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量化(论文文献综述)
徐周玉[1](2021)在《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于当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对裁量基准的规范化设定更是行政主体运用法治化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积极举措。当今市场主体繁多,市场间的激烈竞争带来了许多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市场行为,各类企业法律风险加大、经营风险增多,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能够缓解市场竞争压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创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文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视角探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理论与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实践相结合的情况下,针对当下行政处罚公开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建议,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裁量正义探索可能的途径。本文的研究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选取了江西省内的三个重点案例,主要分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及司法适用,以探求江西省法院在实务中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僵化适用。第三部分介绍了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为代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所遵循的原则以及采取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找寻该制度现阶段存在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程序的精确化、加强江西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行政处罚经验的收集等方式,提出规范制定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想。
郝琪[2](2021)在《基于AHP-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介绍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基于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数学评判模型,以行政处罚中罚款为例,对违法情节、场所类型、场所规模、违法历史、违法动机等多评价指标进行考量,结合集体议案,作出合理的处罚结果,以有效防止因主观或单因素评判造成的执法不公现象,实现自由裁量合理性规制及量化,为实现消防行政处罚的智能裁量提供思路。
侯华[3](2020)在《公共管理视角下D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基层城管行政执法离不开自由裁量权。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城管执法既灵活又有效率。但是事情都有两面性,如果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会侵犯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导致执法不公。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对于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城市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以D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设计三份调查问卷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分析问题,又访谈13位不同级别执法人员补充,并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说明。首先,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与执法活动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市民等四个角度分析基层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然后,分执法主体、执法个体、执法对象、执法环境四个层面梳理其影响因素。最后,提出了规范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对策建议:一是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主体层面。尽快城管立法、避免“借法执法”;保障执法资源充足;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落实职级并行,完善激励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评机制。二是影响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个体层面。加强学习,提高基层城管服务意识;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加强考核。三是影响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对象层面。执法过程全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培养市民城市主人翁意识,提高市民城市管理参与度。提高市民法律水平和文明素养。四是影响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环境层面。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加强外部监督力度;注意引导社会舆论正效应;完善共管共治协调机制。论文在公共管理视角下,尝试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研究基层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结论希望能为国内其他同类城市在城市管理方面提供参考。
夏若凡[4](2020)在《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经依法授权可以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在坚持行政处罚原则下,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和类别内,根据违法案件的性质、影响和事实等,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处罚方式以及处罚手段等作出的选择决定权。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灵活,有较大的自主操作空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行政机关掌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调动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促进执法队伍法律素质提高,不断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性的问题,例如:处罚随意性较大,惩处过度,行政处罚与违法情节和后果不一致;同一案件处罚结果不同,对相同性质和影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量罚人为操作空间较大,在从轻、减轻、从重等处罚标准方面执行不一致;判断违法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方式和手段不统一;处罚程序不一致,在案件办理时限、扣押手段、收取担保金等方面不同案件存在不同做法。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当前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结产生了较大影响,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大幅上升,同时也损害了行政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规制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其滥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建设法治型海关的题中应有之义。论文第一部分首先论述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与价值,介绍了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特征以及其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的分析,先举例说明,又从立法的不完善、执法的控制不足等方面入手;第三部分从五个方面论述了规制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的对策,从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和性质来看,应考虑引入国际国内均较为成熟的基准制度,阐述基准制度概念特征、分析海关基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论述了海关全面构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并对构建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出解释,以期为海关行政处罚统一性问题提供一个解决思路,以达到规范裁量权行使的效果。
刘冰捷[5](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表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林怡菲[6](2020)在《环境行政裁量基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在本质上来说仍然是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裁量基准而言,它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预留出空间内通过情景细化、分格等方式对法规范具体化,使得裁量权能合理使用的制度。就性质而言,行政裁量基准源自于行政自我控权的需要,它是行政自制的手段也是属于内部的监督,因而,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是区别于法律的效力,虽然在动态的裁量之中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由裁量基准带来,而是基于裁量权本身。在行政执法的需求和自我控权上诞生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经历多年的发展,就理论和实务上所进行的探讨和实践已成体系。在实务上,行政裁量基准主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载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范围广泛,当然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合法合规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正因为由于行政裁量基准大部分都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呈现,所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中可窥见裁量基准文本的内容和构建的技术。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构成并不是通过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经验总结简单地规则化,需要考虑到对基准的控制技术、制定程序设计和内容问题,现有的裁量基准控制技术中,存在有分格技术、情境细化、数学公式、解释、列举考量等方式,其中最为常用的控制技术是分格技术和情境细化。就制定程序设计上还特别地要考虑到对制定主体层级权限、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问题等。内容上,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事项都能以基准的形式予以规定,有很多事项只能以法规范形式确认。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具有裁量基准的属性、基本构成和局限性。但作为行政裁量基准的一种,环境行政裁量基准有其特殊性和实务中独有的问题。这是由环境法自身的特征所带来的,当环境遭受破坏及冲击后,进行环境的治理即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局面遭到冲击已经产生了环境的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勉力补救以期能回复原本状态的尝试。顾名思义即是一种对于生态环境进行管理、治理,广义上的环境治理相当于是生态的治理,在治理过程中涉及到国家机市场和公民等多方主体。行政裁量基准在环境领域内的运用,要尽量和环境治理的特质融合,了解环境问题。到现在,在新的社会背景和自然环境条件下,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基准适用过程中由于执行者并不严格遵行裁量基准规定而使行政相对人陷入风险,由此产生对行政裁量基准是否必须严格遵行的讨论。以及基准制定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领域,对于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讨论和实践相对较少,其他领域内的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如何去制定的问题或将成为新挑战。环境类裁量基准不仅具有共有问题,因环境法中对待环境的态度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治理从之前的政府主控模式向重视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同样的模式观念的变化影响着环境治理中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理念和内容。环境法要求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共同参与和行政裁量基准性质中存在着冲突点,前者要求过程的开放,后者作为自制手段在制定过程中是一种相对闭合状态,这种源自性质上的冲突,使得两种制度衔接时并不十分顺畅。为解决以上的冲突和问题,需要将环境法原则进行引入和补充。环境法中保护优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都需要引入补充到其中,就保护优先来说在基准适用时成为一种价值导向,能为执行者提供原则性指引,作出最符合环境利益的选择。公众参与的引入,意味着制定过程中公众需要参与进来,将自己的意愿和建议说明,并反映在基准的内容之中,不仅基准能反映出公众利益需求,也有利于基准的顺利实施。损害担责原则要求着行政机关在适用基准过程中对环境违法行为程度的严格把控。环境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更新进步,是两个领域理论在结合过程不断地寻找问题,解决问题促进交融长期过程。
胡煜寰[7](2020)在《论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拘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一类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实施,违法行为人需在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人身自由受限,它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被大量运用于公安机关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之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中可适用行政拘留的条款占处罚条款88.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罚时,是否适用行政拘留以及具体适用行政拘留的期限等问题,便是行政拘留自由裁量的具体体现。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是假如缺乏合理规制,将会严重侵害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从从行政拘留裁量权的概述着手,通过结合自身公安机关基层工作经验教训以及行政法学相关理论知识,查阅资料,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拘留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行政拘留裁量基准、裁量程序、裁量权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规制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的可行性的建议,以期规范行政拘留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崔仕绣[8](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研究说明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丁珊珊[9](2020)在《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是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一般认为,减轻处罚的设置是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原则的具体体现,意在通过立法技术追求个案正义,更好地实现公正,使得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由于立法语言的局限性,法律条款中从轻和减轻处罚并行规定的方式在适用中产生了理解上的困惑,无法区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各自的适用标准,并且其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立法的局限性给予了行政机关实施减轻处罚较大的裁量空间,导致了行政执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滥用。为应对减轻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亟待建立科学合理的裁量基准。在当代统一裁量观的指引下,减轻处罚包括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两部分。在要件裁量层面,主要通过运用情节细化技术构建一定的裁量基准。本文一方面梳理各地方行政处罚裁量规范文件情节细化的模式和内容,另一方面探究司法实践中个案的指引方向。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可以根据三个标准归类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一违法行为轻微,二违法行为人认识不足,三违法行为人有悔过表现;表现出两个特点,第一重视主观态度,第二善于运用客观化技术设定主观态度的判断规则。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则凸显法院对危害后果的细化,注重案件中危害后果的考量,并体现出对行政裁量的尊重。另外,从立法的逻辑和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可以得出,减轻处罚独立适用的标准应该与从轻处罚做程度上的区分,较从轻处罚而言,减轻处罚的适用应在法定情节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限缩条件,适用“其他”情节需考虑主观恶性程度。在效果裁量层面,司法个案呈现出相对有限的能动性,主要依赖于规范文本,一方面通过减轻处罚的性质和减少处罚的种类来构建种类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运用一定的规则和方法确定法定最低罚以及减轻处罚的幅度来构建幅度减轻处罚裁量基准。
郭常吉[10](2020)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现今的中国,依法治国早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共识,对公权力规范和约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最直接的目的。2018年国地税合并后,税务系统的征管范围覆盖了全部经济领域,行政权力更加集中。同时,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与滞后的税收法律体系给与了税务机关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于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实践意义。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选题背景,研究的意义以及国内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等方面出发,确定了基本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解读,结合行政法治主义、行政自我约束、行政权力制衡理论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从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出发,对我国税务现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制度进行了分析,归纳了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与特点。第四部分深入说明了目前主要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裁量权限过大、裁量基准制定主体混乱及法律效力不确定、裁量基准的制定缺乏科学论证和现实基础、裁量基准不能有效付诸实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途径存在缺陷五个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并揭示了导致上述问题出现诸多成因:如陈旧的税收程序法无法适应现代税收治理需要、税务系统工作重心由“征管”偏向“服务”、税收征管系统留有“后门”、信息不对称导致权力滥用、税务执法人员作为“经济人”作出的选择。第五部分对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加的规制从立法层面和行政层面给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二、浅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量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量化(论文提纲范文)
(1)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
1.论文的研究背景 |
2.论文的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营商环境研究现状 |
2.裁量基准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理论 |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基本概念 |
1.何为营商环境 |
2.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述 |
1.裁量基准概念 |
2.何为行政裁量 |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涵 |
(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践意义 |
1.法治化营商环境浪潮的推动 |
2.制定基准制度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义 |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效力 |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 |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效力分析 |
1.对行政相对人的效力 |
2.对法院裁判案件的效力 |
(四)法治化营商环境实务中江西省法院的基准适用 |
1.法院对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适用 |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否存在僵化适用 |
三、江西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践 |
(一)江西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 |
1.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 |
2.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 |
(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证分析 |
1.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 |
2.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的原则 |
3.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取的形式 |
(三)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存在的问题 |
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主体缺乏统一性 |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不合理 |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考虑因素不全面 |
四、规范制定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设想 |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程序 |
1.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体明确化 |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过程透明化 |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程序明确化 |
4.建立制定主体责任追究机制 |
(二)多方面考虑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内容 |
1.提高制定主体的专业水平 |
2.提高制定主体的创新意识 |
(三)制定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新构思 |
1.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行政处罚经验的收集 |
2.建立小微企业处罚效果定期评估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基于AHP-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 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 |
2 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及量化评判模型的建立 |
2.1 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原理 |
2.2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AHP-模糊综合评价法模型 |
3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AHP-模糊综合评价法模型的应用 |
3.1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评价指标 |
3.1.1 违法情节 |
3.1.2 场所类型 |
3.1.3 场所规模 |
3.1.4 违法历史 |
3.1.5 违法动机 |
3.2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3.3 真度矩阵的确定 |
3.4 案例分析 |
4 结论 |
(3)公共管理视角下D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基础概念 |
2.1.1 城市管理 |
2.1.2 基层城管 |
2.1.3 行政执法 |
2.1.4 基层城管行政执法 |
2.2 核心概念 |
2.2.1 自由裁量权 |
2.2.2 基层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
2.3 理论基础——街头官僚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及调研 |
3.1 D市城管支队现状 |
3.1.1 D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设置及职责 |
3.1.2 D市城管支队的作用和贡献 |
3.1.3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分类 |
3.2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方案设计 |
3.2.1 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问卷调查设计 |
3.2.2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运用访谈设计 |
3.3 D市城管支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调研分析 |
3.3.1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2 市民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3 城管执法对象调查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4 访谈结果分析 |
3.4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存在问题分析 |
3.4.1 消极履行职责、弃权不作为 |
3.4.2 差别对待、主观选择裁量标准 |
3.4.3 考虑不相关因素 |
3.4.4 违反程序运用自由裁量权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影响因素分析 |
4.1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主体因素 |
4.1.1 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 |
4.1.2 执法保障落实不到位 |
4.1.3 制度难以适应复杂的执法环境 |
4.1.4 依法执法与领导权威的冲突 |
4.1.5 激励机制待完善,绩效考核作用难发挥 |
4.1.6 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城管体制不完善 |
4.2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个体因素 |
4.2.1 趋利避害,自我保护 |
4.2.2 人员构成复杂,自由裁量标准难统一 |
4.2.3 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力度不够 |
4.3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对象因素 |
4.3.1 表达诉求意愿低,途径少 |
4.3.2 立场角色对立,互动不足 |
4.3.3 文明素养不一,认识参差不齐 |
4.4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环境因素 |
4.4.1 街头执法不确定性强 |
4.4.2 外部监督方式有限,媒体舆论负面效应 |
4.4.3 共管共治缺乏协调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规范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对策建议 |
5.1 执法主体层面 |
5.1.1 完善城市管理立法,实现有法可依 |
5.1.2 保障执法资源充足 |
5.1.3 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 |
5.1.4 落实职级并行,完善激励机制 |
5.1.5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评机制 |
5.2 执法个体层面 |
5.2.1 不断充电,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服务意识 |
5.2.2 对一线城管进行针对性地培训,加强考核 |
5.3 执法对象层面 |
5.3.1 执法过程全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 |
5.3.2 培养市民城市主人翁意识,提高城市管理参与度 |
5.3.3 提高市民法律水平和文明素养 |
5.4 执法环境层面 |
5.4.1 拓展城市管理新思维 |
5.4.2 加强外部监督力度 |
5.4.3 注意引导社会舆论正效应 |
5.4.4 完善共管共治协调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附录1 :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2 :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市民调查问卷 |
附录3 :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管理对象调查问卷 |
附录4 :自由裁量权运用执法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5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
附录6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程序流程图 |
附录7 :D市城管支队行为规范制度 |
附录8 :建设规划批后资料转接与跟踪监管流程示意图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与价值 |
1.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分析 |
1.2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与特征 |
1.3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 |
2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 |
2.1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示例 |
2.2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
2.2.1 海关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立法不足 |
2.2.2 法律概念不明确 |
2.2.3 海关行政处罚权力行使程序规定宽松 |
2.2.4 过渡裁量、任意裁量、越权裁量现象较为突出 |
3 规制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3.1 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3.2 优化海关职能提高队伍纯洁性 |
3.3 维护贸易公平降低行政复议诉讼风险 |
4 规制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 |
4.1 完善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
4.1.1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论基础 |
4.1.2 制定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 |
4.1.3 完善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 |
4.1.4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保障措施 |
4.2 夯实与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素质 |
4.3 推行与完善调查期间的约谈制度 |
4.4 实行案审会制度和案件信息化管理 |
4.5 建立惯例档案和执法情况反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环境行政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行政裁量基准理论概述 |
(一)概念释义 |
1.行政裁量概念 |
2.行政裁量基准概念 |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价值与性质 |
1.行政裁量基准的价值分析 |
2.行政裁量基准的性质 |
(三)行政裁量基准产生缘由 |
1.内发性动力 |
2.外推式动力 |
二、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构成 |
(一)环境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 |
1.现有的裁量基准控制技术 |
2.设定的程序 |
(二)环境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 |
1.行政裁量基准内容设定的两种观念 |
2.环境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 |
三、环境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 |
(一)适用的领域 |
1.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实践文本分析 |
2.环境行政裁量基准适用领域 |
(二)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运用 |
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运用 |
(三)环境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运用 |
1.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
2.环境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具体运用 |
(四)小结 |
四、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完善 |
(一)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1.行政裁量基准共性问题及分析 |
2.环境领域中特殊问题及分析 |
(二)制度的完善 |
1.环境法原则的引入补充 |
2.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4.1 案例分析法 |
1.4.2 文献研究法 |
第2章 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概述 |
2.1 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特征 |
2.2 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
2.3 影响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的因素 |
2.4 规制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
2.4.1 依法行政原则 |
2.4.2 程序正当原则 |
2.4.3 过罚相当原则 |
第3章 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
3.1 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缺乏完善的裁量基准制度 |
3.2 行政拘留自由裁量的过程缺乏科学的裁量程序 |
3.3 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救济 |
3.3.1 行政拘留告知程序流于形式 |
3.3.2 暂缓执行制度形同虚设 |
3.3.3 行政复议制度难以切实维护被处罚人权益 |
第4章 对策及建议 |
4.1 完善行政拘留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
4.2 设置科学的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 |
4.2.1 必须遵循基本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原则 |
4.2.2 裁量的基本方法: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的裁量方法 |
4.3 完善对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救济 |
4.3.1 避免行政拘留告知程序流于形式 |
4.3.2 发挥暂缓执行制度的实效 |
4.3.3 推进行政复议实质化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进一步的工作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减轻行政处罚规范分析 |
第一节 减轻行政处罚的含义及规范意旨 |
一 减轻行政处罚的含义 |
二 减轻行政处罚之规范意旨 |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中减轻处罚条款的分析 |
一 关于“应当从轻或减轻” |
二 关于情节事实的构成 |
三 关于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第三节 减轻行政处罚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一 并行规定从轻、减轻处罚产生适用上的疑惑 |
二 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减轻处罚的滥用 |
第二章 减轻行政处罚背后的裁量理论 |
第一节 行政裁量基准构造概述 |
一 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 |
二 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 |
第二节 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在构造 |
一 减轻处罚的要件裁量 |
二 减轻处罚的效果裁量 |
第三章 减轻行政处罚要件裁量基准的构建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对情节的细化 |
一 地方裁量规范的总体规定模式 |
二 地方裁量规范的情节内容考察 |
三 地方裁量规范情节细化的特点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个案的指引 |
一 “危害后果”的细化 |
二 “其他”情节的援引 |
三 司法个案凸显的特点 |
第三节 减轻行政处罚适用的独立性 |
一 地方裁量规范的规定情况 |
二 减轻行政处罚独立适用的标准 |
第四章 减轻行政处罚效果裁量基准的构建 |
第一节 规范文本构建的减轻处罚效果裁量基准 |
一 种类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
二 幅度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
第二节 司法个案的能动性呈现 |
一 量罚幅度比例应适当 |
二 司法实践能动的有限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10)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综述 |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 |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
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 |
(一)行政法治主义 |
(二)行政自我拘束 |
(三)行政权力制衡 |
第三章 我国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
一、我国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情况 |
(一)国税总局发布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二)各地区税务机关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
二、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与特点 |
(一)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
(二)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点 |
第四章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裁量权限过大 |
(二)裁量基准制定主体混乱及法律效力不确定 |
(三)裁量基准的制定缺乏科学论证和现实基础 |
(四)裁量基准不能有效付诸实践 |
(五)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途径存在缺陷 |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陈旧的税收程序法无法适应现代税收治理需要 |
(二)税务系统工作重心由征管偏向服务 |
(三)税收征管系统留有“后门” |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权力滥用 |
(五)税收执法人员作为“经济人”作出的选择 |
第五章 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 |
(一)加强裁量空间与授权的立法控制 |
(二)加强立法解释 |
二、加强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制 |
(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裁量基准 |
(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构建技术 |
(三)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完善税收征管软件 |
(四)建立税收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
(五)以法治意识扭转人治作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量化(论文参考文献)
- [1]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研究[D]. 徐周玉.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基于AHP-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J]. 郝琪. 武警学院学报, 2021(02)
- [3]公共管理视角下D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 侯华.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4]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研究[D]. 夏若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6]环境行政裁量基准研究[D]. 林怡菲.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7]论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的规制[D]. 胡煜寰. 南昌大学, 2020(01)
- [8]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的适用研究[D]. 丁珊珊. 郑州大学, 2020(02)
- [10]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 郭常吉. 内蒙古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