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三)(论文文献综述)
张夕夜[1](2018)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律”应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特例的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规章、规定、通知等”,国家考试是一种行政行为,组织考试的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考试作弊是以欺骗方式参加考试,判例中出现较多的作弊方式是携带设备、冒名考试;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可以将老师更改答卷、考生服用精神药物的行为认定为作弊。组织指策划、协调、支配、安排等行为,组织作弊主要有传送答案、替考、利用作弊软件、考场工作人员示意、考前培训等五种组织方式;组织者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组织者可以同时是组织的对象,组织的对象应为三人以上。单纯作弊而没有实施其他组织或帮助行为不构成本罪,情节显着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可以从犯意如何产生、实行行为作用为何、组织的严密程度、犯罪后果是否严重等方面综合判断情节是否显着轻微。试题答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行为人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但没有实施组织、其他帮助组织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本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正犯处理更为合适。行为人组织替考人数在三人以下,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是行为犯中的过程犯,存在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完成组织作弊的大部分行为,本罪着手;作弊的不法结果实现,本罪既遂。应根据不同的组织作弊方式确定不同的结果实现时间:传送答案、考场工作人员帮助作弊的组织作弊方式在考生接收到答案并开始答题时既遂,替考、考前培训、利用作弊软件的组织作弊方式在考生开始答题时既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存在有期徒刑刑期短、缓刑适用率高等量刑较轻的问题,没有对情节严重为何作出规定是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根据判例中已出现的体现本罪罪行轻重、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情节,并参照其他犯罪情节严重认定的标准,提出组织对象十人以上、非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组织作弊三次以上、首要分子等是本罪的严重情节。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2款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犯的成立仍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行为应与正犯行为做区分;若帮助行为是其他犯罪的正犯行为,则不再适用第2款;其他帮助行为包括介绍考生或者其他行为人、提供交通工具或犯罪场所、看管维护作弊设备、放风等。
柴慧[2](2000)在《明年会计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释疑》文中研究表明9月 21日本报刊登了财政部与人事部联合修订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后,读者纷纷来电、来信询问有关明年会计资格考试的问题。为此,记者走访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请他对广大读者和考生关心的问题给予解答。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3](1998)在《总结经验教训 考出好的成绩》文中研究指明●总●结经验教训●考●出好的成绩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本省各位考生和考试管理机构的同志们:振奋人心的1997年已经过去,迎来了充满希望的1998年,在此,祝你们新春快乐!为了搞好1998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和考出好的成绩,现就1997...
刘宁[4](2004)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解答》文中研究说明根据财政部2005年度、人事部有关规定,从2005年开始,现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等进行了调整。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本报记者近日就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人。 问:今
郑亚秋[5](2000)在《巩固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人才评价制度——1999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试题、成绩分析及建议》文中指出
王贵庭[6](1993)在《命题前夕话考试》文中研究指明 A 1992年,至少有两个日子可以记入我国会计工作“大事记”,这就是11月29日和12月6日。大家都知道,在这两个日子里,我国举行了首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考活动。关于这两次考试的许多情况,例如报考人数、参考人数、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判分标准、各层次各专业的及格率等,都已见之于报刊和有关公开的资料了,勿需赘述。但我认为,无论是参加考试的同志,还是未参加考试的同志;无论是考及格的同志,还是未考及格的同志,都应该分析、总结一番,以便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增
张奕楠[7](2020)在《高考作弊入刑 投机取巧不行》文中研究表明莘莘学子昨天迎来了人生重要的高考之战。教育部上周发布,将以最高标准、最严举措严格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平安高考”“阳光高考”“公平高考”。挑战高考的公正性行为让人愤慨,那么,高考中作弊只是批评教育就能了事吗?组织、帮助考试作弊,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
权铎[8](2020)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考试是严格的知识水平鉴定方法,是学生升学、就职招聘的重要途径,考试的公平公正极为重要,事关社会诚信和社会风气。考试作弊行为在近些年来,随着考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科技也越来越发展,逐渐浮现出多发性、有组织性、利用科技手段的特点,甚至出现了考试作弊的一系列产业链,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为惩治考试作弊罪行为,让考试在公平良好的环境中进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修正案第25条增设了新的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罪,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刑,这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有力打击。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之后,在实务界和学界中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一些细节问题如适用范围、量刑标准等方面还有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议焦点,使组织考试作弊罪等罪名在实务中能够更加精准惩治犯罪行为,最高院、最高检于2019年9月针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等作弊类的罪名,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此次是直接列出了具体的考试种类,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到底如何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等罪名的罪数处断规则等问题也做出了详细的解答,为实务处理案件提供更加清晰的解释。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是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进行分析。《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了进—步规定,使范围更加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将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同具体情况相结合,重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要件范围的内涵与外延,根据法律的相关变化和调整,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做及时调整。第二部分对《解释》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进行阐释,结合实务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理,笔者认为其中有两个情形作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并不恰当,不能真正反映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第三部分是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认定的标准问题。实务中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和理论界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以两个学说为主要阵营,各自有各自的理论作为依据。相比组织行为完成说和作弊行为完成说的认定标准,组织行为完成和被组织行为开始实施相结合的认定标准更加准确。第四部分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行为,《刑法》第284条之—第二款的理解在学术界还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本文认为应设立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
田凡涛[9](2019)在《组织考试作弊罪司法适用研究 ——以530例组织考试作弊罪实证研究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考试制度自古是我国人才选拔的主要途径,至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一些报考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的国家考试,更应该体现人才公平竞争的社会风气。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衍生出违法犯罪的现象,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考试中组织作弊,这侵害了考试管理秩序和其他考生的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妨碍公平竞争,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刑法把这一行为纳入到其规制的范围之内。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的适用还比较混乱,例如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概念的界定不清,量刑标准模糊等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对其进行研究。本文针对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统计裁判文书网上2016—2018年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530件案例并对其进行了分析,找出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再结合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寻出对策。首先研究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法律规定”应采取狭义的法律说的理由和好处,只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才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是归纳和总结了案例中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及其帮助行为的方式和特点,并进一步对这两种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最后根据案例数据的统计分类整理,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呈现出一定的特征,例如缓刑适用率偏高、刑罚整体较低等特点,并针对此现象提出了自己在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上的一些建议。通过对以上组织考试作弊罪问题的剖析和梳理,以期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被更好的适用,有力地打击考试作弊活动,发挥刑法对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潘慧[10](2013)在《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考试在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一个人的一生中会经历各种各样的国家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等。考生拥有国家考试信息的多少对于国家考试的成败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国家考试信息是考试机关拥有的资源,因此,国家考试信息的公开影响着每个公民。国家考试信息能充分公开,有利于考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若国家考试信息仅仅被考试机构握在手里,很容易造成考试腐败现象的出现。实践中,每个考试机构考试信息公开的程度不一样,考试信息公开程度越高的考试,公民对这种考试的公正性认可度就越高,例如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在众多的国家考试中,得到公民的认可度是最高的一个考试之一。因为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不仅会在网上公布试题、答案,而且会有专门的答案异议区,如果参考答案确实有错误,那么该题所有人都会得分。成绩出来后,如果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查看分数是否有错。考试信息公开程度越低,公民对这个考试的认可度就越低,比如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结束后不公布试题、答案、评分标准,而且成绩也只是对本人公开,看不到其他人的成绩,也不知道自己的排名。什么都在箱子里操作,大家看不到箱子里的东西,因此,每年都很多考生对公务员考试提出质疑。公务员考试暗箱操作、钱权交易、以权谋私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国家考试信息公开对国家、公民都有重要影响。本文从四个部分来论述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第一部分,论述国家考试信息的内涵,包括其性质,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的方式。国家考试信息的性质属于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内容。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内容有考试大纲、考试报名程序、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种类、考试科目、考点、考区、考场设置等。试信息公开的方式有考试机构主动公开和公民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公开。第二部分,论述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法理依据和意义。国家考试信息公开是考生考试权、知情权、行政控权和平等发展权的要求,有着现实意义,能有效防止腐败,有利于考试的公平公正。第三部分,论述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实际中,缺乏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也缺乏公开意识。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混乱无序。第四部分,论述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完善。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或者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完善公民的救济途径来推动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发展。
二、200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三)(论文提纲范文)
(1)组织考试作弊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概述 |
(一)行为主体 |
(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
(三)“组织作弊”的理解 |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 |
(一)罪与非罪 |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未遂问题 |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问题 |
(一)量刑现状及原因分析 |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
(三)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高考作弊入刑 投机取巧不行(论文提纲范文)
高考作弊违反刑法属犯罪 |
只要有帮助他人作弊行为即可定罪 |
考题答案部分正确也构成非法出售罪 |
(8)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关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要素 |
(一)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评析 |
1. 国家教育考试范围之争 |
2.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之争 |
3.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之争 |
4. 《解释》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要素机械 |
(二) 应当适度扩大“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
1. 准确界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内涵 |
2. 适度扩大“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外延 |
二、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要素 |
(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适用 |
1. 认定差异 |
2. 量刑差异 |
(二)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适用差异之反思 |
(三) 情节严重适用的改进 |
1. 加强判决书中认定与量刑的说理 |
2. 加强缓刑适用的监督与指导 |
3. 对于《解释》中的情节严重规定的改进 |
三、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 |
(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认定标准的争议 |
1. 实务中认定标准之差异 |
2. 司法解释之倾向 |
3. 理论界认定标准之争议 |
(二) 组织行为完成和被组织行为开始实施说之提倡 |
四、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行为 |
(一) 实务中处理帮助行为的差异 |
(二) 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问题 |
1. 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之必要性 |
2. 建议设立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组织考试作弊罪司法适用研究 ——以530例组织考试作弊罪实证研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重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组织考试作弊入刑的立法背景 |
第二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概览 |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和特点 |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规定 |
第三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司法适用统计说明 |
一、案例的来源与收集 |
二、判决书数量的分布情况 |
三、案件涉及考试的分布情况 |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
第一节 530件案件所涉考试的法律依据查证 |
第二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法律规定”概念的界定 |
一、理论与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基本观点及评析 |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法律”应取狭义的法律说之理由 |
第三节 国家考试的概念及其类型 |
一、国家考试的概念 |
二、国家考试的类型 |
三、特殊类型考试属性之解析 |
第三章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及其帮助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对530件案件中行为方式的分析 |
一、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特点 |
二、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手段 |
第二节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
二、考试作弊组织性的认定 |
第三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行为的认定 |
一、帮助行为的概念和划分 |
二、提供作弊器材行为的认定 |
三、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认定 |
第四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问题 |
第一节 530件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例量刑的统计分析及其特征 |
一、刑种适用多为有期徒刑 |
二、量刑幅度选择偏轻 |
三、缓刑的适用率过高 |
第二节 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的建议 |
一、完善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规定,制定量刑指导规则 |
二、加强刑事判决书中对量刑程序的说理 |
三、加强对缓刑适用的监督,规范适用的量刑情节 |
四、出台相应指导性案例指导司法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家考试信息的内涵 |
第一节 国家考试信息的性质 |
一、国家考试信息的概念 |
二、国家考试信息本质上是政府信息 |
第二节 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
一、国家考试信息应当公开的内容范围 |
二、国家考试信息可以免除公开的内容 |
第三节 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方式 |
一、考试机构主动公开的方式 |
二、考生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
第二章 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及意义 |
第一节 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 |
一、公民考试权的内在要求 |
二、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前提 |
三、行政控权的要求 |
四、平等发展权的保障 |
第二节 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意义 |
一、有效防止权力腐败 |
二、有利于考试的公平公正 |
第三章 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现状 |
第二节 国家考试信息公开存在问题 |
一、国家考试信息内容公开不完整 |
二、不允许考生申请查阅试卷 |
第四章 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内容 |
第二节 推动国家考试信息公开 |
第三节 完善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 |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二、建立复议前置的诉讼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200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三)(论文参考文献)
- [1]组织考试作弊罪研究[D]. 张夕夜. 西南大学, 2018(01)
- [2]明年会计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释疑[J]. 柴慧. 四川会计, 2000(11)
- [3]总结经验教训 考出好的成绩[J].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四川会计, 1998(02)
-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解答[N]. 刘宁. 中国教育报, 2004
- [5]巩固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人才评价制度——1999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试题、成绩分析及建议[J]. 郑亚秋. 四川会计, 2000(04)
- [6]命题前夕话考试[J]. 王贵庭. 财会通讯, 1993(09)
- [7]高考作弊入刑 投机取巧不行[N]. 张奕楠. 北京日报, 2020
- [8]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疑难问题研究[D]. 权铎. 辽宁大学, 2020(01)
- [9]组织考试作弊罪司法适用研究 ——以530例组织考试作弊罪实证研究为视角[D]. 田凡涛. 兰州大学, 2019(08)
- [10]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研究[D]. 潘慧. 广东商学院, 2013(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