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市场价值(论文文献综述)
甘辛[1](2020)在《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研究》文中认为低碳减排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已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随着工业领域能源政策的持续推进,其节能的边际效益将逐步递减,消费领域节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绿色消费逐渐成为我国实现低碳减排的重要着力点。由于我国的发展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并且起步较晚,绿色消费在我国走向成熟性发展仍需相对较长的时间,因此建立绿色消费模式更是难上加难。从社会建设的视角来看,推动绿色消费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需要社会监管措施的干预。实施绿色消费监管,是当前适应我国经济形势要求,符合消费市场发展,也是顺应绿色消费发展规律的一个选择。在已有的监管体系中,政府的监管手段一般分为命令,禁止,特许等强制性监管措施。然而,绿色消费3.0注重通过价值与信任等体系建设来促使生产端和消费端对绿色消费理念的情感认同,对各类主体自觉主动地实施绿色消费行为进行激励性监督与管理。这表明绿色消费3.0监管的监管体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领域的监管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认清我国绿色消费的演变规律和监管规律,厘清建立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所面临的困境和关键挑战,是本论文研究的出发点所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现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绿色理念、环保意识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这也是我国国情的具体呈现。基于以上背景,构建具有原创性、本土性和科学性的新发展时代下的绿色消费3.0的新内涵,实现与未来绿色消费目标系统性要求之间的对接与匹配,进而系统建立完善的、系统的、科学的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能为推行绿色消费实践提供有效的借鉴。基于以上背景,本文旨在解决以下问题:国际绿色消费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绿色消费3.0的内涵是什么?当前我国绿色消费监管现状如何?主要监管问题和挑战是什么?国外在绿色消费监管中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理念是什么?该如何构建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紧扣以上研究问题,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1)第一章:导论。本章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对象、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等。(2)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回顾和梳理绿色消费概念范畴、绿色消费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监管相关研究和绿色消费监管相关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文献述评。(3)第三章: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本章利用文献计量法对国内外绿色消费发展沿革进行系统回顾,厘清国内外绿色消费发展的逻辑框架,界定了绿色消费3.0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本章结合相关理论分析了绿色消费监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建立政府主导并将生产端和消费端纳入到统一的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绿色消费3.0监管理念的构建、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科学设定与有效实施提供理论基础。(4)第四章:绿色消费监管现状分析。本章收集和整理了我国绿色消费监管方面的政策文件,并对这些政策进行了量化分析,以反映我国绿色消费监管政策的发展历程。此外,本章建立政策效力评估模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绿色消费监管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从法律、体制、制度和社会四个角度分析我国当前绿色消费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考察了世界上绿色消费发展较好的五个国家——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的绿色消费监管经验,以为设计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获得经验启发。最后,本章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绿色消费监管升级的现实挑战。(5)第五章:绿色消费3.0监管演化博弈分析。基于绿色消费监管升级的现实挑战,本章引入演化博弈理论,建立了“政府—企业—消费者”绿色消费3.0监管博弈模型,阐明绿色消费3.0监管博弈系统中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基于数值仿真,探讨了政府监管方式(秩序监管和情感监管)对博弈主体的影响。(6)第六章: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设计。基于绿色消费3.0监管演化博弈结论,本章从“秩序-情感”层面探究了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理论和监管机制,并根据当前绿色消费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提出中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建立高效的绿色消费监管体系的3.0运行模式、明确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立法导向和法规建设、构建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支持平台、以及明确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文化导向。在此基础上,本章从整体上构建与中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相适应的中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7)第七章:研究结论、不足和展望。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总结本文研究结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不足和研究展望。该论文共有图54幅,表22个,参考文献266篇。
肖康[2](2020)在《清洁生产激励机制法律研究》文中提出实施清洁生产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当前,激励性机制被越来越多的用到环境资源法的立法中。2002年6月29日我国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作为一部促进型立法,该法淡化了法的强制性,以激励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突出了该法的鼓励引导特性。该法为我国清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宣誓指引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造操作性的问题,导致该法对清洁生产的激励促进作用大打折扣。企业因缺乏有效激励,实施清洁生产的内生动力不足。因此我国有必要对现有清洁生产激励机制进行完善。通过强化激励机制的作用,推动我国清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展开讨论:第一部分是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首先对清洁生产相关激励性机制的概念进行一个界定,分别是清洁生产的概念、激励的概念、激励要素的概念以及法律的激励机制的概念;其次论述激励性机制的功能与特点;再次介绍了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的类型;最后介绍了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研析。首先论述了实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从四个方面综合分析得出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其次对国内现有的激励机制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现有的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四个方面指出了目前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国外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介绍与启示。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发达国家的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相关立法,得出对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完善,分别从增强激励机制可操作性、完善经济性激励措施、完善非经济性激励措施以及增强激励机制的可诉性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耿苗苗[3](2020)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文中指出目前,世界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累积量越来越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污染直接间接地损害着人们的健康,而我国每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量也很惊人。通过对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的研究,能更好地显现立法存在的问题,促进新型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同时也应意识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除了高度的污染性和危险性外,它还具有较高的资源性。通过立法促进对资源的尽可能循环利用,有利于缓解社会发展和资源紧缺的矛盾,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字面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指的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废弃的产品,但在法律文件中应有所扩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污染防治不同于一般固体废弃物,它的随意拆解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既要考虑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又要考虑废弃物的资源利用效率。早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项立法之前,“循环经济”的经济发展理念就在世界范围内对污染应对方式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并在之后逐步渗透到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中。文章通过对立法过程的历史分析以及法律文件的介绍,呈现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和问题。文章也通过引述代表性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制度,思考其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最后通过反思本国立法结构和立法内容的不足之处,借鉴域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立法实践,针对突出问题切实提出完善策略并认真分析和比较“生产者责任延伸”的通行标准,对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体制管理改革提出设想。
刘泽宇[4](2020)在《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产业规模虽已跃居世界首位,然而统计资料显示2018年我国动力蓄电池回收率仅为22.9%,回收体系、回收制度建设问题亟待解决。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来源,目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95%以上为三元锂电池和磷酸铁锂电池,其中含有大量锂、镍、钴等重金属,若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不当,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污染。近年来,我国加快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体系、制度建设,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且缺乏强制性、惩罚性规定,法律效力不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是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这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决心,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的智慧,应对生态问题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律。因此,真正解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难题,需要不断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用法治方式推进实践创新,推动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本文通过检视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现状,得出立法缺失和法律制度不足是导致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问题无法解决的关键原因。在探索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过程中,本文从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出发,以必要性、可行性及域外立法经验三个角度论证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正当性。基于保护个体健康、保障特定群体利益和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三个层面的迫切需求,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势在必行,通过立法的合法性基础、法律规制方法以及现实可操作性分析得出,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切实可行。研究认为,为真正有效解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问题,应当以环境安全为底线,建立完整的秩序基础,为消费者配置合理的回收义务,但前提是由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具体而言,从我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构建以生产者责任延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在于引导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走环境保护的道路。因此,动力蓄电池回收必须以立法方式规定企业的环保责任,进一步地,还需明确政府以及消费者等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完整的回收法律体系。
龙蒙[5](2019)在《论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商品包装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它承载着保护商品、便于销售、便于运输、引导说明、广告营销等功能。但是不少商家为了追逐利益,生产的商品包装超出包装基本功能,表现在包装层数过多,包装空隙率过大、包装材料价值过高。生产者将包装成本附加到消费者身上,不仅扰乱市场价格,还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更为严重的是,过度包装加剧了资源的浪费,包装废弃物更是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限制过度包装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坚持问题导向,从过度包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入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构建。力图为完善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制度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论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是阐述过度包装的基本概念。首先阐述过度包装的定义、分类,其次分析了过度包装的成因和危害,然后提出限制过度包装的必要性。论文第二部分,是限制过度包装的合法性论证。首先是对限制过度包装合法与否的不同观点进行梳理。否定说是从民法私权至上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角度论证过度包装不合法;肯定说是从生态文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绿色原则等角度论证限制过度包装合法;最后,通过综合两种观点,得出结论:限制过度包装,发展绿色包装是包装行业的必然方向。论文第三部分,是梳理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先梳理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后梳理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技术标准。最后概括分析我国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制度的不足。论文第四部分,是借鉴国外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梳理欧盟、韩国、日本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其次从中抽象出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最后分析这些法律制度对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立法的借鉴意义。论文第五部分,是探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对策。从制定限制过度包装的专门法律、细化相关标准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
陈科林[6](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曹译文[7](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杨纯斌[8](2018)在《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资源日趋短缺,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办法只能是从源头全过程考虑,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清洁生产可以克服工业污染末端治理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预防污染的产生并实行全过程控制,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本文主要研究了清洁生产在法律领域内的实施过程,在末端治理工业污染方面存在不符合清洁生产法律要求,既有立法不到位,政策支持不够,也有环境行政执法不到位;既有公民、企业缺乏清洁生产的意识与理念,尚有制度设计层面不够科学、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足。为解决清洁生产中现存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清洁生产法律意识,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加大对清洁生产领域的资金投入,接触生产者的后顾之忧、立足现有法律、,规章和制度,严格环境执法、健全清洁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我国的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建设。
安玲[9](2018)在《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循环经济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概念,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是指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农业系统中的应用。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与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但是,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还没有得到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广的重视。事实上,当前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紧迫性。为避免农村资源匮乏和生态环境恶化,打破农产品国际贸易壁垒,切实解决“三农”问题,适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甚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客观上都要求我们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需要健全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保障。文章首先整理了农业循环经济相关基本理论,阐明我国对农业循环经济给予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目前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司法与执法现状,以及有关方面存在的立法滞后、司法救济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选取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有代表性的国家,结合国外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保障的实践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在之前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保障的建议,在立法层面上注入循环经济的理念,建立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加强地方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在执法层面上确立政府推动的混合调整机制,加强行政强制机制,大力引入行政指导机制并重点完善经济激励机制,构建推动农业循环经济的合力。在司法层面上准确定位司法制度对农业循环经济的保障,提升司法者素质优化司法资源,加大司法协调的力度。期望以此解决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朱伯玉[10](2017)在《低碳发展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低碳发展立法源于应对气候变化这样一个命题。低碳发展提出的大背景,是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基于对碳排放与气候变暖因果关系的确认,低碳发展国际立法与世界各国低碳发展立法,以通过新的法律秩序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低碳发展及其立法概述”。低碳发展指的是通过较低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低碳发展与循环发展、绿色发展这三个发展模式地位不同,绿色发展更多的是一种导向性的发展,具体的实践方式是以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为主要载体。低碳发展与循环发展是并列关系,都是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路径;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是包含关系,低碳发展包含于绿色发展之中。在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这三者之中,低碳发展是唯一有很强约束性的发展方式,是相对容易规制的一种发展。低碳发展及其立法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生态文明是低碳发展立法的价值诉求,低碳发展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从本质上看,低碳发展立法属于生态法的范畴,能源立法的生态化成为低碳发展立法的核心区域,通过能源立法的生态化变革缓解经济发展与能源供给、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对促进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章“低碳发展立法:依据与基础”。国际社会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和低碳发展的重要科学依据,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气候科学共识。IPCC评估报告肯定了碳排放与全球气候变暖的内在关联。气候变暖属于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问题根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哲学层面上深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解决包含气候变暖在内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人与人和人与自然这两大对关系中,要抓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制,通过制度规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终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类社会的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权是低碳发展立法的根基性概念,环境权基础理论是环境法诸多基本问题哲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低碳发展立法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环境应界定为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或者人与自然形成的综合体。气候变化是迄今为止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现有低碳发展立法以“经济人”为理性基础存在明显局限性,最终将无法克服国际层面的外部性问题而造成低碳发展远期目标实现的动力不足,全球低碳行动乏力,全球气候进一步变暖。生态文明时代,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将进一步拓展与丰富,低碳发展立法应基于生态主义本位的法律观,将“生态人”理性构筑进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中。第三章“低碳发展立法:价值与原则”。低碳发展立法价值体系包括生态和谐价值与生态秩序价值,生态安全价值与生态效率价值,以及气候正义价值。生态和谐包含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生物之间的和谐,也包括所有存在物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之间的和谐。低碳发展立法致力于生态和谐,生态和谐是低碳发展立法的基础价值。生态秩序成为低碳发展立法的重要价值,低碳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低碳发展立法生态秩序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低碳发展立法生态秩序价值,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和协调利益实现。生态安全可概括为人与自然这一整体免受不利因素危害的存在状态及其保障条件,低碳发展立法中碳封存立法的安全价值尤为突出。低碳发展立法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即应当追求效率价值,生态效率价值表现为低碳发展立法为通过效率来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气候正义是低碳发展立法的核心价值。气候正义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气候容量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强调在分配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时各主体必须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基于气候正义的类型化分析,气候正义内涵层进关系的结构可整合为:气候分配正义→代内气候正义→气候矫正正义→国际气候正义(→国内代际气候正义→国内禀赋气候正义)。低碳发展立法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等。预防原则是低碳发展立法原则的基础性原则,预防原则排除“气候变化怀疑论”的干扰,促成采取积极应对行动。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低碳发展立法的核心原则,它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是对传统发展观的否定。低碳发展立法领域的公平原则,既关注当今世界也关注未来世代的人类,既关注低碳发展立法的程序问题也关注实体问题。国际合作原则,指的是各国进行广泛的合作,实现保护国际环境的目的。第四章“低碳发展立法:域外实践与经验启示”。低碳发展国际立法历程主要包括:低碳发展国际立法起步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框架公约》)出台,低碳发展国际立法的加速与《京都议定书》出台及生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的后续条约谈判,《巴黎协定》的出台与生效。《气候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夯实了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对这两个低碳发展国际立法文本作全面阐释;探讨了作为全球气候治理发展历程新里程碑的《巴黎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地位。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欧盟国家、“伞形”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欧盟作为强有力的气候利益集团,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低碳发展法律体系。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伞形”国家,大都制定了本国低碳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了以基本法律为主导的低碳发展法律体系。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时期,碳排放在加强,大多也在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领域采取立法应对。《巴黎协定》强调了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更长的期限内合理安排自主贡献的减排目标。从气候正义内涵的层进关系上看,应基于国际气候正义对发展中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适度调整或矫正,并接受《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确立的模式、程序和指南的指导,以实现气候正义的价值。第五章“低碳发展立法:中国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低碳发展是中国的必由之路,中国制定了较多低碳发展的政策,并颁布了一些规章。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在制定相关法律前更多地是采取了政策手段,政策规定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这些政策包括宏观政策,节能政策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以及碳汇政策等。在立法方面,中国目前没有碳减排和碳吸收的专门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环保生态立法和能源资源立法之中,这是目前中国低碳发展的基础法律环境。目前中国有关低碳发展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足以支持长期、有效地进行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脆弱,立法理念滞后;低碳发展领域的立法层次低,法律制度散乱;各部门法尚未将低碳发展纳入其调整范围。中国低碳发展立法有着外源性的国际压力和内生性的本国推力两个方面的驱动源。《巴黎协定》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的减排模式,这种模式为中国低碳发展立法提出新需求。“国家自主减排模式”即由各国自主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目标。《巴黎协定》所确立的模式是一种“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碳减排模式。中国应依据“人均累积碳排放预算”方案确立合理的自主贡献目标。在以人际公平约束和指导下依据“人均累积碳排放预算”方案确立自主贡献目标的基础上,还可基于国际公平对中国自主贡献目标进行适度调整或矫正。应树立正确的理念,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利益;注重法律政策整合,政策先行;循序渐进,稳健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合理设计中国低碳发展法律体系,确立低碳发展立法的相关法律制度机制。
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市场价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市场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1)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 |
2.1 绿色消费概念范畴 |
2.2 绿色消费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 |
2.3 绿色消费监管相关研究 |
2.4 研究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3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3.1 绿色消费的演进趋势 |
3.2 绿色消费3.0监管的理论基础 |
3.3 本章小结 |
4 绿色消费监管现状分析 |
4.1 数据收集 |
4.2 绿色消费监管政策文本量化统计 |
4.3 绿色消费监管政策效力评估 |
4.4 绿色消费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
4.5 发达国家绿色消费监管实践考察及经验启发 |
4.6 绿色消费监管升级的现实挑战 |
4.7 本章小结 |
5 绿色消费3.0监管演化博弈分析 |
5.1 模型假设 |
5.2 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 |
5.3 演化博弈的复制动态方程的构建 |
5.4 演化博弈的稳定性分析 |
5.5 数值仿真 |
5.6 本章小结 |
6 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设计 |
6.1 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路径选择 |
6.2 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理论和机制研究 |
6.3 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研究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不足和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清洁生产激励机制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动态 |
2.国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1.比较分析法 |
2.定性分析法 |
3.交叉分析法 |
(四)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相关概念界定 |
1.清洁生产 |
2.激励 |
3.激励的要素 |
4.法律的激励机制 |
(二)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功能与特点 |
1.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功能 |
2.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特点 |
(三)激励性机制的类型 |
1.正向的激励和负向的激励 |
2.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 |
3.内激励和外激励 |
4.短效激励和长效激励 |
(四)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 |
1.外部性理论 |
2.庇古理论和科斯理论 |
3.公地悲剧理论 |
4.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
5.行为规范说理论 |
6.责任规则说理论 |
二、我国实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与现状 |
(一)实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
1.激励性机制在环境资源法中的重要性 |
2.清洁生产实施现状 |
3.实施清洁生产的内生动力 |
4.清洁生产法的软法特性 |
(二)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规定 |
1.表彰奖励措施 |
2.资金扶持措施 |
3.对中小企业基金支持 |
4.税收优惠 |
三、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问题检视 |
(一)制度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
(二)经济性激励措施设置不合理 |
1.税收激励措施 |
2.绿色采购措施 |
3.绿色信贷制度 |
(三)非经济激励手段不完善 |
(四)激励措施实施环境不好 |
四、域外清洁生产激励机制与启示 |
(一)美、日、德清洁生产激励机制之规定 |
1.美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 |
2.日本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介绍 |
3.德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介绍 |
(二)域外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1.注重法律体系的架构 |
2.采用多种模式推进清洁生产 |
3.非经济激励手段的应用 |
4.鼓励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化 |
五、完善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法律对策 |
(一)增强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可操作性 |
1.对激励措施进行修订 |
2.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
(二)完善清洁生产经济性激励措施 |
1.税收调节制度 |
2.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
3.绿色信贷制度 |
(三)完善清洁生产非经济性激励措施 |
1.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制度 |
2.建立技术支撑制度 |
(四)增强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可诉性 |
1.明确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权利义务内容 |
2.增强法律责任 |
3.原告诉讼资格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相关概念 |
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关概念与内涵 |
1.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关概念 |
1.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内涵范围 |
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及防治 |
1.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污染性 |
1.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 |
第二章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
2.1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发展 |
2.1.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法修改过程 |
2.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立法背景 |
2.1.3 “循环经济”理念对污染防治立法的渗透过程 |
2.1.4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加紧限制“洋垃圾”入境 |
2.2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
2.2.1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相关法律 |
2.2.2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
2.2.3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相关规章 |
2.2.4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其他相关文件 |
2.3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总结 |
2.3.1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指导理念 |
2.3.2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框架体系 |
2.3.3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突出问题 |
第三章 域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考察 |
3.1 欧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考察 |
3.1.1 欧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
3.1.2 欧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启示 |
3.2 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考察 |
3.2.1 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
3.2.2 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 |
4.1 深化“循环经济”立法指导思想 |
4.1.1 “循环经济”理论指导立法的合理性 |
4.1.2 明确“循环经济”理论指导思想地位 |
4.2 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责任主体 |
4.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概况 |
4.2.2 回收责任主体不同于回收主体 |
4.3 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效确立 |
4.3.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基础 |
4.3.2 重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4.4 完善立法体系和内容的其他建议 |
4.4.1 立法体系和内容应相应拓宽和下沉 |
4.4.2 立法中应增加有效的监督赏罚机制 |
4.4.3 立法中应明确各方主体的具体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概述 |
(一)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现状 |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不足 |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理论依据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环境权理论 |
(三)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 |
三、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正当性 |
(一)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必要性 |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可行性 |
(三)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域外借鉴 |
四、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完善 |
(一)健全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体系 |
(二)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 |
(三)明确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5)论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过度包装概述 |
1.1 过度包装的概念 |
1.2 过度包装的分类 |
1.3 过度包装的成因 |
1.3.1 市场的需求 |
1.3.2 企业对于利润的追求 |
1.3.3 法律法规不健全 |
1.3.4 电子商务的发展 |
1.3.5 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
1.4 过度包装的危害 |
1.4.1 严重浪费资源 |
1.4.2 严重污染环境 |
1.4.3 损害消费者权益 |
1.4.4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第二章 限制过度包装合法性分析 |
2.1 否定说 |
2.1.1 私权优先原则 |
2.1.2 意思自治原则 |
2.1.3 所有权绝对原则 |
2.2 肯定说 |
2.2.1 生态文明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循环经济理论 |
2.2.4 民法绿色原则 |
2.2.5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2.3 综合说 |
第三章 我国目前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梳理 |
3.1 我国目前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 |
3.2 我国目前限制过度包装的标准 |
3.3 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存在的缺陷 |
第四章 国外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略考 |
4.1 国外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 |
4.1.1 欧盟 |
4.1.2 韩国 |
4.1.3 日本 |
4.2 国外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 |
4.2.1 标准控制制度 |
4.2.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4.2.3 抵押金制度 |
4.2.4 侵权救济制度 |
4.3 国外限制过度包装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五章 限制过度包装的对策 |
5.1 制定限制过度包装的专门法律 |
5.1.1 限制过度包装立法指导思想 |
5.1.2 相关法律术语界定 |
5.1.3 在法律中确认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5.1.4 法律责任 |
5.2 细化相关包装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致谢 |
(6)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7)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清洁生产概述 |
(一) 清洁生产的定义 |
(二) 清洁生产的内容 |
(三) 清洁生产的历史渊源 |
(四) 清洁生产的法律制度发展 |
1. 清洁生产的相关法律概念 |
2. 清洁生产制度的法律研究 |
二、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清洁生产法律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 |
(二) 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三) 国家推行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和资金支持不到位 |
(四) 清洁生产环境执法不够严厉 |
(五) 现有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规范与调控 |
三、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唯GDP论导致清洁生产法律观念不强 |
(二) 立法层面存在障碍导致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三) 经济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资金支持不到位 |
(四) 制度层面导致执法不严 |
(五) 执法主体存在问题导致执法“九龙治水” |
四、关于完善我国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的对策 |
(一) 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清洁生产法律意识,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
(二) 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
(三) 国家加大对清洁生产领域资金的投入,解除生产者的后顾之忧 |
(四) 立足现有法律、规章和制度,严格环境执法 |
1. 环境影响评价时间区间应确定为项目实施全过程 |
2. 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范畴 |
3. 对于“三同时”制度的完善,应当结合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要求 |
(五) 健全清洁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制度 |
1. 建立市场导向与行政干预相结合的环保制度 |
2. 推行清洁生产白名单和黑名单公示制度 |
3. 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的公众参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农业循环经济概述 |
第一节 农业循环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
一、国外农业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
二、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和特征 |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 |
二、农业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 |
三、循环农业与现代农业的比较 |
第三节 农业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一、农业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 |
二、农业循环经济的具体实施模式 |
第二章 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农业循环经济与农业循环经济法律 |
第二节 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
一、农业循环经济应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 |
二、健全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
三、健全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是实现人类新文明的需要 |
第三节 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的可行性 |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的理论条件 |
二、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的现实条件 |
第三章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
一、农业立法情况 |
二、行政法规建设情况 |
三、部门规章建设情况 |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建设情况 |
五、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 |
六、相关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循环经济思想宪法地位缺失 |
二、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建立 |
三、已有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
四、农业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十分薄弱 |
第四章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司法执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司法与执法现状 |
一、建立执法机构 |
二、规范农业市场秩序 |
三、普及法律法规 |
第二节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司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意识弱 |
二、全程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
三、执法监督手段单一 |
四、执法监督不严格 |
五、社会动员机制不完善 |
六、司法救济不到位 |
第五章 国外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保障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保障的实践 |
一、美国 |
二、法国 |
三、德国 |
四、日本 |
五、瑞士 |
六、瑞典 |
第二节 国外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保障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一、明确立法宗旨 |
二、立足本国实际确保立法质量 |
三、农业政策法律化 |
四、完善农业立法体系 |
五、提高立法的协调性与可操作性 |
第六章 加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保障的建议 |
第一节 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层面的完善 |
一、注入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内容 |
二、建立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
三、加强农业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建设 |
四、健全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农业循环经济执法层面的完善 |
一、确立政府推动的混合调整机制 |
二、构建推动农业循环经济的合力 |
第三节 农业循环经济司法层面的完善 |
一、准确定位司法制度的保障作用 |
二、优化司法资源 |
三、加大司法协调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低碳发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第一章 低碳发展及其立法概述 |
第一节 低碳发展及相关概念 |
一、低碳发展与低碳经济 |
二、低碳发展与循环发展、绿色发展 |
第二节 低碳发展立法与生态文明及生态立法 |
一、低碳发展立法与生态文明 |
二、低碳发展立法与生态立法 |
第二章 低碳发展立法:依据与基础 |
第一节 低碳发展的科学依据 |
一、气候科学共识的形成与影响 |
二、IPCC气候科学共识下的气候变暖与碳排放 |
三、气候变暖“不确定性”与低碳发展 |
第二节 低碳发展立法的法哲学根基 |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 |
二、“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之间的关系 |
三、法律改变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
四、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权 |
第三节 低碳发展立法的理性基础 |
一、现有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及其脆弱性 |
二、生态文明与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的夯实 |
第三章 低碳发展立法:价值与原则 |
第一节 低碳发展立法价值 |
一、生态和谐价值与生态秩序价值 |
二、生态安全价值与生态效率价值 |
三、气候正义价值 |
第二节 低碳发展立法原则 |
一、预防原则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公平原则 |
四、国际合作原则 |
第四章 低碳发展立法:域外实践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低碳发展国际立法历程与文本评析 |
一、低碳发展国际立法历程 |
二、低碳发展国际立法文本评析 |
第二节 发达国家低碳发展立法实践与经验 |
一、欧盟及成员国的低碳发展立法与经验 |
二、“伞形”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与经验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及进路 |
一、发展中大国的低碳发展立法考察 |
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考察 |
三、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进路 |
第五章 低碳发展立法:中国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中国低碳发展政策立法现状 |
一、中国低碳发展政策现状 |
二、中国低碳发展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中国低碳发展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低碳发展立法理念与理性基础问题 |
二、低碳发展立法层次与法律制度问题 |
三、各部门法的相关立法问题 |
第三节 中国低碳发展立法需求 |
一、中国低碳发展的认知与基本立法需求 |
二、《巴黎协定》下中国低碳发展立法新需求 |
第四节 中国低碳发展立法理念 |
一、加强国际合作与维护国家利益 |
二、法律政策整合与政策先行 |
三、科学规划与稳健立法 |
四、发挥地方立法作用 |
第五节 中国低碳发展立法布局 |
一、构建合理的中国低碳发展法律体系 |
二、确立低碳发展立法的相关制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市场价值(论文参考文献)
- [1]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研究[D]. 甘辛.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2]清洁生产激励机制法律研究[D]. 肖康. 长安大学, 2020(06)
-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研究[D]. 耿苗苗. 兰州大学, 2020(01)
- [4]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问题研究[D]. 刘泽宇. 吉林大学, 2020(08)
- [5]论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规制[D]. 龙蒙. 湖南工业大学, 2019(01)
- [6]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7]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研究[D]. 杨纯斌. 云南大学, 2018(01)
- [9]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研究[D]. 安玲.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10]低碳发展立法研究[D]. 朱伯玉. 山东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