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卢结华[1](2021)在《驰名商标的概念解构及其合理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驰名商标制度的检视与完善是新时代下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理解仍存误区,首先应澄清的是,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商业宣传概念。驰名商标界定的关键是公众的知晓程度,涉及公众范围的界定与知晓程度的判断两方面。我国商标法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区分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并赋予不同的保护效力;相关行政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证明附加了诸如使用时间等硬性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通过以下思路进行完善:区分相关公众熟知和一般公众广为知晓两个层次的商标,分别赋予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正视互联网技术和新兴行业发展对商标知名度认定的影响,舍弃相关硬性规定,避免僵化。
易继明,韩倩旎[2](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霍嘉琦[3](2019)在《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以《新华字典》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新华字典”案作为2017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除引言外,用四个部分分析“新华字典”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获得保护:案情简介、“新华字典”的性质分析、“新华字典”的驰名商标认定及关于本案的再思考。第一部分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的介绍。原告商务印书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华语教学出版社,认为被告侵犯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原告认为“新华字典”在长期使用中一直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擅自使用该名称是对其商标权的损害。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华字典”在长期使用中已经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属于未注册驰名。本案核心争议问题在于驰名商标与通用名称的关系。具体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前提、驰名商标退化与驰名商标保护。第二部分对“新华字典”能否作为商标进行分析。共分为两方面,首先,“新华字典”具有显着性。“字典”本身虽不具有显着性,属于通用名称,但与“新华”联系在一起,便具有了识别功能,因此“新华字典”标识在产生之初就具有固有显着性。只是由于历史原因使公众忽视了《新华字典》的提供者,使相关公众产生“新华字典”属于通用名称的误认。此后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产生第二含义,即“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由此“新华字典”具有获得显着性。其次,本部分还对华语教学出版社的抗辩理由进行回应,论证“新华字典”不符合通用名称的相关公众标准,不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第三部分,讨论“新华字典”驰名商标认定。分别从相关公众标准、地域范围标准、知名度标准,认定“新华字典”属于驰名商标。具体是指:“新华字典”在政府、媒体、出版商、广大读者对“新华字典”和商务印书馆之间存在稳定的认知联系,并且《新华字典》的销售范围、销售数量遍及全国各省。商务印书馆的宣传活动使“新华字典”具有较高知名度。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新华字典”属于驰名商标,应受《商标法》的保护。第四部分对本案再思考。本文认为驰名商标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属于驰名商标的退化。该部分通过对商标退化的一元论标准、二元论标准、多元化标准的分析,证明“新华字典”并未成为通用名称。通过该分析,表明驰名商标退化的危害,并提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李珍权[4](2018)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商标注册主义制度是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而不以有使用事实为条件,然而发挥商标功能与商标注册目的不单单在于取得商标权,还必须透过实际使用商标。因为只有标示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商标才能获得识别和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如此商标权的意义才会产生。而从商标的法律保护维度而言,赋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填补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从商标的侵害事实维度而言,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价值比普通注册商标大,因此其受到滥用的风险更大,所以其理应受法律的保护。尽管我国采用经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然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存在地位仍是合法的。故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基础的研究并适当地赋予其在法律上的保护机制,此不仅是因应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消费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并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也有极大裨益。本文注重于,本文从商标使用与注册的立法缘由到商标的使用原则的实践,进而探求商标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也透过商标淡化理论、商标符号表彰功能理论……等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最后对我国目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不周延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来填补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商标的起源及功能、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权的取得之立法缘由与原则,以建立商标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而比较各国商标使用与注册的制度规范。第二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分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以商标符号学理论检视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商标符号表彰的正当性,并从商标混淆理论及商标淡化理论探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属性,并研究如何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淡化的显着性或声誉受减损及其应当受到保护的内涵及意义。第三部分为“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本章内容,首先从观察《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联合建议》与相关的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欧盟商标法》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规范。其次,研究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例如英、美、德、法、日等五国,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规范。最后,研究以上各国商标的侵权保护制度。第四部分为“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究”。本章内容乃针对我国大陆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两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来观察其实行、认定审查与救济的相关问题;并以两地的司法案例分析其侵权态样,最后比较海峡两岸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差异的地方。第五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本章内容,首先依据前面各章所分析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结果来探讨我国目前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其次,归纳各项国际协定、域外主要各国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的要件、范围和限制来分析我国的问题与争点未来解决问题的方向。再则,梳理我国为来实行法律保护的界限与相应救济手段的问题。最后,本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提出检讨、建议与相应的解决对策,并揭示未来的研究方向。
郑志涛[5](2016)在《商誉私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商誉,是法治经济中珍贵的无形财产。但是学界对于商誉的法律性质认识莫衷一是。学理上,尽管商誉作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已为我国学界普遍认可,但我国仅通过个别民事特别法对于商誉利益予以一定程度的承认和保护,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侵权法研究领域对商誉侵权问题给予一定讨论,对于商誉权的保护关注亦不足够,鲜有从私法视角对商誉及其私权形态进行系统性地研究。立法上,商誉在我国法律上含义模糊不清,存在立法错位,没有明确的权利地位,严重脱离社会实践和司法裁判需要。本文从商誉及其私权形态的基础理论研究出发,考察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经验和国际公约、双边协议中商誉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反思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状和困境,明确商誉确权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价值性。分析商誉侵权案例,进一步研究商誉侵权和商誉利用的私法保护理论,从私法的宏观视角提出我国商誉私法保护具体的完善路径和立法建议。全文结构从理论研究到现实分析,再到完善建议和立法措施,基本逻辑如下:第一部分,商誉的基础理论研究。一方面,阐述商誉的基础理论,探讨商誉的形成和信息、经营的关联,并分析“线下”和“线上”的商誉载体类型和功能,以及商誉和其载体的关系。其中,着力说明商誉及其载体之间非严格的依附关系,为研究商誉的利用和变动先行理论铺垫。商誉载体的变动,仅会导致依附于该载体的商誉发生变动。当整体商誉依附于多种载体时,其中个别载体的变动对商誉仅造成相应的减值效应,而不会导致商事主体整体商誉的变动。另一方面,基于商誉的属性和本质,分析不同理论语境下商誉的类型,以及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各自内涵。其中,基于商誉属性的分析,着力探讨商誉的可转让性,商誉的财产价值评估,以及商誉的资本化。从研究商誉经济价值转为研究商誉财产价值,体现的正是商誉价值估定由纯粹的会计学研究向商誉权利类型化这类民法学研究的转变。同时,就商誉财产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予以分析,以及解析商誉的资本化利用,进一步揭示商誉的财产本质。第二部分,商誉利益私权化理论研究。首先,分析商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可行性和价值性,以及确立商誉权的必要性。其次,基于商誉的确权保护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解析商誉权利形态的基本构成,即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存续期间。再次,重述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在系统阐明商誉权的主体类型、商誉的生产、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以及商誉本质的基础之上,明确商誉权法律属性。论证商誉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性资信权,属于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新型无形财产权,具有无形性、独立的财产性,以及非严格的依附性和地域性,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商誉,属于精神产品。然后,辨析商誉和其他相关概念的权利形态,包括辨析商誉权和信用权、法人名誉权、荣誉权之间的不同,进一步明晰商誉权独立的权利形态。最后,探讨商誉权的变动。一方面,分析商誉权变动的方式,即商誉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另一方面,解析商誉权的变动途径,即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公司合并和分立。第三部分,不同理论视域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比较分析。当前,学界主要在人格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和无形财产权理论之中,对商誉私法保护的各类问题予以了研究。尽管各理论的研究结论不同,但是不同理论之间都有相同的研究范围。如,各理论都对商誉的本质、商誉权的法律属性或基本特征、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以及具体的商誉权立法构建等问题予以了探讨。于是,基于重合的研究范围,分析各理论的研究基点,通过比较比分各理论的研究基点,阐述各理论的研究优缺,为全文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商誉私法保护现状、困境和反思的分析。首先,考察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例,以及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商誉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基于考察梳理其中的启示。然后,通过商誉私法保护的个案实证分析,分析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实困境,包括商誉侵权保护的现状和商誉利用私法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所存的问题。最后,反思我国商誉权私保护的现实困境,即理论上商誉权法律属性的认识分歧较大,商誉的生成和本质,商誉财产价值的认知,以及商誉权的基本构成和特征的研究不尽准确;立法上商誉权立法模式的构建不健全,缺失系统的直接保护立法模式,法人名誉权的立法设计无法涵盖完整的商誉权益,商誉侵权保护立法滞后,以及《商标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不足以全面保护商誉利益。第五部分,商誉的私法确权保护,主要是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商誉权的民事权利地位。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主体制度中应对商誉权作一般性规定,确定权利的主体、客体和范围,且调整相应规定以相互协调。商誉主要涉私法体系化保护实际上是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应该坚持全面保护立法原则和节约立法资源原则,并确立对商誉直接保护的立法模式,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商誉权及一般概念,辅以《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和《公司法》等民事特别法的相关规定。第六部分,商誉权的使用及相关配套制度。首先,商誉权的使用不同于商誉的利用,应根据商誉权的内容对商誉权的使用予以界定。其次,商誉权的使用应遵守利益平衡原则、价值位阶原则和评估监督原则。权利人在使用商誉权的同时,应该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基于商誉财产价值不断波动变化的特征,权利人还应根据自身交易的需要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商誉财产价值予以评估,确保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和安全。再次,就商誉利用私法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即完善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规范和完善商誉出资的立法规范。在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誉权许可使用期限、新增商誉的归属、具体许可使用的商誉载体范围,以及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同时,围绕商誉出资,应建立完善的商誉评估、商誉交付机制和商誉出资风险分担机制,并取消商誉出资的比例限制。最后,相关制度层面,主要探讨商誉权使用的配套制度,包括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机制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第七部分,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首先,分析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归纳一般环境和网络环境的侵犯商誉主体类型,判定侵权行为的违反性、侵权行为类型和违法阻却事由,明确侵犯商誉权行为人过错认定和过错归责原则,以及阐述侵犯商誉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探讨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重点探讨除“赔偿损失”这一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外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并且,结合网络侵权的基本特点,分析网络环境下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的特殊性。最后,讨论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赔偿认定原则、范围和计算标准,并构建法定赔偿数额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商誉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原则、衡平原则,以及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原则。商誉侵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包括间接的财产损失。但是,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或者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支出额外的赔偿数额,以惩戒和抑制该类侵权行为。
朱敏[6](2015)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充满符号的现代社会,高度简化、识别性较强的标记使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语言差异等因素的限制。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从最初的表明出处和商品来源的指示性标记,已发展成为一种内涵丰富、具有独立价值的无形财产,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是无可估量。对企业而言,拥有驰名商标意味着其商品(或服务)也将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份额及竞争优势。换句话说,商标的价值与企业利润和信誉度是成正比的,很多商品有形物或是服务本身甚至不及驰名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及其重要性。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不仅象征着企业的良好信誉、优质的商品、人性化的服务,最重要的是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购买或接受驰名品牌象征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对国家而言,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寡往往成为衡量该国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驰名商标商业价值所蕴含的经济利益的剧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法行为人非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日益猖獗。其中,淡化行为是较为严重的一种侵害驰名商标的形式。在淡化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驰名商标的显着性大大降低,其内在价值及识别作用也将受到贬损,最终使得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遭到损害和玷污。为使驰名商标权人、消费者以及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市场交易各环节能够正常运行,世界上一些国家已就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达成共识。根据商标淡化的特殊性和我国商标领域实践中的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反淡化理论,逐步构建并不断发展和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势在必行。由于商标淡化理论源自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而首先必须对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主要对其概念的界定和法律特征进行论述。紧接着讨论淡化行为的概念和性质、认定、表现和结果,最后对反淡化保护的起源和理论依据做简单的阐述。通过借鉴国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模式,并分别介绍美、英、德、法等国对此问题的实践状况,以及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从而使我们能够吸取各国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和实践中的经验,以更好地完善我国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法律保护制度。在介绍典型案例并对案件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对商标淡化的危害、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
甘露露[7](2014)在《我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调研报告》文中认为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代表了一种服务与产品的质量、信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登记的商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中国境内需要与他人区别时,应当申请商标注册。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从此,人民法院拥有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由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进入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随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逐年递增,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已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逐渐得到公众认可的今天,不可否认的是,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审判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总体上的审判经验相对缺乏;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法律规定原则性相对较强,操作性相对较弱,容易因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一些商标权利人也试图通过诉讼将其不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变为驰名商标,以此作为其不正当扩大品牌知名度,打击排挤现实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捷径”。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出现了商业运作倾向、地方保护倾向、虚假诉讼倾向等扭曲倾向。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理解驰名商标的内涵,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避免不当认定驰名商标,确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陈铭芳[8](2013)在《论驰名商号的立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以来,驰名商号所彰显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已越来越重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驰商号的保护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商号保护体系。我国浙江省于2007年也正式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其具体规定了驰名商号的认定标准、认定机关及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等,但地方性法规所受到的局限性亦不可忽视。我国目前关于驰名商号的法律法规较少,存在严重空白,因此驰名商号的侵权纠纷案件此起彼伏,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已面临严峻的考验。为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当其冲的立法机关应完善我国目前关于驰名商号的立法体系,给予其特殊保护,彰显其价值。
吴庆龙[9](2013)在《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驰名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认定和保护问题也日趋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从国外的研究状况来看,西方国家多数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适用淡化理论,这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包括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途径。行政认定是指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出现争议,驰名商标认定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事实来认定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请求根据事实情况对于争讼的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一种有别于商标保护的特殊保护,这体现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上。认定是方式和前提,特殊保护是目的和结果,认定和特殊保护构成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整体。本论文分为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正文分为四章。具体写作内容和构思为:引言部分概述了驰名商标保护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进而引出写作缘由和创新点。第二章是驰名商标概述,首先介绍驰名商标概念及其认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分析两种认定制度的异同,着重提出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三章是关于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介绍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背景和保护理论演变,还有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内容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第四章着重阐述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介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分析现状,查找问题以解决问题,弥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上的缺陷。第五章在借鉴国际经验和联系中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指出驰名商标的保护关键在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和保护体系的建立,并提出具体设想。在结论部分,主要是总结研究成果,提炼本文的中心观点。
王铭潇[10](2013)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未注册知名商标及未注册普通商标进行分析研究和外国相关法律对未注册保护的原则及理论进行分析研究汲取其相对于我国国情在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方面可借鉴的有益部分,在最后一章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制度的建议中使用,并对未注册商标之所以存在及未注册商标权益被侵害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就支持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理论进行概述。本文主要是通过我国和外国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相关法条及法律原则,结合在现实社会中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以从中发现问题和研究解决的方案。以期能为我国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方面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设性意见。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商标的概念、特征及功能进行概述和总结。通过对商标的定义和特征来说明商标的基本构成条件及法律规定,对商标构成的必要条件进行介绍,以有利于之后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等问题的理解。对商标功能进行论述,是为后面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合理性做基本上的理解及准备工作。第二章是未注册商标及其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对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原因,因在我国只有注册才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可为什么在此法律原则下我国还存在大量的未注册商标?此部分从自愿注册原则、时间因素、成本考量、便利性考量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解释其存在的现实原因;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从概念、特征、认定模式及未注册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对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的认识与理解上提出驰名商标在我国的法律规则下存在的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未注册知名商标进行研究,通过未注册知名商标的概念、特征及需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分析。因我国法律中不存在未注册知名商标的概念,而未注册知名商标己形成了商业价值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未注册知名商标的价值、对我国自有品牌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对未注册普通商标进行研究,因未注册普通商标大多尚未稳定成型,其商标尚未形成一定的价值,受不法侵害的可能性较小,出于我国的注册原则普通的未注册商标不应笼统的划入法律保护范围内,但从在先权保护方面,应有相关机关对其进行管理与登记,以便在未来被侵权时有合法的依据。第三章是未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从洛克劳动财产权说、商誉说与反不正当说三个方面做为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做理论上的基础。第四章是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宏观考察。从论述国际公约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通过《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两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和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方面进行研究。普通法系是以英国和美国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及原则进行分析寻找可借鉴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是以德国、日本及台湾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及原则进行分析,德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比较完备,有很多可借鉴与研究的方面。第五章是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微观探析。先是论述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完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从未注册驰名商标、未注册知名商标与未注册普通商标三个方面,通过前几章对未注册商标的相关论述而分别归纳出的关于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二、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驰名商标的概念解构及其合理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驰名商标的概念澄清 |
三、驰名商标的概念解构 |
四、驰名商标的概念建构与认定 |
(一)公众范围的界定 |
1.Y1+Y2商品领域 |
2.Y3商品领域 |
3.Y4商品领域 |
(二)知晓程度的界定 |
五、我国驰名商标概念的问题与完善 |
(一)公众范围界定的问题与完善 |
(二)知晓程度证明的问题与改进 |
六、结语 |
(3)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以《新华字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简介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二、“新华字典”的性质分析 |
(一)“新华字典”具备显着性 |
(二)“新华字典”非通用名称 |
三、“新华字典”的驰名商标认定 |
(一)“新华字典”驰名商标的认定符合相关公众标准 |
(二)“新华字典”驰名商标的认定符合地域范围标准 |
(三)“新华字典”驰名商标的认定符合知名度标准 |
小结 |
四、对本案的再思考 |
(一)驰名商标退化及认定标准 |
(二)驰名商标退化的原因及危害 |
(三)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总体框架与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 |
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意涵与价值 |
一、商标使用的定义 |
二、商标使用的类型 |
三、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 |
四、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 |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的划分与兼合 |
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任意性与兼合性 |
二、商标权取得制度的比较与兼容 |
第三节 商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意义 |
一、在商标注册主义下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保护 |
二、商标使用主义下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
三、商标使用在商标取得制度中的根本作用 |
第四节 商标使用对判定商标侵权的影响 |
一、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须具备一定市场的影响力 |
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判定 |
三、侵权行为类型 |
第二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研究 |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符号学分析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显着性和识别功能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符号表彰功能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寄生性侵害具有正当性 |
四、符号商标的意指作为体现未注册驰名商标 |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信誉的经济价值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商标使用者的信誉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优良质量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搭便车”有利于市场公平、正当竞争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适用 |
五、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有商标私权兼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第三节 混淆理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适用 |
一、商标混淆理论的概述 |
二、运用商标混淆理论解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四节 商标反淡化理论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运用 |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提出 |
二、美国商标反淡化立法对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收纳 |
三、我国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态度 |
四、适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思考 |
第三章 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国际协定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未注册弛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二、多边贸易协定框架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三、《欧盟商标法》 |
第二节 外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二、德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三、日本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四、英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五、法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三节 国际条约规定及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一、国际条约规定的评价与借鉴 |
二、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范与性质 |
三、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成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案例及法律适用和解释 |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范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
第三节 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 |
一、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共识 |
二、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分歧 |
第五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实践中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 |
二、侵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态样 |
第二节 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建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设计与思路 |
二、相关立法条文的具体完善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商誉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动因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观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 |
第五节 研究前提 |
一、私权保护对象的拓展 |
二、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的发展 |
三、私法保护的优越性 |
第二章 商誉的界定 |
第一节 商誉的形成和特征 |
一、商誉的形成 |
二、商誉的特征 |
第二节 商誉的载体 |
一、商誉载体的基本类型 |
二、商誉载体的功能 |
三、商誉载体和商誉的关系 |
第三节 商誉的类型 |
一、市场中的商誉 |
二、立法中的商誉 |
三、学理中的商誉 |
第四节 商誉的法律属性 |
一、商誉的人格属性 |
二、商誉的财产属性 |
第五节 商誉的利用 |
一、商誉的可转让性 |
二、商誉财产价值的评估 |
三、商誉的资本化 |
第三章 商誉利益私权化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商誉的私权保护 |
一、明确商誉权的必要性 |
二、商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可行性和价值性 |
第二节 商誉权的构成 |
一、商誉权的主体 |
二、商誉权的客体 |
三、商誉权的内容 |
四、商誉权的存续期间 |
第三节 重述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 |
一、商誉权的主体类型 |
二、商誉的生成 |
三、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 |
四、商誉的本质——经营性资信 |
第四节 商誉和相关概念的权利形态辨析 |
一、商誉和信用的权利形态 |
二、商誉和法人名誉的权利形态 |
三、商誉和荣誉的权利形态 |
第五节 商誉的权利形态变动 |
一、商誉权的变动方式 |
二、商誉权的变动途径 |
第四章 不同理论视域下商誉私法保护的对比研究 |
第一节 人格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探究 |
一、人格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人格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推进 |
一、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知识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三节 无形财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发展 |
一、无形财产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无形财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四节 上述各理论研究的评析 |
一、上述各理论的研究基点 |
二、上述各理论的研究优缺及启示 |
第五章 商誉私法保护的现状、困境和反思 |
第一节 商誉私法保护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一、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例 |
二、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相关规定 |
三、域外考察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商誉私法保护实证分析及启示 |
二、商誉利用私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困境的反思 |
一、缺少商誉权法律属性的界定 |
二、商誉财产价值的认识不足 |
三、商誉侵权保护立法的滞后 |
四、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不足 |
五、缺失系统的直接保护立法模式 |
第六章 立法明确商誉权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选择原则 |
二、选择方案 |
三、直接保护立法模式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商誉权 |
一、各观点的评介 |
二、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民事特别法的细化规定 |
第七章 商誉权的使用 |
第一节 商誉权使用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商誉权使用的基本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 |
二、价值位阶原则 |
三、评估监督原则 |
第三节 商誉权使用的私法保护 |
一、完善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规范 |
二、完善商誉出资的立法规范 |
第四节 商誉权使用的配套制度 |
一、我国征信法律制度 |
二、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机制 |
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
第八章 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侵犯商誉权的主体 |
二、侵犯商誉权行为的分析 |
三、侵犯商誉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四、侵犯商誉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二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
二、侵犯商誉权的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 |
三、侵犯商誉权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 |
第三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赔偿认定 |
一、侵犯商誉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
二、侵犯商誉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三、侵犯商誉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
四、明确侵犯商誉权的法定赔偿数额 |
五、构建侵犯商誉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驰名商标淡化及反淡化的基本理论 |
(一) 驰名商标的理论分析 |
1. 驰名商标的界定 |
2. 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
(二)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概述 |
1.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
2.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认定 |
3.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表现和结果 |
(三) 驰名商标反淡化概述 |
1.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起源 |
2.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理论依据 |
二、国外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状况 |
(一) 国外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模式 |
1. 制定专门的反淡化法保护驰名商标 |
2. 将淡化行为在商标法中予以规定 |
3.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进行规制 |
(二) 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 |
1. 美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
2. 英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
3. 德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
4. 法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
5. 各国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三) 国际公约对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 |
1. 《巴黎公约》 |
2. 《TRIPS协定》 |
3.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 |
4.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
三、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 |
(一) 从典型案例看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保护 |
1 百度烤肉商标侵权案 |
2 福州“GUCCI”酒吧商标侵权案 |
3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二)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现状和缺陷 |
1. 立法保护现状 |
2.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中的不足 |
四、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 |
1. 驰名商标淡化的危害 |
2.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积极意义 |
(二) 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建议 |
1.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保护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 |
2. 明确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范围,限制其所有权人的自我淡化 |
3. 采取《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填补现有立法空白 |
4. 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商标反淡化法律保护意识 |
5. 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我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课题调研的目的 |
1.2 课题调研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1.2.1 课题调研的理论意义 |
1.2.2 课题调研的实践意义 |
第2章 课题的调查过程与数据统计分析 |
2.1 课题调查过程简述 |
2.1.1 调查目的 |
2.1.2 调查时间 |
2.1.3 调查对象 |
2.1.4 调查方法 |
2.1.5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
2.2 课题调查数据分析 |
第3章 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认定形式的历史沿革及异同分析 |
3.1 驰名商标的概念 |
3.2 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 |
3.2.1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阶段 |
3.2.2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阶段 |
3.3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异同 |
第4章 我省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省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分析 |
4.2 我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认定门槛较低,易受案外因素影响 |
4.2.2 认定标准不一,自由裁量空间大 |
4.2.3 法院自身把关不严,信息共享不畅 |
4.3 我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
4.3.1 商标使用存误解 |
4.3.2 认定标准未统一 |
4.3.3 经济因素再刺激 |
4.3.4 地方政府的干预 |
第5章 完善我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建议 |
5.1 明确司法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权威性和公信力 |
5.2 避免虚假、虚构诉讼,严把司法认定标准 |
5.3 实施指定法院管辖,规范驰名商标使用 |
5.4 搭建信息平台,建立驰名商标备案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驰名商号的立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驰名商号保护缺失的分析 |
(一) 驰名商号在法律层面上的空白 |
(二) 商号分级管理的局限 |
(三) 商号与商标分割管理的缺陷 |
二、我国驰名商号保护的完善 |
(一) 建立驰名商号认定制度 |
1. 认定标准。 |
2. 认定机关。 |
3. 认定方式。 |
(二) 给予驰名商号特别保护 |
结语 |
(9)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文章研究的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
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1.3 文章的逻辑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 文章的创新点 |
第2章 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概述 |
2.1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 |
2.1.1 驰名商标的概念 |
2.1.2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异同 |
2.1.3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 |
2.2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理论基础 |
2.2.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必要性 |
2.2.2 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 |
2.3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
2.3.1 不能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个诉讼请求 |
2.3.2 严格依法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 |
第3章 驰名商标的国内外认定和保护制度比较 |
3.1 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
3.2 外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
3.2.1 美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
3.2.2 日本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
3.3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 |
3.3.1 理论基础 |
3.3.2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
3.3.3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
第4章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的不足 |
4.1 驰名商标认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
4.1.1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模糊、趋于形式化 |
4.1.2 驰名商标认定效力的矛盾性 |
4.2 驰名商标保护有待完善 |
4.2.1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封闭性 |
4.2.2 应当保护在先权利 |
第5章 促进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完善 |
5.1 对驰名商标实施有条件的淡化保护 |
5.1.1 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存在局限性 |
5.1.2 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具有更大的保护优势 |
5.1.3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适应我国的国情 |
5.2 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完善 |
5.2.1 建立有条件的驰名商标淡化保护 |
5.2.2 严格驰名商标侵权条件 |
5.2.3 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完善的具体设想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商标概述 |
1.1 商标的定义 |
1.2 商标的特征 |
1.2.1 商标是指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记 |
1.2.2 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 |
1.2.3 商标应具有显着性 |
1.3 商标的功能 |
1.3.1 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
1.3.2 彰显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
1.3.3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
1.3.4 便于广告宣传 |
1.3.5 展现企业文化 |
1.3.6 企业的无形财产和形象的象征 |
第2章 未注册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
2.1 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原因 |
2.1.1 自愿注册原则 |
2.1.2 时间因素 |
2.1.3 成本考量 |
2.1.4 便利性考量 |
2.2 未注册驰名商标 |
2.2.1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 |
2.2.2 驰名商标的概念 |
2.2.3 驰名商标的特征 |
2.2.4 驰名商标的认定 |
2.2.5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2.3 未注册知名商标 |
2.3.1 未注册知名商标的概念 |
2.3.2 未注册知名商标的特征 |
2.3.3 未注册知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2.4 未注册普通商标 |
2.4.1 未注册普通商标的概念 |
2.4.2 未注册普通商标的特征 |
第3章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3.1 洛克的劳动财产权说 |
3.2 商誉论 |
3.3 反不正当竞争说 |
第4章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宏观考察 |
4.1 未注册商标的国际保护 |
4.1.1 巴黎公约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4.1.2 TRIPS协议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4.2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4.2.1 英美法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4.2.1.1 英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4.2.1.2 美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4.2.2 大陆法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4.2.2.1 德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4.2.2.2 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4.2.2.3 我国台湾地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第5章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微观探析 |
5.1 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1.1 注册原则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有限 |
5.1.2 申请在先原则不利于在先权利的保护 |
5.1.3 注册便可取得商标专用权使大量未注册商标被侵权 |
5.2 完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
5.2.1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
5.2.2 对未注册知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
5.2.3 对未注册普通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驰名商标的概念解构及其合理认定[J]. 卢结华. 电子知识产权, 2021(03)
- [2]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3]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以《新华字典》案为例[D]. 霍嘉琦.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 李珍权. 厦门大学, 2018(06)
- [5]商誉私法保护研究[D]. 郑志涛. 海南大学, 2016(01)
- [6]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研究[D]. 朱敏. 昆明理工大学, 2015(01)
- [7]我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调研报告[D]. 甘露露. 湖南大学, 2014(12)
- [8]论驰名商号的立法保护[J]. 陈铭芳. 今日中国论坛, 2013(21)
- [9]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法律保护[D]. 吴庆龙. 南昌大学, 2013(07)
- [10]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D]. 王铭潇. 山东大学, 2013(10)