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盖违章建筑 租赁双方如何担责(论文文献综述)
吕子超[1](2021)在《高铁A站广场市政项目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市政建设的投入,以期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环境,提升人民生活幸福度。市政类建设项目多为民生工程,其建设的整个过程势必影响到城市形象及周边居民的生活,项目的社会效益通常高于经济效益。然而,当下许多市政类建设项目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管理人员素质不够、对风险防范不重视、机制制度建设不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常常会引发一些风险因素,影响项目建设的进程和质量,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本文选取高铁A站广场项目,这一近期较具普遍性和相似性的高铁功能区市政类建设项目作为案例,从管理学的视角对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内容进行研究。首先,借鉴国内外研究的成果,对市政类建设项目常规和自身特点进行分析;接着,结合案例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风险防范工作的现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核对表法、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等对案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多次识别;然后,以风险识别的结果为基础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针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相关风险因素发生可能性大小和风险损失度进行定量分析和估测;随后,构建简易的二维坐标模型带入数据进行计算和定性分析,从而得出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潜在风险因素的风险等级;最后,从项目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市政类建设项目的一些特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风险防范工作的优化思路和措施,给出结论建议。研究结果表明:高铁A站广场市政项目合同管理风险的主要类型包括指挥部人员素质、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使用等合同准备及签订阶段的各类风险;劳动争议纠纷、治安情况、资金风险等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类风险;监理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资金结算等合同验收阶段的各类风险;以及社会稳定情况、政策行政指令、突发公共事件等其他风险等。通过对各类风险进行测度,将其划分为重大、中度、一般共三级风险。随之,分析出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有缺陷、制度建设不健全、合同管理各阶段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等方面。进而提出了设置专门的合同风险防范部门、加强合同内控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全生命周期风险防范、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等风险防范措施。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帮助该项目指挥部管理人员尽快认清目前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优化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防范能力,从而良性助推项目顺利进行,最终实现项目建设与地方共赢的初衷和目标。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其他市政类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蒋兴波[2](2020)在《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像全国多数城市一样,四川省自贡市也一直饱受违法建设问题的困扰。时至今日,更是存量巨大、隐患较多,人民群众对此意见较大。城市违法建设不但侵占城市公共空间、破坏城市面貌与形象、扰乱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制约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繁荣,而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治理城市违法建设,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的现实需要。本文在分析违法建设研究背景、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运用公共治理、城市治理、博弈论等理论,通过对四川省自贡市违法建筑的治理现状和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剖析了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试图从疏堵结合、防治结合、多元参与的角度,探讨治理违法建筑的治理机制,提出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全程监管机制、多元参与机制的城市违法建设治理模式。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通过对违法建设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研究,介绍了开展违法建设治理研究的必要性、可行性,确定了本文的研究切入口和方向。第二章通过学习分析违法建设相关概念及公共治理、城市管理理论等公共管理相关理论,明确了本文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第三章介绍了四川省自贡市违法建设现状和违法建设治理的现状,明确了四川省自贡市违法建设的数量、类型、产生的原因以及违法建设治理的现行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四章对四川省自贡市近年来的5个涉及违法建设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为下文探究四川省自贡市违法建设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奠定基础。第五章在第四章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四川省自贡市在违法建设治理方面面临的问题,如违建推进难度大、政府部门协作不畅、治理力量单一等,并分析以上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疏堵结合、防治结合、多元参与的角度,提出了强化违法建设长效治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壮大全社会参与违法建设的力量等3个方面9条的建议。违法建筑是四川省自贡市城市化进程中必然的历史产物,成因复杂,形式多样,治理违法建筑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目前,四川省自贡市在治理违法建筑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从疏堵结合、防治结合、多元参与的角度开展违法建设治理问题,主张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民等主体采取合作、互动的方式,通过构建完善违法建设治理的长效机制和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治理机制,实现违法建设的长期有效治理,使城市建设和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有序化、良性化的道路。
蔡钰珏[3](2020)在《长汀店头街历史街区自我更新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中国逐步从增量规划转向存量规划,而存量实质是每个产权单元加总的集合。历史街区是存量中的代表类型,自我更新的需求不断上升。历史街区自我更新是在历史街区范围内,所有产权业主在规划蓝图的指引下,结合业主自身偏好,各自主动地对所属房产进行更新,并承担相应开支。然而,历史街区自我更新的过程中会面临更新前的启动困境、宏观群体上的共识困境和微观个体上的产权困境。因此本文以长汀店头街历史街区作为研究对象,对店头街自我更新历程进行梳理,对公房、私房两大类,公产单位房、公产租赁房、公产社团房、私转公产房、私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六小类产权类型代表个案进行研究,归纳总结每类产权的更新路径。提出公房更新要点是要将产权处置权通过产权整理,从消极部门转入积极部门,从分散部门转入集中部门。私房更新的要点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降低政府和业主双方的自我更新的交易成本。在对每类产权自我更新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分别提取店头街在应对自我更新三个困境方面的经验:通过成立主管机构、先行完善基础,试点示范,出台公开、公平的更新政策作为自我更新的执行基础,来诱发业主启动更新;通过奖补激励,社区规划师和更新清单制度,标准化运行的方式建立自我更新的运作机制,来凝聚群体业主间的共识;通过对建筑进行分类、确权、整合,作为自我更新的实施抓手,来整理产权问题。与此同时,文章还分别指出店头街应对困境的不足之处,并给出针对优化策略。
杨明伟[4](2020)在《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法律问题研究 ——以婚姻家庭现状分析为核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如何有效地解决关乎国计民生的“三农”问题,始终被党和国家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工作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登记问题的有效解决关乎农村居民切身利益保护和农村基层地区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为了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出台法规意见以保证登记工作进行。全国多省区在2015年确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以来,陆续开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下房屋所有权进行房地一体登记工作,时至今日已经逐见成绩,但同时在调研中发现其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一般问题就集中体现在确权、登记和发证三个环节中,诸如确权中的“一户多宅”、“三超问题”、小产房问题造成的登记客体不明确、不合法的难题;登记中的“户”和“户主”认定问题、取得程序不合法等原因导致的权利主体认定困难;发证中普遍存在的工作进度不一、管理方式粗放和相邻权难以兼顾的问题,致使发证工作困难重重。然而,特殊问题主要是和婚姻家庭现状结合后,所体现在结婚、离婚和继承赠与时引发的登记问题。婚姻中因为涉及结婚新增人口宅基地权益的维护和离婚时夫妻财产中涉及宅基地的分割,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以家庭为单位的宅基地等家庭财产的分割自然会向家庭中的男性倾斜,农村妇女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如何做好宅基地登记,才能使农村离婚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然而,家庭继承和赠与中主要考虑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身份问题,一旦受赠人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是否还有权以农房的所有者而申请登记。上述问题阻碍了各地登记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不仅妨碍登记工作的快速有序地推进,不利于农村居民切身权益的保护,甚至演化为农村地区不安定的隐患;而且不利于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监管和入市流转交易,拖滞了城乡一体化的步伐,甚至加剧城乡贫富差距。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总结研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以期通过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平台、明确登记机关的权责、规范登记流程等方式以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实现农村宅基地的集约精细化管理。同时,结合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因地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情况区别对待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遵循依法自愿原则,多管齐下,适当灵活,实事求是,合理兼顾相邻权以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最后,一方面号召全国各级登记部门在确权登记中把保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列为重点推进项目,比如,入户调查时如实登记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保障农村妇女至少可以在娘家村或婆家村中的一个居住地进行登记,来规避“两头漏登”之尴尬局面的出现,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的宅基地权益不受损失。在确定宅基地权属时,要如实保护婚姻关系发生变动的农村妇女之宅基地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与事发地妇联机构的联系,协调配合,推进法律宣传,加大执行力度进而提高登记效率。同时,树立危机意识,强化对登记源头的预防管理,快速有效地化解事关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纠纷。坚决取缔与登记政策相悖或有歧视妇女条款的村规民约,助推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蜕变。而针对继承赠与后所体现出来的登记难题,则需要甄别继承人和受赠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而区别对待,如果属于本集体成员则能够顺利登记,否则只能通过金钱补偿等方式有序退出。这样既能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又不违反宅基地管理秩序,进而达到均衡双方利益的双赢局面,最终实现宅基地利益共享,有利于农村家庭和谐与农村地区长治久安。
李树静[5](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指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陈天翔[6](2019)在《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研究》文中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稳步提升,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存在着多种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影响城市的总体规划,对社会的公平公正产生不良影响,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瓯江市白鹿区,位于浙江省东南部,是瓯江市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是整个瓯江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样受到违章建筑的影响,破解违章建筑难题,形成长效有序的治理机制,对于打造可持续发展、精美首善之白鹿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基层治理的视角,从综合行政执法的角度,以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为研究对象,对白鹿区违章建筑的治理情况展开调研分析,剖析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查找违章建筑治理中存在的困境,运用善治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探讨违章建筑的治理对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本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国内外研究综述等,阐述了学界对违章建筑的研究情况,对比分析了国内外违章建筑治理策略。第二部分为违章建筑与治理理论,本部分厘清了违章建筑的相关概念,根据不同标准对违章建筑进行分类,提出了违章建筑特征是违规性、法定性、利益性,并对本文所运用善治理论与协同治理理论进行了简要的阐述。第三部分为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现状及成因分析,本部分阐述了白鹿区违章建筑现状,并对白鹿区违章建筑成因进行了分析,由于城市发展迅猛、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利益驱动、执法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了白鹿区违章建筑的产生与蔓延。第四部分为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分析,本部分对白鹿区违章建筑的治理体制、依据、历程、机制、成效、治理困境进行了探讨分析,当前白鹿区违建治理的困境主要是法律规章不完善、监管机制薄弱、部门间合作不畅、公众意识不足。第五部分为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对策,本部分提出了完善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对策,提出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协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违章建筑法律规章、完善违章建筑的执法机制、加强违章建筑的监管力度、提高宣传教育力度等建议。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研究法对白鹿区违章建筑展开研究,以善治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结合自身一线执法工作的经历以及国内外违章建筑治理实际,注重理论结合实际,力求找出切合实际的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方法,希冀对各地城市的违章建筑治理起到一定的启发,使城市建设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使城市环境更加美好。
刘波[7](2018)在《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的不足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始终是一个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村民生活环境改善的重大民生问题。农村环境污染后导致了农业生产遭到破坏、村民生活环境趋于恶化、农村生态资源受到威胁等一系列问题,村民对于美好生活的满足感和幸福感大大降低。同时也影响到美丽乡村建设的进程。因而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迫在眉睫,而想要系统解决这一问题还需下一番绣花针的功夫。综合整治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基层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当有所作为,发挥出治理主体的主导作用。元竹镇基层政府应针对本地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问题,结合过去在政治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吸取过去整治过程中的教训,积极作为。更加科学地、符合实际地增强环境保护政策制定中的导向作用、提高自身和村居自治组织的环境管理能力、引导村民有效参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并在环境保护基础性设施投入上、建设上、管理上、维护上探索发挥市场化机制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资源配置作用。本文以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为例,概括了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总结了过去元竹镇镇政府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上的治理措施、分析了过去的治理措施上的不足及不足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更为完善的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并试图以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为基点,形成一个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体系,为与元竹镇相似地区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提供解决方案。
朱松梅[8](2017)在《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分析 ——以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公共物品是影响社会福利水平的主要内容。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是公共物品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住房的最低构成条件,制约人口的居住质量,影响社会福利水平。在以公共物品稀缺为基本特征之一的城中村,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稀缺是基本的表现形式。长期以来,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是造成城中村“非城、非村”的原因之一,其中,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稀缺正是导致城中村与城市其他区域居住质量差异的基本要素,也增加了城中村人口的居住成本。基于此,本论文以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为例,对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问题进行分析。在城镇化进程中,承担低成本居住区功能、容纳大量农业转移人口的城中村建设问题,实际上正是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并首先表现为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在这一基础上,本论文从成本收益的视角展开具体的论述:第一,从城中村居住人口构成的角度,将城中村的功能界定为“低成本居住区”,指出实际承担低成本住房功能的城中村住房与真正意义上的低成本住房的关键差异,由此将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引入其中。作为城镇化进程中城市低成本住房的集中区域,城中村以其低房租、可支付的优势,容纳了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以外、以农业转移人口为主体的大量低收入人口,这正是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基本体现。尽管政府并未明确赋予城中村这一功能,但是城中村常住人口构成数据真实的反映了这一点;然而,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并没有合理配置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对基本生活的满足程度低,适足性差,因此并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低成本住房属性(可支付与适足)。第二,本论文界定的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具有基本的公共物品属性,其成本和收益与私人物品有着明显的差异,并建立了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在成本方面,本文指出,除了经济学中的生产成本以外,使用者承担的使用成本和未使用者承担的机会成本,都应纳入总体成本的考量中。在收益方面,生产者收益、使用者收益、负向收益都是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总体收益构成的重要部分。第三,进一步从现实出发,对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进行总结与梳理,分析造成的“各相关主体收益降低”这一负面影响,以及导致困境的原因。并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西安市城中村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问题进行分析,以进一步佐证现实困境。第四,在前文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分别从成本、收益的视角提出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的破解之道。最后,以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为例,对改进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估算和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各个主体都将从城中村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改善中获得收益的增加,因此,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问题的有效解决,既有助于增加各个群体之间的公平,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是一种明显的帕累托改进。
毕旭[9](2016)在《城市违法建筑综合治理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高速发展,违法建筑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违法建筑存量较大,且仍然有新建扩大的趋势。这些新建的和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拆除,如何妥善处置它们,不仅关系社会稳定,也在考验各级政府的执政水平。城市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违法建筑肆意泛滥势必对城市建设和管理造成冲击,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是确保城市规划得以严格实施的必要工作。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依法编制、严格审批,在坚决遏止新建违法建筑也要将旧有违建合法合理地妥善处置。本文以城市违法建筑综合治理的可行性为研究切入点,首先,对违法建筑的历史成因进行简单梳理,分析城市违法建筑综合治理的各相关主体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分别承担各自职责;其次,研究了我国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的现状,并同时借鉴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应避免的教训;最后,根据我国城市违法建筑实际特点,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分别提出建议。
林影[10](2016)在《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城中村”社会治理研究 ——以W村、T村为例》文中提出据中科院预计,2030年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将达到70%,未来20年中国农村人口将减少1/3以上,约有3亿人将由农村迁移到城市和城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九届十五次全会都直接或间接阐明了“城中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C区“城中村”数量较多,发展程度较深,社会治理逐步取代征迁改造成为受关注的首要问题,而且当前在“城中村”社会治理领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因此,研究“城中村”社会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了W村和T村为调研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对比分析等方法,梳理了“城中村”社会治理存在的公权力主体权责不清、监管不严,共同体意识淡薄,社会治理领域“失灵”现象频发等问题,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思考,梳理总结出城乡二元体制长期束缚的两难困境、政策不完备、监管不到位、对构成复杂的对象缺乏有效整合手段等原因,提出了“城中村”多中心社会治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通过学习借鉴国外和国内城市社区多中心社会治理的典型经验做法,提出优化“城中村”社会治理的举措。
二、加盖违章建筑 租赁双方如何担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盖违章建筑 租赁双方如何担责(论文提纲范文)
(1)高铁A站广场市政项目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评价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技术路线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及界定 |
2.1.1 市政项目 |
2.1.2 合同与合同管理 |
2.1.3 风险 |
2.1.4 风险识别 |
2.1.5 风险评价 |
2.2 理论基础 |
2.2.1 合同管理理论 |
2.2.2 项目管理理论 |
2.2.3 风险管理理论 |
2.2.4 社会稳定风险理论 |
第三章 市政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现状及风险防范的做法 |
3.1 市政项目介绍 |
3.1.1 基本情况 |
3.1.2 建设目标 |
3.1.3 项目组织架构 |
3.2 市政项目合同管理的内容及实施 |
3.2.1 合同管理的内容 |
3.2.2 合同管理的实施机构 |
3.2.3 合同管理人员配置 |
3.2.4 主要合同类型及数量 |
3.3 市政项目合同管理中风险防范的主要做法 |
3.3.1 风险防范工作目标 |
3.3.2 制度建设情况 |
3.3.3 基础管理情况 |
3.3.4 监督检查情况 |
3.3.5 合同管理全生命周期风险防范情况 |
第四章 市政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识别 |
4.1 技术方法 |
4.1.1 核对表法 |
4.1.2 头脑风暴法 |
4.1.3 德尔菲法 |
4.1.4 流程图展示法 |
4.2 风险识别的流程 |
4.2.1 初步风险识别 |
4.2.2 修正风险识别 |
4.2.3 最终风险识别 |
4.3 风险识别的结果 |
4.3.1 得出初始风险清单 |
4.3.2 得出修正风险清单 |
4.3.3 得出重点风险清单 |
第五章 市政项目合同管理风险测度及评价 |
5.1 技术方法 |
5.1.1 调査问卷法 |
5.1.2 二维坐标模型计算法 |
5.2 风险因素定量测度 |
5.2.1 对风险发生可能性及造成损失进行估测 |
5.2.2 测算风险损失度 |
5.2.3 构建简易二维坐标模型 |
5.2.4 列出合同管理风险估测统计表 |
5.3 风险评价 |
5.3.1 风险评价等级划分 |
5.3.2 列出风险评价等级表 |
5.3.3 其他风险说明 |
5.4 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5.4.1 机构设置有缺陷 |
5.4.2 制度建设不健全 |
5.4.3 合同管理各阶段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 |
5.4.4 其他问题 |
第六章 市政项目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 |
6.1 优化思路和原则 |
6.1.1 优化思路 |
6.1.2 优化原则 |
6.2 风险防范措施 |
6.2.1 健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机构 |
6.2.2 完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机制 |
6.2.3 加强合同管理全生命周期风险防范措施 |
6.2.4 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防范 |
6.2.5 加强有关资金内容的合同管理 |
6.2.6 科学搭配商业保险,合理转移风险 |
6.2.7 探索不可抗力风险的触发性救济约定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重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重点和难点 |
1.3.3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访谈法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违法建设 |
2.1.2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城市治理理论 |
2.2.3 格雷欣定律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现状 |
3.1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基本情况 |
3.1.1 四川省自贡市概况 |
3.1.2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的数量与类型 |
3.1.3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 |
3.2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体系概况 |
3.2.1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体系的历史沿革 |
3.2.2 四川省自贡市现行城市违法建设治理体系的构成 |
3.2.3 四川省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依据的法规与政策 |
3.3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实践与成效 |
3.3.1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流程 |
3.3.2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各环节运行机制 |
3.3.3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效果 |
3.4 小结 |
第4章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案例分析 |
4.1 案例1:成本高昂的强拆 |
4.1.1 案例基本情况 |
4.1.2 案例分析 |
4.1.3 结论与启示 |
4.2 案例2:城中村的“种房子”营生 |
4.2.1 案例基本情况 |
4.2.2 案例分析 |
4.2.3 结论与启示 |
4.3 案例3:违建执法者的“血”与“泪” |
4.3.1 案例基本情况 |
4.3.2 案例分析 |
4.3.3 结论与启示 |
4.4 案例4:7家部门拆不下一个养猪场 |
4.4.1 案例基本情况 |
4.4.2 案例分析 |
4.4.3 结论与启示 |
4.5 案例5:一次温馨的拆违 |
4.5.1 案例基本情况 |
4.5.2 案例分析 |
4.5.3 结论与启示 |
4.6 案例综合分析 |
4.6.1 案例综合情况 |
4.6.2 案例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5章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1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存在的问题 |
5.1.1 部门间沟通协作不力 |
5.1.2 现有治理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不强 |
5.1.3 未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 |
5.1.4 违建人员有强烈的违建动机 |
5.2 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部门间协作机制不完备,难以实现长效治理 |
5.2.2 法规政策可操作性不够,法规流程缺乏衔接 |
5.2.3 违法建设治理主体单一,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
5.2.4 违法建设成本低、收益高,市场需求旺盛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强和完善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对策 |
6.1 构建违法建设长效治理机制 |
6.1.1 健全部门间联动协作机制 |
6.1.2 完善违法建设治理共建机制 |
6.1.3 要保持违法建设治理的高压态势 |
6.2 完善违法建设全过程治理机制 |
6.2.1 强化事前预防 |
6.2.2 强化事中制止 |
6.2.3 强化事后惩治 |
6.3 壮大全社会参与违法建设治理的力量 |
6.3.1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
6.3.2 发动群众参与 |
6.3.3 发挥企业作用 |
6.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长汀店头街历史街区自我更新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从增量规划走向存量规划 |
1.1.2 历史街区自我更新需求出现 |
1.1.3 规划实施的“制度设计”缺陷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实践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自我更新与制度设计 |
2.1.2 产权与交易成本 |
2.1.3 历史街区与规划实施 |
2.1.4 公房与私房 |
2.2 历史街区更新的相关理论 |
2.2.1 有机更新理论 |
2.2.2 微循环式理论 |
2.2.3 城市针灸理论 |
2.3 历史街区更新的相关实践 |
2.3.1 “表里皆去”的三坊七巷模式 |
2.3.2 “仿表去里”的桐芳巷模式 |
2.3.3 “存表去里”的宽窄巷子模式 |
2.3.4 “表里皆存”的乌镇、南池子模式 |
2.3.5 四类模式关联比较 |
2.4 历史街区规划实施的相关研究 |
2.4.1 实施难点的相关研究 |
2.4.2 实施方法的相关研究 |
2.5 历史街区产权视角的相关研究 |
2.5.1 产权分类 |
2.5.2 应对策略 |
2.6 地方基础研究 |
2.6.1 现状叙述 |
2.6.2 技术应用 |
2.7 评述 |
第3章 历史街区自我更新的困境剖析 |
3.1 启动困境:被抑制的更新积极性 |
3.1.1 基础设施落后 |
3.1.2 更新结果不确定 |
3.2 共识困境:更新共识难以统一 |
3.2.1 项目迟滞:更新意愿不统一 |
3.2.2 风貌迥异:业主偏好不统一 |
3.2.3 质量参差:工程标准不统一 |
3.3 产权困境:历史街区衰败之源 |
3.3.1 产权缺位:所有者弃置停滞更新 |
3.3.2 产权细碎:使用者逐利透支空间 |
3.3.3 产权模糊:处置权行使遭遇掣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店头街历史街区更新历程与成效 |
4.1 店头街概况 |
4.2 店头街历史发展进程 |
4.3 店头街历史街区更新历程 |
4.3.1 准备:更新与运营机构的成立 |
4.3.2 启动:改善基础设施环卫水平 |
4.3.3 试点:更新公房打造示范样板 |
4.3.4 推广:执行私房更新实施方案 |
4.4 店头街历史街区更新成效 |
4.4.1 经济效益 |
4.4.2 社会生活 |
4.4.3 空间风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店头街历史街区公房的更新路径 |
5.1 店头街公房概况 |
5.2 公产单位房(G1)更新路径 |
5.2.1 公产单位房案例研究 |
5.2.2 公产单位房更新的核心矛盾与策略 |
5.2.3 公产单位房更新程序 |
5.3 公产租赁房(G2)更新路径 |
5.3.1 公产租赁房案例研究 |
5.3.2 公产租赁房更新的核心矛盾与策略 |
5.3.3 公产租赁房更新程序 |
5.4 公产社团房(G3)更新路径 |
5.4.1 公产社团房案例研究 |
5.4.2 公产社团房更新的核心矛盾与策略 |
5.4.3 公产社团房更新程序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店头街历史街区私房的更新路径 |
6.1 店头街私房概况 |
6.2 私转公产房(R)更新路径 |
6.2.1 私转公产房案例研究 |
6.2.2 私转公产房更新的核心矛盾与策略 |
6.2.3 私转公产房更新程序 |
6.3 私有产权房(S1)更新路径 |
6.3.1 私有产权房案例研究 |
6.3.2 私有产权房更新的核心矛盾与策略 |
6.3.3 私有产权房更新程序 |
6.4 共有产权房(S2)的更新路径 |
6.4.1 共有产权房案例研究 |
6.4.2 共有产权房更新的核心矛盾与策略 |
6.4.3 共有产权房更新程序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店头街历史街区自我更新的经验、不足与优化 |
7.1 诱发启动:自我更新的执行基础 |
7.1.1 成立主管机构,先行完善基础 |
7.1.2 甄选试点先行示范 |
7.1.3 出台公开、公平的更新政策 |
7.2 凝聚共识:自我更新的运作机制 |
7.2.1 激励机制:奖金激励自我更新 |
7.2.2 风貌统一:社区规划师+更新清单制度 |
7.2.3 质量控制:更新标准化运作 |
7.3 整理产权:自我更新的实施抓手 |
7.3.1 分类:调查归类产权 |
7.3.2 确权:明确权责主体与空间边界 |
7.3.3 整合:统合、登录零散产权 |
7.4 店头街应对自我更新困境的不足之处 |
7.4.1 应对启动困境的不足 |
7.4.2 应对共识困境的不足 |
7.4.3 应对产权困境的不足 |
7.5 店头街应对自我更新困境的优化策略 |
7.5.1 应对启动困境的优化策略 |
7.5.2 应对共识困境的优化策略 |
7.5.3 应对产权困境的优化策略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总结与展望 |
8.1 总结 |
8.1.1 店头街各类公房、私房的更新要点 |
8.1.2 诱发启动是自我更新的执行基础 |
8.1.3 凝聚共识是自我更新的运作机制 |
8.1.4 整理产权是自我更新的实施抓手 |
8.2 展望 |
8.2.1 实践存量自我更新必须补充制度设计 |
8.2.2 制度设计有纳入规划业务的发展潜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历史街区自我更新各角色阶段性任务 |
(4)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法律问题研究 ——以婚姻家庭现状分析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概论 |
(一) 宅基地的法律内涵 |
(二) “房地一体”登记模式 |
(三) 登记的程序及原则效力 |
1、登记的性质 |
2、登记的原则 |
3、登记的立法模式 |
4、登记的效力 |
二、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理论基础 |
(一) 政府管制理论 |
1、政府管制理论的内容 |
2、政府管制的理论借鉴 |
(二) 物权行为理论 |
1、物权行为的内容 |
2、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及指导 |
(三) 物权法定与一物一权原则 |
1、物权法定原则 |
2、一物一权原则 |
(四)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制度 |
1、集体所有制度 |
2、私人所有制度 |
三、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障碍分析 |
(一)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 |
1、“房地一体”登记在确权中的困境 |
2、“房地一体”登记的权利主体记载难题 |
3、“房地一体”登记在发证时管理混乱 |
(二)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在婚姻家庭中体现的问题 |
1、“房地一体”登记在结婚时存在的问题 |
2、“房地一体”登记下的离婚分家析产困境 |
(三) 农村房屋继承或赠与后的登记难题 |
四、解决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问题的对策 |
(一) 登记中一般性问题的对策分析 |
1、因时因地化解确权困境 |
2、依法灵活确定权利主体 |
3、强化统一管理克服监管困难 |
(二) 登记中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之路 |
1、依法据实排除结婚时登记障碍 |
2、合法合理破解离婚时登记难题 |
3、甄别身份分别处理继承赠与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6)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违章建筑与治理理论 |
2.1 违章建筑概述 |
2.1.1 违章建筑的定义 |
2.1.2 违章建筑的分类 |
2.1.3 违章建筑的特征 |
2.1.4 违章建筑的危害 |
2.2 治理理论 |
2.2.1 善治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现状及成因分析 |
3.1 白鹿区违章建筑现状 |
3.1.1 违章建筑数目大、分布广 |
3.1.2 违建主体多元,用途各异 |
3.1.3 违建形式多样,情况繁杂 |
3.2 白鹿区违章建筑成因分析 |
3.2.1 城市发展迅猛 |
3.2.2 法律意识淡薄 |
3.2.3 经济利益驱动 |
3.2.4 执法监管不力 |
第四章 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分析 |
4.1 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依据 |
4.1.1 国家法律层面 |
4.1.2 地方制度层面 |
4.2 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体制 |
4.3 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机制 |
4.4 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历程 |
4.4.1 “违必拆、六先拆”专项治理行动 |
4.4.2 “三改一拆”整治行动 |
4.4.3 “无违建区”创建行动 |
4.4.4 “大拆大整”专项行动 |
4.4.5 治理成效分析 |
4.5 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困境 |
4.5.1 法律规章不完善 |
4.5.2 监管机制薄弱 |
4.5.3 部门间合作不畅 |
4.5.4 公众守法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的治理对策 |
5.1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协同治理制度 |
5.1.1 以政府为主导 |
5.1.2 政府部门协同合作 |
5.1.3 社会组织协同配合 |
5.1.4 公众群体协同参与 |
5.2 建立健全违章建筑法律规章 |
5.2.1 完善违章建筑的法律规章体系 |
5.2.2 构建快速拆除违章建筑程序 |
5.2.3 建立违章建筑多样化处罚机制 |
5.3 完善违章建筑的执法机制 |
5.3.1 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 |
5.3.2 规范违章建筑的处置程序 |
5.3.3 构建违章建筑的分类治理模式 |
5.3.4 制定合理的疏堵政策 |
5.4 加强违章建筑的监管力度 |
5.4.1 建立违章建筑巡查监管网络 |
5.4.2 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
5.4.3 善于应用高科技影像监管技术 |
5.4.4 完善违章建筑监督考核机制 |
5.5 提高宣传教育力度 |
5.5.1 建立违章建筑专项网站 |
5.5.2 多方面引导公众参与 |
5.5.3 通过多种媒介进行宣传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调查问卷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的不足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 |
五、与本选题相关的主要概念及理论 |
(一)农村环境污染及相关概念界定 |
(二)相关理论依据 |
第一章 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影响 |
一、元竹镇基本情况 |
(一)元竹镇自然环境 |
(二)元竹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
(三)元竹镇农业生产 |
二、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
(一)农业生产活动导致的污染 |
(二)乡镇工业活动产生的污染 |
(三)农村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染 |
三、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带来的影响 |
(一)农业生产环境遭到破坏 |
(二)居民生活环境趋于恶化 |
(三)农村生态资源受到威胁 |
第二章 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现行治理措施 |
一、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现行治理措施内容 |
(一)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 |
(二)村居自治组织参与治理 |
(三)村民参与措施 |
(四)市场参与与技术创新的应用 |
二、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现行治理配套措施 |
(一)明确镇村领导分工职责 |
(二)强化日常巡查督办力度 |
(三)严格责任主体考评考核 |
(四)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
第三章 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现行治理措施的不足 |
一、基层政府的治理措施缺陷 |
(一)实际责任主体不明确 |
(二)运行管护人员不足 |
(三)污染物处理方式的滞后 |
(四)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 |
(五)缺乏有力的长效治理手段 |
二、社会及市场治理措施缺陷 |
(一)村民自治组织被动应付治理 |
(二)环保理念未能深入人心 |
(三)市场参与度不高 |
(四)治理技术应用程度低 |
第四章 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现行治理措施不足的成因 |
一、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发展滞后 |
(一)资金投入不足 |
(二)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平低下 |
(三)饮水工程及厕所改造建设程度落后 |
(四)现有的环保设施管理和运行水平较低 |
二、基层政府及村居自治组织未能积极发挥有效职能 |
(一)基层政府唯经济至上的政绩观 |
(二)基层政府未设立专门的农村环保机构 |
(三)基层政府现行的治理手段低效 |
(四)村居自治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自治缺位” |
三、村民参与程度不够 |
(一)村民的环保意识薄弱 |
(二)村民可用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源不足 |
(三)村民参与途径和权利受限 |
(四)村民未能有效掌握环境信息 |
四、农村环保体系不健全 |
(一)现行的农村环保责任机制不到位 |
(二)农村环保市场运作机制不完善 |
(三)农村环保监督机制成效不明显 |
(四)考核奖惩机制不科学 |
第五章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国内经验及借鉴 |
一、国内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经验 |
(一)浙江省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经验 |
(二)长沙安沙镇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经验 |
二、对改善元竹镇农村环境的借鉴 |
(一)树立“三生统筹”政策理念 |
(二)加强基层政府和村居自治组织治理能力 |
(三)推动村民积极参与 |
(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 |
(五)完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体系 |
第六章 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现行治理措施不足的对策 |
一、增强政策制定中的导向 |
(一)平衡经济发展政策 |
(二)切实增强农村环保政策的实效性 |
(三)提高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水平 |
(四)发展可持续的生态农业 |
二、提高基层政府和村居自治组织的环境管理能力 |
(一)牢固树立绿色生态发展理念 |
(二)优化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手段 |
(三)持续增强基层政府对农村环保的投入力度 |
(四)充分发挥村居自治组织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自治”能力 |
三、引导村民有效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
(一)保障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途径和权利 |
(二)合理保证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利益诉求 |
(三)不断丰富环境信息公开渠道 |
(四)强化村民环保意识中对环保知识要素的需求 |
四、发挥市场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作用 |
(一)探索在基础性设施建设运营中引入市场份额 |
(二)积极从市场中引入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技术 |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
(四)面向市场拓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投融资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分析 ——以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3 基本思路与框架结构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理论框架 |
1.3.3 论文结构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述评 |
2.1 相关基础理论 |
2.1.1 公共物品理论 |
2.1.2 公共财政理论 |
2.2 城中村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研究进展 |
2.2.1 关于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研究现状 |
2.2.2 关于城中村公共物品和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研究现状 |
2.2.3 关于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收益分析的研究现状 |
2.3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3.1 城中村的相关理论分析 |
3.1.1 城中村的产生 |
3.1.2 城中村的人口构成 |
3.1.3 城中村与低成本住房 |
3.1.4 本文关于城中村的前提和假设条件 |
3.2 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3.2.1 公共基础设施与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 |
3.2.2 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 |
3.2.3 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特征 |
3.2.4 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一般属性与公共物品属性 |
第四章 城中村公共物品成本收益分析框架 |
4.1 成本与收益 |
4.1.1 成本与收益的基本概念 |
4.1.2 成本收益分析与最优资源配置 |
4.1.3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成本—收益分析 |
4.2 成本构成与成本分担 |
4.2.1 生产成本及其承担主体 |
4.2.2 使用成本及其承担主体 |
4.2.3 机会成本及其承担主体 |
4.3 收益构成与收益分配 |
4.3.1 生产者收益:私人部门的直接收益 |
4.3.2 生产者收益:公共部门的直接收益和公共收益 |
4.3.3 使用者收益:个体的直接收益和公共收益 |
第五章 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及形成原因 |
5.1 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 |
5.1.1 供给总量不足 |
5.1.2 供给差异明显 |
5.2 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的负面影响:收益分配不均 |
5.2.1 使用者收益降低 |
5.2.2 生产者收益降低 |
5.2.3 负向收益增加 |
5.3 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的形成原因 |
5.3.1 直接原因:公共物品供给投入不足 |
5.3.2 根本原因:公共物品有效供给意愿不足 |
5.4 城中村公共物品模糊综合评价——基于陕西省西安市城中村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调查 |
5.4.1 城中村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模糊界定机理 |
5.4.2 城中村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模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5.4.3 构建城中村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
5.4.4 对西安市城中村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的模糊综合评价 |
第六章 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的破解之道 |
6.1 完善成本分担,增加社会福利 |
6.1.1 公共部门投资(财政投入) |
6.1.2 私人部门投资 |
6.2 提高收益分享,均衡社会福利 |
6.2.1 强化公共物品属性,增加个体收益 |
6.2.2 选择合理的社会福利函数,增加社会总体收益 |
6.3 改进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收益估算 |
6.3.1 使用者的成本与收益 |
6.3.2 生产者的成本与收益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作者简介 |
(9)城市违法建筑综合治理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现实意义及理论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4 基本思路与不足 |
第二章 城市违法建筑综合治理概念研究 |
2.1 违法建筑的定义分析 |
2.2 城市违法建筑综合治理的相关主体 |
第三章 违法建筑综合治理的现况分析 |
3.1 我国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立法现状 |
3.1.1 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
3.1.2 现存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
3.2 我国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相关司法现状 |
3.3 现有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相关执法现状 |
3.3.1 现有执法规范执行力较弱 |
3.3.2 个别行政机关法治理念落后 |
3.3.3 现有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无法可依 |
第四章 其他国家和港台地区违法建筑治理概述 |
4.1 德国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 |
4.2 法国违法建筑治理特点及措施 |
4.3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违法建筑治理之异同 |
4.4 经验与借鉴 |
第五章 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的改善建议 |
5.1 改善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
5.1.1 从立法层面加强可执行性 |
5.1.2 执法程序应建立规范流程 |
5.1.3 充分发挥多渠道监督作用 |
5.2 从立法层面构建有效的违法建筑确权制度 |
5.2.1 确认违法建筑物权是依法治理的必要前提 |
5.2.2 确认违法建筑物权有利于加强行政处罚 |
5.2.3 确认违法建筑物权有利于引入经济处罚 |
5.3 从司法层面强化违法建筑的经济处罚 |
5.4 从执法层面强化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制度 |
附录一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10)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城中村”社会治理研究 ——以W村、T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主要相关概念 |
第二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节 “城中村”社会治理的意义及必要性分析 |
第二章 C区“城中村”社会治理现状 |
第一节 C区“城中村”社会治理概况 |
第二节 当前C区“城中村”特点 |
第三章 C区“城中村”社会治理困境及其产生原因 |
第一节 公权力主体权责不清、监管不严 |
第二节 共同体意识尚未形成 |
第三节 社会治理领域矛盾问题频发 |
第四节 导致C区“城中村”治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
第四章 推进“城中村”多中心治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是克服“政府失灵”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多中心治理是基于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必然选择 |
第三节 多中心治理是消解城乡隔阂、推动城市化的有力举措 |
第四节 多中心治理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
第五章 发达国家及国内城市社区多中心治理经验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城市社区多中心治理的经验 |
第二节 国内城市社区多中心治理的经验 |
第六章 推进“城中村”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治理主体体系 |
第二节 加快培育弱势主体 |
第三节 建立“政府主导、开放市场、民间参与”的“城中村”公共产品更供给模式 |
第四节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加盖违章建筑 租赁双方如何担责(论文参考文献)
- [1]高铁A站广场市政项目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研究[D]. 吕子超.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1
- [2]四川省自贡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现状与对策研究[D]. 蒋兴波. 西南大学, 2020(05)
- [3]长汀店头街历史街区自我更新实证研究[D]. 蔡钰珏. 华侨大学, 2020(01)
- [4]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法律问题研究 ——以婚姻家庭现状分析为核心[D]. 杨明伟. 山东大学, 2020(10)
- [5]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6]瓯江市白鹿区违章建筑治理研究[D]. 陈天翔.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09)
- [7]元竹镇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的不足及其对策研究[D]. 刘波. 苏州大学, 2018(01)
- [8]城中村公共物品供给分析 ——以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为例[D]. 朱松梅. 西北大学, 2017(03)
- [9]城市违法建筑综合治理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 毕旭. 天津大学, 2016(02)
- [10]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城中村”社会治理研究 ——以W村、T村为例[D]. 林影.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