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伤害赔偿案件中医药费用的法医学审定(论文文献综述)
彭梦源[1](2021)在《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质量要求提高。新冠疫情爆发后我国是全球唯一经济实现正增长的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下各行业发展欣欣向荣,其中美容行业特别是医疗美容行业获得了大众的青睐。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企查查”记录的2019年成立的医疗美容相关企业达到了59175家,2020年成立了105007家,2020年较2019年增长了77.5%,目前全国在业或存续的医疗美容相关企业达23.67万家。我国的医疗美容市场当前潜在需求大,预期对产品和服务有极大需求,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该行业的市场规模会持续快速增长。但市场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滋生了一些医疗美容行业的乱象,其中虚假广告宣传、消费者受假冒伪劣产品侵害、许多人“美容”不成却惨遭“毁容”的新闻屡见不鲜。也有明星想悄然变美却被医疗美容机构私自当做成功案例大肆宣传,个人隐私权遭受侵犯后通过起诉医疗美容机构维权进而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案例数不胜数,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医疗美容行业在创造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由于我国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类案件中医疗美容服务的性质、法律适用、损害赔偿问题在学界存在不少分歧,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也存在着认定差异,同案不同判、案同法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现象的出现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也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产生损害。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九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致使对方严重精神损害,受害方有权利要求损害一方支付违约以及精神损害的双重赔偿。此外《民法典》指出对于病人的个人信息,医疗机构承担保密的责任,任何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人员无权利向外暴露病人隐私信息。《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美容损害赔偿案件的救济提供了较之以前更宽阔的维权路径,也有利于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文章结构分为四个部分来开展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首先本文第一部分将详细描述医疗美容的相关概念,阐述了医疗美容与疾病诊疗和整形外科的不同,医疗美容行为具有自主选择性、消费性、风险性、多学科结合性的特点。列举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类型,提出医疗美容损害行为既可以造成违约损害,也可产生侵权损害,综合来看就是一个损害行为能产生两种不同属性的影响。第二部分将引入具体案例,结合《民法典》分析医疗美容损害的请求权,救济路径等,提出在司法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美容损害救济主要存在两种即违约或侵权责任救济路径,若权益受损的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救济路径,则最终的损害赔偿会弱于侵权责任救济。医疗美容损害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很少有对受害人心理、精神上是否遭受伤害的判断。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民事救济规则不完善,损害责任认定标准没有考虑医疗美容服务的特殊性,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院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可能会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最终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不能平等的维护美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形象。第三部分介绍域外的医疗美容损害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简要总结了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民事救济路径,然后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笔者思考的观点。最后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所体现出的问题,结合医疗美容损害的特点,提出三点完善建议。第一是完善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建议设立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是推行医疗美容强制保险,可以集中社会力量保障受害者权益。第三是独立构建医疗美容损害责任鉴定体系,可在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上进行完善,制定医疗美容损害独立的伤残认定标准等。希望本论文的研究结论能够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医疗美容损害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也期望保护医疗美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更好地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良性发展。
卢建珍[2](2021)在《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在临床诊断中X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等影像学检查方法得已广泛应用,影像学检查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法医学鉴定提供多种高效、准确的技术方法。其检查资料具有信息化程度高、易实现资料的永久存储、鉴定结果客观真实以及部分影像征象可重复再现等的特性,成为临床医学和法医学鉴定不可或缺的客观依据。但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由于法医工作者对于X线检查、CT、MRI等影像学检查方法系统性知识储备不足,人体结构系统的正常影像和异常影像表现掌握程度较低,对于法医临床鉴定中人体结构常见损伤后的临床影像学演变过程和损伤特征的准确区分和鉴别存在困难,难以正确选择与损伤部位以及损伤特征相匹配的恰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体位等多方面原因,而在法医活体损伤鉴定意见中,影像学检查的结果对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性起决定作用,上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作出。基于此,笔者主要在法医临床鉴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颅脑、胸部和脊柱三大人体的医学影像学解剖结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内的具体发展情况,分析X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三种影像学检查技术方法的研究进展和具体的临床应用情况,医学影像学诊断与法医影像认定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现状等。通过收集相关学者对于不同影像学在颅脑、胸部、脊柱三大人体系统的法医临床鉴定常见损伤中的应用分析数据,结合三大人体系统常见的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典型案例,探讨X射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三种影像学检查技术方法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具体应用。在颅脑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X线检查可以清晰查看颅骨概貌,可以明确观察骨折线的形态位置,但不利于观察颅脑损伤内部的具体损伤细节特征,只能作为颅脑损伤后的辅助检查手段;CT可以突出显示脑挫伤及其周围病变,且对于隐匿性骨折和颅脑出血等三维CT检测价值更高;MRI可以准确检测颅内出血病变发展情况。在胸部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X线侧位片可以清楚地观察胸部损伤的具体位置以及正位胸片难以观察到的疾病,能够清晰显示肺、胸骨以及肋骨等的特征效果,在气胸检查方法中常作为必选的方法,但因胸部结构复杂,器官较多,极易出现伪影以及误判现象;三维CT扫描有助于从多个体位观察肋骨的骨折情况,且对于微小损伤的探测检出率要优于X线检查;MRI检查有助于明确胸部隐匿性损伤和积液情况。在脊柱损伤法医临床鉴定,首先应用X线平片进行损伤检查,可以清楚地观察椎体的形态改变、移位情况以及弯曲程度等影像特征,CT检查和MRI检查可以明确辨别椎体的骨折时期,有助于发现隐匿性椎体骨折以及损伤周围的软组织挫伤或者骨挫伤等情况。通过分析不同影像学检查技术在颅脑、胸部以及脊柱三大系统中的具体应用,不同系统的法医临床鉴定要点,以及法医临床中常见的损伤案例进行分析之后发现:在法医临床鉴定常见损伤的应用中,X线检查因价格实惠,辐射量较低,功效性相对较高,是损伤后首先选择的影像学检查方法,但极易出现伪影、漏诊现象。对于难以明确的损伤特征需要联合CT检查进行确证;CT检查的准确率、灵敏度、分辨率等较X线检查更加优越,且遗漏诊断和错误诊断的出现率较低,是损伤后应用比较普遍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尤其是三维CT重建技术可以通过对人体损伤部位的不同方位进行扫描后有助于直观立体的诊断如肋骨骨折、隐匿性骨折等骨折类型,但辐射剂量较高,不适合短时间内连续性的复查,且对于微小病灶的识别远不及MRI检查;MRI检查价格较高,但不存在辐射,检查时不会对身体形成伤害,在各类损伤中需要视情况而选择,对于常见临床损伤周围的软组织挫伤等隐匿性损伤的细节性特征的诊断价值较高,在一些微小病变以及受伤机制比较复杂的损伤类型中,应用较为广泛。虽然三种影像学检查各有优势,但在实际临床诊断和法医临床鉴定中,X线、CT、MRI三种影像学检查方法在疾病诊断时仍需要联合应用检查且对比效果更佳,相互映证,更有助于损伤的准确诊断、伤者的积极治疗以及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医学临床上,影像学检查主要用于病灶的检查和诊断治疗,而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影像学检查不仅需要检查疾病的具体位置、损伤程度等,还需明确疾病的具体发展演变的过程,对于准确做出鉴定意见至关重要。所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必须要明确不同类型的损伤在应用影像学检查技术时不同类型影像学检查技术具体的检查体位和检查方法的选择,不同的影像学检查体位可以清楚明晰地观察疾病的具体所在位置以及从不同检查角度观察损伤的不同程度变化。综合以上论述,总结概括三种影像学检查方法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不同损伤部位的不同损伤类型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分析并根据三大人体系统自身的解剖结构特异性以及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鉴定要点,针对不同损伤应用不同类型的影像学检查时具体检查体位的选择等提出相关的方法建议。为法医工作者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对于不同部位的不同损伤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的审查和运用以及根据不同损伤类型如何准确选择合适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和检查体位提供理论参考,为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医临床鉴定人员自身的学习提供便利选择,以期能够积极的为司法鉴定的完善管理和促进司法体制的公正客观提供现实意义。
陆婷[3](2020)在《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际保险行业领域,医师责任保险是较为普遍、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之一。而目前国内的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理论与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从法学的角度,丰富该领域的研究,促进医师责任保险发展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工作。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第一,从概念上定义,医师责任保险属于为专业人员提供的职业责任保险;第二,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医师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第三,理论与实务界对医疗责任保险种类之间的划分尚未统一,本文提出将医疗责任保险划分为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二者统称为医疗责任保险,二者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上存在一些差异;第四,医师责任保险是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推行医师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医方经济压力、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督促医师规范行医等价值与作用;第五,分析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困难,医师责任保险存在一些问题。第二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我国法律制度中未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而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有其重要意义;第二,医师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过窄。医疗损害不同于医疗事故,但目前多数保险人将责任范围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第三,保险合同条款中,多数保险人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甚至纳入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第四,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统一名称后,医疗鉴定仍延续“二元化”制度,而鉴定机构之间适用的鉴定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鉴定内容中未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易违背责任分担原则;第五,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行自愿性保险模式使医师责任保险发展受困,因此分析强制性保险模式与自愿性保险模式的利弊,为选择实施模式提供依据。第三部分,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应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相关机制,从法律层面、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机制中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第二,建议将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使责任保险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契合;第三,建议在赔偿条款中列入精神损害赔偿,且为防止责任保险危机、便于保险人理赔金额的预测,应当设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第四,在鉴定机构中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并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第五,在我国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应当对风险较高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医师实行强制性保险,对其他医师实行自愿性保险模式。
尹丽湘[4](2020)在《论侵害特殊体质者的赔偿责任承担》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九世纪伊始,“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为减免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事由”就是损害赔偿法律上较负争议的问题,域外法对该问题的探讨从未间断,法学家们各抒己见,始终未能找到统一的答案。我国自最高院发布24号指导案例以来,学者们对该问题的探讨仿佛迈入白热化阶段,“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成为了一个热点性问题。侵权责任法是关于如何合理分配损害的法律,其目标在于协调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紧张关系。为了实现这一功能,各国普遍以因果关系为手段限制损害赔偿范围,防止责任的无限延伸。但从因果关系角度处理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容易进入过度保护受害人或加害人的极端,无论域外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坚持的“蛋壳脑袋”规则,还是我国一度盛行的“原因力理论”都有其缺陷,无法作为处理该问题的指导性规则。通过研究,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的核心就是特殊体质对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加害人能否以受害人的脆弱性进行抗辩,从而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其本质是异常损失的分担问题。除去导言、结论,本文将分为三章。第一章分为两节,对特殊体质案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第一节提出了侵权法上的特殊体质问题指受害人弱于所属群体的特殊体质与加害行为相互结合造成异常损害时,损害如何分担的问题。第二节则对侵权法上特殊体质案件的基本样态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分为两节,提出因果关系理论的单一价值取向无法解决特殊体质问题,其实质是异常损害如何分担的问题。第一节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法律因果关系的不同认定方法,阐明“蛋壳脑袋规则”与现有理论的矛盾,并介绍了我国司法裁判现状。第二节论证了法律因果关系仅是限制责任的名义上的工具,法律因果关系背后更为实质性的是价值判断和政策衡量。机械地适用“蛋壳脑袋”规则要求加害人在一切情况下都要承担无法按预见的异常损害,无法平衡权益保护和行动自由,实现分配正义。第三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双方分担特殊体质造成的异常损失应考量的价值因素。第二节分析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道德正当性。第三节则回归到不同的案件类型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在故意侵权或重大过失侵权案件中,应当坚持完全赔偿原则。而在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案件中,若受害人没有尽到适当自我保护义务,得以根据过失相抵的一般原则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范围。在轻微过失引发异常大的损害,要求受害人承担完全赔偿原则会造成个案不公时,可根据公平酌减制度适当减轻加害人责任。一般生活行为或风险案件的受害人不应将其风险转嫁给加害人。假设因果关系案件则是纯碎的损失评价问题,“假设原因”仅影响到赔偿额的计算。
李超[5](2020)在《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宋朝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医药的法律与制度获得了全面发展。立法规制之下,形成了涵盖医者、医院与药品管理领域的完整制度。病者有其医,医者有其责,制药有其规。良性的医药秩序,是确保两宋时期三百余年间,医患关系总体平稳的重要原因。总体上讲,区别于以往以专题或个案的研究方法,全文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了宋代通过立法手段,全面架构起医药管理秩序。医者、病者、医院、药商、药局等这些主体在宋代医药法律体系中遵循着各自的规范,有序运行。文章改变以往单纯从社会史、医药史的路径去解读宋代医药问题的研究方法,而是另辟蹊径从法经济学角度去观察、分析宋代的医药法律体系的积极效益与有限性价值。宋代通过法律构建了官府医者自中央到地方的准入体系,设置了对官府医者的遴选、考核、职责等具体制度。对官府医者而言,宋政府体制内的法律管控是官府医者行医合法性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其身份、地位的确认。宋政府通过法律建立了对编外医者的管控,强调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确立了宋代对执行公务职吏的“参公式”管理范式。宋政府通过法律设置了民间草泽医者、女性医者、僧道医者执医的合法性,并确认了国家对医术卓越者的赏识和任用,从而对民间向医风气的形成起到导向性的作用。法律管控下的宋代医者,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形成了宋代相对平稳的医疗秩序。在宋代法律的引导下,民间渐渐形成了民风向医的风气,民众逐渐形成了对医者的信赖,促进了宋代独特的医患关系的形成。但是,在这种法律体制管控之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官府医者的公益属性、市场属性被淡化,甚至抹杀;医而入仕的法律政策,的确起到了引导社会向医的主流风气,但不可避免的成为一些士人投机钻营的契机;法律政策的不稳定,不连贯性,导致巫医坑害民众性命、钱财的事例不可能穷尽。宋代设置了自上而下的医疗机构体系,既有医疗管理机构,又有医学教育机构;既有综合性医院,亦有专科性医院;既有宫廷医院,亦有普通平民医院;既有地方医院,亦有军队专科医院;此外,更是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官办药局。在宋代医疗体系的建构中,体现出政府的官方主导格局。在国家“信用背书”的前提下,宋代的医疗体系初步具有了实现“效率医疗”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宋代的医药机构在制度落实中,的确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因制度缺乏整体性、延续性的必要设计,影响了医药机构发展的规模性、整体性格局。宋代对药材市场进行管控,从对药材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把关,进而对药材税收进行调控,干预药材的对外贸易,打击假伪药材的泛滥。在确立国家对药材市场的主导管理的同时,客观上的确对药品质量的整体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宋代药业法律制度在落实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以至于宋代药材走私现象、药材作伪现象并未禁绝。整体上看,在医药法律的调整下,宋代的医疗领域表现出崇尚医学、责任政府、社会福利以及政府理性等特点。宋代的医药在获得国家高度认可的同时,亦获得了医药法律的有利支撑,从而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格局。
李宗明[6](2020)在《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医疗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医疗服务市场化效率大大提升,而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各种“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繁上演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医患关系的密切关注和深刻反思。2009年实行新医改以后,医患关系虽然有所缓解,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的状况并没改善,依然存在医患矛盾。我国当前多元复杂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各地政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和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非常棘手的社会难题,阻碍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基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继续研究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以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利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主体在医患关系制度模式选择中的行为特征和制度困境,从而提出破解制度困境的对策建议,最终目标是完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本文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形成的特殊的契约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医患双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关系,以及在一定制度约束和社会道德约束下保持的一种医患风险分担关系;医患关系模式是指政府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过程中的制度安排,用以规范医患双方医疗服务行为的一套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管理制度统一由中央政府制定安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公益性减弱,虽然提升了医疗服务效率,但医疗资源配置却不公平,导致医患矛盾频发,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安全隐患。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中,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应承担相应的制度责任、法律责任、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建国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形成三类医患关系模式:(1)计划经济时期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我国医疗卫生制度单一,医患关系制度安排稳定,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全民医疗保障水平低下,医患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冲突,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稳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效率,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资金浪费严重,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提上了日程。(2)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随着医疗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医疗服务效率提升,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渐突显,导致医患之间利益冲突加剧。中央政府在2009年又启动了新一轮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3)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政府加大了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在注重医疗服务效率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增加公立医院公益性,试图改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形成了如浙江宁波的“宁波解法”、福建三明的“三医联动”以及广东省第三方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联合机制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医患矛盾有所缓和,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提升。当前,在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过程中,存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地方政府、医疗群体、患者群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等制度困境。针对以上困境,制定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的优化路径:一是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二是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三是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四是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本研究的创新之处:(1)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本文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丰富了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2)理论运用具有创新性。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历史演进,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演进的困境及其原因,深化了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研究,丰富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对经济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通过对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其理论分析可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其政策建议可为政府制定和谐医患关系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石国景[7](2019)在《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文中指出目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或司法鉴定是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解决医疗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医医疗讼案的鉴定应当交由中医还是西医或法医来做,是民国时期就开始争论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关于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尚无全面、深入的系统研究,本文选择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已收集到的文献资料,梳理出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机构变迁的基本脉络,尝试对民国中医药诉讼案例进行整理和归纳,找出该时期案件的基本特征,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具体案例展开详尽的个案分析,较全面的展示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制度化历程,以期为当今建立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供借鉴。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通过中国知网、万方、VIP中文科技、社会期刊等数据库收集近10年对民国时期中医药纠纷研究文献。同时为获得更多一手资料,以“中医鉴定”、“医事纠纷”、“庸医杀人”等为关键词,检索《申报数据库》以及上海图书馆开发的《全国报刊索引》中的《民国时期期刊全文数据库》。通过学校图书馆及参考文献指引,收集参考书籍8本。利用统计学对材料进行归纳整理,运用整体与个案研究方法对35例中医案例以及1例中央国医馆鉴定案进行分析。结果通过对民国时期相关文献的梳理得出: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由最初的中医人被动参与中医药讼案纠纷鉴定,到为争取同行鉴定,身体力行,组建中医常设鉴定组织,制定章程,寻求社会各界认同,并积极探索中医药讼案鉴定的难点问题。结论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制度的建立,改善了当时中医医疗服务环境,维护了医患共同利益。从制度层面限定委托主体,避免了病家恶意鉴定。对当今依法建立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贯彻实施中医药法、组建中医鉴定专家库、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等方面提供借鉴。
刘莎[8](2019)在《关于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建设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疫苗事件时有发生:从2010年的江苏、山西疫苗事件、2013年的深圳康泰疫苗事件、2016年的山东疫苗事件到2018年的吉林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着手从立法层面研究解决。鉴此,本文从两个角度提出疫苗事件法律救济的办法,以期对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系统评述。分析美、日、英、瑞、中国台湾地区的救济立法,以保护疫苗事件受害者及推动疫苗产业协调发展视角,对基金制度与保险制度相关问题进行通盘思考,提出两种构建和完善疫苗事件救济制度的系统建议,并基于我国最新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着重研究保险制度建设相关事宜。本文除引言外,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为三章和结语,提炼内容如下:第一章:疫苗与疫苗事件的内涵界定及法律救济现状。对全文研究的疫苗事件范围予以界定,揭示了疫苗事件法律责任,在辨析与此问题相关的基础含义后,对以吉林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典型代表的众多疫苗事件进行探讨,介绍了疫苗接种的法律行为及疫苗事件的法律责任,提出面对疫苗事件引发的大规模侵权亟需建构疫苗事件救济制度。第二章:疫苗事件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考察全球代表性国家和地区不同形式的疫苗事件救济制度,对美、日、英、瑞和中国台湾地区救济制度比较与分析,提炼出疫苗事件的救济制度有三种:侵权诉讼、基金制度以及保险制度。对于侵权诉讼,我国现有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及完整体系,但此种方法在应对大规模的侵权时显得费时耗力,且疫苗事件的特殊性意味着受害者举证困难,所以侵权诉讼极少能使疫苗事件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为此,亟需引入新的法律救济制度以与现有法律体系融合,虽然到底是引入基金还是保险有着一番争论,但立足于国情与法律导向,保险制度——并且是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适合当下的社会运作体系。第三章: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的建构。首先界定疫苗强制保险的范畴,阐述疫苗强制保险的理论支撑——平衡视域下疫苗事件法律救济的价值实现与整合。辨析平衡的法学意蕴,阐述平衡视角下疫苗事件法律救济价值实现与整合,以期明确完善疫苗法律建设的原理,用平衡理论指导实践立法,提出平衡与秩序、平衡与公平的实质在于利益平衡,即受害者利益与疫苗企业利益的平衡、受害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其次,研究构建对策,建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对强制责任保险的救济范围、救济内容、费率厘定、责任限额、免责条款及救济程序进行明确。最后对疫苗事件强制保险制度推行的难点进行前瞻性探讨——包括因果关系的认定、补偿标准及补偿的及时性,并对其相关事宜提出建议。形成的结论如下:(1)疫苗是预防医学领域的杰作,但是预防接种并非有利无害,接种不合格的、变质的疫苗或未规范接种给接种者带来伤害。一旦出现重大的疫苗事件,给接种对象带来直接危害或潜在危害,若无法及时、有效地补偿救济受害者,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完善疫苗事件救济制度建设于情于理、于维护公众利益、于降低社会影响都存有重大意义,但对于某些疾病如狂犬病是否可以从源头思考,像消灭天花病毒一样消灭狂犬病,这在某种程度上比事后救济更为有效。(2)完善疫苗事件救济制度建设是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在国外,有关疫苗伤害救济制度是基于已发生的严重后果及公众强烈要求而建立,其制度的完善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我国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并不是个例,从2004年至今一共发生九起,疫苗事件屡禁不止、频发不断,有关疫苗的法律在实践探索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对司法监督及法律惩治有较大完善,但对疫苗受害者的相关救济补偿还未能详细阐明,对强制保险如何施行也未作相关说明。(3)国外对申请救济的民众多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度,且均需达到两个条件:1)损害达一定程度;2)证实损害与疫苗接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救济制度模式却各不相同,可分为三种类型:1)行政救济制度(国家直接补偿);2)救济基金制度;3)责任保险制度。申请救济程序相应有所区别。(4)平衡视角下疫苗事件的法律救济应基于秩序与公平这两条法的价值,其利益平衡的实质对法的价值实现与整合具有重要意义。平衡理论的思维方式主张兼顾、权衡与妥协,其在法律实践中转化为兼顾协调、法益权衡、妥协让步,在疫苗事件法律救济过程中应注重平衡理论的实践指导作用。(5)立足于我国国情及疫苗接种特点,作为公众疫苗事件侵权诉讼赔偿的补充救济方式,现阶段应建构合理有序、公正有效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尤为针对救济范围、救济内容、费率厘定、责任限额、免责条款以及合理可行的救济程序,以达到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初衷。例如,可由疫苗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独自赔付或者在投保后由保险公司与责任企业共同赔付,赔付标准宜遵循平衡思想,平衡相关方利益,既维护秩序又保障公平。(6)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保证其基本法律环境,攻克其难点问题,结合专家及公众意见,平衡保险公司、疫苗生产厂及公众三者的关系。
阎婷[9](2019)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今社会,对于不断加剧的医疗纠纷,无论政府还是医界虽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均未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恶性伤医案件一次又一次地触痛人们的神经,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回首历史,分析医患纠纷的发展情况,以寻找解决现今的医疗纠纷的锁钥。纵观中国古代,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甚少医疗纠纷。至民国时期,在大规模复制西方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情况下,政府在立法、司法上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医生从业资格及行医行为的举措,同时在实践中,无论中西医均出现了医疗纠纷大量涌现的情况。在此期间,中医不仅要面临时代的剧烈变迁,还要面临西学东渐带来的西医对中医的强烈挤压,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比起前辈,民国中医界面对的环境要复杂得多,不得不在痛苦与纠结中抗争。因此,民国中医医疗纠纷呈现出与古代医疗纠纷以及西医医疗纠纷不同的特点,相应地,民国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有其独到之处。本文旨在研究民国中医医疗纠纷,以期对现今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文章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资料来源包括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上海《申报》、《中国近代中医药期刊汇编》(共5辑,包括12万页资料)、“晚清期刊、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相关论文、着作等。本文包括导言,一至四章以及结语。在搜集大量史料、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考察了中医医疗纠纷发生的历史,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探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法制背景与社会文化背景,根据案例等梳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并结合明清医疗纠纷及西医医疗纠纷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本文导言部分以研究的缘起为始,定义了医疗纠纷的概念。在文献综述部分,列举了古代、近代以及现代有关中国古代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从民国时期的研究及现代的研究两方面梳理了对民国时期医事立法及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本文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研究的角度以及史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对上述研究情况进行了评议,上述研究存在研究制度史较多以及对中医医疗纠纷进行专门研究不足等情况。第一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首先以案例的形式列举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包括业务过失,非法行医,虚假广告,名誉权纠纷,诊金纠纷,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诬告陷害,欺诈,共8类。文章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将本文涉及的从1911年至1948年发生的64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汇总为表格,对案件的争议缘由、处理方式及结果做了简要说明,并对是否进行鉴定、鉴定者以及是否反诉、是否有律师参与案件等情况做了标注。表格中的内容显示,业务过失以及非法行医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缘由。第二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既包括当时的法制背景,也包括民国时期动荡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民国时期,政府仿照西制建立现代卫生管理体制,加强了对中医药的立法及行政管理。然而由于民国时期的卫生行政体制基本是模仿西制的,所以整个民国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真正地设置专门的中医管理机构。虽然1937在卫生署下设置了中医委员会,但实际上有职无权,形同虚设。即使如此,对于中医医疗纠纷的行政管理也并非由完全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因为专门的卫生行政机关地位变化频繁,独立的卫生行政机关与警察机关时分时合,形成了民国时期警察机关大量介入中医医疗纠纷的独特景象。民国时期颁布了大量涉及中医的卫生行政管理的法规,虽然这些法规良莠不齐,但总体而言对建立合格的中医队伍、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具有积极意义。在民国之前,我国几无对中医资质的管理规定,民国政府将中医的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总体而言,对中医登记资质的要求比较宽松。中医行医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中医药法律,也要遵守其他法律,否则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司法制度方面,民国时期各项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大方便了医疗纠纷的双方进行诉讼,这也是较之以前民国时期医疗讼案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同时,医界对于国家的司法制度并非无动于衷,而是在尊重国家司法制度的前提下,对于涉及医权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也为在医疗纠纷中保障医权做了不懈努力。在文化背景方面,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医开始了政治边缘化,这些原本应该受人尊敬的人,生存状态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医界的境遇与当时的大环境息息相关,战乱的影响、混乱的治安、萧条的经济、西医的打压以及政府的压制,都严重恶化了中医的生存空间。对于各方面的压力,中医界并非坐以待毙,而是采取了种种自救措施。第三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是多方参与的结果,除了当事人之外,国家权力、医学团体、医界同行、律师、媒体、患方的亲朋好友甚至社会人士都可能对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医方主要为医生个体,未见以中医院为当事人的医疗纠纷。患方虽然来自于各个阶层,但是有着共同的特点——对医生缺乏信任、告医踊跃。对于这样的患者,中医们也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预防纠纷,亦会采取呼吁保障医权、求助法律、聘请律师等手段以保障自身权利。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等,即使卫生行政机关独立于警务系统后,两者在管辖权上仍有交集,两者联合办案的记录并不鲜见。由于民国的保甲制度的存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也会出现保甲人员的身影。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医界团体是一股重要的力量。中医团体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保障会员权益、为医疗案件提供医学依据、为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等作用。当然,众多中医团体之间也存在问题,最突出的是党争严重,甚至影响到了案件鉴定的公平性。在其他方面,由于律师具备法律知识,记者易于控制舆论,律师与媒体在医疗案件的解决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另外,中医同道以及案外民众等也可能以检举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等的身份影响纠纷的解决。在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方面,最为剧烈的方式即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国时期中医医疗讼案呈现如下几个特点:自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反诉的情况较多,少见民事诉讼(多为刑事诉讼,且多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医方败诉情况较少,涉讼患方阶层广泛,争议内容涉及产科及儿科的情况较多。相较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中医医疗纠纷的处理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更胜一筹。除此之外,我国民间向来有调解息讼的传统,这一传统沿至民国时期仍在发挥作用,只是途径有所改变。民国时期的调解与和解,既有自行和解、社会调解、中医团体调解等民间行为,也有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的诉前调解与诉讼中的和解等官方行为。鉴定也是许多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中医的特殊性,其鉴定方式、鉴定机构与西医不同,呈现出其特有的鉴定风格。记录完整的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例并不多见,本文选取两例记录比较详尽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为了解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微观、直接的视角。第四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无论是与明清相比还是与民国时期的西医医疗纠纷相较,都有其鲜明的特点。纵向上看来,中国的医患关系越往古代似乎越和谐,至明清时期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疗纠纷逐渐增多。与明清相比,中医医疗纠纷在民国时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多、医疗纠纷种类多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丰富。这些转变发生的原因包括:患方对医生的态度发生转变、熟人社会的转变、法制的进步、媒体及医学团体等的兴起等几方面。横向上看,民国时期的中医医疗纠纷与西医医疗纠纷亦相差巨大,差异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体现为诊疗场所不同、患者地位不同、观念差异等方面的医学模式的差异,其次是中西医与传统社会关系不同,作为舶来品的西医面临着解决水土不服、融入中国传统社会的困境。再次,中西医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不同,同源于西方文化的西医,与西方法律有着天然的亲近感,而中医却在鉴定和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民国时期,尽管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对于医患双方而言有着颇多的无奈与不公,但随着法制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发展出了既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也力求适应现代法律制度的多种解决路径。对后世而言,民国时期的中医界及法律界一步步探索着发展之路,为后世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经验。
张盼[10](2019)在《司法视域下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实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医美双方关系日益紧张,纠纷处理不善引发的暴力伤医、闹医事件频频发生。司法诉讼是解决医疗美容损害纠纷途径中最理性和最有保障力的途径。然而我国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司法处理中存在诸多困境,裁判者难以界定医疗美容损害内涵。在2017年12月《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后,仍未改变求美者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选择困难的局面。在审理程序中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专业化缺失、精神损害赔偿缺乏量化的标准。基于我国出现的医疗美容损害司法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首先要明确医疗美容损害的内涵,分清医疗美容损害与生活美容损害、医疗损害之间的差异。其次,通过对违约、侵权损害两种案由之诉的利弊阐述,为求美者提供案由选择的方向。再次,建构我国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专业化,可效仿2016年成立的医疗美容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专家学者团队,培养和建立医疗美容鉴定专家队伍;在鉴定主体资格上进行细化;鉴定标准具体化、统一化,如在瘢痕鉴定方面,不单以创口面积大小、深浅作为主要判定依据,还要考虑是否影响容貌美观程度而定;在鉴定责任机制上,确立医疗美容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过失故意做出不真实、不准确鉴定结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最后,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于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赔偿中主体特异性、精神损害后果认定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缺失等因素,将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诊断、医疗美容损害与精神损伤的因果关系和医疗美容精神损害程度纳入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内,并结合国外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现状以及我国各地区人民收支水平差异等因素,得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该法院所在地的精神损害最高限额×医疗美容精神损害等级系数。
二、试论伤害赔偿案件中医药费用的法医学审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伤害赔偿案件中医药费用的法医学审定(论文提纲范文)
(1)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动态 |
四、内容结构 |
一、医疗美容损害概述 |
(一)医疗美容的概念 |
1.医疗美容的定义 |
2.医疗美容的特点 |
(1)自主选择性 |
(2)风险性 |
(3)消费性 |
(4)多学科结合性 |
3.医疗美容的性质 |
(二)医疗美容损害的概念 |
1.医疗美容损害的定义 |
2.医疗美容损害的责任类型及责任构成要件 |
二、我国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司法现状 |
(一)案例导入 |
1.案情介绍 |
2.案例分析 |
(二)医疗美容损害学理分析 |
1.医疗美容损害法律关系的构成 |
2.医疗美容损害中民事责任的竞合 |
3.医疗美容损害请求权 |
(1)请求权基础 |
(2)请求权类型 |
4.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适用 |
5.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救济 |
(1)违约责任的救济 |
(2)侵权责任的救济 |
(三)司法实务领域医疗美容损害处置存在的问题 |
1.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2.诉讼周期长,受损害者维权成本高 |
3.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体系有待构建 |
三、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规定 |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四、完善医疗美容损害案件处置的建议 |
(一)完善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规定 |
(二)推行医疗美容强制保险 |
(三)构建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法律基础 |
二、影像学检查的研究进展与临床应用 |
三、法医临床鉴定的现状与常见问题 |
第一章 影像学检查与法医临床鉴定的相关性 |
第一节 医学影像诊断与法医学影像认定的关联 |
一、医学影像诊断概述 |
二、法医学影像认定概述 |
三、临床医学诊断与法医学影像认定的关联 |
第二节 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现状 |
第二章 影像学检查在颅脑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
第一节 颅脑的解剖基础 |
一、颅脑的解剖结构 |
二、正常颅脑影像解剖 |
第二节 颅脑损伤的影像学检查 |
一、头皮损伤 |
二、颅骨骨折 |
三、脑挫裂伤 |
四、弥漫性轴索损伤 |
第三节 颅脑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 |
一、颅脑损伤的概念及性质 |
二、颅脑损伤的常见类型 |
三、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
一、颅脑解剖结构的特异性 |
二、选择合适影像学检查方法 |
三、提升检查人员专业素养 |
第三章 影像学检查在胸部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
第一节 胸部的解剖基础 |
一、胸部的解剖结构 |
二、正常肋骨影像解剖 |
三、非正常肋骨影像解剖 |
第二节 胸部损伤的影像学检查 |
一、肋骨骨折 |
二、气胸与液气胸 |
三、肺挫伤 |
四、肺撕裂伤与肺气肿 |
第三节 胸部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 |
一、胸部损伤的概念及性质 |
二、胸部损伤的常见类型 |
三、胸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
一、胸部解剖结构的特异性 |
二、选择合适影像学检查方法 |
三、提升检查人员专业素养 |
第四章 影像学检查在脊柱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
第一节 脊柱的解剖基础 |
一、脊柱的解剖结构 |
二、正常脊柱影像解剖 |
第二节 脊柱损伤的影像学检查 |
一、脊椎损伤 |
二、寰枢关节损伤 |
三、外伤性椎间盘损伤 |
第三节 脊柱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 |
一、脊柱损伤的概念及性质 |
二、脊柱损伤的常见类型 |
三、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
一、脊柱解剖结构的特异性 |
二、选择合适影像学检查方法 |
三、提升检查人员专业素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 |
1.1 医师责任保险的概念 |
1.2 医师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 |
1.3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辨析 |
1.3.1 医疗责任保险的种类 |
1.3.2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差异 |
1.4 医师责任保险的价值与作用 |
1.4.1 适应医疗体制改革,减轻医方经济压力 |
1.4.2 督促医师规范行医,优化执业队伍 |
1.4.3 缓解医患矛盾,减少争议纠纷 |
1.5 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未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1 缺乏抗辩义务使医方困于纠纷之苦 |
2.1.2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3 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意义 |
2.2 医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过窄 |
2.2.1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概念辨析 |
2.2.2 目前医师保险责任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 |
2.3 赔偿范围未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
2.3.1 现行法律中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
2.3.2 将精神损害赔偿除外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
2.4 医疗鉴定制度尚未统一 |
2.4.1 医疗鉴定制度仍是二元化模式 |
2.4.2 鉴定内容未划分医师责任与医疗机构责任 |
2.5 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 |
2.5.1 现行模式下保险发展受困 |
2.5.2 保险实施模式分析 |
第三章 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 |
3.1 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3.1.1 域外保险人抗辩义务借鉴 |
3.1.2 建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相关机制 |
3.2 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至医疗损害 |
3.2.1 域外保险责任范围借鉴 |
3.2.2 建议将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 |
3.3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 |
3.3.1 赔偿条款中应列入精神损害赔偿 |
3.3.2 设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 |
3.4 建立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1 鉴定机构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2 在鉴定中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 |
3.5 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3.5.1 域外保险实施模式借鉴 |
3.5.2 建议我国采取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侵害特殊体质者的赔偿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侵权法上的特殊体质案件 |
第一节 特殊体质的基本认知 |
一、特殊体质的内涵与外延 |
二、特殊体质类型 |
第二节 侵权法上的特殊体质案件辨析 |
一、侵权法上的特殊体质案件样态 |
二、侵权法上特殊体质案件类型的实质 |
第二章 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影响 |
第一节 特殊体质侵权案件责任构成的比较 |
一、英美法上的“蛋壳脑袋”规则及其例外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路径 |
三、我国司法裁判中的受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解决 |
第二节 对特殊体质侵权责任构成的反思 |
一、因果关系角度的困境 |
二、特殊体质侵权问题的本质 |
第三章 受害人特殊体质对赔偿范围的制约 |
第一节 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的价值衡量 |
一、价值衡量的必要性及其位阶 |
二、利益保护顺序:优待人身权益 |
三、经济性分析 |
四、道德正当性考察 |
第二节 不同类型案件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加害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的情形 |
二、一般过失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 |
三、受害人自负损害案件的赔偿范围 |
四、假设因果关系案件的赔偿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目标、方法和内容 |
四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宋代的官府医者 |
第一节 翰林医官院医官 |
一、翰林医官院医官的遴选 |
二、翰林医官院医官的职责与考核 |
三、翰林医官院医官的编制与员额 |
四、翰林医官的迁转 |
第二节 宋代的太医局医官 |
一、太医局教师及医官的遴选 |
二、太医局医官的基本教学职责 |
第三节 宋代的尚药局医官 |
一、尚药局医官的遴选 |
二、尚药局医官的迁转 |
第四节 宋代的御药院医官 |
一、御药院医官的员额编制 |
二、御药院医官的医药职责与法律责任 |
三、御药院医官的迁转 |
第五节 宋代地方医官 |
一、宋代地方医官的员额设置与配套制度 |
二、宋代地方医官的遴选 |
三、宋代地方医官注重实效的考核 |
第六节 宋代的军医 |
一、宋代专职军医类型 |
二、宋代军队临时辅助医员的基本类型 |
三、小结 |
第七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对医官管理的效益分析 |
一 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二 从立法时机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三 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结语 |
第二章 宋代处于特殊地位的医者 |
第一节 执行公职的编外医者 |
一、宋代法医 |
二、宋代为病囚治病的医人 |
第二节 宋代儒医 |
一、宋代儒医现象释源 |
二、宋代发展儒医的法理基础 |
三、宋代对儒医的选任 |
四、法律对宋代儒医的影响 |
第三章 宋代民间医者 |
第一节 宋代民间草泽医 |
一、宋代民间草泽医的出众医技 |
二、宋代对草泽医的擢拔 |
三、小结 |
第二节 宋代僧道医 |
一、宋代的僧医 |
二、宋代道医的治疗特色与医疗对象 |
三、宋政府对僧医、道医的擢拔与奖励 |
小结 |
第三节 宋代的女性医者 |
一、宋代女性医者的分流 |
二、宋代女性医者的价值在司法领域获得肯定 |
三、法律制度下宋代女性医者的生存空间 |
第四节 宋代的巫医 |
一、宋代巫医释源 |
二、宋代法律猛烈打击下的巫医 |
三、宋代法律夹缝中生存的巫医 |
四、宋代法律治理巫医的实际效果 |
第五节 宋代法律对民间医者管控效益的实现途径 |
一、强调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 |
二、汲取法律的动态效益 |
第四章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与宋代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研究 |
一、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现象概述 |
二、宋代法律促使医者“被信仰”合法化 |
三、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宋代的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一、宋代医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宋代医者群体的特点 |
三、宋代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 |
四、法律调整下的宋代医患关系的现代价值 |
第五章 宋代医药机构研究 |
第一节 宋代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 |
一、礼部祠部司和太常寺医案的医疗行政管理职能 |
二、翰林医官院的医事管理职能 |
第二节 宋代的医药教学机构 |
一、太医署的设置及职能 |
二、太医局的沿革及基本格局 |
三、太医学的设置及基本制度模式 |
第三节 宋代的医院体系 |
一、综合性门诊医院的体系格局 |
二、宫廷医院的体系设置 |
三、贫民日常住院、养护机构的基本特色 |
四、地方性兽医专科医院的设立与发展 |
五、军队医院设立的基本格局情况概述 |
六、行业性医院——病囚院的基本制度分析 |
第四节 宋代医药机构体系的整体特点分析 |
一、宋代医院惠及整个社会,官方主导地位加强 |
二、宋代医院数量增多,出现了医院的职能区分且管理规范 |
三、宋代贫民医院兼具医疗与济贫的功能 |
四、宋代医学教育引导宋代社会的向医之风 |
五、宋代医院职能重叠 |
六、宋代医院建设缺乏延续性 |
七、宋代一些医院表现出强烈的非专业色彩 |
第五节 宋代官药局运转制度有限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宋代官药局的诞生背景 |
二、官药局的法律成本分析 |
第六章 宋代对药业的法律管控 |
第一节 宋代药业发展的基本格局 |
一、宋代药业情况概述 |
二、宋代药材的供给来源 |
三、宋代药材的用途 |
第二节 宋代对药材市场的法律管控 |
一、宋代药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二、宋代药材的税收法律制度 |
三、宋代药材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四、宋代疫病时期对药材的法律管控 |
五、宋代国内药业的广告和商标制度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假药治理的法律效益分析 |
一、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行为激励效益 |
二、注重利用法律对药材全流程监控,动态化监管 |
三、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威慑功能 |
四、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产权效益 |
五、注重对官办药局制度化监控 |
小结 |
结语 |
一、展现出国家的“尚医”特征 |
二、展现出国家的“责任”特征 |
三、展现出国家的“福利”特征 |
四、展现出国家的“理性”特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6)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国内背景 |
(二)国际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对象 |
二、总体框架 |
三、重点难点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一)比较综合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归纳分析法 |
(四)博弈分析法 |
(五)调查访谈法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研究概述 |
第一节 国外文献研究概述 |
一、医患关系模式相关理论研究 |
(一)帕森斯的“病人角色”理论 |
(二)萨斯—霍伦德的医患三模式 |
(三)弗莱德森的医患冲突理论 |
二、国外典型的医患关系模式 |
(一)美国“患者权利保护人”制度模式 |
(二)英国三级投诉和全科医疗制度模式 |
(三)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 |
(四)日本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机制模式 |
第二节 国内文献研究概述 |
一、医患关系模式研究领域广泛 |
二、医患关系模式理论视角多样 |
(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三)基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朋友式医患关系模式 |
(四)基于家长主义和尊重自主的医患协商模式 |
第三节 文献评述与问题的提出 |
一、文献评述与小结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三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医患关系相关概念界定 |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
(一)社会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二)伦理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三)法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四)经济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五)医患关系的实质 |
二、医疗纠纷的概念 |
三、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概念 |
(二)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 |
(二)制度变迁的供给需求理论 |
(三)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理论 |
(四)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 |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有限理性”假设 |
(三)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一)博弈论的概念与分类 |
(二)博弈论的表示法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政府责任 |
第一节 社会管理中的政府职能 |
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二、政府在医疗服务市场的职能 |
(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基本特征 |
(二)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
(三)医疗服务市场的政府介入 |
第二节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中的政府责任 |
一、制度责任 |
二、法律责任 |
三、财政责任 |
四、监管责任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医患关系模式典型特征 |
(一)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医患关系制度稳定单一 |
(二)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
三、计划经济后期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第二节 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一、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形成原因 |
(一)推行医疗市场化改革,加速医患矛盾升级 |
(二)医疗服务体制商业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 |
(三)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医患关系矛盾冲突 |
三、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第三节 新医改以来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一、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新医改试点医患关系模式典型案例 |
(一)浙江省宁波市医疗纠纷“宁波解法” |
(二)福建省三明市医疗改革“三医联动” |
(三)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结合机制 |
三、新医改以来医患关系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矛盾有增无减 |
(二)医患关系呈现多元化,医患利益冲突复杂 |
(三)医患关系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医患关系改善甚微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当前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困境 |
第一节 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 |
一、中央与地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
二、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中的道德风险 |
(一)制度制定的道德风险 |
(二)制度执行的道德风险 |
第二节 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主体 |
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构建 |
(二)三方利益主体的演化博弈行为分析 |
(三)三方利益主体演化博弈的结果分析 |
(四)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三方博弈决策行为 |
三、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囚徒”困境原因分析 |
(一)政府部门忽视创造医患合作收益 |
(二)医疗群体利用信息优势诱导需求 |
(三)患者群体期望收益难以实现 |
第三节 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一、医患关系制度处于无效率停滞的“锁定”状态 |
二、医疗制度供给主体的“利益粘滞”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构建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 |
一、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路径优化原则 |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
(二)坚持创新引领原则 |
(三)坚持政府权责统一原则 |
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实施统一制度安排 |
(一)实行强制性的医患关系制度变迁 |
(二)实施统一的医患关系制度安排 |
(三)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
三、克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重视制度创新与兼容 |
(一)加快医患关系制度创新,克服“路径依赖” |
(二)健立健全医疗法律法规,重视医患关系制度兼容 |
第二节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
一、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防范医患纠纷产生 |
(一)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日常管理工作 |
(二)重塑社会信任机制,弘扬医疗职业道德 |
(三)加强医学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患者转变就诊观念 |
二、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
(一)完善医患之间协商解决机制 |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
三、建立医疗纠纷补救机制,减少医疗事故损失 |
(一)推行社会医疗互助体系建设 |
(二)建立患者心理援助体系 |
第三节 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 |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案例 |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二)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三、加强人民调解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医疗纠纷有效处理 |
(一)设立医患纠纷合议庭 |
(二)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
(三)准确量刑公正司法 |
第四节 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
一、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一)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
(二)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典型案例 |
(一)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 |
(二)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三、加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一)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 |
(二)完善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第五节 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 |
一、加强医疗法律保障,约束规范医疗行为 |
(一)制定统一的《医疗执业法》 |
(二)平等公正司法,加强医疗群体的保护 |
(三)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
二、建立健全患者权利保护法律法规 |
(一)厘清患者权利法律法规 |
(二)制定《患者权利保护法》 |
(三)坚持患者生命健康权利至上原则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局限性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7)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民国时期中医讼案鉴定出现的背景 |
2.1 民国时期医疗纠纷多发 |
2.1.1 中医自身原因 |
2.1.2 患者维权意识加强 |
2.1.3 中西医界的派系斗争 |
2.2 民国时期司法检验制度的变革 |
3 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变迁 |
3.1 中医初涉鉴定 |
3.1.1 中医被动参与鉴定 |
3.1.2 中医争夺鉴定权 |
3.1.3 小结 |
3.2 中医讼案鉴定的制度化 |
3.2.1 常设组织的建立 |
3.2.2 章程的制定 |
3.2.3 制度建设的社会效应 |
4 民国时期中医鉴定案例研究 |
4.1 民国中医案件特点分析-以35例中医讼案为例 |
4.1.1 时间和地域分布 |
4.1.2 案件类型及起诉案由分析 |
4.1.3 鉴定结果分析 |
4.1.4 案件结果分析 |
4.2 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鉴定案一例 |
4.2.1 中医学理分析 |
4.2.2 法理分析 |
5 总结 |
5.1 当时的意义 |
5.1.1 改善中医医疗环境,维护医患共同利益 |
5.1.2 限定委托鉴定主体,避免病家恶意鉴定 |
5.2 对当下启示 |
5.2.1 建立具有中医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 |
5.2.2 贯彻实施中医药法 |
5.2.3 组建中医鉴定专家库 |
5.2.4 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献综述 民国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二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三 在校期间参加学术会议 |
附录四 上海市国医分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 |
附录五 本文所分析的35例医讼案件表格 |
附录六 近代中医药讼案鉴定史料选辑 |
(8)关于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建设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角度和方法 |
一、研究角度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疫苗与疫苗事件的内涵界定及法律救济现状 |
第一节 疫苗与疫苗事件的法理阐释 |
一、疫苗定义、特征与法律性质 |
二、疫苗事件的界定及法律归责 |
第二节 疫苗事件引发的大规模侵权 |
一、以长春长生为代表的众多疫苗事件及引发的探讨 |
二、疫苗事件引发的大规模侵权特征 |
三、疫苗接种引发的大规模侵权责任分析 |
第三节 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
一、疫苗事件有效法律救济制度的缺失 |
二、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的价值 |
第二章 疫苗事件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全球代表性疫苗事件救济制度 |
一、美国疫苗事件救济制度 |
二、日本疫苗事件救济制度 |
三、英国疫苗事件救济制度 |
四、瑞典疫苗事件救济制度 |
五、中国台湾地区疫苗事件救济制度 |
第二节 疫苗事件救济制度的分析与对比 |
第三节 代表性疫苗事件大规模侵权法律救济方式的选择 |
一、侵权诉讼制度 |
二、疫苗事件责任保险制度 |
三、疫苗事件救济基金制度 |
四、专项基金或责任保险的争论 |
第三章 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的建构 |
第一节 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建设的理论支撑 |
一、疫苗强制保险的范畴 |
二、疫苗强制保险的理论支撑 |
第二节 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的建构 |
一、疫苗事件侵权责任强制保险救济范围 |
二、疫苗事件侵权责任强制保险救济内容 |
三、疫苗事件侵权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厘定 |
四、疫苗事件强制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
五、疫苗事件强制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定 |
六、疫苗事件强制保险法律救济程序 |
第三节 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建设难点的探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分类 |
一、业务过失 |
二、非法行医 |
三、虚假广告 |
四、名誉权 |
五、诊金纠纷 |
六、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 |
七、诬告陷害 |
八、欺诈 |
第二节 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分析 |
一、本文涉及的案例汇总 |
二、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简要分析 |
第二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法制背景 |
一、民国时期中医药立法与行政管理 |
二、司法制度概况 |
第二节 社会文化背景 |
一、混乱的医界 |
二、动荡的时局与治安 |
三、中医存废的争论 |
四、无处不在的竞争者 |
五、政府的压制 |
六、中医的自救 |
第三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一节 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参与者 |
一、医方与患方 |
二、国家机关 |
三、中医团体 |
四、律师与媒体 |
五、其他人士 |
第二节 中医在纠纷过程中对自身权利的保障 |
一、保障医权 |
二、运用法律、聘请法律顾问及律师 |
第三节 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
一、进行诉讼 |
二、由行政机关处理 |
三、调解与和解 |
四、医疗损害鉴定 |
五、从两个案例看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四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 |
第一节 与明清民间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明清的民间医疗纠纷 |
二、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的转变 |
三、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转变的原因 |
第二节 与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的概况 |
二、民国时期中西医医疗纠纷的差异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司法视域下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实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前言 |
1.立题背景与立题依据 |
2.研究目的 |
3.研究内容 |
4.研究方法 |
4.1 案例分析法 |
4.2 比较分析法 |
4.3 统计方法 |
5.研究创新点 |
二 |
1.医疗美容损害的界定 |
1.1 医疗美容发展历程 |
1.2 医疗美容概念 |
1.3 医疗美容损害概念 |
1.4 医疗美容损害性质 |
2.医疗美容损害的实务分析 |
2.1 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案例 |
2.2 方法——统计分析法 |
2.3 结果与分析 |
3.我国医疗美容损害的司法困境 |
3.1 裁判者难以界清医疗美容损害内涵 |
3.2 起诉前难以抉择医疗美容损害案由 |
3.3 审理程序中缺失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专业化 |
3.4 判决时缺乏合理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标准 |
4.解决我国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措施 |
4.1 明确界定医疗美容损害的内涵 |
4.2 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起诉案由的抉择 |
4.3 建构我国医疗美容损害鉴定的专业化 |
4.4 明确我国医疗美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
参考文献 |
三、综述 |
1.国外医疗美容损害处理现状 |
2.国内医疗美容损害处理现状 |
2.1 医疗美容相关概念 |
2.2 国内医疗美容损害处理现状 |
3.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文章情况 |
五、致谢 |
四、试论伤害赔偿案件中医药费用的法医学审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彭梦源.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探究[D]. 卢建珍.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陆婷. 广西大学, 2020(07)
- [4]论侵害特殊体质者的赔偿责任承担[D]. 尹丽湘.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D]. 李超. 河北大学, 2020(03)
- [6]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D]. 李宗明. 深圳大学, 2020(11)
- [7]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D]. 石国景.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9(03)
- [8]关于疫苗事件法律救济制度建设的研究[D]. 刘莎. 武汉大学, 2019(06)
- [9]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D]. 阎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司法视域下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实务研究[D]. 张盼. 大连医科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