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论文文献综述)
邱伯静[1](2020)在《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审判制度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新加坡经济的迅速崛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纠纷在新加坡发生。由于早先设立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并无法完全快速地解决这些纠纷,故新加坡于2015年成立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以公正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经过五年的发展,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已经成长为当前国际社会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法庭。法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商事审判制度。首先,在法官制度上,新加坡允许外国籍的法官参与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审理,并且法庭可以聘任审判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继续担任法官,提升了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国际化和专业化水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当事人,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法官人数。法庭还赋予了法官更大的程序控制权,提高了案件纠纷的解决效率。其次,在管辖制度上,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包括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模式。法庭的管辖权主要以案件当事人的管辖协议为基础。为了使法庭能够获得充足的案源,法律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也纳入法庭的管辖范围。在一定条件下,案件的管辖权可以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与高等法院之间进行转移。再次,在外国法查明制度上,当事人与法庭法官都是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法庭构建了便捷高效的外国法查明渠道。一方面,法庭允许符合资格的专家或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外国法查明意见,并且不将他们出具的意见作为证据,无需再经过质证程序;另一方面,法庭还可以依据合作备忘录或双边条约请求其他外国法院协助查明,提高了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相比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法庭的审判制度亟需完善。第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引入港澳台籍的法官担任法庭的陪审员,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案件审理法官的人数。第二,法庭可以放宽对案件的实际联系要求,明确当事人管辖协议的排他性效力。第三,法庭可以明确规定外国法查明专家的任职资格,与域外法法院签订外国法查明合作备忘录。
岳彩领[2](2016)在《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文中研究表明自建国以后,我国的司法发展事业、司法改革道路历尽曲折。其中,改革开放以来,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点,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历经了36个年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规划。30余年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体制。但囿于我国具体国情、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等因素,以往的司法改革始终未能较好的解决省以下地方法院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民事执行难等问题,地方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与执行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与思路进行了设计部署。仅从词频来看,仅仅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法治”一词即出现了111次,“司法”一词出现了73次,可见顶层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心。但顶层设计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宏观性的蓝图规划,并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路径与方法。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在考察我国法院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以及司法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进行对比,全面分析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较为全面的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审判体制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分析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功能,描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司法权为判断权,具有中央属性,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裁判性、终极性和中立性权力。司法裁决主要是进行法的判断,处理司法诉求应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法官的中立性地位也是相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则是实现司法权的保权功能。对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以及执行体制的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二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改革目标、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我国司法改革前期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地方法院目前在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的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司法判决的集权化以及审执权力配置的异化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带着这种问题意识,归纳总结出司法体制改革要实现的四个目标(一是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二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三是有利于增进司法廉洁;四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必须坚持的三个指导思想(一是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国情;二是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新任务;三是系统把握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与改革路径)以及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第三章主要论述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决策和实施体制,将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逐步分离,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司法管理局,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垂直管理。二是构建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依据职位分类建立相应的招聘、薪酬、培训和管理体制。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建立平等竞争、统一遴选的法官选拔机制,竞争应当采取以客观量化考核为主、主观认识评价为辅的方式对所有法官一视同仁的进行考核,最大限度消除改革中的不平等现象。四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将法官录用从公务员招考制度中剥离出来,上级法院原则上应从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逐级选拔法官;五是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对法官和具有行政编制的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薪酬体系,聘用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现行工资收入加能级岗位津贴(按照三级九等设定不同能级),司法警察按照人民警察的相关待遇规定执行等。六是改革司法经费管理制度,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非税收入均划归省级财政,由各省财政按照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分类核定支出,实现“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第四章主要论述审判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本章重点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但对于行政法院的设立,论文提出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较好的方案是先将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对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二是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替代原有审判庭,取消院、庭长的案件签批权,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改革方式,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并统筹协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履职保障。三是改革人民陪审制度,取消单位推荐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并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民事审执分离的改革模式。从分析实施审执分离改革的目的在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入手,对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和差异性机理进行了分析,梳理了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对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执行难的成因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深入剖析,并通过计算改革的成本考量,对比了执行权整体剥离、执行实施权单独剥离、执行权深化内分三种改革模式,提出我国的审执分离改革应当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框架下,结合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执行员与法官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两分一统”工作机制上实现突破,为审执分离改革试点提供参照系。
李国光[3](2015)在《回望首席大法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首任院长是沈钧儒,董必武、谢觉哉、杨秀蜂、江华、郑天翔、任建新、肖扬、王胜俊、周强相继担任了院长。因为工作原因,我与其中的几位院长接触较多,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9位院长中,当推董必武最有名,董老不仅是中共一大代表,而且是中共领导人中间很少有的留日法科学生,尤其是他的系列依法办事的民主法制思想和他领导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民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使他成为当之无愧的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董老对于法制建设的指示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法院工作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文羽,王英州[4](2015)在《中美首席大法官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与美国设立首席大法官制度,两国最高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中美选任首席大法官的个人条件存在不同。制度层面上选任方式、职务保障、监督方式、职权职责存在差异。从各个方面的比较可以得出,美国首席大法官通过终身任期、高薪制、罢免方式严格法定获得更加充分的保障。中国首席大法官从事更多行政工作而不直接参与审判,美国首席大法官主要工作为司法审判。
邵六益[5](2014)在《在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司法为民”的再解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无法解释的悖论,尤其是近期在"司法为民"之下的许多改革被很多人视为司法改革的倒退。在国家转型过程中,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张力使得司法政策需要在政治性和法律性之间求得平衡。这种内在张力只有主权行为才可以化解,通过"司法为民"的种种措施,司法一方面获取主权者和民意的支持,另一方面执政党可以通过司法汲取来自民众的正当性支持,这是中国式"司法为民"的背后逻辑所在。
秦前红,赵伟[6](2014)在《论最高法院院长的角色及职权》文中提出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最高法院院长不仅享有审判权,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权。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并未对最高法院院长的职权作出明确界定,同时现行体制内的最高法院院长权力急剧膨胀。因此,有必要规制最高法院院长的权力行使,使其回归至法律框架下。
侯学宾[7](2013)在《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文中认为法官等级制度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被视为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重要的制度建构。我国大法官的产生程序在形式意义上属于一种法院系统内部的"评定-批准"模式,而在实质意义上却属于"选任并存"模式。我国法官等级评定制度下的大法官群体在任职资格上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大法官的来源上体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法官等级评定的"科层行政化"导致法官等级划分的不合理、激励功能的错位和法官角色的冲突。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改革应当从法官等级制度内部和我国整个司法制度外部两个方面进行,从而确保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良性运行。
申欣旺[8](2013)在《大法官的“影响力”》文中认为中国的大法官大多并不直接参与审判,而更多通过行政管理模式实现司法影响力两会之后,一批冤假错案性质的案件陆续重审宣判,引发学界和公众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普遍猜想。"如此多的平反案件为过去五年少见,如非最高法院有意为之,很难有此效果。"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说。学者的猜想并非没有根据,4月下旬,最高法院邀请法学学者、律师共同探讨"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院长周强提出,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
陈宝成[9](2013)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任院长周强》文中研究表明周强,男,汉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黄梅人。2013年3月15日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法治既是国家提出来的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没有法治,人民民主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难以实现。
奉晓政[10](2013)在《美国律师协会倡导的法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美国律师协会根据本国司法体制的特点编制了与法院相关的一系列标准制度,规定了州法院的法官制度。美国的法官制度具有独特性和先进性,对司法的统一和效率的提高有重大意义。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参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颇有必要。本文在简要介绍美国法院组织标准中有关法官制度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美国法官制度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启示。
二、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论文提纲范文)
(1)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审判制度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及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内容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1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的形成背景 |
2.1.1 新加坡外向型经济飞速发展带来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加 |
2.1.2 新加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无法适应对外经贸关系发展 |
2.2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2.3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的发展方向 |
2.3.1 完善新加坡的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
2.3.2 提升新加坡的国际民商事司法服务水平 |
2.3.3 降低新加坡的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成本 |
第3章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制度 |
3.1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选任 |
3.1.1 法官的任职资格 |
3.1.2 法官的任命程序 |
3.1.3 法官的任职保障 |
3.2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特点 |
3.2.1 法官的国际化 |
3.2.2 法官的专业化 |
3.3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人数选择权的让渡 |
3.3.1 初审案件的法官人数选择 |
3.3.2 上诉案件的法官人数选择 |
3.3.3 法官人数选择权让渡之原因探究 |
3.4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案件管理权的强化 |
第4章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制度 |
4.1 刚柔并济的管辖模式 |
4.1.1 当事人自主约定的协议管辖模式 |
4.1.2 法律刚性规定的法定管辖模式 |
4.2 丰富多样的管辖原则 |
4.2.1 排他性管辖原则 |
4.2.2 无实际联系原则 |
4.2.3 不方便法院原则 |
4.3 管辖权的机动流转 |
4.3.1 自下而上的转移 |
4.3.2 自上而下的转移 |
第5章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 |
5.1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理论依据 |
5.1.1 “法律说”的坚守 |
5.1.2 “事实说”的偏执 |
5.1.3 “事实说”与“法律说”的调和 |
5.2 外国法查明的二元责任主体 |
5.2.1 当事人自行查明 |
5.2.2 法官依职权查明 |
5.3 法庭查明外国法的高效途径 |
5.3.1 借助专家或律师意见查明 |
5.3.2 请求外国法院协助查明 |
第6章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6.1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制度的启示 |
6.1.1 拓宽审判队伍的来源,增强审判人员背景的多元化 |
6.1.2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官人数 |
6.2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制度的启示 |
6.2.1 降低案件的实际联系要求,扩大法庭管辖范围 |
6.2.2 明确管辖协议的排他效力,主动争取案件管辖权 |
6.3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启示 |
6.3.1 规定外国法查明专家的任职资格,提高法庭外国法查明质量 |
6.3.2 与域外法院签订合作备忘录,畅通外国法查明司法协助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 |
(2)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本课题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已有研究成果 |
(二) 国内已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 |
一、司法权的含义 |
二、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 |
(一) 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 |
(二) 司法权的独立性 |
(三) 司法权的民主性 |
三、我国司法权的中央属性 |
第二节 司法权的基本功能 |
一、司法裁决:是法的判断还是法的创制 |
二、司法诉求:是个案正义还是社会正义 |
三、法官地位:是中立的裁判者还是政治的附庸 |
四、辩证对待:司法权的保权功能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改革开放前司法制度发展的曲折历程 |
(一) 全面废除“六法全书” |
(二) 建国初期的司改运动 |
(三) 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蔓延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
三、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
(一) 司法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
(二) 审判体制的历史发展 |
(三) 执行体制的历史发展 |
第二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的现状、问题与改革目标 |
第一节 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之比较 |
一、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比较 |
(一)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二)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三)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四) 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二、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比较 |
(一)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二)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三)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四) 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三、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内容比较 |
(一)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二)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三)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四) 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四、司法改革的前期成果、问题与改革特征 |
(一) 司法改革的前期成果 |
(二) 前期司法改革的突出问题 |
(三) 我国前期司法改革的显性特征 |
第二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
二、司法管理行政化 |
三、司法判决集权化 |
四、审执权力配置异化 |
第三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的改革目标与指导思想 |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 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
(二) 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
(三) 有助于增进司法廉洁 |
(四)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
(一) 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国情 |
(二) 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新任务 |
(三) 系统把握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与改革路径 |
第三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院管理体制的基本理论 |
—、法院管理体制中的管理学理论基础 |
二、法院管理体制的构成要件 |
(一) 法院管理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
(二) 法院管理体制的权力运行主体 |
(三) 法院管理体制的权力结构模式 |
(四) 法院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 |
第二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的外部依赖性结构 |
—、省以下地方法院外部依赖结构的形成 |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外部依赖结构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第三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重构方法 |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的重构思路 |
(一) 以相关国际性文件为参考 |
(二) 以域外法院管理体制的实践为合理借鉴 |
(三) 以和国家形式相一致为改革目标 |
(四) 以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体制为改革思路 |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法 |
(一) 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决策和实施体制 |
(二) 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法 |
(三) 司法经费管理改革方法 |
第四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审判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审判体制的科层化现状 |
一、审判权与行政权高度重合 |
二、审判决策与管理决策的主体混同 |
三、行政职级和法官等级相互对应 |
第二节 审判体制的科层化结构所导致的问题 |
一、审判权行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不清 |
(一) 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
(二) 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力归属与责任承担不清 |
(三)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 |
二、审判组织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一) 独任庭审判案件时的繁简度掌握不当 |
(二) 合议庭运行机制的粗放化 |
(三) 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三、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产生侵蚀 |
(一)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产生混同现象 |
(二) 审判管理引发审判权的行政化 |
(三) 审判管理考核对审判权的桎梏 |
第三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审判体制改革方法 |
一、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方法 |
(一) 我国司法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
(二) 当前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进程 |
(三) 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法 |
(—) 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 |
(二) 统筹协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履职保障 |
三、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方法 |
(一) 人民陪审制度现状 |
(二) 当代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
(三) 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构想 |
第五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审执分离改革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和差异性机理 |
一、强制执行权的基本性质 |
二、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 |
三、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差异性机理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 |
一、从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历程与现状 |
二、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强制执行审执分离模式的对比与选择 |
一、顶层设计的改革目的与任务 |
二、当前强制执行体制下执行难成因分析 |
三、审执分离改革方案的对比与选择 |
(一) 执行权的整体剥离改革模式 |
(二) 执行实施权的单独剥离改革模式 |
(三) 审执分离改革模式之我见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参考文献 |
(4)中美首席大法官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美首席大法官个人条件比较 |
(一)所受教育比较 |
(二)法律工作经历比较 |
二、选任方式、职务保障比较 |
(一)选任方式比较 |
(二)职务保障比较 |
三、中美首席大法官职权职责比较 |
(一)中国首席大法官职权职责 |
(二)美国首席大法官职权职责 |
(三)中美首席大法官职权职责比较 |
(5)在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司法为民”的再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人民司法的传统 |
(一) 清末修律以来的专业化司法 |
(二) 1952-1953年的司法改革:人民司法的回归 |
(三) “群众办案”与法治的衰兴 |
三、在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 |
(一) 李木庵改革 (1942-1943年) |
(二) 专业化与大众化之争:“司法为民”的提出 |
(三) 王胜俊法院:“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43] |
四、改革与法治的辩证法 |
五、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 |
(一) 司法主权的美国模式 |
(二) 司法为民的政治哲学解读 |
(6)论最高法院院长的角色及职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文本中的最高法院院长——以审判权为己任的理想范式 |
(一)最高法院院长的权限:以审判权为核心 |
(二)最高法院院长的选任:以审判工作为考核重点 |
二、历史影像中的最高法院院长——游离于法律文本外的“行者” |
(一)最高法院院长的选任突破法律规定 |
(二)最高法院院长的职权突破法律规定 |
三、政治体制中的最高法院院长——“三位一体” |
(一)现行干部体制为最高法院院长专权提供空间 |
(二)最高法院院长对法院内部与下级法院的行政管控 |
(三)最高法院院长借助司法解释“造法” |
四、结语 |
(7)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官等级制度下大法官的评定机制 |
(一) 形式意义上的“评定-批准”模式 |
(二) 实质意义上的“选任并存”模式 |
二、法官等级制度下大法官群体的现状 |
(一) 大法官任职资格的分层化 |
(二) 大法官来源的多元化 |
1. 在具有司法实践经历的大法官中, 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的比例远远大于任职于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的比例。 |
2. 在具有法律实践经历的大法官中, 法律实践经历的形式比较多元化。 |
3. 在106位大法官中, 并无具有律师工作经历的大法官。 |
三、法官等级制度的“科层行政化” |
(一) 法官等级制度“科层行政化”的形成原因 |
1. 司法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共同纠缠于法官身上。 |
2. 法官等级评定的标准限定于法官的行政职务。 |
(二) 法官等级制度“科层行政化”的后果 |
1. 等级划分不合理。 |
2. 激励功能错位。 |
3. 法官角色冲突。 |
四、法官等级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 法官等级制度的内部改革 |
1. 等级评定的“去行政化”。 |
2. 法官等级的实质化。 |
(二) 法官等级制度的外部改革 |
1. 法官之间地位的平等化。 |
2. 法官之间流动的正常化。 |
(9)最高人民法院新任院长周强(论文提纲范文)
生于黄梅 |
求学西政 |
历练司法部 |
任职团中央 |
法治湖南 |
法治中国梦 |
(10)美国律师协会倡导的法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法院组织标准》 |
《法院组织标准》所规定的法官制度 |
(一)法官的任职资格 |
(二)法官的选任 |
(三)法官的任期 |
(四)法官的报酬 |
(五)法官退休 |
(六)法官的继续教育 |
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
(一)法官建制的地方化 |
(二)法官管理的行政化 |
(三)法官保障制度的非职业化 |
美国法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做好队伍建设 |
(二)实现法官职业化,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
(三)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做好法官的继续教育 |
四、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审判制度及启示[D]. 邱伯静. 湘潭大学, 2020(05)
- [2]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D]. 岳彩领. 东南大学, 2016(02)
- [3]回望首席大法官[J]. 李国光. 中国审判, 2015(21)
- [4]中美首席大法官制度比较研究[J]. 文羽,王英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03)
- [5]在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司法为民”的再解读[J]. 邵六益. 西部法学评论, 2014(06)
- [6]论最高法院院长的角色及职权[J]. 秦前红,赵伟. 法学, 2014(03)
- [7]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J]. 侯学宾. 法商研究, 2013(04)
- [8]大法官的“影响力”[J]. 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 2013(20)
- [9]最高人民法院新任院长周强[J]. 陈宝成. 法制资讯, 2013(03)
- [10]美国律师协会倡导的法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 奉晓政. 商业时代,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