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同居的,有无夫妻遗产继承权(论文文献综述)
孙怡凡[1](2021)在《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宋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大变革的时代,在经济和法律方面都有巨大的发展,宋代女性在社会舞台的作用相较于前朝更大。宋代女性在继承财产方面也相较其他朝代更为自主,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女性在社会中可能扮演的各种身份,将女性身份以婚姻为节点分为未婚女、已婚妇女和失婚妇女,不同身份的女性与父家、夫家的联系不同,根据这种社会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分析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受到宗祧继承制度的影响,父家是否“户绝”,夫家是否“育子”对女性财产继承权影响甚大,如果父家户绝或者已婚女为夫家育子的条件下,女性往往可以获得较大的财产继承权利。但即使在女性地位大幅度提高的宋代,也不是所有女性主体都拥有财产继承的权利,女子出嫁或改嫁后,原本拥有的父家和夫家财产继承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官方也很少为其争取财产继承权利。女性失婚后归宗不再嫁或守志不再嫁,视为回到父家和夫家重新成为家庭成员,此时宋官府基于情理法,会对她们的财产继承权利进行适当地保护。宋代法律对女性财产继承方面的发展,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王砚文[2](2020)在《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代中国与古罗马早期社会,在继承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均表现出相似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开始出现,无论是中国的早期社会还是古罗马的早期社会,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渐渐得以发展。秦汉与古罗马(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是在时间相近的历史时段内,闪耀在欧亚大陆两端的不同文明,同一时期的这两个文明在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上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结合传世古籍,可以看出秦汉的财产继承往往与家产分割同时进行,对于个人财产的继承无需以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前提,订立遗嘱也是尊长处分家庭财产权利的一种延伸。同时期的古罗马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拥有个人财产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平民开始取得订立遗嘱的资格。人们通过遗嘱这一财产分配方式可以保证自己在处分财产方面的意愿得到充分的尊重。无遗嘱继承作为遗嘱无效时的救济措施,其中的规定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本文围绕秦汉与古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财产继承制度展开比较研究。不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的层面去考察,秦汉和古罗马之财产继承从立法、实践、司法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至于造成如此差异的原因,则可以从两个文明在继承理论建构、社会政治权力结构、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来探求。尽管如此,秦汉与同时期的古罗马在处理继承问题的方法及目标等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共性,都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它们都立足于成文法,且注重遗嘱订立的程序,保障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在处理特殊主体在财产继承财产中的地位问题上也都进行了规制。尽管难以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秦汉与古罗马在继承立法上存在相互交流与借鉴的可能,但是通过比较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而了解其共性和差异,仍然可见同一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文明在财产继承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暗合”。因而,比较法学中“功能主义”视角也在这里成为可能。本文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分为两小节,分别在回溯中国古代社会早期和罗马早期社会有关继承的习惯、惯例或者规则的基础之上,再对秦汉与古罗马继承制度进行概述。第二章围绕财产继承的方式,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这两个方面对秦汉与古罗马的财产继承方式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第三章聚焦于特殊主体在财产继承制度中的地位。以女性、非婚生子、秦汉的奴婢与古罗马的奴隶这三类特殊群体为例,就其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进行剖析,进而展开比较研究。第四章先对中国古代社会早期与罗马早期社会继承制度的相似性进行分析,继而详细探讨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共性与差异,并尝试就其差异性形成之原因展开进一步挖掘。
王小琳[3](2019)在《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婚姻和家庭观念的不断变化,不难看到在当今社会中一部分人不愿进入婚姻关系,而选择与伴侣建立同居关系。虽然同居关系的建立较婚姻关系成本低且更为自由,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同居关系中双方也会面临立法不完善的尴尬局面。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同居关系的态度是既不反对也不支持,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已经不再称“同居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但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对于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与保护也是零散和不全面的。我国并不承认非婚同居的合法性,虽然在建国初期的法律规定中一度绝对承认事实婚姻,但那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选择。从我国目前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上来看,一旦同居关系破裂,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物质补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对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提出析产要求时也会因非婚同居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适用。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个部分笔者将讨论同居析产诉讼的基本理论,将本文讨论的同居关系范围界定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有无共同的子女将对当事人的析产产生重大的影响,并且有子女的情况下还要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本文仅讨论当事人双方无子女的情况下的同居析产。将着重介绍同居关系的概念,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婚姻关系的异同,以及同居关系析产诉讼与离婚析产纠纷诉讼、家庭析产纠纷诉讼的区别,以及对同居关系析产诉讼本身的诉讼类型的分析。二、第二个部分将讨论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现状与问题,首先,现状部分分为立法现状和实务现状两个部分,立法现状将关于同居关系析产诉讼在法律法规等的相关常规定作总结,实务现状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案例进行数据统计以及对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来的分析找出目前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和原则,其次讨论目前关于解决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现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三、第三个部分是同居关系的审理与裁判,审理与裁判的概念本身包括很多的内容,但本文分主要是分析在审理和裁判过程中同居关系析产诉讼表现出的特殊性来入手,首先是从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管辖可以选择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分析同居关系析产诉讼可以协议管辖的原因、协议管辖对于同居关系析产诉讼带来的便利以及重要的是协议管辖可能会加重同居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来分析。其次分析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适格当事人问题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第三人与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再次是以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特殊的一种-同性恋同居为例,着重对此类诉讼的隐私保护问题进行阐述,最后是关于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的分析与阐述。裁判部分从分析同居关系中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分割原则、裁判的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来具体分析同居关系析产诉讼在裁判过程中的特点。四、最后一个部分是笔者从诉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提出一些意见,结合前文对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分析,希望从保障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情况下的平等、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以及重视同居析产诉讼的调解程序和引入举证责任真实义务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在程序法的范围内找到更加有利于解决同居双方的析产纠纷的途径。
周利民,周旭[4](2019)在《论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律保障》文中提出近年来,非婚同居逐渐成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伴的捷径。由于老年人的利益诉求不同于一般年轻群体,非婚同居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其特殊需要,进而获得老年人青睐。然而,由于我国在非婚同居双方财产的定性及分配等领域法律出现了真空状态,为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立法应当引导老人对其财产做出法律安排,并通过实施约定财产制、赋予非婚同居老年人继承权等措施,为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提供法律保障。
路晓霞[5](2019)在《吧达维亚华人法律文化研究 ——以《公案簿》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提出自1619始,至20世纪初期止,近三百年,吧达维亚(简称“吧城”,现印度尼西亚首府雅加达)华人聚居区实行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印殖民政府统治下“华人治华”。所谓“华人治华”,是指在荷印殖民当局委任下,由吧城华人首领进行华人自我管理,以维持华人聚居区的秩序与法律。华人首领最初为甲必丹一人,随着雷珍兰的增设,发展成华人公堂这一集体。“吧城华人公堂”(也称“吧国公堂”、“吧城华人公馆”)以其留存下来的“东南亚乃至全世界唯一保存最完整的记载城市华侨社会的史料”而享誉东南亚华侨史。2016年,该史料由厦门大学出版社以《吧城华人公馆(吧国公堂)档案丛书——公案簿》(以下简称“《公案簿》”)为名全部出版完成。《公案簿》所留存的司法审判案例,不仅类型丰富,涵盖田土、户婚、钱债、继承等私人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而且材料完备,包括原告诉求、被告辩解、被告反诉、公堂审理及公堂议决等详尽内容,不仅开辟了一个透视吧城“华人治华”社会历史的窗口,而且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与荷兰殖民法律文化相互融合的历史。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通过对吧城华人公堂留存下来的18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的《公案簿》进行考察,研究在荷印殖民地法律文化下的近代海外华人法律文化的样本——吧城华人法律文化。本文研究的范畴是中国法对域外的影响,具体的说,是中国法律文化对南洋地区的影响,类似香港回归前甚至现在新界仍在实施某些《大清律例》的规定一样。第一章概述了吧城华人的法律文化。公堂既是荷印当局授权纠纷裁决的初审机关,也是办理荷印当局委托公堂查勘案件和答复复荷印当局咨询案的议事场所,还是协助有权机构裁处华人争端的辅助机构。就初审机关而言,由于荷兰很少干涉华人社会的民事裁决,通常情况下它具有终裁效力,这既是荷属东印度本地的司法运作不规范导致,也是荷印当局在殖民地推行种族法律多元化的结果。荷兰在东印度的殖民统治,遵循法律多元主义,各种族适用各自的法律。直到19世纪50年代,荷印殖民政府开始在殖民地推进法律统一化进程,但这一进程并未涉及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直至20世纪20年代,吧城华人公堂仍在讨论是否需要适用荷兰的亲属法及遗产继承法。第二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婚姻家庭法律文化。公堂给婚字(婚姻登记)始于18世纪初期,是吧城华人公堂的重要职能之一。公堂给婚字制度,对于确认吧城华人夫妇身份关系、确认吧城华人死故分业之事、证明婚姻当事人的年龄起到“确凭”效力。公堂给婚字收费,由唐孤贫养济院收缴。吧城华人离婚,当事人须到公堂求请。对于离婚案件,值馆官员先是劝和。公堂的劝和之词,与今人大同小异,既强调夫妻谦让、家庭和谐的中华传统伦理,也强调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当然,男尊女卑的说辞,已为时代所扬弃。对于不能劝和的案件,公堂值馆官员提交集体会议议决。在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实务中,中国传统旧制下的一些恶法在公堂离婚裁判纠纷中凸显出来。如“夫妇分离,子女归父,此不易之定制”“父死母改适,子归宗族”,这些违反自然法的纲常大义,既不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考量标准,也不考虑母子亲情。还如中国旧制认可的“夫可责(打、骂)妻”,夫仅酷殴妻才越律,华人家庭的暴力恶习,历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继承法律文化。吧城华人遗嘱继承制度较为自洽。公堂以公证遗嘱为重,付与妻、女、侄子等通过遗嘱继承财产的权利。但公证遗嘱制度亦带有中国传统家族法的特征,如女儿继承全部遗产而无叙入儿子的遗嘱、外甥继承全部遗产无叙入侄子的遗嘱面临被儿子、侄子申请公堂撤销的风险。与遗嘱继承相对明确不同,吧城华人的继承惯习多有模糊之处。如嫡子、庶长子是否应多分?嫡庶子俱无的情况下,是该守贞之妻得?还是该夫之兄弟得?还是该女儿得?还是该充入唐孤贫养济院?还是须过房一子继承?可以说,吧城华人在这些问题上没有形成具有较强稳定性的习惯。在吧城华人社会,过房纠纷,或么表现为宗亲与外戚间的财产承继纠纷,或表现为内部宗亲间的财产承继纠纷。吧城华人过房规则相对明确,公堂也能根据《大清律例》及吧城华人礼法来裁处过房纠纷。但是,该时代公堂裁判也存在执行难问题。唐孤贫养济院,不仅是吧城华人的社会福利机构,而且是吧城寡幼的遗产代管机构。吧城华人在吧死亡,该机构官员到场清点死者遗物,代荷印政府扣缴遗产税;对于寡幼所承遗产,如被继承人没有指定有效的遗产代管人,唐孤贫养济院将代寡幼管理该遗产,寡幼按月取息,至被继承人成年后交还。该机构的存在不仅有利于保护寡幼的财产权益,而且有利于激发吧城华人的财富积累热情。在继承方面,唐规与吧例存在四个方面的显着差异。一是华人在唐,得业免还遗产税;华人在吧,得业须缴遗产税。二是华人在唐,分业多为父亲生前预定,如父死未分则从伯叔尊长公断;华人在吧,死故分业多为父亲生前公证遗嘱,实系父亲生前预定,如父死未定,则由唐孤贫养济院或公堂公断。三是华人在唐,未闻女儿有分业之例;华人在吧,女儿继承份额只要不超过儿子即可。四是在唐地,妇人夫亡,若其夫有业,由其守贞之寡妻掌管;在吧地,多付唐孤贫养济院掌管,而守贞之寡妻坐收利息。第四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财产法律文化。人类社会,无论存在着怎样的地域或民族差异,都不可避免地需要交往。交往中的经济关系无一不可被视为某种契约。吧城华人社会,常见的契约类型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担保契约、合伙契约、借贷契约等。该时代唐地与吧地的融资成本存在显着差别:唐地通常为年率36%,吧地年率通常不到10%。吧地较低的融资成本,有利于商业的良性发展。贌税中较常发生的纠纷包括荷印政府与贌商之间的承贌纠纷、贌商之间的合伙纠纷、大贌与小贌之间的分贌纠纷。贌商的逐利天性需要具有公共理性的制度制约,以维护公序良俗及公平的市场秩序。以往“侨汇”研究中,对“海外华人没有共同分母”这一问题重视不够:有寄批人就有带批人;有良善带批人,就有奸诈吞减银信之徒。侨批代带纠纷中,带批人交付给寄批人的领银单及收批人的回信形成带批人履行约定的证据链。吧国华人公堂经营房屋典当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是要求保家担保、驳回不当申请、调低典当款额、约定还款方式、增加特别条款、拍卖房产以抵当款等。公堂以房屋典当为主的不动产典当经营一般执行的是6%左右的年利率,对稳定当地华人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研究了吧城华人的纠纷解决文化。调解解纷的实质在于当事人各担损失,而非一方当事人全输或全赢。公堂受理的案件,争议内容多为民间细故,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强,对此种类型的纠纷,公堂通过强化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以理、情烫平中国传统民事法律供应的不足,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既便利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公堂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通常已白热化,失去了调解解纷的可能性。对此,公堂只能进行审判。公堂审判案件,既面临公堂内部官员异议存案的制约机制,也面临吧城驻扎官、吧城地方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基本程序得到了保障:吊讯原被告、总结争讼点、查勘证据、形成多数议决,必要时还报送吧城驻扎官进行案夺。核查证据是公堂审判案件的重中之重。虽然吧城华人公堂官员并未经过专业训练,但其查勘原被告供词、采信证人证言、查勘书证的证明力的能力还是超出我们对18世纪、19世纪中国基层司法官员能力的想象。在证据不清、事实真伪不明时,吧城华人盟誓具有终止争议的补缺功能。吧城华人盟誓,并非官府之令,而是民间习俗相传的息争工具。盟誓实为罚誓,实非本心之所愿。盟誓是神圣的,神圣的背后同样存在着现实的经济社会问题。观音亭僧众的操守问题与盟誓的神圣性问题背道而驰。
赵官卓[6](2018)在《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结合国外的非婚同居起步时间和发展趋势,我国在非婚同居领域研究起步较晚,欠缺整体性、系统性,仅仅在国外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展开分析。然而随着社会观念以及思想的转变,非婚同居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及问题,归纳各国的非婚同居制度研究成果并挖掘其不足之处,以各国经验为蓝本,针对我国非婚同居制度提供相关建议,为非婚同居制度理论研究添砖加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以“提出概念一分析国外立法—评析我国立法—完善我国立法”的研究思路展开。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案例大致了解非婚同居的类型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再通过与其他概念辨析,从而进一步理解非婚同居的概念,笔者认为的非婚同居概念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异性双方当事人基于共同生活的合意,共同稳定公开的生活。第二部分,介绍非婚同居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并侧重研究各国的财产制度,从中汲取有益于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经验,各国对待非婚同居的态度大多都经历了从最初的回避、拒绝到最后的接受、肯定。文中从立法模式和财产制度方面进行概括总结,并研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有着传统历史的婚姻家庭领域虽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十几年内发生突变,但在发展的趋势上与西方国家类似,所以国外在非婚同居制度上的探索对于我国来讲是具有前瞻性和借鉴意义的。第三部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评析立法中的不足之处以及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第四部分,论证我国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立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提出相关建议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从各国立法内容上看,针对亲子关系方面,大多以义务性规定居多,强调父母责任的承担与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我国非婚同居制度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此外,不同于人身关系在婚姻中占有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人身关系被弱化,财产关系反而成为重中之重。
刘蓓[7](2018)在《伴侣家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范围内的“家庭革命”同“去婚姻化趋势”呈现了愈发迅猛的变化势头,那些人们观念中似乎已经固化不变的传统婚姻家庭模式不断地受到各种新生婚姻家庭模式的挑战和冲击,从而变得开始多元化。世界各国身处婚姻、家庭变革的洪流,纷纷在法律上作出回应,“伴侣家庭”作为更高位阶的概念在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立法中渐渐浮出水面。面对这一复杂现象,各国在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差异纷呈,有的保守,有的冒进,有的迟疑,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外关于伴侣家庭立法的研究多局限在局部单种类的伴侣制度和局部相互关系上,均是“点、点—点”层面的研究,没有达到“由点及面、由面及体”的统筹立法构造层面。我国对于“伴侣家庭”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空白与典型案例稀少,但伴侣家庭范畴下的各种社会现象却早已暗流涌动,大量矛盾纠纷无处化解,面向伴侣家庭的立法应当提上日程。尽管我们在这方面处于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恰恰有后发优势,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充分利用各国立法已经取得的既有成果,避开国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教训,在全面综合、评价、借鉴的基础上,进行伴侣家庭法立法体系的整体规划和构建。本研究以规划构建伴侣家庭法体系为目标。基本研究思路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调整对象即伴侣家庭由来、概念与类型的证立(第1—2章);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有关伴侣家庭立法经验的整理、评价和借鉴(第3—4章);第三部是关于我国伴侣家庭立法体系及主要内容的初步规划与设计(5章)。在这三个部分的研究中,笔者初步完成了以下理论梳理和观点证成:1.伴侣家庭是人类婚姻家庭源变到现代,已经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在国外已然成形,在中国也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在婚姻家庭法理论上应当确立“伴侣家庭”这一概念,对伴侣家庭范畴下的各种家庭形态进行法律调整已成必然。2.考察世界范围内伴侣家庭的类型,通过体系研究方法可归纳为四种法律调整类型谱。类型谱中每一支系的最底层模式为实践中需要法律调整的模式(其它概念为体系研究方法中必需的学理概念,需要参见文中结构图):第一种,伴侣家庭下属类型仅有婚姻。第二种,与第一阶段核心区别是“模式多元化”。需要法律调整模式:婚姻、事实婚姻替代模式(事实伴侣家庭法)、异性同居、同性婚姻替代模式(民事结合或登记伴侣家庭法)、同性同居、涉中性人家庭、非性联系家庭。第三种,与第二阶段核心区别是“同性婚姻合法化”。需要法律调整模式:婚姻、事实婚姻、同性婚姻、涉中性人婚姻、异性同居、同性同居、涉中性人同居、非性联系家庭。第四种,与第三阶段核心区别是“各种模式趋同化”(除了非性联系家庭外)。需要法律调整模式与第三阶段完全相同。3.四种类型谱的关系,总体上属于递进式的发展,由此可为我国家庭伴侣立法提供立法进路的参考指引。准确定位自身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立法任务,并且预见下一阶段挑战:第一种,特征为单一,只有婚姻一种。第二种,特征为保守。实践中部分国家法律调整存在类型缺失状况。体系结构比较完整的代表是匈牙利。我国处于从第一类型谱向第二类型谱过渡阶段。目前大陆地区对事实婚姻、异性同居的法律调整严重不足,对同性婚姻替代模式、同性同居、涉中性人家庭、非性联系家庭法律调整完全空白。第三种,特征为立法条件不成熟,但以“政治正确”为推力使同性婚姻合法。要经历几重矛盾的考验,才慢慢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条件成熟。第四种,特征为立法条件成熟。是立法“技术正确”的成熟阶段。家庭功能除感情功能,大部分被社会化。事实婚姻、同居、婚姻趋同。婚姻看似又成为伴侣家庭下属单一模式。看起来与第一种类型谱相似,但婚姻早已完成了自身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进化。4.从立法名称、立法模式、登记、调整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适用、冲突法以及立法进程等方面,对国外伴侣家庭立法的经验进行总结。5.依据第二种类型谱和国外立法经验,我国“伴侣家庭”制度设计应遵循以下思路:(1)设立登记伴侣家庭法适用于异性、同性伴侣,作为事实婚姻和同性婚姻的替代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几乎等于婚姻,立法可参照婚姻制度构架与法条设计。登记伴侣家庭法在登记问题上以登记为主,不登记为辅。同性在收养子女方面需谨慎;(2)设立同居家庭制度适用于异性同居、同性同居,尊重同居伴侣适度自由原则,给予底线规制,权利、义务配置少于婚姻。具体设计分为关系成立、法律效力、关系终止三部分。同居伴侣制度在登记问题上,以不登记为主,可以将同居协议备案或公证。不强制登记要承担不登记带来的相应风险;(3)涉中性人家庭可学习国外实践,参照同性家庭做制度安排;(4)非“性”联系家庭,不宜与有“性联系”的伴侣家庭混同,但也要给予该种共同生活类型基本的法律保障,主要应该以认可签订合法契约方式调整;(5)立法过渡阶段鼓励新型伴侣们签订伴侣契约。制订范式合同,探索范式合同推广途径;(6)走循序渐进的立法进程,同性问题在国际上涉及人权冷战阵营问题,不适宜同性婚姻合法,更不适宜对现实问题不回应。国内经济文化由于幅员辽阔而差异悬殊,考察大众接纳度时不能取高值、低值或平均值。目前大面积同性伴侣家庭制度合法化并不适宜,可效仿国外选择上海或深圳一个区做试点,对现实需求做回应;(7)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可选择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设专章对伴侣家庭做回应,也可制定单行法。做好与民法典各部分的融合与衔接。基于个人研究能力局限与研究内容及体系庞杂,难免在研究中出现诸多错漏。而且由于篇幅限制,研究过程中对以往研究相对较为充实的单项伴侣家庭的社会学研究,包括数据、调研等相对压缩了分量,没有作为研究重点。期望论文可以接受国内外师友的批判、指正,从而完善该研究及后续研究,从而为立法层将来对伴侣家庭问题做出回应时做理论上的储存、铺垫,通过体系建构使法律制度相互关联明朗,协助检查法律制度间矛盾,使新型“伴侣家庭”启动立法时,制度体系清明,立法进程平稳,避免走西方制度体系统筹不利的老路。
简洪利[8](2018)在《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婚同居"是目前单身老年人群体生活状态中的一种衍生物,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日益加重,以抱团养老、搭伴养老等非婚同居的形式日趋盛行。但非婚同居个人空间的存在,给双方的财产互撕造成危机。如何越过"结婚证"这条法律堤坝,探寻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的本质要素与核心判断标准,以期保障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是当下不能回避的问题。
龙湘元[9](2015)在《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西方各国同性恋争取平等权利的产物。而婚姻在传统社会所起到的生产组织功能、社会组织功能以及生活互助功能是无可替代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同性恋群体面临着来自传统文化和观念上的巨大压力,我国没有同性婚姻立法的社会基础。本文通过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历史进程、相关基本权益等问题进行考察,梳理同性婚姻合法化背后的普世人权、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以便为中国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和国际私法问题提供借鉴。除导言外,全文共分6章,约19万字。导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第一章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做了概括介绍,包括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概念与历史演变、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同性婚姻的理论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同性恋的发展经历了宽容—打压—有罪化—疾病化—包容—立法等一系列态度,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立法处于多元化时代。本文以西方同性恋理论的本质主义思潮和建构主义思潮为基础,同时分析了颠覆婚姻性别基础的“酷儿理论”,深入到人类意识的深层,寻求同性恋文化作为政治符号书写的可能,揭示本质主义下局内人(同性恋者)和局外人(异性恋者)对同性婚姻的不同态度。第二章说明了同性婚姻的合宪性。本文从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宪法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同性恋群体的基本权利图谱,然后从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在宪法问题上的争论找出同性婚姻的合宪性观点,同时对反对同性婚姻国家的观点进行剖析,针对同性婚姻的所谓道德滑坡论等观点进行辩证,从多数与少数的论辩中得出同性恋者应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果把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之外,依据的应该是宪法或法律,而不是宗教、道德或传统文化,没有法律依据就剥夺他人的婚姻权,应该是违宪的,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第三章对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同性婚姻特点是主体的特殊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同性婚姻的目的的单纯性,其没有传统家庭的生育子女的功能。在承认的国家中,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角度分别介绍了一些典型国家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以及中国内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本章把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分为注册伴侣、互助契约、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以及零星规制模式等,并分析了不同社会条件下这些模式的转换及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对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比较。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乃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我国学界通常把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大部分国家规定同性配偶之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的人格权平等,只有极少数国家没有明确。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中,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等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基本一致。在身份权方面,除了同性婚姻以外,登记合伙制度这类准婚姻制度是一种几乎等同于婚姻的新的民事制度,同性配偶通过缔结登记合伙关系所获得的法律权利与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除了在收养权略有区别以外,其他权利基本相同。在财产权方面,几乎所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把同性伴侣纳入和异性伴侣一样的保护范围;而准婚姻和半婚姻制立法的国家在财产权、继承权、家庭住宅占有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保险利益享有权、领养权与监护权、社会保障享有权、诉权、知情权、平等就业权等方面赋予了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大部分或者完全相同的权利。在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国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五章主要探讨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在国际环境的大趋势下,因同性婚姻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对同性婚姻准据法如何确定及涉及其他问题如何解决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章第一部分观点是:对同性婚姻的成立可以借鉴合同的准据法、婚姻的准据法、或制定特殊的规则。另外,同性家庭的全球流动也会导致个人权利和家庭关系产生变化,本章第二部分是有关涉外同性婚姻的司法承认方面,分别从承认同性婚姻、承认民事结合、不承认国家进行探讨和分析。另外,在共同收养,代孕、医疗互助方面,以欧洲为代表的司法理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模版。第六章是结论部分,论述了中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立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传统的婚姻模式,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增设相关的国际私法规范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设立同性伙伴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李红霞[10](2016)在《罗马帝国早期被释奴研究》文中提出被释奴就是被解放的奴隶,在古罗马,尤其是罗马帝国早期,解放奴隶是常见的现象,解放大量奴隶并授予公民权是罗马社会的一个显着特征,为罗马社会流动和更新公民群体开辟了道路。所以当公元56年元老院讨论保护人是否有权利把一些无礼的被释奴重新奴役时,反对的观点认为大部分骑士和许多元老都是被释奴的后裔,被释奴无处不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罗马帝国早期解放奴隶的政策入手,分析帝国早期对解放奴隶政策的调整,《福菲亚·卡尼尼亚法》和《艾里亚·森迪亚法》等都对解放奴隶进行了限制。这些法律政策阐释了解放奴隶需要进行选择,反映了罗马帝国早期对解放奴隶进行控制。接着探析罗马解放奴隶的原因,富有成效的经济成功和忠诚的个人服务是解放的主要原因。第二章讨论解放奴隶的方式,解放后被释奴的身份及实际地位。解放奴隶分为正式解放和非正式解放,正式解放主要包括执杖释放、注册释放、遗嘱释放。《艾里亚·森迪亚法》规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被释奴才能获得罗马公民权。然后重点分析了被释奴与前主人的关系,奴隶被解放后,他们与前主人的关系并没有终止,而是重新定义了。前主人对被释奴没有正式的权力,而是享有某些权利和特权。概括来讲,被释奴依附于前主人,对前主人终生表示尊敬和服从,不得起诉前主人;被释奴为前主人提供一定的服务,前主人对被释奴的遗产有继承权。同样,前主人也要支持和保护被释奴,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但不是对等的。第三章分析被释奴在罗马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中的作用。在帝国初期的罗马经济中,被释奴发挥着很大作用,尤其在商业领域。尽管遭到上层社会的排斥,被释奴对解放的反映和融入公民群体表明他们是罗马公民权扩张和公民社会的一部分,皇室被释奴代表皇帝的权力和传播帝国统治的意识。在帝国早期,精英的价值观被重新建构以适应元首制的崛起,帝国统治者在调整传统观念上的荣誉和荣耀时,吸收了被释奴顺从和勤勉的文化优点。被释奴文化并不是简单地模仿统治阶级的文化,还参与了元首制下意识形态的塑造。最后一章分析性别视角下的女被释奴,她们更多依赖同主人和奴隶同伴的个人关系,而非物质生产,来获得解放。在帝国早期,立法者通过强调婚姻和生育作为公民解放发展结构中的基本要素,增强了女奴隶生活和劳动的价值。被释奴家庭一般是混合的,因为一些被释奴在解放前已经有家庭,有些被释奴寻找新配偶。罗马法律把同居看作和婚姻一样的夫妻关系,都具有持久、专一的特点,鼓励保护人和他们的女被释奴间的同居。
二、未婚同居的,有无夫妻遗产继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未婚同居的,有无夫妻遗产继承权(论文提纲范文)
(1)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理论框架 |
第一章 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第一节 非户绝条件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一、非户绝幼女的财产继承权 |
二、成年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 |
第二节 户绝条件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一、孤幼女的财产继承权 |
二、成年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 |
第三节 招婿入赘的情况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一、非户绝家庭招婿入赘时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
二、户绝无立嗣家庭招婿入赘时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出嫁女与归宗女财产继承制度 |
第一节 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一、户绝条件下出嫁女财产继承权 |
二、立有命继子时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 |
三、宋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变化 |
第二节 归宗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一、户绝条件下归宗女的财产继承权 |
二、非户绝条件下归宗女的财产继承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宋代已婚妇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第一节 寡妻的财产继承制度 |
一、寡妻的财产权利 |
二、寡妻的财产继承权 |
第二节 妾的财产继承制度 |
一、一般法定财产继承权 |
二、遗嘱继承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宋代再婚妇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第一节 改嫁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一、无子或弃子改嫁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
二、携子改嫁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
第二节 招接脚夫时妇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
一、对前夫家财产继承权 |
二、招接脚夫的限制条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对当代立法的启示 |
第一节 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发展的进步性 |
一、女性财产权利得到保障 |
二、继承方式和程序更加精确合理 |
三、遗嘱继承丰富了女性继承权利 |
第二节 宋代女性继承对我国继承制度的启示 |
一、完善女性继承制度 |
二、提升女性法律意识和平等意识 |
三、保障遗嘱继承的优先地位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材料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 |
第一章 秦汉与古罗马继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秦汉的继承制度 |
一 早期中国继承制度概况 |
二 秦汉时期继承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古罗马继承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 古代罗马早期继承制度概述 |
二 《十二表法》时期的家庭与继承 |
三 《十二表法》颁布之后继承法的发展与演变 |
四 与继承法相关的代表性案例 |
第二章 财产继承方式的比较 |
第一节 遗嘱继承 |
一 秦汉时期的遗嘱继承 |
二 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的遗嘱继承 |
三 小结 |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一 秦汉时期的法定继承 |
二 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的无遗嘱继承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特殊主体财产继承的比较 |
第一节 女子的财产继承 |
一 秦汉女子的继承权 |
二 古罗马女子继承制度 |
第二节 非婚生子的财产继承 |
一 秦汉非婚生子财产继承的规定 |
二 从卡斯托遗嘱看罗马非婚生子的财产继承 |
第三节 奴婢和奴隶的财产继承 |
一 秦汉奴婢的财产继承 |
二 罗马奴隶的财产继承 |
第四节 特殊主体关于财产继承的比较分析 |
一 继承权上的男女差异问题 |
二 非婚生子的继承权益 |
三 奴婢、奴隶继承的前提 |
第四章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古代中国与罗马早期社会继承制度的相似性 |
一 继承的目的:保证家族的延续 |
二 继承的适用主体:贵族 |
三 重视身份继承 |
第二节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共性比较 |
一 以成文法为基础的财产继承制度 |
二 财产继承客体的相似 |
三 注重订立遗嘱的程序 |
四 保障遗嘱继承的优先性 |
五 在订立遗嘱中重视继承人的确立 |
六 对特殊主体的财产继承都有所规定 |
第三节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差异性比较及成因 |
一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差异性分析 |
二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差异之成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基本理论 |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 |
(二)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 |
(三)同居关系析产诉讼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四)同居关系析产之诉的诉讼类型分析 |
二、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现状与问题 |
(一)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现状 |
(二)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
三、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
(一)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审理 |
(二)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裁判 |
四、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立法思考 |
(一)注重保障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情况下的平等 |
(二)加强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
(三)将“同居财产制”明确规定 |
(四)重视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调解程序 |
(五)引入同居关系析产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真实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论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界定 |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与原因 |
三、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财产问题的法律缺陷 |
(一)非婚同居当事人财产的性质划分及同居前的分配制度并不完善 |
(二)非婚同居当事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属不清 |
(三)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
四、保障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建议 |
(一)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维护其合法权益 |
(二)引导老年人在非婚同居之前对财产作出法律上的安排 |
(三)鼓励老年人在非婚同居前签订约定财产制协议 |
(四)建议《继承法》赋予非婚同居老年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
(五)参照婚姻关系、构建与同居财产相匹配的债务承担制度 |
结语 |
(5)吧达维亚华人法律文化研究 ——以《公案簿》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吧城华人的法律格局 |
第一节 吧城华人公堂 |
一、吧城华人公堂的产生和发展 |
二、吧城华人公堂的司法职能 |
三、公堂官员的任免 |
四、吧城华人公堂的议事规则 |
第二节 唐规吧例 |
一、吧城华人之律 |
二、吧城华人之规 |
三、吧例 |
第三节 荷印殖民法律体系概述 |
一、法律多元主义 |
二、人身管制非常严苛 |
三、城市管理相对宽松 |
小结 |
第二章 吧城华人的婚姻家庭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吧城华人的结婚制度 |
一、吧城华人给婚字制度 |
二、吧城华人的婚约惯习 |
三、吧城华人的主婚制度 |
四、吧城华人结婚的禁忌 |
第二节 吧城华人的离婚制度 |
一、吧城华人公堂离婚裁判的变迁 |
二、吧城华人离婚的基本程序 |
三、吧城华人离婚的主要原因 |
第三节 吧城华人的家庭关系 |
一、吧城华人的家事纠纷 |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纠纷 |
三、父死后子女的抚养纠纷 |
四、子女成年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吧城华人的继承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吧城华人的遗嘱继承 |
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
二、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
三、特殊遗嘱的执行问题 |
第二节 吧城华人的继承惯习 |
一、公堂对吧城华人死故分业事的答复 |
二、无遗嘱有子的继承惯习 |
三、无遗嘱且无子的继承惯习 |
四、被继承人死亡的认定 |
五、继承惯习中的其他问题 |
第三节 吧城华人的立嗣问题 |
一、嗣子的法律地位 |
二、立嗣的法定条件 |
三、嗣子背后的继承权纠纷 |
第四节 唐孤贫养济院:寡幼的遗产代管 |
一、唐孤贫养济院的设立和维持 |
二、唐孤贫养济院的遗产管理 |
三、与唐孤贫养济院相关的纠纷 |
小结 |
第四章 吧城华人的财产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吧城华人的契约文化 |
一、中国传统法上的契约 |
二、吧城华人的契约类型 |
三、吧城华人公堂的契约文化 |
第二节 吧城华人的贌税文化 |
一、吧城贌税制度的变迁 |
二、承贌 |
三、分贌 |
第三节 吧城华人的侨汇文化 |
一、侨汇寄递中的法律关系 |
二、寄批人的风险 |
三、带批人的风险 |
四、与侨汇相关的其他问题 |
第四节 吧城华人的典当文化 |
一、典当机构的风险控制 |
二、典当的基本程序 |
三、与典当相关的其他问题 |
四、吧城华人公堂的典当文化 |
小结 |
第五章 吧城华人公堂的纠纷解决 |
第一节 吧城华人公堂的调解机制 |
一、调解解纷的制度优势 |
二、公堂调解解纷的经验 |
三、公堂调解解纷背后的法理 |
第二节 吧城华人公堂的审判机制 |
一、公堂的审判管辖权 |
二、公堂审判的基本程序 |
三、公堂审判的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吧城华人公堂的证据规则 |
一、原被告供述的查勘 |
二、证人证言的采信 |
三、书证的证明力 |
第四节 吧城华人的盟誓制度 |
一、吧城华人盟誓的形式要求 |
二、盟誓的证据效力 |
三、与盟誓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 |
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非婚同居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
1.1 非婚同居案例分析 |
1.2 非婚同居关系概念界定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2.1 非婚同居关系概念界定 |
1.2.2 非婚同居社会现状 |
1.2.3 非婚同居的主要类型 |
1.2.4 非婚同居与相关概念辨析 |
2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非婚同居制度评鉴 |
2.1 美国非婚同居制度 |
2.1.1 Marvin案的突破性意义 |
2.1.2 美国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简述 |
2.2 英国非婚同居制度 |
2.2.1 英国非婚同居制度的演进 |
2.2.2 英国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简述 |
2.3 法国非婚同居制度 |
2.3.1 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同居的出台 |
2.3.2 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同居简述 |
2.4 德国非婚同居制度 |
2.4.1 非婚同居制度在德国的法律地位 |
2.4.2 德国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简述 |
2.5 日本非婚同居制度 |
2.5.1 非婚同居在日本的传统地位 |
2.5.2 日本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简述 |
2.6 其他国家非婚同居制度 |
2.6.1 埃塞俄比亚非婚同居制度 |
2.6.2 荷兰非婚同居制度 |
2.6.3 比利时非婚同居制度 |
2.6.4 北欧五国非婚同居制度 |
2.7 国外对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借鉴意义 |
3 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现状 |
3.2 我国非婚同居现行立法的不足 |
3.3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4 完善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建议 |
4.1 对非婚同居立法模式的立法建议 |
4.2 对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
4.2.1 规制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合理性 |
4.2.2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立法原则 |
4.2.3 具体内容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的究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作者和导师简介 |
附件 |
(7)伴侣家庭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一)学术思想、观点方面创新 |
(二)研究方法方面创新 |
第一章 伴侣家庭源流考 |
第一节 伴侣家庭概念形成流变 |
一、婚姻家庭流变纵向谱系图 |
二、伴侣家庭的由来 |
(一)家庭词义变化 |
(二)伴侣家庭与和专偶婚辩证演进 |
三、从社会学到法学反射性立法中的伴侣家庭 |
(一)伴侣家庭社会学内涵与特征 |
(二)从社会学到法学反射性立法中的伴侣家庭 |
第二节 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诉求 |
(一)我国婚姻、家庭对家事法之新诉求 |
(二)我国婚姻、家庭新趋势之国内原因 |
(三)我国处于伴侣家庭入法之世界潮流 |
二、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阙如与进路 |
(一)准备立法回应 |
(二)立法进路中的世界性与民族性之争 |
(三)立法进路阻力分析 |
(四)立法进路的可行性 |
三、我国各地区伴侣家庭法律调整情况 |
(一)大陆地区 |
(二)台湾地区 |
(三)香港地区 |
(四)澳门地区 |
第二章 伴侣家庭法律地位与类型 |
第一节 伴侣家庭法律地位 |
一、伴侣家庭主体享有家庭权 |
二、伴侣家庭在现实中受家庭法调整 |
三、伴侣家庭法学内涵与特征 |
(一)伴侣家庭法学内涵 |
(二)伴侣家庭法律特征 |
第二节 伴侣家庭四层级类型与概念 |
一、一层级:伴侣家庭 |
二、二层级:婚姻 |
(一)婚姻概念 |
(二)非典型婚姻 |
三、二层级:类婚姻 |
(一)三层级:异性共居家庭(事实婚姻、异性同居) |
(二)三层级:同性家庭(同性婚姻、民事结合、同性同居) |
(三)三层级:涉中性人家庭 |
四、二层级:非性联系家庭 |
五、关于双性恋者、泛性恋者、无性恋者的补充思考 |
第三章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考察 |
第一节 异性、同性伴侣家庭“共治”理念法律调整 |
一、匈牙利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同性类婚姻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二)与匈牙利类的似阿根廷 |
二、美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同性类婚姻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二)同性婚姻全国合法化 |
三、法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同性类婚姻家庭法律调整 |
(二)伴侣家庭法律调整具有革命性特点 |
(三)与法国类似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
第二节 异性、同性伴侣家庭“分治”理念法律调整 |
一、德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共居家庭法律调整 |
(二)同性家庭法律调整 |
二、英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共居家庭法律调整 |
(二)同性家庭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其它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一、涉中性人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中性人法律地位的斗争 |
(二)中性人法律主体地位立法尝试 |
(三)涉中性伴侣家庭法律调整动向 |
二、非性联系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非性联系家庭法律调整的争议 |
(二)非性联系家庭法律调整立法尝试 |
第四节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通考 |
一、欧洲国家 |
二、美洲国家 |
三、大洋洲国家 |
四、亚洲国家(地区) |
五、非洲国家 |
第四章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梳理与镜鉴 |
第一节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四种类型谱梳理 |
一、法律调整类型谱一:单一 |
二、法律调整类型谱二:保守 |
三、法律调整类型谱三:“政治正确”下的矛盾重重 |
四、法律调整类型谱四:“技术正确”下的相对平稳 |
五、四种型谱关系:时间递进发展 |
(一)四种类型谱的时间递进关系 |
(二)我国处于向类型谱二的过渡阶段 |
第二节 域外伴侣家庭立法镜鉴 |
一、立法名称 |
二、立法模式 |
三、登记问题 |
四、法律主体 |
五、权利、义务关系 |
六、法律适用 |
七、冲突法问题 |
八、立法进程 |
第五章 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立法设计 |
第一节 登记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立法设计 |
一、名称选择与统一的立法模式 |
二、关系的成立 |
(一)登记伴侣家庭关系成立之实质要件 |
(二)事实伴侣家庭关系之实质要件与认定标准 |
(三)形式要件之登记问题 |
三、法律效力 |
(一)人身关系 |
(二)财产关系 |
(三)亲子关系 |
四、关系的终止 |
(一)登记伴侣家庭关系终止 |
(二)事实伴侣家庭关系终止 |
第二节 同居家庭法律调整具体设计 |
一、名称选择与分散的立法模式 |
二、关系的成立 |
(一)同居家庭关系成立之实质要件 |
(二)同居家庭关系成立之形式要件——不登记 |
(三)同居家庭关系与事实伴侣家庭关系 |
三、法律效力 |
(一)人身关系 |
(二)财产关系 |
(三)亲子关系 |
四、关系的终止 |
第三节 其它问题法律调整立法设计 |
一、其它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一)涉中性人家庭 |
(二)非“性”联系家庭 |
二、婚姻、登记伴侣家庭、同居家庭三种伴侣家庭模式间转换 |
三、伴侣家庭法律调整方式鼓励家事契约 |
四、伴侣家庭冲突法 |
五、伴侣家庭立法进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A |
(8)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概述 |
(一) 单身老年人的范围 |
(二)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界定 |
(三)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 |
(四) 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的原因 |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法律规制 |
(一) 老年人非婚同居前的财产法律规制 |
(二) 对非婚同居老年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法律规制 |
(三) 对非婚同居老年人同居期间死亡的遗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制 |
三、保障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思考和建议 |
(一) 完善法律以保护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权利 |
(二) 引导老年人非婚同居前做财产法律安排 |
(三) 鼓励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签订同居协议 |
(四) 构建《继承法》的非婚同居老年人享有继承权 |
1. 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2. 分得遗产的权利 |
(9)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安排 第一章 同性婚姻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的界定 |
一、婚姻的概念 |
二、同性婚姻的概念 |
三、同性婚姻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同性婚姻的历史演变 |
一、同性婚姻的认知前提 |
二、西方同性婚姻发展史 |
三、中国同性恋发展史 |
第三节 宗教与同性婚姻 |
一、主流宗教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
二、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 |
三、传统宗教与同性婚姻新思潮 |
第四节 同性婚姻的基础理论 |
一、同性恋成因的本质论 |
二、同性恋成因的构建论 |
三、酷儿理论 |
小结 第二章 同性婚姻合宪性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法理基础 |
一、国际人权法基础 |
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
三、人格尊严与人格权之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同性婚姻合宪性的观点 |
一、同性恋者的普世人权 |
二、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反对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 |
一、违反传统婚姻建制 |
二、道德滑坡论 |
三、影响子女成长论 |
第四节 同性婚姻权利的宪法保护 |
一、同性恋自由权的保护 |
二、同性恋人格尊严的保障 |
三、性自由法律规制的临界点 |
小结 第三章 同性婚姻法律地位之比较 |
第一节 不同国家的立法比较 |
一、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立法 |
二、不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实践 |
第二节 同性婚姻法律规制模式之比较 |
一、同性婚姻模式 |
二、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 |
三、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
四、零星规制模式 |
五、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同性婚姻在大中华地区的法律地位 |
一、中国大陆地区同性恋的立法空白 |
二、台湾地区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
三、香港和澳门同性婚姻的立法进程 |
第四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的立法总结 |
二、不同社会条件下同性婚姻模式的立法和模式转换 |
三、同性婚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小结 第四章 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二节 注册伴侣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三节 家庭伙伴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四节 零星规制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五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比较 |
二、同性婚姻模式与其他三种同性立法模式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比较 |
小结 第五章 涉外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成立的准据法 |
一、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
二、适用婚姻的准据法 |
三、创设特殊的准据法规则 |
第二节 外国同性婚姻的承认 |
一、外国同性婚姻在内国的承认 |
二、若干程序问题 |
第三节 涉外同性家庭的若干问题 |
一、共同收养问题 |
二、代孕问题 |
三、医疗互助问题 |
小结 第六章 中国解决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修改传统婚姻的概念 |
一、扩张传统婚姻的模式 |
二、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 |
第二节 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规则之建议 |
一、增设对涉外同性婚姻的识别规定 |
二、增设涉外同性婚姻成立和解除的冲突法规范 |
第三节 外国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司法承认规则 |
一、慎重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二、关于以同性婚姻为先决问题案件的处理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
(10)罗马帝国早期被释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古典史料考察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帝国早期对奴隶的释放 |
第一节 帝国早期释放奴隶的政策 |
第二节 释放奴隶原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被释奴的地位 |
第一节 被释奴社会地位 |
第二节 被释奴与前主人关系 |
小结 |
第三章 被释奴的社会角色 |
第一节 被释奴的经济影响 |
第二节 被释奴的政治作用 |
第三节 被释奴在文化中的作用 |
小结 |
第四章 性别视角下的女被释奴 |
第一节 女奴隶释放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女被释奴的生活状况 |
第三节 被释奴婚姻家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与被释奴有关的法律 |
着名的男被释奴一览表 |
着名的女被释奴一览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未婚同居的,有无夫妻遗产继承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探析[D]. 孙怡凡.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D]. 王砚文.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研究[D]. 王小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4]论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律保障[J]. 周利民,周旭.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06)
- [5]吧达维亚华人法律文化研究 ——以《公案簿》为中心的考察[D]. 路晓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D]. 赵官卓. 北京化工大学, 2018(02)
- [7]伴侣家庭立法研究[D]. 刘蓓. 吉林大学, 2018(12)
- [8]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律保障研究[J]. 简洪利.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3)
- [9]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龙湘元. 武汉大学, 2015(07)
- [10]罗马帝国早期被释奴研究[D]. 李红霞. 上海师范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