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立法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唐劭俊[2](2020)在《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大力推动网络音乐正版化后,数字音乐服务产业快速成为中国音乐产业的主流商业模式。然而在此过程中,各数字音乐平台获取数字音乐版权的合作形式,大都选择独家授权模式,唱片公司纷纷越过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着协,直接将录音曲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单家数字音乐平台。具有资金与渠道优势的头部数字音乐平台,也借此获取大量独家版权,数字音乐行业核心资源聚集于少数几家甚至是一家平台中,因此饱受垄断非议。独家授权模式在着作权的商业应用领域中并不罕见,是基于着作权而形成的合法垄断,但音乐作品的版权过于集中,意味着大量音乐作品由于独家授权问题无法广泛传播,对数字音乐产业规模的扩大也存在掣肘。根据《反垄断法》第55条,即使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知识产权的相关经营者,如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因此,少数数字音乐平台在获得大量独家版权音乐资源,并在相关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如其滥用版权实施垄断行为,就应当受到反垄断规制。然而,我国数字音乐平台滥用独家版权的反垄断规制存在若干问题。首先,互联网领域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较为困难;其次,音乐版权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最后,反垄断执法长期缺位。在充分论证独家授权模式可能涉及的纵向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反垄断规制现实情况,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充分采用同等对待、合理分析和社会本位三大原则,对数字音乐独家专有许可进行适度限制,补充《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中版权滥用的有关法规,完善正在修订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互联网领域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适当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和完善非正式程序。在未来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制度上,鼓励采用集体授权和个人授权并行的方式,保留个人授权下的独家授权模式但推动集体管理模式转为竞争性模式,以期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胡晓雅[3](2020)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指出伴随知识经济的到来,各个国家开始出台政策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受到国家重视的当代,部分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为维持竞争优势和获取不正当利益往往以自身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基于此,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理念和法律体系受到新的挑战。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只有寥寥数语,对此问题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梳理,理清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从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社会学的利益平衡理论与法学的权利不得滥用高新区原则阐述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列举具体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分别考察代表性的域外国家地区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方法,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探索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存在《反垄断法》规定条文内容过于简单、缺乏概念的明确界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条文分散、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执法层面存在独立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执法部门缺失、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参考指南缺失等问题;司法层面上存在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法律责任的缺失等问题。在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立足基本国情提出完善建议:立法层面上,对《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修订条文,完善知识产权单行法;执法层面上,考虑可以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部门,制定专门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等;司法层面上,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刑事责任领域范畴,设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注重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的辅导作用等。
张冬霁[4](2020)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领域蕴含的巨大财富导致其从产生开始就注定会和垄断有联系,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领域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学术界也出版过很多相关研究的专着,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是一个实际操作性要求很高的交叉领域,纸上谈兵显然不适用,所以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的反垄断规制,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简单梳理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来看,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写作背景,并阐述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简单论述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联系,介绍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进行梳理,从垄断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比较突出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分析二者间的联系以及使用反垄断法的原因和依据,论证运用反垄断法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是行之有效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现在。该部分从我国立法、法律责任体系、执法及司法角度,总结了我国目前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立法尚待完善,责任体系不清晰等问题。第四部分,分析借鉴外国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的相关做法。主要总结了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立法执法特色,并总结三者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旨在为我国的发展提出建议、第五部分是对我国使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规制的完善建议。针对第三部分中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在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等不足之处,一一提出解决建议,如完善责任体系,加大惩罚力度,设立独立执法部分等。
冉光清[5](2020)在《植物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推动种业创新、建设种业科技强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如何推进我国育种创新,维护良好的创新秩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除了要加强投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外,也要注重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尤其是在我国种业与外国种业尚存差距的情况下。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并对品种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密切关注,以平衡品种权人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亦有迹可循。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有利于育种技术持续进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针对此议题,本研究以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为着力面,以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为切入点,分析了域外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措施及模式、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完善等问题。首先,采用概念分析法阐述了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一,通过梳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演进,阐述二者之间目标的统一性。第二,对品种权及其特殊性、品种权许可的内涵和分类进行解读,不同许可模式的竞争效应不尽相同,同时梳理品种权许可中的利益关系。第三,阐述本研究的理论依据,包括权利限制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市场竞争理论。第四,阐述了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分析框架,包括界定相关市场、确定许可各方之关系、认定权利人的市场地位、衡量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以及评估品种权是否构成“关键设施”。其次,采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措施及模式进行考察,梳理了品种权许可中的典型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达成垄断协议,如价格和产量限制、交叉许可、回馈授权条款、不质疑条款、制定和实施育种技术标准;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拒绝许可、搭售和差别待遇行为。考察典型国家和地区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经验,其优势有: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较为完善,充分考虑品种权特殊性的和反垄断实施和救济措施健全。再次,采用规范分析法分析了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及问题。我国主要通过反垄断法律制度、品种权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度规范品种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现有制度存在如下问题: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与反垄断农业豁免的关系界定不清,缺少专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垄断行为的认定方法不明晰,反垄断实施和救济措施不力等。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建议。第一,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要着眼于社会正义、秩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理念,应采取反垄断外部规制和品种权内部规制并行,辅以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制模式。第二,完善我国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立法,既要完善品种权许可法律制度,禁止不当许可行为,又要制定细致全面并充分考虑品种权特殊性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第三,从行政层面建立基于反垄断的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将“反垄断”作为强制许可事由,并细化强制强制许可的程序。第四,从司法层面完善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诉讼制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拓宽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范围和诉讼请求,完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规制品种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助力育种技术持续进步,提升种业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赵毓森[6](2020)在《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权,拥有排他性和对世性。从广义上看,可以将其理解为垄断的一种或称合法的垄断,这种垄断设立的初衷是为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垄断利益,鼓励更多的社会成员创新、投身专利发明创造。但这种“合法垄断”却给不特定多数人带来了实质性影响,若不加以规制,就会造成社会危害,近年来的专利搭售便是典型。非法搭售作为反垄断法重要的调整对象之一,会将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扩展至搭卖品市场,产生市场秩序破坏、消费者福利减损等不利后果。因此,需要进行反垄断规制。那么依托专利权实施的搭售行为是否也需要反垄断规制?若进行规制又该如何把握专利保护与反垄断规制间的界限?专利搭售与普通商品搭售是否遵循相同的反垄断分析思路?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将专利搭售列为研究对象,尝试探讨如何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文章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并结合域外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综合运用法学研究方法,探讨专利搭售的反垄断规制路径。笔者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本文从专利搭售引发的问题入手,梳理了该行为可能引发的现实危害及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时遇到的法律问题。现实危害包括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逃避价格监管等;反垄断法在规制专利搭售时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存在潜在冲突致使反垄断法适用缺少理论支撑,专利搭售的法律规制体系未理顺以及对专利搭售的垄断性认定困难等。其次,文章围绕上述问题,依次展开法理分析。该部分先从传统理论出发,通过论述“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垄断杠杆理论及利益平衡理论与专利搭售的关系,为反垄断法介入专利领域找到了理论依据。随后针对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所遇的法律问题,结合立法实践及学理研究展开具体法理分析。第三部分综合运用了比较法学研究方法,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三地先进的立法、司法实践研究,梳理各地特色的反垄断制度及选择的不同立法模式,总结并反思经验,以期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最后,在分析及借鉴基础上,文章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如何规制专利搭售提出设想建议。宏观层面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合理性分析作为专利搭售的基本分析原则以及要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微观层面则要明确专利非法搭售的构成要件、完善搭售的豁免理由、探索构建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等。
张小雨[7](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标准必要专利在企业、甚至是国家间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因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中必不可少、不可替代的专利,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上一般具有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稳定、巩固自身的优势地位,往往会滥用市场支配力,拒绝向竞争对象许可专利技术,产生排除市场有效竞争的后果,甚至影响消费者福祉,危害公共利益。因此,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国在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执法层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除绪论和结语之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进行界定。首先对标准、技术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界定。接着对拒绝许可行为进行界定,分别介绍了拒绝许可行为的概念及类型。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进行界定,重点阐述了标准制定过程中和标准实施过程中拒绝许可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对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由反垄断法规制进行理论分析。从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垄断的条件来看,因标准必要专利一般构成关键设施,权利人往往具有市场支配力,拒绝许可行为会产生排除有效市场竞争的危害后果且缺乏正当理由,该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规制。同时,在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时,因标准制定组织的许可政策存在一定局限性,民法、专利法存在不足,相比而言,反垄断法具有多样性的处罚手段、灵活性的政策实施等优点,可以有效承担起规制该行为的任务。此外,关键设施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理论也为反垄断法规制该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就我国现阶段对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及不足之处进行研究。从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现状入手,分别剖析出我国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在立法层面,存在着法律法规分布较散、缺乏统一的立法文件,违法认定条件的规定不够完备,责任制度不够健全,禁令救济条件不够严格的问题;在执法层面,存在着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公力执行和私人执行衔接不够密切,处罚措施缺乏系统性、持续性的问题。第四部分对域外反垄断法发展完备的国家和地区规制该行为的相关做法进行梳理、分析,整理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重点研究了美国和欧盟对该行为在立法上的规制、执法中的处理方法,总结出在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时,在立法上及执法中有必要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同时,在立法层面,应当完善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垄断条件的规定,严格设置禁令救济规则,健全责任制度;在执法层面,应当实施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矫正措施。第五部分针对目前我国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拒绝许可行为在立法上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完善建议。首先,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现状,应当明确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其次,在立法层面,应当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完善认定该行为受到反垄断规制条件的规定,健全规制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设置严格的禁令救济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奠定基础。最后,在执法层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密切衔接公力执行与私人执行,实施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矫正措施,以期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规制。
苏冬冬[8](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孙梓贤[9](2020)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创新也位列于我国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在人类迈着创新的步伐前进的同时,我们推开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大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高新科技是当代人类研究的热门领域,我国也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提出了“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口号,这些创新成果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融入经济全球化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知识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商品经济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并且世界各国也在不断加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人们在享受智力成果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现实中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另一面,即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已经不容忽视。本文第一章节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和具体表现形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先对基本概念和具体表现形式有一个准确的把握,才能为后续了解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做好准备。首先通过简述国内国外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的界定进而提出本文的概念界定。最后介绍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后果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节介绍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分别阐述我国目前的立法的现状和执法现状,在立法中介绍反垄断法以及配套的相应规章等,在执法中主要介绍2018年机构改革带来的好处以及本人对于本次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担忧,发现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不足,为后续完善提出建议作好铺垫。第三章节介绍欧美日对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相关立法和采取的措施。各部分的框架都是在先介绍相关的立法之后分别介绍典型的案例,纵观各国和地区的整个立法进程和不同案件上的处理,从中看出态度上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各国立法上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以便我国进行借鉴和学习。最后一部分介绍本文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基于第二部分中我国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第三部分欧美日的相关优秀经验并结合本次反垄断法修改的亮点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随着知识经济正在逐渐取代工业经济,必然引起法律制度这一上层建筑的巨大变化。作为保护人类智力劳动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受到的影响和变化应该是最大的。为了激励人们的创造性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独占性。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种私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强调其排他性的行使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随着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保护不断发展和深入,也必然会带来人们对于权力滥用问题的担忧。作为“舶来品”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多的因素仍然局限在保护这一层面,殊不知权利一旦滥用将可能导致对竞争的限制,从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作为“舶来品”知识产权,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固有的滞后性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纷繁复杂的纠纷。如何能够找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平衡点”,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维护好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准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更好规制,需要我们放眼世界,积极的学习借鉴,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
庞骊洁[10](2020)在《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伴随中美贸易谈判及系列协议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已成必然趋势。研究发现,以更加国际化的视角审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通过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正成为平衡国际与国内利益的现实之需。本文以专利权滥用规制为视角对专利领域的利益冲突进行反思,意图探究如何构建一幅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理想图景(1),解决当下中国因专利权滥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法治现象而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将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类型划分统合为一个整体,以《专利法》的目的与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反垄断法》第三条为依据将现实存在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划分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型”三种;其次,本文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现状、变化与发展,探究了TRIPS协议签订之时所确立的国际利益格局以及在后TRIPS时代发生的格局缓变与影响,以期在构建法律理想图景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话语权;再次,本文在对我国立法不足与法制优势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对欧美的规制经验进行借鉴后,认为我国可结合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标准,通过在《专利法》中引入规制依据、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性以及出台《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形成一幅从初级规制到中级规制再到高级规制的完整法律理想图景;最后,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利益平衡论为指导,将其贯穿于整个研究中,建设性提出在专利权滥用导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自由竞争与市场秩序失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失衡之时,以利益平衡论为方法论及理想目标对利益失衡状态进行综合调整。
二、论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立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立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点 |
第二章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的产业背景 |
第一节 数字音乐市场与传统音乐市场的区分 |
第二节 音乐版权人与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的授权模式 |
一、依据许可主体方式——集体授权与个人授权 |
二、依据权利形式——非专有许可与专有许可 |
第三节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所带来的垄断争议 |
一、独家授权模式受广泛采用的合理合法性 |
二、独家授权模式对良性市场竞争的危害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行为的法律定性 |
第一节 独家授权模式下的经营行为分析 |
一、获取独家授权的经营行为分析 |
二、独家授权下的转授权经营行为分析 |
第二节 获取独家授权行为的纵向垄断定性 |
一、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是否属于纵向垄断协议 |
二、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的违法甄别 |
第三节 独家授权下转授权行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定性 |
一、界定相关市场 |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违法性甄别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领域企业的垄断认定困难 |
一、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难在互联网领域适用 |
二、对互联网超级平台垄断行为的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分歧 |
第三节 现行反垄断法程序法不完善导致执行难 |
一、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不对等 |
二、私人缺乏维权渠道 |
三、非正式程序的残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规制措施 |
第一节 对独家授权进行反垄断规制所应采取原则 |
一、同等对待原则 |
二、合理分析原则 |
三、社会本位原则 |
第二节 基于现行法的规制措施 |
一、对所涉纵向垄断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措施 |
二、对所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措施 |
第三节 相关法律的立法完善方向 |
一、适当限制音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许可 |
二、对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标准进行细化明确 |
三、对《反垄断法》第55条所述内容加快进行立法补充 |
四、对《反垄断法》的程序法进行合理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2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 |
2.1 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
2.2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2.2.1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具有一致性 |
2.2.2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具有冲突性 |
2.3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2.3.1 经济学维度——外部性理论 |
2.3.2 社会学维度——利益平衡理论 |
2.3.3 法学维度——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3 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3.1 构成垄断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
3.1.1 构成垄断的知识产权横向许可协议 |
3.1.2 构成垄断的知识产权纵向许可协议 |
3.2 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3.2.1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
3.2.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具体行为 |
3.3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经营者集中 |
3.3.1 对“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的认定 |
3.3.2 经营者集中的具体行为 |
4 域外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考察与启示 |
4.1 域外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考察 |
4.1.1 美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考察 |
4.1.2 日本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考察 |
4.1.3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考察 |
4.2 域外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启示 |
5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 |
5.1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5.1.1 《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缺乏概念的明确界定 |
5.1.2 条文过于分散,不能形成完整体系 |
5.2 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5.2.1 独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部门缺失 |
5.2.2 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参考指南缺失 |
5.3 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5.3.1 法律责任不完善 |
5.3.2 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 |
6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建议 |
6.1 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6.1.1 修订《反垄断法》条文 |
6.1.2 完善知识产权单行法 |
6.2 执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6.2.1 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部门 |
6.2.2 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执法参考指南》 |
6.3 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6.3.1 完善法律责任 |
6.3.2 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基础理论 |
2.1 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
2.2 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
2.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2.2.2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
2.2.3 企业合并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2.3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必要性 |
2.3.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辩证关系 |
2.3.2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的法理依据 |
第3章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规制现状 |
3.2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 |
3.2.1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规制尚待完善 |
3.2.2 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市场界限不明确 |
3.2.3 反垄断规制法律责任体系不清晰 |
3.2.4 反垄断规制的执法部门分散 |
第4章 外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分析和借鉴 |
4.1 美国——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 |
4.2 日本——知识产权利用与反垄断 |
4.3 欧盟——豁免规章与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4.4 外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4.1 外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共性及差异 |
4.4.2 外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
5.1 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2 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市场界限 |
5.3 细化反垄断规制的法律责任体系 |
5.4 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机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5)植物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难点 |
2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论证基础 |
2.1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 |
2.1.1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历史演进 |
2.1.2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统一性 |
2.2 品种权与品种权许可的内涵分析 |
2.2.1 品种权的源流与特殊性 |
2.2.2 品种权许可的内涵及分类 |
2.2.3 品种权许可利益关系的梳理 |
2.3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 |
2.3.1 权利限制理论 |
2.3.2 利益平衡理论 |
2.3.3 市场竞争理论 |
2.4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分析框架 |
2.4.1 界定品种权许可的相关市场 |
2.4.2 确定品种权许可各方的关系 |
2.4.3 认定品种权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
2.4.4 判定品种权许可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 |
2.4.5 评估品种权许可中的“关键设施” |
3 域外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实践考察 |
3.1 域外品种权许可中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
3.1.1 价格和产量限制的反垄断规制 |
3.1.2 交叉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
3.1.3 回馈授权条款的反垄断规制 |
3.1.4 不质疑条款的反垄断规制 |
3.1.5 育种技术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反垄断规制 |
3.2 域外品种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 |
3.2.1 拒绝许可品种权的反垄断规制 |
3.2.2 搭售行为及其反垄断规制 |
3.2.3 差别待遇行为及其反垄断规制 |
4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现状考察 |
4.1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制度现状 |
4.1.1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制 |
4.1.2 品种权法律制度的规制 |
4.1.3 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制 |
4.2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 |
4.2.1 易与反垄断农业豁免制度混淆 |
4.2.2 垄断行为认定方法不明晰 |
4.2.3 反垄断规制实施救济不力 |
5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完善 |
5.1 厘清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理念与模式 |
5.1.1 明晰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理念 |
5.1.2 明确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模式 |
5.2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立法优化 |
5.2.1 完善品种权许可法律制度 |
5.2.2 制定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 |
5.3 基于品种权反垄断强制许可的行政优化 |
5.3.1 将“反垄断”作为强制许可的事由 |
5.3.2 完善品种权强制许可程序 |
5.4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诉讼的司法优化 |
5.4.1 拓宽反垄断私人诉讼适用范围 |
5.4.2 健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6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及课题参与情况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6)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专利搭售问题 |
(一)专利搭售现状及可引发的现实危害 |
1.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
2.减损消费者福利 |
3.逃避价格监管 |
(二)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面临的法律难题 |
1.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 |
2.法律规制体系未理顺 |
3.专利搭售垄断性认定困难 |
二、对专利搭售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的理论基础 |
1.“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 |
2.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 |
3.垄断杠杆理论 |
4.利益平衡理论 |
(二)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问题的法理分析 |
1.分析原则的确定 |
2.专利权人市场力量的认定 |
3.专利搭售定性竞合的处理 |
4.产品独立性的认定 |
三、域外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专利搭售的规制经验 |
1.“双轨制”的规制模式 |
2.“合理原则”下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
3.反垄断“安全区”豁免条款 |
(二)欧盟专利搭售的规制经验 |
1.“单轨制”的竞争法统辖模式 |
2.《欧盟条约》第101 条、102 条对搭售协议的规定 |
3.设置“黑名单”绝对禁止条款 |
4.集体豁免与个人豁免相结合 |
(三)日本专利搭售的规制经验 |
1.日本对专利搭售的立法规定 |
2.反垄断私人实施制度 |
(四)启示与借鉴 |
四、对我国专利搭售反垄断法规制的设想与建议 |
(一)规制基本原则及理念 |
1.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2.坚持合理性分析的基本原则 |
3.构建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多元法律规制体系 |
(二)具体完善建议 |
1.明确专利非法搭售的构成要件 |
2.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引入反垄断法 |
3.专利搭售本质为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4.完善专利搭售豁免理由 |
5.探索构建防止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的界定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界定 |
1.标准的界定 |
2.技术标准的界定 |
3.标准必要专利的界定 |
(二)拒绝许可的界定 |
1.拒绝许可的概念 |
2.拒绝许可的类型 |
(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界定 |
1.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拒绝许可行为 |
2.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拒绝许可行为 |
二、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构成条件 |
1.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具有条件性 |
2.违法认定条件分析 |
(二)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
1.标准制定组织许可政策的局限性 |
2.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 |
3.专利法规制存在的不足 |
4.反垄断法规制的优越性 |
(三)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 |
1.关键设施理论 |
2.利益平衡理论 |
3.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 |
4.权利不得滥用理论 |
三、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反垄断规制的现状 |
1.立法现状 |
2.执法现状 |
(二)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 |
1.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2.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四、域外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及经验借鉴 |
(一)域外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
1.美国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
2.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
(二)域外经验借鉴 |
1.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
2.立法层面的经验借鉴 |
3.执法层面的经验借鉴 |
五、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
(二)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1.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 |
2.完善违法认定条件的规定 |
3.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
4.设置严格的禁令救济规则 |
(三)执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2.密切衔接公力执行与私人执行 |
3.实施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矫正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 案例分析法 |
(二) 比较分析法 |
(三) 文献分析法 |
第一章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简介 |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拒绝许可 |
二、搭售行为 |
三、差别待遇 |
四、利用专利池进行反竞争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一、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 |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性 |
三、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一致性 |
第四节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一、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 |
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合理性 |
第二章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和执法现状 |
一、反垄断法中的具体规定 |
二、配套规章的具体规定 |
三、配套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
四、执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存在的不足 |
一、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
二、执法上存在的不足 |
第三章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一、美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起源 |
二、美国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规定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一、欧盟竞争法关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 |
二、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规定 |
第三节 日本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一、日本的禁止垄断法概述 |
二、日本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具体规定 |
第四节 欧美日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共性 |
二、国外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不同 |
三、欧美日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体系 |
一、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 |
二、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
第二节 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
一、完善集体诉讼制度 |
二、平衡举证责任 |
第三节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
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
二、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
第四节 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建议 |
一、加强内部协调和交流 |
二、保证相对独立性 |
三、保障执法机构的高位阶性 |
四、确保反垄断执法的灵活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理论概述 |
2.1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专利权滥用的内涵 |
2.1.2 法律构成要件 |
2.2 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 |
2.2.1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 |
2.2.2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 |
2.2.3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 |
2.3 专利权滥用的内部原因 |
2.3.1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 |
2.3.2 专利权是法定之权 |
2.3.3 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 |
2.4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外部原因 |
2.4.1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空间”日益逼仄 |
2.4.2 大国竞争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利器 |
2.4.3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与贸易联姻 |
2.5 理论依据:利益平衡论 |
2.5.1 利益平衡论法律内涵 |
2.5.2 专利权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
2.5.3 利益平衡论对失衡状态的调整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国内外法律现状及比较 |
3.1 国际公约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1.1 Trips协议确定后的规制情况 |
3.1.2 后Trips时代滥用规制的主要变化及趋势 |
3.2 以反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3.2.1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两条路径 |
3.2.2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基础 |
3.3 以竞争法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3.3.1 欧盟竞争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
3.3.2 欧盟竞争法体系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4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现状 |
3.4.1 立法现状 |
3.4.2 司法现状 |
3.4.3 执法现状 |
3.5 比较 |
3.5.1 对美国模式的分析 |
3.5.2 对欧盟模式的分析 |
3.5.3 对中国模式的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突出问题 |
4.1 立法方面 |
4.1.1 《专利法》缺少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缺少适用条件 |
4.1.3 《反垄断法》缺少具体指引性指南 |
4.2 司法方面 |
4.2.1 缺少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
4.2.2 反垄断法审查中证据适用不足 |
4.3 执法方面 |
4.3.1 未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4.3.2 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短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5.1 建立滥用规制的三级立法体系 |
5.1.1 在《专利法》中引入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5.1.2 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性 |
5.1.3 出台《与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 |
5.2 完善滥用规制的司法体系 |
5.2.1 定期公布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指导性案例 |
5.2.2 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经济分析法 |
5.3 完善滥用规制的执法体系 |
5.3.1 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5.3.2 丰富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队伍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立法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规制[D]. 唐劭俊.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D]. 胡晓雅. 兰州财经大学, 2020(02)
- [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D]. 张冬霁.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5]植物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D]. 冉光清.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6]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赵毓森. 山西大学, 2020(01)
- [7]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张小雨. 河南大学, 2020(02)
- [8]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孙梓贤.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10]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D]. 庞骊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