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与市场兼容的实现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严琪[1](2020)在《J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我国政府与国务院正式通过并推行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指导意见,为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方向。2018年,江西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等举措为省内国有企业市场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带来了良好的改革发展机遇。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中摸索着成长,探索出了一条具有特色主义的发展道路。但面对未来更加严峻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要取得成功离不开发展思维的创新,经营理念的创新,还需要更加科学的战略管理和切实有效的管控模式。现在,国有企业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外部环境,且随着各个行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也是非常大的,所以,本文以一家地方性国有投资运营公司--J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下简称J市国控集团)为例,阐述了J市国控集团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详细分析了J市国控集团外部环境及内部资源的关键因素,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并采用SWOT分析模型、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工具和方法,详细分析了J市国控集团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从而更加深入的了解公司目前所面临的优势、劣势、机会以及威胁,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完善的发展战略。通过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发现,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是很容易受到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的,所以,企业在未来发展中,必须要积极主动的适应新的发展经营环境,不能被动适应,及时找出自身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作为地方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中的一份子,J市国控集团的发展战略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代表性,借其为例管中窥豹,能够更加深入的挖掘地方国有企业今后的发展脉络,对于地方国有企业的发展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的发展战略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岑玉科[2](2020)在《国资国企改革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以浙江省C市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决打好决胜全面小康的“三大攻坚战”,其中放在首位的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风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党的重点工作。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债形成的。在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推动了城镇化建设,但规模庞大的债务和缺乏持续偿债的机制使得风险不可小视。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经济体制改革时,提出要把国企改革放在“围绕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完善市场机制”的优先位置,体现了国企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本论文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形成、现状、成因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地方政府在加强债务控紧的同时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带来的债务风险,为加强作为国有企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防控,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提供学术上的理论研思与路径启发。特别是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管控措施的层层加码,以及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控提出新的要求后,地方政府如何实现一边化解隐性债务、一边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做好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成为各地国资国企改革的努力方向和改革目标,也是本论文着重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本人在地方国有企业工作多年,有幸目睹并正在参与新一轮的国资国企改革,出于对工作岗位的热爱以及对公共管理研究的兴趣,从掌握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开展实地访谈调查等方法,以浙江省C市的国资国企改革工作为例,对新形势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进行思考,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问题,剖析了问题背后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长期存在的地方财力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导致地方政府多管齐下筹集资金满足大批项目建设需要,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国家提出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各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筹措资金开展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产生了规模庞大的隐性债务,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形成,并针对性地从地方政府“输血”、融资平台“造血”、社会资本“活血”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以期能借鉴于当下的国资国企改革,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尽一份力。
郭云峰[3](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陈科林[4](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朱作鑫[5](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闵瑞[6](2019)在《中国县区级政府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研究 ——以南昌市X区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部分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在面对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中遭遇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当地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政府开始大规模运用政府融资平台这一工具向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以政府信用为背书的融资活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波及我国,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不良影响,我国中央政府制定了一大批较为激进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带动下,与基础设施建设息息相关的地方投融资平台企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在我国的大规模基建工程建设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许多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和缺陷。随着各地融资平台企业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伴的诸如监管水平偏低,平台企业信贷规模过度扩张等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一些的地方融资平台企业给地方政府带来了的债务风险、财政风险逐渐增多,也给当地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强化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堵住目前监管过程中的漏洞日益成为当前地方政府防范财政危机的关键抓手。本文通过剖析南昌市X区政府融资平台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综合运用所学的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从政策法规、监管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研究工作。作者针对当前南昌市X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内容主要有要求地方政府理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预警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企业自身治理结构的转变,在确保地方政府不会产生财政危机的同时也让地方融资平台企业能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林俊鹏[7](2018)在《漳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突显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关于县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也深受地方政府所重视。当前,我国各个层级的地方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方式不尽相同,水平各有高低,其中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水平相对薄弱。为此,针对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研究显得极为重要。论文以漳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大量文献数据资料和社会调查对当前漳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进行梳理和研究。漳浦县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地位和监管职权,从明晰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产权转让、提供担保以及发行债券、投资等方面对国有集团公司经营进行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管理手段。本文就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存在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狭窄,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还存在短板等国资委监管职能弱化的现象,同时还存在监管链条管理不完善,经营预算工作还没有完全实行等问题。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体制改革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绩效评价制度缺失,缺少高素质的人才等。与此同时,在借鉴我国典型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基础上,从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益,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和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根据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管现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从而达到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的目的。文章的创新点在于深入分析企业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同时结合国内典型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发展现状作作为研究对象进一步分析、研究,并根据研究的结果提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企业之间,应建立专业的资产运营机构。文章研究极具探讨性,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当前国有资产监管不力的现象。
谢琴[8](2017)在《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3年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截止到2010年,经营性出版社基本完成转企改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出版企业。在转企改制过程中,不少出版社敢当改革的先锋者,通过与民营书业合资成立公司、与骨干员工合资成立公司以及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等方式,取得了诸多成效,这些改革实质上就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混合所有制改革被提升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但从出版业的整体情况来看,国有出版企业对这一改革举措的反应相对迟缓。这与前期业内外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有着很大的关系。发现这些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将对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化产生重要作用。本文以拥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出版权、以图书出版为主业的国有出版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研究对象,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精神,运用历史唯物论的方法、观察法、跨学科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等,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进行研究,构建了论文分析的理论框架和基础,然后探究了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适合于我国国有出版企业实际的不同性质所有制“混合”的路径与方式,并对如何防范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主要风险即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和出版产品质量风险,以及如何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来保障混合所有制出版企业可持续发展给出了诸多可行性对策。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生产关系领域的一场变革,对于这场变革,无论是出版界还是其他行业领域,都存有忧虑,担心改革会使中国经济偏离社会主义性质,担心改革会偏离马克思主义的航道。虽然当前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研究的文献颇丰,但多为一种浅层分析,少有文献对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进行深入探讨。本文的研究首先就要解除国有出版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思想困惑,故从理论基础、基本内容、当代价值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进行了深层探究,并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与西方混合经济理论的联系与本质区别,从而论证了我国当前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着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国有出版企业不仅具有产业属性,还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这就决定了国有出版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正视这一特殊性来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与创新。对于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实现问题,本文给出了详细的路径规划:出版权控制环节的“混合”禁区、精神内容制作环节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发行环节的特殊管理股设置、印刷环节“混合”的相对自由。同时,本文认为如果国有出版企业能够选择科学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那么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出版产品质量风险都是可控的,改革企业也能够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给出了具体的对策性建议。
李晓鸿[9](2015)在《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隐性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以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政管制或其他行政手段优待、扶持或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或存在阻碍、限制、扭曲市场竞争威胁,但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禁止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反垄断法》等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不正当优待、扶持和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受优待、扶持或保护的市场经营主体因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改变竞争者的竞争条件;并使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蜕变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将使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并在市场竞争中落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竞争,而潜在竞争者也会因此放弃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意愿,从而导致该领域的市场竞争减少,最终产生阻碍、限制竞争的后果。因而上述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隐性行政垄断有三种常见表现类型:第一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如无偿或低价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矿产、频谱、航线等稀缺资源,给予赠款等财政补贴(助)和减免税、低利率融资贷款、核销亏损等经济优惠政策。这类行为直接给予特定经营者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或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不正当的市场进入、产品(服务)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保护的行为。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市场领域进行市场准入、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随着时代变迁、体制变革及科技进步,国家在这些领域的行政管制有的已偏离原来的初衷和目的,沦为受管制企业谋取市场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的工具,因而其正当性逐渐丧失。第三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行政扶持行为,属于间接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经济利益。常见表现形式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上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特殊待遇或法外特权;行政权力直接参与市场经营,如盐业、烟草政企合一的专营专卖制度、行政主体经商办企业、行政主体与特定市场经营者合作或合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主体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行政主体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等。上述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1)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妨碍市场自由竞争,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作,国企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民营经济难以发展壮大,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使生产要素得不到有效使用,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保护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从而导致经济效率损失。(3)使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从而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主动性,甚而阻碍改革创新。(4)引发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社会总成本增加;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和保护的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价高质次的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5)滋生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腐败和奢侈浪费,引发社会不公,损害政府形象。(6)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不正当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扶助、保护行为,违反了wT0的非歧视、公平竞争等原则和反补贴等协定,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上的市场经济地位。针对隐性行政垄断存在的上述危害性,本研究提出了多主体、多途径的综合法律规制思路,即建立起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地方政府层级监督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1)强化各级政府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由《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负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层级监督的职责,从而强化各级政府在反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责任,防止地方政府在此方面无所作为。(2)强化人民法院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通过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和审查权限,尽量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作用。(3)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行政复议制度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是被动的,且监督范围和方式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规制隐性行政垄断应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应通过对《反垄断法》修改和完善,构建起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以适应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在《反垄断法》中完善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即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规定为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并将市场经济内在的效率价值确定为反行政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区分隐性行政垄断确立法定的评判准则和标准。二是通过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定义,以“不正当性”代替“滥用行政权力”作为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或区分标准;扩大《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垄断范围,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在列举式规定中设定兜底条款并授予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以便对复杂多样的行政权力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等其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进行区分、确认。三是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即建议《反垄断法》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单独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承担反行政垄断执法任务;并通过《反垄断法》授予该执法机构调查权、强制权、裁量权、撤销权、制裁权等强有力的执法权力,以提高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完善反行政垄断立案、调查、处理和执行程序,强化对行政垄断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增强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有效性。四是建立由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家行政管制等国家垄断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价的制度,从反行政垄断执法角度对不具有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建立国家垄断的利害关系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申请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异议审查制度,为当事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正当有效的途径。(4)通过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和修改,使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的精神保持一致,从而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形成合力,并为反隐性行政垄断执法扫清障碍。一是完善宏观调控法、价格法、财税法等市场经济法。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为政府与市场划定界线,以减少行政主体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防止行政主体借宏观调控之名实施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完善价格法,增强价格管制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防止利益集团利用价格管制谋取暴利和坑害消费者。修改相关财税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不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税体制引发的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匹配而促使行政主体滥施隐性行政垄断增加财政收入问题。二是完善和修改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应尽快出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组织法和市、县、乡(镇)级政府的组织法及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将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尽量规定得具体明确,不留弹性地带。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正当权利。修改行政许可法,在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中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负面清单管理内容。通过上述法律规制措施,最终形成一个全覆盖、多层次、多途径和各执法主体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和紧密配合的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实现行政主体及行政官员在严格监督之下的“不敢”和完善法律制度下的“不能”,从而达到有效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目的。
谢银玲[10](2010)在《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 ——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全球跨境企业对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敌意收购为考察对象,以公司自身治理的法理基础为起点,通过世界并购浪潮对现代企业的洗礼、国际组织有关并购的立法和实践分析,以及世界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的研究与借鉴,试图为现行的中国外资并购相关立法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的防御献策,并建立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本文正文五章,前缀绪论,正文焦点有三:一、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二、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第四章第三节);三、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第三节),各章内容概述如次: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防御与治理原则微观分析”彻底揭露上市公司并购中各个公司主要内部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制衡关系,以便从法理上确认管理层并购防御权的正当性。本章以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价值为起点,从公司治理角度,较深入地分析并购活动与公司治理的联系,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原则对反收购的作用,论证上市公司管理层并购防御权之法理基础,并在文中确认:中国上市公司在被收购的过程中,核心管理层──董事会对外来并购防御有法定的防御权,这为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的防御判断建立了一个更加专业的基础。内容包括第一节“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价值分析”(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相关的治理问题)、第二节“经营权的法理基础”(董事权利与义务论证)以及第三节“上市公司并购防御措施之治理基础”(反收购理论争议之核心及并购防御权之归属)。本章结语:“反收购措施不破公司治理原则”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防御决策置于其经营权的本职任务,视反收购措施为经营管理的至高表现。第二章“跨境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动因、风险及东道国价值论证”为本文所涉有关经济方面之核心理论,涉及古典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帕累托效率概念以及国家竞争力钻石模型理论等多种与市场经济追求有效竞争的相关理论,目的是对当代企业跨境并购的缘起有一根本性的掌握。为完全透视企业外部成长的价值及发展中国家的两难性,本章以比较充裕的篇幅从经济及管理学角度论证企业并购的不可避免性及反收购的必要性,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在外资的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发展全局的平衡中,应谨慎规范跨国并购的防御规制。内容包括第一节“跨境敌意并购之理论进路”、第二节“反收购措施之风险结构”以及第三节“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从本文的题名“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可看出,发展中国家的价值选择将成为本文的根本点,本节将提示本文最终将要传达的:国家对利用外资有怎样的价值选择就会有怎样的经济政策,同时就会有怎样的外资立法(当然包括外资并购立法)。本章结语最终得出:“发展中国家之并购防御法制必慎裁独断”,意指外资政策思虑要审慎、果决,谨防迷失核心价值。第三章“国际跨境并购竞争规制之比较分析”涉及国际间有关并购的法理、实际法规、实务分析,具体依该国或地区并购法制史在两大主要法系之代表性、与中国竞争立法的相关性、亚洲并购竞争法制最先进代表国家、中国社会条件相似性,以及与我国国情紧密性等五个因素为标准,选取美国、德国、欧盟、日本、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六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作为阐述目标,分析了世界历经几次并购浪潮后,两大法系的几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并购与反收购规制的发展进程及其竞争法制的实践经验,观察在并购活动全球化下,各国家、地区乃至各国际组织的竞争政策与规制之发展概况,何以为中国现行相关制度参照系。内容包括第一节“普通法系国家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三节“区域组织竞争规制典范──欧盟”以及第四节“国际组织关于投资竞争规制之现况”。本章的结语“趋同乃现实不必是理想”说明经济全球化后,世界各国外资立法的自然融合现象。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倂购法制体系分析”旨在为我国现行倂购与反收购法制概念与体系及其缺漏之总体检。本章为本文研究的“重磅区”,在检阅国际有关竞争法制及外资立法例后,回到中国的现行上市公司并购立法与实践现况。全文涉及我国现行规范并购业务数十部主要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整体并购系统成长空间的抽象总结,为尽量顾及规范阐释的忠实性,本章行文平铺直述,诌议不讳,期能比较准确地掌握我国现行并购法制的优势与缺点。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并购基本法制”、第二节“外资并购专门法制”以及第三节“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结语题为“今非昔比的价值选择”,从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政策与思路,揭示国家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价值选择。第五章“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对策之诌议”作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结论,本章试图从我国自成体系的现行并购相关法制中,为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抽离出适法的与无法规支持的,并于当下无法施行的反收购措施分析之中,开辟解决的途径,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任务是为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提出对策与修法建议,希望为未来“中国企业并购规范与制度指南”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法制下反收购措施之适用分析”、第二节“现行法制适用反收购措施之瓶颈”以及第三节“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作为本文的结论,其结语“巨人肩膀的登高望远”也传达了本文的重要精神。英国首相布朗(Gordon Brown)于2009年4月2日在英国伦敦的全球最大经济体G20高峰会议的闭幕新闻发布会称“《华盛顿共识》的时代已经结束”,事实上“华盛顿共识”时代的结束暴露的是一种思维(美国式新自由主义经济观念)在历史长河中因过度消费而导致的能量耗尽。人类理性之所以高贵就在于其“选择性”,理性的动能创造了世界的多样性,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或者中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选择项,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选择项,将某种价值观强加于所有的对象就是一种“思维的过度消费”,这种傲慢恰恰是反理性的。是以,即使在多元复杂的全球化经济网络,无所谓从一而终的经济发展理论,“永远的宏观微调”是政策不妨碍法制的不二原则。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双方过招,对比的结果,明显可见:政府那只鞭策市场的手,轻重不一,则效果各异。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首次见证了极端“自由市场经济”的败笔,2007年美国次贷风波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则突显了“社会市场经济”那只宏观的手确实不可偏废。本文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视为自由竞争市场的“巨人肩膀”,也将“法制化”的反收购措施视为被收购目标公司的“巨人肩膀”;上市公司反施购措施的法制化,小而言之,是政府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礼献,大而宣之,也是政府对市场自由竞争的理性化支持。我们期待:法律规制成为政府经济计划与政策的真正载体,而法制体系是国家意志抵御社会破坏者的防火墙,更是执法机构与境内外守法个体或组织共同仰望的靠山。经济社会秩序建筑无所谓上层或下层,无论内外资的并购活动,皆应依赖相同的法制系统,法制化规则将使外资对东道国的计划与政策无须比内资更加忧虑,目光只需停留在输入地的法律上,此举必为中国政府对市场施以最少干预的强力体现。
二、浅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与市场兼容的实现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与市场兼容的实现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1)J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企业战略管理的理论与工具 |
2.1 战略管理的理论 |
2.1.1 相关定义 |
2.1.2 企业战略管理理论 |
2.1.3 基本竞争战略理论 |
2.1.4 企业核心能力理论 |
2.2 战略管理的分析工具 |
2.2.1 PEST分析模型 |
2.2.2 波特五力模型 |
2.2.3 SWOT分析模型 |
第3章 J市国控集团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
3.1 J市国控集团基本概况 |
3.1.1 J市国控集团简介 |
3.1.2 J市国控集团组织架构 |
3.1.3 J市国控集团各产业分布情况 |
3.2 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 |
3.2.1 宏观环境 |
3.2.2 产业环境 |
3.3 公司发展的内部环境 |
3.3.1 财务资源情况 |
3.3.2 组织结构情况 |
3.3.3 人力资源情况 |
3.3.4 业务资源情况 |
3.4 存在的问题 |
3.4.1 功能性任务与市场化效益之间难以平衡 |
3.4.2 资产资源局限性较强 |
3.4.3 对控股企业管控模式老旧 |
3.4.4 专业投资运营团队人才短缺 |
3.4.5 缺乏科学有效的风控体系 |
3.5 SWOT分析 |
3.5.1 优势 |
3.5.2 劣势 |
3.5.3 机会 |
3.5.4 威胁 |
3.5.5 SWOT矩阵 |
第4章 J市国控集团的发展战略 |
4.1 公司愿景与使命 |
4.1.1 公司愿景 |
4.1.2 公司使命 |
4.2 战略发展方向及目标 |
4.2.1 发展定位 |
4.2.2 总体战略 |
4.2.3 公司发展目标 |
4.3 战略发展总体思路 |
4.3.1 整合现有产业 |
4.3.2 推动产融结合 |
4.3.3 拓展经营模式 |
4.3.4 优化管控模式 |
4.3.5 形成核心竞争力 |
4.4 现有业务选择 |
4.5 实施路径 |
4.5.1 集团本部业务规划 |
4.5.2 金融板块业务规划 |
4.5.3 产业园区开发运营规划 |
4.5.4 公共事业板块规划 |
4.5.5 资产经营板块规划 |
4.5.6 新兴产业板块规划 |
第5章 战略实施保障措施 |
5.1 提升集团组织执行能力 |
5.1.1 完善国资监管三级架构 |
5.1.2 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 |
5.1.3 完善经营责任机制 |
5.1.4 完善沟通机制 |
5.1.5 规范信息化管理体系 |
5.2 探索资本运营的渠道机制 |
5.2.1 加快推进产融结合 |
5.2.2 积极开展资本运作 |
5.2.3 做优做强增量资产 |
5.3 实现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 |
5.3.1 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5.3.2 加强组织绩效考核 |
5.3.3 探索推进市场化用工机制 |
5.4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 |
5.4.1 优化全面预算管理模式 |
5.4.2 大力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
5.5 推动企业品牌与文化建设 |
5.5.1 提升品牌知名度 |
5.5.2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
5.6 形成有力的风险管控体系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资国企改革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以浙江省C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资国企改革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一个概述 |
2.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其风险 |
2.1.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 |
2.1.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 |
2.1.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功能 |
2.1.4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点 |
2.1.5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 |
2.2 国资国企改革历程回顾 |
2.2.1 国资国企改革的发展阶段 |
2.2.2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 |
2.3 国资国企改革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内在逻辑 |
2.3.1 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关系 |
2.3.2 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关系 |
2.3.3 国资国企改革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关系 |
2.4 国资国企改革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防控机制 |
第3章 国内外国企改革的经验和启示 |
3.1 国内国企改革的模式 |
3.1.1 云南模式 |
3.1.2 山东模式 |
3.1.3 江苏模式 |
3.2 外国国企改革的模式 |
3.2.1 新加坡模式 |
3.2.2 法国模式 |
3.2.3 日本模式 |
3.3 国内外国企改革的经验和启示 |
第4章 现阶段国资国企改革中的债务风险分析——以浙江省C市为例 |
4.1 C市国资国企发展概况 |
4.2 C市国资国企改革现状 |
4.3 C市国资国企改革方案 |
4.4 C市国资国企改革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
4.4.1 存量债务风险 |
4.4.2 隐性债务风险 |
4.4.3 要素平衡风险 |
4.4.4 潜在亏损风险 |
4.5 C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
4.5.1 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增大 |
4.5.2 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体制不够灵活 |
4.5.3 资产分散,综合利用效益不高 |
第5章C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防控的路径与对策 |
5.1 转变政府职能,稳固地方政府的“输血”作用 |
5.1.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市场化水平 |
5.1.2 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完善投融资体制 |
5.1.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防风险能力 |
5.2 完善内部管理,增强融资平台的“造血”功能 |
5.2.1 创新融资方式,提升化债能力 |
5.2.2 拓宽经营渠道,增强发展动力 |
5.2.3 优化分配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
5.3 发挥各自优势,构建社会资本的“活血”机制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4)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5)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中国县区级政府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研究 ——以南昌市X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与研究评价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研究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支撑 |
2.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概念及其监管政策梳理 |
2.1.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界定 |
2.1.2 中央关于地方融资平台监管的政策梳理 |
2.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的相关理论 |
2.2.1 权力寻租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4 政府失灵理论 |
第3章 南昌市X区融资平台运营概况及其监管现状 |
3.1 南昌市X区政府融资平台总体概况 |
3.1.1 南昌市X区基本概况 |
3.1.2 南昌市X区融资平台运营概况 |
第4章 南昌市X区融资平台监管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4.1 南昌市X区融资平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1 融资平台监管过程中的寻租空间削弱监管动力 |
4.1.2 融资平台运作过程中受政绩指标考核干扰较多 |
4.1.3 融资平台企业缺乏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
4.2 南昌市X区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地方政府缺乏积极履行监管平台企业的内在动力 |
4.2.2 地方政府有限财力与大量基建需求间的矛盾 |
4.2.3 地方融资平台企业缺乏独立发展的能力 |
第5章 南昌市X区政府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
5.1 理顺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企业间的关系 |
5.2 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预警机制 |
5.3 为融资平台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漳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 |
二、国有资产监管 |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政府经济职能 |
二、企业产权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章 漳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漳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 |
一、国有经济在漳浦县的发展 |
二、国有资产经营的质量不高 |
第二节 漳浦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监管现状 |
一、漳浦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职能 |
二、漳浦县国有资产现有的监管制度 |
第三节 漳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方式 |
一、网络平台化监管 |
二、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
三、投融资和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管 |
第四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存在问题 |
一、国资委监管职能的弱化 |
二、监管链条管理存在问题 |
三、缺乏有效地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
第二节 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不到位 |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不完善 |
三、缺少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 |
第五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借鉴 |
第一节 龙海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 |
一、龙海市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关监管机构 |
二、龙海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措施 |
第二节 新泰市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 |
一、新泰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
二、新泰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措施 |
第三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对国资平台公司进行搭建 |
二、对政府的相关监管方法进行规范 |
三、法人治理机构得到完善 |
四、聘用制度的实施 |
第六章 完善漳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建议 |
第一节 强化监管职能 |
一、强化委托关系 |
二、强化经营和监管关系 |
三、做好基础的监管工作 |
第二节 提高监管效益 |
一、在经济效益基础上,建立绩效考核 |
二、充分发挥出资人监督企业作用 |
第三节 培养素质人才队伍和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一、培养高素质人才 |
二、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开展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研究结论 |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
(二) 国内相关研究述评 |
(三) 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二) 论文思路与结构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可能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二)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的理论基础 |
一、核心原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关系原理 |
二、理论基础:马克思所有制理论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混合所有制思想的基本内容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三、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与西方混合经济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的当代价值 |
一、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的理论价值 |
二、马克思主义混合所有制思想的实践意义 |
第二章 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程与成效 |
一、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
二、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
第二节 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出版权变相丧失的表现形态分析 |
二、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主要现象探讨 |
三、出版产品质量下滑的核心症结解析 |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主要成因分析 |
第三章 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对策 |
第一节 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实现的特殊因素分析 |
一、出版产品的特殊性 |
二、出版流程部分环节的特殊性 |
三、出版业国有经济竞争力作用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实现的路径规划 |
一、出版权控制环节的“混合”禁区 |
二、精神内容制作环节的国有股绝对控股 |
三、发行环节的特殊管理股设置 |
四、印刷环节“混合”的相对自由 |
第三节 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实现的具体方式 |
一、混合所有制出版企业的实现方式 |
二、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实现方式 |
第四章 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主要风险防范对策 |
第一节 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范 |
一、风险防范意识与管理能力的提升 |
二、改革方式方法的科学选择 |
三、文化资产价值发现与评估机制的健全 |
四、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的完善 |
五、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内部制度的科学建构 |
六、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第二节 出版产品质量风险控制 |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的导向 |
二、改革制度设计中的出版权控制 |
三、行业退出机制的健全 |
四、出版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科学化 |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制度创新 |
六、编辑人才队伍的建设 |
七、出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第五章 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公司治理对策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出版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 |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
二、混合所有制出版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出版企业公司治理的优化路径 |
一、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
二、人力资本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构建 |
三、以行业管制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全 |
四、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的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对象和路径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篇章安排及研究路径 |
1.4 研究方法和数据结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结构来源 |
2 隐性行政垄断的一般性界定与分析 |
2.1 传统行政垄断理论与立法实践的局限性 |
2.1.1 传统行政垄断理论和立法实践概述 |
2.1.2 现行《反垄断法》界定行政垄断的局限性 |
2.2 隐性行政垄断概念的提出 |
2.2.1 隐性行政垄断的由来 |
2.2.2 隐性行政垄断的概念 |
2.2.3 隐性行政垄断的特质 |
2.2.4 隐性行政垄断的区分标准:不正当性 |
2.2.5 隐性行政垄断的构成 |
2.3 隐性行政垄断分类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2.3.1 隐性行政垄断分类 |
2.3.2 隐性行政垄断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
3 当前隐性行政垄断的常见表现 |
3.1 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 |
3.1.1 不正当资金补贴(助)等直接经济援助 |
3.1.2 不合理的优惠经济政策 |
3.2 不正当的行政管制保护行为 |
3.2.1 市场准入的隐性行政壁垒:不正当的特许经营 |
3.2.2 不合理的数量管制 |
3.2.3 不合理的价格管制 |
3.3 不正当的行政扶持行为 |
3.3.1 歧视性的行政优待行为 |
3.3.2 行政权力直接从事市场经营 |
3.3.3 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 |
3.3.4 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 |
4 隐性行政垄断的危害 |
4.1 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4.1.1 阻碍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作 |
4.1.2 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 |
4.1.3 阻碍市场主体的生成和发育 |
4.2 导致经济效率损失 |
4.2.1 受益国企经营效益普遍低下 |
4.2.2 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
4.3 阻碍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 |
4.3.1 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 |
4.3.2 受益企业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 |
4.4 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 |
4.4.1 社会整体福利损失 |
4.4.2 消费者利益损失 |
4.5 滋生腐败 |
4.5.1 权力寻租下的行政官员腐败 |
4.5.2 特定国企高管的奢侈腐化 |
4.6 损害社会公平和政府形象 |
4.6.1 损害社会公平 |
4.6.2 损害政府公信力 |
4.7 违反WTO规则,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制裁 |
4.7.1 违反WTO基本原则 |
4.7.2 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 |
4.7.3 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经济地位 |
5 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国际考察 |
5.1 域外类似隐性行政垄断现象考订 |
5.1.1 域外隐性行政垄断术语 |
5.1.2 西方发达国家类似隐性行政垄断现象 |
5.2 域外对类似隐性行政垄断的规制模式 |
5.2.1 WTO对补贴行为的规制模式 |
5.2.2 欧盟对国家援助的规制模式 |
5.2.3 美国隐性商业条款规制模式和管制改革 |
5.2.4 俄罗斯、东欧转型国家规制模式 |
5.3 域外反隐性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比较 |
5.3.1 立法体制 |
5.3.2 执法体制 |
5.3.3 法律责任体制 |
5.4 域外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4.1 完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是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前提 |
5.4.2 建立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制是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基础 |
5.4.3 强化司法监督是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保证 |
6 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 |
6.1 构建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总体设想 |
6.1.1 当前规制隐性行政垄断面临的法律机制障碍 |
6.1.2 构建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思路及路径 |
6.2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评判机制的建立 |
6.2.1 建立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评判机制的必要性和设想 |
6.2.2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的区分准则 |
6.2.3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的评判标准 |
6.2.4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的评判方法 |
6.3 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 |
6.3.1 行政程序规制: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制度 |
6.3.2 司法程序规制: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 |
6.3.3 《反垄断法》规制:反行政垄断执法 |
6.3.4 隐性行政垄断各法律规制主体的职责分工 |
7 《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7.1 完善《反垄断法》的思路 |
7.1.1 反隐性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 |
7.1.2 《反垄断法》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思路 |
7.2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原则的完善 |
7.2.1 反行政垄断立法目的的确立 |
7.2.2 反行政垄断立法原则的确立 |
7.3 《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范围的重新确定 |
7.3.1 《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区分标准和范围的重新确定 |
7.3.2 《反垄断法》有关反行政垄断的适用例外 |
7.4 国家垄断评价、异议审查制度的构建 |
7.4.1 建立国家垄断评价、异议审查制度的意义 |
7.4.2 国家垄断评价、异议审查的方法和程序 |
7.5 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的完善 |
7.5.1 设置独立、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 |
7.5.2 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权威 |
7.5.3 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 |
7.5.4 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7.6 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
7.6.1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
7.6.2 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 ——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现况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况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主要论点 |
一、研究价值 |
二、主要论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章节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章节结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并购防御与治理原则微观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价值分析 |
一、所有权的永恒搏奕──公司派与市场派之较量 |
二、经营权与所有权之信赖关系 |
第二节 经营权的法理基础 |
一、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
二、董事的义务 |
三、董事的责任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并购防御措施之治理基础 |
一、公司治理的自身逻辑 |
二、反收购理论争议之核心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防御权谁掌乾坤 |
结语:反收购措施不破公司治理原则 |
第二章 跨境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动因、风险及东道国价值论证 |
第一节 跨境敌意并购之理论进路 |
一、全球化之滥觞 |
二、无国界并购效应理论 |
三、国际投资之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反收购措施之风险结构 |
一、上市公司并购之基本分析 |
二、防御目的与反收购措施风险之关系 |
三、防御决策之博弈特性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 |
一、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风险考察 |
二、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价值取向 |
三、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 |
结语:发展中国家之并购防御法制必慎裁独断 |
第三章 国际跨境并购竞争规制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普通法系国家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 |
一、美国 |
二、印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区域组织竞争规制典范──欧盟 |
一、欧盟竞争法制总览 |
二、欧盟竞争法制的三大支柱 |
三、法律责任与救济 |
四、欧盟竞争法制的阻碍与未来展望 |
第四节 国际组织关于投资竞争规制之现况 |
一、西方并购浪潮之历程 |
二、国际组织竞争规制进程 |
三、发达国家的矛盾情结 |
四、发展中与经济转型国家的发想 |
结语:趋同乃现实不必是理想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并购法制体系分析 |
第一节 现行并购基本法制 |
一、并购法制体系总览 |
二、基本并购法制分析 |
第二节 外资并购专门法制 |
一、外资政策与法制 |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规范 |
三、外商企业并购规范 |
第三节 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 |
一、产业挂帅,竞争阻碍 |
二、立法用语含混晦涩、歧义丛生 |
三、法律效力等级错乱、体系交叠 |
四、内外双轨、烟硝难止 |
五、历史问题不容再留 |
结语:今非昔比的价值选择 |
第五章 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对策之诌议 |
第一节 现行法制下反收购措施之适用分析 |
一、外资合法敌意收购模式 |
二、现行法制的反收购设置适用 |
第二节 现行法制适用反收购措施之瓶颈 |
一、现行法制下禁止或有限制的反收购措施 |
二、国家安全审查机制阙如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 |
一、完善竞争市场之进路 |
二、完善外资并购法制之建议 |
结语:巨人肩膀的登高望远 |
案例索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浅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与市场兼容的实现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 [1]J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严琪.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2]国资国企改革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以浙江省C市为例[D]. 岑玉科. 南昌大学, 2020(01)
- [3]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4]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5]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中国县区级政府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研究 ——以南昌市X区为例[D]. 闵瑞. 南昌大学, 2019(02)
- [7]漳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研究[D]. 林俊鹏. 华侨大学, 2018(12)
- [8]国有出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D]. 谢琴. 华中师范大学, 2017(12)
- [9]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李晓鸿. 武汉大学, 2015(03)
- [10]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 ——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D]. 谢银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