]浅议罪刑法定——兼议刑法解释[J]. 黄永明. 河池学院学报, 2004(03)
- [9]中国金融刑法改革研究[D]. 卢勤忠. 华东政法学院,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