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害婚姻关系属侵权行为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属侵权行为

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属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高勇[1](2019)在《反射性精神损害救济请求的司法应对——基于比较法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必然带来人们对精神性权利追求的促进,反射性精神损害的救济要求理应得到司法实践的回应。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显然对此还缺乏足够的应对。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精神打击"制度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第三人休克"制度虽然和反射性精神损害不尽相同,但其立法策略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依然不乏颇多借鉴之处。当下我国要实现对人的精神性权利的全面保护,需要扩大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客体的范围、有限制的扩大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并明确规定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考虑因素。

李一峰[2](2019)在《配偶权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配偶权的概念源自英美法系国家,它指的是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陪伴与钟爱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配偶权的相关概念并未完全形成,通常其指代身份权利和人格权利等各种基于权利义务的概括性权利,这些权利义务有互相忠诚、互相扶养、人身自由权等。配偶权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立法上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及其救济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配偶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现行立法在配偶权内容规定和保护制度上的不足,也使得配偶权立法日益重要。本篇论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分析了配偶权的含义、性质以及所包含的内容,较大篇幅描述了我国现今配偶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如何完善配偶权立法提出相关建议。全文分三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即配偶权概述,着重进行了配偶权的法律界定和法律性质、分析了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立法的必要性等;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关于配偶权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配偶权的规定以及在内容规定和救济制度上的不足;第三部分根据前两部分的阐述以及存在的问题,在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及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张春燕[3](2017)在《亲属身份权的侵权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亲属身份权作为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人们亲属关系的法律表现,是人们最基础的社会关系。亲属身份权是我们每个人必不可少的民事权利之一,是我们基本生存状态下的婚姻、血缘联系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亲属身份权受到侵犯后应得到法律的救济。在现有的研究中,亲属身份权一般包括配偶权、亲权以及其他亲属身份性权利。《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采用概括式加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对保护的权益范围进行了界定。该条列举式规定并没有涵盖配偶权、亲权以及亲属权等亲属身份权。然而该条第二款又概括式地把其他人身、财产权益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保护法,其目的是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亲属身份权兼具相对性与绝对性,因此,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是具有法理依据的。然而,亲属身份权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道德与伦理色彩,如若将所有的亲属身份关系纳入法律调整,将不利于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在何种情况下保护亲属身份权,取决于侵权行为的价值判断。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部分,简要阐述了相关课题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第二部通过分析亲属身份权概念、剖析亲属身份权内容及性质,全面论述了亲属身份权内涵及外延。第三部分结合《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为亲属身份权侵权法保护寻找法理依据。第四部分明确了侵害亲属身份权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重点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侵害亲属身份权侵权行为中的适用情形。第五部分阐述了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三种类型化亲属身份权的常见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第六部分通过综合前文论述,总结出受侵权法保护的亲属身份权种类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黎思思[4](2017)在《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文中提出配偶权侵权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或者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另一方配偶身份利益,导致婚姻中另一方人身、财产、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对于配偶权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提供了以重婚罪和遗弃罪为主的刑法保护、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主的民法保护以及治安处罚的行政法保护。但这些法律救济措施并不能完全实现对配偶权侵权的救济,配偶权侵权救济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从而导致不能对配偶权益进行保护。在学习借鉴现有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论文围绕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问题展开研究。首先,通过对配偶权的概述以及配偶权侵权的界定,明确了配偶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着分析了配偶权侵权救济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明确配偶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然后按照配偶之间的侵权行为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分类标准,逐一分析了配偶权侵权的具体表现,并阐述了我国现有的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在此基础上指明了我国配偶权侵权救济存在的不足,如配偶权立法不明确、配偶权侵权婚内救济制度缺失、配偶权侵权救济司法操作困难等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配偶权侵权法律救济的具体建议,即在明确配偶权侵权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量化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通过将有过错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以及将长期通奸、暴力强迫配偶同居等情形加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改配偶权侵权救济时效限制以及完善诉讼中取证举证制度等,使得我国配偶权侵权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李丽[5](2016)在《美国婚内侵权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实现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平等、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婚内侵权行为是连接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的重要制度。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只对离婚损害赔偿做了相关规定,这使得未达到离婚地步的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无法可依,受害方的权利得不到救济,侵权一方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制。本文作者通过对美国婚内侵权行为的法理分析、法律规制、司法救济等几个方面的研究,发现美国法在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水平。美国婚内侵权行为制度为中国家庭婚姻法的完善和国内婚内侵权行为的制度构建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这个部分阐释本文选题的背景以及选题的意义,介绍文献、学者主要观点分析我国与美国法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研究现状,分析本文的研究思路,为全文的具体展开作出铺垫。第二部分“婚内侵权行为的内涵”:这个部分以内涵界定为目的,对比了中美两国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分析婚内侵权行为的的特殊性。第三部分“美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这个部分从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视角将美国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型。阐释了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内涵,第四章做好理论铺垫。第四章“美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司法救济”:本章从美国立法、司法方面考量了各类婚内侵权行为在当代美国法中的命运。第五个章“结语”:通过对美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的分析研究,笔者赞同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我国立法与司法应借鉴、采用承认第三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不承认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等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构建合理的婚内侵权行为制度。

万星宇[6](2015)在《论配偶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文中研究说明婚姻家庭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和谐的状态关系到社会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近年来,在侵权法领域发生了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的案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案件。这类案件的显着特点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夫妻一方性功能障碍,作为其配偶的另一方无法与之进行夫妻性生活。性作为人的自然本能,与人的食同等重要。国际社会早已认可,性是组成人的身心健康的不可缺少的活动,是人之所以为人,得以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不可否认,随着人们性观念的日益开放,非婚性行为早已是屡见不鲜。即便如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婚内性行为是他们获得性的唯一途径,这是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表现了他们对婚姻的忠诚与坚守。我国保护婚姻关系,当然也保护作为其重要内容的配偶权。而夫妻性生活就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这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本文以“全国首例性权利受侵害案"作为例子,分为三个章节来论述我国侵权法应当赋予配偶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章主要讨论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类型是否属于我国侵权法调整的范围,作者通过对此类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并采用“四要素"学说进行详细论述,说明此类侵权案件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论述配偶在此类案件中受损害的是性利益还是性权利的问题。在本章,作者讨论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介绍了两种侵权法的保护模式,最后将性利益与性权利分别套入两种保护模式中进行保护规则的讨论;第三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和配偶性利益损害赔偿的限制等问题的讨论来阐述用精神损害赔偿来救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受害人配偶的观点。作者希望通过撰写本文,能够促进我国加速对配偶权制度的建立。

崔磊[7](2015)在《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观念与生活方式发生了突破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在婚姻家庭领域也得到了充分体现。20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浪潮使得人们的思想如沐春风,性解放与婚恋自由意识的快速增强逐渐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观念及婚姻生活以致膨胀、泛滥,这给追求情感刺激与精神愉悦的“不安分”之人提供了土壤,也给“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提供了空间。但我国现行法律发展相对于这一迅速蔓延的不良风气显得滞后,尚未建立完善的规制体系加以遏制,使得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求法无门”,因此,构建相应的追究机制与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进行主体、行为、性质与责任方面的认定研究,界定干扰婚姻关系的主体范围与行为划分,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该侵权行为之侵权客体、法律责任等备受争议问题进行探究,结合域外法观察,揭示出我国在认定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方面的立法现状与法律缺失,针对性的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提出个人完善建议,重在强调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问题从法律规制角度加以重视,呼吁加快建设第三人干扰行为之规制体系步伐,为合法婚姻关系保驾护航,守住婚姻家庭道德的最后防线,使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更好地遏制不良现象,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本文共分六部分,约25000字。第一部分课题研究背景与案例研析。该部分阐述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结合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案例揭示我国就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问题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方面立法的进步之处与缺陷所在。第二部分认定干扰婚姻关系的主体范围与行为类型。将“第三人”与相关概念作区分,深入分析特殊情形中的主体认定,同时对第三人的干扰行为进行类型划分。第三部分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进行性质认定。定性此种干扰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分析该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并通过比较分析关于侵害客体之争议,探究该侵权行为之权利基础。第四部分对第三人干扰他人婚姻关系进行责任认定。结合域外法比较观察,进一步指出我国在该行为法律责任界定上存在的模糊、争议之处,用以明确界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建议。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主张构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追究机制,完善受害方权利救济体系。第六部分为结语。针对目前社会上“第三者横行”的不良风气与普遍存在的婚姻危机,单纯依靠道德加以调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进行科学明确的法律认定是理性构建追责机制的重要基础,与已有优秀研究成果不同,本文侧重讨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试图为我国加强相应的法律规制,遏制不良现象做好理论铺垫。

曾祥生[8](2014)在《论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文中认为配偶权是一种对物性的对人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其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并无理论上的障碍。各国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之所以对此做法不一,实际上是其立法政策考量的结果。尽管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无过错配偶方并不能依此规定请求有过错并导致其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受害方不能得到有效救济。配偶权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价值所在,在于其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实现社会正义,并对离婚破裂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进行矫正。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时,应考量我国的伦理道德因素、社会因素及其他因素,有条件地承认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刘静[9](2014)在《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国对于人身权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水平正不断提高。反射性损害是第一顺位受害人以外的人,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因第一顺位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的反射造成的损害,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侵权损害类型。婚姻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网络中最基本的组成元素,夫妻情感的高度亲密性和夫妻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和一致性,决定了反射性损害在婚姻关系中表现尤为突出。婚姻关系中的反射侵权是对配偶精神利益和身份利益的侵害,是一种广义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对配偶一方的生殖器官的侵害,通常会同时侵害到另一方的性生活权利和生育权,引发反射损害赔偿问题,通常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的可赔偿性,如大陆法系上的精神打击制度和英美法系上的休克制度以及不法致死中受害人“丧亲之痛”的损害赔偿等。这些规定和制度较好地保护了配偶间的身份利益,促进了婚姻关系的和谐。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比较少,司法实务中对其是否赔偿以及赔偿规则不一,造成了各地反射性损害保护水平不一的局面。因此,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问题亟待解决,这是完善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也是基于建立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立足于对婚姻关系的保护,通过对国内外反射性损害的理论研究和比较法上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总结,阐述了我国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的可救济性,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界定及其理论基础。首先,通过介绍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不同判决,引出反射性损害这一问题并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界定。其次,通过对婚姻关系的背景和特殊性的介绍,阐明了反射性损害赔偿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再次,将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予以类型化分析,为后文对反射性损害的赔偿研究提供便利。第二个部分分析研究了我国理论界对于反射性损害赔偿的不同态度及其理由,从法理层面上论证了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理念的正义性、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法定性以及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合法性,肯定了婚姻关系中反射行为的侵权性及其损害的可救济性,继而引出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构建问题。第三部分比较研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情况,总结出了两大法系对于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的制度区别。即英美法系对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主要规定在第三人休克损害制度中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惊吓损害赔偿和不法致死中受害人“丧亲之痛"的损害赔偿上;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则主要体现在精神打击制度和反射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制度中。这为我国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借鉴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支持。最后一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关于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设想。首先,通过对国内现有法律规定的罗列,分析了国内的法律缺陷,即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的救济范围和权益保护客体的规定过于狭窄。继而针对我国的立法缺陷和对比较法上国家的相当借鉴,提出了我国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将反射性损害规定为一项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作为精神损害的一种类型纳入法律保护中,在总体上适用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最后从配偶权请求权基础、赔偿责任具体构成、赔偿标准和规则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具体要求。

李美佳[10](2014)在《配偶权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所享有的具有身份利益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绝对身份权,是权利与义务的合成体。对于配偶权的立法和保护,不仅对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固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也起着积极的作用。配偶权的概念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现国外对于配偶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具体和完善,而我国配偶权的立法还存在着一定争议,《婚姻法》中也并未采用“配偶权”概念,相关的立法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随着现实生活中侵害配偶权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对是否应当增设配偶权制度,婚姻家庭法学者之间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本文从配偶权的基本内容入手,认为配偶权应定义为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所享有的具有身份利益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为:权利义务性、主体的相对性和平等性。通过探索配偶权的历史渊源与发展历程,分析完善配偶权民法保护的意义。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严重分歧。本文在讨论配偶权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将配偶权的内容概括为同居权、贞操权、生育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同居权,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下,配偶一方有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并履行同居的义务;贞操权,是指夫妻在双方性生活上的排他性,也即夫妻不得与婚外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享有的通过自然或者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享有自主的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以及间隔的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因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或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利,夫妻双方对此行为之后果负有连带责任。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又可将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分为内部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和外部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单独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和共同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积极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和消极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和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四种类型。根据配偶权的特性,配偶权的侵害救济可以采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目前我国的配偶权立法还存在一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侵权责任法中缺少对于配偶权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界定不清、配偶权的概念界定不清等。针对以上不足,本文提出了完善举证制度和取证制度、建立与离婚制度相配套的分居和别居制度配偶权、完善侵权责任、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赔偿请求、在婚姻法中明确配偶权等配偶权的完善建议。综上,本文认为配偶权是男女双方基于夫妻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夫妻之间以及其他任意第三人都不得侵犯的体现夫妻特定身份利益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配偶权的制度存在着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保护救济机制等问题,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写作意义是想通过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以及立法现状的分析,加强人们对于配偶权的认识和了解,使人们在配偶权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的配偶权。同时,提出了一些比较浅显的配偶权立法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配偶权立法的确定和完善,建立和健全我国的配偶权保护和救济制度,加强对配偶权的司法保护。

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属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属侵权(论文提纲范文)

(1)反射性精神损害救济请求的司法应对——基于比较法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射性精神损害的内涵及损害赔偿的性质
二、大陆法系“精神打击”制度的立法和认定标准
三、英美法系“第三人休克”制度的立法和认定标准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路径
    (一)扩大我国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客体的范围
    (二)有限制的扩大请求权的主体范围
    (三)明确规定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考虑因素

(2)配偶权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第2章 配偶权概述
    2.1 配偶权的概念界定
    2.2 配偶权的法律性质
    2.3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及特征
        2.3.1 配偶人身权
        2.3.2 配偶财产权
    2.4 配偶权立法的必要性
第3章 我国配偶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配偶权的立法现状
        3.1.1 婚姻法中关于配偶权的规定
        3.1.2 其他法律中关于配偶权的规定
    3.2 我国配偶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3.2.1 在配偶权内容规定上的不足
        3.2.2 在配偶权救济制度上的不足
第4章 我国配偶权立法的完善
    4.1 完善对配偶权具体内容的规定
        4.1.1 同居权
        4.1.2 贞操保持权
        4.1.3 相互协作权
        4.1.4 日常家务代理权
    4.2 明晰对配偶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4.2.1 配偶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2.2 配偶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4.3 拓宽配偶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4.4 完善配偶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4.4.1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4.4.2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4.4.3 拓展损害赔偿的范围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3)亲属身份权的侵权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概述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四)研究意义
二、亲属身份权概述
    (一)亲属身份权的涵义界定
        1、身份与身份权
        2、亲属与亲属身份权
    (二)亲属身份权的分类
        1、基本的亲属身份权与派生的亲属身份权
        2、派生亲属身份权的分类
    (三)亲属身份权的特征
        1、亲属身份权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2、亲属身份权兼具相对权与绝对权的双重属性
        3、亲属身份权的内容具有社会性
三、亲属身份权侵权法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亲属身份权的保护
        1、民法对亲属身份权的保护
        2、行政法对亲属身份权的保护
        3、刑法对亲属身份权的保护
        4、小结
    (二)亲属身份权侵权法保护的理论分歧
        1、不同理论的争议
        2、不同理论争议总结
    (三)亲属身份权侵权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1、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2、我国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3、侵权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之干预
    (四)小结
四、亲属身份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救济方式
    (一)亲属身份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二)亲属身份权侵权法救济方式
        1、可适用的侵权救济方式
        2、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问题
五、亲属身份权的类型化保护
    (一)配偶权的侵权法保护
        1、配偶权的内容与特征
        2、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
        3、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二)亲权的侵权法保护
        1、亲权的内容与特征
        2、侵害亲权的构成要件
        3、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三)亲属权的侵权法保护
        1、亲属权的内容与特征
        2、侵害亲属权的构成要件
        3、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六、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第一章 配偶权侵权的概述
    第一节 配偶权概述
        一、配偶权的概念
        二、配偶权的性质和特征
        三、配偶权的内容
    第二节 配偶权侵权的界定
        一、配偶权侵权的界定
        二、配偶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三、配偶权侵权存在的理论争议
第二章 配偶权侵权救济的价值分析
    第一节 配偶权侵权救济的法律价值分析
        一、培养社会权利文化的需要
        二、顺应夫妻侵权豁免原则衰落的发展需要
    第二节 配偶权侵权救济的社会价值分析
        一、增强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需要
        二、解决人口流动带来的婚姻问题的需要
第三章 配偶权侵权的表现及现有救济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配偶权侵权的表现方式
        一、配偶之间侵权(内部型侵权)的表现方式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外部型侵权)的表现方式
    第二节 目前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情况
        二、目前法律救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 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法律救济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配偶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一、立法上明确配偶权概念
        二、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三、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四、完善配偶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第二节 完善配偶权侵权救济的司法程序
        一、明确配偶权侵权的诉讼时效
        二、完善诉讼取证举证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美国婚内侵权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现状研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第二章 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与特殊性分析
    2.1 婚内侵权行为概念界定
        2.1.1 中国法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
        2.1.2 美国国学者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
    2.2 婚内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分析
        2.2.1 主体的特殊性
        2.2.2 发生时间的特定性
        2.2.3 主观状态的特殊性
        2.2.4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实际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美国法中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3.1 美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认定
    3.2 美国法中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概述
        3.2.1 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
        3.2.2 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3.3 美国法中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概述
        3.3.1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概念
        3.3.2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主要类型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美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与救济
    4.1 美国法中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与救济
        4.1.1 特定主体之间的家暴行为的认定与法律救济
        4.1.2 美国法对错误陈述亲子关系行为的认定与法律救济
        4.1.3 美国法对配偶间传播性传播疾病行为的认定与法律救济
    4.2 美国法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认定与法律救济
        4.2.1 第三者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认定与救济
        4.2.2 第三者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认定与救济
    本章小结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6)论配偶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赋予配偶享有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要
    1.1 配偶性利益损害属于严重精神损害
        1.1.1 性在婚姻家庭中不可或缺
        1.1.2 性的缺失不利于夫妻身心健康
    1.2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的调整现状
        1.2.1 学理分析
        1.2.2 现行法律的调整
    1.3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3.1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违法行为
        1.3.2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
        1.3.3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损害
        1.3.4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过错
    1.4 世界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配偶性利益的立法保护现状
        1.4.1 美国法对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规定
        1.4.2 埃塞俄比亚法对配偶性利益的法律保护
        1.4.3 瑞士法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4.4 台湾地区对妇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
    1.5 我国对配偶性利益的立法保护态度
第二章 配偶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界定和限制
    2.1 性利益的法内与法外尺度
    2.2 性利益与性权利的关系
        2.2.1 利益与权利的关系
        2.2.2 国内外对性权利的定义
        2.2.3 性利益应当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2.2.4 性利益属于配偶权的内容
        2.2.5 性利益的属性分析
    2.3 配偶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赔偿范围
    2.4 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2.4.1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限制
        2.4.2 对学者提出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见解
第三章 配偶性利益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
    3.1 配偶性利益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3.1.1 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原则
        3.1.2 我国法律不应当设定统一的赔偿数额
    3.2 配偶的损害应当作为性利益损害来保护
        3.2.1 侵权法救济的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的比较
        3.2.2 配偶的性利益保护应当采取德国模式
    3.3 我国配偶丧失性利益赔偿请求权制度设计的阐述
        3.3.1 精神损害的判断
        3.3.2 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
        3.3.3 配偶性利益的立法保护建议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案例引导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主体与行为认定
    (一)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主体认定
        1. 主体:婚姻关系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2. “第三人”与特定“第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3. 特殊情形下“第三人”之认定
    (二)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行为认定
        1. 直接干扰
        2. 间接干扰
二、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性质认定
    (一) 侵权行为
    (二) 构成要件
        1. 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 造成了对他人婚姻关系的损害事实
        3. 第三人有过错
        4. 干扰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 侵害客体
        1. 域外法观察
        2. 学界争议
        3. 笔者观点
三、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责任认定
    (一) 域外责任认定之立法考察
        1. 英美法系
        2. 大陆法系
        3. 比较分析
    (二) 我国责任认定之法律概况
        1. 直接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 间接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四、认定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之完善建议
    (一) 实体法层面
    (二) 程序法层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论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配偶权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一)大陆法系
        1. 肯定说
        2. 否定说
        3. 折衷说
    (二)英美法系
    (三)中国
        1. 中国台湾地区
        2. 中国大陆地区
二、配偶权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配偶权的性质
    (二)侵权责任法与亲属法的关系
    (三)破裂主义与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采取的立法政策
    (一)我国立法政策应考量的因素
        1. 伦理道德因素
        2. 社会因素
        3. 其他因素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采取的立法政策
        1. 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
        2. 侵犯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9)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界定
    (一) 反射性损害的性质分析
    (二) 婚姻关系与反射性损害赔偿的关联性
    (三) 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类型
二、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救济的正当性
    (一) 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理念的正义性
    (二) 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合理性
    (三) 婚姻关系中反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合法性
三、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的比较法考察
    (一) 英美法系
    (二) 大陆法系
    (三) 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
四、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的法律完善
    (一) 我国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二) 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10)配偶权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 录
引言
一、配偶权概述
    (一)配偶权的涵义及特征
    (二)配偶权的历史渊源
二、配偶权的法律性质及内容
    (一)配偶权的法律性质
    (二)配偶权的内容
三、配偶权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后果
    (一)配偶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态
    (二)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四、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配偶权的现状及问题
    (二)配偶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属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反射性精神损害救济请求的司法应对——基于比较法的视角[J]. 刘高勇. 社会科学家, 2019(05)
  • [2]配偶权立法问题研究[D]. 李一峰.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3]亲属身份权的侵权法保护研究[D]. 张春燕. 江西财经大学, 2017(03)
  • [4]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D]. 黎思思. 广东财经大学, 2017(02)
  • [5]美国婚内侵权行为研究[D]. 李丽. 湘潭大学, 2016(03)
  • [6]论配偶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D]. 万星宇. 广西大学, 2015(03)
  • [7]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D]. 崔磊. 南京大学, 2015(04)
  • [8]论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J]. 曾祥生. 法学评论, 2014(06)
  • [9]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研究[D]. 刘静.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8)
  • [10]配偶权民法保护问题研究[D]. 李美佳. 吉林大学,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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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害婚姻关系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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