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家里带来物品一律视为赃物 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缘于北魏(论文文献综述)
杨瑞军[1](2012)在《北宋东京治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中国社会,“治安”一词,含义深刻,内容广泛。现代学者对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对于现代“治安”一词的理解,学术界也是存在分歧。笔者在此基础上界定了本文的治安含义。都城作为一个王朝的核心区域,不仅反映出一个时代社会面貌的缩影,而且又是各项制度运作的舞台。北宋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东京以商业为特色的性质日趋明显,而且兼有工商、消费、娱乐等多方功能。原有的城市布局,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东京城郊日渐兴盛,明显的城区界线被打破。同时,东京人口不断增加,居民结构日益复杂,人口流动频繁,贫富阶层分化加剧。这些都给东京治安带来新的问题。特别是里坊制崩溃,城市职能转变,社会秩序动荡,加速了东京治安问题的凸显。北宋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和完善了治安机构。其目的在于加强王朝统治,维护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此,巩固国家政权的治安防范成为王朝最大的治安。皇城治安维护和东京城防,无不体现了这一点。而且对于东京农民和东京驻军,也采取相应的治安防范措施。东京地域广大,作者从治安空间的视角,着重讨论了东京里城、外城、郊区、辖县、以及基层乡村的治安空间维护。另外,北宋政府从维护自身统治需要出发,在保障东京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治安管理举措。诸如镇压和惩治反抗专制皇权的犯罪,进行社会公共秩序管理,加大经济秩序方面管理,加强东京人口和户籍管理,强化防火管理,以及生活环境管理等。总之,本文以北宋东京具体的时空为依托,考察其治安的诸多侧面,探讨其治安过程中形成的治安特点、制约因素及其影响。
程琳[2](2012)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难点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家庭财产及其变化状况随时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申报登记并说明来源,以接受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全程监督的一种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财产申报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阳光法案”之称,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即使是有一些地方进行若干试点也是举步维艰,这种情况远远跟不上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求,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反腐倡廉的已经成熟运行多年的制度通例。关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党中央、国务院曾经也出台过相关的文件,但是,从实际运行来看,目前很难真正落实,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个腐败的官员是因为财产申报而暴露出腐败问题的。虽然从2009年开始陆续有一些地方开始试行,但是在实践中艰难推行,遭遇到种种困境,在试点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克服难点、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上升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本文对我国地方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状况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对财产申报制度地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表现进行了尽可能系统的描摹,对试点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尝试捕捉,对构成这些问题及难点的原因力图进行较深入的剖析,然后根据试点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对我国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和制度设想、政策方案设计。笔者认为本文力求的突破点或创新点有两点:一是对我们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试点的经验以及难点症结进行了最初的系统的梳理,得出“最高领导层”尚未进行财产申报是我国全面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最大的难点所在;二是具体的对策设计的创新,例如:全面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时,提出合适的、灵活的、妥善解决矛盾的,同时兼顾各方面实际情况的“缓冲期”的设计;在财产申报立法形式上,提出优化人大代表比例结构的方案设计;在试点方式上,笔者对事不对人,按照国际惯例提出最高领导层“率先垂范”的观点,以往的一些学者并没有真正从正面提出这一观点。笔者深知自己只是一个初学者,对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难点的研究不是很深入,提出的具体对策仍显稚嫩,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张凇纶[3](2011)在《论物上负担制度》文中指出物上负担是附着于物权的非直接支配性权利。而物上负担制度则是调整物上负担的制度。具体而言,其是一种调整附着于物的产权之上,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兼具对人性与对世性的负担,意在描述交易中物的财产状态,以调整和解决交易中三方的权利构成与风险负担的制度安排。为什么要讨论物上负担制度?理由如下:首先,在稀缺普遍存在的现代社会,权利的层叠将成为解决稀缺问题的良好进路。但大陆法系对此并无详细的论述,因此有必要专门讨论。同时,意思自治也要求民法许可当事人处分物权的多样性,也包含着在物权上设定各种负担。这都需要相应的理论构建和制度设计。再者除去能够解决现实财产问题,物上负担制度对我们理解现行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将使逻辑构成与法律关系更加顺畅。另外,物上负担制度涉及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涉及到既有民法财产法学范式的转换,更涉及到民法基本思想与方法的变革。综上所述,物上负担制度的提出与建构,将成为民法的一次革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物上负担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将传统财产法的理论范式称为人视角,希望以物视角对其进行补充。在物视角之下,物权先验地存在于物上,而物上负担是附着于物权的非直接支配性权利,意在描述交易中物的财产状念,以调整和解决交易中三方的权利构成与风险负担。物上负担制度具有双重意义:物法意义决定其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债法意义决定了物权交易之中的风险负担。第二部分是物上负担制度的实证经验。笔者通过对英国从中世纪到1925年财产法改革的考察;对传统中国从唐朝到明清的赋税制度考察;通过对英美财产法中物上负担制度的考察,希望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人类的历史上,物上负担制度普遍地、自发地或自觉地存在;第二,物上负担制度的谱系体现着财产法的简约化趋势,这应当成为中国民法立法的基本技术;第三,英美财产法中的物上负担制度应当被借鉴、吸收和改造。第三部分是物上负担制度的建构。本文讨论了物上负担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在实体性规范的讨论中,笔者提出了构成物上负担的基本要素,并且将价格要素加入财产制度,讨论物上负担制度的价格要素。同时,本文讨论了物上负担从诞生到消灭的基本权利结构。在程序性规范中,笔者首先批判了传统物权公示的家长主义,构建了以证明责任为中心的物权公示,并且讨论了物上负担的公示以及诉讼,以及在善意第三人规则之下的公示效力。第四部分讨论了物上负担制度与既有民法制度以及民法学说的比较与融合。笔者认为,物上负担制度全面地实现了对物权社会化理论的超越,可以作为一物一权与物权法定的缓冲剂;可以对担保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提出一种更好的解释;将对继承法与破产法形成有效的补充,更将从根本上解决信托的继受问题。总而言之,物上负担制度的继受和改造,将促进我国民法从理念到制度上的根本跨越和转变。
王铁[4](2001)在《非家里带来物品一律视为赃物 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缘于北魏》文中研究表明 我国最早的官员家庭财产登记政策出现在北魏明元帝神瑞元年,即公元414年。据《魏书》记载,该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魏皇帝拓跋嗣颁布命令,派员到各州巡察,检查和核对州长、县长的家庭财产,凡不是任职时从家里带来的物品,一律当做赃物登记。后来的史学家对这项惩贪的政策都比较关注,《北史》、《资治通鉴》、《廿二史札记》等书中均有记载。明元帝拓跋嗣为什么要颁布这项惩贫政策,史书中没有记载。我们从当时的历史背景出发,可以
二、非家里带来物品一律视为赃物 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缘于北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家里带来物品一律视为赃物 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缘于北魏(论文提纲范文)
(1)北宋东京治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章 北宋东京治安历史环境 |
第一节 东京城基本布局 |
一、三套方城 |
二、东京街巷 |
三、主要建筑与河流分布 |
第二节 东京人口与密度 |
一、东京人口 |
二、东京人口密度 |
第三节 东京居民结构 |
一、东京居民职业与身份 |
二、东京人口流动性 |
三、东京贫富阶级 |
第四节 东京治安问题凸显 |
一、里坊制崩溃 |
二、城市职能转变 |
三、社会秩序动荡 |
第二章 北宋东京治安机构及其执掌 |
第一节 中央治安机构及其执掌 |
一、基本机构 |
二、辅助机构 |
第二节 东京治安机构及其执掌 |
一、行政系统 |
二、厢坊系统 |
三、军事系统 |
第三章 北宋东京国家政权治安防范 |
第一节 东京皇城治安 |
一、皇城布局 |
二、皇城治安维护 |
第二节 东京城防 |
一、东京城墙 |
二、东京城濠 |
第三节 东京农民治安防范 |
一、东京农民反抗 |
二、防范民变举措 |
第四节 东京驻军治安防范 |
一、北宋军事体制与东京兵乱 |
二、东京驻军治安防范措施 |
第四章 北宋东京治安空间 |
第一节 东京城治安空间 |
一、里坊制治安效能 |
二、东京城治安空间 |
第二节 东京郊区、辖县治安空间 |
一、东京郊区、辖县 |
二、东京郊区治安空间 |
三、东京辖县治安空间 |
第三节 东京基层乡村治安空间 |
第五章 北宋东京治安管理 |
第一节 对反抗专制皇权的镇压和惩治 |
一、威胁独裁专制统治的犯罪 |
二、危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 |
第二节 东京社会公共秩序管理 |
一、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犯罪 |
二、日常民事纠纷 |
第三节 东京经济秩序管理 |
一、东京经济秩序管理机构 |
二、禁止榷货与打击走私 |
第四节 东京人口与户籍管理 |
一、常住人口管理 |
二、流动人口管理 |
三、弱势群体管理 |
四、对囚禁和闲散人员管理 |
第五节 东京防火管理 |
一、东京火灾概况 |
二、东京防火措施 |
第六节 东京生活环境管理 |
一、环境卫生管理 |
二、绿化管理 |
三、道理交通管理 |
第六章 北宋东京治安定位(代结论) |
第一节 北宋东京治安特点 |
一、民刑不分,军警一体 |
二、机构重叠,费时费力 |
三、都城三重防御 |
四、特务政治 |
五、法律保障 |
第二节 影响东京治安因素 |
一、政治因素 |
二、经济因素 |
三、官员个人因素 |
四、德音、特赦等恤刑因素 |
第三节 北宋东京治安作用及影响 |
一、东京治安作用 |
二、东京治安影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难点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Contents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理论 |
1.3.1 “利益冲突”理论 |
1.3.2 “有限隐私权”理论 |
1.4 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意义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初步尝试 |
2.1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简述 |
2.1.1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制度建设 |
2.1.2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层试点及基本成效 |
2.2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试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2.1 法律位阶与财产申报试点级别太低 |
2.2.2 财产申报主体过少、申报财产范围过窄、申报类型单一 |
2.2.3 财产申报公开程度有限 |
2.2.4 财产申报缺乏独立的受理、审查机关以及完善的配套措施 |
2.2.5 财产申报的持续性不够 |
第三章 我国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难点 |
3.1 难点之一:利益集团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抵制 |
3.2 难点之二:财产申报制度尚未从最高领导层开始实行 |
3.3 难点之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可操作性差 |
3.3.1 金融实名制与现实脱节 |
3.3.2 公务员的财产难以界定 |
3.3.3 个人信用制度缺乏、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 |
3.3.4 质疑举报制度以及对质疑人、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健全 |
3.3.5 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准备严重滞后 |
3.4 难点之四: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社会稳定效应需要周密考量 |
3.4.1 官民对立,社会动荡 |
3.4.2 导致官员阶层的不稳定 |
第四章 突破瓶颈全面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对策 |
4.1 更新理念,提高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认可度 |
4.1.1 加强公务员的现代权力观的意识教育 |
4.1.2 让公务员认识到申报财产是一项义务 |
4.1.3 使公务员认识到财产申报制度对公务员的保护作用 |
4.2 采取措施,促成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制化 |
4.2.1 加速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 |
4.2.2 合理设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
4.3 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设施 |
4.3.1 完善的金融实名制和其他金融措施相结合 |
4.3.2 完善财产登记制度 |
4.3.3 建立个人信息、信用记录制度 |
4.3.4 完善对公务员非正常财产的质疑、举报制度 |
4.4 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进策略 |
4.4.1 高层试点,最高领导层先行 |
4.4.2 基层试点,扩大推行 |
4.4.3 鼓励公众参与,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体制 |
4.4.4 建立群众反馈疏导机制 |
4.4.5 设立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缓冲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3)论物上负担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物上负担制度的意义 |
二. 物上负担制度的既有研究 |
三. 本文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一部分 物上负担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范式的转换:从人的视角到物的视角 |
第一节 人的视角:大陆法系财产法学的基本范式 |
第二节 范式的转换:从人的视角到物的视角 |
第三节 物视角的合理性三论 |
一. 合理性之一:稀缺 |
二. 合理性之二:权利的复杂性与层叠性 |
三. 合理性之三:建立贯穿式的财产权体系 |
第二章 物上负担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物上负担概念:物视角下的理论产物 |
一. 重新理解物权:附着于物的先验存在 |
二. 物上负担:附着于物权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交易:物上负担制度的背景 |
第三节 物权法如何介入交易 |
第四节 物上负担制度的明确定义 |
第三章 物上负担的制度意义——兼论物上负担的独特性 |
第一节 为什么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物上负担制度? |
一. 科斯定理的方法论启示 |
二. 简约化:私法自治与有效管理的平衡 |
三. 再论整体性物上负担制度之必要性 |
第二节 物上负担制度的双重意义:物法意义与债法意义 |
一. 物上负担的物法意义 |
二. 物上负担的债法意义:比较物上负担制度与权利瑕疵担保 |
第四章 简短的结语 |
第二部分 物上负担制度的实证经验 |
第五章 作为普遍承认机制的财产法:权力经济学 |
第一节 财产的普遍承认:洛克、卢梭与其它 |
第二节 普遍承认的宗教基础:从库朗热到涂尔干 |
第三节 财产法取代宗教:除魅的法学版本 |
第六章 物上负担的私法史考察 |
第一节 绪论:大陆法系私法学的历史方法 |
第二节 第一个实例:英国普通法中的物上负担 |
一. 中世纪英国的土地负担概况 |
二. 三方结构中的土地负担制度 |
三. 物上负担的谱系:从中世纪到1925年改革的英国财产法 |
四. 总结:英国普通法上的物上负担制度 |
第三节 第二个实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赋税变迁 |
一. 为什么研究赋税? |
二. 一种不同于传统视角的中国概括 |
三. 简约化:从唐两税法到明一条鞭法再到清摊丁入亩 |
四. 总结:传统中国赋税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第三个实例:英美财产法上的物上负担制度 |
一. 一个简短的说明 |
二. 物上负担(Encumbrance)释义 |
三. 地产交易中的物上负担制度 |
四. 英美财产法中的三种物上负担 |
五. 物上负担的程序性制度 |
六. 美国产权公示制度的配套规范 |
七. 借鉴英美财产法上的物上负担制度 |
第七章 经验考察告诉了我们什么 |
第三部分 构建中国的物上负担制度 |
第八章 引论:从两个判例谈起 |
第一节 案例1:Williams and Glyn's Bank v.Boland案 |
第二节 案例2:董林娇与王景木、许雪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第三节 再探物上负担制度之下的三方结构 |
第九章 物上负担制度的实体性规范 |
第一节 什么能算物上负担? |
一. 第三人对物的非直接支配性权利:这个定义还不够 |
二. 物上负担的构成要素:几项标准 |
三. 物上负担制度:一种解释性研究 |
第二节 物上负担的客体:传统大陆法系物与物权批判 |
一. 再论什么是物 |
二. 价格要素是物权重要的构成部分 |
三. 物上负担制度中的物与物权 |
第三节 物上负担的具体内容:从诞生到消灭 |
一. 谁可以创设物上负担?怎么创设? |
二. 不仅仅适用于物上负担的善意第三人规则 |
三. 物上负担制度中的原因理论 |
四. 侵犯物权与侵犯物上负担的竞合 |
五. 物上负担的消灭——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
第十章 物上负担制度的程序性规范 |
第一节 程序性规范研究的困境 |
第二节 公示基本问题研究 |
一. 物权公示,究竟公示什么? |
二. 从诉讼的观点探究公示的本质:物权的证据 |
三. 作为物权证据的公示:法律效力比较 |
四. 物权证明责任分配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在证明责任视角下讨论物上负担的程序性规范 |
一. 公示-证据理论在物上负担领域内的应用 |
二. 物上负担公示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
三. 三方结构之下物上负担公示制度 |
四. 物上负担理论中的证明责任规范 |
五. 附论:物上负担公示的补充制度 |
第四节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关系 |
第四部分 新物上负担制度在旧民法 |
第十一章 物上负担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整合 |
第一节 简短的引语 |
第二节 物上负担与物权(所有权)的限制 |
一. 物权社会化的传说:流传已久的谬误叙事 |
二. 物权限制的本质:稀缺时代财产形式多样化的努力 |
三. 物权限制的局限性:兼论其与物上负担制度的不同取向 |
第三节 物权基本原则与物上负担——物权法定与一物一权 |
一. 物权法定与一物一权批判 |
二. 物上负担制度: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的缓冲剂 |
第四节 属人性的物上负担:对人地役权(Easement in gross) |
第五节 物上负担与担保——兼论担保物权的非物权性 |
一. 为什么说担保权不是物权? |
二. 担保的本质:促成缔约——一个历史的考察 |
三. 当代担保制度的两个基本特征 |
四. 再论担保制度应当属于物上负担 |
五. 作为物上负担制度的担保制度:从实体到程序 |
第六节 一扬一弃:物上负担与优先权 |
一. 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优先权 |
二. 关于优先购买权(先买权) |
第七节 一种更优秀的解释:在物上负担框架内分析预告登记 |
一. 预告登记是在公示物上负担 |
二. 在物上负担制度框架内分析预告登记 |
三. 预告登记:推而广之 |
第八节 物上负担制度与继承法 |
第九节 物上负担与破产法——以破产财产为中心 |
第十节 物上负担与信托 |
第十二章 物上负担制度应当成为中国民法的自觉选择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一) 中文专着 |
(二) 中文论文 |
(三) 中文译着及翻译论文 |
(四) 英文着作、论文以及影印版着作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非家里带来物品一律视为赃物 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缘于北魏(论文参考文献)
- [1]北宋东京治安研究[D]. 杨瑞军. 首都师范大学, 2012(10)
- [2]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难点及对策研究[D]. 程琳. 广州大学, 2012(05)
- [3]论物上负担制度[D]. 张凇纶. 武汉大学, 2011(05)
- [4]非家里带来物品一律视为赃物 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缘于北魏[J]. 王铁. 党政干部文摘, 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