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法德两国民法典的不同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付岩[1](2020)在《我国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成年人收养由来已久,很早便在各国各地区存在,其也是收养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影响着收养制度的发展。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来看,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被收养人的主体,以14周岁为年龄界限来界定被收养人,这种做法将收养制度的“育幼”作用充分体现出来,以此有效缓解特定阶段的相关社会问题。而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由于新的社会问题相继出现,原有《收养法》所具有的“育幼”功能显得越来越单一,使得相关社会问题无从解决,现实收养需求难以满足。因此,我国的《收养法》修订势在必行,只有赋予该法以多样化的功能,各种社会新问题才能得到有效处理。比如,成年人收养制度的设置、被收养人范围的拓大等,均有助于解决越来越多的社会现实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论文运用历史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的研究方法对本文进行论述的,在审视各国各地区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的基础上对他国成年人收养制度的立法状况进行了阐述,并同时分析我国现行《收养法》在成年人收养方面的立法不足。通过对我国的现实需求角度与理论分析角度阐述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必要性,对比分析成年人制度与遗赠扶养协议以及成人监护制度的不同,阐述成年人收养制度具有独立设立的价值。本文主要借鉴法国与德国这两个典型性国家的相关立法例,对两国的立法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建立成年人收养制度的构想。其中包括:在成年人收养的实质要件上,细化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在成年人收养的程序要件上,加强国家司法监督和实质审查;建议对成年人收养的效力不及于收养人的亲属,以及从抚养、赡养和继承三方面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立法建议;建立成年人不完全收养的撤销制度,建立以司法监督和追踪调查机制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机制。
孙天一[2](2020)在《中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对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环境污染侵权事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作为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环境污染侵权法律结构严谨,表述明确,体系完备,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应为比较研究之重点。本文通过比较我国与德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旨在发现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亟需完善的现状。为了最大限度地汲取德国的先进经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中德两国的环境污染侵权法律进行系统性的比较研究。首先,在法律规范体系方面,两国在体系布局上有相似之处,但由于我国尚无民法典,导致两国在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上差异较大。建议在我国形成以《民法典》为基础,环境保护专门法律中特殊规定为补充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在归责原则方面,德国虽然适用与我国不同的二元制归责体系,但其存在的原因有历史因素,也有其制度基础。建议我国不是直接移植德国的归责方式,而是先做好污染源头细分化,进而根据污染种类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三,在构成要件方面,我国法律偏重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德国法律注重对当事双方利益的平衡,因而在构成要件中违法性的存废上存在差异。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改变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立法规定,引用价值衡量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边界。第四,在举证责任方面,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已经是较为先进的做法,但德国采用设备作为举证切入点的方式更加人性化。建议通过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降低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要求,保障当事人的资讯请求权,进一步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难度。第五,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我国目前存在指导思想与实际立法相悖的问题,在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上的规定也很模糊。建议我国立法仿照德国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的模式,并具体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双方证明内容及证明标准。第六,在赔偿责任方面,德国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定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制及其配套的保障机制,有别于我国的完全赔偿模式,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建议我国在民法典中规定环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上限,并逐步建立配套的社会化保障机制。
余英[3](2020)在《1932-1937年《外交评论》研究》文中提出《外交评论》是与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紧密联系并受其影响,在九一八事变之后创办的政论性杂志。杂志创刊于1932年6月20日,至1937年7月15日终刊,共出版发行9卷共55期,其创刊旨在宣传政府外交方针政策、引导社会舆论的同时,对政府外交展开评论和建言,它记录着20世纪30年代局部抗战时期中国内政外交的一段真实历史。本文主要通过对主体史料《外交评论》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以其刊载的外交报道及评论为中心,考察政府外交政策及社会舆论反映,并借此展现1930年代中国外交复杂多变的艰难历程,进而丰富近代中外关系史的研究。论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介绍《外交评论》的基本情况,从杂志创刊的历史背景和基本内容入手,分析刊物的办刊宗旨、作者群体和基本特点;二是对杂志刊载的评论、论着、译述、专载、外交文件、外交时论选、书报介绍与批评、通讯等各栏目内容中所呈现的外交观念、批评与建言等作归纳性研究;三是研究《外交评论》作为与外交部密切相关的政论性刊物所独有的主要特征,以及在宣传政府外交政策、提高民众外交智识和引导公众舆论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四是作为中外关系史的研究对象,《外交评论》对外交观念近代化和中国外交提供的启示和经验教训。论文分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选题动因、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之处。正文共八章,第一章从杂志创办的背景、宗旨、编辑发行和作者群体等方面考察杂志的概况,为后文的展开提供一个认知基础;第二章主要归纳杂志诸多评论文章中呈现出来的主动外交的积极态度、扞卫国家民族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以利害关系为考量的政策取向,综合论述《外交评论》努力维护国权的外交观;第三章重点考察《外交评论》基于国民政府外交力量不足所提出的增强国家实力、整理外交机能和重视文化外交等推进外交建设的主张;第四章主要梳理《外交评论》对风行于1930年代的法西斯主义的介述和解析,考察当时社会舆论对法西斯主义和法西斯国家的认知与评价,阐述知识分子群体在九一八事变之后对法西斯集权政治的基本认同;第五、六章主要探析《外交评论》对国际格局形势的全面考察和对国民政府内政外交政策的评价,撰稿人群体对“攘外必先安内”“国联外交”等外交政策的舆论回应和对国际盟友的分析判断,呈现出杂志对国民政府内政外交政策的呼应态度;中日交涉是当时的外交重点和难点问题,《外交评论》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日方针政策的考察与建言,一方面,撰稿人与外交部在原则上同声共气,另一方面,在批评国民政府对日政策“措置欠当”的同时,提出多种外交建议供政府参考;第七章主要探讨《外交评论》提出的修废不平等条约主张,展示外交界和学术界在废约低潮时期对不平等条约的关注,以及提出的较为理性的修废约方式和手段;第八章将《外交评论》与《国民外交杂志》这两份创刊时间相同、名称相近的杂志作基本比较,对《外交评论》的刊物性质与思想内容特点、作用影响和局限不足等方面进行分析。结语部分是总结性评价:《外交评论》是政府外交政策的“宣传员”、集权统治的“维护人”、近代国际观念和外交知识的“传播者”、社会政治变化的“映射镜”,归纳其在局部抗战时期所特有的地位和在外交近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关壮景[4](2019)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简化共有关系,提高共有物的利用效率,维护共有人内部团结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在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提出并分析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现状及具体问题,并从域外一些国家对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中,汲取对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并提出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征、行使条件等,在此基础上又分析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他一些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间的关联,具体包括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与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关联,以及当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发生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何种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最后一小节简单分析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性质和效力上存在的争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救济和保障措施上存在的不足。本文的第三部分参考的是域外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相关立法,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探求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法两国。德、法两国对于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出卖人的通知义务、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权利人开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以及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非常值得我国学习,但是两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上均有所差异。我国在分析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时,应当对其中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并结合自己的国情,取其精华,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和解决对策。与本文的第二章节相对应,笔者也将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意见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撰写,分别是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性质和效力的确定、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规则的完善、以及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救济和保障措施的完善。
王炎[5](2019)在《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宪法。宪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达,经由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体系,获得规范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宪法核心价值观与共同体生活形成双向互动,巩固了根本法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法外价值与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十二个价值”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价值,如果逸脱整体而单独进入法律体系,那么都有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被视为法外价值入法入规的绿色通道,而应被定位成法外价值融入法律体系的筛查要素。基此于上述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需先完成三种“解释立场”的转化:一是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二是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三是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重在将核心价值观思想来源中关于“善与恶”的判别立场,从伦理意义上的“黑白之争”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义利权衡”。通过考察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对现实规范的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家国事业的关切、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人的发展的倡导以及中国核心价值观在近现代变迁中对实践要求的回应,进而凝合出一种“个人—共同体—个体”的新集体主义价值诠释立场。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两者密不可分。不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经宪法表达的核心价值观是空洞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对宪法价值体系的高度凝聚,是对“核心价值观”入宪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是宪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回应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不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文本填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表达的抽象性,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法治语境”下的规范意义,使普通法可以经由合宪性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内涵建立规范联系。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宪法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是一种多元一体的价值结构,所谓“多元”是指其在表述上包含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纵向分布与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横向陈列;所谓“一体”是指其在纵向上可以经由某种共同善,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价值勾连,在横向上“十二个核心价值观”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调和、自我完善而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共同体。宪法核心价值观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理论定位应是一种超验主义的价值引导,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法律体系而存在的“客观价值秩序”。它始于人理性的道德启蒙,又止于人知性的道德需求,是人在共同体道德生活中类特性的反向觉醒。申言之,核心价值观的超验性有别于深藏在自由主义宽容原则背后的虚无主义,而是认为人有自省的能力,可以在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理解达成一种“止于至善”的共同追求。它既承认建构主义中纯粹理性居于统治地位的合理性,但又否定纯粹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支配作用;它既承认经验主义的实践理性可以孕育出一种符合共同体生活需要的道德规则,但又否定这种道德规则的终局性。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调和中,康德把良善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作为道德公设的认知逻辑,不能当然推出道德理性与行为德性的必然联系。只有通过人格化的“天”与致良知的“人”之间的双向耦合,才能实现“天理”与“人情”在“道德情理”上的交融。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天”是有人格化意志的超验体,能感知世间的“仁”,因此,作为伦理欲求的法外价值应当有合理的入法进路,也应当被包含在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释义当中,并通过多元价值的整全不断趋近某种“天人合一”的善端。第一种解释立场展现了一种文化基因中的“情”,第二种解释立场确立了一种规范结构中的“法”,而第三种解释立场则为“情”与“法”的交融提供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理”。但是,在法释义学的运用中,核心价值观“理一分殊”的价值结构,还需预设一种“元价值”进行整全。从“和谐”在宪法文本中的深度体现、传统文化中的根本地位、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构造、释义脉络中的语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整合来看,宪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元价值当属“和谐”。“和谐”要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整全路径。建构解释,将蕴含现实关切的实体性概念导入抽象的价值法则之中,通过人作为类存物的共性来建立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之间的解释性联系。个案权利,将价值作为一种“最佳化命令”,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当一个法外价值与法内价值发生冲突时,两个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基于某种共同善,从而在其可接受的“不完整意义”上指向一对相互支持的权利,这种支持使法外价值和法内价值可以在权利的表达上实现相融。宪法作为串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天然媒介,为上述两种法内外价值的融合,提供了一条规范的证成路径。在此三条路径的导控下,某个蕴含“人情”的法外价值可以经由元价值的导控,重塑其自身的价值内涵,获得进入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进而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此亦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价值秩序协调上的释宪功能。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有一套特定的适用规则,这套规则要符合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法则。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效力控制说,进而论证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导出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样态,进而论证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新法与旧法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间的区别,进而论证了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此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冲突控制上的释宪功能。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协调价值秩序的前提,只有先处理好规范的选择问题,才能继续处理价值释义的融合问题。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种释宪功能,分别从价值秩序与规范秩序的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秩序规则。
刘桢[6](2019)在《论日本历史上的法律移植》文中提出本文旨在通过介绍日本历史上的三次法律移植,去探究法律移植对日本近代化产生的深刻影响。从而,让中国从日本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汲取到一些有益的经验,使中国的法律移植尽可能地少走弯路,移植到最合适的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这就是本文的目的,也是本文的时代意义之所在。日本历史上的法律移植,作为近年以来法学研究的重大热点问题,不仅要求我们介绍清楚法律移植的概念及日本法律移植的历史,更要求我们对法律移植有更深的认识:法律移植是一件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的盲目移植。选择合适的、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才是我们研究和学习日本法律移植的真正目的。
吕永忆[7](2019)在《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商事活动的日益广泛,我国商事立法也面临着重大挑战。如何统一、协调各商事单行法的关系,是否选择统一制定商法典都是所要面临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法、德、日以及我国民国时期商事立法背景、特点及采取的立法模式,结合中外对比着重分析对我国商事立法的启示。
马丽楠[8](2019)在《违约金的司法调整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法律适用》文中研究说明违约金可以督促债务人按约履行义务,违约之后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支付义务可赔偿对方损失,具有突出的制度优势。法律允许当事双方以违约金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预先约定,表现出对当事人合意的尊重。考察两大法系对违约金约定的立法例,可以知晓违约金条款置于司法审查之下,我国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建立起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调整不合理的违约金,有利于保证实质公平与个案正义。在司法调整规则的具体适用中,诸如适用对象、调整判断标准、调整幅度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在学界中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实务领域法官对于系列规范群的意涵理解各异,本文主要研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法律适用,以期厘清对法律规范的认识误区,充实与细化司法调整的适用规则。本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探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范性质,从而分析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不予调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比较法上法国和德国违约金调整规范的立法史表明,调整违约金的目的是限制过于泛滥的意思自治与追求公平正义,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违约金限制路径的不同选择,探究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平衡是普遍推崇的价值观,从而发现该规范立法目的之所在,并认定该规范具有强制效力,经由反向法律效果的设想,为免于条款规范目的之落空,违约金司法调整不得由当事人特约排除。第二章分析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的适用对象。适用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的违约金类型,有“双重属性说”与“单一属性说”两大阵营,“双重属性说”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几乎不具有实际意义,“单一属性说”内部有“赔偿性违约金说”、“惩罚性违约金说”以及“固有意义的违约金说”三种不同见解,但在解释上都存在缺陷,无论何种性质的违约金都应纳入司法调整体系之中。从立法资料入手并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明确“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形态之一,此外还有非金钱形态的违约金。为避免前后矛盾的行为,违约金支付后债务人不得申请调整,但押金等作为违约金的除外。第三章阐释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具体适用规则。法官酌减权的行使以实现公共政策兼顾当事人意思为目的,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是运用综合衡量的基本思路,30%的固定比例未考虑行业特点与合同类型应予弱化,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本比较对象是“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约定表明债务人对违约金责任的预见可能,“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规范意涵应不以可预见损失为限。司法解释中提供的综合衡量因素以及法律原则看起来明确而完备,不过当事人的过错、合同履行情况等考量因素应当予以解释与细化,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酌减可以续造出丰富的参考内容。此外违约金的数值凸显当事人对违约金功能的预先设定,金钱赔偿可对精神利益的损失发挥抚慰功能,可增设违约金与预期损害的差距与精神利益两个综合要素一同考量。第四章阐释违约金司法增额的具体适用规则。根据法律条文表述的差异,探讨法官的违约金增额权应否节制行使。由于违约金增额不需要综合衡量多种因素来决定,违约金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差额即为重要的参考因子,不过增额规则中损失的概念意涵与司法酌减规则应做不同把握。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将违约金增加至可预见损失的水平。在违约金增额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上,为尊重立法上的选择,除特别约定外,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受损方应行使增额请求权寻求法律救济。第五章主要讨论违约金司法调整的程序问题。违约金调整法律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立法例,由权利人申请的方式更尊重私主体的自由意思。当事人可以诉讼或抗辩的方式行使违约金调整请求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学界与实务领域对违约金司法调整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条件具有不同认识,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限定于特定情况下,以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举证责任上合理分配合同双方的证明责任,为保障违约金简化证明责任的功能,借鉴域外经验以降低损失的证明标准。法官参酌各项综合衡量要素判断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的时间节点为事实审辩论终结时。
夏正华[9](2019)在《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旨在分析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作者认为,这条路径分别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这四个维度铺陈开来,法国通过推进多位一体化的国家战略,对内巩固实力,对外展现并优化国家形象,维护其国际地位。作者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这四个维度系统阐述现代法国从强化民族凝聚力、到对外输出价值观与制度(法律)建设意识、到巩固政经影响力并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新型格局建构的大国发展轨迹,研究该国以兑现大国目标为导向的国家战略实践的成效与得失。在当前呼唤国际治理的全球化环境中,法国在博弈的同时,倡导国家个体融入合作机制与多边法规,为构建新型规范的国际秩序和增强国际法实施效率贡献了智慧---这些在国际法语境中提供让全球不同国家受益的理念、制度与体系的创举,的确是扞卫本国话语权、刷出一流大国“存在感”的有效举措,个中经验(亦包括教训)值得分析。本论文围绕国别案例展开分析。作者认为:法国基于一套文化自醒与自信的思维脉络,前瞻性地把法律、文化优势纳入国家战略实践的核心资源之中,在国际社会发挥精神与道义引领力,这有利于在处理与他国交往的问题时施加自身意愿,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调整与他国的关系(即减轻对外交往的阻力),同时又有助于引领国际规范与机制的创设进程,提升国际社会对本国政治主张、利益诉求、文化传播的认可度与支持度。当然,有着“文化终极归宿”之美誉的法国,确实把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人本理念传递至国际社会各个角落,在倡导“国际社会网络构建及各国在该网络中互动需要规则”这一共识的达成上兑现了一个“大国”的承诺与责任,在推动国际法规则构建与实施中提供了方案与智慧,其中不乏独辟蹊径的创举,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法国范式。法国如何把强国战略放在国际多边合作舞台上去推进,特别是她如何在参与国际组织---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的制度建设与运作中建立有利于自身的话语平台、为本国谋求发展机遇、增强博弈能力,这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作者在论证过程中尝试将文化、国家战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多个领域衔接起来,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这是本论文的创新点。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法国从强化政治影响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述法国如何强化自身地位、依托外交展现国家政治影响力。第二章:法国从实现法律感召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数部有传世影响的法律文献,论述法国法律意识与制度建设的前瞻性,以及法国通过影响国际社会制度构建来巩固自身利益与价值观的强国路径。第三章:法国从巩固文化吸引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巩固语言优势、展示文教活力、输出价值观,论述法国利用文化资源实现强国战略的内在逻辑与实践。第四章:法国从扞卫经济竞争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述法国对于建设有序、公平的国际经贸环境的贡献,以及搭建能够切实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平台的意识与努力。第五章:将法国营造优势地位与优良形象、把自身话语(观点与立场)通过制度外化的方式影响他者的经验,纳入到对我国新时代大国发展的思考中,总结有助于中国制定特色大国外交战略的启示,促进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地位的上升。
谈笑[10](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二、试论法德两国民法典的不同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法德两国民法典的不同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 选题的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创新与不足 |
1. 论文的创新点 |
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一、 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的前提性考察 |
(一) 成年人收养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状况 |
(二) 成年人收养制度在域外的立法状况 |
1. 大陆法系国家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状况 |
2. 英美法系国家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状况 |
(三) 我国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的理论争议 |
1. 成年人收养制度设立与否的争议 |
2. “不完全收养”是否适用的争议 |
3. 对相关观点的评析 |
二、 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必要性之证成 |
(一) 满足社会现实层面的需求 |
1. 满足老龄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
2. 为解决家族企业传承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
3. 提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以援助途径 |
(二) 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 |
1. 遗赠扶养协议不可替代成年人收养制度 |
2. 成年监护制度不可替代成年人收养制度 |
(三) 民法人文关怀本质的要求 |
(四) 传统文化保护的考量 |
三、 法国和德国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的比较借鉴 |
(一) 法国和德国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模式比较 |
1. 德国模式 |
2. 法国模式 |
(二) 法国和德国成年人收养制度内容比较 |
1. 成年人收养实质要件比较 |
2. 成年人收养形式要件比较 |
3. 成年人收养制度效力对比 |
4. 成年人收养制度的撤销比较 |
(三) 法国和德国成年人收养制度的评析及借鉴 |
四、 我国成年人收养制度的构建 |
(一) 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 成年人收养制度的要件设定 |
1. 实质要件 |
2. 程序要件 |
(三) 成年人收养制度的法律效力 |
1. 收养关系成立后的效力范围 |
2 、在抚养与赡养方面 |
3. 在继承方面 |
(四) 成年人收养的撤销 |
1. 增设成年人收养撤销的理由 |
2. 确立成年人收养关系撤销的原因 |
3. 明确成年人收养撤销请求权的主体 |
4. 明确成年人收养关系撤销后的法律效力 |
(五) 成年人收养制度的监督机制 |
1. 信息披露制度构建 |
2. 设立司法保障机制 |
3. 跟踪调查机制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中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本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 环境污染侵权认定与救济法律规范体系之比较 |
2.1 中国 |
2.2 德国 |
2.2.1 《德国民法典》中环境污染侵权相关法条简述 |
2.2.2 德国《环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侵权相关法条简述 |
2.2.3 德国其他单行法中环境污染侵权相关法条简述 |
2.3 中德两国环境污染侵权认定与救济法律规范体系的对比 |
2.4 德国环境污染侵权认定与救济法律规范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3 环境污染侵权法律制度中的归责原则之比较 |
3.1 中国 |
3.2 德国 |
3.2.1 德国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3.2.2 德国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
3.3 中德两国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对比 |
3.4 德国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
4 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行为之比较 |
4.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简述 |
4.2 中国 |
4.2.1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
4.2.2 我国学术界对于环境侵权中行为违法性的理论争议 |
4.3 德国 |
4.3.1 德国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
4.3.2 德国学界关于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观点 |
4.4 中德两国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对比 |
4.5 德国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行为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5 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的举证责任之比较 |
5.1 中国 |
5.2 德国 |
5.3 中德两国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的举证责任对比 |
5.4 德国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的举证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
6 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之比较 |
6.1 中国 |
6.2 德国 |
6.3 中德两国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对比 |
6.4 德国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中因果关系认定对我国的启示 |
7 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的法律责任之比较 |
7.1 中国 |
7.2 德国 |
7.3 中德两国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中的损害赔偿对比 |
7.4 德国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8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1932-1937年《外交评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动因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应时而生的《外交评论》 |
第一节 创办背景 |
第二节 办刊宗旨 |
第三节 编辑发行 |
第四节 办刊栏目和作者群体 |
第二章 努力维护国权的外交观 |
第一节 主动外交的积极态度 |
第二节 扞卫国家民族安全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以利害关系为考量的政策取向 |
第三章 推进外交建设的主张 |
第一节 增强国家实力 |
第二节 整理外交机能 |
第三节 重视文化外交 |
第四章 介述与解析法西斯主义 |
第一节 何为法西斯主义 |
第二节 对法西斯主义国家的评价 |
第三节 独裁统治是法西斯主义之实质 |
第四节 引发战争是独裁统治之趋势 |
第五章 对国民政府内政外交政策的呼应 |
第一节 应和“攘外必先安内”基本国策 |
第二节 争取国际盟友 |
第三节 积极推介国联 |
第四节 对国联外交从“希望到失望”的无奈应答 |
第六章 对日方针政策的考察与建言 |
第一节 揭露日本外交野心 |
第二节 批评对日外交“措置欠当” |
第三节 建议对日外交的几种方案 |
第四节 “敌乎?友乎?”传递中日外交新宣示 |
第七章 修废不平等条约主张 |
第一节 废约进程的戛然变奏 |
第二节 条约特权的重点关注 |
第三节 修废方式的理性思考 |
第四节 修废主张的特点、影响及局限 |
第八章 对《外交评论》的基本评价 |
第一节 刊物性质与思想内容的特点 |
第二节 作用与影响 |
第三节 局限与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 1932-1937 年《外交评论》目录列表 |
后记 |
(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及特征 |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
第二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一、需有按份共有关系的存在 |
二、按份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 |
三、优先购买权人需提供“同等条件” |
第三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他优先购买权 |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第四节 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司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不明 |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不明 |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不明 |
第二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模糊 |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不明 |
二、同等条件的规定比较笼统 |
三、优先购买权人预先放弃权利之行为的效力不明 |
四、行使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起点不明 |
第三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保障和救济措施不足 |
一、没有规定出卖人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
二、没有规定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
第三章 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域外规定及启示 |
第一节 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域外规定 |
一、德国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二、法国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第二节 域外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启示 |
一、德国法的启示 |
二、法国法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 |
一、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二、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
第二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的完善 |
一、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 |
二、细化“同等条件”的行使规则 |
三、明确优先购买权人预先抛弃权利之行为的效力 |
四、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时间起点 |
第三节 完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
一、规定出卖人的通知义务 |
二、规定出卖人的赔偿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的法理逻辑 |
一、域外“核心价值”的法理之争 |
二、英美式: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 |
三、法德式:社会本位的共和主义 |
四、东亚式: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 |
第二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承 |
一、“内圣外王”的尊严观 |
二、“为民而王”的民本观 |
三、“尽其在我”的群己观 |
四、“均和以安”的和谐观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中国继受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取向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立场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近现代发展 |
一、新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导性价值(1840年—1949年)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1949年—2006年)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升华(2006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结构与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渊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经过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条文结构与属性 |
一、“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显性规范及其属性 |
二、“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隐性规范及其属性 |
第三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进路 |
一、域外国家核心价值融入法治的宪法路径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结构与元价值预设 |
第一节 多元价值的体系化建构与元价值预设 |
一、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多元一体结构 |
二、多元价值体系化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困境 |
三、西方“核心价值”的实践启示 |
四、元价值的理论预设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考证因素 |
一、规范解读——宪法条文中的“和谐演绎” |
二、文化沉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
三、体系解析——法价值体系的“和谐构造” |
四、释义脉络——文义解释中的“和谐内涵” |
五、经验整合——司法裁判中的“和谐取向” |
第三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作用机理 |
一、“和谐”的统合价值——生存驱动的共生关系 |
二、“和谐”的人本价值——仁爱驱动的伦理秩序 |
三、“和谐”的安定价值——安宁驱动的稳定秩序 |
四、“和谐”的衡量价值——中和驱动的内力衡平 |
五、“和谐”的调和价值——均和驱动的外力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价值秩序的协调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多元化的和谐导控:情与法的交融 |
一、价值分立的整合路径——建构解释 |
二、价值冲突的调和路径——权利衡平 |
三、价值共存的导向路径——依宪说理 |
第二节 元价值与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关系 |
一、“富强”是“和谐”的物质条件 |
二、“民主”是“和谐”的政治基础 |
三、“文明”是“和谐”的精神依托 |
第三节 元价值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关系 |
一、和谐的自由观 |
二、和谐的平等观 |
三、和谐的公正观 |
四、和谐的法治观 |
第四节 元价值与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关系 |
一、“和谐”要求爱国为根的国际交流观 |
二、“和谐”要求敬业为先的职业道德观 |
三、“和谐”要求诚信为本的商业交往观 |
四、“和谐”要求友善为上的人际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规范冲突的控制功能 |
第一节 法制统一性的和谐建构:法与法的统和 |
一、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 |
二、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 |
三、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 |
第二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一、从规范来源说到效力控制说的和谐导控 |
二、不同效力规范的冲突认定 |
三、上位法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 |
四、下位法的合法性审查与处理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和谐样态 |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标准 |
三、《立法法》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条件 |
四、特别法优先的适用例外 |
第四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溯及法律的识别标准与具体类型 |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一、新法优先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和谐分殊 |
二、新法的识别与优先适用的条件 |
三、新法优先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
四、新旧法的过渡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外立法历史沿革 |
二、中国民商立法历史沿革 |
三、我国商事立法现状及启示 |
(一) 国内外商事立法背景与我国之比较。 |
(二) 各国立法进程对我国的启示。 |
(8)违约金的司法调整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法》第114 条第2 款的规范性质之识别 |
第一节 比较法视角下条款的规范目的探究 |
一、法、德两国违约金调整规则的设立 |
二、两大法系在违约金问题中价值观的统一 |
第二节 《合同法》第114 条第2 款的规范性质 |
第二章 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的适用对象 |
第一节 违约金的性质之争 |
一、双重属性说 |
二、单一属性说 |
三、违约金性质对适用司法调整之意义探讨 |
第二节 违约金的形态 |
第三节 已支付的违约金 |
第三章 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判定 |
第二节 违约金司法酌减的综合衡量 |
一、以损失为基础 |
二、合同的履行情况 |
三、当事人的过错 |
四、其他综合因素 |
五、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
第四章 违约金司法增额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法官违约金增额权的行使 |
第二节 违约金司法增额的具体规则 |
一、“造成的损失”的规范意涵 |
二、违约金的增额幅度 |
三、违约金增额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
第五章 违约金司法调整的程序 |
第一节 违约金司法调整的启动 |
一、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模式 |
二、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方式 |
第二节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
一、违约金调整的释明权之争论 |
二、以不予释明为原则、释明为例外 |
第三节 举证责任与判断时点 |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判断时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核心概念的界定与论文框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法国从政治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联合国---法国重建大国实力的最佳阵地 |
一 法国对于联合国组建以及《联合国宪章》制订的贡献 |
二 法国在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 |
三 法国在国际外交中的特色与影响力 |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国的“权力放大器” |
一 法国整合与影响欧洲的历史沿革 |
二 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法国意志:从强大的欧洲到强大的法国 |
三 法兰西文化中的“欧洲认同”与“欧洲观念” |
第三节 法语国家组织---法语传播力的核心阵地 |
一 法国在法语国家组织中的主导性地位 |
二 法语国家组织之于法国的特殊意义 |
三 法语在法语国家组织中的作用 |
四 法国与法语国家组织共迎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国从法律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法国法律意识与制度建设的前瞻性 |
一 罗马法对于法国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 |
二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 |
第二节 《论法的精神》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启蒙影响 |
一 孟德斯鸠..西方法学理论与国家学说奠基者 |
二 《论法的精神》---为世界立法者立法 |
三 “三权分立”学说对于各国政体架构的原则性指导 |
第三节 《拿破仑法典》---欧洲法治社会的基石与立法典范 |
一 拿破仑与他的治国创举 |
二 罗马法之集大成者 |
三 《拿破仑法典》---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与立法典范 |
第四节 法国人权观念的世界性普及 |
一 法国人权观念及实践的创新性与普世性 |
二 法国《人权宣言》对于国际人权公约及宣言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国从文化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国文化软实力全方位展现的舞台 |
一 法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法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软实力构建 |
三 法语文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传播 |
第二节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法国复兴人文主义理念的竞技场 |
一 推动现代奥林匹克复兴的法国社会人文环境 |
二 “奥运之父”顾拜旦的“法式”人文情结 |
三 法国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
第三节 法国在文化全球化环境中的适应力与创造力 |
一 文化全球化下的法语推广 |
二 法语国家大学联盟的文化传播力 |
三 法国高等教育国家战略融入欧洲高等教育区域整合的进程 |
四 法国影视听传播网络的攻坚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国从经济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法国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特点 |
一 道德正义和实际利益的平衡 |
二 法国“经济爱国主义”的执着与妥协 |
三 在传统中寻求振兴经贸的创新点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式价值观在经济领域的普及 |
一 《法英商约》--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雏形 |
二 当代国际自由贸易框架下的“多样性”本色 |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国影响世界金融政策走向的阵地 |
一 法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法式思维在影响IMF决策能力上的体现 |
三 法国推动“欧洲联合文化”,建构欧盟在IMF的影响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对中国强国战略实施的 |
第一节 法国国家人文吸引力战略对中国树立文化自信的启示 |
第二节 法国国际政治生态观对中国外交话语体系建构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四、试论法德两国民法典的不同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成年人收养制度立法研究[D]. 付岩.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中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对比研究[D]. 孙天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1)
- [3]1932-1937年《外交评论》研究[D]. 余英.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 关壮景.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7)
- [5]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D]. 王炎. 东南大学, 2019(01)
- [6]论日本历史上的法律移植[J]. 刘桢. 法制与社会, 2019(20)
- [7]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J]. 吕永忆.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14)
- [8]违约金的司法调整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法律适用[D]. 马丽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D]. 夏正华. 武汉大学, 2019(06)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