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医疗纠纷损害实行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论文文献综述)
任明辉[1](2021)在《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侵权损害限额赔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周璇[2](2021)在《网购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产业呈现井喷式扩张,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线上购物方式也随之出现。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快递行业的规制仍有空白之处,网购快递服务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情形。本文通过确定网购快递服务中引发损害赔偿问题的几种原因,归纳出不同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可能涉及的主体,从而将网购快递服务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成三类,并分别用三章对这三类情形下的网购快递服务中所涉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进一步探讨。本文首先对网购快递服务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研究,通过界定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确定网购快递服务合同属于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该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存在几种法定免责事由。基于对收件人利益的保护,应当赋予收件人对快递公司独立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且该权利行使时不应当受到限制。涉及到未保价网购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只有卖家通过邮政企业进行快递寄递业务时,才应该适用“三倍邮费赔偿”的观点,而卖家通过一般快递公司进行快递寄递业务时,应当进行限额赔偿。其次对网购快递服务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探讨,认为在网购快递服务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寄件人作为快递所有权人时理应可以成为追责主体,而收件人在特定情形下,也有权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再次对网购快递代收服务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研究。在直接代收法律关系下,快递代收主体和收件人内部的责任划分标准依据快递代收主体和收件人之间的委托协议属有偿或无偿。在间接代收法律关系中,收件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快递公司直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在非合同之债类代收法律关系中,则要依据代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还是好意施惠具体分析。
杨晓培,豆彩娟[3](2021)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构:基于利益均衡》文中认为随着我国铁路行业快速发展,铁路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基于若干铁路运输典型案例分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同命不同价""同案异判"的现象,形式上是因现有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于违约责任规定不清、限额赔偿制度阙如,实质上却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制度性利益配置失衡。利益均衡是现代法治与社会治理之核心价值并被实践。因违约而导致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应充分考虑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利益均衡,尤其对相对弱者权利之保障。是故,基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重构的基础,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同时,应在铁路法中确立并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标准,既保障司法实践于法有据、裁判规范,亦有效实现合同双方利益均衡。
马岚[4](2020)在《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研究 ——以“鲁X与杭州登韵速递合同纠纷”等案例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服务业也随之发展,尤其是快递行业也获得空前的发展。当前,我国快递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服务规模及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到2020年快递业年业务收入突破八千亿元,业务量达五百亿件,如此看来,快递业已然融入社会大众的生活。但是,因为行业进入门槛低,快递企业数量持续增加,使得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再者,在为大众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工作人员素质以及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快递物品丢失、毁损、迟延等问题阻碍了快递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同时对于快递损害纠纷中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限额赔偿等问题在法学理论界没有形成共识,在司法实务中也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快递业在以后该如何做到规范发展已成为大众所关注的焦点。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纠纷,本文针对快递物品丢失、毁损赔偿责任中的争议问题,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以及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结合案例对其进行探究,希望能够为法院审理此类相关案件提供指引。本文由绪论、案件简介与争议焦点、法理分析和案件结论与启示四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鲁X与杭州登韵速递有限公司快递合同纠纷等三个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案例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并总结出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是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即快递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确定、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及适用、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确定。第四部分是对案件研究的结论与启示的论述,首先对前文涉及到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结论分析,其次通过对国内外快递服务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究,针对我国关于快递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规范、合理规制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引入基金与保险多重保障机制、加强快递服务市场的监管与自我监督等相关建议,以期实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公正、促进我国快递行业繁荣发展的目标。
殷云[5](2020)在《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过度医疗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权标准,因过度医疗引起的医患纠纷正在逐年增加,医患间的信任危机再度升级。《侵权责任法》仅对过度检查略作规制,未涉及过度医疗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理论界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司法实践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致使患者举证责任过重。医疗损害二元化鉴定模式不仅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还衍生出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困难等问题。基于对患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医药行业长远发展的担忧,本文以过度医疗损害责任为切入点,针对我国过度医疗理论、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论文主体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过度医疗的成因进行剖析,确定了过度医疗行为在法律上的含义,阐述了过度医疗的影响与危害,总结了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重点分析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法律构成要件。过度医疗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争论。从本文研究的目的来看,受害人诉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防范防御性医疗行为,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过度医疗损害责任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存在实际的损害结果;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第三部分明确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以及过失相抵原则。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应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危险以便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第四部分指出了现阶段对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规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过度医疗的范围,将避免过度医疗纳入医方注意义务的内容。此外,还应当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以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采用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模式,确定过错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模式的法律地位。
艾尔肯[6](2020)在《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的规定为视角》文中指出我国正在起草和制定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修订和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的部分规则,使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保持法律规范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有必要完善知情同意规则、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多个医疗机构的损害责任、误诊损害责任、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完善医疗产品责任、远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损害限额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利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采纳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建议,修改和完善《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体系,为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古丽娜·塔衣尔[7](2019)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而使患者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损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四类要件,并适用以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和免责原则为一体的多元归责体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已逐渐在实务中趋于统一化,但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中依然争议不断,并且对于各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范围目前依照的是一般侵权损害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忽视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专业性等特征。理论中对医疗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填补功能和惩罚功能的不同侧重而分别产生了限额赔偿和完全赔偿原则的观点,并且在民法典分编编纂之际有学者呼吁确后者作为侵权责任赔偿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类型下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属于特殊群体,在进行诊疗之前一般已经存在健康乃至生命受损的情况;另一方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否进行限制并非医患两方面的博弈,与患者的权益保护相对应的除了保障医疗机构的行动自由,还包含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比两种主要赔偿原则的利弊,并阐述可预见理论、损益相抵理论、过错相抵(混合过错)理论,从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两个不同层次观察及论证对医疗损害赔偿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通过美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比较分析,研究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应然体系和多种医疗风险分担方式的引入。
马彩贞[8](2019)在《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邮件损害赔偿为视角》文中认为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长期以来,中国邮政一直不分地域、不计得失、不讲条件地承担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普遍服务义务。正因为邮政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所以邮政企业才享有免责和限额损害赔偿的权利。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将普遍服务限额损害赔偿的标准从1986年规定的2倍提高到3倍。尽管损害赔偿的标准有所提高,但是随着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限额损害的标准已然落后。时隔几年,邮政法于2015年再次进行了修订。然而2015年修订的邮政法对2009年邮政法中存在的普遍服务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原则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依然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普遍服务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原则和法律的适用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突出。司法案例中有些法院认为对于普遍服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害赔偿应该适用邮政法的规定,也有些法院认为适用《邮政法》会产生极大的不公平,故而在适用《邮政法》会产生极大不公平的情况下,这些法院会选择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期能够维护公平。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研究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第一部分是对普遍服务相关概念的概述,然后将普遍服务和非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做比较,在比较中明确普遍服务损害赔偿的特殊性。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的形式引出本文要阐述的问题,通过第一个案例引出目前邮件损害赔偿的现状。通过第二个和第三个案例引出邮件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邮件赔偿范围、限额损害赔偿原则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阐述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从邮件损害赔偿适用的原则、邮件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建议。基于对邮件损害赔偿的研究,最终得出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范围要科学界定和限额损害赔偿制度要完善和法律适用要兼顾公平的结论。
朱作鑫[9](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侯晨晓[10](2017)在《关于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铁路运输在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出行选择上占有重要地位,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密切关注。2012年底,国务院出台决定正式废止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条例》)原第33条有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这个条款的删除有一定的法理依据,但也标志着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自此出现了立法空白,给铁路旅客人身伤亡事故的争端解决带来了新的问题,不利于铁路行业的整体前进和社会稳定,需要我们重新对铁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化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试图在反思以往我国该领域立法,以及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建议,并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论文第一部分是对限额赔偿制度的简单介绍,并主要阐述了我国原有限额赔偿条款废止的缘由,希望论文后续的研究能在此弊病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限额赔偿制度重建设想,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更好地建立限额赔偿制度。论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当前我国重建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行业保护论等角度出发,说明重建限额赔偿制度合法合理可操作。论文第三部分重点借鉴了国内外相关领域限额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通过比较考察,结合我国国情,更好地借鉴吸收其有益经验,便于更加科学合理地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论文第四部分则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一是要在铁路基本法中明确铁路交通事故限额赔偿制度;二是要对赔偿限额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三是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计算标准;最后要建立健全铁路限额赔偿的配套机制,更好的在保障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
二、我国医疗纠纷损害实行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医疗纠纷损害实行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论文提纲范文)
(2)网购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购快递服务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一、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 |
(一)货运合同说 |
(二)邮寄服务合同说 |
(三)网购快递服务合同说 |
(四)本文观点 |
二、网购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
(一)归责原则 |
(二)免责事由 |
三、网购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追责主体 |
(一)收件人无权利说 |
(二)收件人限制权利说 |
(三)收件人全部权利说 |
(四)本文观点 |
四、网购快递服务合同违约的情形 |
五、未保价网购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三倍邮费赔偿说 |
(二)完全损失赔偿说 |
(三)限额赔偿说 |
(四)本文观点 |
第二章 网购快递服务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一、网购快递服务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推定原则说 |
(二)过错责任原则说 |
(三)本文观点 |
二、网购快递服务中侵权损害赔偿的追责主体 |
三、网购快递服务中侵权的情形 |
(一)财产权受到损害 |
(二)人格权受到损害 |
四、网购快递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网购快递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
(二)网购快递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比较 |
第三章 网购快递代收服务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一、网购快递代收法律关系的类型 |
(一)直接代收法律关系 |
(二)间接代收法律关系 |
(三)非合同之债类代收法律关系 |
二、直接代收法律关系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
三、间接代收法律关系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
四、非合同之债类代收法律关系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
(一)无因管理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好意施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构:基于利益均衡(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导引: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争议与症结 |
(一)案情介绍 |
(二)法律实践中利益失衡: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二重”问题 |
二、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分析 |
(一)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
1.“旅客”的认定 |
2.“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 |
(二)《民法典》下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 |
1.基于合同角度的违约责任 |
2.基于侵权角度的侵权责任 |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三)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原则 |
1.承运人无过错原则 |
2.过失相抵原则 |
三、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检视 |
(一)赔偿范围——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 |
(二)赔偿数额——限额赔偿制度之主张 |
1.限额赔偿制度对运输行业的发展具有保护作用 |
2.限额赔偿制度是法律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体现 |
四、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利益重构 |
(一)完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
1.对“旅客”进行重新定义 |
2.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3.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加以限制 |
(二)恢复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
1.从法律层面规定限额赔偿制度 |
2.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
五、结语 |
(4)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研究 ——以“鲁X与杭州登韵速递合同纠纷”等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文献研究法 |
第一章 案件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件简介 |
(一)案例一:鲁X与杭州登韵速递有限公司快递合同纠纷 |
(二)案例二:南京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韵达有限公司、南京奎克代理有限公司等快递合同纠纷 |
(三)案例三:刘X与吉林市大兵快递有限公司昌邑区七部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二、争议焦点 |
(一)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确定 |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及适用 |
(三)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范围与数额的确定 |
第二章 案件的法理分析 |
一、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确定 |
(一)违约责任说 |
(二)侵权责任说 |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 |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及适用 |
(一)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三)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适用 |
三、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范围与数额的确定 |
(一)认定损失的原则 |
(二)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
(四)赔偿数额的确定 |
第三章 案件研究结论与启示 |
一、案件研究结论 |
(一)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确定 |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及适用 |
(三)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范围与数额的确定 |
二、案件研究启示 |
(一)国内外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
(二)完善我国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与成因 |
2.1 过度医疗的法律界定 |
2.2 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 |
2.2.1 过度检查 |
2.2.2 药物滥用 |
2.2.3 过度护理 |
2.2.4 过度手术 |
2.3 过度医疗的成因 |
2.3.1 以药养医体制未从根源上打破 |
2.3.2 对诊疗信息的掌握不对称 |
2.3.3 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制 |
第3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
3.1 过度医疗的法律行为性质分析 |
3.1.1 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说 |
3.1.2 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说 |
3.1.3 侵权行为说之合理性 |
3.2 归责原则 |
3.2.1 过错推定的适用及弊端 |
3.2.2 过错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
3.3 构成要件 |
3.3.1 案情与问题 |
3.3.2 侵权行为 |
3.3.3 损害后果 |
3.3.4 因果关系证明 |
3.3.5 过错 |
第4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
4.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
4.2 过度医疗损害的赔偿原则 |
4.2.1 全面赔偿原则 |
4.2.2 限额赔偿原则 |
4.2.3 过失相抵原则 |
4.3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
4.3.1 赔偿损失 |
4.3.2 赔礼道歉 |
4.3.3 消除危险 |
第5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5.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不足 |
5.1.1 相关概念范围、界限模糊 |
5.1.2 过错归责原则使患方举证责任加重 |
5.1.3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模式依旧存在 |
5.2 认定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建议 |
5.2.1 明确相关概念的范围、界限 |
5.2.2 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并用 |
5.2.3 确立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的规定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完善知情同意规则 |
(一)扩大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范围 |
(二)对于重大的医疗行为采取知情同意书制度 |
(三)明确规定医疗不良后果的告知说明义务 |
二、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 |
(一)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 |
(二)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认定时考虑的因素 |
三、规定多个医疗机构的损害责任 |
(一)规定累计因果关系中无意思联络的多个医疗机构损害责任 |
(二)规定部分因果关系中无意思联络的多个医疗机构损害责任 |
四、规定误诊损害责任 |
(一)规定误诊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
(二)规定误诊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
五、规定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 |
(一)规定医师外出会诊责任的适用规则 |
(二)规定邀请医疗机构对会诊医疗机构的追偿权 |
六、完善医疗产品责任 |
(一)规定医疗产品的范围 |
(二)规定医疗产品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规则 |
(三)规定共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
七、规定远程医疗损害责任 |
(一)规定远程医疗损害责任形式 |
(二)规定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责任 |
(三)规定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的损害责任 |
八、规定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 |
(一)规定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的依据 |
(二)规定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三)规定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
九、规定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
(一)规定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
(二)规定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
十、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限额赔偿规则 |
(一)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限额赔偿制度的依据 |
(二)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限额赔偿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7)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数据集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
1.1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
1.1.1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1.1.2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1.3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1.2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限制 |
1.2.1 以损害补偿为主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填补功能 |
1.2.2 以完全赔偿为原则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的惩罚功能 |
1.2.3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适当限制的必要性 |
2.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理论分析 |
2.1 可预见理论 |
2.2 损益相抵理论 |
2.3 过错相抵(混合过错)理论 |
3. 其他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借鉴 |
3.1 法国 |
3.2 美国 |
3.3 我国台湾地区 |
3.4 比较与借鉴 |
4.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实践 |
4.1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 |
4.1.1 财产损害赔偿 |
4.1.2 精神损害赔偿 |
4.2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规则的具体适用 |
4.2.1 事实因果关系的矫正 |
4.2.2 原因力考察阶段的限制 |
4.3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司法实践 |
4.3.1 现状 |
4.3.2 完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和导师简介 |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8)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邮件损害赔偿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内容 |
四、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概述 |
一、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概述 |
二、普遍与非普遍范围下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
三、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的性质 |
第二章 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现状与不足:基于典型案例之研究 |
一、典型案例回顾与评析 |
二、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三、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四、案件小结 |
第三章 完善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一、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原则的建议 |
二、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建议 |
三、具体措施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关于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立法现状与反思 |
2.1 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
2.2 原有限额赔偿条款废止的缘由 |
2.2.1 原有条款适用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
2.2.2 限额赔偿的例外规定缺失 |
2.2.3 赔偿限额过低且设置不科学 |
2.2.4 司法实践中弃用了这一限额赔偿条款 |
3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3.1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1 限额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
3.1.2 限额赔偿制度是法律公平与效率原则相统一的需要 |
3.1.3 实行限额赔偿制度是经济法社会本位属性的体现 |
3.1.4 限额赔偿通过体现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中的影响实现法律的正当社会行为导向 |
3.2 限额赔偿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基础 |
3.2.1 限额赔偿制度的设立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社会基础 |
3.2.2 限额赔偿的标准可合理确定 |
4 限额赔偿制度的国内外立法借鉴 |
4.1 国内其他运输行业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
4.1.1 海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规定 |
4.1.2 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规定 |
4.1.3 对海上和航空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规定的分析总结 |
4.2 国际条约中的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
4.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国际公约 |
4.2.2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相关国际公约 |
4.3 其他国家和地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立法借鉴 |
4.3.1 欧盟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
4.3.2 德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
4.3.3 我国台湾地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
4.4 其他国家和地区限额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4.1 立法规定了责任限额赔偿制度适用的除外规定 |
4.4.2 计算方法上多采用特别提款权 |
4.4.3 赔偿限额的“额度”不断修正提高 |
4.4.4 设置保险制度等配套机制 |
5 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建议 |
5.1 在《铁路法》中确立限额赔偿制度 |
5.2 明确限额赔偿制度的适用限制 |
5.2.1 铁路运输企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排除适用限额赔偿 |
5.2.2 规范第三人侵权时限额赔偿制度的适用 |
5.3 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计算标准 |
5.3.1 确定科学的赔偿限额考虑因素及计算方式 |
5.3.2 设立合理的限额制定和调整的程序制度 |
5.4 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配套制度 |
5.4.1 增设铁路运输企业强制责任保险 |
5.4.2 设立铁路交通事故专项救助基金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我国医疗纠纷损害实行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论文参考文献)
- [1]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侵权损害限额赔偿研究[D]. 任明辉. 华东交通大学, 2021
- [2]网购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周璇.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3]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构:基于利益均衡[J]. 杨晓培,豆彩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3)
- [4]快递物品丢失、毁损之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研究 ——以“鲁X与杭州登韵速递合同纠纷”等案例为视角[D]. 马岚.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2)
- [5]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D]. 殷云. 扬州大学, 2020(05)
- [6]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的规定为视角[J]. 艾尔肯. 河北法学, 2020(01)
- [7]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D]. 古丽娜·塔衣尔. 北京化工大学, 2019(06)
- [8]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邮件损害赔偿为视角[D]. 马彩贞.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9]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关于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研究[D]. 侯晨晓. 北京交通大学,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