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依法统计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建强[1](2020)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行政执法实践,均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随着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式驶入“快车道”。综合执法的领域不断扩大、综合执法的部门不断增加,特别是城市管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理论上对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研究,大多是围绕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和职权建设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研究展开的,对于具体体制运转规则、规律、实践效应等写实性记述和在此基础上的反思则相对较少。实践中,政府推动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也呈现出改革定位和目标不甚明确,部门(领域)各自为战,地方各行其道,法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程度差异明显等特征。就制度建设而言,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出台关于全面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立法,没有形成科学而相对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的缺漏深刻影响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稳健发展,因而有必要弥补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中的不足。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愈发重要。本文立足实践,全面考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史变迁,分析改革实践模式的演变轨迹,明确综合执法改革坚持的基本进路,同时分析借鉴国外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最后提出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和实施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综合行政执法概述。通过阐述综合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厘清了两对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后结合社会实际,重点分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背景的分析从社会问题角度出发,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既着眼于政府职能的微观角度,也站在法治政府的宏观角度。最后,阐释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重大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梳理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历程和主要模式,重点分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各种问题。其中,定位不清和法律缺位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性问题,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执法权限配置和执法队伍建设等问题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对比和归纳等多种方式,结合工作实践,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同时,本部分不仅仅着眼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本身,还对改革涉及的配套制度建设进行了总结归纳。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总结出域外国家行政执法体制的突出特点,包括行政执法职能弱化、决策与执行统一、行政处罚设置运行不同等,为我国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和启示。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顶层设计,从全局的角度做好统筹与规划。继而提出改革路径,包括完善立法、加强统筹、明确权力范畴、规范执法程序与加强队伍建设等。
周录录[2](2020)在《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拒绝服兵役应承担罚款、限制升学、限制出境、不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此类行为行政处罚却不尽如意。地方性兵役法规虽然补充上位法不足,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地方处罚法律适用不到位、处罚程序不健全、以罚代管、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问题。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合理惩罚,良好引导,杜绝公民拒绝服兵役现象才是目的。本文通过分析85名公民拒绝服兵役处罚案例,围绕处罚主体、处罚程序、法律适用、救济制度等角度展开讨论,以规范行政机关惩戒拒绝服兵役公民的行政行为,更好的保证被惩戒公民的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以彰显国家对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的严厉性,维护征兵工作良好有序发展,对构建合理兵役制度,完善国防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论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内容有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介绍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概述,具体内容为从不同学说,法律规定两方面阐述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的理论依据;公民拒绝服兵役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民拒绝服兵役界定、范围以及公民拒绝服兵役应负法律责任立法概况。第三部分主要搜集分析近五年85名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的案例,通过地区分布,增长趋势,处罚种类、处罚主体、处罚程序等角度分析目前惩戒行为存在什么问题。第四部分研究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法律规制,通过实体方面、程序方面以及救济来规范我国对公民拒绝服兵役的惩戒行为。最后一部分为总结,总结全文研究不足以及畅想利用新时代科技改变拒绝服兵役公民处罚和教育方式,以达到更加理想效果。
唐丕跃[3](2020)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研究(1949-1959)》文中研究表明少数民族统战是指中国共产党为了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实现不同时期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团结广大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并同党外的少数民族代表性人士,在一定的共同目标下结成的政治联盟。“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特定人群的一个称谓,主要是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前,少数民族中的当权者、民族头领,以及少数民族宗教界的主要代表人物。本文在厘定少数民族统战的概念、区分民族工作与少数民族统战工作异同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工作的时代背景作了分析,主要是民族地区敌对势力渗透破坏严重,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薄弱,民族地区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同时,由于民族宗教上层在本民族和宗教信仰中有特殊权威,以及解放民族地区、推进民主改革和向社会主义过渡需要团结一切力量,这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的重要时代背景。本文还深入挖掘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关于民族统战的思想,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提供思想来源和理论依据。从历时态的角度,重点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地区解放、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进行统战的历史进程与内容。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借助民主建政、通过特殊人物、结合民族政策检查和组织访问慰问参观等活动开展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各种途径,并对不同途径的具体运用和效果作理性评价。概括归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方法,主要包括和平协商、区别对待、政治争取与军事准备相结合、“请上来”“派下去”以及教育改造等方法,并对不同方法的具体运用和效果作理性评价。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稳定了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增进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对新政权的感情,增强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认同,壮大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力量。形成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共同繁荣发展、坚持协商民主等宝贵经验。但也有深刻的教训,即必须加强政治团结合作、必须充分照顾同盟者利益、必须尊重民族宗教感情、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和改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统战工作对新时代背景下少数民族统战工作的启示在于:要突出抓好干部人才的选派、培养和引进,强化人才支撑;要务实推进产业发展,夯实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要坚持民生优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着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进各民族团结进步;要更加注重文化统战,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扎实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统战工作,壮大共同奋斗力量。
黄伟[4](2020)在《2018年方志学理论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方志基础理论、方志编纂工作、方志管理事业、方志史、志书研究与整理、方志人物和地方年鉴研究等七方面梳理了2018年学界关于方志研究的成果,发现2018年方志学研究成果斐然,但是仍旧存在方志学理论突破较少,学界关注度不够,方志学研究者与修志者各自为营等问题。同时从机制层面看,还存在诸如方志法制建设不全及实施力度不够的问题。笔者认为方志学的发展不仅需要该专业工作者的努力,还需要各学科专业人员的推动。
陈冲[5](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董凡[6](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陈浩东[7](2019)在《公共治理视角下东莞市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民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国家问题。随着人民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水平提高,餐饮业得到快速发展,食品安全也成为人民关注的问题,食品监管部门的压力日益增加,工作量增加。餐饮行业作为食品供应链的终末端,它累积了所有前期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餐饮服务具有现场制作现场消费的特点,是最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它的安全至关重要。餐饮服务的监管能力直接影响到群众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评价,是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环节。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例如滥用食品添加剂,三聚氰氨添加到牛奶中来提高氮的含量(牛奶中以氮的含量来计算蛋白质含量),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等。食品安全工作形势日趋严峻,折射出当前餐饮环节行政执法的问题。当前,虎门镇餐饮环节行政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餐饮环节工作队伍专业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为行政执法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二是基层执法人手不足,监管对象与执法人员比例失调。三是行政监管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后追究轻事前防范。四是政府对行政执法进行干预,影响行政执法的独立性。五是快速检测技术跟不上突发多变的食品安全问题,未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六是联合执法力度不足,对涉及多部门的食品问题未能有效解决。七是缺乏有效社会监督机制,没有形成社会共治。本文对虎门镇的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进行研究,试图探讨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试图探讨创新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以不断提高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为虎门的食品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本文主要按照以下结构来开展:文章第一章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阐述了研究的方法、思路和创新之处。第二章介绍了行政执法相关理论研究。第三章介绍了公共治理视角下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第四章国内外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及其经验借鉴;第五章公共治理视角下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丁世旺[8](2019)在《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82年宪法对我国政府审计监督体制做出基本设计,双重领导审计制度在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是对我国审计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与新使命,我国政府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应顺应当前国家经济环境与治理环境变化。本文采用借鉴研究、比较研究、经验总结和问卷调查等方法,以十九大对政府审计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高质量服务经济发展”、“规范权力运行”为标准,对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总结评价,借鉴我国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垂直改革实践经验启示,结合对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体制改革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提出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州市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结论。针对改革从合理规划垂直制度设计、建立审计机构内外监督制度方面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审计机关执法监督体系,尝试在“设置州市三级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采取州市级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增强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力”、“上收审计人员配置管理权限,强化省级机关统一管理”、“确立法律保障经费来源,巩固审计经费制度保障”、“完善省厅统筹审计业务计划机制,推进审计全覆盖进程”五个方面具体设计地方审计机关垂直制度,并具体分析我国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州市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垂直管理在“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整合各级审计系统资源,推进审计全覆盖进程”、“提高审计整体效率,构建权威高效监督体系”三方面带来的优势。
李乐霞[9](2019)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及其提升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阶层变动分化,利益结构深刻调整,伴随社会深度转型,西方价值观念悄然渗透,我国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日益多元、多样、多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面临多重影响,引发思想文化领域的诸多困惑。在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阶段,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改变话语弱势、话语缺失的局面,努力实现话语突围和话语逆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系统梳理相关核心概念基础上,本文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就是在多元社会价值观念和多样社会思潮面前,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作为话语主体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以话语为载体和建构手段,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他人的能力。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本质,就是扞卫国家利益,证成我国发展道路的合法性,维护最广大人民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具有内容真实性、主体自觉性和充足开放性的鲜明特征。话语主体的公信力,话语内容的引领力,话语载体的传播力,话语方式的创新度和话语环境的优化度是其基本构成要素。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西方文明有益成果提供了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话语权思想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主要理论来源;我国儒家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活水源头;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和布尔迪厄的“符号权力”理论等思想理论,为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提供了有益借鉴。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具备深厚的现实基础。意义在于突破西方价值观话语困囿、消除“主流价值观念边缘化”现实危机、增进我国人民“文化自觉”意识、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力和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引领力。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也具备深厚的现实基础,本文认为,解决和平和发展“时代之问”提供了现实境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探索成就奠定了客观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精神提供了思想基础、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条件以及新时代的文化自信彰显提供了主体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提升取得积极进展,表现在党和政府以及媒介等话语主体的公信力得到提高;思想理论创新使话语引领力得到提升;媒介管理和媒介融合使话语传播力得到增强;恰当的话语转换使话语亲和力得到提高;新时代发展成就与变革使话语环境有所改善等。但是仍存在着许多制约和掣肘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问题,表现在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仍存在“话语逆差”、哲学社会科学话语影响力仍较弱小、话语受众的接受效果存在差异变动、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路径仍显薄弱等。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话语主体素质和能力欠缺、不同话语系统存在冲突和矛盾、知情意行统一的发展过程存在断裂、社会发展引发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新问题以及满足美好生活的体制机制仍不完善等。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工作,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实现坚持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夯实话语基础的统一,坚持提升话语权结构要素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话语主体自觉和包容开放的统一。本文提出了强化话语主体的话语权自觉意识和话语协同作用、推动不同话语体系的协调统一和互动转换、坚持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文化路径以促进知行统一、进一步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嵌入力和国际感召力、以对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满足进一步优化话语环境等策略建议,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进一步提升。
王锟[10](2019)在《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之一,就如同其他公权力一般,该权力极易因为被滥用而发生异化,表现为警察权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有悖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行为准则。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警察权益保障的不足,暴力袭警、阻碍警察正常履行职务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导致警察权力的正常行使遇到各种各样的诘难。如何能有效破除这种困局,成为本文研究的论题,契合当下研究热点并紧扣时代背景,文章将研究的视角确定在法治公安这一全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搭建出了法治公安的顶层架构,而法治公安的基本内容应仅仅围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展开。文章从行政法的角度运用行政权的控制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作为解读法治公安的理论支撑,创新性地对法治公安作出新解。本文由导论、五个章节和结语七部分组成,主体结构安排是:第一章阐述了法治公安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详细论证了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论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紧紧围绕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的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而论文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则以法治公安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为主线展开研究。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的导论部分通过对民众热论已久的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通过对雷洋案中警察执法存在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个案分析折射出影响我国警察权规范、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权未得以有效的控制和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的保障。建设法治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规范警察权的规范、正常运行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就法治公安的提出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再通过对现有关于法治公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论证了法治公安的内涵、法治公安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在得出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既是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这一基本论断后,对于这两个核心内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警察权力控制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支撑,通过警察角色的方式形象地研究警察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一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警察角色;二是奉行国家主义的“监护人”角色;三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的“经理人”警察角色,并以此论述我国警察的实然状态和应然归属,得出我国警察应当采用“经理人”角色的判断。警察权益保障是以行政优益权理论为支撑,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或是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警察权益保障的研究内容正是国家保障警察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所需要的优先权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在厘清警察权益保障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提出警察权保障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二章中围绕着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引入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并将“警察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行使警察权而产生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权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经过对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全方位地剖析之后,警察权失范的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监督制约作用不足等,通过我国警察权与域外警察权的比较后,我国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论文的第三章立足于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从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深刻地阐述警察权控制的进路。立法控制警察权的进路包括: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性的警察行政程序制度。司法控制警察权包括:一是明确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二是引入比例原则,促进合理性审查机制的完善;三是警察行政处罚接受事前司法审查。社会控制警察权是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健全法律规定,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提升舆论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营造积极的警务舆论。内部控制警察权是从警务督察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树立正确的警务督察理念;二是规范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警务督察的职能权限;三是健全警务督察的法律规范;四是切实加强警务督察的责任追究力度。论文的第四章紧紧围绕法治公安的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展开论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和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七个方面的原因分别为: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警察维权意识薄弱、警力配置不足、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且执法专业性不强、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警察执法装备保障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五章是对警察权益保障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该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展开,因此文章先详细介绍了域外警察权益保护的概况,分别执法权益保护、临战物质保障、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职业薪酬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休假保障、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是从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健全警察权益职业制度制度保障、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健全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在上述各项保障措施中,当务之急就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完善。
二、关于依法统计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依法统计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
一、综合行政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
(一) 综合行政执法 |
(二)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
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
(一) 当前行政执法问题依然突出 |
(二) 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支撑 |
(三)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需要 |
(四) 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体制的客观要求 |
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
(一) 解决传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臃肿问题 |
(二) 进一步深化和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
(三)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
第二章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考察 |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历程 |
(一)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阶段 |
1. 初步试点阶段 |
2. 扩大试点阶段 |
3. 全面推开阶段 |
(二) 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阶段 |
(三) 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阶段 |
(四)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发展 |
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模式 |
(一) “X In One”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二) “1+X”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三) “1+1+X”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配套建设 |
(一)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二) 行政执法队伍内部分工 |
(三)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 |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成效 |
(一) 精简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
(二) 行政执法责任明确 |
(三) 实现行政执法权力下沉 |
(四) 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
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 改革目标定位不够清晰 |
(二) 改革缺乏法律依据 |
(三) 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问题突出 |
(四) 行政执法权限配置不甚合理 |
(五)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
第三章 域外行政执法体制综述和启示 |
一、域外行政执法体制简介 |
(一) 国外行政机构概述 |
1. 英国政府机构设置 |
2.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
3. 日本政府机构设置 |
4. 德国政府机构设置 |
(二) 国外行政执法队伍与行政执法监督 |
1. 行政人员资格管理 |
2. 行政执法监督 |
二、域外行政执法体制特点与启示 |
(一) 行政执法职能弱化 |
(二) 决策与执行统一 |
(三) 行政处罚设置运行不同 |
(四) 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与建议 |
一、改革总体思路 |
二、改革基本原则 |
(一) 推进改革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
(二) 执法权分开与集中科学调整原则 |
(三) 专业执法与一般执法区分原则 |
(四) 精简高效原则 |
(五) 差异化原则 |
三、改革具体路径 |
(一) 完善立法 |
(二) 加强统筹 |
(三) 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的范畴 |
1. 明确不宜相对集中的权力事项 |
2. 明确以社会治理为视角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
3. 明确以市场需求为视角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 |
4. 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协同 |
(四) 优化行政执法程序和队伍建设 |
1. 统一行政执法程序 |
2. 提升行政执法程序科学化水平 |
3. 整合行政许可资源 |
4. 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
5.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行政执法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案例分析法 |
1.3.2 文献分析法 |
1.4 研究现状 |
2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概述 |
2.1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理论基础 |
2.1.1 不同学说 |
2.1.2 法律规定 |
2.2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应遵循基本原则 |
2.2.1 合法原则 |
2.2.2 合理原则 |
2.2.3 程序正当原则 |
2.2.4 惩戒与教育结合原则 |
2.3 公民拒绝服兵役的界定和范围 |
2.3.1 界定 |
2.3.2 范围 |
2.4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立法概况 |
2.4.1 立法详述 |
2.4.2 法律责任 |
3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实证分析 |
3.1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案件总体情况 |
3.1.1 地区分布 |
3.1.2 增长趋势 |
3.1.3 惩戒种类及人数 |
3.2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经典案例分析 |
3.2.1 李宇拒绝服兵役惩戒案 |
3.2.2 付鹏飞拒绝服兵役惩戒案 |
3.3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存在的问题 |
3.3.1 地方处罚僭越上位法 |
3.3.2 行政处罚主体与承担兵役责任主体不规范 |
3.3.3 执法主体繁多 |
3.3.4 程序不健全 |
3.3.5 处罚后救济制度不完善 |
4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 |
4.1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的实体规制 |
4.1.1 明确行政处罚主体和承担兵役责任主体 |
4.1.2 建立专门执法主体 |
4.1.3 规范法律适用依据 |
4.1.4 建立公民履行政府消罚制度 |
4.2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的程序规制 |
4.2.1 规范处罚程序 |
4.2.2 完善听证程序 |
4.2.3 细化执行程序 |
4.3 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救济机制的优化 |
4.3.1 行政复议 |
4.3.2 行政诉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案例来源 |
致谢 |
(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研究(1949-195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 研究现状概述 |
(二) 主要成果分析 |
(三) 存在的不足与要加强研究的问题 |
四、研究内容和主要创新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 民族与少数民族 |
(二)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 |
(三) 统战与少数民族统战 |
(四) 民族工作与少数民族统战工作 |
第二章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族统战思想 |
(一) 无产阶级政党的原则坚定性和策略灵活性 |
(二) 无产阶级政党应在不同历史阶段组成不同性质的统一战线 |
(三) 无产阶级政党要“照顾同盟者利益” |
(四) 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不能获得解放 |
(五) 历史地对待民族问题 |
(六) 以真正无产阶级的态度对待民族问题 |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民族统战思想 |
(一) 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领导 |
(二) 党与非党人士合作共事商量办事 |
(三) 劳动人民同非劳动人民联盟 |
(四) 团结民族上层有利于争取下层 |
(五) 加强民族团结 |
(六) 慎重稳进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改革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时代背景和基本内容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的时代背景 |
(一) 民族地区敌对势力猖獗和匪患严重 |
(二) 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
(三) 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薄弱 |
(四) 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滞后 |
(五) 民族上层自身仍具有特殊权威 |
二、解放之初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 |
(一) 耐心争取西藏上层,和平解放西藏 |
(二) 反复争取西北叛乱部落首领,平息西北叛乱 |
(三) 妥善安置甘青新边境哈族流窜部落首领,安定社会秩序 |
(四) 真诚团结西南少数民族上层,为解放大西南创造条件 |
三、民主改革过程中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 |
(一) 团结封建地主制度地区的封建主,不动多余浮财 |
(二) 团结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地区的农奴主,和平协商推进改革 |
(三) 团结原始社会末期地区的民族首领,直接过渡实现改革 |
(四) 团结牧区的头人牧主,牧区实现和平改革 |
四、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 |
(一) 对牧区的牧主在经济上实行赎买政策 |
(二) 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在政治上给予适当安排 |
(三) 保障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生活水平 |
(四) 平息西藏武装叛乱,废除封建农奴制度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途径 |
一、借助民主建政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 |
(一) 借助民主建政开展统战的实践运用 |
(二) 借助民主建政开展统战的效果分析 |
二、结合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 |
(一) 结合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开展统战的实践运用 |
(二) 结合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开展统战的效果分析 |
三、通过特殊人物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 |
(一) 通过特殊人物开展统战的实践运用 |
(二) 通过特殊人物开展统战的效果分析 |
四、结合访问参观等活动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统战 |
(一) 结合访问参观等活动开展统战的实践运用 |
(二) 结合访问参观等活动开展统战的效果分析 |
第五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方法 |
一、和平协商的方法 |
(一) 和平协商方法的运用 |
(二) 和平协商方法的评价 |
二、区别对待的方法 |
(一) 区别对待方法的运用 |
(二) 区别对待方法的评价 |
三、政治争取与军事准备相结合的方法 |
(一) 政治争取与军事准备相结合方法的运用 |
(二) 政治争取与军事准备相结合方法的评价 |
四、“派下去”“请上来”的方法 |
(一) “派下去”“请上来”方法的运用 |
(二) “派下去”“请上来”方法的评价 |
五、教育改造的方法 |
(一) 教育改造方法的运用 |
(二) 教育改造方法的评价 |
第六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经验教训及当代启示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基本经验 |
(一)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 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
(三) 坚持共同繁荣发展 |
(四) 坚持协商民主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的主要教训 |
(一) 必须加强政治团结合作 |
(二) 必须充分照顾同盟者利益 |
(三) 必须尊重民族宗教感情 |
(四) 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和改造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上层统战工作对新时代少数民族统战工作的启示 |
(一) 抓好干部人才选派、培养和引进,不断强化人才支撑 |
(二) 务实推进产业发展,夯实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 |
(三) 坚持民生优先,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
(四) 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五) 推动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进各民族团结进步 |
(六) 更加注重文化统战,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
(七) 扎实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统战工作,壮大共同奋斗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2018年方志学理论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方志基础理论研究 |
(一)方志性质和体例 |
(二)方志学科建设 |
(三)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 |
(四)方志文化 |
二、方志编纂工作 |
(一)方志的编纂原则与方法 |
(二)各类方志编纂 |
(三)诸篇编纂 |
三、方志管理事业研究 |
(一)方志馆研究 |
(二)方志法治化建设 |
(三)修志队伍建设 |
四、方志史研究 |
(一)历代方志史研究 |
(二)区域方志史研究 |
五、志书研究与整理 |
(一)旧方志 |
(二)旧志价值与应用 |
(三)新方志 |
(四)方志辩误 |
(五)方志整理 |
六、方志人物研究 |
(一)民国之前的方志人物研究 |
(二)民国及之后的方志人物研究 |
七、地方年鉴研究 |
(一)年鉴的基本理论研究 |
(二)年鉴的编纂研究 |
(三)年鉴的应用研究 |
(四)年鉴事业的管理 |
总结与前瞻 |
(5)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公共治理视角下东莞市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简要评述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7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共治理的概念 |
2.1.2 餐饮服务的概念 |
2.1.3 食品安全的概念 |
2.2 公共治理视角下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 |
2.2.1 食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 |
2.2.2 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强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报道 |
2.2.3 餐饮行业协会和行业自身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约束 |
2.2.4 消费者与消费者协会要加强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督 |
2.2.5 食品检验机构要加强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督 |
2.3 相关理论 |
2.3.1 公共治理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和手段 |
2.4.1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 |
2.4.2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共治理视角下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
3.1 近年来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件 |
3.2 公共治理视角下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
3.2.1 虎门镇餐饮服务行业的分布状况 |
3.2.2 食品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餐饮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3.2.4 第三方监测机构加强了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抽检分析 |
3.2.5 新闻舆论部门加强了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报道分析 |
3.2.6 餐饮行业协会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
3.3 公共治理视角下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1 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健全 |
3.3.2 第三方检测机构未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
3.3.3 餐饮行业协会和行业自身未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约束 |
3.3.4 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较薄弱 |
3.3.5 新闻舆论部门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报道不够充分 |
3.4 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餐饮行业流动性大致使执法难以有效实行 |
3.4.2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强 |
3.4.3 政府重视度不够使得行政执法人力不足 |
3.4.4 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难以胜任繁重的执法任务 |
3.4.5 餐饮行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性薄弱 |
3.4.6 行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 |
3.4.7 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尚不完善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共治理视角下国内外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及其经验借鉴 |
4.1.1 新加坡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 |
4.1.2 德国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
4.1.3 国外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经验借鉴 |
4.2 国内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及其经验借鉴 |
4.2.1 香港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
4.2.2 台湾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
4.2.3 国内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公共治理视角下完善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5.1 健全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5.1.1 充分利用社区协管员队伍,强化监督力量 |
5.1.2 明确政府监管权限 |
5.2 完善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5.2.1 建立餐饮行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
5.2.2 完善食品安全的追溯机制 |
5.3 构建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
5.3.1 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
5.3.2 深化量化分级信誉等级评定 |
5.3.3 建立不良行为扣分制度 |
5.3.4 提升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
5.4 促进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
5.4.1 新闻机构要加强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报道 |
5.4.2 餐饮行业协会要强化对行业自身的监督约束 |
5.4.3 充分发挥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
5.4.4 提高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的监督效能 |
5.5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创新点 |
2 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理论基础 |
2.1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
2.2 免疫系统论 |
2.3 党建理论 |
3 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分析 |
3.1 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回顾 |
3.2 七试点省市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比较 |
3.2.1 干部管理 |
3.2.2 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
3.2.3 经费和资产管理 |
3.2.4 审计业务管理 |
3.2.5 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和公告制度 |
3.3 七试点省市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评价 |
3.3.1 七试点省市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成效 |
3.3.2 七试点省市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
4 我国税务、工商、土地部门垂直管理改革案例借鉴 |
4.1 税务部门垂直管理改革 |
4.2 工商部门垂直管理改革 |
4.3 土地部门垂直管理改革 |
4.4 我国税务、工商、土地部门垂直管理经验与启示 |
5 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问卷调查 |
5.1 问卷调查设计与实施 |
5.1.1 调查对象 |
5.1.2 调查方式 |
5.1.3 调查问卷提纲 |
5.1.4 调查样本选择 |
5.2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5.2.1 样本统计分析 |
5.2.2 对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认知情况调研 |
5.2.3 对十九大以后创新审计体制改革情况调研 |
5.3 调查结果启示 |
6 我国省级以下地方审计体制改革设想 |
6.1 省级统一管理、州市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垂直管理制度设计 |
6.1.1 设置州市三级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 |
6.1.2 采取州市级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增强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力 |
6.1.3 上收审计人员配置管理权限,强化省级机关统一管理 |
6.1.4 确立法律保障经费来源,巩固审计经费制度保障 |
6.1.5 完善省厅统筹审计业务计划机制,推进审计全覆盖进程 |
6.2 建立外部多方合作监督与内部监督制度机制 |
6.3 省级统一管理、州市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垂直管理优势 |
6.3.1 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 |
6.3.2 整合各级审计系统资源,推进审计全覆盖进程 |
6.3.3 提高审计整体效率,构建权威高效监督体系 |
7 研究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及其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亟待研究的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及结构要素 |
第一节 “话语权” |
一、“话语”溯源 |
二、“话语权”释义 |
三、“话语权”基本特征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义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涵义和本质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鲜明特征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结构要素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结构要素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提升目标 |
第三章 思想理论溯源和域外文明互鉴 |
第一节 理论追溯: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话语权思想 |
二、列宁现实社会主义价值观话语权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思想 |
第二节 思想溯源:我国儒家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一、“为政以德”“上行下效” |
二、“以民为本”,利民富民 |
三、礼乐教化,化民成俗 |
四、“疏而不堵,顺势而导” |
第三节 文明互鉴:西方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 |
一、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 |
二、布尔迪厄“符号权力”理论 |
第四章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重要意义和现实基础 |
第一节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重要意义 |
一、突破西方价值观话语困囿 |
二、消除“主流价值观边缘化”现实危机 |
三、增强我国人民“文化自觉”意识 |
四、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力 |
五、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引领力 |
第二节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现实基础 |
一、解决和平与发展“时代之问”提供现实境遇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成就奠定客观基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精神提供思想基础 |
四、中国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技术条件 |
五、新时代文化自信彰显提供了主体基础 |
第五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发展成效 |
一、党和政府以及媒介等话语主体公信力得到提高 |
二、思想理论创新使思想引领力得到提升 |
三、媒介管理和媒介融合使话语传播力得到增强 |
四、恰当的话语转换使话语亲和力得到提升 |
五、新时代发展成就与根本变革使话语环境有所改善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现实困境 |
一、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仍存在“话语逆差” |
二、哲学社会科学的话语影响力仍较弱小 |
三、话语受众的话语接受效果存在差异和变动 |
四、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路径仍显薄弱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不足归因 |
一、话语主体素质能力欠缺 |
二、不同话语系统存在冲突和矛盾 |
三、知情意行统一的发展过程存在断裂 |
四、社会发展带来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新问题 |
五、满足美好生活的体制机制仍不完善 |
第六章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基本原则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夯实话语基础的统一 |
二、坚持提升话语权要素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
三、坚持话语主体自觉和开放包容的统一 |
第二节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应对策略 |
一、强化话语主体的话语权自觉意识和话语协同作用 |
二、推动不同话语体系的协调统一和互动转换 |
三、坚持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文化路径以促进知行统一 |
四、提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嵌入力和国际感召力 |
五、以对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满足进一步优化话语环境 |
结语:让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一章 法治公安的形成及相关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治公安的源与流 |
一、法治公安的提出:基于中国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 |
二、法治公安的概念:基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三、法治公安新解:以人民为中心之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 |
第二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权力控制 |
一、权力控制理论 |
二、角色视角下的警察权 |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归属 |
第三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二:权益保障 |
一、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 |
二、警察权益的内涵和类型 |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失范问题的实证考察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警察权失范的基本概念 |
一、关于失范的界定 |
二、关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 |
第二节 当前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超越职权 |
二、权力滥用 |
三、不作为或怠于履职 |
四、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
五、行政立法进行随意扩权 |
六、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警察权失范的原因 |
一、警察权失范原因的现有学术观点 |
二、警察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三、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第三章 警察权控制的进路 |
第一节 立法控制的不足及应对 |
一、立法控制警察权不足之分析 |
二、立法控制警察权的应对 |
第二节 司法控制警察权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 |
一、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局限性 |
二、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三节 社会舆论控制的缺陷及完善 |
一、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存在缺陷 |
二、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四节 内部控制:警务督察制度的阙如和健全 |
一、警务督察制度之阙如 |
二、警务督察制度的健全 |
第四章 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现状考察 |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警察执法环境恶化 |
二、警察维权意识薄弱 |
三、警力配置不足 |
四、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专业性不强 |
五、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
六、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 |
七、警用装备保障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警察权益保护概况 |
一、执法权益保护 |
二、临战物质保障 |
三、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
四、职业薪酬待遇保障 |
五、伤亡抚恤保障 |
六、休假保障 |
七、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 |
第二节 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一、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 |
二、健全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
三、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四、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 |
五、健全我国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 |
六、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 |
七、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益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一、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 |
二、修订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三、完善“袭警”犯罪的刑事立法 |
四、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四、关于依法统计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D]. 李建强. 山东大学, 2020(02)
- [2]公民拒绝服兵役惩戒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周录录.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统战工作研究(1949-1959)[D]. 唐丕跃.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1)
- [4]2018年方志学理论研究综述[J]. 黄伟. 上海地方志, 2020(01)
- [5]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公共治理视角下东莞市虎门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 陈浩东.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丁世旺. 云南大学, 2019(03)
-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及其提升研究[D]. 李乐霞.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8)
- [10]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D]. 王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