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陈春阳[1](2020)在《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校方民事责任研究 ——基于63份民事判决文书的统计分析》文中指出身体活动是体育的基本特征,学生身体在承受运动负荷、激烈对抗的过程中发生损伤在所难免。近年来,校方因担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而采取消极应对措施,诸如“体育课不开体操、运动会取消长跑、课外活动减少负荷”等报道屡见不鲜。校方因噎废食的做法显然不是司法系统和社会各界所期望的结果。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专家访谈法和逻辑分析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收录的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民事判决文书为分析对象,呈现当前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责任承担现状,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根据法院认定的校方责任范围提供相应对策,以期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治理、防范提供参考。研究结果显示: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关系理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是教育法律关系,而非监护关系和合同关系。当前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校方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和40条,承担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和违约责任。校方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应排除无过错的监护责任的适用。通过分析样本案例可知,校方是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校方赔偿(补偿)数额占原告因伤所致损失的比重过高,学校负担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旧法而不适用新法、冲突的新旧法同时适用等不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案件。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中,存在过错推定原则滥用的现象,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刻意加重学校负担。另外还存在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立法上认定校方过错的法定注意义务不明确,司法上法官在合法与合理的冲突中陷入了两难权衡。通过分析学校与政府(国家)的关系可知,公立中小学对政府(国家)有很强的依附性,一般都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系统的一部分,独立性有限,仅仅学校作为体育伤害事故担责主体不合理,政府(国家)作为公立中小学的出资人、举办者、管理人,应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承担其责任。学校在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审查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依据客观标准说为主,校方是否有过错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相当”注意义务,已尽相当注意义务,校方将不担责,未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王超[2](2020)在《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法律责任研究 ——以义务教育学校为视角》文中认为当前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园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导致校方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之间的矛盾也不断增加。未成年人的心智身体机能不成熟,需要特别的照顾和保护。根据最大限度和最大程度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校园伤害发生后,往往校方会被判定承担较多责任。学校为了尽量减少校园伤害事故发生,会故意减少一些有风险的课程和活动。在这情况下,学生伤害事故确实会减少,除了书本知识,学生的其他素质能力也跟着下降。教育要全面发展,学校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活动似乎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笔者作为小学一线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常常也被这对矛盾所困扰,因此将以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出、分析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问题,目前学校方面的困境,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与经验,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进路。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引言部分先通过对校园伤害案件的裁判文书分析,再对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出当前学校普遍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存在被判定承担较重责任的问题;第二部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园伤害事故种类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国外对比研究,去发现美国和日本对学校注意义务的认定方法以及归责原则,并加以鉴;第四部分是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一些可行的策略,减少学校法律风险的建议,以期丰富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兰舒[3](2019)在《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来,学生在体育课中发生伤害事故导致学生受伤、残疾、甚至是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学生家长、监护人、学校、学生以及全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由于我国在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面也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处理制度和保障制度,因此,在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后家庭与学校的纠纷就会随之而来。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不仅仅影响到学生和学生家长,也影响学校体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体育教师为了避免学生的发生伤害事故,减少责任纠纷,在教学过程中降低体育课的运动负荷,确保学生安全。这样消极的应对伤害事故,缩减体育教学内容,从而导致体育课程内容过于单一,学生抵触参与体育活动,使学生得不到体育锻炼,最终影响未成年学生体育课基本内容的掌握和各种身体素质的提高。如何减少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纠纷,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成为我国正在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专家访谈和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文件、条例、规定,听取各方面专家建议,对初级中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对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分类和特征、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和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实践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对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研究,为减少日后体育教学过程中伤害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一份力量。通过对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研究所得结论如下:1、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收集2010年至2018年发生的案例共88起,根据受伤程度分类,主要以轻伤事故和轻微伤事故为主;根据受伤性质分类,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以擦伤和扭伤为主;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主要发生时段是体育课的基本部分。2、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在司法审判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3、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分为:学校责任(包括学校全部责任和学校部分责任)、学生责任、家庭责任、第三人责任和意外责任五个部分。
何初华[4](2019)在《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性侵现象触目惊心,而其民事追责却正遭遇重重困境,受害人获得的民事赔偿严重不足,身心伤痛难以愈合,状况堪忧。其根本原因是相关的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法律规制不合理甚至相互矛盾以及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试图对未成年人校园性侵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地研究,以期破解以上难题。本文主要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述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法律责任认定之困境。主要体现在:其一,性侵行为举证困难,从而导致性侵行为难以认定。其二,性侵行为的损害后果认定困难,从而导致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大小难以判断。其三,学校过错及其程度认定困难,从而导致学校责任的有无及大小难以认定。其四,学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受害人获得的民事赔偿严重不足。其五,众多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不明,导致相互之间责任关系划分困难。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追责困境之原因。主要体现在:其一,归责原则不合理,相互矛盾冲突。“区分原则”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学校的过错进行举证,也会导致同一年级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相应的补充责任”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对校园性侵学校过错负举证责任,与“区分原则”相互矛盾。另外,学校的补充责任在程序上及实体上应该如何分配,界限不明。其二,学校责任性质存在分歧,导致各责任主体责任关系不清。学校除了承担侵权责任之外,是否承担合同或监护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很混乱。其三,性侵的法律内涵与形式无明确界定,导致行为的性侵性质及损害后果难以判定。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之认定。其一,指出未成年人校园性侵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性。普通过错责任原则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地位显然不对等,难以完成。并且,无论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普通过错责任原则,至少都要求未成年学生对性侵行为负举证责任,这对未成年人来说几乎是无法逾越的举证障碍。所以本文得出举证责任应倒置的结论。其二,对性侵的法律内涵与形式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性侵损害后果的判定方法。构成性侵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该行为必须违背了他人的意愿,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应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性侵损害后果可以从三大方面进行判断:首先要科学界定和区分性侵形式。其次要合理判定精神损害程度。再次要客观判定身体器质性损伤程度。其三,分析了未成年人性承诺的效力,并得出未成年人性承诺不阻却违法的结论。首先,未成年人无法辨识性侵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性行为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其所造成的伤害是多重的且难以预测其发展程度,风险极大。其次,未成年人的性承诺有违监护人意思。性侵行为不具备任何正当性基础,在任何情形下均构成违法。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校园性侵各责任主体责任关系之划分。其一,论述了学校法律责任的性质。首先,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因为监护权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属性,不能通过合同转移。且监护权的内容不仅仅只有人身监护,还包括财产监管以及民事行为代理,学校无力全部承担。其次,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承担委托监护责任。因为:监护职责的委托行使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并不以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为前提;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人客观上的确无法行使监护职责;学校之权责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其二,论述了学校与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首先是论述了侵权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提出了学校性安全注意义务的“合格教师”标准;提出了学校性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教育,应当建立性安全保护机制,其中应包括预防机制、应对机制、救助机制等;提出了学校性安全注意义务的限度。其次是论述了合同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与侵权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无区别。最后是论述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其三,论述了未成年人校园性侵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关系的划分。本处试图区分不同的性侵行为主体,以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为主线,从而厘清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首先是论述了未成年学生之间性侵时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处主要是分别论述了如何在合同法及侵权法意义上划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其次是论述了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处主要论述了教师是否构成在职务行为之中进行性侵的判断方法。再次是论述了校外第三人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处主要论述了学校补充责任在程序上及实体上应该如何分配。其四,论述了未成年人校园性侵之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追究策略,并指出应确立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王芳[5](2019)在《体育课伤害纠纷中的公平责任适用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在频发的校园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伤害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在处理体育课伤害纠纷方面的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给纠纷处理带来了难度。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原则产生较早,但国内相关方面的研究却起步较晚,且关注的重点主要在公平责任的概念、性质等方面,侧重于定性研究,对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却研究地较少。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考察公平责任在体育课伤害纠纷中的司法适用状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进行实证分析,以体育课伤害纠纷中适用公平责任的裁判文书为样本,考察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现状,揭示公平责任适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第二,全面梳理公平责任在我国体育课伤害纠纷中适用的相关理论成果,考察司法院适用公平责任的不同立场,探讨其中的争议与分歧。第三,针对体育课伤害纠纷中适用公平责任存在的理论分歧和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立场的差异,讨论分歧和差异背后的原因。研究发现:体育课伤害纠纷中适用公平责任问题颇多,学校承担的责任过重;且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学校是否承担公平责任均莫衷一是。因此,体育课伤害纠纷中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多元化的校园体育伤害救济模式势的构建势在必行。
李翘楚[6](2019)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且呈现出事故原因复杂化、校园风险多样化的趋势和特点,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因此也逐渐引起了公众关注。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特点偏向于贪玩好动,加之受教育体系限制,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因而成为了学生伤害事故的高发年龄群体,随之而来在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也频起纠纷。当前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学校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何种原则与认定标准司法者和立法者在某些情形中持不同的价值观点,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导致司法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本文即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大数据整理统计与详析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于学校责任认定所存在的问题,并从父爱主义和有限理性的法理角度分析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最后通过国内外制度对比分析的方式找寻完善我国责任认定的路径,力图化解学生与学校之间在民事责任认定问题上的纠纷,为推动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也为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做一点微薄贡献。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征进行阐述的理论基础上对事故进行类型化的研究。本文以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作为划分标准进行清晰的分类,这也成为后文内容中案件数据梳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制度理论基础和历史溯源的理论分析。归责原则以及过错认定的标准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及其限度认定的基础,因此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主要包括归责原则与过错认定标准在学理和司法上的适用情况,重点在于了解其渊源,探究当前该理论基础形成的原因。第三部分,以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分界点,笔者采用司法案例大数据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全国近两年(2017年、2018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按照事故原因对案例进行分类归纳和数据整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问题,探索整个司法过程的变化发展趋向,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以及“父爱主义”与“有限理性”两种解释路径分析这种现实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阐述这种深层原因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导向乃至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影响。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以美国和日本作为比较研究对象,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在法律规制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差异化分析,寻找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为未来完善我国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制度提供借鉴意义。第五部分,针对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结合其原因并针对我国的社会、法治现实现状,对现行立法、司法规制以及相关制度提供立法、司法的完善思路和优化风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议。
刘巍[7](2018)在《无行为能力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8条适用之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的学生由于年龄较小,对安全的判断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较弱,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较易发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无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由原先的过错责任原则转变成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法律制度的改变、立法时对实际情况复杂性的估计不足,以及审判人员对立法“精神”的不同理解,致使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疑难问题。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在法律制度改变的的背景下,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无行为能力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值得进一步探讨。本研究开始时间早于《民法总则》的出台和施行时间,在搜集案例时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研究对象为十周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学生。本研究通过统计和分析搜集到的57例典型的无行为能力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发现目前无行为能力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本研究发现,无行为能力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侵权责任法》对无行为能力学生致害的责任未作规定;《侵权责任法》关于教育机构未尽职责的认定缺乏标准;《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过错程度及其原因力大小未作区分;根据受害学生行为能力适用归责原则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审判实践中错误适用公平原则等归责原则;审判实践中认定无行为能力学生的过错不妥。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对无行为能力学生致害的法律责任分担做明确规定;对学校、教育机构未尽职责的情形做具体规定;规定学校、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应当考虑其过失程度及致害的原因力大小;审判实践中应正确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正确适用涉及无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胡欣敏[8](2017)在《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频有发生,此行为的出现不仅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体育教学;同时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为了能够有效合法地处理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维护学生与中小学双方的利益,对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问题的处理划分进行法律方面的专业探讨成为本研究的关键。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学生伤害事故相关领域的研究已经在我国掀起了热潮,但在对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处理问题上,尤其是责任的划分问题,似乎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大多数学者在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上认识不够透彻,是非不定,这样就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上,没有一个真正落实的办法去解决,虽然很多学者提出了原则方针,但还是不够全面。关键没有相关的行动来反馈给社会,所以问题就越来越严峻。本文采用文献资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从学校在法律上的地位关系、学生所处在法律上的地位关系、以及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划分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以及损失救济责任的划分等争论的焦点问题出发,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汲取法律界的理论基础,重点对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引入损失救济赔偿,最终对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提出司法实践的反思与建议。因此,对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的研究,不仅十分重要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通过相关的理论知识以及文献研究发现,未成年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原因有学校方面原因、教师方面原因、学生方面原因和其他原因四种。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它所涉及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责任的认定问题,其二是赔偿问题。研究认为:(1)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学生承担的是法定的教育监管职责,而非法定监护单位。对于中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既有学校方面责任,也有本人的责任,还涵盖了家庭方面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和意外责任。(2)针对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为标准进行责任划分,本研究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学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学校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得出在司法审判中坚持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原则,适用公平责任为辅的原则。(3)体育伤害事故在本质上是一种损害,应当建立多种救济体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妥善处理的关键在于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和体育保险法制建设,走赔偿社会化的道路。
乔京帅[9](2017)在《义务教育视角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国家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义务教育是强制的、基础的教育。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是满足人性的需要,是满足公民在社会竞争的需要,是满足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体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学校体育的开展过程中,学校体育风险伤害事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由于立法的滞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无论在理论或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这样导致学校在出现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后常常不知所措。以目前的现状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已经成为阻碍义务教育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从法学、教育学和学校体育学的角度对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解决学校体育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使义务教育学校体育顺利开展,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本文除前言与结语外,还包括下述3大部分:第一部分:采用案例和理论相结合的方式,对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司法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当前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从分析中指出司法现状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即义务教育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通过侵权法和义务教育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视角证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一步突出“义务教育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第二部分:通过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责任理论和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国家责任理论这两个角度,论证国家在义务教育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再通过对学生、学校、国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阐述了国家承担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补偿责任,即学校体育固有风险造成的伤害责任,而并不应该承担学校、教师、学生因过错原因造成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第三部分:通过对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根据本文论证内容——国家承担义务教育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这一观点。提出健全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保障体系;健全学校体育风险转移机制,扩大事故救济渠道的建议。促使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以期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后宏伟[10](2016)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中的“私了”博弈分析》文中认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是各学校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此类纠纷处理的博弈中,多以"私了"的方式予以解决。家属和学校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会采取各种策略,遵循互惠原则来谋求本方利益最大化。明确学校对学生意外事故承担责任的条件,了解"私了"中各方博弈的策略,对维护学生及其家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二、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校方民事责任研究 ——基于63份民事判决文书的统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频发 |
1.1.2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影响大 |
1.1.3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2.2.1 关于学校伤害事故的研究 |
2.2.2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研究 |
2.2.3 关于国内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
2.3 国外研究现状 |
2.4 国内外研究评析 |
2.5 本论文研究思路 |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研究法 |
3.2.2 案例分析法 |
3.2.3 专家访谈法 |
3.2.4 逻辑分析法 |
4 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校方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
4.1.1 学校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 |
4.1.2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
4.1.3 学校承担责任之归责原则 |
4.2 校方承担责任情况分类 |
4.2.1 校方承担全责 |
4.2.2 校方不承担责任 |
4.2.3 校方承担部分责任 |
4.3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适用错误 |
4.3.2 滥用过错推定 |
4.3.3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 |
4.3.4 深层原因分析 |
4.4 校方责任的合理界定 |
4.4.1 明确政府(国家)的责任主体地位 |
4.4.2 依法合理认定校方的责任 |
4.5 合理责任范围下校方权益维护的对策 |
4.5.1 学校体育日常管理注意义务与对策 |
4.5.2 体育教学与训练注意义务与对策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A: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目录 |
(2)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法律责任研究 ——以义务教育学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校园伤害事故与学校责任概述 |
1.1 校园伤害事故概述 |
1.1.1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
1.1.2 实践课上的伤害事故 |
1.1.3 课间休息发生的伤害事故 |
1.1.4 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 |
1.1.5 因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问题造成的伤害 |
1.2 校园伤害原因分析 |
1.2.1 师生压力过大 |
1.2.2 学校和学生缺乏预防意识 |
1.2.3 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佳 |
1.3 学校责任概述 |
1.4 学校责任的具体内涵 |
1.5 学校的教育责任 |
1.6 学校的管理责任 |
第二章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以及归责原则 |
2.1 由校内人员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 |
2.1.1 侵权行为 |
2.1.2 损害的事实 |
2.1.3 致害行为与受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2.1.4 学校有过错存在 |
2.2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
2.2.1. 受到校内人员伤害的归责原则 |
2.2.2 校外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原则 |
第三章 校园伤害事故的域外比较研究 |
3.1 美国关于校方过失责任的认定 |
3.2 日本学校事故中安全注意义务的过失认定 |
3.2.1 预见危险的义务 |
3.2.2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确定 |
3.3 影响安全注意义务的因素 |
3.3.1 受害者的年龄和判断能力 |
3.3.2. 学校事故发生与注意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3.4 域外责任确定原则 |
3.4.1. 大陆法系的归责原则 |
3.4.2 英美法系的归责原则 |
3.5 比较研究的启示 |
第四章 校园伤害事故的困局与原因分析 |
4.1 学校责任被加重 |
4.2 公平原则的适用是模糊的 |
4.3 学校和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不明确 |
4.4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解决进路 |
5.1 合理判定学校责任建议 |
5.2 引入第三方调查处置机制 |
5.3 减少学校事故法律风险 |
5.4 依法处置校闹 |
5.5 明确教师惩戒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学校体育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需要 |
1.1.2 学校体育课是全民健身运动有效开展的重要途径 |
1.1.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影响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际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相关概念界定 |
1.5.1 学生伤害事故 |
1.5.2 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 |
1.5.3 法律责任 |
1.5.4 体育课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结 |
第二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案例分析法 |
2.2.3 专家访谈法 |
2.2.4 逻辑分析法 |
第三章 结果与分析 |
3.1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种类及特征 |
3.1.1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种类 |
3.1.2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特征 |
3.2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分析 |
3.2.1 我国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 |
3.2.2 我国司法实践中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方式的评析 |
3.2.3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方式的评析 |
3.3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分析 |
3.3.1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分析 |
3.3.2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学生责任分析 |
3.3.3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家庭责任分析 |
3.3.4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第三人责任分析 |
3.3.5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意外责任分析 |
第四章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4)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责任认定之困境 |
第一节 性侵行为人民事责任认定之困难 |
一、性侵行为举证困难 |
二、性侵行为损害后果认定困难 |
第二节 学校民事责任认定之困难 |
一、学校过错及其程度认定困难 |
二、学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分歧 |
三、学校与其他民事责任主体责任关系划分困难 |
第二章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追责困境之主要原因 |
第一节 校园人身伤害之归责原则相互矛盾 |
一、“区分原则”之内在矛盾 |
二、“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内在矛盾 |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之矛盾 |
第二节 学校法律责任性质存在分歧 |
第三节 性侵的法律内涵与形式无明确界定 |
第三章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之认定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之举证 |
一、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二、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的举证责任应倒置 |
第二节 性侵行为及其损害后果之判定 |
一、性侵的法律内涵 |
二、性侵损害后果的判定 |
第三节 未成年人性承诺不阻却违法 |
一、未成年人无法辨识性侵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
二、未成年人的性承诺有违监护人意思 |
第四章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责任关系之划分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学校法律责任之性质 |
一、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 |
二、学校承担委托监护责任 |
第二节 学校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 |
一、侵权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 |
二、合同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 |
三、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 |
第三节 各民事责任主体责任关系之划分 |
一、未成年学生之间性侵时民事责任的划分 |
二、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民事责任的划分 |
三、校外第三人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民事责任的划分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之精神损害赔偿 |
一、未成年人校园性侵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追究 |
二、应确立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体育课伤害纠纷中的公平责任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二、公平责任的立法现状 |
(一) 我国公平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 公平责任在域外的立法概况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关于体育课伤害纠纷中公平责任适用的理论研究 |
(二) 国外体育课伤害纠纷中归责原则适用的研究概况 |
四、研究对象和样本选取 |
(一) 研究对象 |
(二) 样本选取方案 |
第二章 公平责任在我国体育课伤害纠纷中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一、公平责任适用状况的总体描述 |
(一) 案件数量 |
(二) 案件类型 |
(三) 运动类型 |
(四) 伤残等级 |
(五) 年龄分布 |
二、法院援引的法条与裁判理由 |
(一) 法条援引法条的种类 |
(二) 裁判理由 |
三、法院的裁判尺度 |
(一) 损失分担范围的界定 |
(二) 损失分担的比例 |
第三章 我国体育课伤害纠纷适用公平责任的争议 |
一、实践中的争议 |
(一) 法院肯定的立场 |
(二) 法院否定的立场 |
二、理论上的分歧 |
(一) 肯定的观点 |
(二) 否定的观点 |
第四章 体育课伤害纠纷中公平责任适用分歧的原因探析 |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不明确 |
(一)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各种学说 |
(二)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界定 |
二、公平责任条款立法规定上的不足 |
(一) 法律规范重叠 |
(二) 适用条件模糊 |
(三) 考量因素不明确 |
三、体育课伤害纠纷的特殊性 |
(一) 学校性质的特殊性 |
(二) 学校体育课的特殊性 |
第五章 结语 |
一、体育课伤害纠纷中不应适用公平责任 |
二、体育课伤害纠纷归责原则的选择 |
(一) 过错责任原则 |
(二)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选题的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3 本文研究的方法 |
0.4 本文的研究逻辑与内容构架 |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
1.1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
1.1.1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 |
1.1.2 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
1.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划分 |
2.我国现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理论基础和历史溯源 |
2.1 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
2.1.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2.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2.1.3 特殊法定侵权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1.4 公平责任原则 |
2.2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认定标准 |
2.2.1 过错认定标准主观说 |
2.2.2 过错认定标准客观说 |
2.2.3 我国过错认定标准适用 |
3.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之实证考究——司法适用之嬗变 |
3.1 司法实践之现状考察:基于402 份判决 |
3.2 司法实践之嬗变 |
3.2.1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配置倾斜化 |
3.2.2 否定自我选择效力 |
3.2.3 对过错认定之主观倾向性 |
3.2.4 公平原则的非合理化适用 |
3.3 司法实践困境之成因分析 |
3.3.1 法律父爱主义下的立法偏差 |
3.3.2 有限理性下的司法倾斜 |
3.4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认定之趋势分析 |
4.国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的比较分析 |
4.1 美国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分析 |
4.1.1 立法层面归责原则与责任规制 |
4.1.2 司法层面义务界定与风险分配 |
4.2 日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分析 |
4.2.1 立法层面体系构建与归责原则 |
4.2.2 司法层面义务界定与责任分配 |
4.3 小结 |
5.现行法律及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 |
5.1 学生伤害事故中完善责任认定的立法规制 |
5.1.1 明确立法目的,完善专项立法 |
5.1.2 科学立法模式,整合法律法规 |
5.2 学生伤害事故中完善责任认定的司法规制 |
5.2.1 实现责任认定机制的独立化、专业化 |
5.2.2 加强判例审判指导,正确定位学生行为能力 |
5.3 学生伤害事故中完善责任认定的制度规制 |
5.3.1 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学校保险制度 |
5.3.2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划分制度等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7)无行为能力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8条适用之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无行为能力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 |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适用 |
(二)地方性法规 |
(三)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影响 |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 |
三、《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的影响 |
第三章 无行为能力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现状 |
一、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一)依据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二)认定学校有过错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二、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一)学校、致害学生监护人分担责任 |
(二)学校、受害学生监护人分担责任 |
(三)学校、致害学生、受害学生监护人分担责任 |
三、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受害学生、致害学生监护人分担责任 |
(二)致害学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四章 无行为能力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及其适用的问题 |
一、《侵权责任法》对无行为能力学生致害的责任未作规定 |
二、《侵权责任法》对于学校未尽职责的认定缺乏标准 |
三、《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未作区分 |
四、根据受害学生行为能力适用归责原则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
五、审判实践中错误适用公平原则等归责原则 |
六、审判实践中认定无行为能力学生的过错不妥 |
第五章 无行为能力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及其适用的完善 |
一、对无行为能力学生致害的法律责任分担做明确规定 |
二、对学校、教育机构未尽职责的情形做具体规定 |
三、规定学校承担责任应当考虑其过失程度及致害的原因力大小 |
四、审判实践中应正确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
五、正确适用涉及无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备受社会关注 |
1.1.2 我国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模糊 |
1.1.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司法实践不统一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科学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概念研究现状 |
2.2 我国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致因研究现状 |
2.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类型研究现状 |
2.4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研究现状 |
2.5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举证责任研究现状 |
2.6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损失救济责任研究现状 |
2.7 对研究现状的评述 |
3 研究设计 |
3.1 研究对象 |
3.2 核心概念界定 |
3.3 研究方法 |
3.3.1 文献资料法 |
3.3.2 专家访谈法 |
3.3.3 案例分析法 |
3.4 技术路线图 |
4 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
4.1.1 学校在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地位 |
4.1.2 学生在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地位 |
4.1.3 学校与学生在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关系 |
4.2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研究 |
4.2.1 我国法律对人身侵权法律责任划分的规定 |
4.2.2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原则 |
4.2.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司法实践与反思 |
4.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举证责任划分研究 |
4.3.1 我国法律对人身侵权举证责任划分的规定 |
4.3.2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举证责任划分原则 |
4.3.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举证责任划分的司法实践与反思 |
4.4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损失救济责任划分研究 |
4.4.1 我国法律对人身侵权的损失救济责任划分研究 |
4.4.2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损失救济责任划分原则 |
4.4.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损失救济责任划分的司法实践与反思 |
5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提纲 |
附录: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案例汇总表 |
硕士研究生期间所发表成果 |
(9)义务教育视角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国家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选题理由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
1.3.2 国内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家责任研究 |
1.3.3 义务教育的国家责任研究 |
1.4 研究对象和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司法现状 |
2.1 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述 |
2.1.1 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
2.2 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
2.2.1 归责原则概述 |
2.2.2 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 |
第3章 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国家责任的理论探析 |
3.1 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实现理论的国家责任 |
3.1.1 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是儿童、少年的基本权利 |
3.1.2 学校体育是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途径 |
3.1.3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的组成部分 |
3.1.4 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体育承担责任 |
3.2 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国家责任 |
3.2.1 利益获得和成本分担理论 |
3.2.2 国家是义务教育的利益主体 |
3.2.3 国家也应当是义务教育学校体育的利益主体 |
3.2.4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属于学校体育活动成本 |
3.2.5 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学校体育成本的责任 |
3.3 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关系理论的国家责任 |
3.3.1 学校和国家的关系 |
3.3.2 学校和学生的关系 |
3.3.3 国家和学生的关系 |
第4章 结论和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4.2.1 国家应健全义务教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保障体系 |
4.2.2 国家应健全学校体育风险转移机制,扩大救济渠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中的“私了”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生意外事故纠纷 “私了”案例 |
(一)案例1:曹某自杀案 |
(二)案例2:王某校园猝死案 |
(三)案例3:杨某酒后交通肇事案 |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 |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 |
(三)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 |
(四)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
(五)学校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
三、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私了”中的博弈策略 |
(一)“私了”博弈中的学校策略选择 |
(二)“私了”博弈中家属的策略选择 |
四、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校方民事责任研究 ——基于63份民事判决文书的统计分析[D]. 陈春阳. 河南科技学院, 2020(12)
- [2]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法律责任研究 ——以义务教育学校为视角[D]. 王超.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3]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研究[D]. 兰舒. 延边大学, 2019(01)
- [4]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 何初华. 东南大学, 2019(05)
- [5]体育课伤害纠纷中的公平责任适用研究[D]. 王芳. 苏州大学, 2019(04)
- [6]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 李翘楚.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无行为能力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8条适用之考察[D]. 刘巍.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8]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析[D]. 胡欣敏. 江西师范大学, 2017(11)
- [9]义务教育视角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国家责任研究[D]. 乔京帅.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3)
- [10]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中的“私了”博弈分析[J]. 后宏伟. 现代教育科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