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价值观与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对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理论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朱楠[1](2021)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爽[2](2021)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研究》文中提出
李琴[3](2021)在《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或对专业问题进行陈述,作用在于弥补当事人和法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在概念界定上比较容易混淆,对比分析出异同点,突出专家辅助人客观性、专业性、辅助性的性质。为使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辩论权,亦避免单一的鉴定制度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产生妨碍作用,我国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是民事诉讼中第一次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较为明确具体地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2019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扩充并细化了相关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和法官能够了解复杂个案中的专业知识以及辅助当事人提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使当事人之间形成平等对抗状态,有利于充分发挥其提高质证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裁判可接受性、助力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功能。近年来,民事案件显现出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的特点,然而法官或当事人并不能完全了解其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需要寻求专家辅助人的帮助。尽管立法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做了规定,但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2015年至2020年间涉及专家辅助人申请的案件进行研读分析,发现司法实务中该制度仍存在较多亟需改善的问题。总体上来看,专家辅助人申请数量与鉴定意见申请案件数量相比极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贫困地区两极化现象明显以及案件审理案由较为集中。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专家辅助人意见采信率低,原因在于诉讼地位较为模糊、意见采信规则不一、意见不被法官信任;二是专家辅助人资质参差不齐,原因在于资质审核不严格、行业管理制度缺失;三是参与庭审相关规定不合理,原因在于诉讼活动范围受限制、申请主体限于当事人、权利不明确且缺乏责任追究规定。域外类似制度发展较早,对其相关规定予以考察,得到相应的思考与启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存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第一,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基于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重要且独特的作用,应赋予其独立诉讼地位。第二,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类型。纠正目前将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的规定,应将其认定为证据类型,有利于增强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中立性。第三,强化专家辅助人资质水平。首先,对专家辅助人这一主体设立准入门槛,例如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可成为专家辅助人等。其次,对于在专家辅助人申请案件总数中占比极高的医疗损害纠纷等常见案件所涉及的专家辅助人类别,由司法部主持建立全国专家辅助人数据库,各省级司法部门优先吸纳常见案件所涉类别的专家辅助人,预先审核其资质后载入专家辅助人名册并上传数据库内,配备定期审核制度、招新制度与退出机制。最后,针对当前专家辅助人机构监管缺失的问题,司法部可设立专家辅助人机构公示平台,对各机构上传进后台的机构资质、专家辅助人人员资质、业务范围以及费用标准等基础信息予以审核后定期公示,并配备评价机制与投诉机制对其进行引导和监管。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强制当事人聘请数据库中或机构公示平台上的专家辅助人,其仍然可以自由选择,但必须符合准入门槛。第四,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规定。首先,应扩大其诉讼活动范围。其次,增加程序启动主体,必要时法官可以依职权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最后,明确其权利、义务及责任。一是明确专家辅助人阅卷权利、对其陈述不负责任权利;二是为其设定如实作证义务、保持理性义务、无正当理由必须出庭义务、报告书记载意见依据及原因义务;三是必要时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但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曹祎轩[4](2021)在《新《民事证据规定》视角下民事鉴定制度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我国随着现代科技经济水平不断提升,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知识领域也越来越广,诉讼中对于专业知识法官与当事人都需要具备相应知识的鉴定人进行协助,我国鉴定制度在经历了多年演变后虽然已经相对完善了很多,但其中鉴定人、鉴定意见以及部分鉴定程序仍不成熟,亟待改进。在新《民事证据规定》中对于鉴定条款变动占据总体变动的将近四分之一左右,其中百分之六十为新增条款,如此大规模的对于鉴定条款进行修订意味着鉴定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地位显着。本文将以新《民事证据规定》的修订为契机梳理其中有关鉴定的条款,对我国鉴定人、鉴定意见以及相关鉴定程序进行探究,借以完善我国鉴定制度。从我国民事鉴定制度概况入手,梳理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发展脉络,通过对比德国鉴定人制度以及美国专家证人制度,从立法层面入手探究我国民事鉴定的发展趋势。并通过对新《民事证据规定》的立法背景以及条款的罗列,直观地对此次修订进行观察,借此能够对后面相关制度的分析提供帮助。主要对鉴定人权利义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撤销、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及专家辅助人等条款进行分析,反映出我国现阶段相关制度的现状,这对于找出我国民事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新《民事证据规定》对于鉴定人一方增设义务,但并未对其权利进行合理规范,且法官在鉴定程序中的权力扩增也会相应的影响鉴定人的权利行使;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中也存在鉴定撤销主体问题、鉴定材料真实性保障并不完善以及私鉴定意见定位模糊等问题。对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四点建议,希望我国早日建立起更加成熟、制度更加细化的民事鉴定制度,推进我国科学证据的发展。
郭钰钶[5](2021)在《刑民交叉案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难点问题。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目前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无系统、明确的规定。而理论界在该类案件的研究上又呈现观点多元、界定不一的态势,由此增加了司法实务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程度。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在实体法上表现为案件违法性判断和案件中民事行为效力等问题,在程序法中表现为程序处理模式混乱、证据适用规定不明等问题。文章仅选取了与刑民交叉案件密切相关且较为疑难的三个问题,包括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模式、证据适用、既判力及预决力问题,以此为出发点研究刑民交叉问题。本文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概述。文章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切入,在厘清刑民交叉内涵的基础上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特点,再引出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包括“程序性”交叉和“实体性”交叉两种,并将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演进进行了阐明。第二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该部分以相关典型案例切入,从司法现状和问题分析两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模式、刑民交叉案件的证据适用问题以及刑民交叉案件的既判力及预决力问题。梳理出自刑民交叉案件产生以来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三种处理模式,提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存在立法不明、司法随意的问题。此外,归纳出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适用标准不一、既判力及预决力规则发展失衡等问题。第三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此部分提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模式应以“刑民并行”为主,以“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为辅。并认为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的交互使用应注意司法的统一性、诉讼的独立性、公正与效率和民事诉讼自身特点等因素,同时要考虑我国诉讼机制和司法制度的特殊性。此外,司法机关应将营造优质的民商事环境作为有关刑民交叉案件纠纷的司法介入程度和限度标准,并提出建立矛盾裁判的协调程序,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既判力和预决力规则等建议。
朱海标,刘穆新,王旭[6](2021)在《“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化专家证人制度的中国演变——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细化了部分实施细则,对民事审判中证人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以此为基础,梳理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脉络,展现"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二元化专家证人制度模式的中国演变,探讨构建二元化模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庭审交叉询问、意见采信等法律规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及司法公正。
张国全[7](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陈川[8](2020)在《英美专家证人民事责任豁免变革与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法庭科学的发展使鉴定意见在证据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是我国对错误鉴定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导致鉴定纠纷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与社会稳定。2011年英国最高法院通过琼斯案废除了专家证人的豁免权,认为专家证人对其错误或重大过失的鉴定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判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可从英美专家证人豁免权变革中找到一些启示,以此解决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的问题。
孙世萍[9](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研究表明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范文晓[10](2020)在《法务会计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应用于法庭作证或辩论,由法务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知识对涉及财务问题的法律事项提供服务。法务会计师的职责不同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它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不仅会造成纯经济损失,还可能会造成案件错判,导致财产甚至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法制发展情况。法务会计是随着经济案件不断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新领域,是涉及法律和会计的特殊领域。笔者对裁判文书网涉及法务会计领域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进行案件搜索,发现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及机构因侵权被告的案件很少,而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更是少之又少。目前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理论和实践现状方面,对法务会计的民事责任的专门研究几乎没有,只有少数着作和文章中提到了明确其民事责任的重要性,但都没有对其民事责任做理论系统的分析。因此本文主要目的是分析法务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问题,以供理论和实践参考。第二部分是对法务会计概念和特征的综述。我国法务会计于20世纪末从美国引入,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出现与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不无关系。在我国,目前法务会计人员主要以专家辅助人与司法会计鉴定人身份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可以接受法院指定或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来为法庭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承担着类似西方专家证人的角色。法务会计师在本质上属于专家的一种,但和通常所讨论的专家相比,又有其特殊之处,因此对法务会计的民事责任适用而言,原则上可以适用专家责任的一般规定,但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应考量其特殊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目前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现状的分析,包括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虽有学者在各自领衔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设立了专家责任制度,但就已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和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均未将专家责任纳入其中。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法务会计民事责任问题主要用到的法律法规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相关准则、司法鉴定及专家辅助人相关规则以及《民法典草案》中合同和侵权的相关规定,其中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业务相关准则是实践中运用最多的。实践中存在现行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受害人主张权利困难等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实践论述了我国法务会计专家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之选择。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专家在实践上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是专家证人制度,合同当事人都是案件当事人一方,我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是法院这种职权机关也可以是案件当事人。笔者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来讨论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的性质:1、法院指定法务会计专家之责任性质。2、案件当事人委托法务会计专家之责任性质。第五部分讨论了法务会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认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践中法务会计侵权可能会存在两种情况:1、当事人根据该意见做出重要的诉讼决定。这种情况下和一般的专家责任认定并无太大不同。2、法院根据该意见做出错误判决。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下,法院没有尽到合法的审查和质证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法务会计专家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第六部分分析了法务会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不是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而是过错责任原则,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并无本质的区别。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因果关系、执业过错。但法务会计专家违约行为实际上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以及其他职业义务的行为,与执业过错相重合,因此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第七部分对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责任赔偿主体应是机构,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执业人员追偿。存在国家赔偿情况下,赔偿机关进行赔偿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向法务会计机构或人员进行追偿。经济损失通常表现为两种:其一,因信赖法务会计意见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二,若没有法务会计的执业过错,则受害人可以在诉讼中得到的更为有利结果。赔偿金额的计算可用“价值差额法”。法务会计意见的性质会影响案件结果,但本身不具有“准裁判性”,因其是否采用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法官判断。但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用尽救济为前提,如提起上诉、再审和经过充分质证。
二、诉讼价值观与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对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理论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诉讼价值观与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对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理论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3)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及不足 |
一、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基本概述 |
(一)专家辅助人之概念辨析 |
1.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2.相关概念的区分 |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立法 |
(三)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作用 |
1.提高庭审质证效率 |
2.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
3.帮助法官判断案件事实 |
4.增强裁判可接受度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专家辅助人适用现状的分析 |
1.申请数量呈较少状况 |
2.地域分布两极化明显 |
3.审理案由分布较集中 |
4.小结 |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1.专家辅助人意见采信率低 |
2.专家辅助人资质参差不齐 |
3.参与庭审相关规定不合理 |
三、国外类似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
(一)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 |
(二)大陆法系技术顾问制度 |
(三)日本诉讼辅佐人制度 |
(四)国外类似制度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 |
(二)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种类 |
(三)强化专家辅助人资质水平 |
1.设立资格准入门槛 |
2.建立全国性数据库 |
3.创设机构公示平台 |
(四)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规定 |
1.扩大诉讼活动范围 |
2.增加程序启动主体 |
3.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民事证据规定》视角下民事鉴定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变迁及最新修订的背景 |
1.1 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变迁 |
1.1.1 民事鉴定制度的逐步建立 |
1.1.2 民事鉴定制度不断细化 |
1.1.3 民事鉴定制度的严格监管 |
1.2 新《民事证据规定》修订民事鉴定制度的背景 |
1.2.1 以司法改革为背景修改鉴定制度 |
1.2.2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背景下修订鉴定制度 |
第二章 德国民事鉴定制度与美国专家证人制度考察 |
2.1 德国民事鉴定制度 |
2.1.1 鉴定人选任方式 |
2.1.2 鉴定人的主要义务 |
2.1.3 德国鉴定制度的借鉴意义 |
2.2 美国专家证人制度 |
2.2.1 专家证人制度之利弊 |
2.2.2 专家证言的可采性 |
2.2.3 专家证人制度之借鉴意义 |
第三章 新《民事证据规定》视角下鉴定制度的内容剖析 |
3.1 鉴定的启动程序 |
3.1.1 鉴定启动主体 |
3.1.2 鉴定的申请期限 |
3.1.3 预交鉴定费用问题 |
3.2 鉴定人出庭制度 |
3.2.1 鉴定人出庭现状 |
3.2.2 鉴定人未出庭案例实证分析 |
3.2.3 鉴定人未到庭的法律后果 |
3.3 鉴定意见的审查和撤销 |
3.3.1 鉴定意见的审查 |
3.3.2 鉴定意见的撤销 |
3.4 鉴定人的法律定位 |
3.4.1 鉴定人的证据方法说 |
3.4.2 鉴定人定位之法官辅助人说 |
3.4.3 鉴定人定位之折衷说 |
3.4.4 新《民事证据规定》中采纳折衷说的体现 |
3.5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
3.5.1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进程 |
3.5.2 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
3.5.3 我国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之区分 |
第四章 我国民事鉴定制度仍面临的问题 |
4.1 鉴定人权利保障问题 |
4.1.1 新《民事证据规定》修订前我国鉴定人权利保障现状 |
4.1.2 新《民事证据规定》修订使权利义务“失衡” |
4.2 鉴定意见问题之争论 |
4.2.1 鉴定意见撤销中法官与鉴定人之争 |
4.2.2 鉴定材料真实性保障有待完善 |
4.2.3 自行委托的鉴定适用之争 |
4.3 鉴定人出庭费用标准不明 |
第五章 我国民事鉴定制度未来之展望 |
5.1 校正鉴定人权利义务失衡问题 |
5.2 尽早对鉴定实行专项立法 |
5.3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
5.4 完善虚假鉴定认定标准以及赔偿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民交叉案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案例研究法 |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概述 |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和特点 |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 |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 |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类型 |
(一)代表性学说及分类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范及历史发展 |
第二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程序处理模式 |
(一)司法现状:以洪某案等为例 |
(二)问题分析:程序处理模式混乱 |
二、证据适用问题 |
(一)司法现状:以王某辉案为例 |
(二)问题分析:证据适用标准不一 |
三、既判力及预决力问题 |
(一)司法现状:以郝某案为例 |
(二)问题分析:既判力及预决力规则发展失衡 |
第三章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问题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
一、完善程序处理模式 |
(一)确立以“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为辅的审理原则 |
(二)限制“先刑后民”的适用范围 |
(三)降低司法人员不合理的责任风险 |
二、明确证据适用标准 |
(一)树立诉讼证据交互使用的司法理念 |
(二)刑事诉讼使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证据时区分“入罪”与“出罪” |
(三)审查刑事侦查中获取的口供笔录和证言笔录 |
(四)划分刑事案件鉴定意见的类型以区别使用 |
三、健全既判力及预决力规则 |
(一)建立矛盾裁判的协调程序 |
(二)限缩刑事裁判在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范围 |
(三)特定情形下承认民事裁判在刑事诉讼中的预决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期刊类 |
二、学位论文类 |
三、专着类 |
四、报纸类 |
五、外文文献类 |
致谢 |
(6)“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化专家证人制度的中国演变——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两种制度的发展沿革 |
1.1司法鉴定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演进过程 |
1.2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演进过程 |
1.3当下视角下的两种制度的关系 |
2“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化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
2.1二元化专家证人制度的优势 |
2.2专家证人制度评价 |
2.3我国二元化专家证人制度构建的方向 |
3“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化专家证人制度的完善 |
3.1完善庭审交叉质询规则 |
3.2完善专家证人意见的采信规则 |
3.3加强专家辅助人地位的中立性 |
(7)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英美专家证人民事责任豁免变革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英美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制度概况 |
(一)英国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制度与新发展 |
(二)美国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制度概况 |
(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责任现状 |
二、英美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制度争议焦点分析 |
(一)专家证人责任豁免的理由 |
1.公共政策 |
2.保障专家证人作证的积极性 |
3.证据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充分保障专家意见的可靠性 |
(二)专家证人责任豁免权弱化的原因分析 |
1.专家证人偏向性趋势日趋严重 |
2.专家证据审查机制作用有限 |
3.伪证罪成僵尸条款 |
(三)关于友好专家证人民事责任豁免权废除的争论 |
三、我国司法鉴定责任追究机制的问题 |
(一)我国民事鉴定纠纷现状 |
(二)鉴定人民事责任缺失对鉴定纠纷的影响 |
(三)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追究之难题 |
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民事责任豁免变革之启示 |
(一)强调司法鉴定人的注意义务 |
(二)对自行委托鉴定人追究民事责任 |
(三)法院委托的鉴定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1.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正当性依据 |
2.英美专家证人民事归责对我国的启示 |
五、结论 |
(9)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法务会计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
(二) 国内外相关法制发展 |
二、法务会计概论 |
(一) 法务会计的发展脉络 |
(二) 法务会计的特征 |
三、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现状及其问题 |
(一) 我国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相关准则 |
2、司法鉴定及专家辅助人相关规则 |
3、合同法相关规则 |
4、侵权法相关规则 |
(二) 实践中的问题 |
1、现行法律规范供给不足 |
2、受害人主张权利困难 |
四、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一) 法院指定法务会计责任的性质 |
(二) 案件当事人委托法务会计责任的性质 |
五、法务会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
(一) 法务会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 法务会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1. 执业过错的认定 |
2. 损害事实 |
3. 因果关系 |
六、法务会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
七、法务会计民事责任的承担 |
(一) 责任主体 |
1. 执业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 |
2. 与国家赔偿的关系 |
(二) 赔偿标准 |
(三) 责任减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诉讼价值观与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对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理论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问题研究[D]. 朱楠. 延边大学, 2021
- [2]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研究[D]. 刘爽.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 李琴.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新《民事证据规定》视角下民事鉴定制度探究[D]. 曹祎轩. 河北大学, 2021
- [5]刑民交叉案件相关问题研究[D]. 郭钰钶.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6]“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化专家证人制度的中国演变——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为切入点[J]. 朱海标,刘穆新,王旭. 中国司法鉴定, 2021(02)
- [7]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8]英美专家证人民事责任豁免变革与启示[J]. 陈川.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 [9]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10]法务会计的民事责任研究[D]. 范文晓. 山东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