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行为到观念——从观念到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石佳宇[1](2021)在《论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主观危险理论之再提倡》文中研究表明对于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的认识,当下中国学界主要存在客观危险说、经验的危险感说以及主观危险说三种理论。客观的危险理论及其修正与经验的危险感说在理论本质以及判断逻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之相对,主观的危险说具有与规范判断紧密相关的正当性依据,能够和我国本土刑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衔接,并且能构建逻辑自洽的着手概念。从正当性依据的角度来讲,法益侵害的危险是行为对规范的违反,通过行为哲学与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双重证明,主观危险理论的正当性通过其与规范违反的紧密关联被体现出来;从与本土法律制度的衔接来看,我国刑法的故意概念包含的"认知"与"意欲"要素,为主观危险理论的"规范违反事实认知"要件与"规范违反行为推动"要件提供了刑法理论与制度的土壤;从着手概念的构建来看,结合主观危险理论的上述两个要件,行为着手的时点也能够合理地被构建出来。从主观危险理论中可以提炼出不能未遂案件司法判断的"三步走"的方法论,从而在分析实际案例中最终达到说理的科学性与结论的妥当性。
茅为琳[2](2020)在《基于大班儿童需要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研究》文中指出本研究聚焦于幼儿园大班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的儿童依据,即建构游戏材料投放如何依据儿童需要。儿童需要是作为个体和类的儿童在与环境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内在要求,包括了个体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儿童需要的表征逻辑内在地决定了教育的本真逻辑,教育实践有效性的判定取决于教育实践与儿童需要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已有相关研究中,游戏材料投放和儿童需要之间的关系缺乏深入讨论,儿童需要的概念也缺乏理论辩护,主要集中于技术操作层面探讨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策略问题,儿童需要研究也存在事实与价值的混淆。如何为幼儿园建构游戏材料投放寻找到儿童需要的基础与条件依据成为本研究的理论思考点。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建构游戏材料投放以静态投放和预设投放为主,缺少动态性和生成性投放。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教师主导的投放行动对儿童需要的忽视或弱化,儿童的行为意向被教师的行动意向所遮蔽,主要表现为游戏材料投放行动集中于游戏材料本身、教育目标的达成以及材料与儿童游戏行为的互动。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法、马赛克方法及行动研究法从儿童个体、教师及同伴进行三角互证,并进行行动反思。在现状调查中了解教师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理念与意图及其对儿童需要的认知与理解、大班儿童与建构游戏材料的互动情况,以及建构游戏材料投放中忽视儿童需要的现实表现及成因。本研究在理论探讨和现状调查的基础之上构建“教师引导——儿童自主”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模式,从集体意向、行为的完整性层面理解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的儿童需要依据,提出适合、适需、适时、适题和适度五个维度的评价标准,从观念层面、行动层面提出聚焦儿童需要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策略与建议,为一线幼儿教师提供实践参考和行动建议。
任航[3](2020)在《防卫意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防卫意识作为防卫行为的主观正当化根据,在理论层面,学界对其内涵、构成要素具体内容、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是否必要等问题均有争议;在实践层面,防卫意识缺失已成为阻碍正当防卫成立最主要的原因,防卫意识认定率常年维持极低水准,陷入到认定标准不适当,认定逻辑不合理,轻易以互殴定性防卫行为的司法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对防卫意识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防卫意识的构成要素及内涵。防卫意识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浸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防卫认识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对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的认识;防卫意志的具体内容应包含对不法侵害人的伤害故意及保护国家、社会、个人合法权益的意志。第二部分,防卫意识是否必要的理论争议。本部分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学说及其对正当防卫理论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对于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的观点分歧,支持防卫意识必要说,该说以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兼顾行为的社会相当性与法益衡量,观点更为合理。对于防卫认识说和防卫目的说的观点分歧,支持防卫认识说,防卫意识认定应以防卫认识为重点,对防卫意志不作过高要求。第三部分,防卫意识司法认定的现实困境。本部分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我国防卫意识司法认定现存的主要问题:一是防卫意识认定过于苛刻,体现为伤害故意与防卫意识共存情形下往往以伤害故意定罪,苛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紧迫性的认识;二是有关防卫意识的案件审理逻辑不合理,体现为唯结果论倾向明显,淡化了主观要素对裁判结果的影响,采用忽视当事人主观感受的事后视角进行裁判,难以得出合乎情理的判决;三是轻易认定互殴,体现为对具有互殴外观的行为轻易以故意伤害定性,缺乏理论严谨性。第四部分,防卫意识司法认定困境的应对。本部分根据前文所提问题构建应对思路:针对防卫意识认定过于苛刻问题,应在防卫认识说的基础上,按照“三要件”标准认定防卫认识,将“混合主观意志说”纳入防卫意志的考量标准;针对防卫意识认定逻辑不合理问题,应尝试“行为到结果”的审判思路,以行为时理性第三人视角分析案情;针对轻易认定互殴问题,应明确斗殴过程中,一方武力突然升级的情况下,面临升级武力的一方当事人以及突发斗殴情形下,后动手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防卫意识,裁判者应透过互殴外观辨析行为本质,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行为进行定性。
李雪健[4](2020)在《论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定位》文中研究指明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违法性认识问题进行有效回应,司法实践中一贯秉持着“不知法者不免责”这一原则。但随着现代刑法中大量行政犯罪的出现,全球化以及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知法者不免责”这一铁律也逐渐受到了动摇。近年来以“赵春兰非法持有枪支案”、“郑州大学生掏鸟窝案”、“卢氏兰草案”为代表的“典型案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其判决结果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存在严重冲突。违法性认识理论司法实践化的失败一方面体现出对德日理论的引入“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不知法者不免责”这一原则的坚守。本文通过对违法性认识的比较法研究,梳理“不知法者不免责”这一原则的中外历史嬗变,对违法性认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比较了违法性认识这一要素在德国刑法体系与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不同,并立足于本国,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下探寻违法性认识的理论空间,并研究了违法性认识的本土化适用问题,即司法标准问题。本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违法性认识概说,主要介绍了“不知法者不免责”原则的崩溃,指出“不知法不免责”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已然不适用,并且显现出较大弊端,在其指导下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没有存在的空间,对违法性认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违法性认识存在理论研究概念混杂、司法适用欲拒还迎的问题。第二部分为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认识体系定位问题的考察,介绍了德国刑法中违法性认识理论的由来与体系变迁,梳理与评析了德国刑法中以故意说与责任说为主线的违法性认识的相关学说,并对德国刑法中有关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争议进行了分析,得出德国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发展历程及争议对我国违法性认识理论引入的三点启示。第三部分为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内违法性认识问题的体系定位,分析并考察了违法性认识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理论可能性,考察并改造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与罪过理论,通过对相关学说在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的可能性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坚持严格故意说。第四部分为违法性认识理论的本土适用,分析了违法性认识理论的司法适用难题,提出了违法性认识司法实践的基本方法,通过正向的判断标准与反向判断标准提出了确定的判断标准。
吕小红[5](2020)在《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文中指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理论上简称为权利行使是行为人为实现合法财产权利通过盗窃、诈骗、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着刑法的公平正义。理论上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评价在结论和具体论述上存在诸多分歧,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理论指导。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仍有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目前主流观点采取统一路径判断不当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可罚性,即通过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或财产损害或超法规阻却事由得出该类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暂且不论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害等内容的争议,主流观点在一元化理解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基础上,对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和损害结果作一元化解释,明显忽视了不同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保护法益以及不同类型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差异,不能全面妥当地解决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本文从财产类型与财产利益的关系理解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内容,主张个别化地解释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结合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财产权利和手段行为的特征,在具体界定财产犯罪的客观行为、财产损害、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展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本文分为五章讨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第一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概述。本章主要明确刑法讨论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所涉及的财产犯罪范围,为讨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提供必要的理论前提。首先,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行为人为实现合法财产权利采取盗窃、诈骗等客观上符合财产犯罪的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该类行为的特征是客观上符合某些财产犯罪的形式要件、主观上为了实现合法财产权利,其中主观特征中蕴含该类行为的“权利性”因素。判断不当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客观特征必须建立在妥当理解财产犯罪客观行为的基础上,分析其主观特征必须从财产权利的性质和内容两方面着手。其次,根据债权-物权、是否存在争议、权利来源等标准划分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类型都存在不足,合法财产权利属性或内容的不同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有不同影响,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划分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类型。根据合法财产权利属性分为:为实现客观存在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的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为实现基于合理事实自认有但实际不存在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的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根据财产权利内容分为:不当行使支配权的行为和不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前者是不当实现直接支配特定财物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后者是不当实现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最后,从财产犯罪的客观行为和行为对象明确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涉及的财产犯罪范围。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可能涉及取得类财产犯罪。该类财产犯罪根据财产转移是否体现被害人意思分为不体现被害人意思的夺取类犯罪和体现被害人瑕疵意思的交付类犯罪,具体罪名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和绑架罪。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是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考虑具体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必须结合其行为特征,不能一概而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涉及的财产犯罪中,只有盗窃罪因没有被害人意思参与的可能性并非所有的财产性利益都能成为其对象,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财产。第二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争。本章主要整理分析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议,明确该类行为刑法评价争议的实质内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观点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说和违法性阻却说。前者认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权利性”可能影响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该类行为可能因不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财产犯罪,单独评价手段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即可。后者认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原则上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财产法益侵害性,只在违法性判断中考虑该类行为的“权利性”,可能因缺乏实质违法性作无罪处理。从各评价观点在排除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成立财产犯罪的路径以及行为的财产法益侵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判断结论方面的分歧来看,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何解释财产法益,判断该类行为是否具有财产法益侵害性。根据本权-占有分析模式和法律-经济财产分析模式下的不同观点解释财产法益,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否侵害财产法益会有不同的结论。第二,选择何种违法性判断立场,判断该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选择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中的不同观点判断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事违法性结论有所差异。从根本上来看,解释财产法益与民事财产权利关系的理解相关、判断刑事违法性涉及如何与民事违法性判断协调的问题,财产法益的解释及违法性判断立场的选择都受制于如何理解刑民实体关系,因此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议实质应归于各观点立足不同的刑民实体关系观。刑民实体关系观中,刑法独立性说和刑法从属性说缺陷明显,刑法相对独立性说和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为多数观点。虽然两种相对说对具体问题的结论往往一致,但是两说背后的理念不同,解释财产法益和判断刑事违法性存在差异,具体处理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也有所不同。第三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立场。本章确立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立场,明确在此立场下解释财产犯罪保护法益及判断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内容。刑法相对从属性说的合理根据体现在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契合刑法谦抑性理念及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相协调等方面。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应该以“规范保护目的”标准确定刑法相对从属性的范围,在规范保护目的相同时刑法从属于民法,体现刑法谦抑性,防止出现刑法和民法价值判断的冲突。在保护财产方面,刑法和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都可以理解为禁止破坏财产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财产利益,考虑到财产秩序的具体内容主要由民法规定,刑法的最后性决定其只能在民法创设的财产秩序内发挥保护财产的功能。不过,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具体如何发挥刑法保护财产的功能还是应从刑法自身进行考虑。刑法相对从属性说要求在法秩序统一性内注重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联,必须体系性地解释财产犯罪保护法益,即做到与宪法相统一,不独立于民法,在刑法内部协调。其中,不独立于民法解释刑法保护的财产法益,并不是要求完全从民事财产权利的归属判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而是要在民事财产权利关系中实质判断某一财产利益是否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但刑法不能保护被民法否定的财产利益。在解释具体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必须结合该罪名保护的财产类型进行个别化解释,针对财物的财产犯罪保护被害人对特定财物合法的支配利益,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财产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的整体财产状态。刑法相对从属性说支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在法秩序统一性下承认刑事违法性的相对性,认为刑事违法性是可罚的违法性,民事违法行为不必然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但规范保护目的相同时民法上不违法的行为必然不属于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在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方法上,采取“一般的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刑事违法性”的双层判断结构。其中,一般的违法性以宪法为规范基础,是刑事违法性、民事违法性等具体违法性的上位概念。当刑事违法性和其他违法性同属于某一“一般的违法性”的下位内容时,两者在一般的违法性范围内发生法律评价冲突,有违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因此,考虑到刑法谦抑性,其他法律认定某一行为不具有一般的违法性时,即使该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应该以缺乏可罚的违法性不成立犯罪。为了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只在违法性判断中具体判断可罚的违法性,从保护法益的基本立场出发,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综合考虑法益侵害性的程度、是否存在更值得保护的法益等确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第四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路径。本章尝试分析各种路径在排除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成立财产犯罪方面的意义与局限,明确各路径的可行范围。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进行刑法评价时,虽然通过取财行为路径、财产损害路径、非法占有目的路径、超法规阻却事由路径都能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但是这些路径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通过其中之一不能全面妥当地解决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第一,客观行为虽然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能划定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评价范围,但是客观行为不是判断财产犯罪的充分必要条件。财产权利不当行使不符合财产犯罪禁止的取财行为时,该类行为与财产犯罪无关,但符合的情况还可能通过其他路径排除该类行为成立财产犯罪。第二,财产损害和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不发生财产损害或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不同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害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并不相同,统一理解财产损害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解决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并不妥当。第三,超法规阻却事由虽然能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无罪提供正当化依据,但该路径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为前提,而且以自救行为作为超法规阻却事由有严格的成立条件,可适用空间极小。第五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实践展开。本章纠正两个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误区,提出该类行为刑法评价的具体规则,尝试对实践中不当行使支配权行为和不当行使请求权行为的典型事例进行妥当的刑法评价。在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中,“权利行使不可罚”理念和以手段行为的违法性肯定财产犯罪成立的做法都不能充分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根据本文的主张,应该按照以下步骤展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第一,从主客观方面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讨论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即客观上是否符合某些财产犯罪的取财行为,主观上是否有实现合法财产权利的正当目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手段行为不属于财产犯罪规制的取财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实现财产权利的正当目的按照相应的财产犯罪规定处理无争议。第二,通过财产损害、非法占有目的、超法规阻却事由依次判断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否具有可罚的财产法益侵害性。在不当行使支配权的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非法占有的有支配权的财物时,无财产损害,不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合法占有的有支配权的财物时,发生财产损害,但行为人不知晓财物上存在他人合法财产利益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肯定行为符合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可能成立自救行为阻却行为的可罚性。在不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取得符合权利内容的财产时,无财产损害,不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非法取得其他财产时,发生财产损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继续判断该行为是否可能因成立自救行为被正当化。虽然理论上认为可能通过自救行为阻却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可罚性,但是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严格,现实中可适用的范围极其狭窄。第三,肯定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无可罚的财产法益侵害性,还需考虑该行为是否侵害其他法益。非法取回所有物行为是不当行使支配权行为的典型,该类行为根据占有性质、占有主体有不同类型。如何评价所有权人非法从合法占有人处取回财物的行为争议最大,具体分为非法取回公权力机关查封、扣押物以及非法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物两类行为。本文认为,所有权人非法取回公权力机关查封、扣押物的行为客观上发生财产损害,但行为人无取代原权利人支配财物的非法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所有权人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物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行为人不知晓财物上存在他人合法财产利益时,主观上无非法获得财物支配利益的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其他情况原则上成立财产犯罪,只有极少数情况成立自救行为排除行为的可罚性。实践中不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主要是自力实现债权的行为。自力实现不违法的债权符合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权利性”要求,自力实现非法之债的行为无任何正当性,但行为人基于合理事实误认有合法债权的情况有可能肯定其主观目的的正当性。理论和实践对自力实现合法债权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刑法》第238条第3款是注意规定,采取非法扣押、非法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实现债权的行为可能因债务人无实质的财产损害或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单独评价手段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发生经济纠纷采取胁迫手段索取赔偿、以上访威胁国家机关索要钱财的行为,虽然胁迫事由的合法性不能当然排除行为的胁迫性,但是存在真实的维权事实时,债权人以合法途径对债务人施压索取赔偿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意志自由的胁迫性,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考虑客观的权利事实、行为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等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债权合法明确时,行为人做出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取财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债权合法不明确时,只要权利请求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轻易肯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王文怡[6](2020)在《财务共享模式下基于机器学习的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时代下,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迅速,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的企业管理痛点逐渐区别于传统模式的需求,企业面临的经营管理问题迫切需要依托新型信息化技术进行优化改进。费用报销行为管理作为企业重点关注领域,是以员工行为问题为导向、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算法,创建智能化、个性化的行为管理优化方案,使企业经济管理活动更高效,风险管控力度更加精准稳定。企业要想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证管理的科学性、灵活性和客观性。通过利用大数据挖掘、机器学习技术,从中挖掘出具有研究价值的重要信息。根据理论的支持、经验的推理以及算法规则的逻辑方法,实现财务共享中心模式下对费用报销行为进行画像、风险动机的识别与智能预警。本文以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为研究对象,在文献和案例研究的前提下,采用机器学习模型方法对报销行为如何管理优化展开研究。首先阐述了财务共享、费用报销、用户行为画像、人工智能等相关理论,梳理了相关理论在国内外研究现状。再根据实地调研归纳的问题和数据采集,分析了财务共享模式下A集团费用在报销管理项目内容、报销行为流程和报销信息系统的情况,从而整理出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在用户画像、舞弊行为识别、风险等级预警优化的需求。根据需求进一步进行费用报销行为管理优化设计:采用K-Means聚类算法对费用报销行为问题进行画像分析,增强对行为问题的个性化管理;引入Logistic回归算法对存有舞弊动机的报销行为进行特征判别,弥补主观分析的偏颇,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利用C4.5决策树算法建立报销行为风险预警模型,提高对未来违规风险的事前预警和控制。随后是对财务共享模式下基于机器学习的费用报销行为管理优化的具体实施阶段,并提出了对应的保障措施,最后是全文的研究结论与展望。本文就集团现行费用报销行为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对之策,针对集团所面临的报销行为管理问题的痛点,从行为特征画像差异化分类、报销舞弊难以准确判别、风险难以事前等级预测等方面存在的难题,总结出财务共享中心下A集团的费用报销行为管理的优化需求,利用机器学习算法服务决策,提高行为特征画像、舞弊行为判别、行为风险等级预警评价的客观性和精准度。以期帮助企业拥有良性的行为管理措施,为企业改善信用规范现象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的借鉴意义。
倪震[7](2020)在《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文中认为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持续推进了十年有余,虽说此次改革对以往“估堆”式量刑方法予以摒弃,通过多项举措确保了量刑均衡并维护了法制统一性。然而,理性的检视则不难发现,此次改革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既有披着科学主义“外衣”,头顶“司法公正”光环的机械化量刑思潮,也有以压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旨归的“同案同判”的价值诉求。从根本上,这些问题所带来的一个不利后果则在于会忽视个案公正的实现。而个案公正与量刑规范化在运作机理与价值目标上本来就存在一定冲突,表现为收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制统一性与个案妥当性之间的内在张力。但是,个案公正与量刑规范化的表面冲突并不能掩盖其内在的实质统一性。因而,如何廓清这种冲突以找到二者同质性的一面,进而为实现个案公正找到积极的路径,则为本文研究的目的。研讨具体个案公正实现路径的前提在于合理界定个案公正的评判标准,而传统刑法理论与既往的研究仅仅聚焦于报应正义基础上兼顾预防正义这一内在标准,而忽视了外在标准的确立,这不仅使得个案公正的批判标准缺乏确定性而失之游移,也使得其与正义理论的哲学谱系乃至法理学变迁相脱节。因此,本文提出以比较基础上的正义作为个案公正的外在标准,并以此为逻辑主线展开对量刑规范化视域下个案公正实现路径的论证,该路径可分为观念与措施两个向度,前者旨在对以往司法实践中所盛行的“同案同判”等思想进行了矫枉过正式地适度纠偏;后者则再划分为立法与司法技术两个路径:立法论路径中,官方量刑文本涵摄范围的适当扩展、综合性自由裁量权的弹性设置以及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均对个案公正的实现有积极意义;在司法技术性路径中,基准刑的合理确定可为个案公正的实现提供罪刑均衡的外在保障,而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一个量刑灵活性机制可使得法官直接充分考量到个案妥当性,同时,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与司法解释相对应的个案解释机制亦是个案公正实现的配套性机制。
LEE/KAYEON(李佳娟)[8](2019)在《外生因素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基于主体、制度和观念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经济全球化已取得不可逆转的进展,随着科技的发展,世界经济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随着全球化的进展,扩散的世界市场使各种行为者崛起,这影响到全球政治和经济格局,特别是1997年的亚洲经济危机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显示了全球化引发的经济危机扩散的危险性。多次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提醒人们:预防和应对这种危机需要国际合作。该论文旨在分析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治理主体、制度、观念变化的影响,从而引导外生因素对制度变革的影响的理论内涵。本论文将外生因素限定在全球金融危机方面,主要研究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治理的主体、制度、观念的路径影响。在主体方面,七国集团(G7)扩容为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论坛(FS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多个旨在进行全球金融监管和标准化制订的国际组织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新兴国家的崛起和新登场的网络深刻地影响着全球金融治理的进程和结构。在制度层面,全球金融监管新标准应运而生。这种标准化主要由二十国集团提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分区域国际组织制定,由各成员国和市场行为者执行。在观念方面,由于经济不景气,英国的Brexit和美国的本国优先主义等保护主义观念开始重新出现。本论文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本论文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即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和全球金融治理应"治理什么"的内容。进一步梳理了对主体、制度、观念的经济民族主义、经济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不同观点。第二部分是关于全球金融治理中“谁”治理的内容。首先,将全球金融治理的行为者分为国家和非国家层面并进行分析,然后将金融危机后发生变化的全球金融治理标准化行为者按照提倡者、制定者和执行者进行重新分类和考察。第三部分是从制度角度对全球金融治理进行研究。将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划分为美国主导时代、七国集团主导时代、二十国集团主导时代,分析外生因素对制度变化的影响。第四部分是从观念角度对全球金融治理进行研究。本部分将阐述工业化后支配全球经济的自由主义观念的变化,以审视自由主义规范的形成、扩散以及内化的过程。进而分析外生因素对观念变化的影响。第五部分综述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治理产生的影响及其局限性。此外,着眼于未来,随着第四次产业革命时代的到来,预计Fintech等技术的发展将改变全球金融生态,因此,论文对Fintech等技术的发展将对全球金融治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阐述,作为今后继续研究的空间。本论文特别通过历史制度主义路径依赖模式分析了主体、制度、观念变化的途径及其相互作用。全球金融治理的主体、制度、观念是相互联系的。在全球治理中,主导性的国家中心行为者努力从上到下推广制度和观念,而非国家行为者则可以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非国家行为者也是制度与观念自下而上推广的重要行为者。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行为者的变化,制度和观念的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全球金融危机是敦促制度不断完善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的重要影响因素,从这一点来看,研究外生因素对制度路径变化的影响非常重要。但是,总体来看,主体、制度、观念的方向性变化不是很明显,因为工业化以后保持的自由主义观念成为维持现行制度和机制的重要基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变革实际上起到了完善甚至加强现有体制的作用,而不是改革。本论文只是对现有的变化进行了研究,将来,危机后凸现的新兴国家崛起和科技的发展,还将使全球金融治理在主体、制度、观念方面面临更多新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将是本人今后继续研究的课题。
赵雪[9](2019)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道德观培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多元化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代名词,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文化价值观念也产生了较大的变化,中国自古就是多民族国家,团结一致和民族较强的认同感使得国家统一愿望强烈,随着世界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中国过去单一的文化价值观被打破,逐渐形成多元化的价值时代,我国大学生的道德观念受到各种价值观的冲击和碰撞,面临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大学生道德教育也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本文从之前各界学者对多元文化理解中阐述的道德教育,试图寻找多元文化教育中道德教育可以借鉴的内容,在多元文化背景中寻找多元文化教育在我国适用的理论,使道德教育更加符合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时代特征,同时也为道德教育指引了新方向。道德教育吸取多元文化教育的经验来解决大学生在多元文化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在道德教育中尊重多元文化的多样性、尊重人权,倡导主导文化的力量,让人们认识到跨文化的力量,加强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使高校学生有国际视野的同时能够拥有承担共同责任的意识与能力,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以及目前国内国外对多元文化下道德教育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阐述了多元文化与道德观,将多元文化予以概述,同时阐述了大学生道德观的含义,以及大学生道德教育的特征和必要性。明确提出了多元文化与大学生道德观教育的关系,文化的多元性促进大学生道德观的演变,时代的变迁、环境的变化都改变着各个时期大学生的道德观。同时大学生道德观的变化也促进了多元文化的发展。第三部分是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道德观培养的现状,即多元文化为大学生道德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第四部分是目前大学生道德教育中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明确了面对上述问题大学生道德教育应该釆取的措施以及原则。本文利用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来解决大学生道德教育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大学生道德教育应该承认与尊重个体性,创新德育目标;重塑德育环境,协调教育力量;承认与尊重多样性,创建核心价值观;加强认同感认识,拓宽教育渠道;发挥跨文化力量,达成道德共识。
刘桂辉[10](2018)在《走向自主: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课堂教学的变革内容从宏观的理论建构走向微观的实践探索,课堂教学中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成为教学研究的关注焦点。教师是课堂教学变革的实施者和推动者,教师以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行为参与教学,实现对课堂教学的变革作用。教学行为是教师表达教学理解、引导学生学习、促进学生发展的手段和途径,教师的教学行为直接影响到课堂教学的效果和质量。我们期待课堂教学发生变革,首先需要教师的教学行为发生变化,只有教师用已经更新的的教学行为进行教学,才能有力地推动课堂教学变革的进展。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关系到课堂教学的变革成效,那么,变革的课堂需要教师表现出怎样的教学行为?教师是否跟随课堂教学的变革需求转变了教学行为?教学行为转变是一个怎样的行为变化过程?教师如何能够自觉主动地转变教学行为?这些问题纠结在教师的教学实践中,困扰着教师的教学,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模糊使教师在教学行为时缺乏自觉的行为意向,不能自主地把握自己的教学行为,反而使教学行为受制于规约的束缚得不到自由的展现。受制于规约的行为现实与对自主教学行为的期待是教师转变教学行为时要解决的矛盾,基于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沿着教师教学行为由受制于规约走向自主的实践逻辑探寻教师教学行为转变中的问题。文章的基本思路如下:第一部分(即第一章),对教师教学行为转变进行理论阐释。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关注视角认识行为,教学视野中的行为研究注重从教学意义的层面探寻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行为表现。本文将教学行为的主体限定为教师,将教师的教学行为界定为由外部活动表现和对活动表现进行反省性思考的内部心理反应构成的整体行为。教师的教学行为在教学情境中不断变化,具有向更好的行为水平转变的内在趋势,教师教学行为转变是一个积极正向的行为变化过程,教学规范的引导、教师教学意识的调控和教师的能动行为是教学行为转变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教师要实现教学行为的转变必须冲破教学中阻滞他们发挥自主性的消极规约力量,通过自己的自觉行动实现观念和行为的转变。因而,教师的教学行为转变表现出由受制于规约的行为状态向自主的教学行为状态变化的逻辑规律,由受制于规约的教学行为走向自主的教学行为构成了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实践逻辑。第二部分(即第二章),分析教师教学行为的规约现实。规约具有适用限度,教学中的规约在合适的限度内对教师教学行为产生积极规范作用,而当前教学中脱离合理限度的规约对教师的教学行为产生了消极制约作用。教学中的消极规约包括失范的教学规约和失常的教师自我规约,这两类规约从内外双重角度牵制教师的教学行为,阻碍着教师教师行为的更新转变,使教师在教学中表现出被动受制的教学行为。教师教学行为受制于规约的现实一方面反应出教学规约的不合理,另一方面反应了教师作为行为主体的自身问题。其中,失范的教学规约是教师教学行为受制于规约的外部条件,而教师作为行为主体的自我缺失和教学价值观偏差则是教学行为受制于规约的内在根源。第三部分(即第三章)从理论层面阐释自主教学行为的意义、表现和实现基础。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目标是形成自主的教学行为,自主教学行为是在自由开放的教学实践中,教师以行为主体身份主动参与教学表现出的行为。教师的自主教学行为展现在不同的教学阶段,表现为独特的教学理解、主动的教学选择、独立的教学决策和个性的教学创造。将自主教学行为作为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目标是基于教学的现实可能提出的,教学中规约与自主的张力作用、行动与反思的相互促进是教师自主教学行为的实现基础。第四部分(即第四、五、六章)探寻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实现过程。规约与自主在教学行为中存在协调一致、互异疏离和对立冲突三种关系状态,教师教学行为由受制于规约走向自主需要化解规约与自主的矛盾,使教师从消极规约中解放出来,获得自主的行为力量。这部分内容从转变条件、关键阶段、过程状态几个方面分析教师教学行为走向自主的行为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合理地认识规约的限度和自主的尺度,平衡规约与自主的关系,并且主动地参与教学,持续地更新理念才能超越规约的消极限制和对规约的依赖。实现教师教学行为向自主的转变既要通过教学关系和制度文化的重建创设适宜的外部规约,更为重要的是激发教师的内在自觉,推进教师对行为的自我觉知,促使教师自觉主动地追寻自主的教学行为。教学行为转变是教师的教学行为持续不断地更新的过程,走向自主是教学行为转变的当前目标,但是从教师个体生命意义的视角来说,教学自由是教师教学的理想境界,达到教学自由高度的教学行为是教师追求的理想目标。
二、从行为到观念——从观念到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行为到观念——从观念到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论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主观危险理论之再提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路径 |
二、当前危险判断学说之检视 |
(一)客观的危险及其谬误 |
1.客观的危险概述 |
2.客观危险之批判 |
(二)经验上的“危险感”及其疑问 |
1.经验上的“危险感”之概述 |
2.经验上的“危险感”之批判 |
(三)主观的危险理论与其缺陷 |
1.主观的危险理论概述 |
2.主观危险理论之疑问 |
三、主观危险理论之证成 |
(一)主观危险理论的实质正当依据 |
1.规范违反就是法益侵害危险的表现 |
2.规范违反的判断重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意志 |
(二)主观危险理论的成立要件说明 |
1.我国犯罪主观要件的独立地位与主观危险理论能相互印证 |
2.我国犯罪故意概念中的“认识要素”是主观危险理论的“规范违反基础事实认知”要件 |
3.我国犯罪故意概念中的“意志要素”是主观危险理论的“规范违反行为推动要件” |
(三)主观危险理论的行为限制要件 |
1.着手概念的重要作用与规范锚点 |
2.主观危险理论下着手概念之构建 |
四、回归司法:裁判方法要点的归纳及其适用 |
(2)基于大班儿童需要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教师的游戏材料投放行动与儿童需要的焦点错位 |
1.1.2 建构游戏及其材料投放对儿童行为及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
1.1.3 建构游戏材料投放中基于儿童需要的儿童本位立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需要 |
1.3.2 儿童的需要 |
1.3.3 建构游戏 |
1.3.4 建构游戏材料 |
1.3.5 游戏材料投放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关于儿童需要的研究 |
1.4.2 关于建构游戏材料的投放研究 |
1.4.3 文献评价 |
2 研究设计 |
2.1 研究目的 |
2.2 研究思路 |
2.3 研究方法 |
2.3.1 问卷调查法 |
2.3.2 马赛克方法 |
2.3.3 行动研究法 |
3 儿童需要与儿童发展 |
3.1 儿童需要 |
3.1.1 行为与行动的关系阐释 |
3.1.2 行为与需要的关系阐释 |
3.1.3 儿童需要与儿童个体行为意向的生成 |
3.2 儿童需要作为儿童发展的元动力 |
3.3 大班儿童在建构游戏中需要 |
3.3.1 大班儿童的年龄特点 |
3.3.2 大班儿童在建构游戏中的需要类型 |
4 大班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现状及儿童需要缺位的成因分析 |
4.1 样本基本情况 |
4.2 大班幼儿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的基本情况 |
4.2.1 大班教师投放建构游戏材料的依据考察 |
4.2.2 大班建构游戏材料的投放种类 |
4.2.3 大班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的时间 |
4.2.4 大班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的主体 |
4.2.5 小结 |
4.3 大班幼儿建构游戏材料投放与儿童社会性需要的错位表现 |
4.3.1 建构游戏材料的投放忽视了儿童建构能力的进一步发展 |
4.3.2 建构游戏材料的投放忽视了儿童学习品质发展的需要 |
4.3.3 建构游戏的有序进行被认为是儿童建构最重要的需要,其他需要被忽视 |
4.3.4 游戏材料的投放忽视了儿童交往的需要 |
4.4 大班幼儿建构游戏材料投放与儿童个体性需要的错位表现 |
4.4.1 安全需要被作为教师材料调整和材料介入的首要需要,其他需要被遮蔽 |
4.4.2 儿童眼中当前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并未满足其自主性的需要 |
4.4.3 建构游戏材料的投放忽视了儿童游戏体验的满足和需要 |
4.4.4 小结 |
4.5 引发当前大班建构游戏材料投放与儿童需要错位的原因分析 |
4.5.1 大班教师建构游戏材料投放观念陈旧,专业素养待加强 |
4.5.2 幼儿园材料投放理念及投放实践不能较好地支持大班儿童的建构需要 |
5 “教师引导——儿童自主”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模式构建 |
5.1 “教师引导——儿童自主”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模式的理论阐释 |
5.1.1 教师建构游戏材料投放在集体意向上行动 |
5.1.2 行为的完整性:教育目标与儿童需要的融合 |
5.2 建构游戏材料投放实践中教师引导与儿童自主的关系辨析 |
5.3 “教师引导——儿童自主”建构游戏材料投放模式的原则 |
5.3.1 儿童主动参与原则 |
5.3.2 差异性原则 |
5.3.3 渐进性原则 |
5.3.4 更新性原则 |
5.3.5 多用性原则 |
5.3.6 有效延伸性原则 |
5.4 “教师引导——儿童自主”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模式评价标准 |
5.4.1 建构游戏材料投放适合 |
5.4.2 建构游戏材料投放适需 |
5.4.3 建构游戏材料投放适时 |
5.4.4 建构游戏材料投放适题 |
5.4.5 建构游戏材料投放适度 |
6 “教师引导——儿童自主”建构游戏材料投放模式行动反思与策略改进 |
6.1 “教师引导——儿童自主”建构游戏材料投放模式行动优化 |
6.1.1 师幼平行参与式 |
6.1.2 幼儿自主式 |
6.1.3 师幼互动式 |
6.2 “教师引导——儿童自主”建构游戏材料投放模式行动反思 |
6.3 基于“教师引导——儿童自主”模式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策略 |
6.3.1 观念层面:对建构游戏材料投放与儿童需要的再认识 |
6.3.2 行动层面:多重策略保障儿童各项建构需要的满足 |
7 研究结论、反思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反思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防卫意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防卫意识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
1.1 防卫意识的内涵 |
1.1.1 学界现有观点 |
1.1.2 防卫意识的双层次界定 |
1.2 防卫意识的构成要素 |
1.2.1 认识要素 |
1.2.2 意志要素 |
2 防卫意识是否必要的理论争议 |
2.1 理论起源 |
2.1.1 结果无价值论概说 |
2.1.2 行为无价值论概说 |
2.2 现存争议观点及依据 |
2.2.1 防卫意识不要说 |
2.2.2 防卫意识必要说 |
2.3 防卫认识说之提倡 |
2.3.1 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 |
2.3.2 支持防卫认识说 |
3 防卫意识司法认定的现实困境 |
3.1 数据分析 |
3.2 存在问题分析 |
3.2.1 防卫意识认定标准过于严苛 |
3.2.2 防卫意识认定逻辑不合理 |
3.2.3 轻易认定互殴 |
4 防卫意识司法认定困境的应对 |
4.1 防卫意识认定标准构建 |
4.1.1 以“防卫认识说”为通说 |
4.1.2 以“三要件说”为防卫认识认定标准 |
4.1.3 以“混合主观说”为防卫意志认定标准 |
4.2 防卫意识认定逻辑纠偏 |
4.2.1 以“行为→结果”的逻辑进行认定 |
4.2.2 采用行为时理性第三人视角进行裁判 |
4.3 互殴情形下防卫意识的认定 |
4.3.1 互殴行为中存在防卫意识的情形 |
4.3.2 互殴情形下防卫意识认定逻辑构建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4)论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定位概说 |
1.1 “不知法者不免责”原则的历史回溯 |
1.1.1 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不知法者不免责”原则的提出 |
1.1.2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不知法者不免责”原则的崩溃 |
1.2 违法性认识的概念界定 |
1.2.1 违法性认识概念的争议梳理 |
1.2.2 本文立场:违法性认识是对违反法规范的认识 |
1.3 问题提出: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定位不明 |
1.3.1 概念混乱:违法性认识的理论定位不明 |
1.3.2 欲拒还迎:违法性认识的实践态度不明 |
2 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下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争议考察 |
2.1 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变迁与违法性认识 |
2.1.1 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
2.1.2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故意与故意说 |
2.1.3 目的论犯罪论体系中的故意与责任说 |
2.2 阶层犯罪论体系下违法性认识体系定位问题的学说梳理 |
2.2.1 故意说 |
2.2.2 责任说 |
2.2.3 自然犯与法定犯两分说 |
2.2.4 故意说与责任说的争议焦点梳理 |
2.3 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认识体系定位之争的启示 |
2.3.1 启示一:违法性认识理论立基于规范责任论 |
2.3.2 启示二:学说引入需考量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理论 |
2.3.3 启示三:学说选择需要综合考量刑法目的 |
3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的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 |
3.1 违法性认识理论的理论空间探究 |
3.1.1 对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方法论之反思 |
3.1.2 罪过理论的规范化改造 |
3.2 责任说、限制故意说于我国犯罪论体系之否定 |
3.2.1 责任说与限制故意说同我国《刑法》对犯罪故意的规定不符 |
3.2.2 责任说与限制故意说无法妥善解决正当化事由的前提事实认识错误 |
3.2.3 责任说与限制故意说不利于刑法出罪功能的实现 |
3.2.4 罪责客观化不利于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3.3 本文立场:严格故意说更适合我国现实情况 |
3.3.1 “形似”:我国的犯罪故意之与严格故意说相吻合 |
3.3.2 “神合”:严格故意说下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解读 |
3.3.3 “形神合一”:严格故意说下社会危害性的双重内涵 |
3.3.4 严格故意说对其谴责之回应 |
4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违法性认识的实践可行性分析 |
4.1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违法性认识理论实践可行的前提 |
4.2 违法性认识判断的基本方法 |
4.2.1 违法性认识的认定方法主要是证明与刑事推定相结合 |
4.2.2 违法性认识问题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4.3 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 |
4.3.1 判断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行为人的预防必要性 |
4.3.2 例外:司法责任制免责机制中的专业标准 |
4.4 违法性认识判断的反向逻辑 |
4.4.1 行为人是否有机会对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 |
4.4.2 行为人是否利用机会作出了充分的努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概述 |
第一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内涵 |
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特征 |
第二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类型 |
一、以权利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
二、以权利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
第三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涉及的财产犯罪范围 |
一、取得类财产犯罪 |
二、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 |
第二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争 |
第一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说与违法性阻却说的对立 |
一、两类评价观点的内容 |
二、两类评价观点的分歧 |
第二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点 |
一、争点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
二、争点二: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方法 |
三、争点之实质:刑民实体关系观 |
第三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立场 |
第一节 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之提倡 |
一、刑法相对从属性说的合理性根据 |
二、刑法相对从属性说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下财产法益的解释 |
一、财产法益解释的体系性 |
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具体解释 |
第三节 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
一、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性 |
二、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方法 |
第四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路径 |
第一节 取财行为路径 |
一、取财行为的判断 |
二、取财行为与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 |
第二节 财产损害路径 |
一、财产损害的必要性与体系地位 |
二、财产损害的判断 |
三、财产损害与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 |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路径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与内容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
三、非法占有目的与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 |
第四节 超法规阻却事由路径 |
一、自救行为阻却违法的正当根据与成立条件 |
二、超法规阻却事由与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 |
第五章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实践展开 |
第一节 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误区与规则 |
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误区与纠正 |
二、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基本规则 |
第二节 不当行使支配权的刑法评价:以非法取回所有物为例 |
一、非法取回所有物行为的类型 |
二、非法取回所有物行为的刑法评价争议与分析 |
三、非法取回所有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
第三节 不当行使请求权的刑法评价:以自力实现债权为例 |
一、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类型 |
二、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争议与分析 |
三、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财务共享模式下基于机器学习的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财务共享相关研究 |
1.2.2 费用报销相关研究 |
1.2.3 用户行为画像相关研究 |
1.2.4 人工智能相关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论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论文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财务共享 |
2.2 费用报销行为画像 |
2.3 机器学习算法 |
2.3.1 K-Means聚类算法 |
2.3.2 Logistic回归算法 |
2.3.3 C4.5 决策树算法 |
2.4 小结 |
3 财务共享模式下A集团费用报销现状及需求分析 |
3.1 A集团概况 |
3.2 A集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概况 |
3.3 财务共享模式下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现状和问题描述 |
3.3.1 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现状 |
3.3.2 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问题描述 |
3.4 财务共享模式下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的需求分析 |
4 财务共享模式下基于机器学习的A集团报销行为管理设计 |
4.1 财务共享模式下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框架流程 |
4.2 基于K-Means聚类的费用报销行为画像分析 |
4.2.1 报销行为画像框架标签体系 |
4.2.2 基于K-Means聚类画像模型构建 |
4.3 基于Logistics回归的费用报销舞弊行为判定 |
4.3.1 报销行为舞弊判别指标体系 |
4.3.2 基于Logistic回归判别模型构建 |
4.4 基于C4.5 决策树的费用报销行为风险预警 |
4.4.1 报销行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
4.4.2 基于C4.5 决策树预警模型构建 |
5 财务共享模式下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优化实施与保障措施 |
5.1 A集团财务共享模式下费用报销行为管理优化实施 |
5.1.1 基于K-Means聚类算法的报销行为画像实施 |
5.1.2 基于Logistic回归算法的报销行为舞弊判别实施 |
5.1.3 基于C4.5 决策树算法的报销行为风险预警实施 |
5.2 优化实施保障措施 |
5.2.1 数据保障 |
5.2.2 制度保障 |
5.2.3 人员保障 |
5.2.4 技术保障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
(7)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量刑理论与量刑规范化 |
第一节 量刑理论概述 |
一、我国传统量刑方法的内涵及成因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的理论阐释 |
一、量刑规范化的界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回顾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效 |
第三节 域外量刑规范化考察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第二章 量刑规范化与刑事个案公正的冲突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与刑事个案公正的实践冲突 |
一、价值目标上:追求“同案同判” |
二、方法论上:机械化量刑 |
三、制度设计上:涵摄不足及缺乏体系性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与刑事个案公正冲突之理论根基 |
一、运行机理冲突:抑制裁量与促进裁量之冲突 |
二、价值目标冲突:法制统一性与个案妥当性之冲突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与刑事个案公正冲突之实质统一 |
一、量刑实体的统一:量刑个别化 |
二、哲学根基的统一:哲学上共相与殊相 |
第三章 量刑规范化对刑事个案公正实现之价值 |
第一节 刑事个案公正的判断标准及其法治意义 |
一、刑事个案公正的判断标准 |
二、刑事个案公正的法治意义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对刑事个案公正的价值 |
一、给定大致框架,提供制度保障 |
二、矫正传统思维,赋予智力支持 |
三、弥补封闭教义,贯彻刑事政策 |
第四章 量刑规范化对个案公正实现之观念指引 |
第一节 指导理念 |
一、体系性思考下之并合主义 |
二、类型化思考下之差别主义 |
第二节 操作理念 |
一、从文本细密到理念输出 |
二、从“同案同判”到“类案类判” |
三、从机械司法到能动司法 |
四、从重刑主义到量刑谦抑 |
第五章 量刑规范化对个案公正实现之立法论路径 |
第一节 规范文本的适当扩展 |
一、用原则性规定而扩大适用的范畴 |
二、用具体性规定而扩大适用的范畴 |
第二节 综合裁量的弹性设置 |
一、 《量刑指导意见》的效力之争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解决方案 |
第三节 量刑情节的规范塑造 |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规范塑造 |
二、量刑情节的规范识别 |
第六章 量刑规范化对个案公正实现之司法技术路径 |
第一节 基准刑的合理界定 |
一、 “三步”量刑法的合理性 |
二、基准刑的应然价值 |
三、基准刑的实然形态 |
四、基准刑的确立与完善 |
第二节 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适用 |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
二、单个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
三、多个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完善 |
一、案例指导制度之于量刑的价值定位 |
二、案例指导制度对量刑个案公正的意义 |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完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外生因素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基于主体、制度和观念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摘要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研究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际政治理论中主体、制度、观念的文献综述 |
2.新制度主义文献综述 |
3.历史制度主义的外生因素文献综述 |
4.关于全球金融治理的文献综述 |
(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主要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主要创新及其不足之处 |
1.主要创新 |
2.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的不同界定及基本理论 |
一、全球金融治理的概念与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 |
(二)全球金融治理的目标 |
(三)全球金融治理本身的挑战 |
二、主体、制度、观念的不同视角 |
(一)经济民族主义视角 |
(二)经济自由主义视角 |
(三)马克思主义视角 |
三、外生因素对制度变化的作用 |
(一)外生因素产生作用的路径 |
(二)历史制度主义与路径依赖 |
(三)在制度变化中的主体与观念互动 |
小结 |
第二章 全球金融治理不同主体及其影响 |
一、全球金融治理不同主体及其互动 |
(一)国家与非国家主体对全球金融治理的作用 |
(二)全球金融治理多边协商机制中的主体互动 |
二、全球金融治理标准化行为者的分类 |
(一)全球金融治理标准提倡者 |
(二)全球金融治理标准制定者 |
(三)全球金融治理标准执行者 |
三、外生因素对主体路径变化的影响 |
(一)外生因素与主体变化 |
(二)多边协商机制与主体互动 |
小结 |
第三章 全球金融治理制度的变化 |
一、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变迁及其挑战 |
(一)全球金融体系及其运作机制 |
(二)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变迁 |
(三)全球金融治理的变化与挑战 |
二、在多边协商机制中的制度变化 |
(一)美国主导时代(1944-1975) |
(二)七国集团主导时代(1975-2008) |
(三)二十国集团主导时代(2008-) |
三、外生因素对制度路径变化的影响 |
(一)外生因素与制度变化 |
(二)金融危机后制度变迁的案例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观念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作用及变化 |
一、观念对制度的功能 |
(一)观念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
(二)国际规范的内化 |
二、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观念路径分析 |
(一)古典自由主义 |
(二)凯恩斯主义 |
(三)内嵌式自由主义 |
(四)新自由主义 |
三、金融危机对观念变化的影响 |
(一)亚洲与世界金融危机引发的观念变化 |
(二)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观念扩散及作用 |
小结 |
第五章 外生因素作用下全球金融治理的展望 |
一、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治理的局限性 |
(一)主体、制度、观念三者合力的影响 |
(二)全球金融治理的局限性 |
二、今后继续研究的空间:金融科技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
(一)银行中心金融体系与市场中心金融体系 |
(二)金融科技发展状况 |
(三)Fintech发展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
小结 |
结论 |
中英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9)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道德观培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多元文化与道德观概述 |
2.1 多元文化的概述 |
2.2 大学生道德观的含义 |
2.3 大学生道德教育的特征及必要性 |
2.4 多元文化与大学生道德观培育的关系 |
2.4.1 多元文化促使大学生道德观发生转变 |
2.4.2 大学生道德观念的转变推动多元文化的发展 |
第3章 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道德观培育现状 |
3.1 多元文化为道德教育带来的机遇 |
3.2 多元文化对道德教育带来的挑战 |
第4章 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道德观培育的困境 |
4.1 大学生道德观有待提高 |
4.2 社会之道德氛围有待加强 |
4.3 高校与家庭之教育氛围有待改善 |
4.3.1 高校道德教育模式有待规范 |
4.3.2 家庭道德教育氛围不浓厚 |
第5章 多元文化背景下提升大学生道德观的路径 |
5.1 提升大学生的自我道德教育能力 |
5.2 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 |
5.3 优化高校与家庭的道德教育环境 |
5.3.1 搭建中国特色高校道德观培育体系 |
5.3.2 积极发挥家庭道德教育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走向自主: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一) 教师教学行为“被规约”与“求自主”的真实冲突 |
(二) 课堂教学变革对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实践要求 |
(三) 教师专业发展对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现实需求 |
(四) 教师作为教学生活主体对教学自由的内在诉求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关于教学行为的研究 |
(二) 关于教学自主的研究 |
(三) 现存问题及可拓展的研究空间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理论阐释 |
一、教师教学行为的概念界定 |
(一) 行为是什么 |
(二) 行为与行动的关系 |
(三) 教师教学行为的含义和特点 |
(四) 教师自主教学行为的概念界定 |
二、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内涵 |
(一) 教学行为转变是由教学意识调控的主动的行为改变 |
(二) 教学行为转变是受规范引导的积极正向的行为变化 |
(三) 教学行为转变是教师对教学情境的能动行为 |
(四) 教学行为转变是教师行为素养的提升外化过程 |
三、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价值 |
(一) 对教学变革的价值 |
(二) 对学生发展的价值 |
(三) 对教师发展的价值 |
四、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实践逻辑 |
(一) 实践逻辑对行为的作用 |
(二) 为何是由受制于规约走向自主的实践逻辑 |
第二章 教师教学行为的规约现实 |
一、规约的本质和表现形态 |
(一) 规约的本质 |
(二) 规约的表现形态 |
二、规约对教师教学行为的作用 |
(一) 规约是保障教师教学行为的必要前提 |
(二) 规约对教师教学行为具有适用限度 |
三、教学中存在的消极规约 |
(一) 失范的教学规约 |
(二) 失常的教师自我规约 |
四、教师教学行为受制于规约的表现 |
(一) “不敢做”的犹豫的教学行为 |
(二) “不去做”的放弃的教学行为 |
(三) “想当然地做”的失当的教学行为 |
五、教师教学行为遭遇规约困境的问题根源 |
(一) 教师行为主体的自我缺失 |
(二) 教师教学价值观的偏差 |
(三) 教学行为转变的集体无意识 |
(四) 教学行为外在控制力量的强势 |
第三章 教师教学行为的自主寻求 |
一、自主教学行为的教学意义 |
(一) 教师是一个自主的行为主体 |
(二) 教学是一种自由开放的实践活动 |
(三) 教师参与教学是主动的行为介入 |
二、自主教学行为的教学表现 |
(一) 独特的教学理解 |
(二) 主动的教学选择 |
(三) 独立的教学决策 |
(四) 个性的教学创造 |
三、自主教学行为的实现基础 |
(一) 规约与自主的张力作用 |
(二) 行动与反思的相互促进 |
第四章 教师教学行为走向自主的过程 |
一、规约与自主在教学行为中的三种关系 |
(一) 规约与自主彼此协调一致 |
(二) 规约与自主彼此互异疏离 |
(三) 规约与自主彼此对立冲突 |
二、教学行为走向自主的条件 |
(一) 教学规约:教学行为的形塑之力 |
(二) 教师主体:教学行为的发生之本 |
三、教学行为走向自主的关键阶段 |
(一) 合理认识规约的限度 |
(二) 正确把握自主的尺度 |
(三) 主动地介入教学实践 |
(四) 持续地更新教学观念 |
四、教学行为走向自主的过程状态 |
(一) 脱离规约的失范教学行为 |
(二) 受制于规约的被动教学行为 |
(三) 遵循规约的规范教学行为 |
(四) 超越规约的自主教学行为 |
第五章 教师教学行为走向自主的策略 |
一、重构教学关系,营造融合的行为转变氛围 |
(一) 交往对话的师生关系 |
(二) 教研互助的学习共同体 |
二、重建教学制度文化,构筑积极的行为转变空间 |
(一) 民主协商的教学管理制度 |
(二) 有节有度的教学过程规范 |
(三) 精神引领的教学文化 |
三、推进教师自我觉知,经验自主的行为转变过程 |
(一) 我想怎样教学:以教学信念支持教学行为的意向 |
(二) 我能怎样教学:在自我认同中确证教学行为的可能 |
(三) 我怎样教学:经教师学习获得教学行为的实现 |
第六章 教学自由: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理想境界 |
一、教学自由境界的教学行为特征 |
(一) 教学行为判断的直觉性 |
(二) 教学行为决策的智慧性 |
(三) 教学行为方式的生活化 |
(四) 教学行为结果的创造性 |
二、教学自由境界的教学行为表现 |
(一) 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的教学行为存在 |
(二) 直觉与理性相融的教学行为应对 |
(三) 技术与艺术交织的教学行为展现 |
(四) 共性与个性兼容的教学行为创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从行为到观念——从观念到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主观危险理论之再提倡[J]. 石佳宇. 政治与法律, 2021(01)
- [2]基于大班儿童需要的建构游戏材料投放研究[D]. 茅为琳.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3)
- [3]防卫意识研究[D]. 任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4]论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定位[D]. 李雪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D]. 吕小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财务共享模式下基于机器学习的A集团费用报销行为管理研究[D]. 王文怡. 重庆理工大学, 2020(08)
- [7]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D]. 倪震. 东南大学, 2020(01)
- [8]外生因素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基于主体、制度和观念的分析[D]. LEE/KAYEON(李佳娟). 吉林大学, 2019(02)
- [9]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道德观培育问题研究[D]. 赵雪.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6)
- [10]走向自主: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研究[D]. 刘桂辉.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