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劳动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李景莹[1](2021)在《浅析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争议问题与对策》文中认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产生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为没有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制度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同时没有开展系统性的员工培训等原因,导致企业在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时,逐渐产生劳动争议问题。基于此,文章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根据具体原因制定完善的管理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康栎瑶[2](2021)在《我国劳动争议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汤君[3](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指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李佳琳[4](2020)在《我国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劳动力市场的变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整体性变革的重要体现。劳务派遣制度当前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发展和迅速推进,其灵活的管理形式以及对产业结构的高度适应性,使得劳务派遣制度对降低用工单位的各项压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灵活化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脱嵌,劳务派遣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何推动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发展与有效统一,成为当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研究领域以及法理相关研究方面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针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归纳法与演绎法等研究方法,针对劳务派遣单位准入机制及主体地位限定、派遣合同的基本条款规定、派遣用工单位义务的规定等进行概括,并对当前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困境进行归纳。同工同酬及平权难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保权益实现难、劳动争议救助实现困难、劳动者以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有限以及派遣机构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制约着我国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应当在立法及执法层面健全同工同酬制度,强化对派遣劳动者社保权益保护,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及调解制度,提高派遣劳动者法律权益保护性并强化对派遣机构的规制,进而推动我国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下不断健全对劳务派遣机制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性。
师文[5](2020)在《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S省A市劳动争议为例》文中认为职工权益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首要内容,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S省作为我国钢铁产业大省和煤炭基地之一,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的重点省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推进下,面临着十分繁杂的去产能任务。近年来,随着钢铁、煤炭等去产能重点行业化解产能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去产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职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导致产生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在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成为保证化解产能过剩这一特殊时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在已有的劳动争议与劳动关系相关理论研究基础上,结合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化解产能过剩相关政策以及S省A市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对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的整体情况进行阐述,通过对S省去产能期间取得的成效和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近年来S省调解仲裁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去产能时期的劳动争议特点。利用文献研究法及案例分析法对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去产能企业对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职工安置与再就业等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方面进行研究,找出这一时期导致职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所在,以及影响去产能时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运行的其它主要因素。从去产能企业、职工、经济环境及法律法规的影响方面对因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劳动争议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解决S省去产能过程中导致的职工权益受损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切实有效的维护去产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解决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关键。第一,在去产能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在职工权益保障和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对去产能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失业保险在扩大就业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第二,增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加强仲裁在化解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第三,去产能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与制度管理。增强劳动人事的管理水平;强化工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第四,劳动者要加强对政策和自身权益的认知水平。
张佳琪[6](2020)在《海事管理视域下我国船员投诉处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海洋运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船员作为航运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航运生产力中最基础的力量。在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和交通强国的环境背景下,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船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而船员行业与陆上职业工作生活环境差别较大,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和压力,并且由于长期在船工作不能及时与岸上交流信息,在船员受到权益侵害进行维权时往往倍感艰难。本文是在我国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背景下,从保障我国船员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海事管理中船员投诉处理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找出我国船员投诉处理现状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我国解决船员投诉的建议和对策。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通过列举部分国内外的学者对船员投诉处理的研究情况来获得相关领域的知识,大致概括了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本论文研究内容的船员及船员投诉相关概念和名词进行解释,并阐述本文主要运用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在船员权益保障和解决船员投诉问题方面的现状,包括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指出我国海事管理视域下解决船员投诉时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找出的原因。第四部分,阐述国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解决船员投诉,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做法,对我国海事机构在解决该方面问题时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部分,结合文中前几部分对我国船员投诉处理现状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从加强意识宣传、完善专业立法、健全投诉处理程序及协调部门沟通等方便对我国解决船员投诉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第六部分,结语,对本文内容进行总结和归纳。我们应当理解船员行业的风险性和艰苦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为船员主管机构,应当着力解决船员投诉问题,保障船员权益不受侵害,共同提高船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完成船员权益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高效解决船员的投诉,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船员荣誉感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航运经济,促进国内外贸易的重要力量。
李佳[7](2019)在《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态势,劳动关系不断复杂化,劳动关系矛盾日益突出,依靠单一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引入社会力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文件中均强调新时期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深圳市坪山区借助于强劲的后发优势,在劳动关系的社会管理方面努力探索一条新路,引入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使坪山区社会力量在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借助坪山区作为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契机,总结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经验,分析其暴露出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措施的建议,能使坪山区社会力量在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时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可以把坪山区的运作模式进一步地推广。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是分析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的建议。第一章通过梳理国内外文献,提炼相关理论,为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提供理论支撑,同时对社会力量、劳动争议等概念进行界定,明晰了社会力量包含的主体;第二章实地调研了解坪山区引入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政策背景、方式及效果;第三章指出坪山区社会力量存在介入劳动争议领域的社会组织总体数量不足、不同种类社会力量之间发展不均衡、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领域窄且旧的问题,同时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章借鉴了天津市、成都市新都区、深圳市盐田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先进经验;第五章从推动社会力量的组织建设、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拓宽社会力量的参与路径、建立参与服务的考核评价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措施的建议,切实解决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问题,从而积累可供其他地区借鉴、复制的经验。
谢勇[8](2019)在《建筑行业用工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建筑行业也呈现一派繁荣景象,建筑业用工量走在其它行业前列,建筑业成为容纳劳动者就业的重要行业。建筑业劳工是个庞大的就业群体,该行业在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就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显着作用。因市场环境的变化,旧的用工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建筑行业市场需求,因此,建筑用工市场自发形成了新的用工方式,基于用工法律关系性质的模糊性,建筑行业新的用工方式法律关系性质归属产生了争议,争议的产生,让建筑劳工的劳权保护处于不利境地,不能很好的保护该群体的利益,即时的化解社会矛盾。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这种不确定状态,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间接性的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对社会治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建筑行业用工具有特殊性,建筑行业用工主体具有多层次性,既有总包企业用工,也有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用工,也有个体承包人用工,各用工主体用工存在相互重叠和交叉。我国劳动关系对用工主体范围采取列举式排除规定,不在法定列举范围的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将用工主体严格限定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建筑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用工主体,只有施工企业有资格与建筑劳工建立劳动关系;个体承包人具有民事法规的雇佣关系雇主主体资格,但不具有劳动法规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被排除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范围。建筑行业用工的方式发生变化,是建筑行业用工环境的急剧变化,使非正规劳务分包作业用工方式成为建筑行业用工的主要方式;建筑劳工职业特点与其他职业有很大区别,用工方式的改变,导致建筑劳工不再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职业,演变成流动性、临时性务工;我国建筑行业用工具有非标准性,一是建筑劳工缺乏职业性,建筑劳工大多是农民,身份随时在农民与建筑劳工身份之间切换,务工不稳定,无法形成紧密的用工身份关系。二是建筑用工关系不连续,劳工流动性强,无法形成持续稳定的用工关系形态;三是劳工与施工企业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建筑劳工往往以个体承包人为纽带,由个体承包人使用、管理指挥劳工,支付报酬,施工企业不直接管理劳工,劳工也不接受施工单位的直接管理,建筑劳工与施工单位之间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建筑用工关系的复杂性,规范管理难度较大,为了规范管理建筑行业用工,各地规范管理方法都不同程度的进行了探索,出台了地方性的管理规范,规范性管理的方法各不相同,很多地方规范的合法性还需商榷,规范的利弊还需进一步评估。建筑行业用工法律关系争议,是多因素原因导致的,首先是社会环境变迁的因素,国家放开了对建筑用工市场管控,建筑用工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管理,在市场激烈的生存竞争环境下,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发生了决定性的作用。个体承包制用工,因用工灵活,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凸显,被建筑行业普遍采用,建筑业用工逐渐演变为个体承包人用工为主,企业用工为辅模式。其次是用工关系理论研究和立法滞后因素,对于用工关系理论的研究和劳动关系的立法,一直延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未能及时更新理念。再次是司法实践、社会习惯与法律的冲突因素,建筑劳工的用工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甚至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此问题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认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劳动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造成,同样的用工事实,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官员对司法解释或部门文件的适用选择不同,会导致认定结果的大相径庭。建筑行业个体承包人用工方式,作为一种自发的社会习惯做法,一种习惯实践产生后,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检验,符合法律价值追求则可以依法确认合法性,不符合法律价值追求则予以扬弃。引发建筑行业用工争议的这些因素,各因素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又相互影响。本文通过对建筑行业用工关系的研究和理论分析,对建筑行业用工关系争议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在用工模式上,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构建不同的用工模型,既保留传统用工模式,也构建创新用工模式,传统用工模式的用工主体限制,导致用工主体用工行为与用工责任分离,创新模式扩大用工主体范围,不再对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范围作严格限制,放宽用工主体,可以使实际用工主体承担应有的用工法律责任,使用工行为与用工责任对应一致,对于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用工关系的不相符合,不对用工表现形式作绝对要求,可以多种形式用工。立法可以统一社会的价值认识,指引民众的价值观。所以,我国应当在法律层面用法律条文来定义劳动关系的概念,明确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设定清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变革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将非标准建筑行业用工关系纳入劳动关系,以明晰建筑行业用工关系法律性质为切入点,促进建筑行业用工规范化建设,构建建筑行业用工关系和谐秩序,促进建筑产业健康发展和有效保护建筑劳工权益。
顾雅薇[9](2019)在《基于TPB的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的影响因素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农民工在我国群体数量庞大,身处社会底层,作为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特殊社会群体和城市中新的社会阶层,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战略性的重要角色,且其数量逐年增加。农民工群体对城市发展贡献巨大,但其社会地位低下,各项权益不能很好的得到保障,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国家既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提供援助,也缺乏必要的途径来化解,最终结果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产生冲突行为意向,从而产生冲突行为,其个人风险将不断累积并演变成社会风险。对农民工维权过程种冲突行为的解释和预测有利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本文以计划行为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国情为背景,构建出了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影响因素模型并设计出农民工行为冲突量表,对450名农民工进行正式问卷调查,通过统计软件SPSS22.0和AMOS7.0,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法(SEM)对假设模型和研究假设进行分析,通过计算得出不同影响因素在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中的权重。研究显示:农民工对于冲突行为的态度、主观规范及相对剥夺感知三个因子对其冲突意愿的形成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农民工的风险感知对其冲突意愿有显着的负向影响;农民工的感知行为控制对其冲突意愿有正向影响但不显着,这说明农民工对于冲突可能带来的感知行为控制并不会影响其决策行为。在结构模型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对策,可通过媒体引导、权益维护以及畅通投诉机制三个角度出发,减少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
刘萍[10](2019)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致双倍工资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制度(以下简称“双倍工资制度”)出现在《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是第一次出现,国外立法也未出现过类似制度,所以双倍工资制度在一些方面考虑还不够成熟,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其适用标准还存在有一些争议。双倍工资制度中将用工时间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用工之日起到用工一个月、用工一个月至用工一年、用工一年之后的三个时间段,这三个时间段的相同特征就是劳资双方均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不同的阶段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结果不一样。关于双倍工资制度的争议主要是围绕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论或者是惩罚性赔偿论;仲裁时效是适用普通仲裁时效标准还是特殊仲裁时效标准;计算基数是以实得工资或是应得工资、以狭义工资或是广义工资为标准;最长支付期限是有限期论或是无限期论;双倍工资支付起算点是逐月计算还是整体计算;主观过错是否影响双倍工资支付这几个方面展开。将理论界所持有的不同观点进行罗列分析,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记录的相关案例的审判结果以及不同地区所出台的有关于双倍工资制度的争议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或者会议纪要所作出的相关解释对相关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作出对比与总结,更为了表现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双倍工资的一些标准可能还存在差异,亟需完善统一,降低司法审判难度。正因为双倍工资制度的相关问题存在争议,所以这些还不明确、尚未统一的适用标准也正是双倍工资制度的缺陷。既然有缺陷就需要提出解决措施,那么最后一部分就是对于双倍工资制度的完善意见,主要是需要明确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明确规定双倍工资支付的具体期限、将主观过错列为双倍工资制度的构成要件、明确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起算点”以及增加对恶意诉讼劳动者的惩罚措施。
二、浅析劳动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劳动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浅析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争议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分析人力资源管理中产生劳动争议问题的具体原因 |
(一)企业没有充分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
(二)没有全面覆盖企业劳动合同 |
(三)没有合理运用劳动合同 |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没有开展系统性员工培训 |
(五)没有完善企业规章管理机制 |
二、探究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争议问题相关解决措施 |
(一)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
(二)逐渐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
(三)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员工培训工作 |
三、结语 |
(3)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2.1 文献研究法 |
1.4.2.2 对比分析法 |
1.4.2.3 归纳法与演绎法 |
第2章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现状及法律关系 |
2.1 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现状 |
2.1.1 准入机制及主体地位限定 |
2.1.2 派遣合同的基本条款规定 |
2.1.3 派遣用工单位义务的规定 |
2.1.4 被派遣者自身权益的规定 |
2.1.5 劳务双方连带责任的规定 |
2.2 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
2.2.1 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 |
2.2.2 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 |
2.2.3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
2.3 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
2.3.1 同工同酬的权益 |
2.3.2 社会保障的权益 |
2.3.3 劳动自由的权益 |
第3章 劳务派遣制度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困境分析 |
3.1 同工同酬及平权难保障 |
3.2 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保权益实现难 |
3.3 劳动争议救助实现困难 |
3.4 劳动者以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有限 |
3.5 派遣机构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 |
第4章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同工同酬法律界定及监管缺位 |
4.1.1 用工单位权责义务设定不完善 |
4.1.2 缺乏明确同工同酬认定标准 |
4.1.3 派遣劳动者权责监督机制不健全 |
4.2 派遣劳动者社保权益实现难 |
4.2.1 用工单位责任主体不明确 |
4.2.2 劳动者参保及维权能力不足 |
4.3 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完善 |
4.3.1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4.3.2 “仲裁前置”效率低 |
4.3.3 仲裁落实监督机制缺位 |
4.4 缺乏派遣劳动者系统性法律权益保护规定 |
4.4.1 具体权责保护机制缺位 |
4.4.2 权责落实监督机制缺位 |
4.4.3 社会性主体参与机制缺位 |
4.5 派遣机构权责规制不明确 |
4.5.1 派遣机构法律规制不足 |
4.5.2 机构合规管理意识差 |
第5章 我国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对策 |
5.1 立法及执法层面健全同工同酬制度 |
5.1.1 提高对用工单位主体权责的界定性 |
5.1.2 清晰界定同工同酬的认定标准 |
5.1.3 建立用工单位同工同酬监督制度 |
5.2 强化对派遣劳动者社保权益保护 |
5.2.1 制定用工单位社保权责清单 |
5.2.2 强化劳动者的参保意识 |
5.3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及调解制度 |
5.3.1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5.3.2 实现仲裁与诉讼机制的衔接 |
5.3.3 健全劳务派遣对应法律援助机制 |
5.4 建立健全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
5.4.1 健全用工单位的履责监督机制 |
5.4.2 落实派遣劳动者权责监督机制 |
5.4.3 落实多主体协同权益保障制度 |
5.5 强化对派遣机构的规制 |
5.5.1 建立完善机构合规法律规范 |
5.5.2 健全机构规制执行监管机制 |
5.5.3 强化劳务派遣机构合规管理意识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5)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S省A市劳动争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研究 |
2.国外文献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五)数据来源 |
一、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职工权益 |
2.劳动争议 |
3.去产能 |
(二)理论基础 |
1.康芒斯集体行动理论 |
2.邓洛普劳动关系系统理论 |
二、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整体情况 |
(一)成效及主要措施 |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情况 |
三、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企业基于历史及现实原因对职工权益保障不够 |
1.去产能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
2.去产能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
(二)职工安置与再就业问题 |
1.职工分流安置重宏观轻微观 |
2.分流安置渠道窄就业岗位少 |
3.区域性就业承载能力不足 |
四、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
(一)去产能企业原因 |
1.对职工权益的重视不够 |
2.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不到位 |
(二)职工自身原因 |
1.对自身权益认识欠缺 |
2.自我技能不足及抵触情绪的影响 |
(三)经济环境及法律法规的影响 |
1.经济环境的变化影响了职工权益的保障程度 |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健全导致职工权益保障困难 |
五、解决S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受损的对策建议 |
(一)政府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在职工权益保障和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力度 |
1.充分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
2.加大财政对去产能企业的支持力度 |
3.提高失业保险在扩大就业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 |
(二)增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
1.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 |
2.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加强仲裁在化解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 |
(三)去产能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与制度管理 |
1.增强劳动人事的管理水平 |
2.强化工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 |
(四)劳动者要加强对政策和自身权益的认知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海事管理视域下我国船员投诉处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船员权益 |
2.1.2 船员投诉 |
2.1.3 船员投诉处理 |
2.1.4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 海事管理视域下我国船员投诉处理现状分析 |
3.1 海事管理视域下我国船员投诉处理采取的举措 |
3.1.1 按船员投诉类别分类受理 |
3.1.2 依法处理船员投诉 |
3.1.3 协调多方机构对船员投诉内容进行调查 |
3.1.4 做好船员投诉处理反馈 |
3.2 海事管理视域下我国船员投诉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海事部门对船员投诉维权的宣传引导不足 |
3.2.2 处理船员投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
3.2.3 海事部门人员专业性不够 |
3.2.4 与处理船员投诉的其他机构协调性不足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对船员权益保障的重视不够 |
3.3.2 缺乏针对性立法 |
3.3.3 海事部门船员投诉处理体制不健全 |
3.3.4 处理船员投诉机构权责不清 |
4 国外船员投诉处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处理船员投诉的解决办法 |
4.1.1 美国:国家立法保护 |
4.1.2 澳大利亚:完善投诉程序 |
4.1.3 菲律宾:多种措施注重船员权益保障 |
4.2 经验借鉴 |
4.2.1 完善船员相关立法工作 |
4.2.2 尽量在低层级解决船员投诉 |
4.2.3 建立多方协调机制 |
5 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管理视域下船员投诉处理的对策 |
5.1 重视船员权益保障宣传 |
5.1.1 充分利用政务公开进行宣传 |
5.1.2 船员教育培训和入职培训中提供支持 |
5.2 健全船员权益保障法律和海事监管流程 |
5.2.1 提高船员相关立法专业性 |
5.2.2 完善海事部门监管流程 |
5.3 加强船员投诉处理程序专业化 |
5.3.1 建立船上及岸上投诉处理程序 |
5.3.2 建设专业化的船员投诉处理队伍 |
5.4 健全处理船员投诉各部门的协调机制 |
5.4.1 明确各部门职责 |
5.4.2 建立海事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和特色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特色 |
第四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社会力量 |
二、社会组织 |
三、劳动争议 |
四、化解劳动争议 |
第五节 理论基础 |
一、非营利组织功能理论 |
二、第三部门作用理论 |
第二章 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概况 |
第一节 坪山区引入社会力量的政策背景 |
一、国家政策 |
二、广东省政策 |
三、深圳市政策 |
四、坪山区的政策行动 |
第二节 坪山区引入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方式 |
一、建立预警机制预防劳动争议 |
二、开展托管服务预防劳动争议 |
三、构建三级网络调解劳动争议 |
四、建立工会组织化解劳动争议 |
五、创建幸福家园化解劳动争议 |
第三节 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效果 |
一、有效化解部分劳动争议 |
二、化解争议数量未达预期 |
三、处理复杂案件成效甚微 |
第三章 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 |
一、介入劳动争议领域的社会组织总体数量不足 |
二、不同种类社会力量之间发展不均衡 |
三、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领域窄且旧 |
第二节 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社会力量参与化解劳动争议认识不到位 |
二、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发展程度较低 |
三、社会力量缺乏主动性偏行政化 |
四、不同行业劳动争议原因不尽相同 |
五、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服务评价欠缺 |
第四章 国内引入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若干地区的实践经验 |
一、天津市的实践经验 |
二、成都市新都区的实践经验 |
三、深圳市盐田区的实践经验 |
第二节 国内实践的经验启示 |
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
二、挖掘不同社会力量的优势 |
三、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 |
第五章 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的优化建议 |
第一节 推动社会力量的组织建设 |
一、完善社会组织相关制度 |
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机制 |
三、引导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 |
第二节 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
一、发挥园区社区调解组织的距离优势 |
二、发挥不同社会组织的特征优势 |
三、发挥其他社会力量专业优势 |
第三节 拓宽社会力量的参与路径 |
一、拓宽培训内容和方式 |
二、拓宽社会动员领域 |
三、拓宽调解主体和类型 |
第四节 建立参与服务的考核评价体系 |
一、明确评价目标 |
二、多元主体评价 |
三、设计专属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四、切实运用评价结果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8)建筑行业用工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建筑行业用工法律关系争议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建筑行业用工状况 |
第二节 建筑业用工参与主体 |
一、建筑施工企业 |
二、建筑个体承包人 |
三、建筑劳工、企业、个体承包人三者的用工法律关系 |
第三节 建筑行业用工关系案例 |
一、认定劳动关系案例 |
二、认定雇佣关系案例 |
三、案例涉及的争议问题及司法实务现状 |
第二章 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状况 |
第一节 建筑用工与违法施工的联系 |
一、违法施工活动 |
二、建筑用工与违法施工方式关系 |
第二节 建筑用工方式的特点 |
一、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直接用工 |
二、建筑劳务企业分包作业用工 |
三、非正规劳务分包作业用工 |
第三节 建筑劳工职业特殊性 |
第四节 建筑用工方式非标准性 |
第五节 地方建筑用工管理规范的差异性 |
第三章 建筑行业用工法律关系争议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建筑业用工环境改变导致用工方式急剧变化 |
第二节 我国劳动关系开始向民事雇佣关系领域扩张 |
第三节 我国劳务关系定性不清晰 |
第四节 我国劳动关系标准存在缺陷 |
一、劳动关系概念定义缺失 |
二、劳动关系主体认定标准存在严重缺陷 |
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立法缺失 |
四、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
第五节 我国建筑业用工关系相关法规矛盾冲突 |
一、民事法规的规定 |
二、劳动法规的规定 |
三、法规矛盾的本质原因和衍生问题 |
第六节 法律与习惯冲突 |
一、习惯需要被尊重 |
二、法律必须被遵守 |
三、法律与习惯冲突的选择 |
第四章 建筑行业用工法律关系争议问题解决方法 |
第一节 重构建筑行业用工模式 |
第二节 变革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
第三节 规范个人劳务承包合同制度 |
第四节 个体承包人用工纳入劳动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基于TPB的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的影响因素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民工的概念界定 |
2.1.2 维权冲突行为概念界定 |
2.1.3 行为意向概念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计划行为理论 |
2.2.2 相对剥夺理论 |
2.2.3 风险感知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影响因素分析 |
3.1 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3.1.1 农民工对维权冲突行为的积极态度对其冲突行为意向形成的影响 |
3.1.2 农民工的主观规范对其冲突行为意向形成的影响 |
3.1.3 农民工的感知行为控制对其冲突行为意向形成的影响 |
3.1.4 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知对其冲突行为意向形成的影响 |
3.1.5 农民工的风险感知对其冲突行为意向形成的影响 |
3.2 概念模型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研究数据采集及统计分析 |
4.1 调查问卷及量表设计 |
4.1.1 量表评分级的确定 |
4.1.2 决定因素度量的理论基础 |
4.2 数据收集与样本特征 |
4.3 数据质量分析 |
4.3.1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信度分析 |
4.3.3 效度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的影响因素模型验证 |
5.1 结构方程模型介绍 |
5.1.1 结构方程模型的结构 |
5.1.2 结构方程模型的优点 |
5.1.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流程 |
5.2 结构方程模型的构建 |
5.3 结构方程假设检验结果评析 |
5.3.1 参数估计和拟合指数 |
5.3.2 验证性因素分析结果 |
5.3.3 相关分析及区别效度 |
5.4 结构方程模型的结果分析 |
5.4.1 行为感知因素对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的影响 |
5.4.2 相对剥夺感因素对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的影响 |
5.4.3 风险感知因素对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的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农民工冲突维权行为预防的对策建议 |
6.1 引导公共媒体发挥宣传作用 |
6.1.1 通过公共媒体宣传维权政策法律 |
6.1.2 通过公共媒体引导农民工思想心理 |
6.1.3 保证公共媒体对于农民工报道的真实性 |
6.1.4 加大公共媒体对农民工的报道力度 |
6.2 保护农民工群体各项权益 |
6.2.1 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制度 |
6.2.2 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体系 |
6.2.3 完善户籍制度 |
6.3 完善投诉机制渠道 |
6.3.1 完善诉求调处机制 |
6.3.2 完善诉求表达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 |
(10)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致双倍工资支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论 |
1.1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致双倍工资支付制度形成背景 |
1.2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致双倍工资支付制度的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 |
2.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致双倍工资支付制度概述 |
2.1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
2.2 “双倍工资”制度类型 |
2.3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致双倍工资支付制度文本分析 |
3. 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双倍工资制度争议问题分析 |
3.1 双倍工资的法定性质之争 |
3.1.1 劳动报酬论 |
3.1.2 惩罚性赔偿论 |
3.2 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标准之争 |
3.2.1 普通仲裁时效 |
3.2.2 特殊仲裁时效 |
3.3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之争 |
3.3.1 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之争 |
3.3.2 狭义工资与广义工资之争 |
3.4 双倍工资制度的存续阶段之争 |
3.4.1 有限期论 |
3.4.2 无限期论 |
3.5 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起算点”之争 |
3.5.1 逐月计算 |
3.5.2 整体计算 |
3.6 主观过错是否影响双倍工资支付之争 |
3.6.1 劳动者主观状态不影响双倍工资支付 |
3.6.2 劳动者主观状态影响双倍工资支付 |
4. 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双倍工资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
4.2 明确规定双倍工资支付的具体期限 |
4.3 主观过错列为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
4.4 明确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起算点” |
4.5 增加对恶意诉讼劳动者的惩罚措施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析劳动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浅析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争议问题与对策[J]. 李景莹. 中国集体经济, 2021(31)
- [2]我国劳动争议影响因素研究[D]. 康栎瑶. 北京交通大学, 2021
- [3]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D]. 李佳琳.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5]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S省A市劳动争议为例[D]. 师文.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海事管理视域下我国船员投诉处理研究[D]. 张佳琪.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7]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力量化解劳动争议问题研究[D]. 李佳. 深圳大学, 2019(01)
- [8]建筑行业用工法律关系研究[D]. 谢勇. 东南大学, 2019(05)
- [9]基于TPB的农民工维权冲突行为意向的影响因素分析[D]. 顾雅薇.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10]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致双倍工资支付法律问题研究[D]. 刘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