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亚洲的城市犯罪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吴汪世琦[1](2021)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研究》文中认为共建经济走廊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的重要实践,并且各方先后建立了多个双边和多边的经济走廊合作机制。在当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合作提质升级的关键时期,推动经济走廊合作行稳致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从宏观层面来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进程不断推进,但仍然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部分经济走廊合作从理念到实践面临重重困境,诸多经济走廊合作呈现出推进缓、见效慢等症结。为此,如何厘清这些不确定因素,高效、可持续地推进中国与东南亚经济走廊合作就成为一项紧迫性课题。因此,本文对以往的区域经济增长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它们的基础之上尝试构建一套适应中国与东南亚共建经济走廊的可持续推进理论分析框架。该理论分析框架对经济走廊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丰富了经济走廊的理论内涵,并依次提出了经济走廊合作可持续性的三要素、经济走廊合作可持续性影响因子模型以及经济走廊生命周期等理论判断,对经济走廊合作持续衍变的驱动力、影响因子以及具体过程进行了阐释。基于这一理论分析框架,本文对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探究。首先,本文剖析了现阶段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的特征。当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走廊合作正处于经济走廊生命周期中的初级阶段,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内嵌式”目标,地区的经济走廊合作呈现出以下特点:以“亲、诚、惠、容”与正确的“义利观”为引领;坚持绿色与清洁的发展理念;促进大型交通基建统筹规划、联动发展;筹措多元的融资渠道。其次,本文根据经济走廊合作可持续性的组成要素,对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的驱动力进行了探析。各成员国希望凭借经济走廊合作所实现的战略利益、安全利益与经济利益催生了他们参与地区经济走廊合作的强烈动机,构成了地区经济走廊合作可持续推进的重要驱动力。再次,本文基于经济走廊合作可持续性影响因子模型,剖析了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的限制性条件。经济地理特征的欠佳令地区经济走廊建设的初启面临复杂困境,严重制约了走廊合作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性;制度安排能力建设的不足滋生走廊合作中“恶性搭便车”、“公地悲剧”、统筹乏力等问题;美、日、印等域外大国在地区建立的“对冲型”经济合作机制令中国与地区国家经济走廊合作的持续推进面临巨大的地缘压力;毗邻地区以非传统安全威胁为首的“外部性”影响为经济走廊合作的持续推进埋下了不可估量的安全隐患。最后,本文基于经济走廊合作持续推进的限制性条件,探寻了实现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可持续推进的具体路径。中国与地区国家应当努力重塑走廊域内及沿线地区的经济地理特征,凭借移民激励、“港产园”协同发展等手段,扭转走廊经济地理特征的劣势,提升经济走廊合作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性;各参与方需通过构建走廊项目监管机制、入驻走廊企业的“社会责任”考核机制以及根据属地建立双边的走廊联工委等方式,来强化经济走廊制度安排的能力建设,以保证经济走廊各项政策与规则贯彻的持续性;中国则需要发挥自身产能与地缘优势,用好“第三方市场”的合作模式,促进各方的发展倡议在地区有机相融,妥善应对美、日、印等国的地区经济制度角力,巩固地区经济走廊合作的政治可持续性;中国和地区国家还需要进一步增强非传统安全合作,追源溯本,采取更为灵活有效的方式,将毗邻地区对走廊合作持续推进的“外部性”影响降至最低。未来,在后疫情时代,随着地区经济走廊建设的持续推进,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走廊合作将逐步迈入生命周期的中级阶段。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应当以数字与创新为引领,力促地区经济走廊实现数字化与智能化转型,为地区经济的复苏与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注入强劲动力。
李凌志[2](2020)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安全实施是中国与沿线国家合作的一项重要议题。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具有必要性,恐怖主义对人类社会造成重大安全威胁,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ISIS等恐怖主义武装,不断危害世界安全。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欧洲、非洲和亚洲地区都有恐怖主义存在,特别是西亚和非洲地区,恐怖主义势力甚至有能力对抗各国武装力量,而长期在中国境内策划和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三股势力也扎根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具有可行性。从法理上说,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具有正义性;根据联合国文件和国际法理论,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使用武力跨境打击恐怖主义符合国际法;国内法中,中国《刑法》认为恐怖主义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跨境打击恐怖主义的责任。因此,中国应当依靠武装力量的优势,建立跨境武力反恐的法律机制,与其他国家一道打击境外恐怖主义,保证“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的安全稳定。在“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还需要充分吸收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在应对跨境武力反恐法律建设上的经验。国际组织中,欧盟和上海合作组织为都利用国际平台,制定反恐的各种国际合作文件,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国际协议完善本国法律,成员国之间不断进行国际反恐合作,甚至直接派遣武装力量赴海外执行反恐任务。美国和俄罗斯都积极参加区域组织,确保区域安全,并积极派遣武力,在海外打击恐怖主义。所以中国应当吸收美、俄、欧盟和上海合作组织在反恐法律机制方面的经验。中国在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时,首先应当遵循各项法律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其次通过国际合作,特别加深与上海合作组织和欧盟、东盟的合作,广泛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反恐合作条约;在此基础上,中国应当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国家签署军事合作协议,与其签署情报合作协议,并提高其武装力量的实力,使之有能力对抗军事化的恐怖主义势力,而且中国应尽量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国家签署武装力量派遣的军事协议,使武装力量在海外实施跨境反恐行动。中国还需要设立跨境武力反恐的领导机构和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因跨境反恐产生的各种问题。最后中国需要完善国内反恐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强《刑法》对恐怖主义的打击程度,并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对派遣武装力量出境的规定。以此构建中国跨境武力反恐的法律机制,使中国能够有序地、合法地参与跨境武力反恐。
时嘉[3](2020)在《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研究(1997-2010)》文中研究说明自19世纪初期英国现代警察制度创建以来,英国警察通常被视为世界范围内同行中的楷模,在警察史研究中也是占有特殊地位。长期以来,英国乡村地区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以及保守落后的文化信仰是阻碍乡村警务工作发展的根本原因,加之战后英国警务的改组、保守党上台后针对乡村警务工作的不恰当改革这一系列不安定因素,不仅没能改善英国乡村治安的现状,反而使得英国乡村的犯罪率在90年代以后上升的比城市还要快。新工党政府上台后,针对乡村警务问题进行了系统地改革,其采取的措施将英国乡村的安全问题列为关注的重点,其出台的政策在整体遵守新自由主义警务方针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的变迁,也对以往具体的内容进行了改革和创新。本文力求通过对新工党执政时期英国的乡村警务政策,其出台的背景、发展的各阶段以及对后世的影响与启示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此论证新工党的乡村警务政策改革理论在当时所发生的变化。最后,本文认为新工党政府的乡村警务改革虽然顺应了时代发展、看到了乡村地区警务的特殊性,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是新工党政府在社会危机下的被动改革,在细节之处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意义、论文基本概念的界定、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研究内容以及论文的重难点和创新点等。第一章主要从新工党政府上台之前英国面临的乡村警务问题出发,回顾了自1829年英国现代警察制度创建以来英国乡村警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新工党政府上台后面临乡村地区犯罪率上升、乡村精英群体霸权、警察丑闻层出不穷等阻碍警务治安发展的问题,其中乡村地区犯罪率上升这一问题最为严重,引起了社会恐慌和民众抗议。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新工党政府上台以后初步改革的第一阶段(1997-2000年)。这一章重点分析了新工党政府上台后对英国之前保守党政府遵循的新自由主义警务政策的两点继承与改革。简略来说,一是新工党政府在取消保守党梅杰政府的强制性竞标计划的基础上引入“最佳值”概念以此来创造出更大的社会效益;二是通过设立“减少犯罪和混乱伙伴关系(CDRPS)”进行犯罪和安全审计工作以此来改进保守党只强调严厉打击被定罪当事人的做法。第三章分析探讨了新工党政府上台以后深入改革的第二阶段(2000-2006年)。这一章的重点是新工党政府对乡村警务政策的重新定位。本章紧扣第二章的内容,叙述了这一时期英国新工党政府对于乡村警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章以托尼·马丁案为背景,介绍了新工党政府该阶段的主动出击。通过设立乡村警务基金、颁布《警察改革法案》、推行“国家再保险警务”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来改进乡村警务政策,化解社会危机。第四章分析了新工党政府的乡村警务政策重心转移的第三阶段(2006-2010年),新工党政府从2003年开始着手于“新地方主义”警务改革,而随后出台的新政策其重点也从乡村转移到地方,新工党布莱尔政府执政后期采取的放弃合并警察计划、合并警务基金等改革措施加上2008年布朗政府上台后推行的全国标准化警务模式,都忽视了乡村警务的特殊性。这些针对乡村警务政策的调整都在细微之中体现出新工党政府对待乡村警务政策的态度从前期的极度重视变到后期的转移关注。第五章主要阐述的是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改革的特点、指导思想及评价。本章第一节介绍与追溯了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改革的指导思想——新自由主义思想、和“第三条道路”思想,这两种思想的结合,为以往的乡村警务政策提供了新鲜的血液,也为新工党政府制定全新的乡村警务政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章第二节认为随着英国新工党乡村警务政策改革层层深入,政府控制越来越强,具有渐进性、集权性这两个重要特点。此外,最后本章第三节主要是对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的意义与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总结与评价。本章主要从该届政府对之前保守党政府遗留下来的乡村治安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该届政府制定的乡村警务政策对之后保守党政府的乡村警务政策的影响两个方面对新工党时期英国的乡村警务政策改革进行了客观评价,并最终认为新工党政府时期的乡村警务政策改革虽然看到了英国乡村警务工作的地区差异,也加大了对乡村警务工作的资金投入,但其举措仍然属于危机下的被动行为,对当时英国的实地乡村警务状况在本质上的影响不容乐观。综上所述,首先一方面,新工党政府以“第三条道路”为指导思想,改革创新了英国以往的乡村警务政策,这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举措,其行为也起到了暂时缓解国家危机、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其改革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另一方面,新工党政府对待乡村警务政策的态度并非从一而终,前期的极度重视到后期的逐渐淡漠这一巨大转变的为英国社会带来的利与弊,以及此次乡村警务政策改革对于当时英国乡村警务状况在本质上的影响程度的深与浅,都还有待商榷,也确实是值得我们思考反省的地方。研究好这一论题对正处于工业化后期向后工业化转型时期的我国,在乡村警务政策方面,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认真吸取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改革的教训,既有助于当代中国在进行乡村警务改革的过程中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少走弯路,灵活借鉴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改革的经验,又有利于提高我国乡村警务的水平与能力。
刘松洁[4](2020)在《美国校园少年犯罪问题研究(1980-2000)》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80至90年代是美国少年犯罪急剧恶化的时期,少年罪犯的高逮捕率、恶性凶案件的频发使美国社会各界对少年这一群体的未来充满了担心和忧虑。这种严重的少年犯罪更是蔓延到美国的学校中,高比例的财产犯罪、愈演愈烈的暴力犯罪、不断曝光的校园毒品、帮派等令美国学校深陷安全危机之中。作为社区的一部分,学校内的少年犯罪实际是美国社会整个少年犯罪的缩影,它的激化与80至90年代美国所存在的社会问题密切相关,80年代后少年经济贫困的恶化,枪支的轻易获取以及媒体暴力都对校园少年犯罪产生了重要影响。90年代中后期,美国校园少年总体犯罪下降,美国学校、执法部门和政府的预防和治理少年犯罪的行动促使了校园少年犯罪趋势的缓和。然而,90年代末发生的极端校园枪击案件再次打破校园平静,与校园少年犯罪相关的欺凌问题受到重视,推动了美国第一个州反欺凌立法的出现。本文旨在以20世纪80至90年代的美国校园少年犯罪为研究重点,分析这一时代背景下美国校园少年犯罪的特征和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以及总结美国学校、政府应对校园少年犯罪的举措,并希望对我国校园少年犯罪的防治有所启发。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章,绪论介绍了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第一章回顾了美国校园少年犯罪的历史,概述了美国学校发展进程中的少年犯罪,在美国学校诞生之时,少年犯罪就已经存在,对少年群体的关注也促使美国成立了最早的少年法庭。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校园少年犯罪问题开始凸显,并建立了犯罪统计数据。到80至90年代,美国校园少年犯罪尤为严重,文章重点分析了 1980至2000年美国校园少年犯罪的特征及趋势。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少年贫困、枪支、媒体暴力对少年犯罪产生的影响。贫困通过少年的心理、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等方面间接影响着少年犯罪;20世纪80至90年代枪支的泛滥以及枪支类型的转变为少年提供了重要的武器来源;暴力影视和流行音乐以及暴力电子游戏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年犯罪行为。第三章重点介绍了美国学校预防少年犯罪的策略。为应对学校所面临的安全危机,学校一方面加强学校安全环境,包括应用安全技术监督、着装规范、暴力预防教育。另一方面,学校与警务部门进行合作,社区警官进驻学校,除了履行传统的警察职能,还进行培训教育,开展预防暴力项目。第四章梳理总结了美国政府治理学校少年犯罪的政策,包括从里根政府至克林顿政府出台的法案,采取“零容忍”政策严厉打击少年犯罪,并探讨1999年哥伦拜恩高中枪击事件对美国反欺凌立法的影响。文章最后总结了 1980至2000年美国校园少年犯罪问题的思考和启示。校园欺凌对少年所造成的危害不能忽视,应当受到足够重视。校园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需要学校、执法机构和政府的积极参与,从而共同促进少年犯罪的减少。
王亚博[5](2020)在《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口信息是社会最核心、最宝贵的基础信息资源之一,是国家发展建设、政策制定、法规颁布等多方面的重要依据。探索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完善,既是当前人员高速流动、信息迅速变动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公安机关主动优化治安防控策略、提高治安防控精度广度与深度、高效利用治安防控资源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人口信息资源价值的应有之义。在公安机关内部、政府其他部门与各类社会部门主体间都产生了丰富的人口信息资源,为治安防控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信息基础,但当前人口信息的治安防控价值还没有被充分挖掘,人口信息呈“分散”式的采集、“孤岛”式的整合、“粗放”式的应用、不稳固的安全体系等多方面的问题阻碍着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效果。与此同时,来自政府、社会、公众个人等社会主体自身产生的对人口信息采集、整合等应用方面的抗拒心理情结、信息日常运维管理难、任务难度大、民警的专业素质不足等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制约影响着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作用发挥。这其中既有受限于传统工作理念的影响,也有来自法律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归纳总结等研究方法,在治理理论、系统理论、情报主导警务理论指导下,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应用的对策建议。转变传统工作理念、以情报思维树立人口信息服务于治安防控的理念,加强信息应用意识、预测防控意识,动态防控意识。通过顶层设计,构建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应用的整体框架。落实法律制度建设,使人口信息的采集、整合、研判、开发等各方面的应用有法可依,有理可寻;优化部门管理体制关系,通过压实“块”责任,减轻基层繁重工作压力的同时又落实了具体部门的任务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使公安机关、政府其他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市场主体以及公众在内的多方社会主体构建完整的人口信息整合链,实现真正的“多元共治”;通过优化考核奖惩机制,使每个参与主体增加责任意识。此外,还要从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统一建设标准、提高人口信息系统的安全能力、保证技术设备的更新与人才的培养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保障。并以服务实战为导向提高人口信息的应用水平,深化人口信息的收集工作,加强信息化警综平台建设,不断研发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实战防控功能模块。
王馨亿[6](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及法治之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一般的有组织犯罪,它作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出现以来,一直以其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反社会性给我国社会生活各各方面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一方面,它不仅严重威胁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还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能否全面建成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顺利地实现产生巨大阻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展开严厉地打击。自1983年第一次大规模的“严打”整治行动开始,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3次“严打”整治行动和1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面对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形势严峻的现实状况,2018年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一次做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以下简称“扫黑”)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在各级政府宣传部门、政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引导下,此次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再一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扫黑”行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至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全社会中形成了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诚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成绩斐然。历次“严打”或“打黑”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抑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嚣张气焰的作用,达到在一定时期内维护社会秩序安定、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目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犹如一颗屡治不愈的“毒瘤”,随着专项严打的高压态势逐渐减弱,这些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在获取经济利益等欲望的驱动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死灰复燃”,并且逐渐突破传统的犯罪模式,开始向更加专业化、隐蔽化和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呈现出向政治领域渗透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实体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法律规定一直落后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及其犯罪主体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速度。因此,面对不断呈现新发展动向和趋势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相关的刑事实体法始终存在立法空白的问题,并不能完全满足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及时有效打击的需要,致使我国涉黑、涉恶犯罪的问题愈发严峻。由政府主导推进的历次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事政策都是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形势严峻之时产生,依靠政策的治理,对涉黑、涉恶犯罪呈现“周期性”集中严打的特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贯彻落实的“严打”或“打黑”刑事政策只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暂时性的“治标”之效,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孕育、滋生和蔓延的目的。对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法治之策的研究,既需要基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等法律文本,同时也需要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历次“严打”或“打黑”刑事政策的过程中,认为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中,存在违反法律的规定、突破法治的底线,着重强调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偏重追求秩序价值的实现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保障的问题。在着重依靠刑事政策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问题上,也存在忽视依法进行源头治理和防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构建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长效机制,应对标本兼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挑战,需要基于依法治理的视角,遵循以法治为核心的“治标”之策与“治本”之策相结合的打击思路。具体而言,“治标”之策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刑事政策之间的界限和关系,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治标”之用,并在法治的轨道内充分实现秩序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的协调并重;“治本”之策的关键则在于提出自下而上的源头治理方案,挤压尚处于萌芽阶段的黑恶势力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从根本上消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梁娟[7](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郑姮[8](2019)在《涉黑涉恶腐败程度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广东省60个案例的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精神和《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积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及其“保护伞”,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作为公共权力与黑恶势力相结合的产物--涉黑涉恶腐败,不但极大损害党和各级公共部门的廉洁形象和公信力、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和各级公共部门的权威,而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社会的和谐安定繁荣,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属于多诱因的复杂社会问题。本研究采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csQCA),基于广东省2012年--2018年通报被查处的60个典型案例,重点探讨其腐败程度的影响因素和机制类型。通过文本提取和数据处理,构建了经济绩效、政府规模、职务级别、领导核心和城乡差异5个条件变量,腐败金额和案件危害性2个结果变量,按照集合理论和布尔逻辑,分别对因果变量编码和csQCA运算,进行单变量必要性分析和变量组合效应分析,得出:涉黑涉恶腐败以基层腐败为主,基层公职人员是关键主体。在此基础上,归纳影响涉黑涉恶腐败程度的三种机制类型:权力主导型、资源掠夺型和环境衍生型,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本论文分为五章,主要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是绪论。对选题背景和意义、概念和文献、价值和局限、思路和结构进行论述;第二章是研究设计。归纳现有资料、提出csQCA分析策略,提炼变量并测量;第三章是广东涉黑涉恶腐败案例的总体情况。对广东省60个典型案例进行数据说明和描述性统计;第四章是涉黑涉恶腐败程度的影响因素与机制类型。通过fsQCA2.5软件对数据进行单变量必要性分析和变量组合效应分析,根据结果归纳三种影响机制类型;第五章是研究结论与治理对策。根据三种影响机制类型,总结结果,提出对策。
张志强[9](2019)在《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文中提出人们的思想认识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正确的思想认识从来不是与生俱来、一蹴而就的,它的形成离不开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引导。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既是一种人的社会意识、观念形态,也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以不同的形态存在着,因而不同的人们对于它的认识也就参差不齐。分布于我国西北民族地区的部分少数民族,历史上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原因,其内部多数人受到伊斯兰教或藏传佛教的影响,但从历史脉络及现实生活角度来看,两者之间既存在一定联系又具有显着区别。西北少数民族青年生机勃勃、思维活跃,正处在成长成才的关键阶段,同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由于成长环境所具有的特殊性,例如较易受到宗教文化因素等多元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引导培养他们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的成功开辟,使得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也证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之于中国实践的正确指导意义。按照这一“伟大的认识工具”的宗教观,宗教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一部分,作为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生活过程在人们头脑中的曲折反映,归根到底依赖于人类的物质生活过程,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所决定。正是这一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科学理论体系,比以往任何一种宗教观都更为正确地把握了宗教,从而实现了宗教观历史上的深刻变革。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集中反映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宗教的思想之中,也反映在同时代和之后赞同并用以研究宗教问题的人们的思想之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这一科学理论结合中国实践的赓续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宗教观,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新飞跃,是教育引导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根本遵循。“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习近平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把培养青少年树立科学宗教观作为宗教工作重点之一,作为“主要矛盾”和必须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看待。通过科学理论引领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涉西北少数民族青年的健康成长成才,关涉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新型民族关系的构建和巩固,关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进程,关涉“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终实现,是必须要重视和落实的一项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践证明,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正确宗教观重在引导。那么,如何引导西北少数民族青年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正确认识宗教文化与传统习俗、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之间的关系呢?这是一个不容忽视、必须予以密切关注和及时解答的重要时代命题。概而言之,西北少数民族青年对宗教问题的总体看法与时代进步相契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但也由于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而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因此,为了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研究如何以科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引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等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与学术研究意义。除了导论,本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依据的系统阐释,通过探寻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理论进路,深切领悟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宗教观的科学内涵;第二章回溯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引导实践,总结了引导实践的辉煌成就与有益经验;第三章是对西北少数民族青年宗教观念现状的调查分析;第四章在整理归纳调查数据的基础之上,论证了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基于上述实证调研与学理分析,本文第五章提出了引导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时代要求与对策建议。本研究全文贯穿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理论与实践为基础,紧密结合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针对西北少数民族青年对宗教等问题的观念现状及特点,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组织座谈、数据分析、文献研究等方式,既有对实践引导成就与经验的总结凝炼,也有对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思想认识现状及引导不足的调研分析,为进一步探索如何引导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从思想认识方面的主要问题、影响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不利因素和引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不足之处等三个方面,深入剖析了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所面临的考验与挑战,建议通过正确、科学、合理的协同创新与完善,以引导他们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谢锐勤[10](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二、亚洲的城市犯罪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亚洲的城市犯罪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价值 |
二、文献回顾 |
(一)东亚区域合作的可持续性 |
(二)经济走廊的概念 |
(三)中国与其他周边国家经济走廊合作的可持续性 |
(四)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走廊合作的可持续性 |
三、基本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经济走廊合作可持续推进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
第一节 区域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
一、内涵 |
二、路径 |
第二节 经济走廊相关理论溯源 |
一、源生 |
二、衍变 |
三、产品属性 |
第三节 经济走廊合作可持续推进理论分析框架 |
一、经济走廊内涵的重构 |
二、经济走廊合作可持续性的三要素 |
三、经济走廊合作可持续性影响因子模型 |
四、经济走廊的生命周期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的实践与特点 |
第一节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双边经济走廊合作 |
一、“跨境”的双边经济走廊合作 |
二、“非跨境”的双边经济走廊合作 |
第二节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多边经济走廊合作 |
一、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 |
二、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 |
三、澜湄流域经济发展带 |
第三节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的特点 |
一、以“亲、诚、惠、容”和正确的“义利观”为引领 |
二、秉持绿色与清洁的发展理念 |
三、促进大型基建统筹协调、联动发展 |
四、筹措多元的融资渠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的驱动力 |
第一节 战略利益的驱动 |
一、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
二、维护东盟在东南亚地区的中心地位 |
三、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合作提质升级的需求 |
第二节 安全利益的维护 |
一、缩小传统安全利益分歧 |
二、消除跨境地区非传统安全威胁 |
第三节 经济利益的扩展 |
一、中国拓展海外市场的需要 |
二、东南亚国家实现“工业4.0”的需求 |
三、促进各国生产力空间布局合理化的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的限制性条件 |
第一节 经济地理特征的制约 |
一、经济密度较低 |
二、分割情况严重 |
三、与高经济梯度地区之间的距离遥远 |
第二节 制度安排的能力建设欠佳 |
一、统筹机制的领导力不足 |
二、匮乏有力的工程项目监管机制 |
第三节 来自域外大国的战略对冲 |
一、美国:从“下游行动倡议”到“湄美关系”,步步为营 |
二、日本:GMS与“日湄合作”双管齐下 |
三、印度:BIMSTEC、MGC、AAGC三箭齐发 |
第四节 毗邻地区“外部性”对走廊发展的影响 |
一、恐怖主义的威胁 |
二、自然灾害的侵扰 |
三、跨国犯罪的危害 |
四、来自毗邻地区的竞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可持续性路径分析 |
第一节 重塑经济走廊域内的经济地理特征 |
一、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移民激励政策 |
二、积极推行“港产园”协同发展的模式 |
三、与地区国家搭建更多“快捷通道”和“绿色通道” |
四、构建走廊域内各级政府与走廊主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
五、促进地区宗教之间的交流与和解 |
第二节 增强经济走廊制度安排的能力建设 |
一、按照工程所处地域建立双边的联合工作委员会 |
二、强化经济走廊合作监管机制的能力建设 |
三、建立入驻走廊企业的社会责任考核机制 |
第三节 采取综合手段应对域外大国的战略对冲 |
一、加大对地区经济走廊建设的资金与人力投入 |
二、积极与日本在经济走廊域内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 |
三、力促“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与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对接 |
第四节 合理削减走廊毗邻地区“外部性”影响 |
一、建立多领域的双边信息情报共享平台 |
二、推进地区的减贫工作 |
三、强化对地区恐怖主义的“去极端化”合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和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概念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的法律概念 |
第二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概念 |
一、跨境武力反恐的概念 |
二、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概念 |
第三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现实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的恐怖主义风险 |
二、“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反恐形势 |
三、中国特殊的反恐情势 |
第二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法律可行性 |
一、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法理可行性 |
二、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国际法可行性 |
三、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国内法可行性 |
第四章 区域组织和国家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构建经验 |
第一节 区域组织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构建经验 |
一、欧盟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经验 |
二、上合组织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构建经验 |
第二节 国家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经验 |
一、美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经验 |
二、俄罗斯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经验 |
第三节 经验总结与启示 |
第五章 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构建路径 |
第一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
一、尊重国家主权 |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三、积极进行国际合作 |
四、其他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国际法路径 |
一、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平台促进跨境武力反恐机制建设 |
二、与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军事合作协议 |
三、设立国际合作的专门机构与机制 |
四、设置国际法认可的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启动方式 |
第三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国内法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研究(1997-2010)(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文的选题意义 |
二、基本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计划 |
(一)研究内容和目标 |
(二)研究方法和重难点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20 世纪90 年代英国乡村警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乡村警务政策长期被忽视 |
二、乡村地区自身环境限制 |
三、警察丑闻削弱公众信心 |
第二章 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的初步改革(1997-2000 年) |
一、1998 年颁布《犯罪与扰乱治安行为法》 |
二、1999 年引入“最佳值”概念 |
第三章 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的深入改革(2000-2006 年) |
一、2001 年设立乡村警务基金 |
二、2002 年颁布《警察改革法案》 |
三、2003 年推行“国家再保险警务” |
四、2003 年“新地方主义”警务改革 |
第四章 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的重点转移(2006-2010 年) |
一、2006 年放弃合并警察计划 |
二、2006 年合并乡村警务基金 |
三、2008 年推行标准化警务模式 |
第五章 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的指导思想、特点及评价 |
一、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的指导思想 |
二、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的特点 |
三、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的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外文文献 |
二、中文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美国校园少年犯罪问题研究(1980-2000)(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研究意义 |
二、学界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研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美国校园少年犯罪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少年犯罪概念界定 |
第二节 1980年前美国校园少年犯罪发展变化 |
一、美国学校发展进程的少年犯罪及惩罚 |
二、拯救儿童运动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兴起 |
三、1960-1970年少年犯罪问题凸显及犯罪数据的建立 |
第三节 80、90年代美国校园少年犯罪特征及趋势 |
第二章 美国社会问题与校园少年犯罪 |
第一节 里根时期经济政策与美国少年贫困的恶化 |
一、里根政府经济政策的转变对少年贫困的影响 |
二、贫困与少年犯罪的联系 |
第二节 枪支泛滥与少年犯罪 |
一、美国枪支泛滥的历史传统 |
二、枪支管制的松散 |
第三节 媒体暴力对少年犯罪的影响 |
一、影视暴力的危害 |
二、电子游戏和流行音乐对少年犯罪的影响 |
第三章 美国学校预防少年犯罪策略 |
第一节 学校安全环境与少年犯罪预防 |
第二节 80至90年代学校加强与警务机构的合作 |
一、社区警官进驻学校 |
二、暴力预防项目的实施 |
第四章 美国政府治理校园少年犯罪举措 |
第一节 从里根至克林顿政府学校安全法案的出台 |
第二节 “零容忍”政策对学校少年犯罪的打击 |
第三节 哥伦拜恩中学枪击事件与美国反欺凌立法的出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实地调研法 |
1.3.3 归纳总结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 |
1.4.2 国外研究 |
1.5 主要概念界定 |
1.5.1 人口信息 |
1.5.2 信息化 |
1.5.3 治安防控 |
1.5.4 大数据 |
2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的理论依据及其启示 |
2.1 治理理论及其启示 |
2.2 系统理论及其启示 |
2.3 情报主导警务理论及其启示 |
3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的价值分析 |
3.1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的必然性 |
3.1.1 顺应信息化与治安防控发展的必然要求 |
3.1.2 应对治安形势的必然选择 |
3.1.3 引领警务发展的必然方式 |
3.2 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实战意义 |
3.2.1 开展犯罪热点治理,提升预测能力 |
3.2.2 提高防控应用水平,提升预警预防能力 |
3.2.3 利用模型与平台支持防控,提升预控、打击能力 |
4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
4.1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
4.1.1 人口信息分散采集质量低 |
4.1.2 建设标准不统一,信息整合共享难,形成“信息孤岛” |
4.1.3 研判应用注重打击,忽视事前预测 |
4.1.4 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
4.2 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应用的制约因素 |
4.2.1 运维因素 |
4.2.2 情理因素 |
4.2.3 任务因素 |
4.2.4 民警素质因素 |
5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工作理念原因 |
5.2 法律制度原因 |
5.3 管理体制原因 |
5.4 保障机制原因 |
6 完善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应用的对策建议 |
6.1 树立情报思维,强化人口信息服务治安防控理念 |
6.2 开展顶层设计,构建整体规划 |
6.2.1 优化立法规章,规范防控工作 |
6.2.2 系统优化公安机关部门体制关系,压实“块”责任 |
6.2.3 建立健全多元共治的人口信息协作机制 |
6.2.4 优化考核机制,促进治安防控工作持续发展 |
6.3 落实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应用的保障工作 |
6.3.1 坚持党委牵头,争取财政支持 |
6.3.2 统一人口信息标准的体系建设 |
6.3.3 保障装备设备更新,满足技术需求 |
6.3.4 提高人口信息系统的安全能力 |
6.3.5 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 |
6.4 以实战导向提高人口信息的应用水平 |
6.4.1 强化信息收集工作,保证人口信息完整、准确性 |
6.4.2 优化警综平台建设,共享人口信息 |
6.4.3 研发人口信息的实战防控功能模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及法治之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概述 |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内涵 |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与严峻形势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 |
(一)1983 年“严打”整治行动 |
(二)1996 年“严打”整治行动 |
(三)2001 年“严打”整治行动 |
(四)2006 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
(五)2018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反思 |
(一)存在“偏重追求秩序价值”的价值选择倾向 |
(二)存在“着重依靠刑事政策治理”的问题 |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治之策 |
(一)以法治为核心的“治标”之策 |
(二)以法治为核心的“治本”之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7)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涉黑涉恶腐败程度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广东省60个案例的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重要概念 |
1.2.1 腐败 |
1.2.2 涉黑涉恶 |
1.2.3 涉黑涉恶腐败 |
1.2.4 公职人员 |
1.3 文献综述 |
1.3.1 腐败影响因素研究 |
1.3.2 涉黑涉恶腐败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csQCA) |
1.4.2 文献研究法 |
1.5 研究价值和研究局限 |
1.5.1 研究价值 |
1.5.2 研究局限 |
1.6 研究思路和篇章结构 |
1.6.1 研究思路 |
1.6.2 篇章结构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2.1 研究资料 |
2.1.1 研究对象 |
2.1.2 案例来源 |
2.2 分析策略 |
2.2.1 分析步骤 |
2.2.2 分析依据 |
2.3 变量与测量 |
2.3.1 条件变量 |
2.3.2 结果变量 |
第三章 广东涉黑涉恶腐败案例的总体情况 |
3.1 数据说明 |
3.1.1 文本数据 |
3.1.2 指标数据 |
3.2 描述性统计 |
3.2.1 地域分布 |
3.2.2 权力分布 |
3.2.3 结果分布 |
3.3 小结 |
第四章 涉黑涉恶腐败程度的影响因素与机制类型 |
4.1 真值表建构与检验 |
4.1.1 真值表建构 |
4.1.2 矛盾组态检验与修正 |
4.2 涉黑涉恶腐败程度的单变量影响 |
4.2.1 基于腐败金额的单变量必要性分析 |
4.2.2 基于案件危害性的单变量必要性分析 |
4.2.3 对必要性条件的独立解释 |
4.3 涉黑涉恶腐败程度的变量组合效应 |
4.3.1 基于腐败金额的变量组合效应分析 |
4.3.2 基于案件危害性的变量组合效应分析 |
4.4 涉黑涉恶腐败程度的影响机制类型 |
4.4.1 权力主导型 |
4.4.2 资源掠夺型 |
4.4.3 环境衍生型 |
4.5 涉黑涉恶腐败程度影响因素的稳健性 |
4.5.1 新真值表建构及单变量必要性分析 |
4.5.2 基于腐败金额变量组合效应的稳健性检验 |
4.5.3 基于案件危害性变量组合效应的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治理对策 |
5.1 研究结论 |
5.2 治理对策 |
5.2.1 权力管理完善与权力观念培育 |
5.2.2 基层治理改革与优良家风建设 |
5.2.3 经济管理改革与法治德治强化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广东省2012年--2018年60个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案例信息库 |
附录二:广东省经济绩效和政府规模变量相关数据统计库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和现状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二、研究设计和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宗教观 |
一、马克思恩格斯论宗教问题 |
二、列宁对宗教问题的论述 |
三、对树立科学宗教观的启示 |
第二节 毛泽东思想的宗教观 |
一、主张“引而不发,跃如也。” |
二、正确看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
三、倡导马克思主义者也要研究宗教 |
第三节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宗教观 |
一、支持宗教信仰自由但反对搞宗教狂热 |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三、发挥宗教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
第四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宗教观 |
一、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
二、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
三、全面加强党的宗教统战工作 |
四、特别强调了“导”的思维和功夫 |
第二章 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实践依据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引导实践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
第二节 重要的实践成就 |
一、为革命胜利和建设新中国凝聚了共识 |
二、为民族区域自治成功实践统一了思想 |
三、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铸就了合力 |
第三节 宝贵的实践经验 |
一、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
二、不断推动引导的法治化 |
三、注重合乎实际合乎规律 |
第三章 西北少数民族青年的宗教观念现状调研分析 |
第一节 调研对象的总体概况 |
一、藏传佛教文化特色的藏、蒙等族青年 |
二、伊斯兰教文化特色的回族等族青年 |
三、伊斯兰教文化特色的维吾尔等族青年 |
第二节 宗教观念的基本状况 |
一、理想信念与价值遵循方面 |
二、文化习俗与传统观念方面 |
三、法治意识与交往观念方面 |
第三节 宗教观念的影响因素 |
一、成长环境方面 |
二、传统观念方面 |
三、聚居条件方面 |
第四章 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 |
第一节 认识方面的主要问题 |
一、对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理解不深 |
二、个别人存在对宗教的非理性观念 |
三、对党的政策不熟与法治意识不强 |
第二节 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 |
一、现实生活中某些非宗教因素对宗教的利用 |
二、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名义实施渗透破坏 |
三、信息时代互联网建设监管方面的短板效应 |
第三节 引导方面的不足之处 |
一、党的全面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需深化 |
三、引导过程不连贯不系统不协同 |
第五章 引导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时代要求与针对性举措 |
第一节 引导的目标和方向 |
一、夯实各族青年对党的领导的坚定拥护 |
二、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深刻认识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然性 |
第二节 全方位引导的实现路径 |
一、思想引导:推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当代新发展 |
二、政治引导: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新方位 |
三、法治引导:发挥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规范作用 |
四、实践引导:着力西北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群众民生改善 |
第三节 加强和改善引导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多元一体文化认同,广培厚植各族青年共有精神家园 |
二、强化理想信念引领,发挥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积极引导作用 |
三、完善科学法治教育,提升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思想政治素质 |
四、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涉及宗教因素的舆情疏导和网络监管 |
五、协同创新优化,增强引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总体效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亚洲的城市犯罪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经济走廊研究[D]. 吴汪世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1(12)
- [2]“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研究[D]. 李凌志.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0)
- [3]英国新工党政府乡村警务政策研究(1997-2010)[D]. 时嘉.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
- [4]美国校园少年犯罪问题研究(1980-2000)[D]. 刘松洁.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9)
- [5]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完善研究[D]. 王亚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及法治之策[D]. 王馨亿. 吉林大学, 2019(03)
- [7]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8]涉黑涉恶腐败程度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广东省60个案例的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D]. 郑姮. 广州大学, 2019(01)
- [9]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D]. 张志强. 兰州大学, 2019(08)
- [10]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