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Oils Firms Clinch Large Overseas Deals(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刘笑晨[2](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李燕玉[3](2020)在《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推进措施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全球资源形势的不断变化,世界各国围绕着全球资源控制权进行着激烈博弈,部分国家则制定实施了相应的海外资源开发战略。战后,日本为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国际资源供求形势的不断变化,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海外资源开发战略及配套措施体系,在高效开发利用海外资源的过程中成效显着。在政府、独立行政法人机构、企业三方组成的良性互动机制下,日本政府主导的海外资源开发支援体系发挥着对内稳定资源供给、保证资源安全,对外增强日本资源开发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这对于中国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制定及实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近年来,中国资源开发国际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以石油、天然气为主,逐步扩展到了煤炭、电力、风能、生物质燃料、核能、能源科技等领域,合作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但同时,也面临着西方国家恶意狙击、资源民族主义影响以及国际资源市场剧烈波动的诸多挑战。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了特点鲜明、成效显着的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推进措施作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资源外交理论、国际地缘政治理论为支撑,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背景、特征、实施过程及体系构成,重点研究了日本实施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组织、经济、外交、技术等措施,并通过评价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措施的成效,总结其经验,并对我国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采用史论结合的方法,简要回顾了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形成历程,系统梳理了日本海外资源开发现状及战略体系实施现状,分析得出,日本获取海外资源的形式从单纯购买,逐渐转变为融资开发、合作开发及自主开发,且自主开发比率在不断上升,在战略布局上通过几十年的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推动和政策演变,已经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海外资源布局,其海外资源的开发和并购遍布世界各大洲。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体系经过形成、确立、完善阶段,目前已形成扶持领域全面无缝隙、扶持力度强;政府引领、行政法人协调、企业组织实施,三驾马车齐头并进;资源外交全方位的战略体系特点。(2)重点探讨了日本实施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推进措施,分析得出,作为组织措施,具体包括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加强各参与机构的内部协作;作为经济措施,具体包括实施海外资源基地补贴政策、建立海外资源风险勘查补助金制度等财政援助措施,投融资、债务担保等金融援助措施,实施备用金制度、税费特别扣减制度、税收抵免制度、资源开发亏损准备金制度等税收援助措施,以及设立资源能源综合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保险援助措施;作为外交措施,包括推行综合性、多层次性资源外交策略,实施发挥技术、产业优势的资源外交策略,以及积极参与各类国际组织加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作为技术措施,包括针对不同资源改良和提高开发技术,对资源开发作业现场进行技术援助,实施技术支持与咨询及技术人才培养,向资源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及大力支持环保技术的开发和应用。(3)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理性评估了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推进措施的成效,研究证明,推进措施的有效实施拓宽了海外资源开发范围、提升了资源自主开发比率、增加了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项目与权益。在提高资源开发效率方面,基于DEA数据包络分析法,得出的结果是,在总效率分析上,1995、2005、2012这三个年份效率最高,此外,从2013年到2018年也体现出规模报酬递增,说明资源产出的增加比例是大于政府的投入增加比例,即政府的政策措施达到了提高资源开发效率的效果,从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中也可以发现除了2016年之外,其它年份都表现出较高水平。(4)借鉴日本海外资源战略推进措施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海外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企业层面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推进措施建议。建立一套包括政府、独立行政法人机构、企业三方有效联动的海外资源开发国际化战略体系,以政府牵头做好开发前期合作关系的确立,做好人力资本、技术安全、基础设施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保障;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海外资源开发活动,出台积极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消除产业链上的行政垄断现象,加速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高资源开发企业的公关能力建设,加强与资源国的深度合作,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资,做好长期、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
闫飞[4](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李天惠[5](2020)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母国、东道国为主要研究对象,讨论跨国企业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制约关系。当今,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主要行为体,在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性日益加深,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以及参与国际经济事务时的作用与影响。作为不同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分别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核心行为体,其根本目标是获得经济收益,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跨国公司利益高度一致。市场的扩大让跨国公司拥有更多的议价优势和选择权,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并建立广泛的生产和销售网络。而国家追求的国家利益内涵更加广泛,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也要复杂的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各国之间利益出现交叉重叠,因此国家利益不再是完全排他的,对其的考量也须包含国际层面。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并非总是获利的。由于全球经济“不可能三角”的存在,国家利益与高度经济全球化之间存在着固有矛盾。而具体到跨国公司与母国以及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冲突与合作并存。跨国公司是母国经济与实力发展的重要引擎,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推移,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变得不再完全符合母国利益,当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利益同样有重叠也有矛盾。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母国与东道国会根据利益需求制定相应政策引导、规制跨国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避免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国家产生不利影响。而跨国公司则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自由”,减少因国家管制给经营带来的阻碍。跨国公司促进着全球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对国际贸易也有着重要的贡献,但其导致的资本流动与贸易差会引发国家间的经贸摩擦。有时国家间经贸摩擦背后除了经济原因外还有更深的政治原因,比如大国竞争。在这种母国与东道国的矛盾关系中,跨国公司也是重要影响因素或受影响方。通过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本文分析了国家间合作的可能性,而跨国公司作为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纽带,也发挥着调和国家之间矛盾的重要能动作用。由于跨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资源调配能力使其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甚至导致国家被迫让渡部分经济权力。本文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虽然跨国公司的实力以及对国际经济议题的影响力还会进一步提升,但主权国家并不会过度让渡经济权力于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也无法完全替代国家在国际经济议题中的地位。但是为了减少国家间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剥离”也许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跨国公司与国家的利益竞争还会继续,但双方都应更加关注不同群体的利益关切。跨国公司应尽力协调母国与东道国、国内与国际市场上的冲突与发展,在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平衡发展;而主权国家应多以合作的形式促进经济发展,避免滥用国家权力干预市场,以战略眼光保障国家长远利益的实现。
桂恋[6](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及其应对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美国通过修改其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将原本对国有企业并购交易的严格审查态度贯彻到底,并且使其更具针对性——针对中国。而这也对应了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流量剧烈下降并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发展速度之快以及国有企业对美投资规模之大、占比之多均引起了美国国内极大的关切。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是带有政府战略目的的非商业性投资,并且是基于政府大量不规范的补贴才形成的强大市场竞争力,因此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极力打压,如今已有大型并购交易受到影响,并导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流量在2017年后出现大幅下降。纵观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否决或限制的来自我国的并购交易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或者是被认为有政府或军方背景的大型民营企业作为交易主体的一方。理论上讲,基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修改法律无可厚非,但是美国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不应带有歧视意味。实践中CFIUS就经常发生违反正当程序不告知具体审查信息、扩大我国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来阻碍我国国有企业投资等滥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权的现象。CFIUS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审查异常严格是有原因的。首当其冲就是中美两国的大国竞争,具体表现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美国投资保护泛政治化;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敏感以及我国政府给予国有企业过多的补贴等。在内因方面,我国国有企业多并购能源、资源和高新技术等敏感领域,为其赴美投资遭遇阻碍埋下了隐患;当然国有企业自身不透明的治理结构以及投资冲动也是不可回避的原因。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使我国国有企业更好地应对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并为当前美方欲制定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动向做好准备,需要从法律视角积极应对。在国家层面,首先要做好重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预案,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为规范国家安全审查行为努力提出中方诉求,如有涉及补贴新规则的商议,还需争取过渡期及补贴例外条款的适用;其次,我国要继续规范政府的补贴行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海外投资的指导与保障机制。在企业层面,我国国有企业要在赴美并购前寻求专业机构的指导并主动向美方提交审查,对高科技领域的并购注意方式方法。此外除了寻求美国国会支持和积极维权外,还要注重完善自身的企业治理结构以提高透明度。
董少明[7](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文中认为并购重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过去国有企业激发活力,实现扭亏为盈和发展壮大,到当下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历史演进的大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和历史规律,在历史演进的分析中重新认识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意义和作用,以更好的指导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改革实践。基于此,本论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遵循“理论分析——历史演进——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研究。论文首先梳理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文献、理论,从而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之后,着重从历史演进的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的起步阶段(1984—1991)、转型阶段(1992-2002)和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剖析各个阶段的背景、特点和成效;其次,论文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实证检验和绩效评价,总结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成绩,剖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进一步构建计量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论文借鉴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原则、目标和模式,厘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体定位和政府作用,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提升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对策建议,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强调“法治企业”,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和破产清算体系,以及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和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李晓乐[8](2020)在《日本新能源产业政策研究》文中指出能源,作为基础性生产生活资料,对一国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后石油危机时代与全球应对气候变暖时代相叠加的现今,新能源凭借可持续、环保性、广泛分布等优势,在世界各国寻找化石能源替代能源进程中备受广泛关注。本文以日本新能源产业为研究对象,重点探究其支持政策体系在推进日本新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发挥的引导作用。并立足我国能源经济现实国情,旨在为我国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体系的优化调整提供借鉴与启示。发展好新能源产业对于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转型,打赢“三大攻坚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本研究在理清日本政府不同阶段对“新能源”概念的界定与对象范围演变的基础上,考察了新能源在日本一次能源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主要利用形式,并结合新能源的特征,概观了世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趋势与前景。从日本国内和国际两个视角出发全面阐述了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背景,系统梳理了日本新能源产业政策的历史演变,具体剖析了日本促进新能源普及扩大的战略目标规划、以及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重点研究了日本包括RPS制度、FIT制度、补贴政策、优惠税制、新能源电力电网接入技术对策、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以及民间支援举措在内的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体系,并总结了相关政策的推进机制。运用实证手法探讨了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并结合日本电力市场改革进程对日本RPS制度与FIT制度实施的政策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充分对比了中日两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路径与支持政策,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日本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与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通过系统研究与分析,本文认为日本在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与实施方面存在诸多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体系,起步时期十分重视对新能源核心技术研发的战略规划与支持,不同发展阶段相关支持政策的实施均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政策工具多样,且政策之间衔接与协调性较好,不同时期政策重点鲜明,目标规划清晰,重视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发挥相结合,并根据不同时期国际与国内能源经济环境变化适时做出政策调整。尽管我国与日本在资源能源禀赋、能源市场环境以及政策推进体制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本文认为日本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体系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必须坚持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结合日本经验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陈彦蓉[9](2020)在《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2年荷兰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对于开放的小型经济体而言,荷兰总是在国际排名中获得高分。荷兰被誉为卓越的贸易国和投资国。多年来,荷兰在内向和外向对外直接投资的价值方面,一直处于世界前茅。荷兰普遍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荷兰的物理和数字基础设施,高技能劳动力,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对创新和技术的投资,荷兰的政治和经济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在荷兰成立的一个公司,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持有海外资产,主要原因有两个:(1)发展实际经济活动,如生产或销售,(2)或通过税收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集团的纳税。第一个原因,常常由荷兰的常规公司所执行;第二个原因,常常由荷兰的特殊金融机构,在定向投资其他国家。荷兰有时被称为过境国。荷兰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有29%来自荷兰常规公司,有71%来自特殊金融机构。特殊金融机构即信箱公司,又称特殊目的实体。特殊金融机构是仅仅出于税务原因而在荷兰成立且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活动的公司。2015年,荷兰拥有超过14,000家特殊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在荷兰设立特殊金融机构的主要动机是尽可能的少缴税,意即避税。荷兰低预扣税,参与免税,税收裁定,荷兰税务机关的可获得性以及荷兰信托部门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特殊金融机构通过荷兰重新定向投资的主要原因。本论文从二方面着手研究荷兰对外直接投资(OFDI),荷兰常规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从荷兰实体经济出发:深入分析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从微观、宏观二个层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探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趋势与前景、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现况、深入研究荷兰对外直接投资历经300年的发展概述。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卢森堡、瑞士和德国等。荷兰根据经济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流向劳动密集型和低技术生产,而对发达国家流向高科技生产。2015年,整个荷兰商业界大约有160万个公司,其中只有1.2%是大型公司,其余都是独立经营的中小企业。2015年,大约有1%的荷兰公司会进行对外直接外投资。其中大型公司占20%,中小企业占80%。这14,000家荷兰公司总共在国外投资了45,059家公司。就价值和参股比率而言,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通常都比大型公司小。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平均持股两家公司,大型公司平均持股八家公司。大型公司有51%进入欧盟27国的某个国家投资,个体经营的中小企业有67%。大型公司有18%进入亚洲和大洋洲内的某个国家投资,中小企业有11%。对大型公司来说有8%进入欧洲其他地区内的某个国家投资,中小企业有6%。大型公司有10%进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内的某个国家投资,中小企业有5%。荷兰对外直接投资有70%以上是由特殊金融机构完成的。2015年荷兰常规公司对外投资了35,144家公司,特殊金融机构对外投资了24,237家公司。比较特殊金融机构和荷兰常规公司的投资地理分布时,他们主要都投资于欧盟地区,但欧盟地区对特殊金融机构的重要性远低于荷兰常规公司。特殊金融机构更重视在欧盟以外的地区投资,例如,特殊金融机构相对更重视在亚洲和大洋洲投资。特殊金融机构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也相对经常投资。荷兰以其庞大的国际条约网络而闻名。尤其着重于三种双边条约;双边税收协定(142个),双边投资条约(91个)和双边贸易条约(581个)。外国公司利用特殊金融机构,转移投资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利用荷兰与这些目的地国家缔结双边条约。其中税收协定的效果最大。当公司尝试逐步征服国外市场时,国际化是伴随而来的过程。首先,出口比投资渠道使用的频率高17倍。其次,公司已经向该国出口后,开始投资的机会就会增加。独立的中小企业首先在特定国家的投资之前,先有出口经验。贸易政策中的各种工具可以影响投资和出口。例如,当法规差异更大时,荷兰出口商选择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出口。出口壁垒大,荷兰公司通过投资比出口更具吸引力。与荷兰缔结条约的国家,若是没贸易壁垒,出口比投资多。投资条约也是如此。对于荷兰的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而言,目的地国的特征对于选择特定目标市场至关重要。通常市场离荷兰越远,荷兰与目标市场之间的文化差异越大,荷兰投资者或出口商在该国活跃的可能性就越小。欧盟27国,北美和亚洲其他地区(中东以外)是投资项目的相对重要目的地。市场规模与决定在有关国家开展业务的荷兰公司的数量成正比,而与荷兰之间的距离则成反比。荷兰公司的数量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得更快,而随着目标市场的规模的增加而增长得更快。除了距离和规模外,文化上的亲近也是企业家的重要因素。与荷兰之间的文化差异越小,企业家越容易投资。以人均平均收入表示的目标国家的发展水平,与出口商和投资者的数量成正比。岛国对荷兰出口商和投资者来说,是相对不受欢迎的目的地。平均进口关税对荷兰进入者数量产生负面影响。目标国家适用的进口关税越高,该国家对荷兰出口商的兴趣就越小,进口关税高的国家的新投资者,数量大大低于关税低的国家。目前发生的新冠病毒危机,比2008年2009年的金融危机,经济衰退的程度还要更严重。在锁国之后,家庭的工作和收入损失,以及较低的企业投资和国际投资,可能会延长复苏的道路。2021年以后,全球增长也有可能受到影响。上一次金融危机,荷兰大约花了13年的时间,才复苏经济,这一次受创较深,可能需要花更长的时间恢复。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过程盘根错节非常复杂,通常是综合考虑所有的投资因素才能做出最佳的决定。
林梦[10](2019)在《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综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洲是我国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和对外投资目的区域,在中非石油合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模式,并且推动中非石油合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近年来,国际能源格局不断调整,发达国家对非洲石油合作战略布局逐步加强,非洲国家对石油合作监管更趋严格,对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提出了诸多挑战,深入开展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综合评价研究,对准确把握非洲国家石油投资合作发展环境,推广“一体化”经营合作发展模式,持续发挥“一体化”经营合作优势推动中非石油合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的影响因素,从资源禀赋、合作基础、外向型经济依存度、双边合作机制、监管环境和合作风险等6个方面21个指标构建了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相关模型分析得出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埃及、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坦桑尼亚等国排名靠前,为优先开展“一体化”经营合作的目的国。同时,对排名靠后的国家可以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对评价结果负面影响较大的评价指标进行深入分析,找准合作经营的重点阻力点,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两国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此外,在国家层面,应从加强顶层设计、促进政策协同、推动多双边协定商签、促进经贸合作园区发展、加强舆论宣传和企业海外行为规范等角度提供政策保障,在企业层面,应从完善“一体化”发展模式、提升“一体化”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提高海外经营透明度、强化合规管理等方面促进“一体化”经营合作模式的逐步完善,为中非石油合作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将“一体化”相关理论引入中非石油能源合作研究领域;二是构建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评价指标体系,为推动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提供投资环境分析工具;三是提出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发展路径及保障体系。
二、Oils Firms Clinch Large Overseas Deals(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Oils Firms Clinch Large Overseas Deals(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推进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目的与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内容和框架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主要不足 |
第2章 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一般分析和理论基础 |
2.1 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一般分析 |
2.1.1 资源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
2.1.2 海外资源开发的概念界定及形式 |
2.1.3 资源外交的概念界定 |
2.2 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理论基础 |
2.2.1 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 |
2.2.2 国际投资理论 |
2.2.3 资源外交理论 |
2.2.4 国际地缘政治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实施背景及海外资源开发现状 |
3.1 日本实施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背景 |
3.1.1 对海外资源依赖度不断加大 |
3.1.2 海外资源开发面临新的挑战 |
3.2 战后日本海外资源开发现状 |
3.2.1 战后30年海外资源开发情况 |
3.2.2 20世纪90年代之后海外资源开发现状 |
3.3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布局现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确立及实施现状 |
4.1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
4.1.1 1950~1960年代:探索阶段 |
4.1.2 1970~1980年代:初步形成阶段 |
4.1.3 1990年代:确立阶段 |
4.1.4 21世纪后:完善阶段 |
4.2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体系的特点 |
4.2.1 强有力的政策扶持体系 |
4.2.2 政府、独立行政法人机构和企业三者良性互动体系 |
4.2.3 全方位资源外交体系 |
4.3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实施现状 |
4.3.1 在中东地区的实施现状 |
4.3.2 在非洲地区的实施现状 |
4.3.3 在其他地区的实施现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组织措施 |
5.1 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 |
5.1.1 领导机构 |
5.1.2 服务机构 |
5.1.3 推进机构 |
5.1.4 执行机构 |
5.2 加强各职能机构的内部协作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经济措施 |
6.1 财政政策措施 |
6.1.1 实施海外资源基地补贴政策 |
6.1.2 建立海外资源风险勘查补助金制度 |
6.2 金融政策措施 |
6.2.1 金融政策的具体内容 |
6.2.2 金融政策的具体成果 |
6.3 税收政策措施 |
6.3.1 实施备用金制度 |
6.3.2 实施税费特殊减免制度 |
6.3.3 实施税费抵扣制度 |
6.3.4 实施资源开发亏损准备金制度 |
6.4 保险政策措施 |
6.4.1 设立海外事业资金贷款保险 |
6.4.2 设立海外投资保险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外交措施 |
7.1 推行综合性、多层次性资源外交策略 |
7.1.1 以加强高层往来为引领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
7.1.2 以技术资金援助为手段树立良好国家友好形象 |
7.1.3 积极利用国际合作平台拓展开发空间 |
7.2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外交措施的效果 |
7.2.1 中东地区资源开放程度及合作模式 |
7.2.2 日本在中东地区的资源外交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技术措施 |
8.1 针对不同资源改良和提高开发技术 |
8.1.1 石油天然气资源 |
8.1.2 金属矿产资源 |
8.2 对资源开发作业现场进行技术援助 |
8.2.1 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作业现场 |
8.2.2 金属矿物资源开发作业现场 |
8.2.3 煤炭资源开发作业现场 |
8.3 技术支持及国内技术人才培养 |
8.3.1 技术支持 |
8.3.2 开放技术中心实验室 |
8.3.3 国内技术人才培养 |
8.4 向资源国提供技术援助与人才培养 |
8.4.1 提供技术方面的解决方案 |
8.4.2 实施技术转移 |
8.4.3 举办产油气国技术人员研修 |
8.4.4 向资源国提供资源信息 |
8.4.5 提供专门面向海外的技术教材 |
8.5 大力支持环保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
8.5.1 采取节能激励政策 |
8.5.2 大力发展新能源技术 |
8.5.3 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 |
8.6 本章小结 |
第9章 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推进措施的成效 |
9.1 资源开发权益方面的成效 |
9.1.1 拓宽了海外资源开发范围 |
9.1.2 提高了资源自主开发比率 |
9.1.3 增加了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项目与权益 |
9.2 资源开发效率方面的成效 |
9.2.1 模型与方法介绍 |
9.2.2 变量的选择与数据收集 |
9.2.3 结论与分析 |
9.3 本章小结 |
第10章 日本推进海外资源开发战略对中国的启示 |
10.1 日本推进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经验教训 |
10.1.1 经验 |
10.1.2 教训 |
10.2 中国海外资源开发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
10.2.1 中国海外资源开发实施现状 |
10.2.2 中国海外资源开发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
10.3 积极推进中国海外资源开发的对策建议 |
10.3.1 政府层面的对策建议 |
10.3.2 行业层面的对策建议 |
10.3.3 企业层面的对策建议 |
10.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博弈论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关于跨国公司的一般理论 |
一、跨国公司及相关经济学理论 |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与分类 |
(二)跨国公司的经济学理论 |
二、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主要观点 |
(一)自由主义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依附论 |
(三)现实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 |
一、经济全球化 |
(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定义 |
(二)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实力扩张 |
(三)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利益分化 |
二、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划分 |
(三)国家利益特性 |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一)经济全球化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矛盾的理论分析 |
(三)经济全球化与不同国家利益矛盾的表现 |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矛盾长期存在 |
小结 |
第三章 互动关系: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 |
一、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 |
(一)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关系的变化发展 |
(二)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实力对比 |
(三)跨国公司属性与主权国家的关联 |
二、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博弈关系 |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经营对母国的积极影响 |
(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经营对母国的负面影响 |
(三)母国对跨国公司影响的应对措施 |
三、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博弈关系 |
(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博弈能力 |
(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目标冲突 |
(三)东道国的投资政策制定 |
小结 |
第四章 三方博弈:母国、东道国与跨国公司 |
一、“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三方博弈 |
(一)三方博弈的假设 |
(二)达成合作博弈的可能性 |
(三)三方博弈方式 |
二、三方博弈框架下的跨国公司战略选择 |
(一)跨国公司的行为选择 |
(二)跨国公司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与依赖 |
(三)跨国公司的战略选择 |
小结 |
第五章 贸易争端背后的国家利益与跨国公司 |
一、一般趋势:贸易争端、逆全球化现象与跨国公司 |
(一)贸易争端的原因与表现 |
(二)贸易争端与逆全球化现象 |
(三)贸易争端影响下的跨国公司策略 |
二、案例分析:从日美贸易争端到中美贸易争端 |
(一)日美贸易争端概况 |
(二)中美贸易争端与日美贸易争端的比较 |
(三)中美贸易争端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
(四)中美贸易争端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影响 |
小结 |
第六章 跨国公司与中国的国家利益 |
一、中国的国家利益与跨国公司 |
(一)中国国家利益的发展变化 |
(二)跨国公司与中国国家利益的契合 |
二、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外国企业对华投资 |
(一)跨国公司在华发展进程 |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三)中国吸引外资的优势 |
(四)中国进一步用好外资的措施与建议 |
三、国家利益视角下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 |
(一)中国跨国公司形成与发展 |
(二)中国跨国公司以及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
(三)中国跨国公司投资发展趋势 |
(四)中国跨国公司投资发展面临的问题 |
(五)对中国跨国公司及国家发展的启示 |
小结 |
结语 |
一、基本论点 |
二、政策启示 |
三、研究不足与可进一步开展的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及其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
第一节 国有企业与国家安全概述 |
一、国有企业的定义 |
二、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及其演化 |
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对东道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
第二节 外资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
一、外资安全审查的含义 |
二、外资安全审查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功能定位 |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由来 |
第三节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以及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现状 |
一、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发展规律 |
二、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概况 |
第二章 美国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滥用国家安全审查权 |
第一节 CFIUS不及时告知具体审查信息剥夺企业抗辩权 |
一、CFIUS对审查信息过于保密导致缺乏必要的透明度 |
二、相关案例:罗尔斯案 |
第二节 CFIUS扩大我国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 |
一、CFIUS将我国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囊括至大型民营企业 |
二、CFIUS将我国大型民企当国企看待的案例 |
第三节 美国借国家安全为由行阻碍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之实 |
一、美国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别关切 |
二、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我国国企投资施以阻碍的案例 |
第三章 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遭严格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层面的原因 |
一、中国的快速发展使得美国投资保护泛政治化 |
二、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敏感 |
三、我国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不够规范 |
四、我国对海外投资的指导与保障不够有力 |
第二节 企业层面的原因 |
一、我国国有企业多并购敏感领域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运营缺乏透明度 |
三、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缺乏统筹安排 |
第四章 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建议 |
第一节 国家层面的建议 |
一、为重启中美BIT谈判以规范国家安全审查等行为做好预备方案 |
二、我国应规范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行为 |
三、我国应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四、我国应完善海外投资指导与保障制度 |
第二节 企业层面的建议 |
一、并购前应寻求专业机构指导并主动提交审查通知 |
二、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并购要注意方式方法 |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高透明度 |
四、重视与国会议员的沟通以争取政治支持 |
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范畴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基本概述 |
一、研究范畴界定 |
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三、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 |
第二节 企业并购重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资本流动与资本集中理论 |
二、现代西方企业重组理论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起步阶段(1984-1991) |
第一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现实背景——国有企业普遍亏损 |
二、理论背景——对“两权分离”的认识突破 |
第二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企业兼并的目标转向自觉优化经济结构 |
二、交易的自发性与政府干预并存 |
三、兼并方式以承担债务式和出资购买式为主 |
四、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兴起 |
第三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地方探索 |
一、成都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二、武汉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三、保定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转型阶段(1992-2002) |
第一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经济制度环境的变迁 |
二、企业重组受到政府高度重视 |
三、各类市场体系的建立 |
四、国企脱困和国企改革任务 |
第二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产权市场普遍兴起 |
二、企业并购的规模逐步扩大 |
三、政府积极参与引导 |
四、上市公司并购成为热点 |
五、部分中国企业开始参与跨国并购 |
六、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成为新景观 |
第三节 转型阶段的并购重组成效 |
一、国企成功脱困 |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 |
第一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 |
二、鼓励混合所有制发展 |
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
第二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战略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点 |
二、国企大型跨国企业的出现 |
三、以横向整合与纵向整合为主 |
第三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取得的成效 |
一、国企各项经济指标增长迅速 |
二、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 |
三、国有企业治理规范化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制度演进:绩效、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国企并购重组取得的辉煌成绩 |
一、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二、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率,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
三、盘活了国有资产,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 |
第二节 国企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 |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二、并购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单一 |
三、盲目规模扩张与多元化转型并存 |
四、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差导致并购效率低下 |
五、并购双方缺乏深层次整合 |
六、海外并购重组困难重重 |
第三节 国企并购重组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
三、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
四、企业自身条件缺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国有企业并购下政府与国企高管的行为动机分析 |
二、国企高管行为影响并购绩效的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一、变量选择 |
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数据描述性分析 |
一、主要变量统计描述 |
二、变量趋势分析 |
第四节 计量模型设定 |
一、实证基本模型设定 |
二、面板数据模型 |
第五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面板数据模型形式检验 |
二、计量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
第七章 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日本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三节 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及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教训 |
第八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目标与模式 |
第一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时代特征 |
一、通过调整结构来优化供给侧的重组方式 |
二、在重组中解决亏损企业与多余的产能 |
三、并购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进行 |
第二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 |
一、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国有企业竞争力 |
二、在国企并购重组中推进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在国企并购重组中促进产能的优化配置 |
第三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目标导向 |
一、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 |
三、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
第四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模式 |
一、横向重组模式 |
二、纵向重组模式 |
三、混合重组模式 |
四、策略联盟重组模式 |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主体定位与政府作用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体分析 |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不宜作为国企并购重组的主体 |
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凸显优势 |
三、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 |
第二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
一、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正面效应 |
二、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负面效应 |
第三节 政府在国企并购重组中的角色定位 |
一、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政策引导者 |
二、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宏观调控者 |
三、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信息中介者 |
四、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服务者 |
五、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具体监督者 |
第四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制度创新 |
一、保持国有资产管理权的独立性 |
二、完善法律制度 |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并购重组环境 |
四、制定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战略规划和指导政策 |
第十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指导思想 |
一、深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顶层设计 |
二、强化并购重组的理念共识 |
三、明确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强调“法治企业”,突出国企总法律顾问作用 |
一、全面打造法治企业 |
二、深化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及破产清算体系 |
一、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 |
二、构建破产清算体系 |
第四节 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 |
一、加快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
二、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 |
三、健全资本市场推动并购重组的作用机制 |
第五节 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
一、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社会托底作用 |
二、加大失业救助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
三、完善再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再就业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日本新能源产业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既有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与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框架安排 |
第五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点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新能源的基础分析与理论综述 |
第一节 新能源的基础分析 |
一、日本的新能源概念界定、范围及在能源体系中的地位 |
二、新能源的优势与课题、普及必要性 |
三、世界新能源产业发展趋势与前景 |
第二节 发展新能源产业的相关理论综述 |
一、马克思生态经济理论(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 |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
三、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四、外部经济性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背景与发展历程演变 |
第一节 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背景 |
一、国内背景 |
二、国际背景 |
第二节 发展历程演变 |
一、石油危机后的新能源技术研发阶段 |
二、促进新能源利用量扩大的初步阶段 |
三、推进新能源利用量扩大的加速深化阶段 |
第三节 日本新能源产业的战略目标与发展现状 |
一、总体战略目标规划 |
二、发展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日本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 |
第一节 新能源政策推进体制 |
一、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 |
二、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 |
三、内阁府能源环境会议 |
四、民间新能源政策促进框架 |
第二节 新能源利用普及扩大促进政策 |
一、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RPS) |
二、固定电价制(Feed-in Tariff,FIT) |
第三节 新能源设备投资支援政策 |
一、补贴制度 |
二、优惠税制措施 |
三、优惠融资制度——环境能源对策资金 |
第四节 新能源电力电网接入制约相关的技术与制度对策 |
一、送电系统接入制约问题的出现背景 |
二、电网接入制约问题的技术与制度对策 |
第五节 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政策 |
一、清洁能源汽车补贴制度 |
二、环保汽车减税制度 |
三、充电设施补贴 |
第六节 民间推进新能源普及扩大支援举措——绿色电力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影响因素与政策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日本能源-经济-环境-社会系统协调发展测度与评价 |
一、绿色经济增长的内涵与体系构成 |
二、日本绿色经济增长指标构建与数据说明 |
三、测度方法与结果分析 |
第二节 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外部影响因素及动态交互关系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ADL模型估计 |
三、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动态相关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 |
第三节 日本新能源政策有效性评价——基于RPS制度、FIT制度的对比分析 |
一、RPS制度——自行开展新能源发电业务 |
二、RPS制度——从新能源发电商购入新能源电力 |
三、RPS制度——从新能源发电商购入新能源电力相当量(TGC) |
四、RPS制度与FIT制度并存运行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日本新能源产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与现状 |
一、中国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必要性与进程 |
二、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与特点 |
三、中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演变、优势与发展课题 |
第二节 中日新能源产业政策对比及政策建议 |
一、中日新能源产业发展路径与政策对比 |
二、政策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现状的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二章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微观理论 |
一、垄断优势理论 |
二、内部化理论 |
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理论 |
一、比较优势理论 |
二、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三、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
第一节 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
一、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 |
二、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前景 |
三、投资政策发展 |
第二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
一、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
二、投资流量的宏观概述 |
三、荷兰的就业情况 |
第三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历程与特征 |
一、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历程 |
二、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特征 |
第四章 特殊金融机构 |
第一节 特殊金融机构的作用 |
一、特殊金融机构的定义 |
二、荷兰常规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投资的比例 |
三、荷兰常规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投资的地理分布 |
第二节 双边条约的重要性 |
一、荷兰是国际条约体系的核心 |
二、不同类型双边条约的吸引力 |
三、特殊金融机构对荷兰经济重要性有限 |
第五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 |
第一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 |
一、独立的中小企业主要进行小规模投资 |
二、大型公司和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 |
第二节 荷兰重要的大型跨国公司 |
一、金融业跨国公司 |
二、金融业跨国公司 |
三、非金融服务业跨国公司 |
第六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一、出口和投资的介绍 |
二、出口和投资齐头并进 |
三、出口和投资的方式 |
第二节 条约与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一、条约和非关税措施与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二、贸易协议的深度 |
第三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或出口的选择因素 |
第七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国家 |
第一节 美国 |
一、美国经济概况 |
二、荷兰对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
第二节 德国 |
一、德国的经济概况 |
二、荷兰对德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
第八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危机和挑战 |
第一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危机 |
一、85年的货物贸易和投资趋势 |
二、金融危机 |
三、新冠病毒危机 |
第二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SWOT分析 |
一、优势(Strength) |
二、劣势(Weakness) |
三、威胁(Threat) |
四、机会(Opportunity) |
第九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本文的结论 |
第二节 本文的建议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综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
1.3 石油经营合作模式研究综述 |
1.3.1 关于石油企业“一体化”经营研究 |
1.3.2 关于石油产业“一体化”价值增值研究 |
1.3.3 关于石油产业“一体化”合作研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科学问题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预期创新成果 |
2 理论基础 |
2.1 经济学理论 |
2.1.1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 |
2.1.2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2 管理学相关理论 |
2.2.1 企业能力理论:企业核心能力在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
2.2.2 内部市场理论:市场机制与企业机制的融合 |
2.3 本章小结 |
3 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发展现状与问题 |
3.1 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发展历程 |
3.1.1 第一阶段:巩固基础阶段(1993-1996年) |
3.1.2 第二阶段:探索发展阶段(1997-2002年) |
3.1.3 第三阶段: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8年) |
3.1.4 第四阶段:成熟完善阶段(2009年至今) |
3.2 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发展现状 |
3.2.1 中非石油贸易总量不断提升 |
3.2.2 合作范围不断扩展 |
3.2.3 合作主体日趋多元 |
3.2.4 合作方式逐步优化 |
3.3 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取得成效 |
3.3.1 保障我国石油能源安全 |
3.3.2 提升我国石油产业国际竞争力 |
3.3.3 有效推动国家战略建设 |
3.3.4 促进非洲经济社会发展 |
3.4 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存在问题 |
3.4.1 缺乏从整体层面的统筹考虑 |
3.4.2 对非洲“一体化”投资环境研判不足 |
3.4.3 主导企业的“一体化”带动能力有待提高 |
3.4.4 “一体化”协同水平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
3.4.5 “一体化”发展推进有待平衡 |
3.4.6 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还需提高 |
3.4.7 相关配套服务支撑尚显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石油产业“一体化”经营合作国际经验借鉴 |
4.1 发达国家石油产业“一体化”发展路径 |
4.2 发达国家石油产业“一体化”主要经验 |
4.2.1 兼并重组是“一体化”主要途径 |
4.2.2 持续加大后向“一体化”的投入 |
4.2.3 不断拓展前向“一体化”的深度 |
4.2.4 强调地域差异区别实施“一体化”策略 |
4.2.5 建立与“一体化”经营配套的管理体系 |
4.2.6 石油资源国积极开展“一体化”经营 |
4.3 对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的启示 |
4.3.1 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企业“一体化”经营能力 |
4.3.2 持续发挥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优势 |
4.3.3 注重提高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水平 |
4.3.4 加强非洲重点国家“一体化”合作推广策略分析 |
4.3.5 重视“一体化”经营合作中规模与效益的平衡 |
4.4 本章小结 |
5 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环境分析 |
5.1 存在机遇 |
5.1.1 非洲石油资源储量丰富 |
5.1.2 油企竞争转为供应链“一体化”竞争 |
5.1.3 中非经贸合作区不断发展 |
5.1.4 “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中非合作 |
5.2 面临挑战 |
5.2.1 东道国监管要求日益提高 |
5.2.2 发达国家强化非洲石油战略 |
5.2.3 非洲资源国非市场风险增加 |
5.3 本章小结 |
6 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综合评价 |
6.1 指标体系构建概述及依据 |
6.1.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6.1.2 指标筛选依据 |
6.1.3 定量化处理 |
6.1.4 两层指标体系 |
6.2 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六要素指标体系 |
6.2.1 “六要素”指标体系 |
6.2.2 具体指标解释 |
6.3 非洲重点国家“六要素”指标分析 |
6.3.1 东道国石油资源禀赋条件 |
6.3.2 中非产业合作基础 |
6.3.3 东道国外向型经济依存度 |
6.3.4 中非双边合作机制 |
6.3.5 东道国监管政策环境 |
6.3.6 东道国经营合作风险 |
6.4 基于因子分析的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综合评价 |
6.4.1 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 |
6.4.2 样本及指标选取 |
6.4.3 “一体化”经营合作综合评价的因子分析 |
6.5 重点国家推广策略分析 |
6.5.1 莫桑比克 |
6.5.2 坦桑尼亚 |
6.5.3 乌干达 |
6.6 本章小结 |
7 进一步完善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模式及保障措施 |
7.1 构建新时期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体系 |
7.1.1 总体目标 |
7.1.2 构建原则 |
7.1.3 基本架构 |
7.2 推动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的保障措施 |
7.2.1 国家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2 企业层面的发展建议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和亮点 |
8.2 存在不足与今后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Oils Firms Clinch Large Overseas Deals(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推进措施研究[D]. 李燕玉. 吉林大学, 2020(01)
- [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5]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D]. 李天惠. 外交学院, 2020(08)
- [6]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及其应对研究[D]. 桂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D]. 董少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8]日本新能源产业政策研究[D]. 李晓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研究[D]. 陈彦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10]中非石油“一体化”经营合作综合评价研究[D]. 林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